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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環境(hunjng)評價程序環境(hunjng)科學是研究人類生存(shngcn)的環境質量及其保護與改善的科學。環境評價作為環境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主要是依據環境理論學的成果,以及預測和評價技術,在一定的可預見的時段內,分析判斷人類活動對環境系統的影響和環境系統可能的發展變化趨勢,目的是為人類的可預見的行為提供調控指導。環境影響評價即是協調經濟、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科學方法,也是實現“預防為主”的環保方針、控制新污染源的有效管理手段。環境影響評價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始于核設施,60年代,英國總結出環評的“三關健”(關鍵核素、關鍵途徑、關鍵居民區)。已有明確的“污染源-污染途徑-受污染
2、影響”人群的環境影響評價的模式。1970年美國率先建立環評制度,國際上其它國家也相繼建立環評制度,同時國際上建立了許多相應的環評機構,召開了一系列的有關環評的會議,開展環評研究和交流。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和21世紀日程中寫入環評的內容。目前,在各國,環境影響評價更多的是作為環境管理的一項制度來實施的。由有資質的評價單位依據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標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環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經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這是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特點。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是與時俱進的,這體現在不同的時間,環境評價的內容與評價的重點都有所變化。評價的內容依評價的對象及
3、環境特征而有所不同,與全球的環境質量狀況,與人們對環境質量的要求,與我國的環保政策也是密切相關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有其評價的方法與內容,在環境管理中各自起著其不同的作用,其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是我國開展最多最為成熟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本章,我們將以我國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和標準為準,介紹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依據、標準、內容、評價的程序及方法。1 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環境影響環境影響的概念環境影響指人類活動(包括經濟活動、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導致的環境變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對人類社會的效應。環境影響包括了人類活動對環境的作用及環境對人類社會的反作用兩
4、層次。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更多的會關注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當然環境保護的目的就是減小環境影響對人類的反作用。環境影響的分類(fn li)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經常按照評價的需要將環境影響分成不同的類,以方便確定(qudng)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環境影響按開發建設的生命周期、按影響的性質和持續時間等可將影響分為不同的類別。按項目的運行階段(jidun)可分為:建設階段影響、運行階段影響、服務期滿影響。按項目或開發建設活動的生命周期可以將項目分為準備期、建設期、運營期及服務期滿四個過程。每個過程所造成的環境的影響是不同的,在這四個過程中,由于準備期對環境的影響一般較小,所以在大多
5、數的環境影響評價中,準備期的環境影響可以被忽略。如井工開采的礦井,在建設期的影響,主要是對土地的使用功能的改變、對地表植被的破壞;還有少量的施工“三廢”和噪聲排放的污染問題。在運營期,礦井的生產主要由井下開采、煤炭加工、煤炭儲運及相應的輔助設施這四部分組成,每一部分在運行過程中都會直接的或間接的對環境造成影響。礦井生產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主要有煤炭在轉載、儲運過程中所產生的粉塵及鍋爐燃煤所產生的煙塵和SO2對空氣的污染;井下排水和工業場地污水排放對水體的影響;矸石、灰渣及生活垃圾等固廢的不合理堆存造成的對大氣、水體及土壤的影響;噪聲排放對居民的影響。在運營期的生態影響主要是采煤引起的地表沉陷以及由
6、地表沉陷引起的次生環境問題。包括對土地利用結構的影響、對植被的破壞、對區內生態系統的演替的影響、地下水的滲漏、地質災害、生態災民等。其中,隨著國家相關政策、標準的不斷收緊,“三廢”及噪聲污染目前基本得到有效控制。由于生態破壞影響出現的時間滯后性、空間的差異性、治理與投入的持久性及礦區生態環境治理及補償機制的缺失,使得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存在著治理的主體不清、資金投入不足和監管不利等問題。一直以來,礦區開發的生態破壞并未得到有效的解決,已經成為影響礦區與當地居民關系,制約礦區發展的瓶頸,特別是在陜北那樣的生態脆弱區尤其突出。閉礦后的生態影響主要是生產期生態影響的延續(生產期所造成的土地的破壞與污染等
7、及社會經濟問題。由于運營期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大、持續時間長,因此,運營期生態恢復及建設是礦井生態保護工作的重點。不同的項目同一時段對環境的影響是不同的,這是由項目本身的特點及環境的特點所決定的。但大部分的項目均是以運營期的影響最大、最為持久,運營期的環境影評價始終是環評的重點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重心所在。相對于運營期來說,礦井建設期時間較短,相應的影響持續時間較短,但有些項目如水利建設的施工期較長,其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要求對于不同的時期(根據評價對象至少對建設期和運營期)有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相應的環保(hunbo)措施。按影響的作用方式分類(fn li):直接影響、
8、間接影響和累積影響。人類活動的結果對人類社會或其它環境的直接作用,稱為直接影響。(同時、同地、易于識別和量化)直接影響誘發的其它后續影響,為間接影響。(延后、異地)。如水庫建設由于淹沒會產生大量的移民,而這些移民的異地安置(nzh)將對安置地的自然環境、社會經濟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前者為水電開發的直接影響,后者為間接影響。累積影響指一項活動與其它過去、現在及可以合理預見的將來的活動結合在一起時,因影響的增加而產生的環境影響。累積影響有時間的累積也有空間上的累積,可以是一個單獨的活動的持續加合,(如煤炭分多層開采時造成的地表深陷),也可以是多個活動的加合(如礦區開發中,采礦、煤炭的加工、發電等多
9、個項目所排SO2可能會使區域SO2嚴重超載)或協同(如光化學煙霧的產生,其主要的大氣污染物來源于氮氧化物、碳水化合物和紫外線間復雜的光化學反應),在區域開發時,多個活動的影響疊加是不容忽視的。累積影響有時會是突變性的,更為嚴重的,難以恢復的。對累積影響的識別與評價稱為累積影響評價,目前我國對于累積影響的評價還處于探索階段。累積影響評價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涉及的較少,是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之一。按影響的效果分類:有利影響()和不利影響()。有利影響(也稱為正影響)指對人群健康、社會經濟或其他環境的狀況有積極的促進作用的影響,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常用“”表示,反之稱為不利影響(或負影響),常用“
10、”表示。項目的建設并不完全是負面的影響,如污水處理工程、集中供熱工程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雖然工程本身會對環境的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其對本地區污染物集中處理所取得的環境效益遠遠大于未建前的分散處理,其對環境的正面的影響大于其負面的影響。項目的污染物的排放都會對環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由于項目建設占地會永久改變土地的性質、破壞地表植被等,生態破壞以負面影響為主;一般項目的建設會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對于改善就業和增加社會福利等有積極的影響,因此認為項目的建設對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以正面影響為主。項目的建設是有利影響還是不利影響都是相對的,對環境要素的影響的性質因項目的不同而不同,不可一概而論。在環境影響識
11、別時,要正確識別這些影響的效果,正確評價開發活動的環境的影響。按影響的可逆性分類:可恢復和不可恢復影響。可恢復的影響指人類活動造成的環境某種特性的改變或某種價值的喪失后可逐漸恢復到以前的面貌的影響。反之為不可恢復影響。一般認為,在環境承載力范圍內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是可恢復的,超出了環境承載力范圍,則為不可恢復影響。一般對于土地使用性質的改變是很難恢復的,對于植被的破壞、造成的水土流失等是可恢復的,當然造成某種物種的消失是難以恢復的。而對于“三廢”排放造成的環境質量的下降在一定時間內通過對于污染的治理是可恢復的,而對于人體健康的損害有些是難以恢復的。對于不可恢復的影響在決策時要特別予以關注,如對于
12、不可再生資源和物種多樣性的影響。此外,按影響的時效:長期影響和短期影響。項目在建設期的影響一般都是短期的影響而在生產中的一些影響則是長期。當然短期與長期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相對于項目的服務年限較長。植被的局部減少是短期的影響,按影響的作用方式(fngsh)又可分為暫時影響和連續影響;按影響的尺度又可分為地方、區域、全球性影響;按影響的組合效果可分為單個影響和綜合影響。不論是何種形式的分類,都是為了幫助我們了解影響的程度、性質了作用方式的,更好的制定(zhdng)緩解措施和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識別(shbi)認識環境影響的程度、性質、作用方式及作用時間是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任務之一,這個過程稱為環境
13、影響識別。環境影響識別的過程是一個把項目與環境不斷的聯系的過程,通過分析項目的全部工程組成、項目的整個生命周期和項目對環境的全部作用方式,來識別項目對環境的可能的影響。它是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工作,為環境影響評價鑒定評價的范圍、 確定評價的重點、選擇評價因子提供依據。在環評的初期完成。識別一個項目的環境影響往往包括按不同的運行階段的影響的識別、對影響持續時間的識別、對影響程度的識別、對于影響性質的識別。針對不同時段的影響的特點,影響的性質、影響的程度、持續時間提出相應的環保對策。識別環境影響的方法有列表清單法、矩陣法、網絡法、疊圖法等。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環境影響評價(envir
14、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規劃和國家政策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后果)進行的系統性識別、預測和評估的過程和方法,并將評估的結果用于指導人類的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可以明確開發建設者的環境責任并規定其應采取的行動,為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提出環保要求和建議,為環境管理部門提供對建設項目實施有效管理的科學依據。在各國,環境影響評價的實踐,更多的是基于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執行,即按照一定的程序、一定的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15、這也體現在法規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上。因此,不同國家的管理制度對其賦予了各自特定的涵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境影響評價作了這樣的定義: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guhu)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這個定義對我國目前的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對象、內容、及程序給出一個很好的說明。因此環境影響評價(pngji)具有以下的內涵:環境影響評價(pngji)即是評價方法又是環保制度;進行評價的時間是在項目實施前和規劃草案報批前;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包括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和政策(包括立法),但我國目
16、前法規要求開展的環境影響評價只包括建設項目和規劃。所有的建設項目都應進入環境影響評價的管理程序。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三類”規劃進行環評:即一地、三域、十個專項。一地是指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三域指區域、流域及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一地三域統稱為綜合規劃)。十個專項指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統稱為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主要和過程是:影響的識別影響預測影響評價提對策和措施得出項目在環保上是否可行的結論。隨著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深入,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正在被
17、愈來愈多的政府認識,并把它作為一項有用的決策工具,隨著人們的這種認識的不斷的擴展,評價的范圍也在不斷的延伸,正在從項目層次進入規劃和政策的制定的決策最前端,影響著一些重大的決策。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的對象分類:可分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評是指對一個或多個擬建的工程項目可能對其所在地區的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識別、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減緩不利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建設項目環評是我國開展最早的、最為廣泛的環評,其評價程序和方法也最為成熟。由于項目的組成及建設地點比較明確,因此,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范圍及影響程度比較容易確定,建設項
18、目的環評大多可以進行定量評價。所提出的環保措施也更加具體,操作性較強。建設項目環評要解決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項目合理選址、環保對策及其實施的保證。規劃環評是指在規劃編制階段,對規劃方案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并提出預防或者(huzh)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過程。規劃環評的目的是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在規劃編制和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所擬議的規劃可能涉及的環境問題,預防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zo chn)的不良環境影響,協調經濟增長、社會進步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政策環評是指對已有或計劃政策及其替代方案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的系統,綜合的評價過程,政策的評價包括頒布、實
19、施直到廢止的政策的整個生命周期可能的環境影響。其主要目的是提供給決策者關于環境方面的基礎信息以及不同的替代方案可能代來的環境影響。保證環境因素在決策過程得到考慮。由于政策的綜合性、內容多樣性、較大的不確定性以及社會經濟和環境影響的滯后性等特點,使得政策層面的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在理論、方法學研究以及實際應用中都落后于規劃和計劃,至今還沒有(mi yu)形成完善的工作程序及方法體系。目前,政策層面的戰略環境影響評價仍局限于少數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我國的立法并沒有包括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因些,我國政策環評還未在實踐的層次開展。規劃環評和政策環評均屬戰略環境影響評價(strategic enviro
20、nmental assessment, SEA)的范疇。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起SEA的概念引入中國,一些學者就SEA的理論、方法開展了系列研究,并結合一些案例進行了嘗試,環境影響評價法確立了開展規劃環評以來,規劃環評立法及標準也在制訂及完善中,促進了SEA在我國的廣泛開展。SEA一般是指“環境影響評價(EIA)的原則和方法在戰略層次的應用,是對一項政策、計劃或規劃及其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進行正式的、系統的、綜合評價的過程,包括完成SEA研究報告,并將結論應用于決策”(Therivel Riki et al.,1992,1996)。旨在決策過程的早期,對政策(policy)、計劃(plan)、規
21、劃(program)和立法(1egislation)等戰略決策及其替代方案的各種潛在環境影響(包括自然、經濟、社會和政治影響)進行系統、全面、綜合的評價。SEA與傳統EIA是處于兩個不同層面的環境評價,它們研究的內容及所要解決的問題均不相同。二者具有互補性和不可替代性。與傳統的EIA相比:SEA所考慮和涉及的地理空間尺度更大,SEA除了評價區域環境影響外,還考慮與可持續發展相關聯的環境問題(如自然資源、溫室效應、生物多樣性等)、環境的全球和區域效應,而EIA則著重于評價環境的局部效應。SEA涉及的時間尺度較大,所涉及的一系列的人類活動,而非EIA的單一工程項目,各種建議項目、實施的時間不確定,
22、并且有可能改變。因此,SEA的預測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于SEA處于決策的前端,可供選擇的方案的范圍更廣,對環境的保護更具預防性。因此,SEA更注重的是對人類活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而不是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未端的治理。 按環評的時間分類:可分為環境質量現狀評價(pngji)、環境影響預測評價、環境影響后評估。環境質量現狀(xinzhung)評價以國家和地方的環境質量標準作為評價標準,采用調查(dio ch)和分析的方法,對項目所在區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分析、評價,了解污染物的時空分布規律,可能的發展變化趨勢,并說明其與人體健康、生態系統的相關關系。環境影響預測評價是在現狀評價的基礎上,采取一定的預
23、測方法,對擬議的人類活動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進行定性或定量的預測分析和評價,通過與現狀及標準的對比來說明環境質量的可能的變化方向和程度,這種變化是否是在環境及人類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或者是采取適當的措施后,環境的變化是在人類可接受的范圍內。環境影響后評價是影響評價的延續,是在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后,對環境的實際影響程度進行系統調查和評估,檢查環境對策的落實程度和實施效果,驗證環評結論的可靠性,對評價時尚未認識的一些對環境有潛在的影響的或已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以達到改進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管理水平,消除不利影響的作用和目的。它的任務主要有三個:對項目運行后實際的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對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進
24、行監測對未來的影響進行預測。其目的,除作為檢驗環境影響評價的結果外。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何時何種情況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從環境現狀評價到影響預測評價到環境影響后評價是一個完整的管理過程,體現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全過程性。(3)按環評的內容分類:可以分為環境要素的影響評價(包括水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聲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經濟評價等)、累積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評價、環境風險評價及公眾參與等。環境風險評價環境風險是指突發性事故對環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可用風險值表征。對建設項目建設和運行期間發生的可預測突發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為破壞及自然災害)引起的
25、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泄漏,或突發事件產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質,所造成的對人身安全與環境的影響和損害,進行評估,提出防范、應急與減緩措施。根據風險評價技術導則,環境風險評價應把事故引起廠(場)界外人群的傷害、環境質量的惡化及對生態系統影響的預測和防護作為評價工作重點。風險評價主要包括:風險識別、源項分析、后果計算(j sun)、風險計算和評價、風險管理等內容。我國20世紀80年代開始了風險評價的研究,在1990年時,環保局要求對重大環境事故隱患進行(jnxng)風險評價。目前,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風險評價包括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放射性物質失控狀態下的泄漏,爆炸;大型技術系統(如橋梁、水壩、尾礦庫
26、的跨塌)等風險。但生態風險評價還未正式列入環評中。社會(shhu)經濟評價以人(人體或人群)為中心,由人類創造的一切產品和副產品及其關系、狀態和過程的總體稱為社會經濟環境。由擬議中的項目或政策建議所可能引起的一個地區的社會組成、社會結構、人地關系、地區關系、經濟發展、文化教育、娛樂活動、服務設施等的影響,都屬于社會經濟環境評價范圍。社會經濟環境影響評價以環境經濟學理論為基礎,其中外部性理論是主要的理論基礎之一。社會經濟環境影響評價范圍是由目標人口確定的,(目標人口是指受擬建項目直接影響或間接影響的那部分人口)評價因子的識別主要考慮社會、經濟和美學及歷史學等方面的因素。社會經濟評價的主要方法有:
27、專業判斷法、調查評價法以、費用效益分析法。不同的學者和組織對社會經濟評價的含義有不同的界定,所以至今社會環境影響評價并沒有統一的評價程序和內容。一般認為社會經濟評價至少包括對項目社區社會環境和社會經濟方面可能產生的影響和社會問題的評價。目前,項目環評中開展社會經濟的評價的較少,在水利水電工程等項目中開展了關于移民的社會影響評價。累積環境影響評價累積影響指一項活動與其它過去、現在及可以合理預見的將來的活動結合在一起時,因影響的增加而產生的環境影響。環境變化有不同的累積方式,這些方式也依賴人類活動的數量、類型、以及時間和空間上的特征。對累積環境影響的評價稱為累積環境影響評價。美國最早把累積影響評價
28、納入環境影響評價中,并正式給出了累積環境影響的定義。明確了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各個組成部分進行累積環境影響分析的原則和程序步驟(確定評價范圍(識別與建設行動相關的重要累積影響事宜、確定評價目標;確立分析評價的空間范圍;確立分析評價的時間框架;識別相關的影響自然資源、生態系統和社會環境的其他活動)描述受影響的環境確定環境后果)。加拿大1992年加拿大環境去開始要求考慮累積環境影響;1999年2月加拿大環境評價署發布了由加拿大累積環境影響評價組制定的累積影響評價實踐指南,其中,提出了符合法律規定的累積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及相關的評價方法。加拿大累積環境影響的評價步驟如下:確定評價范圍(識別重要的區域環境
29、事宜、選擇適當的有價值的區域生態系統組分、識別時間和空間的邊界范圍、可能影響同一生態系統組分的其它活動)影響分析確定減緩措施評估影響的重大程度(將評價結果與環境承載力或土地利用目標和趨勢進行比較)后續跟進監控(提出區域范圍內的環境監測方案)。國內20世紀90年代開始累積環境影響的評價,并在1998年6月1日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非污染生態影響中提出對開發建設項目對環境因子在時間和空間上的累積影響情況進行預測評估(pn );2003年9月1日起實施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中也要求進行累積影響分析。累積影響的特點就是多種或多個影響發生時間、空間或性質上的相互作用,最終導致影響放大或升
30、級,使受其影響的環境系統或系統成分發生結構和上的根本改變。發生根本改變的系統或子系統的前后系統狀態都是可以觀測(gunc)的。但累積影響產生的過得是復雜的難以把握的,并存大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所以目前對這個過程的認識還很不夠。不能根據過程對累積影響進行預測和研究。累積影響常用的方法有:矩陣法、網絡法、地理信息系統、情景分析法、疊圖法等。一部完整的環評報告書,涵蓋現狀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二部分,包括水、空氣、聲、生態等多種受影響的環境要素的評價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風險評價等內容。環境健康評價和社會(shhu)經濟的評價、累積的評價還處在探索階段,在項目環評中并未有專門的要求,在規劃環評也要根
31、據評價的對象來確定是否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中的一些常見的概念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來說,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和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的總稱。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來說指的是,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是整個環境影響評價過程和評價結論的書面總結,環境影響報告書格式要符合報批的要求,其內容應該按照評價的導則的要求安排,其內容應能反映整個評價過程,評價結論明確。對于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項目的環評報告表及登記表的內容及格式,環境管理部門都有統一的要求。環境(hunjng)敏感區環境敏感區是環境影響評價(pngj
32、i)中需要保護的地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規定,敏感區主要指以下三類地區:需特殊保護地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fngzh)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遺產地、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地等。生態敏感與脆弱區。沙塵暴源區、荒漠中的綠洲、嚴重缺水地區、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態系統、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重要濕地和天然漁場等。社會關注區。人口密集區、文教區、黨政機關集中的辦公地點、療養、醫院等,以及具有
33、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環境功能區依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地區在環境結構和使用功能上的差異,對區域進行合理劃分,形成的特定的地域或環境單元,稱為環境功能區。事實上,環境功能區也常是經濟、社會與環境的綜合性功能區。對環境進行功能區的劃分,一是為了合理布局,二是為確定具體的環境保護目標,三是為了便于目標的管理和執行。對于未建成區或新開發區,環境功能區劃對其未來環境狀態有決定性的作用。在環境影響評價中,項目的選址要符合功能區的環境要求,環境保護目標就是該功能區所對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功能區也是環境質量的評價標準及污染物的排放標準的選取的依據。評價因子能夠代表項目排污特征,或反映環境質
34、量狀況,或生態系統特征,或社會經濟狀況的一些參數,通過將這些參數與標準或與現狀值的比較,來說明環境質量的變化程度或變化趨勢。評價因子分為現狀評價因子和預測評價因子二大類,又分為地表水評價因子、環境空氣評價因子、噪聲評價因子、生態評價因子和社會經濟評價因子等。評價因子的篩選是在環境影響識別的基礎上進行的。篩選時要考慮現有的環境質量狀況、項目影響特征、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以及數據信息的可獲取性。一般可選取:最能代表和反映受影響環境的性質和特點者,如例行監測濃度較高者,已經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有潛在危害者,已開展的區域污染源評價所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易于測量或易于獲得者,評價單位可能提供的監測和測試條件。
35、評價對象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法規和標準要求評價的因子。評價的工作等級環境影響評價等級一般是指某個環境要素(水、氣、聲、生態等)的評價等級。根據評價項目的工程特點、所在地區的環境特征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劃的要求,將水、氣、聲、生態的評價工作劃分為三個工作等級。一級評價對環境要素或評價專題的環境影響要進行全面、詳細、深入評價,二級評價對環境要素或評價專題的重點(zhngdin)環境影響進行詳細、深入評價,三級評價對環境要素或評價專題的環境影響進行一般評價。環境影響可忽略的環境要素或評價專題,不進行影響評價。 各專項評價工作(gngzu)等級劃分的詳細規定,參閱相應的專項評價技術導則。根據評價技術
36、導則確定各專項評價的技術等級是環境影響評價的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一般在制定評價大綱階段進行,工作等級一經確定,評價將按等級所確定的深度(shnd)及范圍來開展評價工作。污染源及源強污染源是指向環境排放或釋放有毒有害物質或對環境產生有害影響的場所、設備或裝置。任何以不適當的深度、數量、速度、形態和途徑進入環境系統并對環境產生污染或破壞的物質或能量。統稱為污染源。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經常將污染源按照其對環境要素的影響進行分類,分為水污染源、大氣污染源、環境噪聲污染源、固體廢物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等。又可以將污染源按其排遣放的形式分為點源、線源、面源和體源。源強是指某一污染源單位時間所排放的污染物量,也
37、稱為污染物的排放速率。是計算污染物在環境中的遷移擴散的基礎參數之一。源強的確定可采用物料平衡法、經驗公式法、類比法、排污系數法和實測法。2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概念將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用法律、法規、規章的形式進行規定,必須執行,就成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種制度具有法律的強制性。環境影響評價不能代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前者是評價技術,后者是進行評價的法律依據。自1970年1月1日美國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起,30多年來已有100多個國家先后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1992年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和21世紀議程中都寫入了有關環境影響評
38、價的內容。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17宣告:對于擬議中的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活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項國家手段,并應由國家主管當局做出決定。我國是最早實施環境影響評價(pngji)制度的發展中國家之一。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zhngq),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開始引入我國,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tnggu)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首次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作為法律制度確定下來,要求所有建設項目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并在1998年11月頒布的建設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53號)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內容、資質、審批等進行了規
39、范,并將區域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納入環評制度。此后,與之配套的出臺了系列的項目環評的法規與評價導則,使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不論從管理還是從方法內容都走向了完善。2002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我國開始實施戰略層次上的環境評價,將環境影響評價從決策的未端移到了決策的前端,使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個輔助決策工具可以更好的協調經濟與環境的發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令559號)是對2002年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的重要補充與完善,它不僅解決了規劃環評具體操
40、作依據的問題,而且將環境影響評價很好的納入政府決策的程序中,成為政府決策的制度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家環境保護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環境影響評價的部門行政規章和地方行政法規。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我國的環評還沒有進入決策的最前端,對政策實施后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但從項目環評上升到規劃環評,并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立法工作及配套的法規和標準,已經體現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實施可持續戰略中的重要性。作為一項環保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在防治建設項目污染和推
41、進產業的合理布局與優化選址、加快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成為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最富成效的措施之一。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支持法規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確立、環評的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主要依據,可以認為,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就是國家環保政策在項目中具體落實的過程,在建設項目環評和規劃環評的最初階段都是對法規的收集和學習。環保法規體系我國的環境保護法規體系是由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政府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環境標準;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組成。法律包括憲法、環境保護法律,而環境保護法律又分為環境保護綜合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的相關法組成。法規體系中有關環境影
42、響評價的具體的規定構成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支持。法律(fl)憲法(xinf)中有關的規定:1978年3月5日通過(tnggu)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又進一步作了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是國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最高準則,也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據和基礎。環境保護綜合法中的規定:環境保護綜合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43、,該法的第十三條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做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單項法中的規定:環境保護的單項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和生態保護法,在這些法中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對象、內容和程序也做了明文規定。單項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9-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6-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9-1)、中華
44、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4-1實施,200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3-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9-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6-29)、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02-1-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4-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1)2002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全文60000字,共有5章38條,對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環評的法律責任等作了更明確、更詳盡的規定。該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定義、范圍、原則、對象作了明確的界定,并
45、對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評價內容、審批的法律程序、預審、審核、審批的期限、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做出了明確規定,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后評估的時間、對象、內容等作了明確的規定,還規定了環評的跟蹤檢查制度。環境保護相關(xinggun)法的規定:相關法是指一些自然資源保護(boh)和其他有關部門法律,都涉及環境保護的有關要求,也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一部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xnhun)經濟促進法(2009-1-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8-4-1)、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1-1),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文物保護法、城市規劃法等。環境保護
46、的行政法規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并公布或經國務院批準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一是根據法律受權制定的環境保護法的實施細則或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3-20);二是針對環境保護的某個領域而制定的條例、規定和辦法,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11-29)、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10-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條例(1993-8-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1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條例(1993-8-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3-15)等。政府部門規章政府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
47、管部門單獨發布或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政府部門規章是以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而制定的,或者是針對某些尚未有相應法律和行政法規調整的領域作出相應規定。主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08-10-1)、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8-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2006-1-1)、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07-9-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2009-3-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004-2-16)、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范圍(試行)(2004-7-
48、3)、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范圍(試行)(2004-7-3)、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2006-3-18)、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2003-10-8)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是享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政府機關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特定環境問題制定的,并在本地區實施,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不能和法律、國務院行政規章相抵觸。如陜西的地方法規陜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條例 (2000年12月2日)、陜西省渭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1998年8月22)、
49、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2006年12月3日)、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規(fgu)體系中各層次間的關系憲法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建立的依據和基礎,法律層次不管是環境保護的綜合法、單行法還是相關法,其中對環境保護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如果(rgu)法律規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應遵循后法大于先法。國務院環境保護(hunjng boh)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僅次于法律。部門行政規章、地方環境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均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只在制定法規、規章的轄區內有效。國際公約的規定優先,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先
50、遵循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其次是部門規章,最后才是法律。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標準體系的組成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環境標準是為了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生態良性循環、實現社會經濟發展目標,根據國家的環境政策和法規,在綜合考慮本國自然環境特征、社會經濟條件和科學技術水平的基礎上,規定環境中污染物的允許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濃度、時間和速率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規范。我國的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二級,國家環境標準又分為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環境基礎標準五類、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具體見圖1-1。圖1-1 環境保護(hunjng boh)標準分類地方標準
51、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分為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pi fn)標準,兩類。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做規定的項目和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項目。標準(biozhn)分為強制性標準(GB)和推薦性標準(GB/T)。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其他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以外的環境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環境標準,推薦性環境標準被強制性標準引用,也必須強制執行。環境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的主體,它們是環境標準體系
52、的核心內容,環境基礎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的基礎,是環境標準的“標準”,它對統一、規范環境標準的制定、執行具有指導的作用,是環境標準體系的基石。環境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構成環境標準體系的支持系統,它們直接服務于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內容上配套補充以及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效執行的技術保證。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是對國家環境標準的補充和完善。下列對于評價對于常用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評價技術導則進行簡單介紹。環境質量標準常用的環境質量標準主要有: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93)、環境空氣質
53、量標準(GB 3095-1996)及其修改單、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92)、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 10070-8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88)等。污染物排放標準我國目前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綜合排放標準、行業排放標準和控制標準。綜合排放標準主要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及其石化工業COD標準值修改單、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297-1996)。行業排放標準截止2002年底有近80余種,如電鍍、制漿造紙、工業紡織染整、制藥、檸檬
54、酸工業、海洋石油、磷肥、燒堿、聚氯乙烯、皂素工業、味精工業、制糖、儲油庫、醫療機構、畜禽養殖、肉類加工、水泥、煤炭工業、鋼鐵工業、兵器工業等行業的標準,火電廠、鍋爐、飲食業油煙、工業爐窯、煉焦爐、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社會噪聲、施工噪聲等排放標準。控制標準有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危險廢物焚燒、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填埋、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HYPERLINK /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207/t20020701_63216.htm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等。環境影響評價(pngji)技術規范國
55、家為了規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大氣環境、地面水環境、聲環境、非污染生態(shngti)影響、開發區環評、規劃環評,還有一些行業性技術導則和規范,如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水利水電工程、石油化工建設項目、陸地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民用機場建設工程、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等。這些技術導則規范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評價工作等級劃分原則、適用的評價方法、評價大綱及報告書的編制內容,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調查的內容、環境影響預測的內容及模式等方面(fngmin)的規定。使建設項目環
56、評和規劃環評工作和管理有章可循,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依據導則所規定的原則和方法來進行。除質量標準、排放標準和技術導則外,在環評中還會用到清潔生產標準和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規范、監測規范等。這些標準的文本在國家環境保護部的網站(網址: HYPERLINK / t _parent /)上都可以看到。另外,隨著民眾對環境質量要求的提高、環境保護技術水平的提高及國家經濟實力的提高,環境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要求,環境保護標準會定期進行修訂,也會不斷的出臺一些新的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污染的排放及開發建設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應經常在環保總部的網站對環境標準進行更新。標準之間的關系環境質量標準是環境保
57、護的目標值,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用于控制污染源排放,前者用于對于環境質量的評價,而后者用于評價污染物是否達標的依據。評價技術導則用于指導評價整個工作和評價技術文件的編制。在執行上遵循以下原則:國標與地標:執行上地方標準優于國家標準。國家排放標準間的關系: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跨行業綜合性標準和行業性排放標準。綜合與行業標準不交叉執行,即有行業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無行業標準,則執行綜合排放標準。評價標準的選擇環境質量標準:根據評價的對象(環境要素)及功能區、污染物來選擇相應的質量標準。國家環境質量中未規定的項目,用地標,如地標中也沒有的,可參照其他標準中相應項目的值,也可參照國外的同類標準。排放(p
58、i fn)標準:根據建設項目所屬的行業類別、所處環境功能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去向來選擇相應的排放標準。建設項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時,應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duy)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指標,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的指標。建設從國外引進的項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無相應污染物排放指標時,該建設項目引進單位(dnwi)應提交項目輸出國或發達國家現行的該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有關技術資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地環境條件和經濟技術狀況,提出該項目應執行的排污指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59、部門批準后實行,并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產業政策國家經貿委以文件的形式對生產工藝落后、污染環境嚴重和浪費資源的建設項目做出了規定,一些行業部門也有現階段鼓勵和限制發展的一些產業政策,這些都是環評的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應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給出明確結論,這也是各級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的重點審查內容之一。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特點隨著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研究的不斷深入,同時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逐漸形成了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法律強制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對未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辦
60、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征地手續,銀行不予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增加了環評文件的法律效力,體現了我國環評制度所確定的“先評價,后建設”的原則,從根本上保證了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的“三同時”制度的實施。同時評價法對規劃的審批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對于規劃,是必須與規劃草案同步報批,無環評的規劃草案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實施分類管理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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