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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十章、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教學目的 : 通過學習本章的內容,學員應當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監法)的基本內容及中國銀監會在我國銀行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了解銀監會為何會取代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監管職能,成為銀行業的專門監管部門;了解銀監會的基本權利義務,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加深對銀行法體系知識結構的了解。 教學重點 : 銀監會的法定職責 銀行業監督管理目標 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內容 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 教學難點: 并表監管 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 教學內容:第一節、銀監法概述 第二節、銀監會 第三節、銀行業監管第四節、違反銀監法的法律責任第一節、銀監法概述

2、本節主要學習了解以下四大問題:一是中國銀監法的產生 二是中國銀監理法的性質和特征三是銀監法的調整對象 四是銀行業監管立法的目的 五是銀監法的主要內容 一、中國銀監法的產生(一) 為了加強銀行業監管,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安全、穩健運行,促進我國金融業健康持續發展,2003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監管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 2003年4月26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由中國銀監會履行原

3、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銀監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管職責,而過去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的法律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因此要對中國人民一、中國銀監法的產生(二)銀行法及相應的商業銀行法進行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修改后,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據,有關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法律規定需要由一部新的法律來承接,銀監會履行職責需要有明確、全面的法律授權,同時也為了加強中國銀行業監管的獨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監管制度,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有必要制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4月初

4、,國務院法制辦和銀監會組成起草小組,共同負責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與此同時,國家立法機關啟動了立法特別程序:只用了8個月的時間,于200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就表決通過了這部法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中國銀監理法的性質和特征(一)(一)中國銀監法的性質 銀監法不是一部關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組織法,而是關于銀行業監督管理行為的專門法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中國銀行業監管的目標、原則,確定銀行監管機構的法定地位和職責,加強和完善監管手段,規范監管程序,推進我國銀行業監管向國際最佳做法靠攏,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從而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

5、的有效性。 二、中國銀監理法的性質和特征(二)(二)中國銀監法的特點銀監法具有兩大特點: 、與國際金融監管規則接軌程度高。銀監法大量吸收和借鑒了國際銀行監管的先進理念和其他國家和地區銀行業的法律制度。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條文設計時大量借鑒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所提出的銀行監管的最佳做法,參閱了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其他指導性文件以及美國、英國、德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和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銀行業的法律制度。銀監法除“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共有41條,其中50以上的條款都直接體現了核心原則的思想。二、中國銀監理法的性質和特征(三) 、對銀監會的監管授權與權力約束都很到位。銀監法

6、既明確了監管機構的職責,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措施,也對監管權力的運作進行了規范和約束。一方面,銀監法對監管機構使用監管手段和措施給予了適當授權,為實施有效銀行監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對監管權力的運作進行了規范和約束,形成了對監管機構嚴格的監督制約和問責機制。 三、銀監法的調整對象(一)(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監法規定的金融機構,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并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和辦理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這些金融機構的顯著特征是能夠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辦理結算業務。(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不直接吸收社會存款,也不發放通用貸款,但是

7、以經營資本貨幣為主業的金融機構。銀監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信貸公司、信托公司等主體屬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它們的設立、成立、變更和終止由中國銀監會批三、銀監法的調整對象(二)準,它們的日常經營活動由銀監會行政監管。因此,非銀行金融機構屬于銀監法的調整對象,它們的成立、變更、終止以及運轉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銀監法調整,銀監法沒有規定的,由其他相關的法律調整。(三)駐外銀行業機構 依照銀監法的規定,在我國境外設立的銀行業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海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也屬于銀監法的調整對象,其成立、變更、終止及運轉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銀監法的規定。銀監

8、法與駐外銀行業機構所在國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按照屬地優先原則,優先適用駐外機構所在地的法律。四、銀行業監管立法的目的五、銀監法的主要內容 銀監法是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專門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及其行政監督管理職能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作為我國銀行業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的中國銀監會主要承接了原來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銀監法對銀監會如何履行監管義務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對提高國家職能部門的監管效能和監管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據。 銀監法參考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的主要內容,制定了銀行業監管的五、銀監法的主要內容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銀監會以

9、銀監法為依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第二,銀監會依法獨立行使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第三,銀監法要求銀監會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不同問題采取靈活的、遞進的糾正措施和處罰措施;第四,銀監會行使監管權力必須受到必要的監督和問責制約,銀監法為此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節、銀監會 本節主要學習了解以下大方面的問題:一是銀監會的法律地位二是銀監會的法定職能三是銀監會的法定職責一、銀監會的法律地位(一) 中國銀監會是中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簡稱,就其法律地位而言,是直屬國務院、專門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國銀監會于2003年成立之后,即由它專門負責對全國銀

10、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工作,其職能和法律地位與原來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和地位相當。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本是人民銀行的職權,但是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有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和對商業銀行進行業務指導的基本職能,如果將央行業務和監管職能統為一體,可能影響央行的工作效率和行政公正。為了有效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切實應對金融風險, 2003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一、銀監會的法律地位(二)議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剝離出來,人民銀行只開展央行業務,不再行使對金融業的行政監管職能,其監管職能由銀監會承接。決議同時規定,中國銀監會只有

11、對銀行業的行政監管職能,沒有進行金融業務的職能,目的是爭取更好地引導銀行業規范經營和防范風險。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銀監會又具有行政職能,它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管。 二、銀監會的法定職能 中國銀監會依法享有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金融信托投資機構、信用合作社、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行政、財務、業務等方面重要的活動實行調控和監管,以使各金融機構在一定的規則下公平經營和安全經營。金融監督管理以金融行政管理權為基礎,金融行政管理權包括規章和命令的發布權、金融機構的設置及其業務范圍的審批權、對被監管機構的信息獲取權、稽核檢查權、行政處罰權等。銀監會代表中央政

12、府行使銀行業監督管理權力,它的監管行為就是國家的監管行為。 三、銀監會的法定職責(一) 中國銀監會的職責,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大方面:(1)制定銀行業規章;(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3)查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4)對銀行業股東實施監管;(5)建立銀行業金融監管預警機制;()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金融事項;(7)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突發事件;()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三、銀監會的法定職責(二)(一)制定銀行業管理規章 銀監會是代表中央政府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專門機構,監管性質屬于行政行為,而行政行為須依法進行,各種具體的監管行為應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銀監會進行監管的基本

13、法律依據是銀監法,但是該法僅是一個粗線條的法律框架,在對銀行業機構的組織行為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時,可能有一些條款的可操作性不強,不能完全滿足解決實際問題的需要。于是像所有的行政機關一樣,銀監會要借助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共同執法。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雖然實用,但是不夠,還要有切合本行業特點的專門規定,于是各職能部委辦就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規章。銀監會也不例外(雖然其法律地位是直屬國務院的事業機構,但是可代行中央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權)。所以,銀監會自成立起 ,除了抓緊起草(銀監法)三、銀監會的法定職責(三)外,還陸續制定了大量的適應監管需要的行政規章,作為行政監管的法律依據。 我國銀行業監督

14、管理的法律體系是由三個層次構成: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如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二是由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依法制定、頒布的行政法規,如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三是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制定、頒布的規章和規則。 銀監會制定、發布規章、規則的目的是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是法律、行政法規的細化,但必須與法律、三、銀監會的法定職責(四)行政法規保持一致。因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

15、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 銀監會是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所經營的產品是貨幣或者代表貨幣的法律文件(股票、債券、票據、標準化合約、存單、提單、保函、信用證等),其產品和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市場影響重大,所以各國政府一般將銀行業機構作為特種公司對待。特種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與一般的公司不一樣。公司作為一個經濟組織以登記為成立的最終條件,而特種公司在登記之前需要經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一個國家三、銀監會的法定職責(五)必有一個金融監管機關,原來我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后來因為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的央行,要承擔貨幣發行和制定貨幣政策等行政

16、性的業務職能,不方便行使監管職能 ,于是就由銀監會對金融機構是否能夠成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看金融機構是否符合國家金融產業政策和金融安全條件。銀監會與銀行業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行政關系;金融機構對銀監會的監管行為有異議的,有權提起復議申請,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有權提起訴訟,但是在復議或者訴訟作出改變之前應當執行監管決定。 三、銀監會的法定職責(六)(三)查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銀行業股東實施監管 銀行業機構是特種公司。為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和規范運作,相應的金融法規定,金融機構的股東須具有特定的資格,該資格由行業主管部門框定條件。凡是不符合條件的自然人

17、和法人不得擔任銀行業的股東,銀行業的股東地位不得私相授受,也不得私下轉讓。所以,銀行業機構在成立前的股東資格應當獲取銀監會的批準;在銀行業機構成立后增減股東的,也須經銀監會的批準。未經銀監會批準充任銀行業股東的,不享有股權,其股權爭議不受法律保護。三、銀監會的法定職責(七)(五)建立銀行業金融監管預警機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預警機制,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其他渠道獲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以及宏觀經濟、微觀經濟、金融體系等方面的狀況和發展趨勢,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采用時間序列分析、同級組水平比較分析、模型分析和專家判斷等方法對單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全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

18、體風險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和早期預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的目的是對單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全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和跟蹤,早期預警其風險的性質、特征、嚴重程度和發展趨勢,以便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前采取監督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風險。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三、銀監會的法定職責(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監管預警制度是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一個新內容,也是提高金融監管質量的一個新舉措。 (六)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金融事項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

19、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向中國銀監會負責人報告,后者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提示風險,共同作好應付風險的準備。 三、銀監會的法定職責(九)(七)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突發事件 中國銀監會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八)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

20、、國務院其它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是指參與協調機制的有關各方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確保各方都能充分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和信息,同時又避免向同一機構重復收取數據,增加金三、銀監會的法定職責(十)融機構的負擔,參與協調機制的各方應達成協議,根據職責分工,明確何種信息由誰收取,同時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使各方的數據需求都能以低成本的方式實現。 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是監管協調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監督管理協調機制是指在中央銀行、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建立的協調合作機制。參與協調機制的有關各方就維護金融穩定、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監管等問題定期進行協商,交流和溝

21、通有關信息,目的是在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以及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政策之間進行協調,為金融機構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從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效率和競爭力。第三節、銀行業監管 本節主要學習了解以下大方面的問題:一是銀行業監督管理目標二是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三是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內容四是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一、銀行業監督管理目標(一)(一) 銀行業監督管理目標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使命及立法目的提出的實施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總體方向、要求和應達到的目的。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條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有二個

22、:一個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另一個是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目標(二)(二)對銀行業監督管理目標的理解 1、對“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這一監管目標的理解 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首先是要求銀行經營活動要“依法而行”,遵守市場秩序,符合市場規范。一句話,要減少違規違法操作。其次是要求銀行的經營活動要堅持穩健性原則,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部控制,保持充足的資本和健全的財務狀況。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目標(三)2、對“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這一監管目標的理解 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包括三層含義:一是銀行業監督管

23、理活動要從維護公眾(存款人、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出發,提高監管活動的透明度,加強對銀行活動的社會監督監管要公開透明,陽光作業,不能暗箱操作。二是監管機構有責任宣傳金融知識,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業務活動的了解程度和知識水平。三是要大力打擊金融違法行為,嚴厲懲處金融腐敗。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 依據銀監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對金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若想有效防范監管權力的失范,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效能,就必須自覺遵循和實踐以下五大法律原則:(一)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這一原則主要是由銀監法的第四條和第十二條來規定和強調的。銀監法的第四條明確規定:“銀行業監督

24、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第十二條則進一步強調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二)1、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原則是指監管職權的設定、行使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銀監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依法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監管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行政行為,因此監管應當遵循依法原則。依法原則的內容包括:(1)任何監管職權都必須基于法律的授權才能存在;(2)任何監管職權的行使都依據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監管職權的授予及其運用都必須依據法律

25、。 銀監會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依法原則主要體現在四方面,一是在制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其相抵觸。法律、法規屬于上位法,行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三)業規章屬于下位法。凡與上位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下位行業規章一律無效。“紅頭文件”要經得起法律的推敲。二是在市場準入、日常監管和市場退出等過程中,實施行政許可、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實施。三是在進行現場檢查時,應遵守現場檢查程序。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

26、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四是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遵守有關行政處罰的程序。這一程序主要包括:調查取證告知陳述申辯聽證處罰。程序違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四)2、公開監管原則 公開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基本含義是監管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應當一律公開進行;行政法規、規章、監管政策以及銀監會作出的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的標準、條件、程序應當依法公布。 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管立法和政策公開;二是監管執法行為公開,包括監管的標準、條件、程序,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為,如重

27、大行政處罰應該采取公開的形式;三是行政復議的依據、標準、程序應予公開;四是行政信息應予公開。 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五)3、公正監管的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銀行業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法律地位平等,銀監會應當平等對待。公正原則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要求。 實體公正的要求有:依法監管、不偏私;平等對待相對人,不歧視;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專斷。 程序公正的要求有:處理涉及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事務或裁決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爭議時,應實行回避制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聽取相對人申辯意見的情況下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監管行為。 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六)4、效率監管的原則 效率原則是指銀監會

28、在行使監管職權時,要以盡快的時間、盡可能低的成本,嚴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時限,監管機構精干,對監管行為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使監管立法和行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降低成本、為國家、社會和行政相對人帶來益處。 銀監法明確規定了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導監管地位,對銀監會的監管職責和職能進行了法律授權,為銀監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金融監管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保障。與此同時,為了有效防止金融監管權力的異化和濫用,著力提升金融監管權力的法治化程度,銀監法也對銀監會及其監管人員的權力運作進行了必要的規范和約束。 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七) 依據該項原則,金融監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必須努力做到

29、以下幾點:第一、監管要依法進行。具體而言,就是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和工作人員的監管權力要依法取得,其監管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絕不允許任何未經法定授權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的行為發生。第二、監管要公開操作。為了有效規避金融監管中暗箱操作的弊端,節約金融監管資源和成本,最大限度地提升金融監管質量,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公開監管程序,實施“陽光作業”,力戒暗箱操作。第三、監管要力求公平和公正。金融監管要努力營造金融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對金融企業的查處要一視同仁,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偏愛和庇護任何一方。第四、監管要講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八)求效率。金融安全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公共產品,事關國

30、家和民生的切身利益。金融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一定要站在維護國家和民生安全的戰略高度,以極度負責的精神和雷厲風行的作風來認真做好金融監管工作,千方百計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九)(二)獨立監管原則 金融監管本質上屬于金融行政執法。金融行政執法能否做到公正、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金融行政執法的獨立程度。無數事實充分證明,在一個法治不健全的社會,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人為干預,往往會直接損害金融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為了盡量排除社會各界對銀行業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金融執法工作的人為干擾,確保金融監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銀監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金融監管工作的

31、的獨立監管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依據該項原則,銀行業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理應排除社會各界形形色色的不當干擾,始終堅持獨立執法原則,深入認真地做好金融監管工作。 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十)(三)合作監管原則 強調金融合作監管,是我國新近頒布的銀監法的一個突出特點。一方面,銀監法對人民銀行法關于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的規定作了呼應,特別強調國內金融監管的合作原則。如銀監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

32、機制。”第十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銀監法之所以如此重視國內金融監管的合作,主要是出于我國特殊國情的考慮。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十一)地位和作用絕對不容低估,社會各界對金融監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也絕對不可或缺。再加上在今后一段時期內,我國仍將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所以要想形成我國金融監管的合力,防止出現金融監管真空和監管混亂,就必須立法規定并在實踐中極力奉行合作監管的原則。另一方面,鑒于經濟全球化和金

33、融國際化的大勢,銀監法還在第七條規定了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原則。依據該項原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也應當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阻隔金融風險的迅速漫延與跨境擴散。 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十二)(四)監管信息保密原則 金融監管往往涉及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和有關自然人的個人隱私。依據現代法治的原則和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商事組織的商業秘密和自然人的個人隱私均受法律的保護,不得隨意泄露和使用。所以銀監法第條明確規定要求金融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就監管信息保密,并授權銀監會對此做出具體的制度安排。無論銀監會關于監管

34、信息保密的制度安排何時出臺,金融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都應當在金融監管實踐中自覺遵守我國銀監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保密原則,充分保護好監管信息,以及監管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和有關自然人的個人隱私。 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十二)(五)監督約束原則 缺乏監督的權力容易產生腐敗。對監管者要實行監管和監督。銀監法對監管機構使用監管手段和措施給予了適當授權,為實施有效銀行監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但同時銀監法也對監管權力的運作進行了四個方面的規范和約束,形成了對監管機構嚴格的監督制約和問責機制。 首先、銀監法強化了監管機構的內部監督機制,規定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并對監管機構

35、工作人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第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十三) 其次、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采取監管措施規定了程序要求和監督制約措施。總的要求是依法監管。 第三、規定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依法對銀行監管機構實施外部監督,同時要求監管機構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增強監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對監管機構履行職責和義務、行使監管權力、采取監管措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銀監法以法律形式,系統建立了對政府機構的監督制約和問責機制,也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一次立法創新 二、銀行業監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36、(十四) 根據現場檢查的目的、范圍和重點,現場檢查可分為全面現場檢查和專項現場檢查。全面現場檢查涵蓋金融機構的各項主要業務及風險狀況,對金融機構的總體經營和風險狀況作出判斷、評價。專項現場檢查則是對金融機構的一項或幾項業務進行重點檢查,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目的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為規范現場檢查行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三、銀行業監管方式(一)(一)現場監管 什么是現場檢查?現場監管又叫現場檢查,是指監管人員進入金融機構經

37、營場所,通過實地查閱各類財務報表、文件檔案、原始憑證和規章制度等業務資料,核實、檢查、評價金融機構報表、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金融機構的總體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資產質量狀況和損失準備的充足性,管理層的能力,非現場監管和以往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以及金融機構的合法經營情況等。通過現場檢查,有助于全面、深入了解金融機構的經營和風險狀況,對金融機構的合法經營和風險狀況作出客觀、全面的判斷和評價。三、銀行業監管方式(二)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38、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三、銀行業監管方式(三) 銀監會根據審慎原則對金融監管進行現場監管檢查,采取以下措施: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

39、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腦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金融機構對未能出示合法證件并且不能出示由銀監會負責人批準的檢查通知書的檢查者有權予以拒絕檢查。為了防止濫用職權,銀監法第34條規定,檢查至少2人,嚴禁單人去金融機構檢查。三、銀行業監管方式(四)(二)非現場監管 非現場監管又稱“非現場監測”、“非現場監控”,是按照審慎性原則進行銀行監管活動的重要方式之一。具體而言,非現場監管是指監管機構通過收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數據,運用一定的技術方法(如各種模型與比例分析等),研究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的總體狀況、風險管理狀況、合規情況等,發現其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40、對其穩健性經營情況進行評價。通過非現場監管,能夠及時和連續監測金融機構的經營和風險狀況,并能為現場檢查提供依據和指導,使現場檢查更有針對性,從而有利于合理分配監管資源,發揮現場檢查的最大效力。 三、銀行業監管方式(五) 非現場風險監管包括以下幾個主要環節:一是采集數據;二是對有關數據進行核對、整理;三是生成風險監管指標值;四是風險監測分析和質詢;五是風險初步評價與早期預警;六是指導現場檢查。 我國銀監法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非現場監管的內容:銀行業監

41、督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根據這一規定,非現場監管三、銀行業監管方式(六)包含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二個方面。合規性監管要素包括:信貸規模、限額及資產負債比例的執行情況以及其它合規性內容。風險性監管的要素包括: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資產流動性、盈利狀況、經營管理水平等。 為實現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持續監控和動態分析,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股份制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規程(試行),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的工作目標、范圍、方式、頻率和程序等進行了具體規定,基本規范了非現場監管工作的整個流程和各個環節. 規程以風險監管為核心

42、,以監管信息為主線,建立了監管部門持續識別、監測和評估商業銀行風險的操作規三、銀行業監管方式(七)程。規程還明確了銀監會及其各級派出機構在非現場監管工作職能。 據介紹,非現場監管是有效的審慎銀行監管體系中一種重要的持續性監管手段,對于進行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風險預警以及指導現場檢查都有重要的作用。該規程作為監管機構的內部工作制度,有利于進一步規范監管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也充分體現了銀監會加強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的工作作風。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一) (一)約見談話 銀監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銀監會為了履行職責的需要,當發現金融機構的業務有不正常的情況或有較高風險跡象時,無論這是公司的行為還是董事、高

43、管的行為,都有權與這些董事、高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被談話者就其管理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通過談話的方式發現風險、證實風險和防范風險。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二)(二)現場檢查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檢查包括不定期檢查、金融機構年檢和專題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機構設立的合法性、執行法律和金融政策的情況、經營情況等;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全部業務,包括資本結構、資產負債比例、風險資產、信貸計劃及其執行、存貸款業務活動、結算業務、利率管理、外匯業務等項目的監管。為切實了解風險,銀監會可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觀察

44、被檢查者的真實業務情況,發現問題可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和減少風險的發生。銀監會的檢查監管對象與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檢查監管對象有所交叉和重復,只是監管角度不同和著重點不同而已。 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三)(三)非現場檢查 非現場監管又稱“非現場監測”、“非現場監控”,是按照審慎性原則進行銀行監管活動的重要方式之一。具體而言,非現場監管是指監管機構通過收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數據,運用一定的技術方法(如各種模型與比例分析等),研究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的總體狀況、風險管理狀況、合規情況等,發現其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其穩健性經營情況進行評價。通過非現場監管,能夠及時和連續監測金融機構的經

45、營和風險狀況,并能為現場檢查提供依據和指導,使現場檢查更有針對性,從而有利于合理分配監管資源,發揮現場檢查的最大效力。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四) 非現場風險監管包括以下幾個主要環節:一是采集數據;二是對有關數據進行核對、整理;三是生成風險監管指標值;四是風險監測分析和質詢;五是風險初步評價與早期預警;六是指導現場檢查。 我國銀監法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非現場監管的內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

46、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根據這一規定,非現場監管 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五)包含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二個方面。合規性監管要素包括:信貸規模、限額及資產負債比例的執行情況以及其它合規性內容。風險性監管的要素包括: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資產流動性、盈利狀況、經營管理水平等。 為實現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持續監控和動態分析,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股份制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規程(試行),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的工作目標、范圍、方式、頻率和程序等進行了具體規定,基本規范了非現場監管工作的整個流程和各個環節。 規程以風險監管為核心,以監管信息為主線,建立了監管部門持續識別、監測和評估商業銀行風

47、險的操作規程。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六)規程還明確了銀監會及其各級派出機構在非現場監管工作職能。 據介紹,非現場監管是有效的審慎銀行監管體系中一種重要的持續性監管手段,對于進行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風險預警以及指導現場檢查都有重要的作用。該規程作為監管機構的內部工作制度,有利于進一步規范監管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也充分體現了銀監會加強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的工作作風。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七)(四)任職資格審查制 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銀監會還有權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

48、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等等。 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八)(五)查詢、凍結賬戶資金 銀監會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行為人的存款或申請司法機關凍結違法資金。第四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九)(六)并表監督管理制 銀行業監督管理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并表監督管理,是指監管當局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對銀行集團

49、的總體經營和所有風險進行監管。這里的銀行集團既包括銀行直接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也包括集團內的非銀行機構和金融附屬公司。并表監管不同于財務會計并表。財務會計并表只是一個定量的會計處理過程,而并表監管則既是定性監管,也是定量監管。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總結的有效并表監管包括以下內容:1、監管當局應了解銀行集團的整體結構和主要業務;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十)2、監管當局應確保銀行集團總部全面監測、有效控制其境內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各項業務,監督整個集團內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情況,定期獲取并核實所有境內外業務的信息;3、監管當局有權全面審查銀行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無論是銀行直接從事的業務

50、(包括海外機構的業務),還是通過附屬機構間接從事的業務;4、監管當局的監管框架能夠評估一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從事的非銀行業務給這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帶來的風險;5、監管當局有權要求銀行集團在并表基礎上達到審慎監管標準,包括資本充足率、風險集中等標準,并確定哪些標準適用于單個銀行,哪些適用于并表的銀行,哪些對兩者均適用;6、監管當局能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十一)夠收集各個銀行集團的并表財務信息;7、監管當局有權對銀行集團的境外機構進行現場檢查;8、監管當局有權要求銀行集團的母公司和附屬機構采取糾正措施,必要時限制或界定銀行集團整體的業務范圍和開展這些業務的海外場所等等。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十二)(

51、七)責令整改及行政措施 銀監會及其派出的省級監管機構,發現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原則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采取下列措施:責令該金融機構暫停部分業務,停止開辦新的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資產轉讓,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停止批準該金融機構設立新的分支機構等。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十三)(八)對信用危機的金融機構的接管 銀監會發現金融機構可能或者已經發生信用危機付,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對該金融機構實行接管。(九)對相關人員的行政措施 凡是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到金融機構經營安全的人員,無論是否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都有權對其采取必要的行政監管措施。四、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十四)(十)解除行政措施 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銀監會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由后者驗收。經檢查符合有關審慎經營原則的,銀監會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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