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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惠州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目錄1 總則1.1編制目的1.2編制依據1.3適用范圍1.4工作原則2 組織機構及職責2.1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指揮部2.2 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2.3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職責3 預警和預防機制3.1 預警原則3.2 信息監測與發布3.3預警預防行動3.4 預警支持系統3.5 預警監督檢查4 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4.1海上突發事件等級分級4.2海上突發事件等級確定5 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處置 5.1 遇險報警通信方式5.2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5.3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的處置5.4分級響應6 應急行動和應急行動方案6.1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行動6.2各搜救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
2、的行動6.3現場指揮6.4現場應急力量的行動6.5應急行動方案評估與調整7 應急行動中斷、恢復和終止7.1應急行動中斷、恢復7. 2應急行動終止8 后期處置8.1.善后處置8.2效果評估、經驗總結8.3信息發布9 應急保障9.1人力保障9.2資金保障9.3物資保障9.4醫療衛生保障9.5交通運輸保障9.6安全防護保障9.7通信與信息保障9.8治安保障9.9 氣象服務保障9.10 應急后勤保障9.11 社會動員保障9.12 水域規劃保障10 培訓和演習10.1培訓10.2演習11 獎勵與責任追究12 預案管理13 附則13.1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13.2預案的相關說明1 總則1.1編制目的貫徹國
3、家、廣東省委省政府和惠州市委市政府有關海上搜救應急工作的指導方針,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開展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救助遇險人員,保護海洋環境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減少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1.2編制依據1.2.1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 和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等。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
4、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等我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公約、協議。1.3適用范圍1.3.1惠州市搜救責任區域內海上(包括內河水域)搜救應急行動。1.3.2發生在本搜救責任區以外的海上突發事件,經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需要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協助應急處置,由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組織協調搜救力量參與的海上搜救應急行動。1.3.3參與由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指揮的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的單位、船舶、航空器、設施及人員。1.4工作原則1.4.1政府領導,統一指揮,依法規范政府領導:市政府對全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高效的應急反應機制,及時、有效
5、調動各方搜救應急力量,并形成應急處置合力。統一指揮: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對轄區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協調所組織的各方面應急力量的行動,確保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協調一致,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依法規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各相關單位、個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指揮。1.4.2社會參與,團結協作,資源共享社會參與: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全社會共同參與處置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的工作機制。團結協作: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資源共享:廣泛調動各方力量,合理利用日常資源,發揮儲備資源的作用。1.4.3平
6、戰結合,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平戰結合:加強應急日常管理工作,強化人員專業培訓,提高專業技能,做好預警預防工作,降低引發突發事件的風險;一旦發生海上險情,能及時采取措施,對遇險人員實施救助,減少損失。以人為本:發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關愛生命,全力救助遇險人員。科學決策:發揮先進科技手段和專家咨詢的作用,對海上突發事件進行科學評估,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確保應急指揮的權威性。2 組織機構及職責2.1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指揮部惠州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指揮部成員由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現場指揮和搜救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總指揮:分管副市長常務副總指揮:惠州海事局局長副總指揮:惠州軍分區分管
7、領導、惠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長現場指揮: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等級、類型分別由不同人員擔任(詳見6.3現場指揮)。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在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下,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2.2 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成員單位:惠州軍分區、市委宣傳部、惠州海事局、市公安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港務管理局、海洋漁業局、衛生和計生局、民政局、經濟與信息化局、安全監管局、商務局、外事僑務局(港澳辦)、市水務局(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氣象局,武警邊防(市公安邊防支隊、惠州邊防檢查站),臺務局,廣東省東江航
8、道局,惠州港海關、惠東海關,各縣、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等。2.2.2相關單位:轄區港航企業、清污公司、航空公司、代理公司及當事方所屬船公司、航空公司等。2.3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職責各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按照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根據應急響應級別,積極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2.3.1成員單位職責(1)惠州軍分區:根據部隊兵力調動權限規定,按照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統一部署,組織所屬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2)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海上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工作,確保信息發布的一致性和權威性。(3)惠州海事局:組織本單位力量和協調事發附近水域的商船參與
9、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發布航行通(警)告;做好救援現場的交通組織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的現場指揮工作;負責相關商船資料的收集工作。(4)市公安局: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負責現場海域和相關陸域的治安警戒;協助組織現場及相關區域人員和設施的疏散、撤離、隔離;負責陸上交通的疏導工作,保障應急救援交通暢通,必要時實施道路交通管制;組織消防力量對船舶火災等事故進行應急救援。(5)武警邊防(市公安邊防支隊、惠州邊防檢查站):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維護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協助做好獲救人員的安置和遇難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為獲救外籍人員的遣返和遇難外籍
10、人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利。(6)市財政局:為海上突發事件預警預防和搜救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獲救人員、應急救援物資等的運輸保障工作。(8)市港務管理局:組織引航、相關碼頭企業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組織港口單位做好有關港口設施的保護工作。(9)市海洋漁業局:調動本單位力量和組織協調漁業生產船舶等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做好事故現場周圍海域及島嶼、陸域漁船和漁民的疏散、撤離;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水產養殖戶做好預防措施,并協助開展污染清除和監測工作;負責協調做好遇險(難)漁船、漁民的善后處置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漁船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處置的現場指揮工作;負責
11、提供相關漁船和漁民詳細資料。(10)市衛生和計生局:組織醫療搶救隊伍,對傷病員實施緊急處理和醫療救護工作;組織醫院做好傷病員的接收和治療;緊急調用救護所需藥品、醫療器材;提供醫療咨詢、指導。(11)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因災死亡人員遺體火化工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在海上應急行動中傷殘、犧牲的救援人員的優待撫恤工作。(12)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中國電信惠州分公司、中國移動惠州分公司、中國聯通惠州市分公司、中國鐵塔惠州市分公司:確保海上應急通信暢通;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通信技術支持。(13)市安全監管局:配合做好海上危險品事故處置工作。(14)市商務局:負責海上突發
12、事件搜救應急所需物資的保障工作。(15)市外事僑務局(港澳辦)、市臺務局:負責協調處理遇險(難)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等有關銜接聯絡工作。(16)市氣象局:加強氣象海況的監測預報,及時提供熱帶氣旋、寒潮大風等惡劣天氣信息;做好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的氣象保障,根據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氣象實況和預報信息。(17)省東江航道局: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18)市水務局(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本單位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19)惠州港海關:組織本單位力量參加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并為海上應急行動所需調用的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設備進出境
13、提供便捷服務。(20)惠東海關:組織本單位力量參加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并為海上應急行動所需調用的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設備進出境提供便捷服務。(21)各縣、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制定完善的轄區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預案,組織轄區搜救力量參與行政區域內的海上搜救,應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要求組織轄區力量參與跨區域海上搜救應急;組織做好事故現場附近受影響的居(漁)民的疏散、撤離工作;為搜救應急行動提供后勤保障工作;組織做好海上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2.3.2相關單位職責:(1)港航企業:組織本單位力量參加搜救行動;負責安排應急處置所需的碼頭泊位,協助處理相關應急處置工作。(2)
14、清污公司: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加海上突發事件中由船舶或設施造成污染事件的應急行動;負責組織本單位力量參加其他應急行動。(3)當事方所屬船公司、航空公司:按照公司應急預案迅速展開救援工作,協助實施海上搜救行動;迅速做好獲救人員的安置、治療、家屬接待和遇難人員的相關善后工作;協助做好有關沉船、沉物、飛機殘骸的打撈、保管工作。(4)其它涉海單位、船舶職責:在我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執行公務或進行運輸生產、捕撈、石油開發、海洋工程、科研等活動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設施,在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及其他搜救成員單位的指揮協調下參加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3 預警和預防機制預警和預防是通過預警信息分析,做出相應判斷,
15、并采取預防措施,防止自然災害所造成的事故發生或做好相應應急準備。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積極建立并發展信息來源渠道,保持與船舶、航運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港口、碼頭等的信息渠道暢通,以保證及早獲得海上預警信息。3.1 預警原則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3.2 信息監測與發布 信息來源與監測.1 預警信息來源主要包括: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的預警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威脅海上人命、財產、環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信息。.2 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測分析,提供可能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其他各相關部門通報海上災難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各預警信息監測部門按照職責分別通過信
16、息播發渠道向有關方面發布相應的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和其他海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3.3 預警預防行動各相關單位根據預警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準備。從事水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的內容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3.4 預警支持系統預警支持系統由公共信息播發系統、海上安全信息播發系統等組成,相關預警信息發布責任部門應制定預案,保證信息的及時準確播發。3.5 預警監督檢查各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應建立預警監督檢查制度,負責對搜救責任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預警預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4 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4.1海上突發事件等級分級根據海上突發事件性質、危害
17、程度、影響范圍和事態發展趨勢,結合國家有關規定,本預案將海上突發事件分為特大(級)、重大(級)、較大(級)和一般(級)四個等級。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級):(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蹤)。(2)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3)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4)單船10000總噸以上的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5)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6)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重大海上突發事件(級):(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2)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
18、。(3)載員30 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險情。(4)3000總噸以上、10000 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5)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較大海上突發事件(級):(1)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2)危及3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一般海上突發事件(級):(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3)
19、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發事件。4.2 海上突發事件等級確定 海上突發事件等級原則上由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值班人員根據險情報告和核實的情況,對照4.1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進行初步評估,確定相應的險情等級。 當無法確定等級時,應急值班人員應按報告程序逐級上報,并協助搜救中心各級領導根據險情初步評估情況及時確定等級,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對險情進行評估,最終確定等級。 等級確定后,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等級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提升或降低等級。5 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處置 5.1 遇險報警通信方
20、式(1)甚高頻無線電話(CH16/08)。(2)海上搜救專用電話號碼:0752-12395。5.2 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1)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接報任何級別的海上突發事件,都應及時報告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需要通報其他有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2)接到較大級別以上的海上突發事件信息后,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應立即核實,并在2小時內將信息報告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報告,再書面報告。 5.3 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的處置(1)海上突發事件事發地在搜救責任區域的,按規定啟動應急響應。(2)海上突發事件事發地不在搜救責任區域的,接警后應通報事發地海(水)上搜救機構或者事發地
21、海事機構,同時向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5.4 分級響應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分4個級別,即級、級、級、級響應,級最高。根據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級響應.1 啟動級響應的條件(1)發生項所列的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2)國家、省、市上級部門決定啟動級響應的海上突發事件。.2級響應行動(1)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總指揮負責協調、指揮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必要時親自到應急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2)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常務副總指揮負責協助總指揮開展海上搜救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指揮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并及時向總指揮報告相關情況。(3)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按照市海上突發
22、事件搜救應急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的指令或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并積極協調指揮轄區應急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的搜救應急行動。(4)現場指揮負責現場搜救應急處置和落實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指揮部指令;及時向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報告現場情況,并根據現場情況,提出應急行動建議。(5)海上突發事件涉及漁船的,市海洋與漁業局、事發地縣(區)海洋與漁業部門相關負責人協助常務副總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海上突發事件涉及商船的,海事部門相關負責人協助常務副總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6)各搜救成員單位負責人應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總指揮的要求,抵達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值班室或指定地點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
23、救應急會商,指揮協調本單位(本行業)應急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7)各搜救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應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要求,調派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8)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對海上突發事件進行跟蹤、評估,分析、判斷險情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后果,指揮協調有關單位、部門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險情擴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9)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保持與省海上搜救中心、市委市政府及搜救應急力量的密切聯系,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必要時,請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對搜救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或請求調派搜救應急力量予以支持。 級響應5.4.2.1啟動級響應的條件(1)發生 項所列的重大海上突發事件。(2
24、)國家、省、市上級部門決定啟動級響應的海上突發事件。.2 級響應行動(1)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總指揮負責協調、指揮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必要時親自到應急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2)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常務副總指揮負責協助總指揮開展海上搜救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指揮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并及時向總指揮報告相關情況。(3)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按照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的指令或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并積極協調指揮轄區應急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的搜救應急行動。(4)現場指揮負責現場搜救應急處置和落實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指揮部指令;及時向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報
25、告現場情況,并根據現場情況,提出應急行動建議。(5)海上突發事件涉及漁船的,市海洋與漁業局、事發地縣(區)海洋與漁業部門相關負責人協助常務副總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海上突發事件涉及商船的,海事部門相關負責人協助常務副總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6)各搜救成員單位負責人應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總指揮的要求,抵達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值班室或指定地點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會商,指揮協調本單位(本行業)應急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7)各搜救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應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要求,調派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8)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對海上突發事件進行跟蹤、評估,分析、判斷險情可
26、能產生的影響及后果,指揮協調有關單位、部門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險情擴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9)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保持與省海上搜救中心、市委市政府及搜救應急力量的密切聯系,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必要時,請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對搜救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或請求調派搜救應急力量予以支持。 級響應.1啟動級響應的條件(1)發生項所列的較大海上突發事件。(2)省、市上級部門決定啟動級響應的海上突發事件。.2 級響應行動(1)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副總指揮負責協調、指揮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及時向常務副總指揮報告相關情況,必要時親自到應急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2)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按照市海上突發事件搜
27、救應急副總指揮、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主任的指令或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并積極協調指揮轄區應急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的搜救應急行動。(3)現場指揮負責現場搜救應急處置和落實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指揮部指令;及時向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報告現場情況,并根據現場情況,提出應急行動建議。(4)海上突發事件涉及漁船的,市海洋漁業局、事發地縣(區)海洋漁業部門相關負責人協助副總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海上突發事件涉及商船的,海事部門相關負責人協助副總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5)各搜救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應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要求,調派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6)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對海上
28、突發事件進行跟蹤、評估,分析、判斷險情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后果,指揮協調有關單位、部門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險情擴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7)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保持與省海上搜救中心、市委市政府及搜救應急力量的密切聯系,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必要時,請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對搜救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或請求調派搜救應急力量予以支持。 級響應.1啟動級響應的條件(1)發生4.1.4項所列的一般海上突發事件。(2)省、市上級部門決定啟動級響應的海上突發事件。.2 級響應行動(1)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副總指揮負責協調、指揮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及時向常務副總指揮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親自到應急現場指導應急處置
29、工作。(2)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按照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副總指揮、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主任的指令或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并積極協調指揮轄區應急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的搜救應急行動。(3)現場指揮負責現場搜救應急處置和落實市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指揮部指令;及時向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報告現場情況,并根據現場情況,提出應急行動建議。(4)海上突發事件涉及漁船的,事發地縣(區)海洋與漁業部門相關負責人協助副總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海上突發事件涉及商船的,海事部門相關負責人協助副總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各搜救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積極響應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要求,調派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
30、件搜救應急行動。(6)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對海上突發事件進行跟蹤、評估,分析、判斷險情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后果,指揮協調有關單位、部門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險情擴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7)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保持與省海上搜救中心、市委市政府及搜救應急力量的密切聯系,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必要時,請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對搜救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或請求調派搜救應急力量予以支持。6 應急行動和應急行動方案發生海上突發事件時,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視情況需要,必要時應組織海上搜救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海上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在不影響上級搜救中心的應急處置行動的前提下,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
31、響應,各海上搜救成員單位根據響應的級別,按照各自職責和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統一部署,做好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工作。6.1 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行動(1)啟動預案,宣布應急響應的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2)制定搜救方案,確定救助區域,明確實施救助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3)根據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搜救任務。(4)建立應急通信機制。(5)指定現場指揮。(6)根據需要組織發布航行警(通)告,組織實施海上交通管制。(7)根據救助情況,及時調整搜救措施。(8)及時掌握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并按規定,向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市委市政府等上級部門報告相關信息。(9)向現場指揮傳達上級指
32、示,指導開展應急處置行動。6.2 搜救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行動(1)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搜救應急指令,組織協調本行政區搜救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2)其他搜救成員單位,按照職責、根據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搜救應急指令,組織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3)涉海搜救成員單位(海事、海洋漁業、邊防等部門)在接到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搜救應急任務通知后,應立即組織協調搜救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并按要求填妥海(水)上搜救應急行動報告表(附表1)報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由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將信息匯總后上報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4)其他搜救力量應及
33、時將調派的搜救力量及聯系方式向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報告。6.3 現場指揮現場指揮的確定涉及商船單方面的海上突發事件,海事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涉及商船和漁船的海上突發事件,現場指揮由海事和海洋與漁業部門協商確定。涉及漁船單方面的海上突發事件,海洋與漁業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涉及船舶火災的海上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現場指揮的行動(1)確定搜救目標的具體位置或可能位置,確定搜救區域。(2)全面了解和掌握現場情況,及時向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報告。(3)根據搜救應急方案,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分配搜救任務,組織搜救行動。(4)協調現場搜救通信。(5)保持與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
34、聯系,及時反饋現場信息。(6)做好現場搜救行動的詳細記錄,包括現場救助力量和設備情況、事故或險情情況、搜救情況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錄像等手段記錄。如有出現油污染情況,應做好取樣、取證工作,并取得當事人的確認。(7)根據現場情況及其變化,提出增加或減少救助力量的建議,對應急救援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以及對結束、中止或繼續搜救行動提出建議。6.4 現場應急力量的行動(1)海上搜救力量在出發時向搜救中心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稱、出發時間、位置、預計抵達現場時間、參與應急行動的人數等。(2)抵達現場后,向現場指揮報告,并接受現場指揮的統一協調,執行搜救任務。(3)保持與現場指揮的聯系,及時
35、反饋現場有關信息,對搜救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6.5 應急行動方案評估與調整6.5.1方案評估目的跟蹤搜救行動的進展,查明險情因素、造成事件擴展和惡化因素,控制危險源和污染源,對救助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調整搜救方案,減少險情造成的損失,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評估方式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在指揮應急行動中組織實施評估,方式包括:(1)指導救援單位組織專人,使用專用設備、儀器進行現場檢測、分析。(2)組織專家或專業咨詢機構對事件進行分析、研究。(3)使用計算機輔助支持系統進行分析、評估。 評估內容(1)調查險情的主要因素。(2)判斷事件的發展趨勢。(3)采取針對性措施對危險源進行
36、控制、處置。(4)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評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5)針對海上突發事件衍生出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進一步的措施。(6)對搜救方案進行調整和完善。7 應急行動中斷、恢復和終止7.1 應急行動中斷、恢復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應根據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的變化,決定搜救行動的中斷和恢復。按照分級響應原則,一般、較大等級的應急響應由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決定搜救行動的中斷和恢復;重大、特別重大級別搜救行動由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決定搜救行動的中斷和恢復。7.2 應急行動終止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根據下列情況,并經報請省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后終止應急處置工作:(1)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
37、(2)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3)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4)海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復發或擴展的可能。8 后期處置8.1 善后處置獲救人員的安置事發地或接收獲救人員所在地縣(區)政府應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獲救人員及其親屬的安置工作;醫療衛生部門做好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工作。 死亡人員的處置事發地所在縣(區)政府應組織協調轄區相關部門做好海上突發事件死難者遺體的打撈、轉送和火化等后期處置工作。 沉船、沉物的掃測、設標和打撈惠州市海上搜救責任區域內(漁港水域除外)的沉船、沉物的掃測、設標和打撈工作原則
38、上由惠州海事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8.2效果評估、經驗總結(1)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負責一般和較大海上突發事件的搜救效果評估,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評估報告。(2)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8.3信息發布8.3.1信息發布原則(1)海上突發事件信息原則上由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統一對外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散布。必要時,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組織發布相關信息。(2)海上突發事件信息應經搜救應急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核準后對外發布,或批準后召開新聞發布會。(3)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由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授權的人員擔任,確保海上突發事件信息準確
39、發布。(4)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重社會效果,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有利于社會各界了解海上突發事件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有利于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處理。(5)海上突發事件信息應盡早對外發布,發布的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辦新聞發布會等,必要時可邀請記者現場報道。 信息發布內容(1)海上突發事件基本情況。(2)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基本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采取的措施等。(3)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9 應急保障9.1 人力保障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負責收集本責任區可參與海上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海上
40、搜救應急力量信息庫。加強海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協調指導,充分發揮縣(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組建的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作用,調動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9.2 資金保障 海上搜救應急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合理承擔應由政府承擔的應急保障資金。具體參照惠州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應按規定使用、管理搜救經費,定期向市政府匯報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9.3 物資保障9.3.1 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要按照國家海上搜救機構規定配備通信設備和器材。鼓勵支持各海上搜救成員單位使用海
41、上突發事件預警預防、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依據市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建設等工作的具體要求,定期收集搜救成員單位以及相關單位可以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的應急設備、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分布情況等信息,登記造冊,建立海上應急設備和裝備信息庫。 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應根據轄區海上應急工作的特點和搜救力量情況,向市政府提出需求,加大應急力量的投入,增添和更新必要的應急設備、裝備、器材,增加應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全市海上搜救應急反應能力。9.3.4 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的救助力量是轄區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無條件
42、地執行海上搜救應急任務。9.4 醫療衛生保障市衛生和計生局應組建市海上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援隊伍,組織儲備應急醫療救援物資,編制海上應急醫療救援預案,組織開展醫療救援培訓和演練,為快速有效開展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提供隊伍、物資、技術保障。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醫療聯動機制,應急事件發生時,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援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員的任務。涉及到出入境衛生檢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會同檢驗檢疫部門協同處置。9.5 交通運輸保障市交通運輸局應與相關的海、陸、空運輸部門建立海上應急運輸保障機制,在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為遇險人員的醫療
43、移送、疏散、轉移,以及應急人員、器材、物資的運送等提供交通運輸保障。9.6 安全防護保障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對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危險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時要先登記,離開現場時進行醫學檢查,對造成傷害的人員,立即采取救治措施。9.7 通信與信息保障各有關通信管理部門、單位均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制訂有關海上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保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海上搜救應急通信暢通。9.7.1 公共通信管理部門9.7.1.1 指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海上應急公眾通信網的暢通。9.7.1.2 為海上
44、應急通信的陸路通信提供專用線路,并制訂應急通信保障制度。9.7.1.3 定期測試和經常性維護相關線路和設備,提供備用線路。9.7.1.4 當應急通信能力不足時,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9.7.2 應急通信相關單位要提供保障,確保與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現場力量之間通信暢通。9.7.3 聯系方式9.7.3.1 搜救現場的指揮船、救助船或遇險船、艦艇、飛機等與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聯系方式:(1)甚高頻無線電話(VHF16或08)。(2)有線電話(0752-12395。(3)通過其它海岸電臺。(4)通過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9.7.3.2 現場力量之間的
45、聯系方式:(1)甚高頻無線電話(VHF16/08,或其他商定頻道)。(2)移動電話等。9.8 治安保障市公安局應建立海上應急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在應急反應時,根據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要求安排警力維持秩序,負責陸上交通管制以及參與海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海上應急行動的順利進行。9.9 氣象服務保障市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天氣預報并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根據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的需要,提供局部海域氣象監測預警服務。9.10 應急后勤保障 參加應急行動的救助力量所在單位或部門應做好補給、供應等后勤保障工作。 展開大規模聯合行動或必要時,由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協調安排應急行動的后勤保障
46、工作,確保應急行動不斷不亂、順利進行。9.11 社會動員保障需要動員其他社會力量協助處置海上突發事件時,由市或縣(區)政府動員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志愿者和廣大群眾等力量協助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救援。9.12 水域規劃保障海事管理部門要調查了解轄區海域情況,結合海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協調相關部門劃定商船海上避險海域。海洋與漁業部門在劃定海上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和進行海洋功能區劃時要對劃定避險海域給予支持,充分考慮避險海域的需要。10 培訓和演習10.1 培訓從事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行動的工作人員均應接受相應的培訓。海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培訓內容應包括:國際搜救公約、搜救手冊、搜救知識、搜救技巧、搜救工作文件、應急預案等。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制定搜救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各有關單位在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指導下制定本單位、部門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10.2 演習10.2.1 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應定期組織海上搜救應急演習,提高組織協調、快速反應、應急指揮和協同作戰能力,鍛煉搜救隊伍,提高搜救工作效率。10.2.2 搜救演習包括綜合演習、單項演習、應急通信演習等10.2.3 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負責制定年度搜救演習計劃,做好演習籌備工作,制定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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