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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八章金融法律制度 學習目標 知識結構案例導入主要內容思考練習 通過對本模塊的學習,要求明確中央銀行 的管理體制、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工具、中央 銀行的業務、商業銀行主要業務及法律責任;掌握票據法的基本原理和實務。 培養學生熟悉最基本票據、證券的能力, 能夠在實踐中學會運用票據的能力。票據法律關系 學習目標第二節 票據法第三節 證券法第四節 保險法 主要內容第一節 銀行法第一節銀行法二、商業銀行法一、中央銀行法一、中央銀行法 (一)中央銀行法概述 中央銀行法,是指規范和調整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的內部組織機構及其對外活 動的法律規范。 (二)中央銀行的管理體制 1.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

2、制 2.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 3.中國人民銀行設有貨幣政策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作為 國家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 (三)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工具1.貨幣政策的概念 貨幣政策是指中央銀行根據市場經濟和 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 調節和控制貨幣供應量并處理貨幣的相關事 務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方針和政策。2.貨幣政策的特征 貨幣政策的特征(見圖13-1)。 圖13-1 貨幣政策的特征 (三)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工具(三)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工具3.貨幣政策工具 貨幣政策 工具是指中央銀行 為了實現貨幣政策 的目標采取的措施。 貨幣政策工具 的內容(見圖1

3、3-2)。(四)中央銀行的業務1. 統一印制、發行人民幣; 2. 要求金融機構按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3. 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4. 為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5. 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6. 開展公開市場業務操作; 7. 經理國庫; 8. 代理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 和其他政府債券; 9. 組織或者協助金融機構相互間的清算系統,協 調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二、商業銀行法(一)商業銀行法概述 商業銀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 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 業務的企業法人。 (二)商業銀行法的主要內容 1. 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2.

4、商業銀行的業務第二節 票據法 二、票據法 一、票據和票據法概述 四、票據權利五、匯票六、本票七、支票三、票據法律關系一、票據和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僅指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 件下,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 付一定金額貨幣的有價證券。 我國的票據法共規定了匯票、本票和 支票三種票據形式。(二)票據的特征票據的特征(見圖13-3)圖13-3 票據的特征二、票據法(一)票據法的概念 票據法是規定票據的種類、簽發、轉讓 和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的法律規 范的總稱。(二)票據法的特征票據法的特征(見圖13-4) 圖13-4 票據法的特征三、票據法律關系(一)票據

5、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法律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因 設立、變更或消滅票據上的權利義務而表 現的一種票據債權債務關系。 (二)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1. 主體 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當 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 2. 內容 (1)出票人與付款人的關系(見圖13-5)。 圖13-5 出票人與付款人的關系 圖13-7 承兌人與付款人的關系 圖13-6 收款人與付款人的關系(2)收款人與付款人的關系(見圖13-6)。(3)承兌人與付款人的關系(見圖13-7)。 (二)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圖13-9 保證人與持票人的關系 圖13-8 前手與后手的關系(4)前手與后手的關系(見圖1

6、3-8)。(5)保證人與持票人的關系(見圖13-9)。 (二)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三)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權利和 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簡稱票據行為。 1. 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以設立、變 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而進行的法律行為。包括出 票、背書、承兌、付款等活動。 2. 票據行為成立的條件 (1)票據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即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2)其次,票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并且 遵循統一的格式要求。 四、票據權利(一)票據權利的概念、種類

7、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 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 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票據權利的取得,亦被稱為票據權利的 發生。行為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取得票據,即 取得了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消滅 1. 因付款票據權利消滅 2.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 3.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 4.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5.持票人對前手的再 追索權 (四)票據權利的補救 票據權利與票據是緊密相連的。如果一旦喪失 可采取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 訟。四、票據權利五、匯票(一)匯票概述 1. 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

8、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 匯票的特征 (1)匯票是一種支付工具; (2)匯票需在確定的日期內支付; (3)匯票支付以無條件為前提。匯票的種類,如表13-1所示。 (二)匯票的種類表13-1 匯票的種類(三)出票匯票的格式(見圖13-10)。圖13-10 匯票的格式(四)匯票的轉讓與背書 1. 匯票的轉讓 匯票轉讓是指持票人以背書或交付的方 式而將票據權利讓與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 票據轉讓主要可以分為背書轉讓和交付 轉讓兩種。2. 背書 (1)背書的概念,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 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字蓋章的票據行為。 票據轉讓人為背書人,受讓人為被背書人。 (2

9、)背書的原則:背書由背書人簽字蓋章 并記載背書的日期;背書應當連續;匯票被拒 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書轉讓,否則應承擔匯票責任。(四)匯票的轉讓與背書(3)背書的格式:背書應記載如下內容: 簽字蓋章和背書日期;被背書人簽字蓋章;禁 止背書的事項;背書時粘單的使用;背書不得 記載的內容。 (4)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背書 人與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5)空白背書。空白背書,又稱無記名背 書,略式背書或不完全背書,它是背書人不記 載被背書人的姓名,僅簽章于匯票背面或粘單 上的背書。 (四)匯票的轉讓與背書(五)承兌 1. 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

10、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 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2. 承兌的特征 (1)承兌是付款人承諾于到期日支付票 據金額的票據行為。 (2)承兌是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承兌 須以出票行為的存在為前提。 (3)承兌是要式行為,承兌人愿意承兌時,須承兌人簽字蓋章。3. 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持票人在承兌的期限內向付 款人出示票據,請求承兌付款的行為。 (2)付款人承兌 匯票我國票據法第41條第1款規定: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 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 3 日內承兌或者拒絕 承兌。 (五)承兌 (六)追索權 1. 追索權行使的原因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款人死亡、逃

11、匿的; (3)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因違法 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 追索的條件 (1)提供被拒絕付款或被拒絕承兌的相關證明; (2)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不能取得證明的, 可以依法去相關部門取得證明; (3)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 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的,可以去法院和企業登記管理機 關取得相關證明。 4. 追索權的行使 追索權行使的程序一般包括:由持票人發出追索 通知、確定追索對象、請求償還、受領清償金額等。 (六)追索權 六、本票 (一)本票概述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的當事人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

12、款人,在本票中出票人只能是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承擔了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收款人也不需要在到期日前進行承兌。 (二)本票的種類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本票僅限 于銀行本票,不包括商業本票,更不包括個 人本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 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據。 (三)出票 1. 出票人的資格 由于我國的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所以本票的出票人只能是銀行。 2. 本票的格式 本票出票人出票,必須按一定的格式記載相關內容(見圖13-11)。圖13-11 本票的格式(四)付款 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銀行本票后,隨時可以

13、向出票人請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七、支票 (一)支票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 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簽發支票并交付的行為即為出票。 2. 支票的格式(見圖13-12)。 圖13-12 支票的格式(二)出票 (三)付款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 期。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 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41 第三節 證券法一、證券法概述(一)證券的概念 證券是表示一定權利的書面憑證,即記載并代表一定權利的文書。 我國證券法所講的證券是指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票、

14、公司債券、證券投資基金憑證和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 (二)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是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政府債券,外國債券待有價證券及其衍生產品發行和交易的場所,其實質是通過各類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以基集和融通資金并取得預期利益。 42 (1)證券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它是通過發行證券進行籌資活動的市場。通過證券發行市場,投資者的閑散資金轉化為生產資本。 (2)證券流通市場,又稱證券二級市場,是指對已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通過證券交易市場,投資者持有的證券實現了流通。 43 二、證券發行概述 (一)證券發行的概念及證券市場構成要素 (二)證券發行的方式 (三)股票發行( A股發行

15、)的條件和程序 (二)債券發行的條件和程序 (三)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條件和程序 44 三、證券交易(一)證券交易的概念及分類 (二)證券交易程序及規則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在證券交易中,應遵守如下一般規則。 (1)證券交易的標的與主體必須合法 (2)在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3)以合法方式交易 (4)規范證券交易服務 45 四、證券交易的禁止行為 (一)證券交易禁止行為概述 (二)證券交易禁止行為的分類 1. 內幕交易行為 2. 操縱市場行為 3. 欺詐投資者行為 4. 其他禁止行為 46 第五節 上市公司收購制度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及功能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

16、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 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間接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有關禁止規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

17、情形。 47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基本原則 (三)上市公司收購的分類 (四)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的有關立法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 (一)要約收購程序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48 (二)協議收購程序 采取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收購協議達成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協議收購的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49 六、證券機構(一)證券交易所 1、證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性質 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條件和體制 3、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態及組織機構 4、證券交易所的費用收取、管理及使用(二)證券公司 1、證券公司的概念和業務范圍 2、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3、證券公司的業務工作制度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51 (四)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1、證券交易服務機構概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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