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解讀》_第1頁
《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解讀》_第2頁
《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解讀》_第3頁
《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解讀》_第4頁
《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解讀》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1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解讀2為什么要要對條例進行修訂?原條例自2004年實行至今,對本市供熱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極大地維護了供用熱各方的合法權益。隨著本市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的大發展、大進步,尤其是隨著我市供熱能源結構調整工作取得歷史性突破,城市供熱事業得到飛躍式發展,供熱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斷提高,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新困難和新問題,如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供熱采暖雙方主體責任和權利義務不明確所導致的供熱糾紛、拖欠采暖費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供熱事業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國家近年在節能減排、物業管理以及突發事件應對等方面陸續出臺了新的法律法規,對供熱管理提

2、出了更高要求,原條例部分條款已不適應我市供熱管理新形勢的發展需要,修訂符合當前供熱管理實際的條例已勢在必行。3新條例主要做了哪些修訂?新條例共九章五十九條,較原條例新增1章,新增8條,對原條例部分條款的內容進行了補充、調整和修改。新增、修訂條款共有64處,其中,較重大的修訂有34處新條例在制度設計上著力于解決供熱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強調環保和法制理念,并為供熱體制改革留出空間,更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4新舊條例對照逐條說明5第一章總則6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容原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熱力管理,保護環境,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3、,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新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熱力管理,保護環境,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主要修訂說明不變7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容原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熱力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新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和用熱活動。主要修訂說明適用范圍進一步明確和完善8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容原條例第一章總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熱力行業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其

4、所屬城市熱力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熱力管理工作。 市規劃、發展計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市政市容、質量技術監督、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熱力管理工作。新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三條 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熱力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城市熱力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熱力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供熱熱力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環保、安全生產監督、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民政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熱力管理的相關工作。 主要修訂說明新增了對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供熱管理工作的規定。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城市供熱工作

5、的管理,符合當前我市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權限下放的新形勢。 9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容原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五條 城市熱力發展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市場化經營和安全生產,協調發展的原則。新條例第一章總則第四條 城市熱力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級負責、安全運行、協調發展、穩定供熱、全面保障、節能環保的原則。主要修訂說明符合當前我市供熱管理實際;更強調改善民生和環保理念10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容原條例第一章總則第六條 鼓勵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對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單位,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給予支持。新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五條 本市禁止新建各類燃煤供熱設

6、施。城市供熱應當使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對使用清潔能源供熱和可再生能源的單位,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務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主要修訂說明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禁止新建燃煤供熱設施。符合我市城市發展總體規劃以及自治區和市委、市政府對首府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 11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容原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七條 城市熱力行業應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逐步推行分戶控制、按熱計量用熱。 新條例第一章總則第六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供熱、用熱節能環保技術,加強供熱信息化建設,逐步推行供熱能耗定額管理,

7、提高供熱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主要修訂說明 城市供熱企業作為能源消耗大戶,按照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區域內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并制定供熱單位能源消耗指標,對超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改進措施,并監督實施。隨著我市供熱體制改革、供熱計量改造和節能改造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全面推行供熱能耗定額管理工作的條件也日趨成熟; 同時,隨著對供熱企業的節能減排、社會責任的要求不斷提高,也要求供熱企業應落實管理創新,不斷向內挖潛,由傳統的粗放管理向精細化管理過渡。通過推進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管理的規范化、高效化。12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

8、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容原條例新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七條 對在城市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主要修訂說明 新增條款。借鑒北京、哈爾濱、大連等內地北方供熱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將使今后對供熱行業實施政府獎勵措施有法可依。13第二章規劃建設14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容原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 城市熱力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熱力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新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 城市熱力專項規劃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

9、,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熱力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主要修訂說明 嚴格規劃;明確職責;15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熱力工程,應當符合城市熱力專項規劃,經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熱力工程,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熱力工程應當有與之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與城市熱力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新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熱力工程,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熱力專項規劃,經市城市

10、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熱力工程,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供熱設施應當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并與城市熱力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主要修訂說明嚴格規劃;明確職責;其中: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是城市規劃管理和綜合開發、土地有償使用的依據。16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一條 城市熱力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新

11、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 城市熱力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主要修訂說明不變17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新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一條 城市熱力工程竣工,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運行使用。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將竣工資料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無償移交。供熱企業應建立供熱設施檔案。主要修訂說明新增條款。依照烏魯木齊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18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二條城市熱力管道按照城市熱力專項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宅院時,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

12、越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新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城市熱力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熱網管道。 城市熱力管道按照城市熱力專項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宅院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主要修訂說明嚴格規劃;19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新建住宅區和已具備城市供熱條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建筑節能標準,按規定配套建設城市熱力設施。 配套建設的城市熱力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

13、收,驗收時應有供熱單位參加。新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三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手續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的供熱方式征求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配套建設的城市熱力設施應當與建設和項目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驗收時應當有供熱企業參加,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的城市熱力設施竣工資料向供熱企業移交。主要修訂說明將用熱項目的供熱方式審批工作前置可有效推動清潔能源供熱的應用,有利于城市熱源配置的合理布局和建設。同時,供熱企業參與配套建設的熱力設施的驗收,可從源頭上嚴把供熱設施質量關,減少今后的推諉扯皮和供用熱糾紛。20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

14、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三條 新建居民住宅應建設分戶控制、按熱計量系統。分戶計量器具須經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 現有居民住宅應按分戶控制和按熱計量的要求逐步進行改造。新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四條 配套建設的城市熱力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采用高效、節能、環保型設備、管材和器具。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實行集中供熱的,應當具備熱計量及溫度調控功能 現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集中供熱系統應當結合建筑節能改造,逐步進行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主要修訂說明對熱計量工作相關規定做了補充完善,更加具體明確。依照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和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的規定,新條例關于熱計

15、量工作的規定更加具體明確,并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具備熱計量及溫度調控功能的,應當實行計量收費,將有力地推動我市供熱體制改革工作的深入開展。21第三章設施管理22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四條城市熱力設施由產權所有者負責養護和維修。新條例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五條 城市熱力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居民用戶以入戶端口為分界點,分界點外(含計量器具)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分界點內的供熱設施由用熱戶負責。分界點內的供熱設施需更新改造時,材料和安裝費用由用熱戶承擔。 (二)非居民用戶以入戶閥門井為分界點,分界點外(含閥門井)的

16、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分界點內的供熱設施由用熱戶負責。對自管供熱設施無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熱企業有償代管。主要修訂說明進一步明確了熱力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的劃分。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對熱力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的劃分更加明確具體,符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和供熱體制改革后的供熱管理工作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可大大減少因推諉扯皮造成的部分熱力設施長期得不到有效維護的現象,有利于供熱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也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23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五條城市熱力設施養護維修的責任單位應按規定履行養護維修責任,

17、保證熱力設施安全、穩定、正常運行。新條例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六條城市熱力設施養護維修的責任單位應當履行養護維修責任,保證熱力設施安全、穩定、正常運行。主要修訂說明不變24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六條進行可能影響城市熱力設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和產權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新條例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七條進行可能影響城市熱力設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和產權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主要修訂說明不變25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

18、三章設施管理第十七條供熱單位應按規定設置明顯的熱力設施安全保護標志。新條例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城市熱力設施安全保護標志。主要修訂說明不變26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九條城市熱力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安全距離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修建建(構)筑物或從事挖掘、打樁、爆破等活動; (二)向供熱閥門井、管、溝排放污水或傾倒垃圾、殘液; (三)擅自拆除、安裝、移動供熱管道、管道支架、井蓋、閥門、儀表及其他設備;(四)其他影響熱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新條例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九條 城市熱力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安全距離范圍內禁止

19、下列行為: (一)擅自修建建(構)筑物或從事挖掘、打樁、爆破等活動; (二)向供熱閥門井、管、溝排放污水或傾倒垃圾、殘液; (三)擅自拆除、安裝、移動供熱管道、管道支架、井蓋、閥門、儀表及其他設備; (四)其他影響熱力設施安全的行為主要修訂說明不變27第四章供熱管理28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條城市供熱實行特許經營管理制度。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條 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城市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在取得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供熱。取得城市供熱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20、; (二)符合城市熱力專項規劃要求; (三)具備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提供的熱源及供熱設施、設備的建設審批手續或委托管理手續; (四)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五)具有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六)沒有擅自停熱或棄管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主要修訂說明對城市供熱經營管理制度做出了新的重大調整。實行許可證制度更符合當前我市供熱管理工作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有利于當前對供熱市場實行有效的管理。 目前,我市正在依據新條例的相關規定加緊制定推行供熱許可制度的實施細則。29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

21、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一條城市供熱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主要修訂說明新增條款30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八條供熱單位應實行規范化服務,公開服務時間、內容和標準,建立24小時用戶服務電話受理制度。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二條 供熱企業的經營服務活動應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標準和規范,信守供用熱合同,完善各種管理制度,并定期檢測用戶室溫及檢查設施運行情況,按時、連續、保質供熱。 在供熱期內,供熱企業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電話服務制度主要修訂說明規定更加明確。31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新條例

22、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三條 供熱企業擬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日六個月提前申請,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供熱企業在供熱期內不得停業、歇業。主要修訂說明新增條款。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供熱單位停業或歇業情況作了明確規定。在供熱行業實行準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競爭機制,有利于供熱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32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一條供熱單位應與用熱戶簽訂供用熱合同。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四條 供熱企業應當與用熱戶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內容應包括供熱期限、室內溫度、維護責任、收費標準、繳費時

23、限和結算方法及違約責任等。 供用熱合同文本應當使用由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發布的文本。主要修訂說明對供熱合同的內容作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減少供用熱糾紛。33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三條供熱單位應于當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止按時供熱。因氣溫異常,供熱時間可適當提前或延后。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五條本市供熱期為當年十月十日至次年四月十日,供熱企業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如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延期停熱,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主要修訂說明對我市采暖期起止時間作了新

24、的調整。新規定的采暖期起止時間較以往均提前了五天,并規定采暖期將根據天氣調整,這是根據近年來我市氣象資料做出的更加人性化的調整。34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六條 供熱企業對城市熱力設施充水試壓,必須明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七日通知用熱戶。充水試壓時,出現室內供熱設施漏水等異常情況,用熱戶可以要求供熱企業進行檢修,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檢修,室內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內的,檢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室內供熱設施超過保修期的,檢修費用由用熱戶承擔。主要修訂說明新增條款。這是針對近年來在供熱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的明確規定,減少供用熱矛盾的產生

25、。35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應保證居民用戶室內溫度不低于國家規定室溫標準;非居民用戶室內的溫度,應達到供用熱合同約定的溫度。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七條在供熱期內,居民室內溫度應當不低于二十攝氏度。非居民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應當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主要修訂說明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居民室內溫度標準。住宅用戶室內采暖溫度標準是用戶和供熱單位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也是衡量供熱服務質量的一項最直觀的指標。自2011年以來,市委、市政府就已經對供熱行業提出了在采暖期間確保居民室內溫度不低于二十攝氏度的工作要

26、求。這次是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一溫度標準在已知的國內北方供熱城市中是最高的,充分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助推民生改善的堅定決心。36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按規定設置測溫點,定期進行測溫,測溫記錄經用熱戶簽字后建檔。用熱戶對供熱單位的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城市熱力管理機構進行復測。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八條 供熱企業應按規定設置測溫點,定期進行測溫,測溫記錄經用熱戶簽字后建檔。 因供熱糾紛或者其他原因需對供熱溫度進行測量的,供用熱雙方可申請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測量。主要修訂

27、說明為供熱體制改革留下空間。第三方測溫機構是國內供熱市場的新生事物,屬收費服務性質。北京等內地城市已經出現。37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九條經測量,供熱溫度達不到標準的,屬于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主要修訂說明新增條款。明確責任,強化服務。38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六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停止供熱8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熱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向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三十條城市熱力設施

28、發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熱八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及時通知用熱戶,同時向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要修訂說明不變。39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二條供熱單位的煙塵和廢水排放及噪音等指標應符合環保標準。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三十一條供熱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主要修訂說明新的闡述更符合當前供熱市場實際,并具有通用性,為今后市場變化留下空間。40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三十條 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供熱單位生產營運進行監督檢查,維護用熱戶的合法權

29、益;對用熱戶的投訴應當及時查處,并應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將查處情況反饋投訴人。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三十二條供熱期內,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熱企業經營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設置投訴電話,及時協調處理各類供熱問題。主要修訂說明新的闡述更符合當前供熱市場實際,并具有通用性,為今后市場變化留下空間。41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二十九條用熱戶有權向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和供用熱合同的行為。新條例第四章供熱管理第三十三條供用熱雙方發生供熱爭議的,可以申請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主要修訂

30、說明強調依法維權理念。42第五章用熱管理43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五章用熱管理第三十一條用熱戶改變用熱面積或者用熱戶發生變更的,應到供熱單位辦理有關手續,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新條例第五章用熱管理第三十四條用熱戶改變用熱面積或者用熱戶發生變更的,應到供熱企業辦理有關手續,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主要修訂說明不變。44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五章用熱管理第三十二條用熱戶應履行供用熱合同,維護用熱設施,并對房屋采取保溫措施,確保正常采暖。新條例第五章用熱管理第三十五條用熱戶應履行供用熱合同,愛護管道、散熱器等供熱設施,并對房屋采取

31、保溫措施,確保正常采暖。 主要修訂說明基本不變。45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五章用熱管理第三十三條 用熱戶應配合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的檢查、維修和室溫檢測工作,及時反映供用熱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新條例第五章用熱管理第三十六條用熱戶應當配合供熱企業對城市熱力設施的檢查、維修和室溫檢測工作,及時反映供用熱過程中發生的問題。主要修訂說明不變。46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五章用熱管理第三十四條 用熱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擅自拆除、移動、增設供用熱設施; (二)隱瞞用熱面積或擅自并網,改變用熱設施使用性質及運行方式。 (三)擅

32、自在用熱設施上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放水裝置; (四)其他損害供用熱設施和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新條例第五章用熱管理第三十七條 用熱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擅自拆除、移動、增設城市熱力設施; (二)隱瞞用熱面積或擅自并網,改變城市熱力設施使用性質及運行方式; (三)擅自在城市熱力設施上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放水裝置; (四)其他損害城市熱力設施和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主要修訂說明基本不變。47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五章用熱管理第三十五條 用熱戶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熱的情況下,可申請停止用熱,但應提前10日向供熱單位提出,并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單管循環供熱的居民

33、用戶不得申請停止用熱。新條例第五章用熱管理第三十八條 用熱戶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熱的情況下,可申請停止整個供熱期用熱,但應在供熱期開始前三十日向供熱企業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停止用熱的用熱戶,應當向供熱企業繳納基本熱費。基本熱費的收取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熱戶不得申請停止用熱:(一)單管循環供熱的居民用戶;(二)新建建筑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鄰用熱戶用熱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熱設施運行安全的。 主要修訂說明這是針對近年來在供熱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的新的調整。其中,申請停止用熱的由原條例規定的提前十日改為提前三十日,

34、同時明確規定停止用熱的也應繳納基礎熱費,并進一步明確了不能申請停止用熱的條件,更符合當前供熱市場管理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可減少扯皮和供用熱矛盾的產生。48第六章熱費收繳49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六章熱費收繳第三十六條城市熱力實行社會商品化經營。熱費收繳按合同履行。新條例第六章熱費收繳第四十條城市熱力實行社會商品化經營。熱費收繳按合同履行。具備熱計量及溫度調控功能的,應當實行計量收費。主要修訂說明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具備熱計量及溫度調控功能的,應當實行計量收費。將有力地推動我市供熱體制改革工作的深入開展。50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

35、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六章熱費收繳第三十七條城市熱力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并舉行聽證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新條例第六章熱費收繳第四十一條 城市熱力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并舉行聽證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主要修訂說明不變51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六章熱費收繳第三十八條 供熱單位可委托單位或個人代收代繳熱費,委托時應簽訂代收代繳服務合同,并支付代辦費用。新條例第六章熱費收繳第四十二條 供熱單位可委托單位或個人代收代繳熱費,委托時應簽訂代收代繳服務合同,并支付代

36、辦費用。主要修訂說明不變52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六章熱費收繳第三十九條 由財政撥款的用熱單位的熱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遲繳或欠繳。 與供熱單位簽訂熱費代收代繳服務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熱費,不得遲繳、欠繳或侵占、挪用。新條例第六章熱費收繳第四十三條 由財政撥款的用熱單位的熱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遲繳或欠繳。 與供熱單位簽訂熱費代收代繳服務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熱費,不得遲繳、欠繳或侵占、挪用。主要修訂說明不變53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六章熱費收繳第四十條 因供熱單位的原因,連續24小時

37、或累計10天達不到規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按供熱面積及溫差退還用戶熱費;因用熱戶的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新條例第六章熱費收繳第四十四條 因供熱單位的原因,連續二十四小時達不到規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按供熱面積及天數退還用戶熱費; 供熱企業退還熱費的,應當在供熱期結束后三十日內退還用熱戶。主要修訂說明對供熱單位退費條件和退費金額計算方法做了調整,并明確規定了退費時限。較之原條例規定的退費時還需考慮累計天數、溫差、面積等因素,新條例規定的退費條件更簡明,退費金額計算更簡便,并明確規定了退費時限,避免推諉扯皮,可減少供用熱糾紛。54第七章 應急保障新條例新增了第七章“應急保障”這一章

38、節。明確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保障體系,設立城市供熱保障金,保證困難群眾冬季采暖。 并對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供熱單位在供熱應急保障工作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有利于城市供熱應急保障體系建設的不斷健全和完善,確保城市供熱安全。55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第七章應急保障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保障體系,設立城市供熱保障金,保證困難群眾冬季采暖。 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立城市供熱保障體系和設立城市供熱保障金的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供熱應急事故搶修與應急處理預案,建立相應的

39、組織指揮系統和資金、物資設備保障體系。第四十七條 供熱企業應當制定供熱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采暖期內實行二十四小時應急備勤。 56第八章法律責任57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從事城市供熱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改變供熱能力和范圍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新條例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40、由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城市熱力工程未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處三萬元罰款;(二)城市熱力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擅自從事城市供熱經營的,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供熱企業擅自改變供熱能力、范圍或方式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修訂說明 新增了對城市熱力工程未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建設的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為處罰規定; 對供熱企業擅自改變供熱能力、范圍或方式的行為,并處罰款金額由“1

4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58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 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時間供熱、停止供熱8小時以上或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設置熱力設施安全保護標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設置測溫點,定期進行測溫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因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或特殊原因停止供熱不及時通知用戶,立即組織搶修的,處5000元以上

42、1萬元以下罰款。新條例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規定時間供熱,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城市熱力設施發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熱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城市熱力設施安全保護標志的; (二)未與用熱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的; (三)充水試壓未提前七日通知用熱戶的; (四)未按規定設置測溫點、定期進行測溫的

43、; (五)停止供熱八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熱戶的; (六)未按規定退還熱費的。主要修訂說明新增了部分違法供用熱行為的處置規定,并對部分違法供用熱行為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59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新條例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

44、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主要修訂說明對違反本條例相關用熱規定的個人罰款金額由“50元以上200元以下”提高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60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 用熱戶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熱費總額3的滯納金;對拒不繳納熱費的可停止供熱。 供熱單位應在停止供熱3日前告知相關用熱戶,并報告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新條例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二條用熱戶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熱費的,供熱企業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收取滯納金,并依法追究違約責任主要修訂說明明確要求供熱企業不得采取停熱等極端行為處理供用熱糾紛,強調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61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新舊對照對照章節條款內 容原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合同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