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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DL 435-2004 電站煤粉鍋爐爐膛防爆規程-目次前言1范圍2術語3防止爐膛爆炸的有關要求附錄A(資料性附錄)可能引起爐膛爆炸的原因附錄B(資料性附錄)爐膛瞬態設計承壓能力的說明附錄C(規范性附錄)燃料跳閘的延時及附加報警項目前言本標準是根據原電力工業部關于下達電力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通知(綜科教199828號文),對DL4351991火力發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進行修訂的。本標準對DL4351991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修改了爐膛結構設計壓力的規定值;增加了術語;增加了防止爐膛內爆的內容;

2、對有關設備及其系統的要求以及運行操作的規定作了新的補充;增加了資料性附錄“可能引起爐膛爆炸的原因”(附錄A);增加了資料性附錄“爐膛瞬態設計承壓能力的說明”(附錄B);增加了規范性附錄“燃料跳閘的延時及附加報警項目”(附錄C)。本標準實施后代替DL4351991。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的附錄C為規范性附錄。本標準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提出。本標準由電力行業電站鍋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并負責解釋。本標準起草單位:國電熱工研究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鄭澤民、高漢襄、袁穎、許傳凱。本標準首次發布:1991年9月18日。電站煤粉鍋爐爐膛防爆規程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防止電站煤粉鍋爐爐膛外爆

3、/內爆在有關設備及其系統方面的基本要求,給出了對設備啟、停的順序及運行操作的指南。本標準適用于電站煤粉鍋爐。2術語下列術語適用于本標準。2.1總一次風關斷門mainprimaryairshutoffgate能嚴密關閉而阻止一次風送入所有燃燒器的總風門。一般應裝在不含煤粉的氣流中,如正壓直吹式制粉系統一次風機出口或負壓直吹制粉系統及貯倉式制粉系統磨煤機的入口。2.2火焰檢測器flamedetector檢測有無火焰并提供信號的裝置。2.3方向閉鎖directionalblocking當檢測到爐膛壓力偏離正常值過大時,禁止所有相關的終端控制元件,向可能會增大偏差的方向移動的一種連鎖系統。2.4風機選

4、型點能力fantestblockcapability簡稱風機TB點。風機選型時,在其流量壓頭特性曲線上所要求的對應點,即在鍋爐最大連續出力時,所計算出的風量壓頭,再加一定的裕量后,相應在風機特性曲線上的那一點的能力。2.5風機控制裝置超馳動作fancontroldevice(s)overrideaction一種控制動作,即當檢測到爐膛壓力出現突然偏差過大時,使引風機的控制裝置優先于正常自動的動作,快速調節到能保持爐膛正常負壓的位置。2.6總燃料跳閘masterfueltrip(簡稱MFT)一旦出現危及鍋爐安全的危險工況時,切斷所有入爐燃料,包括點火器的燃料,它是爐膛安全監控系統主要功能的一部分

5、。2.7總燃料跳閘繼電器masterfueltriprelay當總燃料跳閘時,用于同時解列所有要求解列的設備的繼電器。2.8全火焰喪失lossallflame送入爐膛內的燃料和空氣不能燃燒轉化為燃燒產物,全爐膛無可見火焰的異常情況。2.9局部火焰喪失partiallossofflame爐膛中個別燃燒器火焰喪失,而其余燃燒器仍保持著火的現象。2.10點火器安全關斷閥ignitorsafetyshutoffvalve(fueltripvalve)響應燃料跳閘指令,自動并完全切斷進入點火器燃料的關斷閥門。2.11點火器ignitor能在一瞬間提供足夠的點火能量點著主燃燒器燃料的常設裝置(包括電火花發

6、生器和點火的油、汽槍)。點火器的容量大小與主燃料的著火特性、燃燒器的型式以及對點火器功能的要求有密切的關系,一般可分為一類和二類點火器。一類點火器:用于點著從主燃燒器在任何運行條件下送入爐膛的氣粉混合物。這類點火器所要求的容量較大,一般應在主燃燒器滿負荷熱量的20以上。二類點火器:只能用于點著從主燃燒器按點火時所規定的風量和煤粉量送入爐膛的氣粉混合物,其容量一般在主燃燒器滿負荷熱量的1020。上述兩種點火器均可用于在低負荷或燃燒不穩時助燃,但不能在爐膛已滅火而尚未按規定要求吹掃前作為搶救滅火的手段。2.12啟動油槍warm-upoilgun用于鍋爐啟動過程中暖爐、升壓、沖管和帶低負荷而熱功率(

7、通常其總熱功率為鍋爐滿負荷熱功率的30左右)較點火器大的油槍。2.13爐膛安全監控系統furnacesafetysupervisorysystem(簡稱FSSS)是保證鍋爐燃燒系統中各設備按規定的操作順序和條件安全啟停、切投,并能在危急工況下,迅速切斷進入爐膛的全部燃料(包括點火燃料),防止發生爆燃、爆炸等破壞性事故的安全保護和順序控制裝置。注:國外有的廠家所稱的“燃燒器管理系統(burnermanagementsystem)”、“燃料燃燒安全系統(fuel-firingsafetysystem)”或“燃燒器控制系統(burnercontrolsystem)”的主要功能與本標準所定義的FSSS

8、是一樣的。2.14邏輯部分logicportion邏輯部分可由繼電器或固態元件或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構成,是FSSS的核心,所有的安全保護、操作、監視和報警功能都要經過邏輯運算,正確判斷發出信號。2.15報警alarm用聲、光信號顯示運行工況偏離標準限值或其他不正常的工況。2.16連鎖interlock是一種控制程序,用于某個設備的運行參數已達到限值或已編離限值時,使其跳閘,停止運行;或操作順序不正確時,使其操作不能繼續進行;或某一設備跳閘時,與其直接相關的設備必須隨即連鎖跳閘,以免事故擴大。2.17富空氣airrich供給爐膛(或燃燒器)的空氣和燃料之比,高于燃料最佳燃燒時之比,即過量空氣大于最

9、佳值。2.18富燃料fuelrich供給爐膛(或燃燒器)的空氣和燃料之比,低于燃料最佳燃燒時之比,即過量空氣小于最佳值。2.19燃燒器調風擋板adjustableairdamper(register)裝在燃燒器前的一組空氣調節擋板,用以按需要分配各燃燒器進入爐膛的空氣量;裝在旋流燃燒器內的通風擋板或葉片,用于調節氣流的旋流度,使空氣與煤粉得到所需要的混合并卷吸爐內高溫煙氣,使進入爐膛的煤粉著火、燃燒。2.20穩定火焰stableflame在鍋爐運行范圍內,以及在以規定的最大的變化率改變負荷過程中均能連續保持燃燒穩定的火焰。2.21燃燒器burner將燃料和空氣按所要求的速度、湍流度和濃度送入爐

10、膛,并使燃料能在爐膛內穩定著火和燃燒的裝置。2.22燃燒器關斷擋板burnershutoffdamper裝在每個燃燒器前的關斷擋板,用于關斷進入主燃燒器的燃料與空氣的混合物。2.23燃燒調節系統combustioncontrolsystem自動控制進入爐膛的燃料量和風量以及爐膛負壓,使鍋爐在指令負荷范圍內維持適當的空氣/燃料比,保證鍋爐爐內火焰穩定和燃料燃燒良好的調節系統,并維持爐膛負壓在規定范圍內。2.24燃煤鍋爐的爐膛吹掃pulverizedcoalfiringfurnacepurge用送風機和引風機保持恒定的不小于25鍋爐滿負荷,也不大于40鍋爐滿負荷時的空氣質量流量,對鍋爐爐膛進行吹掃

11、,其時間取決于下列兩者中的大者:a)不少于5min;b)使爐膛及其后部承壓部件空間得到5次換氣。2.25爐膛外爆furnaceexplosions在爐膛或與爐膛相連接的后部煙道受限空間內,積聚有煤粉、油霧、燃氣與空氣的混合物,當這些混合物的濃度處于爆燃極限范圍內時,如遇到點火源即會爆燃,燃燒產物溫度驟增,體積膨脹,壓力瞬間升高,乃致爐膛損壞,此現象即為爐膛外爆。煤粉中揮發物的析出愈多,煤粉愈細,則懸浮于空氣中煤粉爆炸時所產生的壓力愈大。煤粉/空氣混合物的濃度只要達到0.05kg/m3,即可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而混合物濃度在0.3kg/m30.6kg/m3,最容易爆炸。2.26爐膛內爆furna

12、ceimplosions爐膛負壓過大使爐墻內、外所產生的壓差超過爐墻承受壓力,導致爐墻向內爆裂的現象稱為爐膛內爆。可能引起爐膛內爆的原因參見附錄A。3防止爐膛爆炸的有關要求3.1總體要求總體要求包括:a)防止爐膛爆炸的要求,涉及到火力發電廠工程的設計、設備的選型和制造,以及安裝和運行各個環節。因此要求各有關部門緊密配合,按3.2的要求,對設備作出正確的選擇,特別是業主單位應及早參與有關建設的全過程,掌握和熟悉各設備的配置情況和性能,配備能勝任設備的運行與維護工作的人員,并編制出相應的運行及維護規程。b)新建鍋爐的各項設備及重要儀器、儀表,未安裝完畢并經驗收檢驗合格前,鍋爐不應啟動。安全保護系統

13、在未調試合格前,鍋爐不允許交付生產運行。c)隨著現代化火力發電廠的設備日趨復雜,自動化水平應相應提高,對重大的自動化操作事項,應配有能連續顯示其數據變化的顯示器,以便運行人員能迅速作出判斷,避免不安全工況的發生。3.2對設備與相應系統的要求3.2.1爐膛結構設計爐膛結構設計的要求是:a)爐膛結構應能承受非正常情況所出現的瞬態壓力。在此壓力下,爐膛不應由于任何支撐部件發生彎曲或屈服而導致永久變形。b)爐膛設計瞬態壓力不應低于8.7kPa(有關說明參見附錄B)。注:對容量為400t/h(相當于100MW機組的鍋爐)及以下的鍋爐,其爐膛設計瞬態壓力,絕對值可低于8.7kPa,但不宜低于6.7kPa。

14、c)無論由于什么原因使引風機選型點的能力超過8.7kPa時,爐膛設計瞬態負壓都應考慮予以增加。3.2.2煙風道設計煙風道設計的要求是:a)從送風機出口一直到煙囪所有的風道及煙道,在設計時均應考慮爐膛承受瞬態設計壓力時,煙風道所受到的壓力。b)如尾部煙道裝有煙氣脫硫設備而配備增壓風機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爐膛承受引風機與增壓風機疊加的壓頭。3.2.3原煤供應系統原煤供應系統的要求是:a)火力發電廠所用的燃煤在兩種以上混燒時,應有混煤的措施,保證進入原煤倉的煤是已混合好的煤。b)從煤場到原煤倉的上煤系統中,應防止雜物進入,并配有碎煤機、煤篦、磁鐵分離器、木屑分離器,以保證供煤系統正常運行和進入

15、磨煤機的煤粒徑不大于30mm或符合設備制造廠家規定的要求。c)給煤機的容量應能適應在燃煤顆粒度、含水量及煤質發熱量允許的變化范圍內,提供需要的燃煤量。給煤機出、入口管道的設計應保證燃煤在上述規定的粒度及含水量變化范圍內煤流暢通,不發生堵塞現象。同時應配置有便于探測或觀察煤流的設施,以及為清除障礙和采取煤樣的孔門。d)對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統的鍋爐,應有防止燃煤供應中斷或給煤不穩定、失控等的措施。3.2.4制粉系統制粉系統的要求是:a)制粉系統的設計,必須能在規定的煤質特性及其允許的變化范圍內,磨制出合格的煤粉。b)制粉系統和磨煤機的型式,應根據燃煤的特性選定。其總出力在滿足鍋爐最大出力需要煤量后,

16、尚應有一定的裕度。其中:1)對直吹式制粉系統:機組容量為200MW以下時,每臺鍋爐裝設的中速磨或風扇磨煤機宜不少于三臺,其中一臺備用。機組容量為200MW及以上時,每臺鍋爐裝設的中速磨煤機宜不少于四臺、風扇磨煤機宜不少于六臺,其中一臺備用;當裝設的風扇磨煤機為6臺以上時,可設兩臺備用;當采用雙進、雙出鋼球磨煤機時,每臺鍋爐宜不少于兩臺,按煤質情況一般可不設備用磨煤機。磨煤機的計算出力應有備用裕量,對中、高速磨煤機在磨制設計煤種時,除備用磨煤機外,總出力應不小于鍋爐最大連續蒸發量時燃煤消耗量的110;采用雙進、雙出鋼球磨煤機時,磨煤機總出力在磨制設計煤種時應不小于鍋爐最大連續蒸發量時燃煤消耗量的

17、115。對中速磨和風扇磨,磨煤機的計算出力按研磨件磨損中、后期出力考慮;雙進、雙出鋼球磨煤機宜按制造廠推薦的鋼球裝載量取用。2)采用鋼球磨煤機的貯倉式制粉系統:每臺鍋爐裝設的磨煤機臺數應不少于兩臺,可不設備用;每臺鍋爐裝設的磨煤機計算總出力,在磨煤機最佳鋼球裝載量下,按設計煤種應不小于鍋爐最大連續蒸發量時所需耗煤量的115。c)對直吹式制粉系統,由同一臺磨煤機供煤的燃燒器,在無可靠和嚴密的隔斷門時,應全部投入運行,以防停用的燃燒器一次風管內積粉,并盡可能減少磨煤機的起、停次數。d)設計制粉系統時,應采取措施使同層或同組各燃燒器的一次風及空氣煤粉混合物分配均勻,在鍋爐初次啟動后即應進行測試和調整

18、,并在設備及運行方式有重大改變時,重新進行測試和調整。同層或同組各燃燒器之間的偏差(最大與最小值之差)不宜大于下列要求:風量偏差不大于5;煤粉量偏差:貯倉式系統不大于10;直吹式系統不大于15。e)磨煤機出口空氣煤粉混合物的溫度應根據煤種、制粉系統的型式及干燥介質、磨煤機的型式以及制造廠家的規定控制在限定范圍內。出口溫度過低,會妨礙磨粉;出口溫度過高,則會造成磨煤機著火,引起爆炸。磨煤機出口溫度應根據煤種的變化進行調整,維持規定的出口溫度還有助于控制燃料和一次風的比例關系。f)制粉系統的所有管道和設備的結構不應存在易發生煤粉沉積的死角,通流面積的設計應保證吹掃空氣通過時的流速能將沉積的煤粉吹掃

19、干凈。3.2.5燃燒器系統燃燒器系統的要求是:a)燃燒器系統的設計必須與所選定的燃料特性和爐膛的結構型式緊密配合,保證能向爐膛提供需要的煤粉量和空氣量,并保持火焰穩定和在爐內有較好的充滿度。b)供給各燃燒器的燃料與空氣的系統,應有可靠的調節裝置,以滿足需要的空氣/燃料比。c)每個燃燒器煤粉噴口應配有點火器。某些不單獨運行的燃燒器煤粉噴口,其相鄰運行的燃燒器煤粉噴口能提供可靠的點火源時,可不設點火器。d)在設計爐膛及布置燃燒器時,即應根據爐型選定爐膛壓力的取樣點、火焰檢測器、點火器、暖爐油(氣)槍的安裝地點以及提供能正確觀察到燃燒器著火區情況的條件。e)燃燒器所在的位置,必須便于接近和進行維護,

20、防止附近管道漏粉、漏油而引起火災,并為清除燃燒器噴口結渣提供條件。3.2.6燃燒調節系統燃燒調節系統的要求是:a)燃燒調節系統應在鍋爐運行的負荷范圍內,保持輸入爐膛的燃料量和空氣量與鍋爐負荷相匹配,其空氣/燃料比在運行初期可控制在設計的限值內,然后通過燃燒優化試驗予以驗證或修正。b)鍋爐啟動狀態即可投入的燃燒調節系統,其空氣流量應維持在鍋爐規定的吹掃風量,燃料量應控制在鍋爐啟動時所規定的要求量。同時,在運行中,各燃燒器的燃料量應與其風量相匹配,防止發生空氣與燃料比例失調的現象。c)燃燒調節系統在改變爐膛輸入燃料量時,必須同時改變風量,以保持需要的空氣/燃料比。也可以采用在增加負荷時先加空氣后加

21、燃料,減負荷時先減燃料后減空氣,但不允許只使用對燃料調節為自動調節,而風量調節不自動的這種調節方式。d)調節系統的設計應防止鍋爐爐膛在富燃料混合物條件下運行,當空氣/燃料比降至預定值以下時,控制系統對增加燃料和減少空氣量的動作應閉鎖。此時,控制系統應減少燃料量或增加空氣量,或者兩者同時進行。e)對于平衡通風的爐膛,爐膛運行壓力應控制在規定的限值范圍內,并提供有壓力越限時的報警和保護。f)設備的設計和操作程序的制定應盡可能允許燃燒調節裝置能在線維護,并提供對燃燒調節和相關的連鎖裝置進行試驗和校驗用的儀表和有關的裝置。g)直吹式制粉系統的每臺磨煤機應有計量其供煤量的裝置,以控制其總燃料量與總風量之

22、比。對儲倉式制粉系統,應確保給粉量的可控性。h)應提供有控制空氣煤粉混合物溫度的手段,及足夠輸送煤粉的一次風量。3.2.7點火器和啟動油(氣)槍點火器和啟動油(氣)槍的要求是:a)設計時應根據燃料著火特性和運行方式的要求,確定采用一類或二類點火器。并可在實際的運行試驗中予以驗證或修改,如原設計為一類點火器,而實際試驗證明只能為二類,即應改定為二類,并按試驗得出的條件進行點火。當煤種變換而著火特性有改變時,應重新進行上述試驗,確定新的點火條件及其功能。b)點火器除點火功能外,在煤質比正常運行的規定值差而影響到鍋爐低負荷燃燒穩定性時,點火器應有助燃功能。如在直吹式制粉系統中,給煤機工作不正常,儲倉

23、式制粉系統中給粉機供粉不良,已影響到有關主燃燒器著火時,點火器應投入助燃。c)點火器應固定安裝并可伸縮,并便于維護。所有點火器油(氣)系統的安全關斷閥應盡可能靠近點火器安裝,使此閥與點火器之間管道內的存油最少,因為在點火器運行時,無論由于什么原因使此閥緊急關閉,其管道內過多的存油可能由于重力的作用而漏入爐膛,出現不安全因素。d)根據煤質和設備特性,為了滿足鍋爐啟動時暖爐及升負荷的需要,還可設置一定數量的啟動油(氣)燃燒器,必要時應配置相應的點火器。3.2.8爐膛壓力檢測爐膛壓力檢測的要求是:a)爐膛壓力測點見圖1方框(B)的規定。b)各類機組爐膛壓力越限報警和MFT的動作值應按鍋爐制造廠的規定

24、,并經現場實踐予以驗證或修改。c)對400t/h及以上容量的鍋爐,應設置能連續記錄爐膛壓力變化情況的儀表,以供運行人員了解爐膛壓力變化趨勢和供事故后分析之用。圖1中:方框(A)爐膛壓力控制系統,控制爐膛壓力在制造廠規定的設定值;方框(B)三個獨立從爐膛壓力測點引出的三臺壓力變送器組件。為了減少由于爐膛負壓測量出問題而引起誤判斷,應設置三個獨立的取樣點(取樣點四周不應有吹灰孔等強氣流擾動),分別從爐膛上部負壓在50Pa100Pa(或按制造廠規定)的斷面引出并送到三臺壓力變送器組件,并經變送器監控系統(C)再送至爐膛壓力控制系統(A),以盡量減少爐膛在壓力測量錯誤情況下運行的可能性。以三個測量值的

25、中間值作為被調量,當兩個測量值之間偏差增大時報警,以確認爐膛壓力信號的測量是否正常。當三個測量值中有兩個值達到引風機控制系統設定的超馳動作值或對相關控制元件方向閉鎖的設定值時,風機控制系統應超弛動作或相關控制元件方向閉鎖(G)。圖1爐膛壓力控制及內爆保護系統方框(C)變送器監控系統。方框(D)前饋指令信號。代表鍋爐需要風量的信號,可以選用燃料量信號、鍋爐主控信號或其他合適的指令信號,但不應是所測量出的空氣流量信號。方框(E)自動/手動切換站。方框(F)由總燃料跳閘觸動的前饋動作,以減少爐膛壓力出現大的變動。方框(G)爐膛負壓偏差大時,控制系統實現風機超馳動作或對所有能引起爐膛負壓偏差增大的相關

26、終端控制元件進行方向閉鎖。方框(H)爐膛負壓控制元件,如風機入口擋板的調節裝置、風機轉速的調節裝置、軸流風機葉片節距的調節裝置等,這些調節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a)控制元件的工作速度不應超過控制系統的敏感度及定位能力,以避免控制系統出現振蕩或過調,速度過大還可能會使負壓產生不穩定,而且速度過大對手動操作也是不合適的。b)引風機控制元件的工作速度不應低于送風機控制元件的工作速度。c)當采用變速控制或軸流風機時,爐膛負壓控制系統的設計應專門考慮,能保證有滿意的反應速率。d)采用軸流風機時,應避免在失速情況下運行而使氣流無法控制。3.2.9爐膛安全監控系統爐膛安全監控系統的要求是:a)爐膛安全監控系統

27、不同于鍋爐生產蒸汽過程中的各種生產過程控制(調節)系統(如燃燒、給水、汽溫等),與燃燒系統、燃燒器的總數目及布置、運行中燃燒器數目及位置等密切相關。因此,應根據具體的燃燒系統的要求及運行特性專門設計。總的安全功能應包括,但也不限于下列功能:1)爐膛吹掃連鎖及定時;2)點火試驗定時;3)火焰檢測及強制性安全停爐等。也可根據鍋爐容量大小,增減其功能。如容量較小,只有單臺送、引風機的鍋爐,爐膛吹掃及定時的要求,可規定在現場運行規程中,由運行人員按規程的要求對爐膛進行吹掃。而對容量較大的鍋爐,爐膛安全監控可按有關設備(如點火系統、燃燒系統)的啟、停條件,跳閘條件及強制性總燃料跳閘的各種條件,進行爐膛安

28、全運行的控制。b)爐膛安全監控系統的核心是邏輯部分,總的要求是:根據外部輸入和內部邏輯運算,正確判斷提供輸出,同時不會因邏輯部分發生某一單一故障時而危及鍋爐安全運行,也不應為此而要求立即停爐處理。c)邏輯部分的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1)設計者至少對下述故障的影響應有評估并編址:電源條件變化的影響,包括電壓波動、瞬時中斷、部分失電;信息傳輸錯誤和信息丟失;輸入和輸出錯誤;信號錯誤或對信號不能識別;尋址錯誤;處理器故障;計時器故障;如果用繼電器,則應考慮由于線圈故障所產生的影響或繼電器誤接觸所產生的影響等。2)設計中必須包含診斷功能,以監控處理器的邏輯功能。3)邏輯部分故障應不排除操作人員適當的干預

29、。4)應能防止未經批準而修改邏輯,同時當有關設備在運行時,不能修改邏輯。5)系統響應時間(輸入到輸出信息的時間)必須非常短,以免引起負面效應。6)具有較強的抗干擾能力,以防止誤動作。7)邏輯系統內任何個別部件故障,不得妨礙強制性的總燃料跳閘。8)應提供由運行人員專用的手操開關,以便獨立和直接操作總燃料跳閘繼電器。9)以下獨立性的要求還應滿足:執行爐膛安全監控系統功能的邏輯系統,不得與任何其他邏輯系統組合在一起;一套邏輯系統應只限于用在一臺鍋爐上,其輸入/輸出系統的電源必須獨立,并與其他邏輯系統(如鍋爐燃燒調節系統)分開;允許爐膛安全監控系統與其他邏輯系統使用同一種型式的硬件和與其他系統間采用數

30、據傳輸通信,觸發強制性總燃料跳閘的信號必須是硬接線的。10)用于安全停止燃燒器運行的邏輯程序或裝置一旦觸動,應使有關的燃燒器跳閘或總燃料跳閘,跳閘后是否恢復或何時恢復運行應由運行人員根據檢查的結果決定,任何邏輯程序或裝置均不應允許主燃燒器或點火器的燃料控制閥門瞬時關閉后,隨即又重新開啟。3.2.10火焰檢測及跳閘系統火焰檢測及跳閘系統的要求是:a)火焰檢測器是爐膛安全監控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燃燒器,包括其點火器及啟動油(氣)槍,均應配置相應的火焰檢測器。b)火焰檢測器應選用已有運行業績證實為可靠的類型,安裝時探頭應對準火焰的敏感區段,有最佳的視角范圍,并可調整。c)為保證火焰檢測器探頭工

31、作穩定,不受煙塵污染的影響,應有足夠風量與壓頭的專用風機(并有備用)向探頭供給經過濾的清潔冷卻風,并保證爐膛在出現正壓時,煙氣不會直接接觸探頭,使其探頭不被污染和溫度不超過允許值。d)火焰檢測器應具有自檢功能,以防止在正常火焰情況下由于火焰檢測器自身的故障而導致誤跳閘。e)當采用低NOx燃燒方法時,會影響到火焰特性,因此在選擇火焰探測器及其裝設位置和視角時,均應予以特別考慮。f)根據火焰檢測觸發有關設備自動跳閘的原則:由于燃燒器出口煤粉著火的位置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因而火焰檢測器有可能在某一時刻檢測不到火焰,而火焰實際是存在的,同時鍋爐在運行中都是多臺燃燒器在運行,因此對每個燃燒器可不必僅憑某

32、一時刻檢測不到火焰即認為該燃燒器已滅火而觸發有關設備自動跳閘。但應發出報警信號,由運行人員檢查、判斷是否需要停止該燃燒器運行。g)根據火焰檢測,觸發自動跳閘的對象:由于鍋爐容量、爐膛型式、燃燒方式、燃燒器的布置、制粉系統的型式及鍋爐負荷等與火焰檢測自動跳閘的對象密切相關,因此沒有一種通用的自動跳閘模式,能適用于所有型式的鍋爐。設計部門應根據同類型式及容量的鍋爐和制粉系統,在燒類似燃料的條件下已取得的實踐經驗,提出本機組的跳閘模式,運行部門在運行初期即應通過實踐予以驗證或修改。3.2.11連鎖系統3.2.11.1爐膛保護的連鎖及總燃料跳閘系統爐膛保護的連鎖及總燃料跳閘系統如圖2所示。圖2總燃料跳

33、閘系統爐膛連鎖方框圖圖2中:方框1表示單個點火器滅火,此時必須完成下列連鎖動作:關閉該單個點火器的安全關斷閥和切斷點火器電源;當點火器處于助燃工況下運行時,如單個點火器滅火,而火焰檢測顯示主燃燒器有火焰,則向主火焰保護系統發出此點火器已滅火的信號。由保護系統根據設定的跳閘模式確定是否觸發總燃料跳閘。方框2是點火器燃料總管壓力不正常時的情況,它必須連鎖觸發點火器燃料總管及單個點火器的燃料安全關斷閥關閉并切斷點火器的電源(使用燃氣作點火燃料時,其壓力過高和過低都屬于壓力不正常;用油作點火燃料時,其壓力過低屬于不正常)。方框3是用油作為點火燃料并用空氣或蒸汽作為霧化介質,當其霧化介質壓力不正常時,也

34、必須關閉點火器燃油總管和各單個點火器的燃料安全關斷閥,并切斷點火器的電源。方框4到方框14表示通過總燃料跳閘繼電器觸發主燃料和點火燃料同時跳閘的工況條件。總燃料跳閘繼電器的類型,必須是在跳閘后一直保持“斷開”狀態,直至爐膛吹掃工作(如圖2所示)完成,允許復位為止。運行中,每當總燃料跳閘繼電器動作時,貯倉式制粉系統給粉機即應跳閘,直吹式制粉系統所有燃燒器的關斷擋板(或有相當功能的其他設施)應跳閘關閉,以停止向燃燒器送粉,并解列一次風機或排粉機、解列給煤機、切斷點火器電源,以及鍋爐煙道內所有可能產生火源的設備(如電除塵器等)的電源及火源。方框4到方框8表示送入爐膛的空氣量或從爐膛抽出的煙氣量大量減

35、少或減至零時的保護,當一臺引風機或一臺送風機故障停運或其他原因使大量空氣減少時,必須減少燃料量以保持正常的空氣/燃料比,此功能可以經連鎖動作或作為燃燒調節系統的一部分(見3.2.13和3.3.6);當所有引風機或所有送風機故障停運時,必須觸發總燃料跳閘繼電器。方框9為燃燒空氣量低于允許下限值時,應連鎖觸發總燃料跳閘繼電器。方框10表示爐膛超壓時,也應與總燃料跳閘繼電器連鎖,以防止爐膛工況不正常(如爐內管子破裂,調節擋板故障等)使事故擴大。方框11代表無論由于什么原因停爐,即應切斷所有入爐燃料的一種連鎖操作,由于切斷所有入爐燃料即觸發總燃料跳閘,因而也關閉了所有單個的燃料安全關斷閥,這是在燃料恢

36、復供應前,使用“爐膛吹掃程序”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因此方框11不僅有跳閘功能,還附帶有證實“爐膛吹掃系統”中所有單個的燃料安全關斷閥已關閉,允許進行爐膛吹掃的功能。方框12表示全爐膛無火焰時,應連鎖使總燃料跳閘繼電器動作。方框13表示爐膛局部滅火到可能導致仍在運行的燃燒器瀕臨滅火危險的工況,此時,不管局部火焰喪失時是否已觸發其他連鎖保護動作或由于其他連鎖保護故障而引起局部火焰喪失,均應觸發總燃料跳閘。在低負荷時,這種潛在的危險更大。采用這一特定的跳閘要求,必須由設計單位根據爐膛的結構形式、燃燒器總數、受影響的燃燒器數目所占運行中燃燒器的比例、受影響的燃燒器的布置、連鎖系統、負荷大小以及燃料特性等

37、情況,并借鑒其他同類型設備的運行實績提出跳閘條件,在運行試驗中加以驗證或修改。方框14表示手動跳閘開關,由運行人員在緊急情況時操作。手動跳閘開關,將直接使總燃料跳閘繼電器動作。方框15表示主燃燒器火焰喪失時,應按3.2.10f)所述的要求而建立的跳閘模式處理。3.2.11.2連鎖系統連鎖系統應有的功能:a)保證鍋爐按規定的操作順序啟、停,并在運行中出現瀕臨危險工況時,即觸發有關設備跳閘,保護人身安全和設備不受到損壞。b)任何引起跳閘的連鎖操作,必須發出報警信號,并顯示跳閘的原因,在引起跳閘的原因未消除前,防止再啟動相關設備。c)監視啟動過程和操作,確保操作方法和操作順序正確,使為保證人員和設備

38、安全的按正常順序跳閘的設備減至最小。d)任一連鎖系統必須正確地設計和安裝,并盡可能保留有改變運行方式的靈活性,以便采用經實踐證明是好的運行方式。e)連鎖系統觸發裝置的動作值和動作時間,必須整定到與所保護的設備和爐膛安全要求相匹配,在整定完畢后,對每一通路和整個系統必須進行試驗,以驗證其整定工作的正確性。使用中還應進行定期的檢查試驗和維護,以保持其有良好的功能,并應有措施防止無權人員對定值進行任何修改。f)強制性總燃料跳閘的檢測元件和線路,必須與所有其他控制元件及線路分開。只有以下情況可例外:允許來自鍋爐控制系統的空氣量測量信號和爐膛負壓三取二的信號超限時作為總燃料跳閘的信號,且連鎖系統是硬接線

39、而納入FSSS系統中,任何檢測元件和線路發生故障時,不會妨礙強制性總燃料跳閘。g)連鎖系統必須有防止電源中斷和恢復時出現誤動的措施。h)不應為了啟動或操作某一設備而取消其連鎖,任何時候,某一安全連鎖裝置退出運行,應有其他替代措施,并在運行操作記錄本上加以說明和掛出警告牌。i)在連鎖或自動設備無法完成預期功能的地方,必須提供一定的檢測儀表,以便由運行人員手操完成。j)“跳閘原因”指示:總燃料跳閘繼電器動作時,必須有“跳閘原因”指示信號,以便運行人員了解跳閘的首出原因。3.2.11.3爐膛吹掃程序在鍋爐正常啟動程序中,應按圖3所示的爐膛吹掃程序進行一次吹掃,即在總燃料跳閘繼電器復位前,所有入爐燃料

40、的擋板或閥門均在關閉狀態,點火器的電源已切斷,燃燒器調風器處于規定的吹掃位置時,啟動送、引風機,保持吹掃風量完成機組吹掃工作,吹掃完成后,應有信號指示。圖3爐膛吹掃系統a)直吹式制粉系統強制性連鎖,應使啟動程序只能按下列順序進行:1)由該磨煤機供煤的所有燃燒器的點火器已投入,并證實已著火;2)啟動一次風機或排粉機;3)啟動磨煤機;4)啟動原煤給煤機。b)直吹式制粉系統單臺磨煤機跳閘和連鎖保護:1)強制性自動跳閘:失去一次風機或排粉機時,有關的燃燒器關斷門或相當的設備應跳閘關閉,給煤機應跳閘。磨煤機跳閘應按制造廠的規定。磨煤機故障時,給煤機應跳閘和一次風關斷門應關閉。給煤機故障時,應發出報警信號

41、,并在給煤機啟動條件沒有重新建立之前,應一直處于閉鎖狀態。2)可不必自動的強制性跳閘:在磨煤機啟動期間,點火器滅火或者沒有足夠的點火能量,應解列其磨煤機;單個燃燒器滅火,已危及到爐膛運行的穩定時,應解列其磨煤機;磨煤機系統到燃燒器的供粉中斷,應解列其給煤機。如果所配的為一類點火器,即點火不受燃燒器運行方式的影響,并在運行中,則給煤機可以不解列。3.2.12報警系統報警系統的要求是:a)報警系統的功能是即時指出有危險的運行工況、誤操作及設備故障,并以聲響和視覺(光電)信號,顯示給運行人員,對音響信號可以設有在運行人員聽到后由其消除信號的措施,但運行人員應記錄在運行日志中,而視覺信號應保持到恢復正

42、常后才能消除。b)報警系統的設計,應使運行人員難以用手自行解列使其退出運行,如果由于設備故障而必須使其退出運行時,則必須由經過授權的人員去進行,并應將“退出運行”的標志牌掛在該報警信號上。c)要求報警的項目,除圖2連鎖系統中已示出的總燃料跳閘報警項目外,還必須有下列各項預報警信號,以提醒運行人員注意:1)點火器霧化蒸汽或空氣壓力低于運行規定范圍,有可能導致燃油霧化質量不良,但尚未達到規定的跳閘值之前;2)點火器燃油總管的壓力低預報警信號,其預報警信號的監視點應盡可能靠近點火器,以便在總管壓力低至跳閘值前,預先提醒運行人員注意,并進行檢查,采取相應的措施;3)一臺磨煤機跳閘:當直吹式制粉系統多臺

43、磨煤機在運行,其中有一臺跳閘時;4)一次風機跳閘:當有多臺一次風機運行時,其中一臺跳閘時;5)磨煤機斷煤:此時相應的給煤機仍在運行而煤流檢測器指示無煤供應或給煤機已故障跳閘;6)風粉混合物溫度超過限值并接近于應跳閘工況時;7)爐膛負壓已超過正常運行值并接近于應跳閘工況時;8)爐膛風量低至接近吹掃風量時;9)連鎖系統失去動力源:必須對整個連鎖功能所需的一切動力源進行監視,例如連鎖系統同時使用125V直流電源和壓縮空氣時,不管失去哪一個動力源都必須分別報警;10)控制系統失去動力源;11)鍋爐汽包水位低或高于限值時應報警;12)其他由設計和運行需要而選定的監視和報警項目(參見附錄C)。3.2.13

44、防止爐膛內爆的保護(包括相關連鎖動作和操作順序的要求)3.2.13.1防內爆保護系統爐膛在結構上除按3.2.1規定的承壓能力設計外,還應設置如圖1所示的爐膛自動控制及防內爆保護系統。3.2.13.2防內爆保護系統必須配備的連鎖防內爆保護系統必須配備下列連鎖:a)爐膛正壓超限總燃料跳閘:1)當爐膛正壓超過正常運行壓力達到制造廠所規定的限值時,應觸發總燃料跳閘。跳閘后,風機如果仍在運行,則應繼續運行,但不應手動或自動增加通風量。2)總燃料跳閘后,經過5min爐膛吹掃,在主燃料尚未點火前,如果爐膛壓力仍超過制造廠的規定值,則送風機應跳閘。b)爐膛負壓超限總燃料跳閘:1)當爐膛負壓超過正常運行負壓而達

45、到制造廠所規定的限值時,應觸發總燃料跳閘(不一定是自動跳閘)。跳閘后,如果風機仍在運行,則應繼續運行,但不應手動或自動增加通風量。2)總燃料跳閘后,經過5min爐膛吹掃,在主燃料未點火前,如果爐膛負壓仍超過制造廠所規定的限值,則所有引風機均應跳閘。3)如果是由于暫時燃燒不穩或個別燃燒器滅火而引起爐膛負壓有一較大的瞬時波動,則總燃料跳閘允許有短時延遲,以避免不必要的總燃料跳閘,此種情況下的負壓跳閘值應高于3.2.13.2b)中1)的跳閘值。c)送風機事故跳閘:1)每臺送風機均應有連鎖跳閘裝置,當風機處于不能繼續運行,或轉速已逐漸降低,或其風量達不到需要的風量時,均應跳閘。2)變速風機和軸流風機需

46、要有專門的規定作為連鎖跳閘的條件。3)當送風機事故跳閘時,如果還有其他送風機在運行,則跳閘風機的擋板應關閉。4)當采用的連鎖是成對啟、停和跳閘送、引風機,如果不是最后在運行的一對送、引風機,則送風機跳閘時,相應的引風機亦應跳閘,兩者相應的擋板應關閉。如果是最后在運行的一對送、引風機,則送風機跳閘后,引風機仍應在受控狀態下運行,而送風機相應的擋板應保持在開啟的位置。5)當所有送風機跳閘時,應觸發總燃料跳閘,并觸發引風機控制裝置超馳動作,所有送風機擋板應在開啟位置,但其開度應避免由于風機惰走對風道產生較高的風壓。如果有煙氣再循環風機系統,則其擋板應關閉,并按3.3.5緊急停爐的要求處理。d)引風機

47、事故跳閘:1)每臺引風機均應有連鎖跳閘裝置,當風機處于不能繼續運行,或轉速已逐漸降低,或其風量達不到需要的風量時均應跳閘。2)變速風機和軸流風機需要有專門的規定作為連鎖跳閘的條件。3)當引風機事故跳閘時,如果還有其他引風機在運行,則關閉跳閘引風機相應的擋板。4)當采用的連鎖是成對啟、停和跳閘送、引風機,如果不是最后在運行的一對送、引風機,引風機事故跳閘時,相應的送風機亦應跳閘,并關閉跳閘的送、引風機相應的擋板,如果跳閘的是最后在運行的一對送、引風機,則兩者的擋板均應保持在開啟位置。5)當所有引風機事故跳閘時,應觸發總燃料跳閘及所有送風機跳閘,緩慢全開所有煙、風道擋板,以建立盡可能大的自然通風。

48、但開擋板時,應避免由于引風機隋走對煙道產生較大的負壓,并按3.3.5緊急停爐的要求處理。e)對多臺并聯的雙速或變速風機啟動的要求:無論是送風機還是引風機,當啟動第二臺和以后的風機時,風機啟動后,在開啟擋板前,應將風機轉速調到有足夠的能力將風量送出。3.2.13.3報警系統除3.2.12規定的報警外,防止爐膛內爆所需增加的預報警:a)方向閉鎖或風機控制裝置超馳動作;b)爐膛壓力控制系統三臺爐膛壓力變送器任何一臺故障;c)如果采用軸流風機,當風機運行接近失速線時。3.2.13.4操作順序操作順序的要求是:a)風機啟動前的要求。為了防止在引風機啟動時發生爐膛內爆,無論是配單臺送、引風機或多臺送、引風

49、機,在引風機啟動前,從送風機入口一直到引風機入口的整個通道內,所有風量調節擋板及關斷擋板均應開啟,以保證氣流能暢通。b)風機啟動順序及要求。當只配有單臺送、引風機時,引風機啟動前,調節擋板和關斷擋板應關閉,送風機的關斷擋板應全開,調節擋板應開至當其啟動時允許的電流開度。然后,先啟動引風機,全開引風機的關斷擋板,再啟動送風機,隨即將送、引風機的風量調節到爐膛吹掃風量并保持正常的爐膛負壓。當配有多臺送、引風機時,第一臺準備啟動的引風機應在調節擋板關閉的情況下啟動。然后,第一臺送風機也可在調節擋板關閉的情況下啟動。當第一臺送、引風機啟動并有空氣通過爐膛后,可關閉其余尚未運行的送、引風機的調節擋板和關

50、斷擋板。c)禁止引風機的壓頭在超出送風量或鍋爐負荷要求的條件下運行。d)停止送、引風機運行的操作順序與啟動操作順序相反。e)啟、停風機時所用的方法以及有關控制元件的操縱,都應盡量減少爐膛壓力和風量的波動,一旦條件許可即投入爐膛壓力自動控制系統,使爐膛負壓在自動控制條件下運行。f)無論是什么原因,在停最后一臺風機時,其調節擋板應在風機停后經過一段時間的延遲再開啟,或調節板的開度能受到控制,以避免由于風機惰走使爐膛風壓出現大的波動。3.3鍋爐的啟動、設備調試、性能試驗和正常運行及停爐3.3.1編制運行規程的要求運行單位在建設期間即應派出運行人員到有同類型鍋爐的火力發電廠進行培訓。同時,根據制造及設

51、計單位提供的文件,同類型鍋爐的運行規程及本章所提出的基本要求,編制出本鍋爐臨時運行規程,并通過啟動后的調試及性能試驗的結果以及運行的實踐經驗,即時加以補充及完善,最后編制出正式的運行規程。對規程規定的操作順序和條件,無論是手操還是由連鎖及自動控制來完成某些功能,都必須遵守。3.2.2冷態啟動3.3.2.1啟動前的檢查及對設備狀態要求啟動前的檢查及對設備狀態要求為:a)爐膛及煙道檢修完畢,并無遺留異物在內。b)爐底及尾部煙道的灰斗應無沉積的固體或液體燃料,爐膛和煙道內無可燃氣體。c)所有人員已從機組和相關設備中撤出,所有人孔門和檢查孔均已關閉。d)應檢查所有空氣和煙氣擋板的操作機構,全行程調節是

52、否靈活,然后放在使風機能在最小風量下啟動的位置,并且不致造成機組任何部分超壓。e)應檢查所有燃燒器的可調擋板或調風器的操作機構,全行程調節是否靈活。f)如果每個點火器已進行過定期的全部運行試驗,則此時點火器安全關斷閥應在關閉狀態,點火器電源應切斷。g)如果每個點火器尚未進行過全部運行試驗,則應安排在爐膛吹掃后,投入主燃料之間進行全部試驗。h)直吹式磨煤機或貯倉式給粉機已有效隔離,以防止煤粉漏入爐膛。i)直吹式磨煤機、給煤機及相關設備完好,并已調整到準備啟動的狀態;貯倉式制粉系統應準備啟動向煤粉倉送粉(有條件的火力發電廠也可不啟動本爐的制粉系統,而由鄰爐的制粉系統向本爐的煤粉倉送粉到啟動所需的粉

53、位)。j)汽包鍋爐已達到在啟動時所要求的水位,輔助循環鍋爐已建立正常的水循環,直流鍋爐已建立起最小水流量。k)控制系統和安全連鎖系統已送電或送氣。l)氧量計應能正常取樣運行,此時氧量計指示應在最大值。m)在大修或重大維修后,安全連鎖的全部功能應已作過檢查。3.3.2.2啟動順序啟動應按下列順序進行:a)確認從送風機入口到煙囪的通道暢通無阻。b)先啟動一臺引風機,然后再啟動一臺送風機。根據對吹掃風量的要求決定是否需要啟動另外的引風機和送風機。c)如果有回轉式空氣預熱器、煙氣再循環風機,按制造廠建議的方式啟動。d)將燃燒器調風擋板放到吹掃位置,并調節鍋爐通風量到吹掃風量,對機組進行吹掃。e)如果每

54、個點火器尚未進行過全部運行試驗,則應在爐膛吹掃后進行。點火器進行試驗的間隔周期及要求:1)每個點火器進行定期的全部運行試驗的間隔周期,取決于點火系統的設計及運行的實踐經驗,但至少應在機組大修或重大維修后啟動時做一次全面的試驗,這種試驗必須納入啟動順序中,并安排在爐膛吹掃后和送入主燃料之間進行;2)單個點火器或點火器組也應允許在機組運行中進行試驗,這種試驗必須在該燃燒器不投主燃料和調風器在正常啟動或點火位置下進行;3)點火器不夠可靠時,應增加定期試驗次數,以檢查點火器和點火系統的元件連續運行的能力。f)如果每個點火器已進行全部運行試驗,則開啟點火燃料總安全關斷閥,并證實點火燃料控制閥將燃料壓力控

55、制在適合點火器容量所規定的壓力。g)將準備點火的燃燒器調風器或擋板調節到制造廠所建議的開度或經過試驗所確定的開度;有些鍋爐在調風擋板處于正常開度進行鍋爐吹掃后,所有調風擋板仍可維持在原開度,只有準備點火的燃燒器的調風擋板可能需要關小以建立初始點火條件;如果有些鍋爐需要風箱與爐膛維持一定的差壓才能得到吹掃及點火的湍流度,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的方法是將所有燃燒器內的調風擋板(調風器)的開度放在中間位置(即點火的位置),當燃燒器或每組燃燒器已經點著后,立即逐漸將其調風器開到正常運行的位置。h)鍋爐從啟動到帶初始負荷,均應將所需要的燃燒器的調風擋板一直處于開啟狀態,并維持其通風量相當于吹掃風量,直到由于

56、負荷需要而增加風、煤量為止。這樣做不但可保證在啟動期間爐膛一直處于富空氣的氣氛,而且在爐膛建立一個最低的風速,以防止可燃物積聚。i)觸發準備點火的一個或一組燃燒器的點火火花,然后打開該單個點火器的安全關斷閥,如果第一個點火器在10s內不能建立穩定的火焰,則應關閉其安全關斷閥,查明點火失敗的原因并加以消除,當風量一直維持在吹掃風量,可不必進行再吹掃,但必須至少等待1min以后,才能再次點火;禁止在沒有查明和消除點火失敗的原因之前就試圖重復點火。j)對于直吹式制粉系統,在給煤機停運的情況下,應打開煤倉和給煤機之間的所有閘門,并確認給煤機能得到煤的供應。對于貯倉式制粉系統,應打開煤粉倉與給粉機之間的

57、閘門。k)確認點火器正在燃燒并有足夠的點火能量去點燃主燃燒器。直吹式制粉按制造廠說明書的規定啟動磨煤機。l)安排直吹式制粉系統啟動投入運行時,應考慮投入后能連續運行,不會出現磨煤機已在最低負荷,但仍大于鍋爐的需要,而迫使磨煤機間斷運行。m)直吹式制粉系統磨煤機啟動時,應將所帶的燃燒器均投入運行。除非原設計已采取專門措施,允許部分燃燒器不投入運行。磨煤機啟動后,按預先設定的給煤量啟動給煤機向磨煤機供煤。貯倉式制粉系統啟動給粉機送粉。對于直吹式系統,由于磨煤機內在運行中要有一定的貯煤量,而制出合格的煤粉并送到燃燒器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煤粉從燃燒器噴入爐膛比原煤從給煤機送出要有一定的時間滯后,這

58、一時間的滯后由試驗得知,可以是幾秒鐘或者多達幾分鐘,依設備型式及一次風管道的布置不同而不同。對于貯倉式系統,煤粉由給粉機送出到從燃燒器噴入爐膛的時間,僅取決于一次風管道布置的長度及一次風速,因此只需幾秒鐘,此滯后時間可先估算再由試驗確認。n)確認從主燃燒器噴入爐膛的燃料已點燃。滿意的結果應該是上述的滯后時間之后的10s內點燃。當直吹式系統投入的第一臺磨煤機(或貯倉式給粉機)的燃燒器點火失敗或燃燒器滅火時,則總燃料跳閘必須動作。除非證實失敗或滅火的原因是由于磨煤機系統無煤(或給粉機不下粉),則總燃料跳閘可以不動作,但在恢復供煤(或供粉)前應滿足所有點火條件。o)對于直吹式系統,第二臺和隨后的其他

59、磨煤機投運時,如果任何一個燃燒器不管何種原因點火失敗或滅火,如果制造廠原設計可單獨停用一個燃燒器,則應停用該燃燒器,在查明原因并消除后,可再啟動該燃燒器,但在啟動該燃燒器前,應滿足所有點火條件,如果制造廠原設計沒有措施可單獨停用一個燃燒器,則應停該磨煤機,待查明原因并消除后再啟動。p)建立穩定火焰后,可緩慢將調風器或擋板調整到正常位置,但在調整過程中應注意防止滅火。q)直吹式磨煤機在運行中的負荷應保持在另一臺磨煤機投入時,不致使其負荷下降到允許的低限值以下。r)在運行的直吹式制粉系統中,如果有一臺磨煤機還有燃燒器尚未投入運行,只有:1)確認該燃燒器的煤粉管道中沒有積粉。2)煤粉進入燃燒器時不會

60、在燃燒器內部著火。3)對正在運行的燃燒器的空氣/煤粉比例不會造成大的干擾時,才可將該燃燒器投入運行。否則,應啟動另一臺磨煤機,并將所帶的燃燒器全部投入運行,而停下該臺磨煤機。s)當正在向爐膛送入燃料時,在沒有確認爐膛燃燒正常之前,絕不應將任何燃燒器的點火器投入,因為此時如果有個別燃燒器正處于滅火狀態,即會出現爐膛爆炸。t)當主燃料輸入超過預定最小值后,此時,燃燒器如已能維持輸入燃料的穩定著火,可將點火器停掉。點火器停掉后,必須檢查主燃燒器是否能維持連續的穩定火焰。u)在下述條件滿足后,正常工況用的(為啟動過程特別設計的燃燒調節裝置除外)在線燃燒調節裝置才允許投入使用:1)已經達到規定的最小主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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