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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分析與法律風險(fngxin)防范吳勝春 共五十七頁2說明(shumng)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結構多樣(du yn),問題復雜,政策性強 。 課件請勿外傳 。 講座交流內容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建議。僅代表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機構的觀點。 共五十七頁3主要(zhyo)內容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類別(libi)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趨勢銀信合作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結構與法律關系 與資金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 與資產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非銀信合作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結構與法律關系 銀行理財產品投資者保護與法律風險防范(風險揭示與信息披露)銀行理財產品法律環境及監管政策的爭議問題共五

2、十七頁4一、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種類 (一) 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兩類 1.理財顧問服務銀行服務內容客戶自行決策,自行管理,獨擔風險。與一般性的業務咨詢(zxn)活動和居間如何區別? 對客戶進行分層 簽署財務顧問合同 2. 綜合理財服務客戶對銀行進行委托和授權銀行按照與客戶的約定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主要屬于綜合理財服務。共五十七頁5一、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種類(二)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分為三類1.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商業銀行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諾支付最低收益與儲蓄存款產品的

3、區別 不得無條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收益率,應當是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期限調整(tiozhng)、幣種轉換)。共五十七頁6一、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種類(二)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不同進行的分類 2.保本浮動收益理財(l ci)計劃 商業銀行保證本金支付,不保收益。 3.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商業銀行不保證本金安全,也不保證收益。 共五十七頁7一、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種類(三)按照投資標的不同進行分類 1.債權類理財產品 債權類理財產品通常是指銀行設計發行理財產品,將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債權類資產。 (1)債券(zhiqun)類理財產

4、品 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債券。 (2)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存量或增量信貸資產(含票據資產)。 (3)應收賬款類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的募集資金投資于企業的應收賬款。 共五十七頁8一、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種類(三)按照投資標的不同進行的分類 2.股權類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基金、 股票、 股權和 股權收益益權。 股權收益權的法律性質 目前,股權收益權內涵無明確(mngqu)法律規定。 股權收益權屬于合同上的債權,其內涵取決于合同的約定。 共五十七頁9一、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種類(三)按照投資標的不同進行的分類 2.股

5、權類理財產品 股權類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范圍 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境內公開交易(jioy)的股票或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jioy)的股份,商業銀行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高資產凈值客戶的投資需求此限。(銀監發200965號) 銀信合作產品投資于權益類金融產品,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應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銀監發2009111號) 2010年8月10日銀監發2010年72號規定,“投資類銀信理財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是否適用于高資產凈值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 滿足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確定的合格投資者標準是否即為高資產凈

6、值客戶?“家庭金融總資產100萬” or “家庭金融凈資產100萬”? 共五十七頁10一、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種類(三)按照投資標的不同進行的分類 3.另類投資類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所募資金投資于特殊的實物或非實物商品的理財產品。 投資者可要求以貨幣形式兌付理財產品本金與收益,也可選擇所投資的另類資產來兌付理財產品本金與收益。 4.資產組合類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所募集資金組合投資于債權類資產、股權類資產、資本市場或其他實物或非實物商品的理財產品。 5.結構類理財產品 該類產品主要通過金融衍生工具(調期、期權(q qun)),掛鉤國際金融市場標的(利率、匯率、指數、股票、商品)

7、,理財產品投資者的收益主要取決于產品所掛鉤標的在未來的走勢。 共五十七頁11二、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發展趨勢 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重點,一直在爭議中發展(fzhn)。 (一)理財產品是否破壞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是否投資于宏觀調控限制的行業和領域? 2004年銀行理財產品發行了123款(來源: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產品中心) 2011年建行理財產品共發行4036期,累計募集資金4.78萬億元,實現收入 75億元 ,年末余額6926億元。 截止至2012年6月30日,共設計發行理財產品2253期,募集資金2.52萬億

8、元,理財產品余額6504億元。 共五十七頁12二、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發展趨勢 (二)理財產品是否屬于“銀子銀行業務”規避了監管? 有觀點認為,理財產品屬于影子銀行業務,資金池運作的理財產品本質上是“龐氏騙局”。 發行理財產品前,必須提前向銀監會報告(bogo)。理財產品納入央行的社會融資總量的統計口徑。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經營范圍內的業務,為何界定為“影子銀行業務”? (三)理財產品的銷售是否信息披露不充分誤導消費者? 理財產品發生虧損后,投資者以信息披露不充分為由,要求銀行賠償。 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到何程度,才是充分的信息披露? 銀行的信息披露符合銀監會的要求,是否就

9、達到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共五十七頁13二、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發展趨勢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yw)發展的根本原因有三方面: (一)市場不缺資金 企業或個人的財富不斷增加,資產保值增值的需求日益旺盛。 (二)民間存在大量的融資需求 因為信貸規模的管制,有的企業無法從銀行融資。 因為資金用途的管制,有的企業無法從銀行融資。 (三)銀行需要拓展中間業務 隨著利率的市場化,銀行不能不能單純依賴存貸款利差而發展,必須拓展中間業務。 共五十七頁14三、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法律結構概述(一)銀信合作的理財產品 與資金信托(xntu)對接的理財產品(以理財資金設立資金

10、信托(xntu)) 與資產信托對接的理財產品(以理財資金購買資產信托的受益權) 銀信合作的銀行理財產品是主流,打通了傳統商業銀行業務與資本市場之間的界限。 銀信合作理財產品需要同時遵循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和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兩方面的監管規定(部門規章),同時涉及諸多部門法。 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法律結構設計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界定復雜。共五十七頁15三、商業銀行(shn y yn xn)理財產品法律結構概述(二)非銀信合作的理財產品 2010年8月5日,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銀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072號文)對銀信合作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限規模(gum) 進表 限PE 限開放式銀信合作理財產品

11、 限制消極信托 銀行不得不研發非銀信合作的理財產品; 信托公司加快發展非銀信合作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利用有限合伙制度進行信托投資。 共五十七頁16三、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法律結構(jigu)概述 (三)銀行與理財產品投資者的法律關系 銀行與理財產品投資者的簽署的理財協議,為客戶理財,主要通過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fngxin)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進行界定。 不同的觀點:委托代理關系 銀監會答記者問: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代理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服務,是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一種個性化、綜合化服務。信托關系委托關系 共五十七頁17三、商業銀行(shn y yn

12、xn)理財產品法律結構概述 (三)銀行與理財產品投資者的法律關系(續) 銀行與理財產品投資者的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 委托與代理是相互獨立的法律制度(zhd)。 就銀行與理財產品投資者的法律關系而言,銀行與理財產品投資者可能存在委托合同卻不存在代理權授予關系,也可能同時存在委托合同和代理權授予關系,這取決于交易結構的設計。 共五十七頁18三、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法律結構(jigu)概述 (四)信托(xntu)公司運用信托(xntu)資金、管理或處分信托(xntu)財產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 信托公司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

13、取決于信托資金運用方式,或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例如: 1.借貸法律關系 2.股權轉讓法律關系 3.資金保管法律關系 4.貸款服務法律關系 共五十七頁19四、與資金信托(xntu)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一)銀行理財產品與資金信托的對接 1.資金信托的含義與種類 資金信托又稱“金錢信托”,指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ynyng)或處分的行為。 單一資金信托 :委托人為一人 集合資金信托:委托人為兩人以上 2.銀行理財產品與資金信托的結合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銀行作為資金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與信托公司設立

14、資金信托;對于該資金信托項下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商業銀行應按照理財協議的約定向客戶支付。共五十七頁20四、與資金信托(xntu)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 (二)與資金信托對接(du ji)的銀行理財產品法律結構共五十七頁21四、與資金信托對接(du ji)的銀行理財產品 (二)與資金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法律(fl)結構 核心交易環節及合同結構委托理財合同資金信托合同信托貸款合同或信托投資合同委托理財合同項下的兌付共五十七頁22四、與資金信托對接(du ji)的銀行理財產品(三)與單一資金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法律結構 銀行與信托公司的法律關系為,商業銀行作為該資金信托的唯一的委托人和唯一的受益人。

15、對于該資金信托項下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商業銀行應按照理財協議的約定向客戶支付。法律適用 對于單一資金信托,原則上不適用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施行(shxng))的規定。 銀信合作產品投資于權益類金融產品或具備權益類特征的金融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必須是 “合格投資者”(銀監發2009111號)。共五十七頁23四、與資金信托(xntu)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四)與集合資金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可以選擇的法律結構 結構一(委托代理法律關系):由理財產品的投資者作為集合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而商業銀行則作為理財產品投資者的代理人,與信托公司簽

16、署資金信托合同。 結構二(委托非代理法律關系):由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委托銀行理財,銀行作為作為集合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與信托公司簽署資金信托合同。結構二為主流模式。 選擇結構一還是結構二?考慮銀行的風險 考慮集合信托自然人人數的限制(xinzh) 對于集合信托計劃項下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商業銀行應按照理財協議的約定向理財產品投資者支付,理財產品投資者亦應按照理財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風險。 共五十七頁24四、與資金(zjn)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三)與集合資金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法律適用 理財產品必須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關于集合資金信托設立的規定: (1)

17、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應當是 “合格投資者”(銀監發200965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七條); 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shungfng)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共五十七頁25四、與資金(zjn)信托對接的銀行理

18、財產品(三)與集合資金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法律適用 理財產品必須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關于集合資金信托設立的規定: (2)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商業銀行向自然人募集資金后作為委托人參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自然人人數是否受此規定限制? 2009年12月14日銀監發2009111號文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銀信合作產品投資(tu z)于權益類金融產品或具備權益類特征的金融產品(無論是單一資金信托還是集合資金信托)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必須是上述“合格投資者 ”。 共五十七頁26五、

19、與資產(zchn)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 (一)資產信托 資產信托,指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ly)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行為。 資產信托可分為自益資產信托和他益資產信托 。 共五十七頁27五、與資產信托對接(du ji)的銀行理財產品 (二)與資產信托對接的理財產品的法律結構 商業銀行作為理財產品投資者的代理人,將理財資金交付給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交付給資產信托之委托人; 理財產品投資者因為付出了對價,從而獲取信托受益權(理財產品投資者充當信托關系(gun x)中的受益人共有一個信托受益權?); 信托受

20、益權項下產生的現金流,用于理財產品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的兌付。 銀行可否不作為代理人而作為資產信托的受益人? 共五十七頁28五、與資產(zchn)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 (二)與資產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法律(fl)結構共五十七頁29五、與資產信托(xntu)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 (二)與資產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法律結構 核心交易環節發行理財產品他益資產信托的設立(shl)理財產品投資者獲得信托受益權理財產品兌付共五十七頁30五、與資產信托(xntu)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 (三)理財產品投資者的法律地位 理財產品投資者如何成為資產信托的受益人設立他益信托類型的資產信托 委托人和信托公司設立的資產信托

21、為他益信托,使理財產品投資者成為信托受益人。 商業銀行作為理財產品投資者的代理人,將理財資金交付給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交付給資產信托之委托人,理財產品投資者付出(fch)對價獲取信托受益權(理財產品投資者是否共有一個信托受益權?)。 不適用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 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是否應當是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銀監發2009111號文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銀信合作投資于權益類金融產品或具有權益類特征的金融產品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必須是 “合格投資者”。共五十七頁31五、與資產信托對接(du ji)的銀行理財產品 (四)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 信托

22、設立后,信托財產歸屬于誰?換而言之,以所有權設立信托是否必須將所有權移轉給受托人?以債權設立信托是否必須將債權移轉給受托人? 信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tdng)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歸屬于誰?我國信托法的規定不明確。 實務做法:使信托財產在法律上歸屬于受托人,并使之區別于受托人的自有資產。 共五十七頁32五、與資產信托(xntu)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 (五)資產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所受的政策限制 2009年12月14日銀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

23、信合作(hzu)有關事項的通知(2009111號文)規定:“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 實踐中的變通方式: 設立單一資金信托,用于購買非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轉讓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 限制理財產資金投資于信貸資產: 2010年12月3日銀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11號文)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信貸資產轉讓和銀信合作業務的各項規定,不得使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 共五十七頁33五、與資產(zchn)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 (五)資產信托對接的銀行理財產品所受的政策限制 限制理財資金投資于

24、銀行票據資產: 銀監發201176號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王華慶紀委書記在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座談會上講話的通知指出:“部分銀行將銀行票據融資排除在信貸資產之外,不經過信托公司直接將理財產品投資于銀行票據資產,違反了銀監會關于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的規定。”“商業銀行應及時糾正此類問題”。 實踐中的新模式: 商業銀行不利用信托通道,以理財資金受讓企業未貼現(tixin)商業票據的受益權(銀行承兌或商業承兌的未貼現商業票據),要求企業將票據質押給銀行。 金融創新中,法律結構設計極重要,必須靈活掌握運用法律和監管政策。共五十七頁六、非銀信合作(hzu)理財產品法律結構 (一

25、)交易模式不斷調整或創新 交易模式的調整是為了適應監管規章不斷更新。 理財產品迅猛發展引發監管部門對銀行理財產品進行了頻率高、范圍廣的監管和調控。 據不完全統計,涉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即有50余項,自2008年至今,各種通知、窗口指導頻繁下發。 一個監管規定出臺,銀行則需要針對(zhndu)監管規定對交易模式進行調整,對已有的法律文本進行修改。34共五十七頁六、非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法律(fl)結構 (二) 委托貸款模式的法律結構與法律關系委托理財法律關系委托貸款法律關系理財本金和收益的兌付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模式? 銀監會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管理,即融資業務余額占銀信合作余額的比例不超

26、過30% 法律設計中關注的問題: 理財產品發行銀行作委托人?理財產品投資者作委托人? 以理財產品發行銀行所屬分支機構或其他銀行作為受托人?繞開信托開展委托貸款理財業務,屬于“規避銀信合作監管新規”的理財模式, “商業銀行不得大眾化的客戶發行標準化的理財產品來發放所謂的委托貸款,進行變相(binxing)的監管套利。”銀監發201176號35共五十七頁六、非銀信合作(hzu)理財產品法律結構(三) 信托受益權受讓模式的法律結構與法律關系資金信托法律關系委托理財法律關系信托受益權轉讓法律關系 銀行(ynhng)以信托受益權產生的現金流扣除費用后向理財產品投資者兌付 36共五十七頁六、非銀信合作理財

27、產品法律(fl)結構(三) 信托受益權受讓模式的法律結構與法律關系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模式? 銀監會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管理,即融資業務余額占銀信合作余額的比例不超過30%。 法律設計中關注(gunzh)的問題: (1)這種模式是否仍屬于銀信合作的范疇? (2)這種模式是否還能開展? “近期部分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以受讓信托受益權之名行貸款之實,規避銀信合作新規,變相逃避監管,滿足表外融資需求目。” 銀監發 201176號 “商業銀行在開展信托受益權業務時,應嚴格遵守關于銀信合作的各項相關規定,不得繞過信托開展信托受益權業務”。銀監發201176號37共五十七頁六、非銀信合作理財

28、產品法律(fl)結構 (四) 股權受益權模式的法律結構(jigu)與法律關系委托理財股權受益權轉讓股權受益權回購銀行以回購款向理財產品投資者兌付本金和收益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模式? 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合作理財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 法律設計中關注的問題:“股權受益權”能否受到法律的認可? 是否會被認定為股權質押貸款? 是否會被認定認定為“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有違監管實質?38共五十七頁六、非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法律(fl)結構 (五) 委托收購類理財產品模式的法律結構與法律關系委托理財轉委托銀行接受理財產品投資者的委托,將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委托給收購方

29、(銀行代理理財產品投資者集合體?)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股權轉讓或資產轉讓理財產品兌付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模式? 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合作理財業務(yw),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 法律設計中關注的問題:是否違反公司法中有關股東人數(50人以下)限制? 是否屬于自然人集合式委托貸款?是否會被認定為“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 ?39共五十七頁六、非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法律(fl)結構 (六) 開放式理財產品模式 銀行不借助信托公司,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直接將募集資金投資于可依法投資的資產。理財產品產品項下設置申購贖回機制,設置不同且獨立的開放安排,例如可將每天、每7

30、天等時段設置為固定的開放周期,并以此分別設置開放日。投資者在開放日進行申購贖回。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模式? 銀監會201072號文針對銀信合作的理財產品要求,“對設計為開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類、融資類或含融資類業務的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公司信托產品,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資金申購,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法律設計中關注的問題: 表面上不屬于銀信合作的理財產品,但是否(sh fu)有違監管實質?40共五十七頁41七、銀行(ynhng)理財產品中的投資者保護(一)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平衡問題 1.風險匹配原則 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zh nn)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能力

31、評級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在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系。(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2.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 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共五十七頁42七、銀行(ynhng)理財產品中的投資者保護(一)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平衡問題 3.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 (1)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 商業銀行應當(yngdng)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

32、,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分。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應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27條) (2)評估方式及持續性評估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應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28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商業

33、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28條)。 共五十七頁43七、銀行(ynhng)理財產品中的投資者保護(一)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平衡問題 4.產品適合度評估(pn ) 2008年4月3日(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47號): 商業銀行在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前,應“針對不同的理財產品設計專門的產品適合度評估書,對客戶的產品適合度進行評估,并由客戶對評估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以避免錯誤銷售。 銀監會2009年7月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65號)第五條:“商業銀行應將理財客戶劃分為有投資經驗客戶和無投資經驗客戶,并在理財產品銷

34、售文件中標明所適合的客戶類別;僅適合有投資經驗客戶的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得向無投資經驗客戶銷售。” 有無投資經驗的標準?是否商業銀行自行把握? 無投資經驗客戶能否購買僅僅適合有投資經驗的客戶的理財產品?是否簽署風險承擔確認書即可購買? 無投資經驗客戶購買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是否仍為5萬元? 共五十七頁44七、銀行(ynhng)理財產品中的投資者保護(二)風險揭示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問題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 (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9條) 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

35、算的主要依據,避免低估虧損的可能性。(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40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chxin)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共五十七頁45七、銀行(ynhng)理財產品中的投資者保護(二)風險揭示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

36、和結果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宣傳和介紹材料中應在首頁最醒目位置揭示風險,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2008年4月3日銀監辦發200847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的風險揭示書,必須揭示“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并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gunl)辦法第16條) 共五十七頁46七、銀行(ynhng)理財產品中的投資者保護(三)信息披露投資范圍及投資資產種類的披露。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并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

37、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qngkung)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20條) 按月提供理財產品賬單。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個人理財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共五十七頁47七、銀行(ynhng)理財產品中的投資者

38、保護(三)信息披露按季提供市場表現情況報告。商業銀行應按季度準備理財(l ci)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個人理財業務管理辦法第29條)兌付或終止時提供收益情況報告。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個人理財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托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 披露方式。商業銀

39、行在未與客戶約定的情況下,在網站公布產品相關信息而未確認客戶已經獲取該信息,不能視為其向客戶進行了信息披露。(2008年4月7日銀監辦發200847號第四條)共五十七頁48八、銀行理財產品法律(fl)環境評價(一)理財產品與信貸市場的關系 1.用理財資金進行融資的監管套利問題(規避信貸規模限制) 2.理財產品中信托貸款(di kun)利率的管制問題 3.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的監管變遷從限制到禁止 (1)信貸資產轉讓的限制 限制回購與擔保 銀信理財產品中,銀行與信托公司所進行的交易應當是“潔凈交易”, 應當采取買斷方式,且銀行不得回購。 (2008年12月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第27條 ) 銀

40、行不得為信托產品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2008年12月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第26條 ) 共五十七頁49八、銀行理財產品法律環境(hunjng)評價(一)理財產品與信貸市場的關系 3.銀信合作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的監管變遷從限制到禁止(jnzh) (1)信貸資產轉讓的限制 限制理財產品發行行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的轉讓(銀監發2009 111號文) 限制分割轉讓 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應符合整體性原則(銀監發2009113號),投資的信貸資產應包括全部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共五十七頁50八、銀行理財產品法律(fl)環境評價 (一)理財產品與信貸市場的關系 3.銀信合作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的監管變遷從限

41、制到禁止 (1)信貸資產轉讓的限制 相互沖突的信貸資產管理政策信托公司還是銀行對信貸資產進行管理?銀監會強制信托公司行使貸后管理職能是否妥當? “在銀信合作受讓銀行信貸資產、票據資產以及發放信托貸款等融資業務中,信托公司不得將資產管理職能委托給資產出讓方或理財產品發行銀行。信托公司將資產管理職責委托給其他第三方機構的,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監管部門事前報告。” ( 銀監發2009 111號文第二條)。 信貸資產轉出方(銀行)接受轉入方(信托公司)的委托,進行信貸資產的日常管理和權利追索的,應明確(mngqu)雙方的委托代理關系和各自的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銀監發2009113號)。 限制信托公

42、司開展消極信托業務,信托公司要嚴格履行“后續管理”職責。信托公司在開展銀信合作過程中,應堅持自主管理原則,不得開展通道類業務,信托公司要嚴格履行項目選擇、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后續管理職責。( 2010年8月10日銀監發2010 72號文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五條)共五十七頁51八、銀行(ynhng)理財產品法律環境評價 (一)理財產品與信貸市場的關系 3.銀信合作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的監管變遷從限制到禁止(jnzh) (2)禁止信貸資產的轉讓 2010年12月3日銀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11號文)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

43、遵守信貸資產轉讓和銀信合作業務的各項規定,不得使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 是否存在監管過度問題?共五十七頁52八、銀行(ynhng)理財產品法律環境評價(二)理財產品與資本市場的關系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類理財產品的變遷 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gufn)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0706銀監發200965號) 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對于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

44、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如何界定高資產凈值客戶? 依據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之規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是否即“高資產凈值客戶”? “家庭金融總資產100萬” or “家庭金融凈資產100萬”? 如何界定私人銀行客戶? 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并簽字確認。 2010年8月10日銀監發2010年72號規定,“投資類銀信理財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是否適用于高資產凈值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 適用于所有客戶,因為新法優于舊法,且銀監會未進行例外規定。共五十七頁53八、銀行理財產品法律(fl)環境評價(三)信托公司股權投資與貸款的區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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