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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CS 27.140CCS P 55DB33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T 23612021 河(湖)長制工作規范Operation code for river(lake) chief system 2021 - 09 - 22 發布2021- 10 - 22 實施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 布DB33/T 23612021前言本標準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標準由浙江省水利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美麗浙江建設領導小組“五水共治”(河長

2、制)辦公室、紹興市五水共治工作領導小組(河長制)辦公室、浙江省長三角標準技術研究院、紹興市標準化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炯、王巨峰、彭洪、何斐、孫炎松、鄧銘庭、丁飛躍、方林苗、孫一棟、馬赫、王力維。 I PAGE 7 PAGE 6 DB33/T 23612021河(湖)長制工作規范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河(湖)長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內容和實施要求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河(湖)長制工作。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河(湖)長制 river(lake)chief system在相應水域設立河(湖)長,由河(湖)長對其責任水域的治理、保護

3、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責任水域存在問題的體制和機制。 3.2綠水幣 lucid water credits社會公眾參與治水、護水等工作獲得的一種激勵形式。 基本要求人員隊伍河(湖)長、河長制工作機構參見浙江省河長制規定等有關規定,縣級及以上河(湖)長應設置聯系部門。 應設置省、市、縣、鄉四級雙總河長,并遵循流域統一與分級分段(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設置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組織體系。 河(湖)長調整的,應在到任后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工作交接;縣級及以上河(湖)長調整期間,河(湖)長聯系部門應代為履職;鄉、村級河(湖)長調整期間,鄉級總河長應指

4、定同級負責人代為履職。 宜建立民間河(湖)長、志愿者、網格員等隊伍,采用“綠水幣”的形式,鼓勵與引導公眾參與愛水護水工作。 制度建設縣級及以上河長制工作機構應建立健全工作會議制度、信息報送與共享制度、考核與獎懲制度、工作巡查與督查制度、綠水幣制度等制度。 DB33/T 23612021區域協作機制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應建立相鄰行政區域的聯合協作機制,采取聯合會議、聯合巡查、聯合督查等措施,通過信息共享和聯合管治,實行上下游左右岸的聯動聯防。 信息化平臺建設應構建全面感知、信息共享、上下連通、部門協同、全民參與的河(湖)長制信息管理平臺。平臺應與基層治理綜合信息平臺有效融合。 平臺應包含河(湖)長

5、公示牌、水質水文監測、排污口、取水口、水工程、河湖等級、河湖管理范圍等河湖岸線基礎信息和水質水文、岸線變化等動態數據,以及巡河管理、問題處理、督導考評等功能,實現河湖基本信息全覆蓋、河(湖)長組織體系全面展示、河(湖)長履職在線考評、河湖狀況實時監控、公眾參與充分體現、重點項目全程管控、問題處理全鏈監管。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見附錄A。 實施要求方案與計劃制定省、市、縣級河(湖)長應審定并組織實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報同級河長制工作機構備案。“一河(湖)一策”方案應對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分析,明確治理保護目標和任務,提出治理保護措施,落實責任部門。年度實施計劃應包括治理保護目標、治

6、理保護任務、責任單位、年限和資金等內容。研究部署縣級及以上總河長召開工作會議每年不應少于 1 次,總結部署本行政區域河湖治理和保護工作。 縣級及以上河(湖)長召開專題會議或聯席會議每年不應少于 1 次。會議應總結部署河(湖) 長制重點工作、研究部署“一河(湖)一策”方案、協調解決責任水域的重大問題、落實本級總河長或上一級河(湖)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巡查省級河(湖)長巡查工作每年不應少于 1 次,重點協調和督促解決責任河湖治理和保護的重大問題。 市級河(湖)長巡查工作每季不應少于 1 次,重點協調和督促解決責任河湖治理和保護的重大問題。 縣級河(湖)長巡查工作每月不應少于 1 次,發生重大涉水問

7、題時,應增加巡查頻次。 鄉級河(湖)長巡查工作每半月不應少于 1 次;村級河(湖)長巡查工作每旬不應少于 1 次; 發生涉水問題時,應增加巡查頻次。經縣級河長制工作機構同意,河湖狀況良好、河(湖)長履職盡責的可按上一級河(湖)長巡查頻次執行。 鄉級、村級河(湖)長巡查以現場檢查為主,主要檢查下列內容:非法圍墾河湖、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等非法侵占水域; DB33/T 23612021未經許可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不按許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未經許可和不按許可要求建設涉河項目、修建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等河道違建; 在河湖管理范圍內亂扔亂堆生活垃圾,傾倒、填埋、貯存

8、、堆放建筑、工業、農業、危險等固體廢物; 污水直(偷、漏)排、新增非法排污口、雨水口晴天排水、水體氣味或者顏色異常和水體黑臭; 電魚、毒魚、炸魚以及布設違禁漁具; 河長、排污口等標識標牌設置、維護、信息更新及時性規范性問題; 堤壩、水閘等水利設施損毀、河湖淤積嚴重; 第三方治理養護機構在水質自動監測站保護范圍內投放化學藥劑、生物等,設置曝氣、人工噴泉,采取人工遮擋、填塞、沖水等人為干擾措施; 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網箱養殖、投餌式養殖、旅游、游泳、垂釣,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殘留農藥的,在飲用水域保護區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農膜等農業固廢; 督查通報、經巡查發現、遭媒體曝光、接群眾舉報的各類問題整

9、改到位情況。 各級河(湖)長調整期間或出差、病假等特殊時期可由相關人員代為巡查,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縣級及以上河(湖)長可委托聯系部門相關人員代為巡查; 村級、鄉級河(湖)長由鄉級總河長指定同級負責人代為巡查。 河(湖)長在巡查過程中或巡查任務完成當日,應通過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巡查日志,并存檔備查。巡查日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巡查人員、巡查起止時間、巡查路線等規定內容; 巡查發現的新問題或問題的核查情況; 現場處理結果或初步處理意見; 向上級河(湖)長或河長制工作機構報告問題及處理反饋情況; 向下級河(湖)長或河長制工作機構提出問題處理意見。 問題處理河(湖)長巡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10、超出職責范圍的,立即報告上級河(湖)長,無上級河(湖)長的,應報告上一級河長制工作機構或總河長,并跟蹤處理結果。 問題按照輕重緩急分為輕微問題、一般問題和重大問題三類,問題分類見附錄 B。 輕微問題應在 1 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一般問題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按處理完畢,重大問題應在提出處理意見后 30 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處理難度較大的報上級河長制工作機構同意后可適當延期,河長制工作機構應予以重點督辦。 信息公開在水域沿岸顯要位置設立河(湖)長公示牌,內容包括: 河流(湖泊)名稱; 起止點、長度(面積); 河(湖)長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河(湖)長職責; 工作目標及任務; 監督電話

11、和微信公眾號; 聯系部門、聯系人、聯系方式。 河(湖)長調整、電話更改及其他公示信息發生變動時,應在河(湖)長到任后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更新。公示牌應重復利用。 DB33/T 23612021公眾參與鼓勵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資、科研等形式參與河(湖)長制工作;鄉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宜對河湖水域保護作出約定;宜開展企業河(湖)長、民間河(湖)長等志愿活動。 應實施公眾護水“綠水幣”制度,鼓勵公眾參與護水行動,對公眾參與巡河、發現問題、報送問題、監督治水護水等護水志愿行為予以積分與獎勵。 應設立相應公眾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并處理公眾反饋問題,并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投訴人。 宣傳應加強與宣傳部門

12、、媒體的溝通配合,利用各種形式開展河(湖)長制宣傳活動,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宣傳活動可采用播放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活動進社區、進校園、進機關,河(湖)長講座等方式。 宜組織開展河湖保護主題宣傳活動周,發動全社會參與河湖水域保護工作。 應開展河(湖)長制情況的跟蹤調研,提煉和推廣先進做法、經驗、舉措、政策。 檔案河(湖)長名錄、巡查記錄、重要會議記錄、問題整改記錄等應留存并歸檔。 應推行檔案電子化工作,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應按當地檔案管理要求執行。 DB33/T 23612021附 錄 A(資料性) 工作內容河長制主要工作內容應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生態

13、修復、執法監管等。 湖長制主要工作內容應包括水域空間管控、岸線管理保護、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綜合整治、生態治理與修復、執法監管等。 總河長應對本行政區水域治理和保護負總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治理和保護工作。 最高層級河(湖)長應對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負總責,協調、督促同級有關部門和下級河(湖)長開展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工作。 省級河(湖)長應協調和督促省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河(湖)長解決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的重大問題。 應協調明確跨設區市水域的管理責任,推動建立區域間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 應開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工作。 應指導

14、督促本級相關部門(單位)和下一級河(湖)長履行職責,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應向省級總河長報告年度履職情況。 市、縣級河(湖)長應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責任河湖管理保護與治理規劃,協調解決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的重大問題。 應推動建立區域間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督促下一級河(湖)長及本級相關部門處理和解決責任河湖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應開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工作。 應指導督促本級相關部門(單位)和下一級河(湖)長履行職責,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應向本級總河長和上一級河(湖)長報告年度履職情況。 鄉級河(湖)長應對責任水域進行巡查,及時處理發現

15、的問題。 DB33/T 23612021應對超出職責范圍的問題,履行報告職責,并配合上級河(湖)長、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河湖問題清理整治或執法行動。 應對村級河(湖)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與考核。 應向本級總河長和上一級河(湖)長報告年度履職情況。 村級河(湖)長應履行河湖巡查職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A.8.2 對超出職責范圍的問題,應履行報告職責。 應督促落實責任水域日常保潔、護堤等措施。 宜整合網格員、保潔員、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加強巡查與宣貫,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水域保護義務以及相應獎懲機制作出約定。 河長制工作機構應實施河(湖)長制工作的指導、協調、分派和監督,組織制定實

16、施河(湖)長制的管理規定。 應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內河湖治理保護工作,制定本行政區治水管水責任工作清單。 對同級河(湖)長交辦事項及公眾舉報投訴事項進行分辦,應督促相關部門或下一級河(湖) 長及時處理。 應向同級總河長、河(湖)長及相關主管部門通報本級行政區域水域治理和保護進度和河(湖) 長履職情況。 應對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應建立完善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 應開展河(湖)長培訓與河(湖)長制工作宣傳。 縣級及以上河長制工作機構組織對下一級河(湖)長進行評價與考核。 河(湖)長聯系部門應協助河(湖)長制定和督促落實責任水域的“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工作、做好對下一級河(湖)長監督與考核工作等。 DB33/T 23612021附 錄 B(資料性)河湖巡查發現問題分類表河湖巡查發現問題分類見表B.1。 表 B.1 河湖巡查發現問題分類表序號 問題程度 問題類型 1 輕微問題 出現 10 平方米以下的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傾倒、填埋、貯存、堆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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