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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大學(bi jn d xu)學生會常務(chngw)代表委員會組織條例(tiol)(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屆學生會常代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屆學生會常代會第十二次全體會議最后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北京大學學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的基本制度,保障會員的權利和學生會的民主,推進依章治會,根據學生會章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常務代表委員會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學學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是學生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權力機構,由常代會委員組成,代表學生會全體會員。每屆常代會的任期為兩年,自學代會閉會時起,至下一次學代會召開時止。第二章 常務代表委員會的
2、組織和職權第三條 【常代會會長團】常代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三人。會長、副會長從常代會委員中選舉產生,組成常代會會長團。常代會會長團中應有一人為醫學部會員。常代會會長主持常代會日常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每期常代會會長團的任期為一年,自學生會換屆或中期調整之日起,至下一次學生會換屆或中期調整之日止。補選產生的會長團成員任期自當選之日起。第四條 【常代會會長(hu chn)團成員的辭職】常代會會長團成員辭職(c zh)的,應向常代會全體會議提出書面辭呈。辭職在常代會全體會議發布公報時起生效。若由于緊急情況,常代會會長團辭職時將造成(zo chn)嚴重后果,則經常代會主任會議提議、常代會全體會
3、議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的,全體會議可將辭職擱置,待緊急情況消除后再予批準并發布公報。在常代會全體會議就辭職發布公報之前,辭職者繼續履行職責。第五條 【常代會會長團成員的自動卸職】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喪失北京大學學籍或辦理休學、停學的,視為自動卸職,由會長團向常代會主任會議通報,在主任會議向全校發布公告時生效。第六條 【常代會全體會議】常代會通過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學生代表大會和臨時學生代表大會,向大會提出有關學生會工作的提案;(二)解釋學生會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三)向學代會提出章程修正案;(四)制定、修改學生會基本條例;(五)選舉和補選常代會會長、副會長;(六)在不召開學代會的年份
4、選舉執委會主席團;(七)在執委會主席、副主席缺任時進行補選;(八)根據常代會會長團的提名,審議并任命常代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和職能部門負責人;(九)根據執委會主席團的提名,審議并任命執委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十)罷免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十一)監督并考核執委會主席團和常代會、執委會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十二)審議和批準常代會、執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十三)審議和批準學生會財務預算,審查學生會經費使用情況;(十四)審議(shny)學代會代表在學代會預備期間,經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會委員,或四名或四名以上(yshng)學代會
5、代表聯名或附議,就學生會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學代會議程(ychng)的提案;(十五)審議常代會委員、常代會各專門委員會、常代會主任會議和執委會主席團就學生會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十六)在必要時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和質詢并成立相關的調查委員會,在調查和質詢中取得學生會的一切相關機構、個人的協助,并根據調查和質詢的結果作出決議;(十七)決定學生會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行使學代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條 【常代會主任會議】常代會會長、副會長和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常代會主任會議。包括會長在內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主任會議成員出席會議,主任會議方得召開。第八條 【常代會主任會議的職權】常代會主任會議行使
6、下列職權:(一)召集常代會全體會議,確定會議議程;(二)向常代會提出學生會基本條例的草案或修訂草案; (三)向常代會提出關于學生會工作的提案;(四)監督學生會基本條例的實施;(五)領導常代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六)維護會員權益,以提案報告、召開見面會等各種方式收集并向學校相關部門反映會員提出的對學校建設發展事項的意見建議;(七)聯系各院系學生會的權力機構;(八)接受會員對于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常代會委員及其助理或學生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失職、瀆職、違紀、不符合任職的資格條件或其他不當行為的舉報,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或委托常代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職能部門進行調查,并作出相應處理。(九
7、)處理常代會其他重要日常事務。在每期常代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zhrn)委員產生以前,常代會會長團代行主任會議的職權。第九條 【常代會專門(zhunmn)委員會】常代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rugn)專門委員會,分工負責常代會各項專門性工作。委員會的設置由常代會全體會議決定。專門委員會由常代會委員組成。每位常代會委員應根據意愿選擇參加一個或兩個委員會。會長團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常代會委員意見對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進行調劑。會長團成員不參加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主任委員由會長團從各專門委員會委員中提名,常代會全體會議通過并任命。各委員會經主任委員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或經主
8、任會議要求,可以召集會議。第十條 【常代會專門委員會的職權】常代會專門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常代會或其主任會議交付的提案,并在審議結束后提交報告;(二)向常代會提出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提案;(三)就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和質詢;(四)學生會其它規章中補充規定之職權。第十一條 【常代會各職能部門】常代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負責常代會各項工作的具體執行。各職能部門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經公開選拔產生部長(主任),在會長團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會長團負責。第十二條 【常代會專門委員會、職能部門設置的變更】常代會如需變更專門委員會和職能部門的設置,應由會長團提出,經常代會全體會議審議
9、批準。會長團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向常代會提出職能部門設置的變更之前先行招聘其負責人,但應在招聘前向常代會委員通報相關變更情況,并在常代會全體會議批準該項變更后向其提名該部門負責人人選。第十三條 【職務設置(shzh)的限制】常代會內除設立會長、副會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常代會委員及其助理(zhl)、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之外,不得設立其他職務。常代會的任何職務均不得(bu de)由執委會主席團成員或執委會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第三章 常務代表委員會的會議第十四條 【常代會會議議事的基本原則】常代會全體會議、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行使職權均必須召開實體會議;常代會實行合議制,行使各項職權均應經過民主選
10、舉或表決。第十五條 【常代會全體會議的召開】常代會行使第六條規定的職權需召開全體會議。常代會全體會議由常代會主任會議召集。經五分之一以上常代會委員提議,常代會主任會議必須召集常代會全體會議。會長團應根據常代會委員的情況和意見確定召開常代會全體會議的時間,并在全體會議召開前至少兩周將召開時間通知全體常代會委員。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會委員出席或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委托他人出席常代會全體會議,全體會議方得召開。會議主持人應在會議開始前宣布與會常代會委員人數及常代會委員委托他人出席的情況。會議主持人應在會議進行每一次投票表決前清點并宣布在場的常代會委員及被委托人人數。常代會委員或被委托人遲到、早退或
11、中途離場的,不得行使其本應于在場時行使的職權。經會議主持人清點發現在場的常代會委員及被委托人人數低于全體常代會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的,會議自動中止。常代會召開全體會議的公告需提前向全體會員公布。會員有權列席會議。與會議議程有關的人員,經常代會會長團通知,應當列席會議。常代會全體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可以委托副會長主持會議。第十六條 【常代會全體會議的委托(witu)出席規則】常代會委員(wiyun)因故無法出席常代會全體會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全權委托本院系一名會員代為出席會議。常代會委員(wiyun)應優先委托其助理出席。醫學部各臨床醫院的常代會委員在因故無法出席常代會全體會議時,也可以書面形式全權
12、委托醫學部一名出席會議的常代會委員代為出席。被委托人不得為校學生會執委會主席團成員或常代會、執委會職能部門負責人。被委托人沒有權利選舉或補選常代會會長團成員或會長、執委會主席團成員或主席。第十七條 【常代會全體會議的提案審議規則】常代會主任會議、執委會主席團或五分之一及以上常代會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直接列入常代會全體會議議程。常代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提案、學代會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學代會議程的提案和常代會委員提出的一般提案是否列入常代會全體會議議程,由常代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代會全體會議議程的提案和規章草案,經過審議,會議主持人認為需要作進一步調查、完善,暫不適合交付表決的,可提出暫不表決的動議
13、,經與會二分之一以上常代會委員舉手表決贊成的,可責成常代會主任會議待進一步調查、完善,在下一次全體會議上再行表決。在常代會全體會議正式審議前,提案可以撤回。常代會委員可以在全體會議上臨時提出提案,由會議主持人決定是否列入議程。第十八條 【常代會全體會議的發言和動議規則】常代會委員可以在常代會全體會議上就會議討論的問題要求作大會發言,主持人應當準許。列席會議的人員,經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議題在大會上發表意見。主持人應限定發言人的發言時間,發言超時或存在人身攻擊、謾罵挑釁等危害會議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終止發言人的發言。常代會委員就常代會全體會議的程序(chngx)問題提出動議,經會議主持人同意應當
14、交付常代會全體會議舉手表決,并以與會二分之一以上常代會委員贊成為通過。第十九條 【常代會全體會議的表決(bioju)規則】全體會議的表決以與會常代會委員簡單多數通過,但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和常代會會長團成員的罷免案以及(yj)向學代會提出學生會章程修正案需以與會常代會委員三分之二多數為通過。投票表決可采取舉手表決、起立表決、唱名表決、無記名投票表決等形式,具體形式由會議主持人根據情況決定。無記名投票表決應以常代會委員秘密填寫選票并密封、無序投入票箱的形式進行,任何人不得窺視常代會委員的投票內容;會議主持人應確保常代會委員享有秘密投票的條件。第二十條 【未列入常代會全體會議議程的提案處理】常代會各專
15、門委員會提出的提案、學代會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學代會議程的提案和常代會委員提出的一般提案,在提案提出后連續兩次常代會全體會議均未列入會議議程的,不再提交常代會全體會議,由常代會主任會議在一個月內處理、答復,或由常代會主任會議授權執委會在一個月內處理、答復。第二十一條 【常代會委員吁請的提出和處理】常代會委員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就學校工作提出的吁請,由常代會主任會議在一個月內與學校有關部門交涉處理并答復吁請人,或交由執委會在一個月內與學校有關部門交涉處理并答復吁請人。常代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收集、匯總會員關于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吁請,由常代會主任會議在一個月內與學校有關部門交涉處理并公布結果,或交由執
16、委會在一個月內與學校有關部門交涉處理并公布結果。常代會主任會議有責任督促學校有關部門執行商定的關于吁請的處理方案。第四章 常務代表(dibio)委員會委員第二十二條 【常代會委員(wiyun)的產生和任期】常代會委員由各院系學生會組織本院系的校學生會會員(huyun)民主推選產生,每個院系一名。常代會委員對會員負責。每期常代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任。第二十三條 【常代會委員的資格條件】常代會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法校紀;(二)品行端正,團結同學,工作能力強;(三)自取得北京大學學籍以來所修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或專業選修課(不含雙學位或輔修課程)從未不及格;(四
17、)自取得北京大學學籍以來從未受過學校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五)就任時不是校學生會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執委會職能部門負責人或院系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取得北京大學學籍的第一個學期有一門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或專業選修課不及格,后經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約束,不因此喪失常代會委員任職資格。第二十四條 【常代會委員的選舉和登記】常代會委員的選舉和登記程序如下: (一)常代會會長團主持常代會委員的登記工作,在每年學生代表大會或學生會中期調整至少一個月前統一通知各院系民主推選新一期常代會委員;(二)各院系在校學生會常代會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院系學生代表大會產生本院系校學生會常代會委員;(三
18、)登記準備期為常代會會長團統一發出通知后兩周,各院系在此期間內完成推選,并在推選完成后兩日內將推選情況和新一期常代會委員的資格情況報告會長團,由會長團進行登記;(四)常代會會長團在登記準備期結束、完成對各院系新一期常代會委員的登記后,將新一期常代會委員向全體會員公示至少一周。根據上述規定,逾期未選出新一期常代會委員(wiyun)或未將當選者報告常代會會長團的院系,本期常代會委員空缺。第二十五條 【常代會委員選舉(xunj)的監督和重新推選】常代會會長(hu chn)團在登記準備期和公示期內對院系推選常代會委員的程序和新一期常代會委員的資格進行監督。 常代會會長團在公示期內接受全體會員關于院系推
19、選常代會委員的程序和新一期常代會委員的資格的舉報,并在接到舉報后進行調查。根據上述規定,常代會會長團在登記準備期和公示期內查出當選的常代會委員違反選舉紀律或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在院系在學生代表大會或學生會中期調整之前重新推選產生常代會委員。根據上述規定,相關院系在接到重新推選常代會委員的通知后,未能在兩周內完成推選的,本期常代會委員空缺。第二十六條 【常代會委員的就職】在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年份,當期常代會委員在學代會閉幕時卸任。新一期常代會委員同時就職,并召開常代會全體會議選舉新一期常代會會長團。在不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年份,當期常代會委員選舉新一期執委會主席團,并在選
20、舉主席團的常代會全體會議閉幕時卸任。新一期常代會委員同時就職,并召開常代會全體會議選舉新一期常代會會長團。第二十七條 【常代會委員的權利】常代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在常代會全體會議及其內部機構的會議上發言、表決,除非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或校規校紀,不受追究;(二)就學生會工作提出提案;(三)就學生會工作中的問題向學生會干部提出質詢;(四)就學校工作提出吁請,要求學校有關部門給予答復和解決;(五)查閱常代會、執委會文案,了解常代會、執委會日常工作;(六)參加常代會全體會議并參與選舉、表決、討論、質疑,以及就會議程序問題提出動議、就會議討論的實質問題要求作大會發言;(七)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根據第
21、十六條的規定委托他人代為出席。第二十八條 【常代會委員(wiyun)的義務】常代會委員(wiyun)需履行下列義務:(一)聽取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接受會員的監督,向本院系會員介紹學生會工作(gngzu)情況;(二)認真履行職權,參加常代會的會議和工作。常代會委員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常代會主任會議可對其提出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進行停權或罷免。第二十九條 【常代會委員的停權】校本部的常代會委員和醫學部非臨床醫院的常代會委員一期任期內兩次缺席常代會全體會議、醫學部各臨床醫院的常代會委員一期任期內三次缺席常代會全體會議,即被自動停止其作為常代會委員的一切權利。因故無法出
22、席會議的常代會委員可以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委托他人出席會議,但兩次委托記做一次缺席。在一次常代會全體會議上,常代會委員出席會議但遲到、早退、中途離場累計超過一小時者,記做一次委托,超過兩小時的,記做一次缺席;被委托人缺席會議,或出席會議但遲到、早退、中途離場累計超過一小時者,記做一次缺席。常代會委員被自動停權后,由常代會會長團通知其所在院系有權將其罷免。第三十條 【常代會委員的罷免】有常代會委員出現下列情況的,可以對其進行罷免:(一)被查出違反選舉紀律而當選的;(二)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三)拒不履行常代會委員的義務,情節嚴重、
23、影響惡劣的;(四)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對于在學生會換屆或中期調整時及其后新學年第一學期就任的常代會委員,常代會監察委員會應在第二學期開學后對其是否出現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資格條件的情況進行審查,并向常代會主任會議報告審查結果,由主任會議向全體常代會委員進行公示。監察委員會委員的相關情況由主任會議進行審查并公示。罷免案由常代會主任會議提出或由四分之一及以上常代會委員聯名提出,經過(jnggu)常代會監察委員會的調查、質詢和當事人的申辯,由常代會全體會議審議,獲得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會委員同意即獲通過。各院系可以由院系學生會向主任會議(huy)
24、提出罷免校學生會常代會本院系委員的申請,由常代會主任會議審議,獲得主任會議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tngy)即獲通過。根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已被停權的常代會委員,其所在院系在接到常代會會長團的停權通知后,可以直接將其罷免。罷免在該院系學生會向會長團通報時生效。第三十一條 【常代會委員的辭職】常代會委員可以向常代會會長團提出辭職,會長團應將辭職向全體會員公告。辭職在會長團發出公告時生效。第三十二條 【常代會委員的補選】常代會委員因下列原因出現空缺的,其所在院系可以進行補選:(一)因身故、休學、長期外出交流等原因無法繼續在校學業而自然離職;(二)任職期間成為校學生會執委會委員而自然離職;(三)根據第三
25、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常代會全體會議罷免;(四)根據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被所在院系罷免,且提出補選申請時常代會委員人數已不及應有人數的三分之二。常代會委員因下列原因出現空缺的,其所在院系須在該常代會委員自本期就職起至當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止提出補選申請方可進行補選:(一)根據第三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在被停權后被所在院系罷免;(二)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辭職。除上述情形以外,常代會委員空缺,其所在院系不得進行補選。根據上述規定可以(ky)進行補選時,需要補選常代會委員的院系學生會向常代會主任會議提出補選申請并獲得批準后,或主任會議通知該院系進行補選后,補選方可進行。常代會委員的補選程序(c
26、hngx)與選舉程序相同。第三十三條 【常代會委員助理(zhl)的性質】常代會為每位常代會委員設置助理一名,協助常代會委員工作。第三十四條 【常代會委員助理的資格條件】常代會委員助理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法校紀;(二)品行端正,團結同學,工作能力強;(三)自取得北京大學學籍以來所修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或專業選修課(不含雙學位或輔修課程)從未不及格;(四)自取得北京大學學籍以來從未受過學校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五)不是校學生會執委會委員或執委會職能部門負責人;(六)是其所協助的常代會委員所在院系的會員。取得北京大學學籍的第一個學期有一門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或專業選修課
27、不及格,后經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約束,不因此喪失任職資格。第三十五條 【常代會委員助理的產生和任期】常代會委員助理的產生程序如下:(一)常代會主任會議在當期常代會委員就職后的第一學期開學后一周內,通過常代會委員向各院系發布招聘常代會委員助理的通知;(二)常代會委員在其所在院系組織其助理的招聘,并在招聘通知發布后兩周內將招聘結果報告常代會主任會議;(三)常代會主任會議在對被聘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后,統一任命常代會委員助理并向全校公示。常代會委員助理的任期自常代會主任會議任命之日起,至其所協助的常代會委員卸任之日止。第三十六條 【常代會委員(wiyun)助理的職權】常代會委員(wiyun)助理擁有以下職權:(一)協助常代會委員收集所在院系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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