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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 PAGE9 / NUMPAGES9 HYPERLINK :/ 轉型社會中的鄉村自治與法治二(2)鄉村場域與社會資本按照吉登斯的說法:只有在現代民族國家時代的進程中,隨著國家權力日益向村落滲透,公共教育的加強,傳統日益退守并頑固存在,農村價值形式、話語權威才呈多元姿態產生并壯大。話語權威的多元化源于鄉村社會的權力結構和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與其多元化。就辨證唯物論的立場而言,鄉村社會結構的變遷乃是由鄉村經濟結構的分化導引所致,中央政府對農村政策特別是經濟體制方面的策略遞變,乃是鄉村生產方式疇中一項重要的歷史變量。而農村生產關系之體制性突破,引發生產力之新一輪增長,在此生產力增進的流程之中又易引

2、發鄉村生產關系之重組,從而,鄉村社會資源由改革前的政治意識形態獨斷之情形日益不復存在,且該社會資源的表現形態亦呈現多元化,非以前的政治出身、黨員、又紅又專、根正苗紅所能涵蓋。因之,由于社會資源的控制分化導致了農村權力結構日趨多元之情態,令鄉村精英階層的多元化成為可能。按照法國著名思想家布迪厄的社會資本與場域理論,如果以鄉村社會為一個場域進行考察,那么身處于權力場域不同“位置”的鄉村精英,由于掌握與支配著不同的社會資本,往往利用掌握的各種資本或資源為奪取、鞏固和強化在鄉村權力結構中現存之“位置”而不斷爭奪與博弈,從而構造出鄉村權力場域之均衡。鄉村管理中的“共識”才可能在此結構依托之上得以產生。筆

3、者通過考察和思考指出,當前鄉村權力場域中精英主要呈現以下形態:先是那些改革開放進程中“先富起來”的農民,包括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主以與見多識廣的進城打工者等等,他們擁有足夠的經濟資源和由于與外界的廣泛交往而獲致的開闊視野,以致既能摧毀鄉村傳統偶像之威權和地方性知識的統攝,又可脫逾于宗族的福利機制和安全保障機制而取得官方權威之保障,譬如訴訟費用和保險金等的支付。這樣,基于低生產力水平和安全起見而形成的宗族權威失去其輝煌的意義。美國學者加里。貝克爾就認為:在傳統社會中,一個親屬集團就是一個很有效力的“保險公司”,而在現代社會中,血緣關系遠不如傳統社會中顯得那么重要,原因是社會保險替代了家庭保險。36其

4、次,擁有豐富的堅實的“官方資源”或權力資源的農民(譬如領導的戰友,親戚位居顯要,認識“上面”等),有些農民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質的角色,如勞動模、各級人大代表等。37他們的安全意識的形成也由于有較權威的和便捷的保障機制而日趨鞏固,從而能“說得話起”并與宗族保持個性化的獨立。其三,村支書、村主任等官方代理人,這些村民是官方權威在村落中的代理而又別于官方權威,雖然他們在鄉村場域中有“干部”之稱謂。這決定了他們既有獨立的價值立場又與宗族和其他農村精英保持微妙之關。然而,作為與宗族權威相對的一類群體,又有某些農村精英的特點。這種角色的雙重性使他們在鄉村政策的執行中容易陷入不可自拔的角色沖突之中。(3

5、)宗族與村落形態鄉村社會中精英階層的興起,嚴重地削弱了宗族在農村權威群像里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而且由于精英階層來源于不同的宗族、與宗族關系親疏遠近各異,使農村權力格局呈現復雜多姿的模式。主要表現在:其一,在單姓氏的村落中(單一村落),由于宗族權威和精英階層的存在,并各擁有相當的話語權力和民心資源,使得任何一項村落部制度的創制皆要歷經成本頗巨的博弈過程。此博弈只有達到某均衡狀態即:宗族權威、精英、官方代理人三位一體時才可能停止。而且,基層政權往往也愿意在有可能的情況下直接任命或操縱選舉使在宗族中已樹立起威信的人作為官方代理人,從而“便于管理”、“有時搞得掂”。然而,三位一體的村落組織模式雖可能導致

6、制度創制與執行成本最小化,但極容易引起農村中諸如“南霸天”之類的惡性現象,從而族民(公民)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證,為虎作倀,橫行鄉里的封建劣習可能死灰復燃,不利于農村的推進。而且,由同一個村落既執行宗族部的“地方性知識”的規又要遵守官方正式制度的制約,當兩者發生利益沖突時,往往難免國家利益遭受損害。當前,新聞報道中農村的一些“疑難雜癥”大多淵源于此,不能不引人注目。其二,多姓氏村落(復合村落)。由于精英的宗族歸屬性以與各宗族由來以久的競爭和矛盾沖突狀態(該狀態并不必然體現于族斗、族毆等暴力沖突上,更多地表現在宗族文化、宗族偶像和宗族心理層面)使每一個村民天然地擁有兩種身份,即:族民和村民。雙重身

7、份的沖突至為明顯地表現在村事務管理和村選舉的投票取向上。這樣,西方的“經濟人”概念在村民的投票心態和價值推理中不謀而合地體現出來。按單一村落中的選民推理邏輯,族民勢眾的精英最可能推上復合村落的官方代理人位置(村主任等),從而使該宗族權威得以“合法化”。這樣,倘在文明程度較低,各宗族關系緊的背景中,其他宗族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族間正義得不到合理分配,制度外的回應機制可能生效。這在我國落后地區多體現為族斗族毆等。尤其在兩個人口相當或經濟實力或官方資源也相當的宗族組織那里,“他們對話語霸權的控制欲望會使他們始終處于一種對抗狀態”。38當然,這有賴于文明的進程的族間關系的明朗化,更有賴于和法治的輸入。

8、其三,理想型村落。即:宗族勢力平均化、均衡化或宗族觀念已趨于零,或宗族分化極為嚴重,幾乎每個人都代表一個宗族。這種理想狀態也可以從黑格爾氏對“市民社會”的定義中導出,即:“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聯合,這種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和通過維護他們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39這里,黑氏的“抽象普遍性”即指該集合體本身的構成分子間沒有在性的關連,他們的關系只是外在性與工具性的,即:宗族勢力分化后不復存在或其影響幾乎為零。該理想模式或在城市或在經濟發展迅速、人口遷流頻繁的地區可能存在。至于大部分以家族為結構元素的村落只能視之為理想而已。但是,隨著工業化

9、和城市化進程以與經濟建設的推進,傳統農村結構必然經歷深刻的變化,理想農村模式將日愈變為現實。只有在這種模式下的村民,才可能作為真正意義上的公民和法律意義上的選民對村事務進行合法性參與。無論是傳統的回歸還是精英階層的多元化都預示著我國農村的價值結構和權力結構出現新的組合形式。這無可置疑地構筑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制度之理論背景,這要求政府在農村制度的設計和創新上“不應完全忽視文化網絡中的各種資源,而企圖在網終之外建立新的政治體系。”40雖然,我們已建立較有效的基層群眾性自治體制,且賦予其憲法地位上的保障。但是農村中沖突和緊的事件不斷涌現表明了該體制在理論和實踐上的某些斷裂。而這一切在本質上是由國家

10、權力和鄉村社會對“前景”和“后景”位置的設置所決定的。因此它又與對傳統力量的重新審視和定位有關。二、農村自治:傳統與現代的定位“強調傳統力量與新的力量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是必要的?!薄耙驗橹袊洕钭冞w的真正過程,既不是從西方社會直接轉渡的過程,也不僅是傳統的平衡受到干擾而已?!?1費孝通先生的話給我們對傳統的定位提供了公正的參考。民間傳統的復興對農村的制度設計的影響意義重大。而在自上而下的制度設計時,政府應充分利用這部分“知識”以便取得制度上合法性資源,以與敏銳地感受到傳統與現代沖突的脈搏并使之上升到制度設計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上,則顯得尤為迫切。(一)傳統、習慣與其意義“中國政治結合的過程中,用

11、一個合理的和統一的結構來代替參差不齊的傳統結構,看起來比較有理想,但應當考慮到這種替代是否必要,以與花多大代價去實施它”。42可以說,任何制度實施的語境都是具體的特定的,一項普適性制度企圖在特定的制度語境和社會結構中發揮應然性作用,無疑需要因地制宜的策略和實事的品質。否則,任何制度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皆會受到挑戰,公平與正義之價值也只能是形而上之理想而已。尊重鄉土社會的非正式制度完全基于人類認識活動的有限性和多樣性。按照哈耶克的分析,人類知識和智慧的有限是一個基本的事實,人類理性無法掌握全部的知識,因而不能理性地設計未來的發展,人類文明的進步是經驗的,是在大浪淘沙式的不斷有選擇地剔除不適當的行為形

12、成的,任何一種人類行為或知識都是首先局部地自發地出現的,它不是理性設計的結果,而是在同其他方式的共存與競爭中最終通過“社會選擇”而顯示其優越性與適應力,并為人們所采用并占統治地位的。43因此,從知識考古學和文化人類學的視角進行考察,鄉村社會的習慣體系和價值觀念(習慣、風俗、話語)在其特定的時空維度皆存在其相對合理性,它們是特定的鄉村社會的鄉民在特定的文化傳統與生產實踐中無數次博弈所產生的均衡的表達。這些習慣體系和價值觀念的有效性的評判標準“是從某一特殊傳統中發展起來的,它們由意義之共同體中的習俗和信仰來維護,不承認任何其他合法性標準的檢驗?!辈⑶摇霸趥鹘y之外,在地方性之外,不存在衡量特殊性實踐

13、的標準。對于各種知識體系的評判,只能來自于各種傳統的部”。44可以說,任何一個鄉村社會傳統都意味著一個場域的存在,在這個場域之中,鄉民們嚴守著共同的信念,同時有自己共同的慣習、生成框架和價值觀念,并以特定的符號公式體現出來。以新干縣石口村管理習慣為例,在實施正式村級選舉之前,由于該村屬于典型的復合村落,其中氏家族占96%以上,其余為氏氏和氏三姓且為客姓。在未產生“村委會”這一國家法確認的正式管理機構之前,石口村村事務的管理皆由各宗族推選的幾名德高望重或擁有較大話語權力的村民組成村管會,負責解決村和族諸事務。筆者查閱了家中所藏氏家譜,自清末民初以降,莫不如此,村無較大之紛爭,族間交通友善,其樂融

14、融。然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頒布以后,村委會的產生由村民普選,基于筆者對復合村落選舉的闡述,石口村中三個較小宗族迄今再也無人被選入村委會,且分田分地都次于主姓,村族事務的管理困難重重、紛爭不斷,主姓時有逐客之意。姓去年不得已遷回鄰鄉原籍,其他兩姓亦思量引遷之事項。石口村的案例無疑提供了以下探討:即在鄉村社會業已存在和諧有效“合法”的秩序前提下,國家正式制度被強制性地推進到鄉村社會,從而導致鄉村秩序的解體并以該正式制度為框架型構新的統治秩序。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來自何方?它為何能得以發生?力先生對“送法上門”現象的判斷為此提供了較為準確的答案:即“由于種種自然的人文的和歷史的原因,

15、我國國家權力對至少是某些農村鄉土社會的控制是軟弱的”,因此,國家權力總是企圖使其“在權力的邊緣地帶試圖以法律的方式建立起自己的權威,使國家意求的秩序得以貫徹落實。”45但是,不難發現,國家權力的擴無疑建立在一種錯誤的理論邏輯之上,即價值絕對主義和理論兩極化傾向。或者說,對我國農村社會特征的定位產生錯誤所致。(二)鄉村社會的轉型期定位與結構特征自德國社會學大師韋伯以來,在一般的社會學與政治學語域中,傳統與現代久已成為兩套涇渭分明相互對立的價值體系和制度體系。以致影響到國家政權或人文學者面對鄉村傳統的立場策略和行為模式的選擇。我國五四運動的文化立場和文革時期的破除舊傳統的政策便反映對傳統現代二元結

16、構采取的非此即彼的決斷式態度。其遺患延迄今日,有目共睹。當然,韋氏對于現代和傳統的類型學劃分也許只是作為一種理論梳理的必要的學術策略,但是,這種純粹的學術策略一旦被引入政治思維,那么學術與政治的混淆則客觀上必然導致政治領域里傳統與現代在概念上的對立化,使人產生這樣的誤解,即:非徹底摧毀傳統便不能有所謂的現代化。這樣一個誤解基于三個基本假設:第一,傳統與現代之間可以劃出一條涇渭分明的界限。而其實在漢語詞匯中也很難找到反映此中間狀態的概念。第二,現代社會的市場經濟的建立必須建立在傳統的社會格局被打破,舊的文化意識形態消失與新的社會格局和理念建立的基礎之上。當然這一假設涉與到如何認識市場經濟的性質問

17、題,即“工具論”和“本質論”的區分。第三,傳統社會價值與制度框架的存在,很可能導致國家政權全面現代化的失敗。其實,韋伯對現代與傳統的二分法近年來亦受到社會學家們的普遍挑戰。舉其顯著者,據德國著名學者魯道夫對印度的傳統與現代化的研究表明,純粹傳統與現代的分野只是個時間概念。作為意識形態領域中的關鍵性概念,傳統與現代的關系非常復雜,幾近辨證。傳統中存在現代因子,現代中亦存在傳統成分。任何傳統都并非絕對靜止的純粹的封閉的,傳統之中的在矛盾使變革成為可能46.吉登斯曾指出:“傳統是一種將行動的反思監測與社區的時空組織融為一體的模式,它是駕馭時間與空間的手段,它可以把任何一種特殊的行為和經驗嵌入過去、現

18、在和將來的延續之中,而過去、現在和將來本身,就是由反復進行的社會實踐所建構起來。傳統并不是完全是靜態的,因為它必然要被從上一時代繼承文化遺產的每一新生代加以在創造。在處于一種特定的環境中時,傳統甚至不會拒絕變遷,這種環境幾乎沒有將時間和空間分離出來的標志,通過這些標志,變遷具有了任何一種富有意義的形式”。47因此,就鄉土社會的傳統與國家現代化的關系而言,首先承認傳統作為鄉土社會演進理性與秩序的記錄和表達有其合理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這里,合理性主要是針對價值評價而言的,有效性則是針對執行效果而言的。其次,對鄉土社會傳統中的合理因素進行“創造性轉化”(林毓生語),使其符合國家的現代化目標,從而將鄉

19、村社會納入到國家結構之中以實現國家與社會的二元互動,這是勢在必行的道路選擇。其實,單單就人類文明的承繼性和連續性而言,至少在民國以前,我國的鄉村自治和社會秩序保持了長期的高度的穩定性和自足性。民國以降,延迄至今,隨著國家權力向鄉村社會滲透與擴的種種努力,傳統價值與秩序受到沖擊,使鄉村社會一直處于傳統向現代過渡的鮮明的社會特征之中,從而使我國農村具備了全部的轉型期特征。48我國農村所處的轉型期的社會特征,使得國家權力在向鄉村社會推進時必須采取“制度對話”的方式才能得以展開。即在正式制度的設計和推進過程中找到并融合符合該項制度的目標模式和預設價值的本土資源。任何制度的創制與實踐決非抽象的無背景的價

20、值活動。它背后都關涉一個活生生的具體而微的不斷變化的鄉村傳統。本土資源的尋覓,不單單是向歷史典章中尋章摘句,也不是學者們坐而論道式的權威闡釋,而是活生生流動于鄉民生活中實際影響其行為的各種非正式的制度和觀念,這些非正式制度和觀念在與國家制度的碰撞中必然導致官方制度的變遷。在依法治國的社會背景下主要體現在法律制度的實施過程之中。“法律制度在變遷同時獲得人們的接受與認可,進而能有效運作的一條便利途徑,是獲得合法性-即人們下意識的認同的一條有效途徑?!?9農村問題的解決應是哈耶克意義上自由秩序與建構秩序的衍生歷程,忽視這一點,任何制度都無法在鄉村社會獲得其合法性,執行成本與效果也大打折扣。三、農村自

21、治與鄉村(一)農村自治與其辨析在問題的分析之前,有必要對自治的涵義作出初步的界定,根據辭書1989年版的辭海:自治乃是自己管理自己。三國志。志。毛階傳中“太祖嘆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復何為哉?!边@反映了自治一詞的中心涵義。然而,語言是社會契約的全部(利奧塔),自治一詞的定義在不同的學科領域有所不同,涉與到社會語言學中詞語變遷問題。根據??碌挠^點,任何一種對語言結構的分析皆可以尋覓到一種對人進行控制的外在權力體制。這種結構語言學上的闡述昭示了一個語言哲學上的結論,即任何社會結構的變遷都會對處于該變遷區域的慣常語言結構與其承載的意義結構產生影響甚至決定了語言的變遷。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對語

22、言結構的分析和追索可以捕捉到現實社會情境中的權力結構變遷圖景,而且,任何語言都有一種在的自我生成和自我建構能力并以此為基礎型構現實的社會秩序。倘若基于此種立場,任何一種對“自治”的闡釋無疑都具有了相對意義。因此,有學者早就指出,“自治這個概念現在充滿了歷史、經驗和意識形態合理化的容,以致幾乎不可能談論它的核心是什么”。50但是,盡管如此,作為自治的核卻能跨越特定的歷史時期而為人所共識,這是由語言的穩定性與開放性決定的。所謂自治,就是事物按照自身的邏輯規則方法自我管理、不受外來權力性干預的一種狀態、制度和價值觀念的綜合。抽象而言,自治意味著主體自覺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決定的能力,其核心在于村民自

23、主、自律、自由地管理自己。筆者認為,在憲政框架下對“農村自治”的考察具有雙向維度,首先從國家結構角度上講,鄉村自治意味著一個與國家政權相對應的秩序與價值的空間存在,并且國家之整體性政策必須受到鄉村習慣法之過濾方可順利實施。其次,從鄉利角度講,鄉村自治意味著村落部事務之普遍參與,而非個別權威或權威階層如縉紳一手包辦之。此兩項準則構成本文分析憲政型自治的基本框架,無論何者之缺失皆不構成本文之憲政型自治。而作為國家意識形態意義上的自治原則的確立,則需要一個雙重化的過程,一方面,它關涉到國家權力的自我認識和改造,因為鄉村是國家發展的關鍵部分和最后突破口。另一方面,它牽涉到鄉村社會的重新建構與國家權力與鄉村社會的二元結構之劃分,以與對國家行動的方式與界限的重新認識,這是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辨證發展的要求。考諸我國鄉村社會的發展史,由于封建官僚體制只觸與到縣級政權,使得鄉村社會有著長期的自治傳統(以村規民約為標志),并型構了具有時空合理性的鄉村權力結構、權威體系和價值形態。51這對封建帝國政治體制的穩定運作無疑提供了結構嚴謹的基石。以提出“以社會控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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