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公開征求意見稿)目 錄第 一 章 總則第 二 章 常住戶口登記第一節 立戶、分戶登記第二節 出生登記第三節 收養、入籍等登記第四節 注銷、恢復登記第五節 遷移登記第六節 戶口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第 三 章 暫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第一節 暫住登記第二節 居住證管理第 四 章 居民身份證管理第一節 申領、換領、補領第二節 審核、簽發和發放第三節 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第 五 章 人口信息管理第一節 人口信息采集維護第二節 人口信息查詢及共享第 六 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據中
2、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公安部等12部門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是指常住戶口登記、暫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第三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第四條 公民首次申報戶口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公民身份號碼(GB11643)標準,使用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為其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公民身份號碼
3、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第五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六條 公安部負責全國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地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第七條 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由戶口管理崗位在編在職民警負責。公安機關聘用的警務輔助人員,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協助從事戶口和居民身份證事項的受理、信息采集、檔案整理等輔助性工作。第八條 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部門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
4、事項實行首接責任制和民警終身責任制。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拓寬受理渠道,縮短審批時限,提高服務效能,方便群眾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事項。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為推進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提供技術保障,系統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檔案的保管、轉遞、保密、借閱等制度,按照規定期限保存檔案。第二章 常住戶口登記第一節 立戶、分戶登記第十二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登記為家庭戶。居住或者工作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及居民社區
5、的,登記為集體戶。第十三條 家庭戶戶主由戶內成員中合法穩定住所的產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社區指定,并明確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第十四條 公民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的,應當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家庭戶立戶登記后,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簽發居民戶口簿。第十五條 家庭戶戶內成員因婚姻狀況變化、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分割等需要分戶,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申請分戶登記。家庭戶分戶登記后,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
6、位以及居民社區,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準,可以設立集體戶。集體戶立戶登記后,公安機關應當簽發集體戶口簿。第二節 出生登記第十七條 嬰兒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愿原則,本規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非婚生育子女隨父親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當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第十九條 在同一設區市內,夫妻一方戶口為家庭戶、一方戶口為集體戶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申報出生登記。第二十條 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屬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
7、所生子女可以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已婚學生夫妻一方屬高校集體戶口、一方屬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應當隨非高校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第二十一條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隨地方居民申報出生登記。女方為現役軍人并符合一定條件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女方部隊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或者一方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一方為外國人,其在國內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
8、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二)父母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或者作為外國公民的身份證件;(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第二十三條 本人出生在國外,父母一方或者雙方為中國公民,回國后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均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回國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在國外申領的出生證明原件,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領事認證件或者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二)本人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或者旅行證及父母回國使用的出入境證件
9、;(三)未取得或者放棄外國公民或者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或者證明;(四)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的,還須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第二十四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第三節 收養、入籍等登記第二十五條 公民收養未成年人的,收養人應當憑居民戶口簿、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第二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打拐解救的被拐賣兒童的,該機構應當憑棄嬰(兒童)入院登記表、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暫時未找到親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證明
10、、尋親公告等相關材料,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第二十七條 華僑回國定居的,本人應當憑華僑回國定居證及護照,在規定時限內向擬定居地縣級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第二十八條 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定居的,本人應當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批準定居通知書,在規定時限內向擬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準的,本人應當憑批準入籍證明,向擬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第三十條 特殊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辦理戶口登記。對于經反復調查仍難以認定的無戶口人員,現居住地公安派出
11、所可以先行辦理戶口登記并在人口信息系統中加注存疑人員信息標識,待核實后再作出相應處理。第四節 注銷、恢復登記第三十一條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憑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死亡證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一)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在國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醫學證明原件及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進行領事認證;(二)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四)其他能夠證明死亡的材料。第三十二條 公民在辦理戶口遷移期間死亡的,戶
12、主、親屬、撫養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憑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戶口遷移證件、死亡證明材料,向死亡人員戶口擬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和死亡注銷戶口登記。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了解核實公民死亡信息。對確認公民死亡未申報注銷戶口的,應當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銷戶口。第三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登記,應當在死亡人員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死亡人員頁加蓋戶口注銷章,注明死亡時間、原因,并繳銷其居民身份證。全戶人員死亡的,還應當繳銷居民戶口簿。第三十五條 死亡人員近親屬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證明人員已經死亡、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出具戶口
13、注銷證明。第三十六條 公民被批準服現役的,本人、父母或者戶主應當憑入伍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第三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被批準服現役,戶口在學校集體戶的,學校應當憑兵役機關提供的批準服現役人員名單,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戶口在原籍的,本人、父母或者戶主應當憑入伍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第三十八條 公民被軍事院校錄取具有軍籍的,本人、父母或者戶主應當憑錄取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在入學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第三十九條 公民服現役未按規定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14、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據兵役機關提供的批準服現役人員名單,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銷戶口。第四十條 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本人應當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定居批準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居民身份證。第四十一條 定居國外(港澳)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本人應當憑住在國(地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或者外國有效護照以及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居民身份證。第四十二條 已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但未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港澳臺事務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5、應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銷其戶口。曾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本人應當憑批準復籍證明,向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特殊情況下,也可向擬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第四十三條 服現役的公民被軍隊退回、除名、開除軍籍的,本人應當憑部隊或者兵役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第四十四條 軍人退出現役的,本人應當憑縣級以上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登記。第四十五條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本人或者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
16、戶口登記。第五節 遷移登記第四十六條 公民擬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符合擬遷入地戶口遷移政策的,可以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第四十七條 公民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的,應當使用戶口遷移證件。戶口遷移證件包括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第四十八條 戶口準遷證的使用范圍是:公民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戶口遷移。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和畢業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證書等辦理戶口遷移,可以不使用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的使用范圍是:凡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應使用戶口遷移證,其中大中城市市區范圍內的戶口遷移是否使用戶口遷移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決定。第四十九條 公民申請辦理戶口跨省(自治區、
17、直轄市)遷移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當地戶口遷移政策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簽發戶口準遷證;(二)憑戶口準遷證向擬遷出地公安機關申請遷出戶口,公安機關應當為其辦理戶口遷出登記并簽發戶口遷移證;(三)憑居民戶口簿、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到擬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登記。第五十條 公民申請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外戶口遷移的,按照擬遷入地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五十一條 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公安派出所依據現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申請,應當告知住所原登記人員遷出戶口。原登記人員拒不遷出或者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將其戶口遷至戶口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或者將
18、現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戶口遷入并另立一戶。第五十二條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持證人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第六節 戶口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第五十三條 公民戶口登記的姓名,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四條 公民戶口登記的姓氏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第五十五條 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記應當使
19、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少數民族公民登記姓名使用本民族文字的,應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少數民族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和有關規定轉寫對應的漢字譯寫姓名。少數民族姓名對應的漢字譯寫中的間隔符用“·”(GB13000編碼“00B7”,GB18030編碼“A1A4”)表示。第五十六條 佛教教職人員和出家、獨身并在道教宮觀修行的道教教職人員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分別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作為姓名。第五十七條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本人或者監護人應當憑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第五十八條 公民申請變更性別的,本人或者監護人應當憑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
20、證明,或者具備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第五十九條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公安部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進行確認、登記、變更。第六十條 公民的婚姻狀況、職業、住址、服務處所、文化程度等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本人或者監護人應當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登記。第六十一條 公民申請更正戶口登記項目信息,原登記信息存在明顯差錯的,公安機關按照實際情況立即更正;需要調查核實的,核實后辦理,情況不屬實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更正的意見及理由。第三章 暫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第一節 暫住登記第六十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其他市、縣
21、(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暫住一定期限的,應當根據暫住地的規定在當地申報暫住登記。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內住宿,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讀,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住院、入學或者救助登記的,可以不辦理暫住登記。第六十三條 公民申報暫住登記的,本人應當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住所證明。第六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對公民申報暫住登記,應當審驗證明材料,符合申報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向申報人開具暫住
22、登記憑證。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全面、準確采集暫住人口信息,積極拓展信息申報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話、短信、傳真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報暫住登記和有關單位報送相關信息。第六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解釋和信息采集等工作。第二節 居住證管理第六十七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市、縣(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第六十八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
23、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第六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簽注、補(換)領、注銷等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簽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制作工作。第七十條 公民申領居住證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二)本人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近期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三)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
24、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四)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五)以連續就讀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第七十一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第七十二條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對公民申領
25、居住證,應當審驗證明材料,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填寫居住證申領表并由申領人簽字確認。采用紙制材質居住證的,當場制作發放;采用IC卡材質居住證的,向申領人開具居住證領取憑證。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領人理由;對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第七十三條 采用IC卡材質制作居住證的地方,制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并發放。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可以延長至不超過30日。各地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縮短居住證制作發放時限。申領人憑領取憑證到受理部門領取居住證,交回領取憑證。第七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
26、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居住證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第七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市、縣范圍內變更住址的,應當到現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第七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變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原受理部門辦理換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
27、交回原證。第七十七條 居住證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原受理部門辦理補領手續。第七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居住證:(一)申請注銷居住證的;(二)常住戶口遷入居住地的;(三)常住戶口被注銷的;(四)新領取其他市、縣居住證的,注銷原居住證;(五)換領、補領居住證的,注銷原居住證;(六)騙領居住證的;(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居民身份證管理第一節 申領、換領、補領第七十九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八十條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
28、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八十一條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前三個月內申請換領新的居民身份證。公民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變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的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公民領取新證應當交回舊證。第八十二條 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第八十三條 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當場完成資料審核和人
29、像、指紋信息采集。經核對無誤,本人或者監護人簽名后,公安機關發放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第八十四條 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由本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向本人長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代為申請。第二節 審核、簽發和發放第八十五條 居民身份證由縣(市)公安局、設區的市的公安分局簽發。第八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發證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第八十六條 公民本人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現場核對證件信息,比對指紋信息,并在居
30、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委托親屬代為領取的,代領人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并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公民本人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發放三十日內,到公安派出所核對指紋信息。第八十七條 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的居民身份證,應當由本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向本人長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領取并及時發給本人。第八十八條 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制作、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當天制作、發放。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
31、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第三節 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第八十九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可以向現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民辦理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核實。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對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對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
3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的,對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作規范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第九十條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受理公民證件換領、補領申請后,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審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發證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申請人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異地受理
33、點領取證件。第九十一條 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可以就近向公安派出所申報掛失,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公安機關應當核實公民身份信息后當場受理。申報掛失的居民身份證已登記指紋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比對指紋信息。公安派出所應當將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信息錄入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各用證部門和單位可以通過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公安部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服務平臺和全國人口信息社會應用平臺核查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第九十二條 公民撿拾到他人丟失的居民身份證可以及時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收到群眾撿拾的居民身份證,應當統一錄入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對經核實已補領新證的
34、,按規定銷毀撿拾證件并做好登記;對未辦理丟失補領手續的,應當向丟失招領系統輸入信息,有聯系條件的應當通知本人領取丟失證件。發還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核驗領證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關圖像信息。第五章 人口信息管理第一節 人口信息采集維護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準確、完整采集和及時維護人口信息數據項。第九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員入籍且沒有與我國現有民族相符的,民族統一登記為“外國人入籍”,代碼用“98”表示;未識別民族統一登記為“未識別民族”,代碼用“99”表示。 第九十五條 籍貫、出生地是國(境)外的,錄入國家(地區)項應當使用該國(地區)在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GB/T 2659)中對應的3位阿拉伯數字代碼。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使用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代碼由公安部統一管理發布;鄉鎮(街道)和社區居(村)委區劃代碼由各地公安機關負責編制,經地市和省級機關審核后,上報公安部備案。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使用的省、市、縣三級地址元素的地址編碼由公安部統一管理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老年夫妻同居分室生活方式的美好關系與空間設計研究
- 基于纖維素的一氧化碳替代物創制及其羰基化反應應用
- 展廳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 黨校博士面試題庫及答案
- 山東省農業碳排放動態演化規律及減排路徑研究
- 運城學院《油料科學原理》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湖南工程職業技術學院《藥物代謝實驗》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煙臺南山學院《外國建筑史B》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大連科技學院《油畫古典技法》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醫療翻譯服務行業跨境出海項目商業計劃書
-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報告書空白模板
- 國家開放大學《監督學》形考任務( 1-4)試題和答案解析
- 《遺愛寺》-完整版課件
- 三相三線電能表
- 加油站相鄰企業安全應急救援互助協議
- 傳媒公司合作合同
- 人工智能賦能教育教學變革的研究
- 思想道德與法治課件:第六章 第一節 社會主義法律的特征和運行
- 五年級數學下冊測試題(高清打印版)
- 露天礦采坑邊坡穩定性評價報告
- 《國際商務》課程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