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祺論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高揚_第1頁
姜祺論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高揚_第2頁
姜祺論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高揚_第3頁
姜祺論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高揚_第4頁
姜祺論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高揚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遼寧警官高等專科學校畢業設計(論文)論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系: 專業: 學生: 姜祺指導教師:高揚完成日期: 遼寧警官高等專科學校畢業設計(論文)論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總計 畢業設計(論文) 20頁表格 0表插圖 0幅摘 要近幾年來,中國社會的“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權現象越來越普遍,蠶食著整個社會健康的家庭倫理關系,侵犯不少人的配偶權,引發越來越多的糾紛與矛盾。本論文從社會倫理和立法兩方面分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原因,論證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法律責任之必要性以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應適用侵權責任的原因,方式。關鍵詞:配偶權;第三者;侵權責任AbstractIn recent years

2、, the phenomenon of "third party" foreign interference, and against the right spous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mon in Chinese society, eroding the health of the whole community of family relations and violating of the right of the spouse of many people. Whats more, it is also causing a g

3、rowing number of disputes and contradictions. This paper from two aspects of social ethics and legislation of a third party against the right spouse, the reason argument against the spouse of a third party the right to establish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pouse of the necessity and the right a

4、gainst a third party tort liability should apply to the cause, manner.Key words: Consortium; a third party; tort liability目 錄前 言1第1章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原因探討21.1 社會原因21.2 立法缺失21.3 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責任之必要性3第2章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責任形式42.1 配偶權的涵義及其權利特性42.2 對配偶權的保護非刑化選擇的必然性52.3 配偶權的民法保護5第3章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法律責任構成要件73.1 第三者界定及行為性質73.2

5、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法律責任構成要件7第4章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責任方式104.1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責任方式104.2 請求賠償權利主體的確定10結 論12致 謝13參考文獻14III論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前 言近幾年來,從官場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國社會的“第三者”現象愈演愈烈。據調查,在近年來不斷上升的離婚案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就占70%。因“第三者”導致的離婚率比10年前增加了30倍。2007年民間焦點“張美然殷琪事件(史上最牛的小三,又稱3377門)”,2008年初的“胡紫微張斌事件”,姜巖自殺事件等更是將第三者插足婚姻關系的嚴重后果擺在了人們的面前。能否由法律來懲罰“第三者”和婚

6、姻關系中的過錯方一直是人們關心的話題。2010年11月6日,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再次將這個問題提到公眾的面前,顯然,怎樣保護婚姻家庭,保護配偶權在當代中國已是一個引起廣泛關注,值得探討的嚴肅問題。本文試圖從分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原因入手,論證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責任之必要性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應適用侵權責任的原因、方式。第1章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原因探討1.1 社會原因正如社會學家孫立平所評價的,“當代中國正處于一個斷裂社會,在市場經濟逐漸取代舊有命令經濟的過程中,原有統一價值觀在瓦解,新的價值觀卻尚未有效確立,隨之而來的是倫理觀念的大裂變”, 傳統道德出現了一定程度的“

7、失范”。在這一過程中,性觀念,婚姻觀念也在發生著天翻地覆的變遷。“第三者插足”也是這一過程中最“正常”的反常現象。所謂正常,是指私生活領域,政府不再具有無遠弗屆的管轄權,人們的床苐之事不再變得那么容易遭外界干涉,它意味著社會觀念中對他人私生活的寬容態度,這如何都是社會的進步。所謂反常,即指“第三者插足”現象確實公然大行其道,上到政府官員、富商,下到普通平民、草根階層,不少人更是以此公然炫于人前,許多第三者也以此為喜,不以為恥,對自己侵犯他人的配偶權并無半點羞愧之意,這是一種社會道德的淪喪,這一正常與反常所呈現的張力,正是一個國家和社會現代化轉型過程中的倫理陣痛。1.2 立法缺失1不管“第三者插

8、足”現象的產生有多少道德倫理原因,但不可否認,對于大多數決心邁入傳統婚姻殿堂之人,忠誠仍然被認為是傳統婚姻關系保持穩定,安寧,和諧的基礎保障。對于夫妻來說,性的忠誠是婚姻倫理的最基本要求,性關系的排他性是夫妻關系最基本的要素。之所以選擇放棄單身的自由,放棄同居的簡易,訂立為法律所認可的婚姻關系,就是決心要交互占有,彼此均以自己對單身享有的自由權和選擇權的放棄換取對方的專一對待,履行配偶之間相互忠實法定義務。令人遺憾的是,2001年我國修改婚姻法時,在第四條采納了學界關于夫妻有相互忠實負擔的學術觀點,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卻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

9、條為依據提起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同時更是將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限定為有過錯的配偶一方,而不能起訴第三人,將夫妻忠實義務一項作為僅具原則性、倡導性意義的規范。將夫妻忠實義務作為倡導性條款規定在總則中,立法者應是有相應考慮的。但不能不說,時下的社會,經濟的壓力,性解放思潮,道德規范的弱化,使人們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對配偶方的要求及認識,甚至于對人的正負價值評定標準,與以往相比產生了很大改觀,婚姻家庭的穩定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嚴重沖擊,第三者惡意侵犯他人家庭致其破裂的案例不斷增多。如果一個合法婚姻被人為破壞,無過錯方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面對第三者的侵權行為,受損配偶卻無權

10、要求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就沒有起到抑惡扶善、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之作用,不利于維護社會公正。2立法者在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忠實義務,同時,夫妻忠實義務屬于配偶權的內容之一,而配偶權在我國目前仍是一項有爭議的權利。一方面,作為一項基本的身份權在我國尚未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確立;另一方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又有若干關于配偶權的規定,如婚姻法第3條第2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4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46條規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等。由此來看,雖然婚姻法中未使用配偶權的提法,但配偶權規范在我國

11、是存在的。只是因為法律未明確規定配偶權的性別、內容及完善的救濟機制,因而未形成一個權利體系。由于法律缺乏明文規定導致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要求追究過錯方或第三者的法律責任無法可依,從而使受害者無法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甚至由此引發刑事兇殺事件。1.3 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責任之必要性對法律有清醒認識的人都知道,任何一個健康的社會都需要法律,在1949年以后沒有法律的數十年里,中國人所經歷的痛苦至今還記憶猶新,因此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能的。具體到“第三者”現象,有人以為其屬于道德范疇,不適宜國家法律的介入。然而,現實是“第三者”在蠶食著整個社會健康的家庭倫理關系,侵犯不少人的配偶權,引發越來越多的

12、糾紛與矛盾。除了無法立竿見影的教育以及社會輿論需要軟性解決此問題,在規則領域,需要法律的規制,需要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責任,需要能夠由法律懲罰“第三者”及婚姻中的過錯方。第2章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責任形式2.1 配偶權的涵義及其權利特性目前國內法學界關于配偶權的定義見解紛呈,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身份說,“配偶權是夫對妻及妻對夫的身份權”; 二是陪伴說,“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 三是利益說,“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四是法定說,“配偶權是法律

13、賦予的夫妻互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身份權,其他任何人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五是性權利說,“配偶權是項民事權利,夫妻互為配偶,就有配偶權,配偶權的特色是性權利說”。基于不同的定義,學界對配偶權屬于對人權(即相對權)還是對世權(即絕對權)爭議較多。從立法對有關配偶權的內容規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上看,配偶權的權利屬性被定性為“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可見,我國立法者將配偶權視為一種相對權進行保護。但學界關于配偶權是相對權還是絕對權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配偶之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權的義務主體,都有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因此屬于絕對權。還有的學者認為,配偶權同時具有絕對權和相對權的性質,具有雙重性

14、,其中對配偶來說是相對權,對配偶權的第三人來說是絕對權。筆者認為,應認定配偶權同時兼具絕對權和相對權雙重屬性。因為配偶權的成立必須由各自具有獨立人格的男女雙方相互認同,體現了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內部權利義務關系;同時,配偶權的確定以其他社會關系公認為必要,體現其他社會關系人對特定身份關系的義務,因此,配偶權既具有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相對權的屬性,同時又直接具有對不特定人的絕對權的屬性。作為相對權,其義務人是具體的,特定的,即配偶雙方,夫妻互相依賴對方的積極行為實現自己的權利;作為絕對權,則除配偶二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均為義務主體,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不作為的義務,違反不作為義務而作為,

15、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因此,立法不應當將配偶權僅作為相對權進行定義,而應當體現配偶權的雙重屬性,以利于當第三人侵犯配偶權時,受害一方可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利。2.2 對配偶權的保護非刑化選擇的必然性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了有明顯身份限制的“破壞軍婚罪”,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對重婚行為也有明確規定。顯然,“第三者”行為在我國不屬于重婚范疇,不屬于刑法調整的范圍。我國刑法對于破壞軍婚罪的規定是基于穩定軍心的考慮,有一定的政治因素考量。但普通民眾的“第三者”行為不宜采用刑法的制裁措施,這正如學者王利明

16、剖析的那樣:第一,配偶權始終是私權,調整該權利的婚姻法在性質上屬于民事法律范疇,本質上也屬于私法,因此婚姻法中只能規定相關的民事法律后果,若將刑事責任規定在其中,則勢必造成法院依民事法定罪量刑的窘境,這顯然是不恰當的。第二,第三者行為是否有必要進行刑事制裁(特別是以重婚罪論之)仍值得商榷,行為人通常既不為進行“結婚登記”又“不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事實婚姻制度),無論在形式要件還是實質要件上都不符合法定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不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行為畢竟不像重婚行為那樣公開挑戰一夫一妻制,在社會危害性上又明顯小于重婚罪,故意重婚罪論處也欠妥當。第三,“第三者”行為的表現方

17、式多種多樣,如果將刑法的重婚罪做擴大解釋,那么因此可能產生一系列家庭社會問題。如行為人因犯重婚罪獲罪入獄,則無經濟來源的妻兒可能喪失經濟支持與來源,也將導致非婚子女得不到撫養。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只能將那些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筆者以為,對于第三者行為,雖然可以引其入罪可以有效的控制此類行為的頻繁度,但較之其他量刑犯罪而言,其社會危害性尚不足以達到需要動用刑事規范的程度,對于普通民眾侵犯配偶權的行為若給與刑事處分則未免過于苛刻。2.3 配偶權的民法保護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典型形式,是配偶一方違反忠實義務,與第三者通奸,同居甚至重婚,致使配偶一方遭受損害的情形。鑒于配偶權

18、具有鮮明的倫理色彩,兼具絕對權與相對權的雙重特征,為了更好的保護受損害的配偶,宜認定其有權以配偶權受到侵害為由,請求另一方與第三者承擔侵權責任為宜。由于配偶權內容的復雜性,其大部分內容不能作為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客體,如夫妻姓名權,住所商定權,相互撫養權,第三者無法直接實施侵權行為,如果對這些權利造成損害,往往是其他侵權行為間接所致,如侵害配偶權一方身體造成殘廢或是死亡,使另一方的權利受損或喪失,應由其他法律進行調整。第三者侵害配偶權,主要是對配偶權中的夫妻忠實請求權的侵害,則表現為第三者與配偶一方實施的通奸、同居或重婚的行為,這也是實踐中常見的侵權行為。第3章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法律責任構成要件

19、3.1 第三者界定及行為性質此處涉及一個概念,即第三者的認定問題,插足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的準確定義是什么?學界目前有四種觀點:一為“曖昧說”,即第三者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保持曖昧關系的人。二為“通奸說”,即第三者應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人。三為“破裂說”,即與有配偶者發生性關系并導致其婚姻關系破裂的人。四為“目的說”,即在破裂說條件上,還有最終與其結為合法婚姻目的之人。對第三者的定義,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必須是明知對方有配偶。如受蒙蔽,欺騙等不知道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之發生性關系,不應認定為第三者。第二,存在與有配偶者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事實行為,此處應排除僅有精神上的曖

20、昧關系,因為一旦將精神上的出軌也置于法律規范之中,則未免束之過嚴,近于苛責。況且精神也不是法律規范的對象。第三,不正當性關系存續一定的時間。對侵犯婚姻家庭的第三者的認定應注意尺度的把握。一般只有婚外不正當性關系存續時間較長,使有過錯配偶將大部分精力投入婚外性關系中,才會致使夫妻感情的重大裂痕,給婚姻家庭帶來較大損害,引致無過錯配偶方的財產及精神利益損失。此處應將一夜情、三陪女等不正當性關系者排除在外,由其他法律加以處理。因此對第三者的定義應為: “第三者指基于過錯,與有配偶者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導致對方合法婚姻關系受損的人”。其行為方式包括通奸、同居或重婚三種。3.2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法律責任構

21、成要件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系對法定權利的侵害,屬于侵權行為。該類侵權行為既具有一般侵權行為的共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點。確認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違法行為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就是以重婚、同居、通奸的形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護法律的行為。首先,這種行為須違反保護配偶權的法律。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忠實義務等已經有了明文規定,第三者與有配偶的一方共同實施重婚、同居、通奸的行為,就是對對方配偶夫妻忠實請求權的侵害,具有違法性。其次,由于配偶權在身份外部關系是對世權,第三者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其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須以作為的方式為之。2.損害事實

22、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損害事實,應當包括以下二個方面:一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即第三者與有配偶一方實施重婚、同居或通奸行為,破壞了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的專一;二是造成對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損害事實是否應包括合法婚姻關系受到破壞的事實,值得探討。我國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其要件便包括離婚的損害事實。規定損害事實必須包括合法婚姻關系受到破壞,因離婚的事實以法律特定的形式表現而容易判斷,有利于司法實務操作,而且我國夫妻財產普遍實行共同財產制,在離婚時無過錯的配偶請求賠償便于對方配偶損害賠償責任的實現。這是其優點所在。但從理論上分析,第三者與配偶一方實施重婚、同居或通奸行為,就會導致配偶另一方的

23、身份利益受到損害,在法律實行一夫一妻制度、在主流道德觀念認同夫妻性的專一的現代社會中,這種損害結果也是不必費心求證的。至于合法婚姻關系是否由此而解除,只是侵害配偶權的損害程度問題,是影響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大小因素之一,但并不妨礙民事侵權行為的成立。此外,即使是夫妻財產實行共同財產制,不能因為一方配偶的法律責任不便實現而免除第三者的責任,換一個角度而言,無過錯的配偶不提起離婚訴訟而請求第三者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理解為無過錯的配偶以行為明確放棄對其配偶的訴訟請求權,這種放棄是對其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但不表明其對第三者行使請求權的放棄。基于上述理由,筆者主張損害事實不以婚姻關系解除為必要內容,如果無

24、過錯的配偶在愿意保持現存婚姻關系,而不追究其配偶的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以不將其配偶作為加害人,而只將第三者作為加害人予以追究。這樣,既可以通過民事責任的方式制裁違法行為,又可保護現存的合法婚姻關系的穩定,以更周全保護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3.因果關系第三者侵害配偶權違法行為與配偶身份利益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顯。只要第三者與配偶一方存在重婚、同居或通奸的事實,即可確認因果關系要件成立。4.第三者主觀上有過錯過程責任是侵權規則原則體系中的一般原則。構成第三者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因此在第三者的損害賠償中因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侵害配偶權的主觀過錯,應為故意形式。正如我國

25、臺灣學者錢國成所言:“故意或過失,因任何一種均足以構成侵權行為,但已背于善良風俗加損害于他人之侵權行為則以出于故意為限。”第4章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責任方式4.1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責任方式第三者侵權行為是侵害配偶的身份利益,故承擔責任的方式只能與身份權有關的非財產性民事責任方式。與身份權有關的非財產性民事責任方式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三種。同時,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方式雖可起到彌補受害人心理所受到的無形傷害的特殊作用,但其承擔應出于侵權行為人的自愿,否則無法強制執行,故該種民事責任方式適用的情況并不普遍。賠償損失對侵害配偶權而言,則具有普遍適用性。應賦予無過錯配偶就其所受到的損害要求侵

26、權第三者承擔賠償民事責任的權利,而且這種責任主要是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是指,第三者破壞了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配偶權的相應派生權利遭致侵害時,權利人受到的精神痛苦。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導致夫妻夫妻關系破裂導致離婚,最主要的是引致無過錯配偶方的精神損害。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指出:與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財產上損害者,實屬不多,縱或有之,賠償數額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請求相當之撫慰金,則加害人幾乎不負任何賠償損害責任,實不足保護被害人。4.2 請求賠償權利主體的確定對權利主體的確定,就是以配偶權受到損害的受害人為權利主體,沒有配偶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這種侵權行為的賠償權利主體。也就是說,對第三者侵權行為提起賠償請求權人只能是無過錯的配偶。然而,對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往往會對婚姻關系以外的家庭成員如子女、父母等造成精神痛苦,這些家庭成員是否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呢?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判例“與有妻之男發生關系之女方對妻的不法行為責任”中,確認了通奸僅對對方配偶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對對方子女不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賠償范圍界限。 筆者認為,配偶家庭成員不能作為請求第三者賠償的權利主體。理由有二:一是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實行限定主義,一般為權利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