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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質量,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和陜西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試行)及延安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制定本規程。第二條本規程是對我市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項目預(概)算、竣工決(結)算評審和財政專項資金項目核查行為的規范。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開展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時,應當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觀性的原則,并對評審結論負責。第二章項目評審的依據和程序第四條項目評審依據: (一)延安市有關投資計劃、財政預算、財務、會計、財政投資評審、經濟合同和工程建設的

2、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等與工程項目相關的規定; (二)國家主管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工程技術經濟規范; (三)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有關的市場信息; (四)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批復等批準文件,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有關依據和資料。第五條項目評審程序: (一)評審準備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1了解被評審項目的基本情況,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評審依據,判定項目是否具備評審條件;2確定項目評審負責人,配置相應的評審人員;3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評審必需的資料;4根據評審要求,制定項目評審計劃。評審計劃

3、應包括擬定評審內容、評審重點、評審方法和評審時間等內容。(二)評審實施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1查閱并熟悉有關項目的評審依據,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2現場踏勘;3核查、取證、計量、分析、匯總;4在評審過程中應及時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溝通,重要證據應進行書面取證;5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形成初審意見;6對初審意見進行復核并做出評審結論;7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評審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在評審結論書上簽署意見;若項目建設單位不簽署意見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簽署意見的,評審機構出具結論時,應對項目建設單位未簽署意見的原因做出詳細說明。 (三)評審完成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1根

4、據評審結論和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2及時整理評審工作底稿、附件,核對取證記錄和有關資料,將完整的項目評審資料與項目建設單位意見資料登記歸檔;3對評審數據、資料進行信息化處理,建立評審項目檔案。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具體方法應依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為保證評審質量,評審機構應選用與項目計價、承包方式等相適應的方法對項目進行全面評審。第三章項目預算評審第七條項目預算評審包括對項目建設程序、建筑安裝工程預算、設備投資預算、待攤投資預算和其他投資預算的評審。 第八條 項目預算應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編制項目預算的,由項目單位確認后報送評審機構進行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沒有編制

5、項目預算的,評審機構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盡快編制。第九條 項目建設程序評審包括對項目立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概算、項目征地拆遷及開工報告等批準文件的程序性評審。第十條 建筑安裝工程預算評審包括對施工圖預算評審、招標控制價評審。施工圖預算是以施工圖設計為依據編制的建筑安裝工程的預算造價。施工圖預算評審是指施工圖完成后,在工程招投標前,對編制的施工圖預算進行評審與評價;招標控制價評審是對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機構編制的招標控制價進行的審查與評價。(一)施工圖預算評審的重點內容包括:1、施工圖預算是否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范圍內,是否存在增加建設內容、超規模、超標準、重復計算等問題;2、施工

6、圖預算工程量的計算、定額的套用以及取費標準是否準確合理,材料價格是否合理;3.設備、工器具購置種類、規格、數量是否和設計要求一致,擬招標采購的價格是否合理;4.超出初步設計范圍的設計變更、工程內容增減、概算總投資內的單項工程建設的投資調整,是否經發改、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批準;5.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二)列入評審計劃或已通知評審的未開工基本建設項目,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工程招標時應設立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的有關要求及項目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參考價進行編制,并需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后方可進入

7、招投標程序;(三)招投標工程招標控制價的評審內容參照本細則施工圖預算評審規定執行;(四)工程施工招標項目,工程量清單數量計算必須與施工圖紙計算量吻合,其招標控制價必須控制在工程施工圖預算內;(五)承發包合同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一條設備投資預算評審,主要對設備型號、規格、數量及價格進行評審。第十二條待攤投資預算和其他投資預算的評審,主要對項目預算中除建筑安裝工程預算、設備投資預算之外的項目預算投資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 (一)建設單位管理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研究試驗費、招投標費、貸款利息等待攤投資預算,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等進行評審;對土地使用權費用預算進行評審時,應在核定用地

8、數量的基礎上,區別土地使用權的不同取得方式進行評審。 (二)其他投資的評審,主要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按概算內容發生并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等發生的支出。第十三條部分項目發生的特殊費用,應視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進行評審。第十四條預算評審時需要對項目投資細化、分類的,按財政細化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預算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第十五條對建設項目概算的評審,參照本章有關條款進行評審。第四章 項目結算評審第十六條 項目結算評審,是工程竣工后,由施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編報,并經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審查確定簽證蓋章的

9、竣工結算書的評審。結算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對已招投標或已簽訂相關合同的項目進行結算評審時,應對招投標文件、過程和相關合同的合法性進行評審,并據此核定項目預算;(二)工程竣工結算方式的評審。包括評審工程竣工結算的計算模式是否與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相符;明確工程竣工結算編制采用的計價方法是綜合單價法還是工料單價計算法;(三)工程及單價的評審。包括評審工程量的計算方法是否符合合同及有關規則,計量內容是否符合相關的圖紙和工程變更,計量是否有重復或遺漏,計量結果是否準確可靠;評審單價是否與定額單價或投標單價相符,是否存在高套單價情況;(四)取費標準的評審。評審取費標準是否按合同或有關規定執行,取費基

10、數是否正確;(五)施工合同條款執行情況的評審。評審施工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包括各種優惠條款、質量和工程獎罰等是否按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結算中正確反映;(六)設計變更的評審。評審設計變更是否經原設計審批單位和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簽證手續是否完備,計價是否準確合理等;(七)建設標準、規模及內容的評審。評審建設單位是否有未經批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部分以及概算外的項目。第五章 竣工決算評審第十七條 竣工決算評審,是指對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完成情況,項目建設程序、組織管理、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預(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的評審。第

11、十八條 項目竣工決算應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編制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建設單位確認后報送評審機構進行評審。竣工決算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一)項目建設程序評審,主要包括對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程序性內容的審批情況進行評審。若項目已按本規程相關規定進行預算評審的,則評審其調整的部分; (二)項目建設組織管理情況的評審,主要評審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的要求;項目是否辦理開工許可證;項目施工單位資質是否與工程類別以及工程要求的資質等級相適應;項目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是否合理等; (三)項目資金到位和使用情

12、況的評審,主要評審項目資金管理是否執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具體包括:1、建設項目資金評審:主要評審各項資金的到位情況,是否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項目資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2、評審資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等問題;3、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評審是否按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和資金支付;4、有基建收入或結余資金的建設項目,應評審其收入或結余資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5、評審竣工決算日建設資金賬戶實際資金余額。(四)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評審包括:1、評審建安工程投資各單項工程的結算是否正確,各

13、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明細核算是否符合要求;2、評審各明細賬相對應的工程結算其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庫存材料、應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細科目的組成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3、評審工程結算是否取得合法的發票,是否按合同規定預留了質量保證金;4、評審項目單位是否編制有關工程款的支付計劃并嚴格執行(已招標的項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5、評審預付工程款和預付備料款的抵扣是否準確(項目竣工后預付工程款和預付備料款應無余額);6、對有甲供材料的項目,應評審甲供材料的結算是否準確無誤,審定的建安工程投資總額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7、評審項目建設單位代墊款項是否在工程結算中扣回。 (五)設備投資支出評審包括:1

14、、設備采購過程評審。項目單位對設備的采購是否有相應的控制制度并按照執行;限額以上設備的采購是否進行招投標;設備采購的品種、規格是否與初步設計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數量、提高標準現象;設備入庫、保管、出庫是否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并按照執行;2、設備采購成本和各項費用的評審。設備的購買價、運雜費和采購保管費是否按規定計入成本;設備采購、安裝調試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是否包括在設備采購合同內,進口設備各項費用是否列入設備購置成本;3、設備投資支出核算的評審。設備投資支出是否按單項工程和設備的類別、品名、規格等進行明細核算;與設備投資支出相關的內容如器材采購、采購保管費、庫存設備、庫存材料、材料成本

15、差異、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屬設備,如暖氣、通風、衛生、照明、煤氣等建設,是否已按規定列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六)待攤投資核算的評審,主要對各項費用列支是否屬于本項目開支范圍,費用是否按規定標準控制,取得的支出憑證是否合規等進行評審。 (七)其他投資支出主要評審房屋購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規,是否是概算范圍和建設規模的內容,入賬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八)其他相關事項評審:1、交付使用資產:評審交付使用資產的成本計算是否正確,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2、轉出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

16、:評審轉出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的轉銷是否合理、合規,轉出投資和待核銷基建支出的成本計算是否正確;3、收尾工程:評審收尾工程是否屬于已批準的工程內容,并評審預留費用的真實性。經評審的收尾工程,可按預算價或合同價,同時考慮合理的變更因素或預計變更因素后,列入竣工決算。 (九)項目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的評審:1、項目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是否按基建財務及會計制度執行;2、會計賬簿、科目及賬戶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項目建設中的材料、設備采購等手續是否齊全,記錄是否完整;3、評審資金使用、費用列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十)竣工決算報表評審:1、決算報表的編制依據和方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

17、2、決算報表所列有關數字是否齊全、完整、真實,勾稽關系是否正確;3、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編制是否真實、客觀,內容是否完整。(十一)評審機構對項目竣工決算進行評審時,應對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進行評審。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評審的主要內容是評審項目預(概)算的執行情況和各子項的執行情況。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的評審內容包括投資規模、生產能力、設計標準、建設用地、建筑面積、主要設備、配套工程、設計定員等是否與批準概算相一致。項目各子項預(概)算執行情況的評審內容包括子項額度有無相互調劑使用,各項開支是否符合標準;子項工程有無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和有無計劃外項目。評審機構還應對建設項目追加概算的過程

18、、原因及其合規性、真實性進行評審。第六章 全過程跟蹤評審第十九條 全過程跟蹤評審。是指對項目從前期論證、立項審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環節和階段資金運用與財務管理的全過程跟蹤評審與監督,通過對工程預(概)算、結算、竣工決算的全過程評審,達到合理控制項目投資的目的。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評審工作涉及預(概)決(結)算單項評審工作,按本規程中相關要求評審。第七章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第二十條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主要包括:建設類支出項目、專項支出項目、專項收入項目。第二十一條建設類支出項目的評審,按本規程第三、四、五章的規定進行評審。第二十二條財政專項支出項目評審內容一般包括: (一)項目合規性、合理性:1項目申

19、報材料是否齊全、申報內容是否真實、可靠;2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方針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圍,是否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產業政策和事業發展需要;3項目目標和組織實施計劃是否明確,組織實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實。 (二)項目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1項目預算編制程序、內容、標準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2項目總投資、政策性補貼情況;3財務制度執行情況;4專項資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撥付、使用;5項目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6專項支出項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1項目組織承擔單位的組織實施能力;2項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務,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浪費等問題;3要求評審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三

20、條財政專項收入項目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審專項資金收入的征繳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章制度;(二)評審專項資金收入管理部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對應繳庫的專項資金收入,評審應繳費(稅)單位是否及時、足額繳納費(稅),征管機關是否應征盡征,是否存在擠占、截留、坐支、挪用財政收入的問題; (四)專項資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評價; (五)要求評審的其他內容。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項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評審時應根據收入和支出的相關內容開展評審工作。第二十五條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方法主要采用重點評審法和全面評審法。評審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業人才,對評審事項中某些專業問題進行咨詢。第八章項目

21、評審的質量控制第二十六條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的質量控制包括項目評審人員要求、項目評審的稽核復查、評審報告質量控制、評審檔案管理等內容。第二十七條項目評審人員要求: (一)項目評審應配備相應的專業評審人員,根據評審項目的實際情況配置評審負責人、稽復核人員或技術負責人; (二)評審人員應當具有一定政治素質、政策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對不同行業、不同項目的評審應根據專業特點組織相應的專業評審人員參加; (三)評審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以保證評審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四)對保密項目的評審,評審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第二十八條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應實行回避制度,評審人員與被

22、評審項目單位有直接關系或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當回避。第二十九條項目評審的復查稽核: (一)評審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稽(復)核部門”,專職負責項目評審的稽(復)核工作; (二)項目評審的復查稽核包括對評審計劃、評審程序的稽核;對評審依據的復審;對評審項目現場的再踏勘和測評;對評審結果的復核等; (三)項目評審的復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復查、重點復查和專家會審等。項目評審負責人應全面復核評審工作底稿。第三十條項目評審的檔案管理: (一)項目評審檔案管理是指對評審資料進行整理、分類、歸檔及數據信息的匯總處理; (二)評審資料包括被評審項目單位提供的各種資料、評審人員現場踏勘和測量,取證取得的原始資料

23、,評審過程的工作底稿,初審報告,復核(審)報告,被評審單位反饋意見,評審報告等; (三)項目評審檔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特殊評審項目檔案的保管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九章 評審報告第三十一條 評審機構在實施規定的評審程序后,應綜合分析,形成評審結論,需事先與委托部門對接同意后,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評審報告分為項目預(概)算評審報告、項目竣工決(結)算評審報告。第三十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報告,應根據專項資金的不同要求和特點,參照項目評審報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評審報告。 第三十四條評審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二部分。(一)正文。1項目概況。項目批復情況,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項目實施情況,投資總額及來源,設計、施工及監理等情況,在項目概況中作詳細說明;2評審依據。本規程第二章所規定的評審依據;3范圍及程序。對項目評審的具體內容、范圍和程序作說明;4評審結論。項目預算評審結果應按本規程規定的評審內容擬寫,并對批復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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