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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物流鐵路貨物損害賠償問題研究摘要:近幾年隨著鐵路貨物運輸的迅速發展,鐵路貨物運輸損害賠償問題日益突出,同時這也是我國鐵路貨物運輸中值得探討的話題。鐵路貨物損害賠償主要包括保價運輸、保險運輸、既保價又保險及既不保價又不保險四個主體部分。如何更為合理的在這四種損害賠償方式的問題上維護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利益,以其體現公平價值,如何尋找更為有效的法律措施及制度來對鐵路貨物運輸損害賠償進行完善,都是社會一直關注的熱點問題。關鍵詞: 鐵路貨運;損害賠償;保價;保險如今,隨著我國鐵路貨運的不斷發展,不可避免會發生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摩擦。就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講,我國并沒有就鐵路貨運的法律問題給予明
2、確的說明,只是在一些法律法規中有所體現,但這些法律法規卻往往不能以偏概全。那么如此一來,必然會給鐵路貨物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害賠償帶來麻煩。所以,就鐵路貨物運輸賠償中的四種方式,即保價、保險、既保價又保險和即不保價又不保險的賠償制度進行梳理,有針對性的解決不同情況下的貨物賠償,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一、鐵路貨物運輸損害賠償法律制度概述鐵路貨物運輸是指鐵路的相關運輸企業依據和托運人簽訂的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將貨物由一地運送到指定地點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鐵路貨物運輸中損害賠償一般有兩種情況:第一、在貨物運輸過程中,作為承運人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盡職盡責,完成貨物運輸,將托運貨物完好無缺地運送到托
3、運人指定的地點。如果由于鐵路運輸企業的過失,在貨物運送期間內,發生了鐵路貨物運輸事故,造成了托運人的貨物滅失、毀壞、減少、變質等損害,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為了保證列車在行車中的安全,托運人和收貨人也應盡到一定責任,如果由于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給列車行車造成事故或者給運輸企業造成其他損害的,托運人和收貨人也要對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二、鐵路貨運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是指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違約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根據鐵路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物品運輸的歸責原則都應該是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損失,不管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4、,除非違約方證明此種損失屬于免責范圍。鐵路貨物運輸損害賠償中主要方式就是保價和保險。所以針對這兩種方式在如何確定歸責原則上通常保價運輸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保險運輸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其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也可以這樣認為即損害后果是考察行為人責任的唯一判斷標準。其實無過錯責任主要是在大陸法系中常常用到,而嚴格責任主要是英美法系的一種歸責原則,很多人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實就是嚴格責任原則。但是無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在細節上還是不同的,一般來說嚴格責任通常具有法定的免責條件
5、,屬于相對責任,而無過錯責任只是講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一般只要有損害后果的發生,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鐵路貨物保險運輸損害賠償中,通常適用無過錯責任。在各項保險制度中,責任保險為無過錯責任制度的實現提供了現實的基礎。也就是說加害人只須向保險人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當損害發生且加害人要承擔賠償責任時,則此時保險人要為加害人的行為承擔責任,而保險人則把損害轉嫁給保戶,分擔風險。(二)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基本上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相一致,但嚴格意義上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嚴格責任是指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而且損害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系,侵害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對于侵害人的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采取
6、的是推定原則,即推定侵害人主觀上有過錯,除非侵害人能夠證明自己具有法定的免除責任的條件。通常認為鐵路保價運輸損害賠償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鐵路保價運輸主要通過承運人收取少量的保價費用,對運輸物品的損害承擔大于責任限額的賠償費用,其實這實際上就是將風險轉移給托運人的一種損害賠償方式,這樣既減輕了承運人的責任,也使托運人的利益能夠得到補償。在此種情況下,由于托運人額外為貨物進行了擔保,此時托運人繳納的保價費用,在發生貨損時就應當得到足額的賠償。根據鐵路法十七條規定,保價貨物的損失應該在保價額內進行賠償,但最高不應超過責任限額,同時也存在特例的情況,因承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則無權采用限額賠償
7、,而是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因為,在保價的情況下,法律已經賦予托運人聲明價值的權利,那么也就不存在責任限制的情況,當然也就無需引用失去責任限制權來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三、鐵路貨物運輸損害賠償基本方式(一)保價運輸鐵路保價運輸是指托運人在托運物品時向鐵路承運人聲明物品的實際價值并繳納相應的費用,當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時,鐵路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聲明價值賠償損失。因此保價運輸實質上是鐵路運輸合同當事人就物品運輸中的損害賠償預先做出的約定,一旦發生運輸物品損壞,承運人要按照約定賠償損失,并限額進行賠償。其中提到的限額賠償制度僅僅是保護了承運人的利益,對于廣大貨主來說,當發生貨物損失時,限額賠償往往
8、不能滿足其對賠償的要求,但實行保價運輸就能保障托運人在發生特定的貨物損失后得到足夠的賠償,完全體現了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通常情況下有兩種辦理保價運輸的方式。一種方式是在鐵路運輸合同的基礎上,再簽訂一份單獨的保價協議,作為運輸合同的從合同,這種方式主要針對當事人雙方對貨物運輸有特殊的要求,并需要在協議中進行說明加以明確的情況,比如大宗貨物的運輸等;另一種方式就是在鐵路的貨物運單、行李票和包裹票上托運人或者旅客記載事項欄內聲明,要求保價承運。這種方式主要是針對一些小量的貨物和行李、包裹。兩種方式所確定的保價條款都是鐵路運輸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二)保險運輸保險主要是針對保險人與投保人
9、之間而形成的一種保險合同關系。投保人支付相應的運輸保險費用,如果發生了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就可以得到相應的保險金,來補償貨物的損失。我國貨物運輸保險責任的范圍一般限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果是因為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而造成貨物的損失,那么此時保險人有向鐵路運輸企業追償的權利。(三)既保價又保險所謂既保價又保險是指托運人在托運物品時向鐵路承運人聲明物品的實際價值并繳納相應的費用并同時又向保險公司要求對貨物進行保險,當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時,鐵路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聲明價值賠償損失,而且托運人和承運人又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關系。(四)既不保價又不保險既不保價又不保險是指托運人在
10、托運物品時沒有向鐵路承運人聲明物品的實際價值并繳納相應的費用同時也沒有向保險公司要求對貨物進行保險,當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時,鐵路承運人無需賠償損失,而且托運人和承運人也不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關系。四、鐵路貨物運輸損害賠償的法理基礎(一)鐵路貨物運輸的特點要求對承運人的責任限制現代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很多看似很小的物品可能就價值連城。根據相關規定,承運人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收取運輸費用是依據物品的重量、運輸的距離來計算的。按這樣的計算方式,重量小的物品其收取的運費也相對較少,而貨物價值的高低與收取的運費無關。如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了貨損,承運人按實際的損失賠償,如果在相同重量的情況
11、下,雖然承運人收取的運費是相同的,但其賠償數額是不同的。比如,甲乙兩人同時托運50公斤的貨物,甲乙兩人支付的運費同樣都是20元,但甲的貨物價值100元,乙的貨物價值500元。如果兩件同時丟失,承運人對甲賠償100元,而乙要求賠償500元。很顯然,承運人的責任是不同的,在索賠的效率和程序上都相對繁瑣,而限額賠償是以運輸物品重量為賠償計費單位,這就避免了賠償的差別性。從表面上分析,限額賠償好像是損害了托運人的權利,因為只按貨物的重量計算,但是如果從經濟的角度來分析的話,這樣的限制是有助于社會資源效益的最大化的。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沒有限額賠償的話,要求承運人承擔這種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那么承運人
12、就很有可能附加其它苛刻條件來保障自己的權益,這樣做的效果就是導致托運人不能及時把貨品運送到指定目的地,而且也會增加托運人額外的經濟負擔,這樣的做法使得運輸的整個經濟利益得到損失,效率上出現拖延。其實,在法律上是允許托運人與承運人約定以物品的實際價值承運,并以實際價值計算運費,當發生貨物損害時,則應以貨物的價值計算賠償數額,承運人收取的運費多,賠償的數額就大。這樣的規定也是在限額賠償的范圍內對當事人的保護,在程序和效率價值上也避免了繁瑣,對當事人的利益也是一種有效的保護。而且,鐵路運輸是具有公益性的,其公益性的性質決定了國家對鐵路貨物運輸的運價率要進行嚴格控制,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總體發展,適應國
13、民經濟的發展水平。而我國目前鐵路運輸的實際情況即低運價政策,這種長期實行的政策導致貨運收入遠遠不能適應鐵路企業生產的需要,嚴重制約了鐵路的發展,那么此時如再要求其在高風險下承擔嚴格責任,并對其責任不加限制的話,則會使鐵路事業舉步維艱,難以發展,最終還將影響整個社會的發展。所以從這方面考慮,鐵路貨物運輸的這種特殊性也要求應該對承運人進行責任限制。(二)限額賠償中對承運人的利益保護其實如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限額賠償不僅僅是對托運人保護,同時也是對承運人利益的保護,從各國對鐵路運輸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來看,如果說限額賠償制度是為了承運人的利益,那么損害賠償的目的則是為了托運人的利益。在各國的相關規定中
14、,承運人發生貨損都是按照限額賠償的原則承擔責任的。這種制度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就是運輸風險在增大,要保護承運人利益應當有責任限制,由于運輸業實行承運人責任限制為保障托運人的利益,法律賦予托運人可以按聲明價格運輸的權利,例如對保價貨物發生損壞的,要按照聲明價格賠償。實際上,這也是對承運人利益的更好的保護。這樣的規定正好是為了在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基礎上來更好的處理損害賠償的情況,也在一定程度上了體現了效率價值,使得貨物能夠更快更好的運輸到指定目的地,同時也保護了托運人和承運人的利益。五、鐵路運輸中的貨損責任與管理防范(一)鐵路運輸中承運人的貨損責任鐵路貨物運輸是物流的諸多運輸方式之一,按規定承運人應當
15、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目的地。承運人應當對自接受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所發生的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的“毀損”是指搬運的貨物因損壞而價值減少;“滅失”是指承運人無法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包括貨物物質上的滅失等情形。我國鐵路法第18條規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2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3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第11條也規定了承運人在1、2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三種情況具體情形如下: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
16、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也包括戰爭等社會現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主要是指貨物的物理屬性和化學屬性。例如運輸的貨物是氣體。而氣體的自然屬性就是易揮發。如果由于揮發造成的損失,承運人就不承擔損失。貨物的合理損耗,主要是指一些貨物在長時間的運輸過程中,必然會有一部分損失,對于這一部分損失,承運人也不負賠償責任。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這主要是指由于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由于托運人對貨物包裝的缺陷,而承運人在驗收貨物時又無從發現;(2)托運人自己裝上運輸工具的貨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或者違
17、反裝載規定,交付貨物時,承運人無法從外部發現的;(3)押運人應當采取而未采取保證貨物安全措施的;(4)收貨人負責卸貨造成的損失;(5)托運人應當如實申報,而沒有如實申報造成損失,導致承運人沒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造成的等等。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其應當負舉證責任。如果承運人自己不能證明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的情形存在,其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關于貨物賠償額的確定在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應當如何確定貨物的賠償額?可以按照下面幾個原則加以處理。1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有約定的,就應當按約定數額進行賠償。當事人有可能約定了一個總的賠償數
18、額,也有可能約定了一個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有的情況下,當事人辦理了保價運輸,這也實際上是對賠償額的一種約定。保價運輸的貨物、包裹、行李在運輸中發生損失,無論托運人在辦理保價運輸時,保價額是否與貨物、包裹、行李的實際價值相符,均應在保價額內按照損失部分的實際價值賠償。2依照特別規定進行賠償。例如鐵路法第1 7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按保價運輸承運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賠償限額。3其他處理辦法。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這里的“交付時”是指貨物按時到達了目的地。但是貨物有毀損的情況下,計算市場價格的起算時間;“應當交付時”是指貨物沒有按時到達
19、,而貨物有毀損的或者貨物根本就滅失了,不存在了的情況下,市場價格的起算時間。(三)加強管理,防范貨損責任風險鐵路貨物運輸常見的糾紛有逾期交付、誤交付、貨物的滅失、短少、污染和損壞等。下面主要介紹前三種情形:1關于逾期交付。承運人將貨物如期運到約定地點是其法定義務,沒有按期將貨物運到是違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鐵路貨運的日常管理中一定要嚴格保證交貨時間。根據有關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這就要求,鐵路貨物運輸企業在貨物到達后應及時通知收貨人,否則其就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而收貨人應
20、當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約定的運到期限內及時提貨,否則其就應承擔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2關于誤交付。根據有關規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準確表明收貨人和收貨地點。實踐中,有的車站往往不審查領貨人是否是收貨人,只要其持有領貨憑證,就將貨物交付給領貨憑證持有人,以致誤交付造成糾紛。因此,承運人在交付貨物時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收貨人為單位時,提貨人員應提交領貨憑證,然后在貨票丁聯上蓋上收貨人的公章,并由領貨人員簽字;二是:如果收貨人是個人時,領貨人員應首先提交領貨憑證,再提交本人(即領貨人)的身份證明,然后在貨票丁聯上簽字。3關于貨物的毀損滅失。貨物經過長距離運輸,運到目的地后,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
21、染或者損壞等情況是比較常見的,這也是引起鐵路貨物運輸糾紛最常見的原因之一。依據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承運人有三種免責情形,即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因此,鐵路貨物運輸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要善于利用這三種免責事由,加強承接貨單時的風險預測和防范。六、我國鐵路貨物運輸賠償法律現狀(一)我國保價運輸損害賠償法律現狀1.在鐵路貨物保價運輸過程中存在不足額保價問題所謂不足額保價,是指托運人在辦理保價運輸業務時,并不是以貨物的實際價格來作為投保的金額,而是以低于貨物或行包的實際價值作為投保金額,從而達到少交保價費的目的。不足額
22、保價的存在使鐵路運輸費用減少,增加了保價貨運事故賠償的復雜性,更重要的是損害了貨運人的利益。鐵路部門對保價運輸的宣傳力度不夠,難免會使得托運人認為這是鐵路部門的一種變相收費形式,從而產生誤解,所以會產生抵觸的情緒,這樣在申報價格的時候,就會盡量的少報,再加上一些貨主存在一種僥幸心里,認為不會出現事故,辦足額保價是“吃虧”的,萬一發生貨運事故,鐵路也不會全賠,就采用不足額保價的方式。而且有關的法律體制并不完善,行使起來也不順暢,從而相繼出現了各種私自代辦保價等情況,這些情況的產生對事故的理賠工作帶來了不少的影響,而且也給鐵路部門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2.賠償責任認定不明確當今鐵路貨物運輸中出現了多
23、種不公平的現象,比如不足額保價所帶來的賠償問題,因為托運人經常存在不能如實聲明貨物實際價值的情況,而且承運人對這方面的重視度不夠,這樣在出現貨損的情況下責任無法明確,經常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經濟上的損失,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一個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并列的民事責任形式,所保護的是締約一方的信賴利益。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賠償以及賠償責任的認定就是要探討的問題。3.違約責任規定不夠明確在我國鐵路法中,對承運人責任原則并沒有具體規定,僅在免責條件中有所限制。但是,如果由于第三人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比如貨物被偷,被搶空,或者由于第三人引起火災導致貨物被燒毀,諸如這些情況是否也屬于免責條件
24、還是值得探討的。而在我國鐵路法第十八條的免責條件中有規定,只有在不可抗力,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和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三種情況下鐵路運輸企業也就是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上述規定并沒有包括第三人的免責;再者,如果把第三人造成損失作為免責條件之一,是不利于保護相對人利益的;由于承運人是公用、獨占企業,而且具有某種準行政權,當第三人侵犯運輸合同相對人利益時,我們完全可以認定為是承運人怠于管理所造成,那么承運人代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是理所應當的。當然,在承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后,是可以取得對第三人的追償權的。(二)我國保險運輸的損害賠償法律現狀1.鐵路運輸保險貨物
25、損失賠償問題對鐵路保險貨物的損失賠償主要是分為兩個方面,即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保險貨物損失和承運人責任造成的保險貨物損失。針對這兩個不同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進行了規定,比如我們看到的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就規定了“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向鐵路運輸企業的追償額在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內按照投保金額與貨物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由此在這其中就會產生差額即鐵路承運人的限額與支付保險公司的追償額,產生的這一部分的差額部分由承運人賠付給投保人。那么這樣在投保人得到的賠償中,就存在這一差額部分,而這部分或者高于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額,或者高于鐵路承運人支付的賠償限額。其實
26、,投保人與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本身存在著兩個法律關系,但標的是同一的,那么在發生貨損時候所得到的賠償就應同時符合保險合同規定和運輸合同規定。此時,如果加上上述的差額部分,就會出現矛盾的情況,從而不符合兩個合同的規定。試想一下,有一批貨物價值40萬元,不足額投保20萬元,賠償限額是10萬元。當由于承運人責任而使貨物全部滅失后,按照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此時應該先賠付投保人20萬元,然后保險公司按照比例賠償原則向承運人進行5萬元追償,那么其賠償限額與保險公司差額的5萬元按規定也應該賠償給投保人,也就是托運人,那么實際上投保人實際得到的賠償額其實為25萬元。
27、其實這明顯的不符合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的賠償法律制度規定。分別來看,在運輸合同關系中,投保人應該只得到lO萬元的賠償,因為投保人是不足額投保,而限額賠償額只有lO萬元,而其差額10萬元應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再者,根據保險合同關系來看,因為不足額保險金額明顯高于賠償限額,所以投保人只可得到20萬元的賠償。那么,在對責任人不同認定的情況下,采取怎樣的賠償方式仍是我們應該探討的問題,以便更加明確投保貨物的責任歸屬,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利益。2.鐵路貨物保險責任范圍及標準我們都知道,保險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因為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社會救濟問題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屬于社會補償方式。鐵路貨物保險
28、運輸中,保險人對以下幾種情況發生的貨物損失不承擔責任:戰爭或者軍事行動;核事件或者爆炸;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者自然損耗一級包裝不善;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者過失;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這里所說的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不夠明確,意外事故的范疇比較模糊,也就是說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保險責任范圍。3.對于“重大過失"的認定不夠明確由于不足額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受損,得不到足額賠償而引發的發、收貨人同鐵路運輸企業的經濟糾紛案較多。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鐵路法第17條中的重大過失是指鐵路運輸企業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對承運的貨物、包裹、行
29、李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彪m然該條文對重大過失的定義做了一定解釋,卻相對比較概括。而發生鐵路運輸貨損時,對重大過失的理解往往不拘于此,實踐中難以操作。理論上看,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應該依據法律規定及行為人主觀預見和客觀結果來衡量。一般來說,行為人只要缺乏一般人應該注意的程度從而產生嚴重后果時就應該視為重大過失,而對于特定職業的人群來說就應該在他們的特別注意程度之中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是構成重大過失的,那么明確重大過失的意義就在于此,即在特定情況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認定是確定責任條款適用的主要依據所在,所以,明確重大過失勢在必行。(三)我國既保價又保險的損害賠償法律現狀最高人民
30、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規定:“既保險又保價的貨物在運輸中發生損失,對不屬于鐵路運輸企業免責范圍的,適用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的,比照本解釋第四條對保險貨物損失的賠償處理?!痹谶@個法律規定中,其強調了兩種不同情況的適用規則,其一是對不屬于鐵路運輸企業免責范圍的情況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來進行賠償;而對于保險公司現行賠付的情況,則應適用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托運人或收貨人先行賠付后,對于鐵路運輸企業應按貨物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
31、,保險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險金額向鐵路運輸企業追償,因不足額保險產生的實際損失與保險金的差額部分,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對于鐵路運輸企業應按限額承擔賠償責任的,在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向鐵路運輸企業的追償額為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向鐵路運輸企業的追償額在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內按照投保金額與貨物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因不足額保險產生的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與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追償額的差額部分,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四)我國既不保價又不保險的損害賠償法律現狀在既不保價又不保險的運輸損害賠償中,有關貨物遲延交付后應如何賠償以及賠償后又怎樣追償的意見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法
32、發(1994)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貨物、包裹、行李誤交付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時有損失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后,再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這樣就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當既沒有保價又沒有保險時應該全額賠償,當鐵路運輸企業承擔了全額賠付并交付貨主后,如果存在有責任的第三者時應該向其追償。如果使用限額賠償的話,追償時就會產生問題,一旦按限額賠付的數額追償就很容易便宜了有責任的第三者;但是按貨物的全額追償,自己則成了新的不當得力者。那么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使用限額賠償的原則,在發生貨損時,如果鐵路運輸企業應該按照限額賠付后(重大過失和故意除外),有權利和貨主共
33、同向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追償。所以在既不保價又不保險的情況下,如何采取保障當事人最大利益的賠償是我們要探討的問題。七、完善我國鐵路貨物運輸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建議(一)保價運輸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完善1.完善不足額保價制度我認為按照比例原則來對不足額保價進行賠償比較合理。從法律規定的文字意義上來說是包含兩個方面的,就是在貨物全部滅失時,按照實際賠償損失原則來進行賠償,最高額不超過保價額;當部分損失的時候,應該按照比例賠償原則來處理。根據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第三條和鐵路旅客行包保價運輸辦法第三條都規定:“按保價運輸辦理的貨物,托運人應以全批貨物的實際價格保價,貨物的實際價格以托運人提出的價格為準”。
34、那么從合同關系上來看,托運人向鐵路運輸企業提出保價,要如實申報貨品價格足額保價。那么承運人只能憑借著托運人上報的價格來收取保價的費用,這樣就使承運人和托運人就運輸的貨物達成約定,并受到法律的保護。從制定保價運輸賠償的目的上來說,就是為了維護托運人的利益,如果當托運人采取足額保價時,托運人是沒有過錯的,而當托運人為了節省保價費用,沒有如實申報價格也就是屬于不足額保價,此時托運人是有過錯的,因為在發生貨物損失的時候存在明確的合同關系,所以就要按照托運人之前確定的保價額來賠償,這也是對雙方權利和義務對等的表現。而托運人本身存在過錯,那么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這時把保價額理解為按實際損失來賠償的
35、話,就難免有失公平,因此不能得到實際賠償也是托運人不足額保價應該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所以針對不足額保價的情況,采取比例賠償的方式,更能維護好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但是,就不足額保價本身,鐵路相關部門應該以各種方式來禁止其發生。2. 明確保價運輸賠償原則對于鐵路貨物保價運輸來講,其損害賠償應當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鐵路運輸保價主要是通過承運人收取相應的保價費用,當貨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而對其承擔高于責任限額的賠償費用,事實上,這也是變相將風險轉嫁給保價運輸的托運人,這樣既減輕了承運人的責任,也保障了托運人的利益。在這種合同關系明確的條件下,由于托運人繳納了保價費用,那就應當得到足額的賠償。根據鐵路法第十
36、七條規定,保價方式是在保價額內賠償,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這里所說的并不包括承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因為在責任限制情況下,承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無權引用限額,而是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因為,重大過失只有在限額賠償中才有意義,也就是承運人失去責任限制權利的發生是只有在責任限制情況下的。而在保價的情況下,法律已經賦予托運人聲明價值的權利,當然也就無需引用失去責任限制權來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3. 完善違約責任規定我認為,保價法規中應該明文規定對托運人不真實聲明貨物價值這種情況的違約責任,根據鐵路貨物運價規則第29條規定,按應當繳納保價費用的兩倍向承運人支付違約金。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到托運人聲明
37、貨物價值并不屬實的行為,其實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而對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的相關法律中,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那么運輸法律制度應當對這種行為做出明確規定。而且,一旦在運輸法律中有了明確的規定,這不僅遏制托運人為了減少支出而鉆法律漏洞的投機心理,也維護了承運人對這種不知情的利益保護,那么承運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就有了抗辯事由,那么依照合同法第120條規定,就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將各自負擔的責任抵消。而且,在1999年頒布的保價運輸辦法第八條中規定:“保價運輸貨物變更到站后,保價運輸繼續有效。承運后發送前取消托運時,貨物保價費應全部退還托運人。貨物在發送前如發生損失并按有關規定處理時,貨物保價費不再退
38、還托運人?!?. 明確托運人如實聲明價值的義務我國鐵路法第十九條規定:“托運人應當如實填報托運單,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對填報的貨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數量進行檢查。經檢查,申報與實際不符的,檢查費用由托運人承擔;申報與實際相符的,檢查費用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因檢查對貨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損壞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托運人因申報不實而少交的運費和其他費用應當補交,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加收運費和其他費用?!睆倪@一項規定中我們看到國內立法對托運人責任規定較輕,如果托運人并沒有盡到誠實的申報貨品的價值的義務,那么聲明價值一旦超出了貨物實際價值的保價,其那部分應屬無效,同時托運人還應承擔檢
39、查的費用,但這點不能導致承運人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都不負責。因為辦理保價運輸是托運人的權利,托運人可以辦理,也可以不辦理,如果托運入自愿辦理,就是要向承運人聲明物品的實際價值,承運人按照托運人聲明的價值承擔責任。那么就是說,托運人有如實聲明價值的責任,如果托運人不如實聲明貨物實際價值的話,就有可能得不到足額的賠償。為了保護托運人的利益,法律上應當規定當托運人聲明貨物實際價值后,承運人有權對托運人進行合理的提示和檢查,如果差額過大,有權要求托運人提供能證明貨物價值的材料和數據。因為合同條款中只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此條款才能有效。再者,法律應該明確承運人只對托運人聲明的價值承擔賠
40、償責任。但是如果托運人能夠證明是由于承運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貨物損失時,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按照貨物損失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其實在實踐中,托運人經常會產生不足額保價的情況,只是按照貨物價值的一部分進行保價,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因承運人的故意或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使貨物損失并且其損失已經超過了保價額時,此時,托運人可以不受保價限額的約束,而是按照貨物損失的實際價值來請求相應的賠償。但是在這其中應該注意的是,托運人應該對“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承擔舉證責任,這樣才能在法律制度的范圍內保證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完善運輸保險
41、損害賠償法律制度1 .明確保險賠償責任范圍及標準保險與保價不同,保險的目的主要是賠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從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它屬于一種社會補償。托運人投保后,就與保險公司形成了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而承運人與保險公司又形成了一個運輸合同關系。因為存在著這樣的法律關系,所以當因承運人的責任而發生貨物損失的時候,承運人應該對其貨物依據限額賠償來承擔責任,即使托運人交納了保險費也不能因此減輕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但是,在發生貨損時應該先向哪一方來索賠,而且也包含了不足額保險等情況,在承運人和保險公司在對賠償額的分配及保險公司向承運人進行追償的問題還是需要討論的:如果托運人在發生貨損之后
42、直接向承運人索賠,是承運人責任的,應該依據限額賠償制度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現承運人賠付金額比保險金額少時,托運人有權向保險公司要求索賠其差額部分,保險公司也應當承擔這部分賠償責任:如果托運人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來承擔貨物損失后的賠償。在這里,就要涉及到追償的問題,如果貨物損失的責任人是承運人,那么托運人也就是投保人在得到保險公司相應賠償后,其追償權就應是保險公司的權利,那么此時保險公司有權向鐵路運輸企業追償。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向鐵路運輸企業的追償額在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內按照投保金額與貨物實際價值的
43、比例計算",在這一款規定中,這種比例的計算必然會在鐵路承運人限額與支付保險公司追償額之間產生差額,而這一差額部分由承運人賠付給投保人。那么這個差額賠償,不是高于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額,就是高于鐵路承運人支付的賠償限額。這樣的賠償方式是不應支持的。因為在這個合同關系中存在著兩個法律關系,其標的是同一的。那么由于是兩個合同,那么在同一標的下得到了兩個法律關系的賠償,應該既符合保險合同規定又符合運輸合同規定。如果加上這個差額的部分,就會出現既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又不符合運輸合同規定。而且,不足額保險主要是投保人的責任,那么必然要對貨損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投保人因不足額保險反而有可
44、能得到足額的賠償,這顯然有失公平。所以,如果是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在保險公司按比例賠付投保人后,其支付的保險金額在鐵路的賠償限額內進行追償,如果支付的保險金額在鐵路賠償限額以上的,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在鐵路賠償限額以下的,不足額部分由承運人承擔。2建立保險賠償責任制度在上述保險運輸賠償中,所出現的問題主要包括是否是承運人責任造成貨損,以及就這兩種情況如何進行賠償,以便更好的建立起保險賠償的責任制度,所以下面從兩個方面來闡述:(1)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保險貨物損失的賠償。鐵路法第十七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可以向保險公司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qu
45、ot;對于并不是承運人責任而造成的保險貨物的損失賠償,產生了兩個賠償主體,而這兩個賠償主體即承運人與保險公司,應該界定好兩者的賠償責任范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規定:“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在運輸中發生損失,對不屬于鐵路運輸企業免責范圍的,適用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在這里應該明確哪些是屬于鐵路運輸企業的免責范圍。鐵路法第十八條有明確的規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q
46、uot;。從這幾項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來,對非承運人責任的貨損主要是由鐵路運輸企業來承擔責任,但是對于已經簽訂保險合同的來說,其相應的賠償也要根據運輸企業在免責范圍內根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約定以及各保險公司的賠償條款進行賠償。衢在這里我們討論的主要是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貨損,所以說,我們可以總結出來:如果鐵路運輸貨物的損失是在鐵路運輸企業的免責范圍以內的話,那么主要就根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約定及各個保險公司的賠償條款進行賠償。如果貨物的損失是在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范圍內,那么就應該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以內賠償被保險人的貨物損失。(2)承運人責任造成的保險貨物損失的賠償剛剛我們討論了在非承運人造成
47、保險貨物損失情況下的賠償,下面就另外一種情況也就是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由于承運人的責任而造成保險貨物損失應該如何賠償。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其相應的保險條款綜合險中增加了承運人責任的內容,即“因承運人責任致使保險貨物發生滅失、短少、污染、變質、損壞的損失責任”。但是在審判適用過程中,發生了承運人責任造成鐵路貨物的損失時,當投保人也就是托運人向鐵路運輸企業索要賠償時,往往鐵路運輸企業將其認定為保險貨物,要求貨主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而當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時,保險公司認為這應屬于承運人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應該由承運人負責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
48、題的解釋第四條中的規定,對已經保險貨物,在運輸中發生損失的,只要是不屬于鐵路運輸企業免責范圍,那么應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因第三人責任造成的被保險財產的損失,如投保方提出賠償要求,保險人也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先予賠償,但享有代位追償權。但是這條規定中并沒有聲明應由誰來首先賠償。因為這個關系,所以導致鐵路企業、保險公司互相推卸責任,這樣就影響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其實,在對保險貨物的損失賠償,我們首先是要明確承運人責任,如果確實屬于承運人的責任的話,那么投保人可直接對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如果承運人的責任并不明確但是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內,那么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其損失進行賠償。此時
49、,保險公司和鐵路運輸企業不應拒絕,一旦拒絕,被保險人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以便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這里如果被保險人向法院起訴鐵路運輸企業,那么屬于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此時應該查明承運人行為是否屬于鐵路運輸企業的免責范圍,明確企業責任范圍,只要鐵路運輸企業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就應該按照“限額賠償"的原則賠償貨主的貨物損失。如果貨物損失是由于鐵路運輸企業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那么不能適用限額賠償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該按貨物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另一種情況就是在發生貨物損失以后,投保人對保險公司起訴而要求賠償,那么這就屬于鐵路運輸
50、保險合同貨損賠償糾紛,首先要查明是承運人責任造成,如確是由承運人造成損失,那么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先進行賠償,此時追償權落到了保險公司的手上,那么保險公司有權再向鐵路運輸企業進行追償,同時,法院也可以追加鐵路運輸企業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合并審理。其實,當被保險人把自己的追償權讓渡給保險公司后,在保險公司和鐵路運輸企業之間就存在著責任的劃分及賠償額的分配問題,而且對這些權限的劃分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所以這一直是難以解決的問題,很多時候是通過協商的方式,但也經常出現在保險公司先于賠償之后就并無下文了,更談不上追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
51、解釋就上述問題有相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先予賠付后,根據鐵路運輸企業應承擔責任的不同可分為兩種情況追償:一是鐵路運輸企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應按貨物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險金額向鐵路運輸企業追償;如果是不足額保險,保險公司按比例賠償后,其支付的保險金額仍要向鐵路運輸企業追償。"在這里所說的因不足額保險產生的貨物實際損失與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的差額部分,上文也提到過應由鐵路運輸企業來直接進行賠償。如果鐵路運輸企業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此時應限額賠償,投保人在足額保險情況下,保險公司所追償的那部分應該就是在鐵路運輸企業賠償范圍內進行追償,實際上其差額的部分是由保險
52、公司來承擔了。但還有一種情況也就是當發生不足額保險時,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保險公司向鐵路運輸企業的追償額在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內按投保金額與貨物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雖然對于這種方式的賠償存在著爭議,在審判過程中往往不能更好的保護好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所以還是要明確有關鐵路運輸法規的相關條文,明確其內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進一步的解釋。3.明確運輸保險賠償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明確運輸保險賠償適用于無過錯原則以及其除外事項:(1)戰爭或者軍事行動;(2)核事件或者爆炸;(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者自然損耗一級包裝不善;(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者過失;(5
53、)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這其中應該明確保險責任范圍,按照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規定,鐵路貨物運輸保險責任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基本險一般是指貨物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等所造成的損失;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或者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損失;在裝貨、卸貨或者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者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在發生上述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者保護而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綜合險除了基本險責任以外,還包括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折斷、開裂
54、或者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致使所用容器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者用液體儲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貨物損失的;遭受盜竊或者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符合運輸安全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4.明確認定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連最普通人的注意義務都沒有盡到,或者說行為人以極不合理的方式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拍那么就鐵路貨物運輸中的重大過失來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鐵路法第十七條中的“重大過失"是指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對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原則上說,重大
55、過失只有在限額賠償中才有意義,也就是說在保價運輸中是沒有意義的。但是,在貨物保險中,是涉及到限額賠償的,對重大過失中的明知的界限又在哪里,該如何認定重大過失,只有一個統一的認定標準,才能更好的對貨物損失進行賠償。在認定的條件中,應該滿足:(1)主觀上有認識的過失把重大過失理解為是有認識的過失是科學的,它較為合理的解決了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的區分。一般過失的判斷原則上取決于其外在行為所體現出來的注意程度是否達到了理性人的注意標準,不需要考慮行為人是否認識到損害發生的可能性;而重大過失的判斷則必須采取主客觀相結合的辦法,因為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意志在整個行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這種“認識”的過失中存
56、在著明知道會造成損失的心理狀態,這個主要體現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首先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就是行為人明知道自身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就鐵路貨物運輸來說,有些情況諸如違反規章制度而導致貨物的滅失、銷毀等情況時,作為專門從事的鐵路工作人員來說,是可以預見的,也就是明知的。那么必然這種結果的發生可以認定為是明知會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另一種就是過于自信的心理狀態。就是說行為人預見其自身的行為可能會造成損害的后果,但是過于自信,輕信能夠避免。這兩種情況都是屬于行為人主觀上就有對損害后果不負責任的表現,所以是構成重大過失的條件之一。(2)行為上是否存在故意也就是
57、在上述條款中的“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上述解釋中所提到的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說的就是行為上是否存在故意。它與明知是相并而行的,只有主觀上的狀態是構不成重大過失的,在這基礎上還要有行為上的存在。輕率地作為主要就是指輕率積極的作為,也就是說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而輕率積極的去做。比如說在停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火車周圍不允許溜放車輛,如果此時工作人員在明知的情況下,輕率而積極的溜放車輛的話,就屬于輕率地作為。再者就是輕率地不作為,也就是輕率但不積極的作為,也就是民法中所說的消極的行為,比如車輛的檢修,如果明知道車輛需要進行檢修,而消極的不去修理就構成了輕率地不作為。這兩種情況都是認定重大過失必不可少的條件
58、。(3)結果的嚴重性有了行為人心理上和行為上的故意,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不能稱之為重大過失。這三者之間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并不是相互獨立的。同時,損失結果的嚴重性是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的分界點,只有損失結果造成了嚴重的數額才算是構成重大過失。如果沒有這個標準去衡量,那么鐵路運輸企業對任何損失都可以說成是重大過失,這也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偠灾?,認定重大過失必須符合上述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三)完善既保價又保險運輸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在既保價又保險運輸賠償過程中,主要是涉及到托運人應先向哪一方賠償的問題,對于這一問題的賠償,也向我們所提到過的保險賠償制度完善中的一樣分為托運人向承運人索賠的情況和托運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情況兩種。1. 托運人向承運人索賠的完善根據上述在對既保價又保險問題的分析中可知,托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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