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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CS: 13.040.40Z60江蘇省DB32孑地方標準DB32/3151 2016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2017-02-01 實施Emissi on sta ndard of volatile orga nic compo unds for chemical in dustry2017-01-10 發布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DB32/3151 2016目次前言II1 適用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24排放控制要求45 監測要求66 實施與監督9附錄A(規范性附錄)確定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內插法和外推法 10附錄B(規范性附錄)等效排氣筒有關參數計算

2、方法 11附錄C(資料性附錄)企業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臺賬的基本要求 12IDB32/3151 2016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控制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 境,促進化學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監測及監督實施要求。本標準是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未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 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或地方固體廢物污

3、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實施后,國家或本省另行發布的相關標準嚴于本標準時,應執行其相關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附錄A、B為規范性附錄,附錄 C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制定。本標準起草單位為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本標準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批準。本標準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解釋。2DB32/3151 2016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1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工業企業(2614有機化學原料制造

4、、2625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3農藥制造、264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266專用化學產品制造、268日用化學產品制造、271化學藥 品原料藥制造、272化學藥品制劑制造、275獸用藥品制造、276生物藥品制造)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 機物排放控制、監測及監督實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

5、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 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14675GB/T 15501空氣質量 空氣質量 光光度法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硝基苯類(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測定鋅還原-鹽酸萘乙二胺分GB/T 15502空氣質量苯胺類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16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

6、光光度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T 3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甲醇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9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66大氣固定污染源氯苯類化合物的測

7、定氣相色譜法HJ/T 68大氣固定污染源 苯胺類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 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 /熱脫附 -氣相色譜法HJ 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 / 二硫化碳解吸 -氣相色譜法HJ 638環境空氣酚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 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 -熱脫附 /氣相色譜 -質譜法HJ 645環境空氣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氣相色譜法HJ 683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8、高效液相色譜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 -質譜法HJ 738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 739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 -質譜法HJ 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 /氣相色譜 -質譜法HJ 801環境空氣和廢氣酰胺類化合物的測定液相色譜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江蘇省泄漏檢測與維修( LDAR )實施技術指南(試行)(蘇環辦 2013318 號)江蘇省化工行業廢氣治理技術規范(蘇環辦201

9、43 號)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 號)江蘇省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技術指南(蘇環辦 201695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化學工業 chemical industry根據 GB/T 4754 ,本標準所指化學工業包括:2614有機化學原料制造、 2625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263農藥制造、 264涂料/油墨 /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 266專用化學產品制造、 268日用化學產品制 造、 271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 272化學藥品制劑制造、 275獸用藥品制造、 276生物藥品制造。3.2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

10、te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 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3.3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3.4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化學工業建設項目。3.5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VOCs )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3.6。本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

11、drocarbon ( NMHC )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及衍生物的總量 (以碳計) 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 NMHC )”作為排氣筒和廠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性控制指標。3.7臭氣濃度 odor concentration 惡臭氣體(包括異味)用無臭空氣進行稀釋,稀釋到剛好無臭時,所需稀釋倍數。3.8 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3.9初始排放量 initial emission quantity 單位時間內(以小時計),揮發性有機物未經凈化處理的

12、排放量,單位為kg/h 。3.10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排氣筒中揮發性有機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mg/m 3。3.11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一小時所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kg/h。3.12廠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占地邊界。3.13 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控點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按照 HJ/T 5

13、5確定的廠界監控點,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擴散規律,當受條件限制,無法按上 述要求布設監測采樣點時,也可將監測采樣點設于工廠廠界內側靠近廠界的位置。3.14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控點濃度限值con ce ntration limit at bou ndary VOCs refere nee poi nt標準狀態下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控點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在任何一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mg/m3。4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組織排放限值4.1.1現有企業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揮發性有機物及臭氣濃度排放限值。4.1.2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揮發性有機物及臭氣濃度排

14、放限值。表1揮發性有機物及臭氣濃度排放限值序號污染物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d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e15m20m30m40m50m1氯甲烷a201.12.25.610162二氯甲烷a500.541.12.95.28.13P三氯甲烷a200.541.12.95.28.141,2-二氯乙烷a7.00.541.12.95.28.15環氧乙烷a5.00.150.290.771.42.261,2-環氧丙烷a5.00.430.862.34.26.57環氧氯丙烷a5.00.541.12.95.28.18氯乙烯100.541.12.95.28.19三氯乙烯a300.72

15、1.53.87.011101,3- 丁二烯 a5.00.360.721.93.55.411苯6.00.360.721.93.55.412甲苯252.24.312213213二甲苯400.721.53.87.01114氯苯類200.360.721.93.55.415酚類200.070.140.380.701.116苯乙烯200.541.12.95.28.117硝基苯類120.040.070.190.350.5418苯胺類200.360.721.93.55.419甲醇603.67.219355420正丁醇a400.360.721.93.55.421丙酮401.32.56.7121922甲醛100.

16、180.361.01.72.723乙醛200.040.070.190.350.5424丙烯腈5.00.180.361.01.72.725丙烯醛100.360.721.93.55.426丙烯酸a200.91.84.88.71427丙烯酸酯類a,b200.110.220.581.01.628丙烯酰胺5.00.150.290.771.42.229乙酸乙烯酯a200.541.12.95.28.130乙酸酯類501.12.25.6101631乙腈a301.12.25.6101632吡啶a4.00.290.581.52.84.333N,N-二甲基甲酰胺300.541.12.95.28.134非甲烷總烴80

17、7.214387010835臭氣濃度1500 (無量綱)注:a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b丙烯酸酯類排放限值指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的排放限值的數學加和。c乙酸酯類排放限值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的排放限值的數學加和。d當排氣筒高度 15m時,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 2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控點濃度限值5倍執行。e當排氣筒高度50m時,執行排氣筒高度為 50m所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4.2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控點濃度限值4.2.1現有企業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控點濃度限值和臭氣濃度限 值。4.2.2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廠界揮發性有

18、機物監控點濃度限值和臭氣濃度限值。表2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控點濃度限值和臭氣濃度限值序號污染物項目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mg/m3)序號污染物項目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mg/m3)1氯甲烷1.219甲醇1.02二氯甲烷4.020正丁醇a0.503三氯甲烷0.4021丙酮0.8041,2-二氯乙烷0.1422甲醛0.055環氧乙烷a0.0423乙醛0.0161,2-環氧丙烷a0.1024丙烯腈0.157環氧氯丙烷a0.0225丙烯醛0.108氯乙烯0.3026丙烯酸a0.259三氯乙烯0.6027丙烯酸酯類ab1.0101,3- 丁二烯0.1028丙烯酰胺0.1011苯0.1229乙酸酯類c4.012

19、甲苯0.6030乙酸乙烯酯0.2013二甲苯0.3031乙腈a0.6014氯苯類0.2032吡啶a0.0815酚類0.0233N,N-二甲基甲酰胺0.4016苯乙烯0.5034非甲烷總烴4.017硝基苯類0.0135臭氣濃度20 (無量綱)18苯胺類0.20注:a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b丙烯酸酯類排放限值指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的排放限值的數學加和。c乙酸酯類排放限值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的排放限值的數學加和。4.3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4.3.1排氣筒高度原則上不應低于15 m,若低于15 m,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標準值按附錄A外推法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4.3.2排

20、氣筒高度處于表1所列的兩個排氣筒高度之間時,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標準值按附錄A內插法計算結果執行。4.3.3企業內部有多根排放同一種污染物的排氣筒時,若兩根排氣筒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有關參數計算方法參見附錄B。4.3.4排氣筒高度除須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外,還應高出周圍200 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物 5 m以上,不能達到該項要求的排氣筒,應按其高度對應的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嚴格50%執行或根據4.3.2和4.3.3條確定排放速率標準值再嚴格 50%執行。

21、4.4污染控制要求4.4.1現有企業自2019年2月1日起,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節的工藝控制要求。4.4.2企業應按照江蘇省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技術指南、江蘇省化工行業廢氣治理技術規范等,控制儲存和裝卸過程、工藝操作過程、廢水集輸處理和固廢(液)貯存過程、生產 設備密封點泄漏、開停工及檢維修等非正常工況產生的含VOCs廢氣排放。4.4.3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應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實現達標 排放。4.4.4易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企業應按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江蘇省泄漏檢測與維修(LDAR )實施技術指南(試行)等落實泄漏檢

22、測與修復工作。4.4.5企業應按照附錄C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臺賬,并保存相關記錄。VOCs廢氣處理裝置應設置運行 或排放等有效監控系統,并按照附錄C的要求保存記錄,至少三年。4.4.6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集中的區域,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 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區域,應根據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其邊界設置監 控點。5監測要求5.1 一般要求5.1.1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等規定,污染物責任主體應建立監測制度, 制定監測方案, 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 必要時,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 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 自行監測,保存

23、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5.1.2污染源排氣筒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5.1.3 新建項目應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和采樣平臺;現有項目如污染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則應在進口處設置采樣孔。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5.1.4 實施監督性監測期間的工況應與實際運行工況相同,排污單位人員和實施監測人員都不應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5.2排氣筒監測5.2.1 排氣筒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

24、或HJ 732的規定執行。5.2.2排氣筒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是指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可以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者在1小時內等時間間隔采集 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式排放且排放時間 小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采樣,或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24個樣品并計平均值。5.2.3 排氣筒中臭氣濃度監測按GB 14554的規定執行。5.3廠界監測5.3.1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控點監測按HJ/T 55、HJ/T 194的規定執行。5.3.2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控點監測, 一般采用連續1小時采樣計算平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 采樣時間;若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

25、短時間采集樣品時,應實行等時間間隔采樣, 采集4個樣品計平均值。5.3.3 廠界臭氣濃度監測按 GB 14554的規定執行。5.4在線監測5.4.1污染源應根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中相關要求及其他國家和江蘇省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5.4.2單一排氣筒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速率 2.(kg/h或者初始非甲烷總烴排放量 1(kg/h時,應安裝連續自動監測設備,并滿足國家或地方固定源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系統技術規范。在線監測設備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環境保護和計量監督的有關法規執行。5.5測定方法5.5.1揮發性有機物及臭氣濃度的分析測定按表3所列方法標準執行或

26、采取其他等效監測方法。表3揮發性有機物及臭氣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污染物項目標準名稱標準編號1氯甲烷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二氯甲烷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6442三氯甲烷環境空氣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HJ 6451,2-二氯乙烷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3氯乙烯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4三氯乙烯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27、 644環境空氣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HJ 645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51,3- 丁二烯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6苯 甲苯 二甲苯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 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 58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64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7苯乙烯固定污

28、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4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 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 58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8氯苯類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9大氣固定污染源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669酚類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2環境空氣酚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 63810硝基苯類空氣質量硝基苯類(一硝基和二

29、硝基類化合物)的測定鋅還原-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1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 738環境空氣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911苯胺類大氣固定污染源苯胺類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68空氣質量苯胺類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212甲醇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甲醇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313丙酮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4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 683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30、 75914甲醛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516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 68315乙醛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5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 68316乙酸乙酯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17乙酸丁酯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418乙酸乙烯酯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19丙烯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氣相色

31、譜法HJ/T 3720丙烯醛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6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 683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21丙烯酰胺環境空氣和廢氣酰胺類化合物的測定液相色譜法HJ 80122N,N-二甲基甲酰胺環境空氣和廢氣酰胺類化合物的測定液相色譜法HJ 80123非甲烷總烴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3824臭氣濃度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GB/T 14675注:本標準實施之日后,國家再行發布的適用的揮發性有機物分析方法也應執行。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

32、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6.2企業應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運行條件下排放污染 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6.3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獲得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11DB32/3151 2016AA附錄 A(規范性附錄)確定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內插法和外推法A.1排氣筒高度處于本標準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用內插法,按式( 行計算:A.1 )進Q =QaQa1 -Qah -ha!a1 ha(A.1)式中:Q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Qa對應于排氣筒ha的排放速率,kg/h ;Qa+1 對應于排氣筒ha+1的排放速率,kg/h ; h排氣筒的幾何高度,m;ha比某排氣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a+1 比某排氣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m。A.2 某排氣筒高度低于本標準表列排氣筒高度的最低值時,用外推法按式(A.2 )計算其排放速率:Q =Qb h/hb(A.2)式中:Q某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Qb表列排氣筒最低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h某排氣筒的幾何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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