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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四講第四講 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相關案例:1、德國的地氈傷人案2、某會計師事務所租賃房屋案3、某商場香蕉皮傷人案n一、締約過失責任概述一、締約過失責任概述n(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與特征(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與特征n1、概念、概念n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n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n1、法定性。即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民事責任,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不具有可約定性。n2、階段性。即此責任只
2、能在締約階段發生。任何合同的成立都有一個不可分割的前置行為,即磋商階段雙方的聯系和協商。在這一階段,當事人雙方已從消極的義務范疇進人積極的義務范疇。n3、相對性。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當事人違背依誠信原則所負有的先合同義務的結果,根據締約相對性原則,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n4、財產性。即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 n5、補償性。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補償性的民事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該當事人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補償相對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n(二)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和發展n根據傳統的合同法理論,合同法是關于合同的法律,有合同才需要合同法的調整。同樣,
3、合同責任也僅僅適用于合同成立之后的合同糾紛的解決。 n然而,合同成立之前,因當事人的過錯而使對方當事人蒙受損失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那么,此類情況下受害人的利益是否應予以保護呢? n1861年德國法學家耶林發表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與未臻完善時之損害賠償一文 。n他明確指出:法律所保護的并非僅是一個業已存在的契約關系,正在發生的契約關系亦應包括在內,否則,契約交易將暴露于外,不受保護,締約一方當事人不免成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犧牲品!n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使契約不能成立者,對信其契約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于此信賴而生的損害。n耶林的這一理論被一些學者稱之為“法學上的一個發現”。
4、n當初締約過失責任只在有限的范圍內被承認,但隨著實踐的不斷發展,該理論開始向更廣闊的空間伸展,甚至滲入了原本侵權法的適用領地。n1911年德國的“亞麻油地氈案”是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第一個判例。 n1940年頒布的希臘民法典則首次在立法上將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般原則加以規定。n該法第197條規定:從事締約磋商之際,當事人應負依誠實信用及交易慣例的要求為一定行為的義務。”n第198條規定:“在為締結契約磋商之際因過失致使相對人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即使契約未能成立亦如此。” n1998年修訂的歐洲合同法原則第三節則以“磋商責任”為題,專門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即:n(1)當事人有磋商自由,對沒有達
5、成合意不負責任。n(2)但如果一方當事人所為磋商或終止磋商有悖于誠實信用,則要對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負責。n(3)一方當事人在沒有真實意圖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從事磋商或繼續進行磋商,則為有悖于誠實信用。n1994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15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惡意進行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則該方當事人應對因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惡意特別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開始或繼續進行談判。”n第2.16條規定:“在談判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以保密性質提供的信息另一方當事人有義務不予泄露,也不得為自己的目的不適當地使用這些信息。”n我國
6、的涉外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1993年)僅對合同無效時的民事責任作出規定。n合同法第42條首次在我國合同立法上正式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明確了訂立合同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行為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n該條規定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n(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n(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n(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n合同法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n這是締約上過失責任的一種特殊情況 n(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理論基礎(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理論基礎n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n締約過失責任是以當事人在締結契約過程中的過錯為基礎的,這個過錯不以侵權法來衡量,而是以契約法所要求的締約過程中的誠實信用義務來衡量。n凡在締約過程中違反誠信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n誠實信用要求人們在建立和實現契約關系時能時刻體現出誠實坦白及公平守信的精神。n締約過失責任無論發生在何種情形之下,其歸責基礎都在于締約過程中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而,這種誠信義務可被統稱為先契約義務,即非因契約而產生的義務。 n先契約義務可在不同情況
8、下具體化為協力義務、保護義務、告知義務、保密義務 n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可納入契約責任,但它又是一個不以契約有效成立的前提的新型契約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n(四)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四)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n1、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n2、違反的義務不同n3、構成要件不同n4、賠償的范圍不同n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n1、一方違背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先契約義務、一方違背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先契約義務n(1)協力義務。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應相互協作,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得濫用契約自由而損害他人利益。n(2)告知義務。締約方就訂立合同的有關事
9、實情況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不得向對方作出錯誤虛假的意思表示,包括不得欺詐、不向對方作錯誤陳述。n(3)保護義務。締約過程中進行接觸磋商時,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得到保障,特別是在一些特別的交易中,如商場購物、飯店吃飯、商家對顧客的人身和財產就應負有特殊的保護義務。n(4)照顧義務。在締約過程中應盡量照顧他人利益,一方不得濫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脅迫他人或乘人之危或施加不正當影響,而獲取不當利益。n(5)保密義務。對在磋商談判過程中獲悉的他方有關商業秘密,不得向外界披露或自己擅自使用。n2、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n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對象就是信賴利益:一方因信賴合同會成立有效
10、,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種不利益即為信賴利益的損失。n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不同,信賴利益保護的是一種消極利益,即使受害人重新回到談判前的情形;而履行利益保護的是積極利益,即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完全履行時的狀態。 n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他方締約過失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減少,如支付各種費用等;也包括信賴人的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因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其他應得到的締約機會。n但這些利益須是在締約之際能客觀預見的范圍內,而且應該是基于合理信賴的利益。 n3、一方當事人有過錯、一方當事人有過錯n締約當事人具有過錯是締約過失最重要的特征 n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締約人預見
11、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能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后果,而仍然進行這種民事行為,希望或放任違法后果的發生。n過失是指締約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損失,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告知、照顧、協力等義務,雖然預見到了但輕信其不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n在責任的構成上與違約責任不同 n4、締約過失行為與信賴利益的損害之間有因、締約過失行為與信賴利益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果關系n只有在締約人遭受了信賴利益損失,而這種損失是由締約過失行為直接引起的情況下,締約人才能基于締約過失制度請求損害賠償。n三、締約過失的主要類型三、締約過失的主要類型(一)假借訂立合
12、同,惡意進行磋商給對方造成(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的n即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其磋商的目的不在于訂立合同,而是別有他圖。如甲就某項合同的訂立與乙進行談判,目的在于阻止乙與丙訂立合同,或者使乙喪失其他商業機會。n(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n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重要事實的告知義務,包括:n第一,財產狀況、履約能力等方面的告知義務。n第二,瑕疵告知義務。一方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告知對方,不得故意隱瞞產品瑕疵,尤其是對于隱蔽瑕疵,必
13、須向對方如實告知。 n第三,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 n(三)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三)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所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過程中所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失的n當事人在談判過程中,一方可能會接觸、了解另一方的商業秘密,包括產品的性能、銷售對象、市場營銷情況等,對此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負保密義務,不得向外泄露或作不正當使用。 n(四)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四)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成損失的n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行為主要指當事人一方違反通知、闡明、保護及照顧等先合同義務。n由于法律對于此類行為的
14、具體情形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需要最高法院及時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n四、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四、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n(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否僅限于信(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否僅限于信賴利益賴利益n所謂信賴利益,又稱消極利益,是指締約當事人因信賴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該法律行為的不成立或無效所蒙受的不利益或損失。 n期待利益,又稱履行利益,它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合理期望債務人完全履行債務時應得到的利益。n我國多數學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僅限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n(二)信賴利益的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二)信賴利益的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n多數學者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但也有學者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僅指直接損失。n直接損失是一種現有利益的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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