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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飛的官銜等稱謂王曾瑜:岳飛的官銜等稱謂人們對岳飛的歷史知識,往往來源于說岳全傳等小說、戲曲、和評說中的虛構故事,有很多不符合史實之處,卻以訛傳訛,能假成真,關于岳飛的官銜等稱謂,即是一例。人們熟知的岳飛官銜稱謂,是岳元帥。其實宋朝授予元帥官銜者,是極為罕見的。例如北宋末年,尚未當皇帝的康王趙構曾任河北兵馬大元帥,文臣陳遇任河北兵馬元帥,文臣宗澤和汪伯彥任河北兵馬副元帥。但宋人對宗澤官銜的習慣稱謂也不是宗副元帥,而是稱“宗留守”(東京留守)和“宗大尹”(開封尹)。陸游詩說:“君不見昔時東都宗大尹,義感百萬狼與虎。疾危尚念起擊賊,大呼過河身以僵。”上述任元帥的四人都非軍人,而作為軍人的岳飛,卻從

2、未被授予元帥的官銜。在歷史上,岳飛究竟有多少官銜等稱謂,今可舉例于下。應當說明,有的稱謂,例如相公、候等,嚴格講,尚不是具體的官銜,故本文的標題和行文中,不得不在“官銜”后加一個“等”宗)岳防御:建炎四年(1130)至紹興元年(1131),岳飛的官階為武功大夫、昌州防御使。他雖為遙郡防御使,據金佗續編卷五除神武右副軍統制省札,任可稱“岳防御”。(二)岳觀察:紹興元年(1131)至二年(1132),岳飛官階為親衛大夫、建州觀察使。他雖為遙郡防御使,據金佗續編卷五權知潭州并權荊湖東路安撫都總管省札任可稱“岳觀察”。按揮廛錄余話卷二載王俊誣告狀內,稱岳飛部將、游奕軍統制姚政為“姚觀察”,亦系遙郡觀察

3、使,后升正任團練使。(三)岳承宣:紹興二年(1132)至三年(1133)岳飛官階為遙郡中衛大夫、武安軍承宣使,紹興三年(1133)至四年(1134)又升正任鎮南軍承宣使。據金佗續編卷五該充江南西路制置使省札等,可稱“岳承宣”。(四)岳節使:紹興四年(1134),岳飛建節,授清遠軍節度使。據金佗續編卷六除湖北荊襄潭州制置使省札可承“岳節使”。(五)岳太尉:南宋時,太尉既是武階官之最高虛銜,也可作為武將之尊稱。岳飛于紹興七年(1137)升太尉。然而在紹興五年鎮壓楊幺起義時,任士安等揚言:“岳太尉兵二十萬至亦!”此處乃是尊稱,而非官稱。揮廛錄余話卷二載王俊誣告狀內,稱張憲為“張太尉”,王貴為“王太尉

4、”亦屬尊稱。紹興七年(1137)至九年(1139),據金佗續編卷八令人內內侍省引對省札等公文,稱岳飛為“岳太尉”則是官稱。(六)岳節使太尉:金佗續編卷二六楊幺事跡載牛皋說:“今節使太尉提大兵來,討蕩巢穴。”此處節使太尉連用,節使系官稱,太尉系尊稱。(七)岳少保:岳飛于紹興五年(1135)至七年(1137)為檢校少保。金佗續編卷六除湖北襄陽招討使省札稱岳飛為“檢校少保”。單據梁溪全集卷一二八與岳少保第一書,則或可略去“檢校”兩字。紹興十年(1140),岳飛開少保,作為“三少”即“三孤”之一。據金佗續編卷十到蔡州給賜稿軍銀絹省札稱岳飛為“岳少保”。(八)岳開府:岳飛于紹興九年(1139),由太尉升

5、為開封儀同三司。據金佗續編卷九,稱岳飛為“岳開府”。(九)岳候:紹興四年(1134)李綱梁溪全集卷一二一與呂安老龍圖書:“數日前得岳候書,以退師岳、鄂。”岳候乃是尊稱。(十)岳帥:紹興六年(1136)李綱梁溪全集一二五與張相公第十四書:得岳帥報,虜,偽相兼侵犯襄、鄧、信陽。李綱此處稱岳飛為“岳帥”應屬對高級武將的之尊稱,而非官稱。岳帥也不能與岳元帥等同或通用。(十一)岳宣相:金佗粹編卷八敘述岳飛紹興十年(1140)班師時,一士兵勸阻說:“伏聞宣相整軍北來,志在恢復。”時岳飛任宣撫使之差遣,宣相應該是宣撫相公之簡稱。金佗續編卷五再據劉愿中楊幺賊徒結連作過省札:“賊首誣議張(浚)宣撫相公招安事。”

6、金佗粹編卷一七中劉光世乞兵馬糧食狀中,岳飛自稱“謹具中安撫相公使司”。水滸傳第三回中,魯達稱“老種經略相公”和“小種經略相公”由此可知,宋時安撫使、經略使、制置使、招討使、宣撫使等軍事要員,都可以加上“相公”兩字,以作尊稱。以此類推,則岳飛任制置使時,可稱岳制置相公;任招討使時,可稱岳招討相公;任宣撫使時,可稱岳宣撫相公。(十二)岳宣撫:金佗續編卷二七,黃元振編岳飛事跡載黃縱對岳飛說:“宣撫之兵,眾之所可知可見者,皆正兵也。紹興七年(1137)岳飛一度辭職,居廬山東林寺,李若虛勸岳飛由山,說:“若堅持不從,朝廷豈不疑宣撫。”依次類推,岳飛任鎮宣撫;任制置使時,可稱岳制置;任招討使時,可稱岳招討

7、。(十三)岳相公:宋時相公一詞,就狹義說來,僅限于對宰相的尊稱,但在事實上,執政等高官都可尊稱相公。岳相公的稱謂,應該是岳飛升高后,使用最廣者,金佗粹編卷八載岳飛紹興十年(1140)班師時,百姓們勸阻說:“今日相公去此,莫等不遺唯類矣!”同書卷九遺事載,岳家軍一騎士冒著大風惡浪,強渡大江,馳奏宋廷,說:“寧為水溺死,不敢違相公令。”揮廛錄余話卷二載王俊誣告狀,稱岳飛為“岳相公”或“相公”。(十四)岳樞相:金佗續編卷二六楊幺事跡稱岳飛為“岳樞相”,這是應為岳飛曾任樞密副使之故。以上介紹岳飛官銜等稱謂,顯然并不完全。第一,岳飛低級武將之時之稱謂,史書缺乏記載。例如他任東京留守司和江、淮宣撫司統制時,應可稱岳統制。任武德大夫,英州刺史時,可稱岳刺史。第二,即是岳飛身居高官顯位后,傳世史料中的稱謂也并不完全。宋代職官的簡稱和別名甚多,如岳飛任制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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