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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歡迎共閱行政法知識點總結(詳細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一)合法行政原則:法律優先(法已規定不可違);法律保留(法無規定不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則:公平公正對待;考慮相關因素;比例原則(合目的性、適當性、損害最小)(三)程序正當原則:行政公開(知情權);公眾參與(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公務回避(實體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則:行政效率(積極履行職責、及時履行職責);便利當事人(減輕當事人程序負擔)(五)誠實守信原則:誠實(信息全面、真實、準確);保護信賴利益(穩定、撤回補償、撤銷賠償)(六)權責統一原則:行政效能(賦予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行政責任(
2、行政違法應承擔法律責任)二、行政主體與行政利害關系人(一)行政主體1行政主體概述1)行政主體的含義和資格(2)行政主體的特征:A. 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B. 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動的組織C. 行政主體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公共行政活動的組織D. 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3)行政主體的分類:A. 根據取得的法律依據可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B. 根據其組織構成和存在形態可分為行政機關、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4)相關概念辨析A、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行政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處于管理者地位同時接受監督的行政主 體,也包括處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啟動監督程序的
3、行政相對人。所以行政主體不等于行政法主體,而只是行 政法主體中的一部分。B、行政機關與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種類,但不是行政主體的全部。行政主體的類別中 除了行政機關之外,還包括被授權組織。C、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的概念有時并不一致,行政機關必有其組織,故,行政機關 亦可以說是主要的行政組織。廣義上的行政組織除了行政機關之外,還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D、行政機關與公共機構:所謂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 組織。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機構、政協 機關、各級
4、法院機關、各級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事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行政機關只是公共機構 的一部分。E、行政機關與國家機關:所謂國家機關,系指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所以,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的一種類型。F、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從嚴格的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看,行政機關是指國家機構中行使行政職權,承擔行政事務的機關,是由各行政機構組成的整體;而行政機構則是指構成各行政機關的個體。行政法上的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編制、預算,能夠對外行文,并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機關整體,與行政機關含義不同。2、行政主體的類型:(1)中央行政機關A
5、、種類: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務院辦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B、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歡迎共閱C、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編制管理(2)地方行政機關A、行政區域的層級:四級(省、市、縣、鄉)B、類型:各級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門、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地方政府的內設機構和議事協調機 構、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3)被授權組織A、特征:a、授權的對象為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b、權力的來源為法律、法規、規章授權c、法律地位:在被授權范圍內相當于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以自己的名義作出
6、具體行政行為,自 己獨立承擔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責任B、常見的被授權組織:企業組織、事業組織、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提示:在某些情況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組織也可以行使行政職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應當以委托 機關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二)行政利害關系人(行政訴訟原告)1行政利害關系人的類型(1)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互有權利義務的相對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行政相關人: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主觀上并沒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為之后,該行 為在客觀結果上卻影響了其利益。2行政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和義務1)權利:A. 實體權利:a. 行政收益權b.
7、行政保護權c. 行政自由權B. 程序權利。(如獲得通知權、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陳述抗辯權等)(2)義務:A. 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義務B. 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C. 協助執行公務的義務第二部分公務員法一、公職的取得:(一)錄用一一禁止錄用的情形:1i !1.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 曾被開除公職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 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按規定進行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務員(三)選任:自下而上選舉,選舉結果生效時即當選職務。對象: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四)聘任:1. 經省級以
8、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實現協議工資制2. 簽訂書面聘任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3. 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約定試用期(1 6個月)二、回避:(一)任職回避:歡迎共閱1四種關系: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2三類職務:(1) 同一機關擔任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2) 同一機關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3) 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二) 地域回避:公務員擔任縣、鄉級機關主要領導職務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職
9、,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三) 公務回避: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或涉及本人親屬利害關系的,自行申請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機關根 據申請決定或者自行決定(四) 離職回避: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否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予以清退,并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三、交流:(一) 調任、轉任、掛職鍛煉四、辭職、辭退、退休(一) 辭職 1主動辭職 2不得辭職:(1) 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
10、限的(2) 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3) 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4) 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 辭退1. 辭退情形:(1) 年度考核連續兩次不稱職(一次不稱職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2) 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 機關調整、撤并或減編需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4) 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經教育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工作,又不宜開除處分的(5)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2. 不予
11、辭退(三) 退休1. 強制退休:達到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 自愿申請:工作滿三十年;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滿二十年的;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五、處分:處分的設定、處分的權限、處分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效果、處分的適用、處分的解除第三部分行政行為一、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立項t起草t審查t決定t公布t解釋(二) 行政規章(三) 部門規章(1) 制定的主體: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被授權的直屬事業單位(2) 制定的權限A. 無上位法依據,不得減損私權利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自己權力減少法定職責B. 前項規定同樣適用于地方政
12、府規章。制定的程序:立項T起草T審查T決定T簽署公布T備案(四)地方政府規章1. 制定的主體:省級政府、設區的市政府(284個)、自治州政府2. 制定的權限(1).市級政府規章僅限于城鄉建設、環保、歷史文化方面事項(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規章,兩年后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 級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C. 制定的程序:立項t起草t審查t決定t簽署公布t備案二、具體行政行為(一)具體行政行為概述1. 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2. 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法律性處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職權性處分、單方性3.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1)按照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前提條件不同,分為已申
13、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2)按照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分為授益性具體行政行為和負擔性行政行為(3)按照行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為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河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為要式具體行政行為和非要式具體行政行為4. 司法考試中幾種主要具體行政行為(1 )行政許可A. 行政許可的概念B. 行政許可的特征a. 行政許可是對一般禁止的解除b. 行政許可是受益性行政行為c. 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d. 行政許可是一種過程性、連續性行政行為e. 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C. 行政許可的設定:法律、法規、省級規章E. 行政許可的實施:授權
14、實施、委托實施、集中實施(一個窗口對外)D. 行政許可的程序:申請T受理T審查T聽證T決定T送達T延續E. 行政許可的監督a. 合法:撤回、變更b. 違法:撤銷(應當撤銷、可以撤銷、不予撤銷)c. 不存在或無法實現:注銷(2)行政處罰A. 行政處罰的概念B. 行政處罰的特征a.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懲罰權的活動b. 行政處罰是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行為的管理活動c. 行政處罰是維護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為,不同于懲罰犯罪的刑罰C.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a. 處罰法定原則b. 公正公開原則c.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d. 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原則D. 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申誡罰);
15、罰款(財產罰);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營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為罰);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驅逐出境等)歡迎共閱E. 行政處罰的設定: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規定F行政處罰的程序:立案t調查t告知(陳述申辯、聽證)7決定t送達G. 行政處罰的適用:行為能力的適用、刑罰相抵、一事不再罰、處罰不成立、處罰時效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治安處罰的相關規定:治安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并罰最長不超過20日)、暫扣或吊銷許可證、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僅適用于外國人)治安管理處罰的實施機關: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罰
16、款)治安管理處罰的時效:發生之日。或連續、繼續行為終了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處罰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調查t調解t簡易程序t聽證制度行政拘留的執行:不執行A. 不執行的對象a. 14周歲至16周歲;b. 16周歲至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c. 年齡70周歲;d. 懷孕或哺育自己不滿 1周歲嬰兒的婦女B. 依法作出拘留處罰決定、但不送拘留所執行暫緩執行A. 暫緩執行的條件B. 擔保人的條件與義務C. 保證金(3)行政強制A. 行政強制的種類: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B. 行政強制的特點:行政性、強制性、物理性C.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實施主體適用目的主要類型基本特征 法律法規授 權的
17、行政機關; 被授權組 織;(法律和行政 法規授權) 具備資格的 行政執法人員; 行使集中處 罰權的行政機關; 不得委托 為制止 而強制 為預防 而強制 為保障 而強制 限制人身自由:盤 問、傳喚、扣留、檢查、 隔離、帶離現場驅散、禁 閉; 財產:查封場所、 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 凍結存款匯款 強力性 物理性 臨時性 單方性 使用 權;強制措施h* Ai 1 | 1/ 1 i. 1 -*3 t11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 人民法院為實現前 提性具體行政 行為確定的義 務而強制(第二次 行為) 間接強制如代履 行、執行罰; 直接強制如劃撥、 拍賣、排除妨礙、恢復原 狀 強力性; 物理性; 替代性;
18、從屬 性; 有時帶 懲罰性 所有權區分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技巧:先找行政處理(處罰、征收等),措施在前,執行在后。D.行政強制的設定:法律、法規(強制執行只有法律可以設定)E.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a. 一般性程序(a) 內部程序:一般情況實施前報告t機關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上午當場實施,24小時向機關負責人報 告,補辦批準程序)(b) 外部程序:2個以上實施人員t出示證件t通知到場(不到,應邀請見證人)t聽取陳述申辯t實施 t制作現場筆錄b. 特殊程序(a) 限制人身自由:通知家屬;情況緊急返回后立即補辦手續;不得超期;及時解除(b) 查封扣押:實施主體法定;實施對象特定;文書制作
19、;期限和費用;保管處理(c) 凍結:文書制作;期限F. 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程序:a. 行政機關自行執行(a) 催告(b) 具體情形:中止執行、終結執行、中終轉化、執行回轉、執行和解、文明執法、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c) 代履行:范圍;主體;程序;費用;立即實施代履行;強制拆除b. 法院非訴執行程序(3) 政府信息公開A. 申請a. 申請方式:書面或口頭(確有困難)b. 申請書內容:姓名/名稱及聯系方式、申請公開內容描述、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c. 證明文件:申請公開的信息與自身相關的,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B. 答復:a. 答復類型(a) 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獲取方式和途徑(b) 不屬于公
20、開范圍的,告知并說明理由(c) 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不存在的,告知。能夠確定公開機關的沒告知名稱、聯系方式(d) 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更正、補充b. 答復期限(a) 能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b) 不能當場答復的,15個工作日內答復。如需延長,經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 超過15日(c) 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C. 公開:含不得公開信息區分處理;涉密信息處理;信息錯誤更正;公開形式(4) 行政合同A. 行政合同的概念B. 行政合同的特征a. 主體特征:合同的一方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b. 內容特征:對行政當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性與經濟補償的平衡c
21、. 行政合同的撤銷、變更和解除主要體現的行政機關的單方意志d. 目的特征:為了保護和實現公共利益(5) 行政給付A. 概念B. 種類a. 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質保障和防范風險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農村的五保戶救濟金、遭受自然災害的生活救濟金以及國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等包括對企業科技開發的財政支持費用,對大學為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向個人或者企業提供特定物質支持,歡迎共閱生自主創業的財政支持費用等(7)行政指導A. 行政指導的概念B. 行政指導的特征:非強制性;行為引導性;事實行為性(8)行政確認A. 行政確認的概念B. 行政確認的內容:事實確認、法律關系確認(二)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1. 具
22、體行政行為成立的含義:指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存在2.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1)主體要件:必須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表現為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內容要件:行政主體向行政相對人做出的具體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變更或者撤銷雙 方之間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3)程序要件:行政主體必須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將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送達給行政相對人以使其知(三)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1.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含義2.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內容(1)具體行政行為的拘束力(2)具體行政行為的確定力(3)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力3.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時間(1)生效時間:即時生效、公告生效、送達生
23、效、附條件生效(2)失效時間:可因行為被宣告無效、撤銷、廢止等而喪失法律效力4.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無效、撤銷與廢止(1)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A. 證據確鑿充分B. 正確適用法律、法規C. 符合法定程序D. 沒有超越職權E. 沒有濫用職權F. 無明顯不當(2)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A. 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存在明顯違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B. 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a. 在實體法上:自始無效b. 在程序法上: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宣布或宣布無效c. 處理后果:原則上恢復原狀(3)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A. 具體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a. 一般違法:缺乏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24、b. 明顯不當:內容明顯地不合理B. 撤銷的后果a. 在程序法上:必須經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行政監督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否定其法律效力b. 在實體法上:撤銷之前有效,當事人當受其約束(3)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歡迎共閱IA. 具體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滿足其一即可)a.依據變更b情勢變更c. 目的實現B. 具體行政行為廢止的后果a. 自廢止之日起失效,廢止之前的仍有效一獲得的利益、好處不再收回,履行的義務不補償b. 如因情勢變更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廢、改、撤引起,且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應 予以適當補償第四部分 行政復議一、行政復議的范圍(一)概括性范圍1. 職權標
25、準: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2. 行為標準(1)行政復議直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2)行政復議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3. 權益標準:當事人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二)列舉式范圍1. 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2. 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有:內部行為、行政調解、行政仲裁二、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第三人(一)申請人1. 確定標準: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2. 資格轉移(1)公民死亡t近親屬(2)組織終止t繼承權利的組織(二)第三人1. 與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人2. 復議機
26、關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己申請加入三、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一)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特點1、必須是運用行政權力、做出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必須是其相應具體行政行為受申請人指控,并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主體(二)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類型I 1 I1. 行政機關2.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3.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4. 委托的行政機關5. 繼續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指定的行政機關6.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申請人的情形7. 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的
27、情形8.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四、行政復議機關的確定(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時1. 一般情況:復議機關為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政府的主管部門2. 例外情況:實行全國范圍內垂直領導的和國安,復議機關為上一級主管部門(二)省級以下地方各級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歡迎共I閱1. 一般情況:復議機關為其上一級地方政府2. 例外情況:省級政府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政府為被申請人時,復議機關為該行政公署(三)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復議機關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為復議機關(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復議機關1. 政府依法的派出機關作為被申請
28、的人時,復議機關為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2. 部門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時,復議機關為該機構所在的主管部門或該主管部門的同級政府3. 被授權的組織作為被申請人時,復議機關為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機關4. 多機關共同作為被申請人時,復議機關為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5. 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復議機關為繼續行駛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6. 數個國務院組成部門共同作為被申請人時,復議機關為其中任一單位,由該數單位共同作出復議決定第五部分行政訴訟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受理的案件1、法律列舉的受案范圍:行政處罰案件;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案件;行政許可案件;行政確認案件;征收征用及
29、其補償案件;行政不作為案件;經營自主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濫用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案件;亂”案件;行政給付案件、行政協議案件(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侵犯其他合法權益案件2、理論發展確定的行為: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檢查3、司法解釋規定的受案范圍:公平競爭權的案件;國際貿易案件;反傾銷案件;反補貼案件(二)不受理的案件1. 行政訴訟法排除的案件: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終局裁決2. 若干解釋排除的案件: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行政調解、仲裁;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
30、; 駁回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二、行政訴訟的管轄(一)級別管轄(基層管轄為原則)1. 中院管轄(1)專業強:海關處理的案件;(2)級別高A. 政府: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B. 部門:中央部門和機關作被告時,由中級法院管轄;地方政府部門作被告時,由基層法院管轄(3)重大復雜A. 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B. 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C. 國際貿易案件、反傾銷、反補貼案件D. 復議維持共同告的,以原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2. 高院管轄(1)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2)部分反傾銷、反補貼案件3. 最高院管轄(二)
31、地域管轄1. 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2. 特殊地域管轄(1)專屬管轄(2)共同管轄歡迎共閱3. 跨行政區域管轄三、行政訴訟的參加人(一)行政訴訟原告1. 原告資格(1)必須是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處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與被行政行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3)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被訴行政行為侵害,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2. 特殊情況下原告的確認(1)受害人的原告資格(2)相鄰權人的原告資格(3)公平競爭權人的資格(4)投資人的原告資格(5)合伙組織的原告確認(6)股份制企業內部機構的訴權(7)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合并、分立、撤銷、強行兼并、出售、改變
32、隸屬關系時的原告確認(8)農村土地使用權人的原告資格(9)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 原告資格(10)與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原告資格(二)行政訴訟被告1. 被告的確認(1)行政復議案件被告的確認A. 復議維持的,原機關+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B. 復議改變(僅指改變結果),復議機關為被告C. 復議機關不作為,對復議機關不服,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2)委托行政被告的確認,委托行政機關為被告(3)經上級機關批準而作出行政行為的,在對外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上
33、蓋章的機關為被告(4)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行為的,根據越權標準判斷(5)若干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被告(6)組建機構作出行政行為的,組建機關為被告2. 被告資格的轉移3. 被告的追加和變更四、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制度(一)撤訴(二)可缺席判決(三)被告在審判期間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四)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五、行政訴訟的證據(一)證據的種類及要求(二)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期限六、行政案件的裁判(一)一審判決1. 被告勝訴、原告敗訴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1)起訴作為,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2)起訴不作為,但理由不成立(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
34、政策的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4)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2. 原告勝訴、被告敗訴的判決(1)撤銷或部分撤銷判決A. 主要證據不足B.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C. 違反法定程序D. 超越職權E. 濫用職權F. 明顯不當(2)變更判決A.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的B. 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C. 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減損其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D. 對在行政程序中未受任何處罰的原告,法院不得直接判罰(3)履行判決A. 一般履行:被告不履行違法且履行有現實意義,判決履行。如尚需被告調查或裁量的,判決被告針對原告 請求
35、重新作出處理B. 行政給付:不給付違法,判決被告限期履行給付義務(4)確認判決A. 確認違法:a. 不作為,判決責令履行已無意義的。b.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的內容c. 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d. 被訴行為違法,但撤消將給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如造成損失則賠償e. 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B. 確認無效:實施主體不具有資格或無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為無效的,判決確認無效(二)二審判決1. 原判正確:維持原判2. 原判錯誤(1 )撤銷原判,直接改判I 1 I(2)撤消原判,發回
36、重審(3)發回重審或駁回起訴(4)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3. 裁定錯誤:撤消裁定,指令立案受理(不予受理)或繼續審理(駁回起訴)(三)再審判決1. 原判正確:裁定撤消原中止執行的裁定,繼續執行原判決2. 原判錯誤(1)撤消原判,改判或發回重審(2)發回重審(3)撤消錯誤的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或繼續審理(四)行政訴訟裁判的執行1. 執行機關2. 執行依據3. 申請期限4. 執行措施第六部分 國家賠償法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一) 主體要件: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受委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 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 因果要件:行為與損害有邏輯聯系并直接相關;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或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因果關系舉證責任。(三) 結果要件:是合法權益;屬人身權、財產權;有直接損失;精神損害(四) 時間要件:1侵權行為發生之時2賠償申請提出之時3生效的賠償決定作出之時(此3個時間點任一發生在 2010年12月1日之后的,該賠償案件適用新法。如果3個時間點皆發生在 2010年12月1日之前的,則適用舊法)(五) 行為要件:職權性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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