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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執法資格考試常用知識點一、考試題型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時間為90分鐘。由判斷題、單選題、多選題、簡答題、案例分析題組成。中級執法資格考試時間為120分鐘。由判斷題、單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組成。二、考試內容兩個級別的考試全部是公共科目,不再分警種考試。考試的主要內容是,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律知識、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行政強制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反恐怖主義法是新出臺的,建議結合刑法修正案九關于恐怖罪的內容一起看。比如:下列哪些情形,構成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A)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B)組織恐

2、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C)為實施恐怖活動及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D)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三、答題技巧基本級、中級的客觀題每題完成時間要控制在1分鐘以內。考試中許多人花在客觀題上的時間太多,導致比較容易得分的主觀題沒時間做。公安部對案例分析題設置了詳細的得分點,我省很多考生沒有適應公安部的答題方式,所以案例分析題出現了不必要的失分,人均達5分左右。違法犯罪行為定性類型案例分析題:先指出構成某某違法犯罪,再復制題干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指出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構成了某某違法犯罪。如果只是指出構成某某違法犯罪,只會得到一半的分數。實際上后續的一半分數是

3、最容易得到的。比如: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1分)本案中,甲不具備配槍條件,接受乙的槍支質押,根據刑法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0.5分)。“甲不具備配槍條件,接受乙的槍支質押”這其實就是題干中的內容。指出執法錯誤類案例分析題:先指出某某行為錯誤,再提出正確的做法。如果只指出某某行為錯誤,只會得到一半的分數。比如:1、將張某口頭傳喚到刑警大隊后補辦傳喚文書錯誤(0.5分),口頭傳喚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予以注明。(0.5分)2、對張某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錯誤。(0.5分)張某系累犯,對累犯不得適用取保候審。(0.5分)四、歷次考試基本級簡答題從歷次基本級考試來看,簡單題一般是出自治安管理處罰法、刑

4、法、刑事訴訟法,一般是總則中有5個左右選項的法律條文。如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的情形、行政案件結案的條件等等。刑法中對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對追訴時效的規定等等。刑事訴訟法中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范圍的有關規定、刑事案件有罪的證明標準、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情形、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的規定等等。五、刑法的主要知識點刑法、刑事訴訟法出題,都是及公安業務有關的,法院、檢察院業務部分一般不會出。總則部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罪

5、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及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適用范圍:凡在中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注意:這里面不包括綁架罪。綁架過程中出現上述犯罪的,以上述犯罪定罪,不定綁架罪。民事責任年齡是10歲,治安處罰責任年齡是

6、14歲,刑事責任年齡是16歲。隨著違法行為遭受的懲罰后果不斷嚴重,對年齡的要求也越高。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取保候審、行政拘留不執行,大多是針對老、幼、病、殘、孕。犯罪預備、未遂、中止,一般出判斷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成立條件:1、有2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主觀上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實行故意、組織故意、教唆故意、幫助故意;3、客觀上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包括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可分為事前共犯、事中共犯。累

7、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自首和立功: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

8、以免除處罰。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追訴時效:(見第4頁)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分則部分區分罪及非罪、此罪及彼罪,主要是從犯罪目的和客觀行為上區分。故意殺人罪及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區別:主要是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針對的是不特定多數人,故意殺人是針對明確的、有限定的對象。故意殺人罪及故意傷害罪: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

9、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故意殺人罪及搶劫罪的區別:搶劫罪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段;殺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對于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及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及手段的內在聯系。1、先殺人后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后,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2、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

10、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因此,應定搶劫罪。 3、搶劫以后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后,為了抗拒抓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至于搶劫后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 故意殺人罪及強奸罪的區別:強奸過程中致人死亡的,以強奸罪論處,屬于結果加重犯。 “強奸致人死亡”,是指在實施強奸行為的過程中,不顧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為了到達奸淫的目的而實施毆打、下迷藥過量、奸淫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而在實施完奸淫行為之后,另起犯罪意圖,如殺人滅口而將被害人殺害的,就要以強奸罪

11、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了。關于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關于搶劫罪數的認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及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

12、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及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行為人冒充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景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搶劫罪及綁架罪的區別:行為手段不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對象,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

13、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綁架罪及敲詐勒索的區別: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將來實施,而綁架的暴力是當場己經實施的。另外,如果行為人以并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應以敲詐勒索定罪。綁架過程中撕票的,以綁架罪論處,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未成年人實施綁架撕票的以故意殺人中處罰);拐賣婦女過程中強奸被拐賣

14、婦女的,以拐賣婦女罪處罰,不構成強奸罪;強奸后迫使婦女賣淫的,以強迫賣淫罪處罰,不構成強奸罪。搶劫罪及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尋釁滋事罪及搶劫罪的區別在于:搶劫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尋釁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尋釁滋事罪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后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比較重要的2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

15、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搶劫罪及敲詐勒索罪的區別:1、威脅的方式,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2、威脅的實現時間,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

16、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3、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4、財物的存在形式,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5、威脅的內容,搶劫罪除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外,主要是直接使用暴力;敲詐勒索罪,一般使用威脅手段,沒有使用暴力。搶劫罪及故意傷害罪的區別: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罪規定處罰。搶劫罪及搶奪罪的區別: 1、客觀行為不相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

17、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 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入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修正案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構成搶奪罪。以犯罪所得的金額或行為次數作為

18、客觀要件。盜竊罪:盜竊外幣、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構成盜竊罪。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及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19、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盜竊罪、搶奪罪、詐騙罪的區別:搶奪罪是采取公然奪取的方式,當著財物管理人的面公開奪走其財物,并且這種公然奪取沒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否則將構成搶劫罪。盜竊罪秘密竊取,行為人用自以為不會被財物控制者發覺的手段竊走財物。 詐騙罪,是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被害人基于欺詐行為對事實真相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出于真實的內心意思而自愿處分財產。轉化型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當場包括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作案現場,也包括行為人逃離作

20、案現場立即被人發現后的整個被抓捕全過程。轉化型搶劫罪共犯的認定: 二人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時,其中一人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該行為人轉化為搶劫罪,如果其他行為人知情,并且可以阻止,而不予阻止,采取默認的手段使其暴力能夠繼續實施時,則也轉化為搶劫罪;如果其他行為人并不在場,且沒有事先預謀時,則實施暴力的行為人轉化為搶劫罪,沒有實施暴力行為人不轉化為搶劫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

21、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及詐騙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主要在犯罪手段、犯罪對象上有差別。

22、毒品犯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事先通謀,事后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以故意殺人

23、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1)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方式。由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范圍擴大至從事校車、旅客運輸嚴重超載或嚴重超速行為,以及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2)犯罪主體范圍有變化:不僅包括行為人即駕駛員,也包括了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要件是,對從事校車、旅客運輸嚴重超載或嚴重超速行為,以及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比如,機動車所有人將車交給醉酒的人駕駛,機動

24、車所有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3)“毒駕”沒有入刑。對于“毒駕”造成嚴重后果的,目前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責任。網絡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

25、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

26、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及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公開披露、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回避: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27、(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及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治安案件的回避:民警回避,由所屬公安機關決定;負責人回避,由上級公安機關決定。辯護: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

28、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或者第一次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

29、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辯護人涉嫌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妨害作證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證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30、(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4頁)。非法證據排除: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

31、、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

32、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及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財保、人保不能同時進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

33、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及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監視居住可上交身份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34、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在傳訊

35、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拘留: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對被拘留、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

36、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逮捕: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傳喚:公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治安傳喚也是),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

37、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治安口頭傳喚也不需補證)。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事傳喚未規定通知家屬,實際上應通知。治安傳喚詢問查證的時間是8小時,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

38、當及時通知家屬。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遇到阻礙搜查的,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搜查。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

39、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屬拒絕簽名或者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凍結:對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所得價款應當繼續凍結在其對應的銀行賬戶中;沒有對應的銀行賬戶的,所得價款由公安機關在銀行指定專門賬戶保管,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辨認: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

40、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治安案件的辨認要求也是這樣。技術偵查措施: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復議復核:認為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要求復議的意見不被接受的,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對不批準逮捕的復議復核也是如此。訊問詢問未成年人: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應當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

41、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刑事和解的范圍:(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兇傷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三)涉及尋釁滋事的;(四)涉

42、及聚眾斗毆的;(五)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程序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扣押:公安機關辦理治安

43、案件,對及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及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決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

44、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罰繳分離: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當場處罰: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三)對有其他違法

45、行為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行政拘留及強制隔離戒毒:對同時被決定行政拘留和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應當先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計入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拘留所不具備戒毒治療條件的,可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執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人民警察法第6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的職責,第22條禁止行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

46、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

47、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及武器條例第8條、第9條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于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

48、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反恐怖主義法: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其危險程度,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約束措施:(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指定的處所; (二)不得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從事特定的活動;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

49、具或者進入特定的場所; (四)不得及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公安機關保存。中級考試的其他法律知識點:(一)國家安全法公安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行使的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二)突發事件應對法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

50、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法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及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

51、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三)集會游行示威法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集會游行示威的舉行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煽動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

52、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十米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二)國賓下榻處;(三)重要軍事設施;(四)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公安機關管理集會游行示威的職責權限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三)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

53、秩序情況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人員越過臨時警戒線、進入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特定場所周邊一定范圍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四)槍支管理法槍支的保管、使用、運輸要求 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持槍證件,未攜帶持槍證件的,由公安機關扣留槍支;(二)不得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三)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

54、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五)民爆危險品管理的法律知識1.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運輸、爆破許可及備案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的相關管理規定 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向公安機關的報告制度 3.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被盜、丟失報告制度 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登記和保存銷售記錄制度 (六)居民身份證法人民警察有權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情形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

55、,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七)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

56、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2.對外國人實施當場盤問、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措施的規定 第六十條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盤問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 實施拘留審查,應當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發現不應當拘留審查的,應當立即解除拘留審查。 拘留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

57、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 3.出境入境管理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決定。(八)消防法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職責 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

58、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九)道路交通安全法限制交通措施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及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交通管制 第四十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十)禁毒法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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