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設備吊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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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大型設備吊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1 范圍本標準制訂了石油化工大型設備吊裝的施工工藝及其安全技術要求。適用于石油化工工程建設大型設備吊裝的施工。一般型及小型工件的吊裝施工可參照使用。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適用于本標準。GB 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50825 起重指揮信號SH/T 3536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技術規范SH 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3 術語

2、和定義SH/T 3536 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標準。3.1大型設備over-squipment起重施工作業工件重量大于100 t 或工件安裝高度大于60 m 的塔類設備和塔式構架的統稱。3.2壓制鋼絲繩繩索press steel wirerope鋼絲繩的環套用鋁合金套管通過壓套機壓制固結的鋼絲繩繩索。3.3無接頭鋼絲繩索endless sling以一根一定直徑的鋼絲繩為子繩按所需周長繞成的只有一個子繩接頭的多股繩圈,是一種特種形式的鋼絲繩索具,也叫無端頭鋼絲繩索。3.4合成纖維吊裝帶synthetic fibre lifting belt由高韌性的合成纖維連續多絲編織而成的柔性吊裝用

3、的索具。3.5吊梁 lifting beam起重施工作業用于平衡負載的吊裝工具。4 總則4.1 本標準中的大型設備吊裝工程符合SH/T 3536大型起重施工作業等級的規定。4.2 對具體的大型設備吊裝工程,施工單位可根據技術裝備、技術素質、現場環境等方面的條件,從本標準中選擇適用的吊裝工藝。在有計算依據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也可采取其他吊裝工藝。4.3 所有吊索具必須具有出廠質量證明文件,不得使用無質量證明文件或試驗不合格的吊索具。4.4 大型設備吊裝工程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符合本標準 5.1.2條規定。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必須接受 安全質量部門的監督檢查。4.5 參加吊裝工程的施工人員,應

4、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5吊裝技術管理1.1.1 吊裝技術責任制5.1.1 吊裝工程施工應建立完善的“吊裝施工安全質量保證體系”。5.1.2 吊裝方案應由專業吊裝技術人員負責編制,并按文件管理程序審核、批準。5.1.3 吊裝方案編制和審批人員的資格和職責見表1。表1吊裝方案編制和審批人員的資格與職責崗 位資格職責編制工程師現場調查和吊裝機具調查、選用; 編制吊裝方案和吊裝計算書; 吊裝方案交底;吊裝方案的實施;提出補充方案。校核工程師校核吊裝工藝; 校核吊裝計算書。審核高級工程師審查吊裝工藝;審查吊裝機具選擇及布置合理性;審查吊裝安全技術措施; 審查進度計劃、交叉作業計劃; 審查勞動力組織。批

5、準公司總工程師吊裝方案的最終確認、批準。5.1.4 吊裝方案的內容應符合 SH/T 3536中的有關規定,編制吊裝方案時應進行下列計算:a)吊裝工藝計算;b)吊裝機索具、吊耳的強度及穩定性驗算;c)設備(局部)吊裝強度及穩定性驗算。編制吊裝方案常用表格參見附錄A,桅桿吊裝計算參見附錄B,常用索具參見附錄 C,吊耳的結構形式參見附錄 D,常用吊梁及尾排結構形式參見附錄E。5.1.5 吊裝計算書應包括下列內容:a)選用計算公式依據;b)原始數據選用依據;c)計算結果及結論。5.1.6 大型設備吊裝工程,建設 /監理或施工單位可邀請有關專家對吊裝方案進行審查。5.1.7 吊裝方案應向有關施工人員進行

6、交底并記錄,吊裝方案交底內容應包括:a)多臺設備吊裝順序;b)單臺設備吊裝方案和吊裝工藝;c)機具安裝工藝及機具試驗方法和要求;d)吊裝作業工序及質量要求;e)安全技術措施。5.1.8 吊裝方案編制人應負責方案的實施,包括:a)指導和監督作業人員正確執行方案;b)提出正確的施工作業方法;c)處理吊裝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d)對方案中不完善之處提出修改方案或編制補充方案。5.1.9 吊裝方案、吊裝計算書及修改或補充方案和方案實施的實測記錄均應存檔。5.2 安全質量規定5.2.1 大型設備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與勞動保護應執行SH 3505和GB 6067的規定。5.2.2 吊裝施工準備和實施過程中

7、,“吊裝施工安全質量保證體系”應運轉正常,以確保吊裝施工安全。“吊裝施工安全質量保證體系”崗位職責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吊裝施工安全質量保證體系崗位職責層次崗 位職責決策層正、副總指揮全面負責吊裝施工管理層吊裝責任工程師方案實施過程的監督與技術指導機械責任人員起重機械保養運行的技術指導安全責任人員安全檢查及監督質量責任人員吊裝工程施工質量檢查材料責任人員吊裝工程所需原材料的檢查確認指揮層起重隊長(施工負責人)負責勞動力組織、進度計劃、施工安全質量方案編制人吊裝方案編制及方案實施中的技術工作專職安全員吊裝作業安全質量檢查吊裝指揮試吊和正式吊裝作業指揮吊裝副指揮試吊和正式吊裝作業副指揮作業層組長或

8、崗長組織崗位作業起重工崗位作業吊車司機吊車操作電工、鉗工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監測員規定部位監測5.2.3 大型設備正式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5.2.4 試吊和正式吊裝前應依據吊裝方案進行安全質量檢查,檢查方式和檢查內容為:a)班組自檢:1)吊鉤、吊具、鋼絲繩的選用和設置及其質量;2)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碰撞裝置、警報器等操縱裝置和安全 裝置安全使用技術條件,并進行無負荷試驗;3)地面附著物情況、起重機械與地面的固定(包括地錨、纜風繩等)或墊木的設置;4)確認起重機具作業空間范圍內的障礙物及其預防措施;5)設備吊耳及加固措施;6)設備內、外部墜落物和雜物的清理情況;b)隊級復

9、檢:1)復查吊裝機具、索具及起重機械;2)設備基礎及回填土夯實情況;3)隨設備一起吊裝的管線、鋼結構及設備內件的安裝情況;4)確認班組自檢結論及自檢整改結果;c)聯合檢查:1)吊裝方案及其實施情況;2)吊裝安全質量保證體系及施工作業人員資格;3)安全質量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4)核查的關鍵部位及預防措施;5)施工用電;6)確認隊級復檢結論。5.2.5 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各級責任人員組織整改和落實。安全質量部門應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5.2.6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文件(包括圖紙、計算書等),設計文件應存檔。5.2.7 經過大修或首次投入使用的桅桿、卷揚機、滑車和自制吊具在使用

10、前應進行試驗,試驗按產品說明書或設計文件規定進行,桅桿及自制吊具試驗時宜實測規定部位的應力。5.2.8 起重機械、機具及工件與輸電線路間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3的規定。表3 輸電線路與設備和起重機具間的最小安全距離項目輸電導線電壓 kV1以內11520 4060 110220最小安全距離,m1.534565.2.9 風速大于10.8 m/s的大風或大霧、大雪、雷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5.2.10 正式吊裝前,責任人員應在吊裝命令書中簽字,現場總指揮下達吊裝命令后方可實施正 式吊裝。吊裝命令書格式參見附表A o5.2.11 試吊和正式吊裝施工應執行下列規定:a)對吊點處和變徑、變厚處

11、等設備及塔架的危險截面,宜實測其應力,細長設備應觀察其撓度; b)對卷揚機應實測傳動機構溫升和電動機的電流、電壓及溫升;c)吊車吊裝時應觀測吊裝安全距離及吊車支腿處地基變化情況; d)機索具的受力情況觀測。5.2.12 總指揮應及時果斷處理吊裝施工過程出現的緊急情況。6 施工準備1 .1 技術準備1.1.1 吊裝工程的技術準備應包括下列內容:a)在工程項目的投標階段提出大型設備的吊裝規劃;b)工程項目中標后,大型設備吊裝規劃的具體內容應列入施工組織設計中;c)吊裝工程開工前,完成大型設備吊裝方案的編制及審批工作。1.1.2 吊裝規劃編制依據:a)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b)大型設備條件圖和平面布置

12、圖;c)施工現場地質資料、氣象資料及吊裝環境;d)施工機具裝備條件及吊裝技術能力;e)工期要求與經濟指標;f )建設單位對大型設備吊裝的有關要求。1.1.3 吊裝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a)設備吊裝工藝的經濟分析(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可靠性分析);b)大型設備吊裝參數匯總表;c)吊裝工藝;d)主要機具選用計劃;e)吊裝順序;f )吊裝進度(包括交叉作業進度);h)吊點位置及其結構;i )設備的供貨條件;j )吊裝平面的布置;k)勞動力組織;l )主要安全技術措施。1.1.4 吊裝工藝有特殊要求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包括下列內容:a)管式吊耳或板式吊耳(統稱吊耳)的結構型式及關鍵尺寸、焊接或連接的位置及

13、其使用條件;b)塔架底部扳轉鍍鏈的結構形式,所在的基礎位置及高度;c)設備裝卸車要求及運入吊裝現場的次序及卸車位置;d)設備裙座處的支撐加固措施,在裙座內環支承加固形式參見附錄F。1.1.5 吊裝平面圖中應注明大型設備運抵吊裝現場的運輸道路及卸車場地。大型設備運輸應一次到位,卸車位置應符合吊裝的方位要求。1.1.6 吊裝方案的編制依據:a)有關施工標準、規范;b)施工組織設計;c)施工技術資料:1)設備制造圖;2)設備基礎施工圖;3)設備及工藝管道平、立面布置圖;4)地下工程圖;5)架空電纜圖;6)梯子平臺等相關專業施工圖;7)設計審查會文件;d)設備吊裝計算書;e)現場施工條件;f )作業計

14、劃。1.1.7 吊裝方案宜包括下列內容:a)編制說明及依據;b)工程概況:1)工程特點;2)吊裝參數表;c)工藝設計:1)設備吊裝工藝要求;2)吊裝計算結果;3)起重機具安裝拆除工藝要求;4)設備支、吊點位置及結構圖和局部加固圖;5)吊裝平立面布置圖;6)地錨施工圖;7)設備地面組裝深度規定;8)地下工程和架空電纜施工規定;9)起重機具匯總表;10)吊裝進度計劃;11)相關專業交叉作業計劃;d)技術要求:2 )工藝崗位分工;2)安全技術措施;3)機具試驗;e)作業要求:1)吊裝機具安裝程序與工藝要點及作業質量標準;2)設備裝卸運輸施工程序與工藝要點及作業質量標準;3)試吊前準備、檢查的項目與要

15、求;4)正式吊裝的施工程序與工藝要點及作業質量標準。6.1.8 吊裝平面布置圖宜包括下列內容:a)吊裝環境;b)地下工程;c)設備運輸路線;d)設備組裝、吊裝位置;e)吊裝過程中機具與設備的相對位置;f )桅桿站立位置及其拖拉繩、主后背繩的平面分布;g)主吊車和抬尾吊車的站車位置及移動路線; h)滑移尾排及牽引和后溜滑車組的設置位置;i )吊裝工程所用的各臺卷揚機現場擺放位置及其主走繩的走向;j )吊裝工程所用的各個地錨的平面坐標位置;k)需要做特殊處理的吊裝場地范圍;l )吊裝指揮的位置;m)監測人員的位置;n)電源及吊裝工程的最大負荷用電量;o)吊裝警戒區。1.1.9 大型設備吊裝工程有下

16、列情況之一時,應繪制施工圖:a)對鋼絲繩穿繞有特殊要求;b)對索具系統布置有特殊要求;c)被吊設備的主吊點及尾部連接形式;d)對吊裝場地承壓地面及現場設備運輸道路的處理有特殊要求;e)吊裝配套使用的平衡梁、抬架等專用吊具。1.1.10 對吊裝方案實施前或實施過程中所發現的具體問題,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并填寫吊裝方案修改意見單。當吊裝方案實施過程中有較大變更時,應編制補充方案,并按原程序審批。6.2 機具準備6.2.1 起重機具出庫前,機械責任人員應核查機具員提交的機具維修、使用檢驗記錄,確認其技術性能。必要時應進行解體檢查,合格后方可出庫。6.2.2 進入吊裝現場的吊裝機具、索具及材料應

17、指定存放位置并由專人驗收和保管。對每件機具、索具及材料應及時作出標識,注明其規格、型號及使用部位。6.2.3 大型起重機具的運輸路線、卸車位置應符合本標準6.1.8條的要求。6.3 現場準備6.3.1 吊裝現場的場地、道路、施工用電應符合本標準6.1.8條、 6.3.2 條、 6.3.3 條的要求。6.3.2 設備運輸線路、桅桿安裝位置、吊車工作位置、行車路線及地耐力應按本標準6.1.5 條、 6.1.8條、 6.1.9條的要求進行加固處理。6.3.3 起重機具及設備存放場地應有排水措施。6.3.4 吊裝指揮應根據吊裝方案的要求,進行起重機具的設置。6.3.5 起重機具安裝時,應認真填寫吊裝工

18、藝卡。6.3.6 鋼絲繩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鋼絲繩置于地面時,應采取過路套管或墊木等防護措施;b)鋼絲繩繩扣各股受力應均勻;c)鋼絲繩應避免與設備的銳角和帶電體直接接觸,必要時應加墊保護層;d)繞結的鋼絲繩或鋼線繩搭接時,繩卡的使用應符合SH/T3536的規定;e)鋼絲繩在彎曲使用時,應按 SH/T 3536的規定進行核算。6.3.7 卷揚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同一工藝崗位的卷揚機宜集中設置,且有防雨棚、墊木等防護設施;b)卷揚機設置地點應便于觀察吊裝過程及指揮聯絡,且有足夠的安全距離;c)桅桿的走繩宜直接進入卷揚機,盡量減少走繩的變向次數;d)卷揚機出繩的俯、仰角度不得大于5&#

19、176; ;e)卷揚機卷筒到最近一個導向滑車的距離不得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且導向滑車的位置應在卷筒的垂直平分線上;f )卷筒上的走繩應均勻纏緊,防止吊裝時走繩嵌入繩層;g)卷揚機的設置應避免出現下列情況:1 )走繩與設備進向交叉;2)走繩與地面索具交叉;3)妨礙設備尾排運行至規定位置。6.3.8 施工單位應根據現場的土質情況和吊裝工藝要求選用地錨結構形式。地錨的常用結構形式參見附錄 G。6.3.9 拖拉繩地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除特殊要求外,地錨與桅桿的距離應使拖拉繩仰角符合本標準8.1.2 d)項的規定;b)地錨的埋設要求參見附錄G。6.3.10 吊耳的結構形式應根據設備的特點及吊裝工

20、藝確定,重型反應器頂部單吊點宜選用頂板式吊耳(見圖1);塔類設備的吊點,宜選用管式吊耳(參見附錄D)。圖1頂板式吊耳6.3.11 管式吊耳的焊接宜按附錄D給出的順序進行,且吊耳與設備連接焊縫應進行著色檢查。6.3.12 不銹鋼和有色金屬設備吊耳加強板應與設備材質相同,并防止油污和鐵質污染設備。熱處理的設備應在熱處理前采取加固措施。6.3.13 設備吊點處的局部應力超過規定時,宜選用下述方法進行加固或重新設計吊耳型式:a)吊點在底座環上宜采用內部“十字形”或“三角形”支撐法; b)吊點在設備筒體上宜采用外部加強環梁的方法。6.3.14 管式吊耳設計與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a)吊耳設計計算中的動載系

21、數不小于1.2,吊裝過程中不得有沖擊現象;b)吊耳設計計算中,主吊滑車組的受力張角宜設定為15。,在吊耳的使用過程中應控制滑車組的吊裝張角不得大于設定條件,且吊耳應有防止鋼絲繩脫落的擋圈;c)吊耳管的選用長度,應考慮鋼絲繩的排列股數和設備絕熱層的厚度;d)吊耳的加強板,應通過吊裝最大受力狀態下塔壁的強度和局部穩定性計算來確定;e)吊耳的管軸外表面應圓整光滑,與鋼絲繩的接觸面之間應加注潤滑劑,必要時,可增加潤滑套 管,使吊裝鋼絲繩通過潤滑套管轉動;f)吊耳擋圈的設置位置應考慮到鋼絲繩受力張角的影響,并應采取保護鋼絲繩的措施;g)吊耳管上的鋼絲繩排列應整齊有序,不得相互擠壓,并保持各股鋼絲繩受力均

22、衡;h)對整體供貨的塔類設備,吊耳的制作及焊接應在制造廠完成;對在現場組裝的大型設備吊耳的 制作及焊接可在現場完成。6.3.15 在有充分計算依據的條件下,吊耳可根據吊裝工程的實際情況,選用其他類型的吊耳。6.3.16 抬尾吊耳的結構形式參見附錄H。7裝卸運輸工藝7.1 工藝要求7.1.1 設備裝卸可采用下列方法:a)頂升法;b)吊升法:1)流動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吊車)裝卸;2)桅桿裝卸,包括單桅桿、雙桅桿和龍門桅桿裝卸;3)龍門起重機和橋式起重機裝卸;4)浮吊裝卸。7.1.2 頂升法裝卸至少應使用兩臺頂升機械, 各頂升機械應同步作業。7.1.3 吊升法裝卸應計算出設備重心位置,根據設備重心位

23、置選擇設備吊點位置。吊升過程中應保持設備平衡。7.1.4 拖排的結構和強度應滿足設備運輸載荷的要求;單拖排運輸時,拖排長度宜為設備長度的1/101/6,拖排的寬度應大于或等于設備直徑的2/3。7.1.5 拖車運輸使用尾車時, 重車應設置轉盤。尾車支點的設置應使重車和尾車所受載荷合理分配,同時滿足拖車轉彎半徑和道路坡度的要求。7.1.6 設備裝卸車時,其方位應符合吊裝方案所規定的方位。7.2 設備裝卸運輸支吊點7.2.1 設備裝卸運輸支吊點數量不宜少于兩點,設備外懸長度宜為設備長度的1/5, 必要時, 通過計算確定。7.2.2 支吊點的設置應避開設備外部短管、保溫支撐圈、加強圈和筋板等部位,支吊

24、點宜設置在設備內部有支撐圈處。7.2.3 設備運輸宜使用木制或鋼制鞍式支座, 支座包角應大于90° ,支座高度宜盡量降低。7.2.4 應校核設備支吊點處的局部應力,對有襯里的設備、大直徑或薄壁設備可采取以下降低局部應力的措施:a)設備內部設置支撐;b)捆綁繩與設備之間墊方木;c)增大支座包角或寬度;d)增加支點數量。7.2.5 設備運輸時,鞍式支座、設備與運輸機具間的連接和固定必須安全可靠,拖車運輸時應對稱平衡封車。7.2.6 不銹鋼、有色金屬的設備和鋼制支座之間應加墊非金屬隔離層。7.3 超限設備運輸7.3.1 超限設備運輸前應實地勘察沿途路況,包括:a)沿途跨路架空電纜、電線或管

25、廊到地面的距離;b)運輸道路的轉彎半徑;c)沿途橋涵的承載能力或橋涵的限高;d)其他障礙物和特殊環境要求。7.3.2 超限設備運輸應辦理運輸車輛通行證,拖車要按規定路線和時間行駛,且應限制行駛速度。7.3.3 超限設備運輸應設置安全信號裝置,夜間運輸時還應設置安全燈。7.3.4 當路面返漿、路況不明或路障未排除時,不得進行超限設備運輸。8 桅桿安裝工藝8.1 桅桿的安裝與拆除8.1.1 桅桿的組對應符合下列規定:a)在組對位置放出縱向中心線,以桅桿底座位置為基準,確定各節支承的位置,支承的設置應避 免使桅桿接口錯位;b)桅桿支承結構應滿足工藝要求;c)桅桿應按其節號與規定方位組對;d)桅桿直線

26、度偏差應不大于桅桿高度的1/1000,且總偏差不大于 20mm;e)門式桅桿組合的平面度偏差應不大于桅桿高度的1/1000,且不大于50mm;f)桅桿節點連接螺栓把緊應均勻對稱進行,其把緊力應符合桅桿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值。8.1.2 桅桿拖拉繩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a)直立單桅桿頂部拖拉繩的設置數量宜為6根8根;b)門式桅桿頂部拖拉繩的設置數量不得少于6根;c)對傾斜吊裝的桅桿應加設主后背繩,主后背繩的設置數量不得少于2根;d)拖拉繩與地面的夾角宜小于30。,最大不得超過 45。;e)直立單桅桿各相鄰拖拉繩之間的水平夾角,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大于90° ;f)拖拉繩和主后背繩的下端與地錨

27、相連接的松緊調節滑車組應滿足其最大拉力要求,并采取防止 滑車組受力后產生扭轉的措施;g)需要移動的桅桿,在豎立前應考慮增加一定數量的備用拖拉繩;h)拖拉繩使用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倍;i )拖拉繩使用長度應按拖拉繩完全松弛的狀態加上不小于10 m余量;j)拖拉繩不宜采用接繩的方式來增加拖拉繩的使用長度;k)主后背繩宜采用長繩套的連接方式,且在其兩端連接點處加設護繩輪;l )桅桿豎立時,各條拖拉繩的調整應根據桅桿的傾斜方向,采用對稱方式進行相關拖拉繩松緊度 調整;m)拖拉繩進行松緊度調整時,應隨時觀測拖拉繩的下垂撓度;n)拖拉繩松緊度調整完畢,應及時采取加設保險繩的安全措施;o)用于拖拉繩收緊

28、或放松的滑車組,可采用以下形式:1.1.1 形式(見圖 2);1.1.2 形式(見圖 3)。31一地錨;2地錨繩;3一拖拉繩;4一滑車組;5導向輪;6走繩圖2天滑車形式41一主地錨;2一地錨;3導向輪;4拖拉繩;5一滑車組;6走繩至卷揚機2圖3地滑車形式1.1.3 桅桿主提升滑車組的設置與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a)上部定滑車組與桅桿頂部吊梁的連接,應采用捆綁鋼絲繩進行柔性連接;b)捆綁鋼絲繩的受力股數不得多于8彎16股,各股鋼絲繩的長度相等、排列有序,不得出現鋼絲繩相互擠壓現象;c)捆綁鋼絲繩使用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倍,大于6股的捆綁鋼絲繩使用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倍;d)上部定滑車組捆綁完成后,

29、其滑車橫軸的中心線水平度不得大于3 ;e)桅桿的主提升滑車組宜采用雙抽頭順穿方式,有效收緊長度應滿足設備的最大提升高度要求;f)在桅桿豎立前,對主提升滑車組可先用細鋼絲繩穿繞,并將主提升滑車組貼緊桅桿綁牢;g)應桅桿豎立后,拆除綁繩,使主提升滑車組處于自由懸垂狀態,再通過主卷揚機將細鋼絲繩抽 出,同時把主走繩帶入主提升滑車組。1.1.4 桅桿吊裝的主牽引卷揚機的設置應符合本標準 6.3.7條、6.3.8條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a)各臺卷揚機的規格、型號宜相同;b)各臺卷揚機的卷筒上的鋼絲繩纏繞層數宜相同;c)卷揚機在后側進行兩點封溜后,必要時尚應在卷揚機的兩側進行封溜。1.1.5 滑移法豎立桅

30、桿有下列方法:a)單吊車提升滑移法;b)雙吊車抬吊滑移法;c)輔助桅桿提升滑移法;d)利用設備或構筑物作輔助提升滑移法;e)門式桅桿的雙吊車滑移法;f)門式桅桿的單吊車滑移法。1.1.6 提升滑移法豎立桅桿應符合下列要求:a)待立桅桿底部使用尾排移送或由另一臺輔助吊車抬吊下端移送;b)抬尾移送的吊車應首選具有荷重行走功能的履帶式吊車;c)采用尾排移送時,應設置牽引和后溜滑車組;d)尾排的移動有下列方式:1)底面為木質的尾排,使用滾杠在道木鋪設的路面上滾動;2)底面為鋼板或型鋼結構的尾排,可在鋼板或型鋼鋪設的路面上加注潤滑劑后進行滑動;e)待立桅桿的吊點位置應選擇在桅桿最小彎矩的部位,如吊點采用

31、捆綁法時,應選擇剛性較大的 節點處或兩節桅桿的接口處;f )利用輔助桅桿或構筑物進行豎立時,應在待立桅桿的吊點上設置一套外奪系統;g)采用尾排移送時,桅桿下端與排子的連接應設置回轉錢鏈。在將待立桅桿吊裝到與地面夾角大于 80° 時, 再把尾排底部封牢,并通過對桅桿頂部相關拖拉繩的調整逐步使待立桅桿轉至直立狀態;h)采用雙吊車抬吊豎立桅桿時,在吊點上應設置平衡吊梁;i )在豎立提升過程中,待立桅桿頂盤上的拖拉繩應始終保持松弛狀態;j )門式桅桿豎立前,應在兩滑移尾排之間加設臨時支撐桿件;k)采用一臺吊車滑移法豎立門式桅桿時,主吊點宜設置在門式桅桿的頂梁上部,并采用單吊點的形式。1.1.

32、7 扳轉法豎立桅桿有下列方法:a)吊車抬頭單轉法;b)輔助桅桿單轉法;c)門式桅桿的扳轉法。1.1.8 吊車抬頭扳轉豎立單桅桿應符合下列要求:a)吊車的有效提升高度應使待立桅桿與地面夾角大于30° ;b)主地錨出繩點與桅桿底座較鏈中心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待立桅桿高度的1.5倍,且主地錨的出繩點應設在桅桿擺放時的縱向中心線上;c)桅桿底座的封底滑車組不得少于4套,且與桅桿縱向中心線對稱布置;d)桅桿的吊點兩側應設置耳繩;e)吊車脫鉤前應具備下列條件:1 )扳轉滑車組完全受力、主扳地錨穩定,吊鉤處于非受力狀態;2)兩側耳繩對稱收緊;3)桅桿底座鉸鏈及封底滑車組工作正常,且封底地錨穩定;f

33、)主扳轉滑車組應用雙抽頭順穿方式,且采取防扭轉措施;g)桅桿在扳轉到臨界角前,后溜繩應處于受力狀態,調整桅桿頂部的各條拖拉繩開始受力;h)吊車的選擇及使用應符合本標準第9章的規定。1.1.9 輔助桅桿單轉法豎立單桅桿應符合下列工藝要求:a)輔助桅桿的高度宜不小于待立桅桿高度的1/2;b)輔助桅桿應設置后背主繩;c)待立桅桿扳轉過程中,兩側耳繩應處于受控狀態;d)其他相關工藝要求應符合本標準8.1.8條的規定。1.1.10 門式桅桿扳轉法應符合下列要求:a)扳轉前應對門式桅桿底部進行剛性聯接或支撐;b)吊車的有效提升高度宜使門式桅桿與地面夾角大于40° ;c)門式桅桿的吊點宜設在頂梁上

34、,且桅桿應滿足其強度和穩定性要求;d)門式桅桿扳轉時應設置后溜繩;e)門式桅桿拖拉繩的布置應相互對稱,且拖拉繩預緊力應均衡,以確保門式桅桿的平面度;f)其他相關工藝要求應符合本標準8.1.8條的規定。1.1.11 桅桿找正應符合下列要求:a)桅桿和底排按方案要求調整到位;b)直立桅桿垂直度偏差宜不大于其高度的1/1 000;c)組合式桅桿平面度偏差宜不大于其高度的1/1 000;d)傾斜桅桿的直線度和傾角應符合方案要求;e)桅桿頂部的各條拖拉繩應受力均勻;f )桅桿底排的四周宜用契木塞緊,必要時應封底;g)桅桿底部的導向滑車和走繩應滿足設備就位的空間要求。1.1.12 桅桿連續法移動應符合下列

35、要求:a)移動路線及路面應平整,且滿足其承載要求;b)在桅桿底部設置牽引滑車組;c)在彎路上移動時,應及時改變牽引和后溜滑車組的受力方向;d)桅桿在拖拉繩的控制下,應保持前傾3°5°的狀態,移動中桅桿的側向傾角不得大于2 o1.1.13 桅桿間歇法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a)桅桿先前傾5°10°后,各條拖拉繩停止動作,再開始移動桅桿,使桅桿逐漸進入直立狀態,重復該項操作,使桅桿移動到規定位置;b)桅桿在移動時的側向偏角不得大于3 ;c)其他工藝要求應符合本標準8.1.12條的規定。1.1.14 門式桅桿采用間歇法移動時,其前傾角不得大于5° 。平面

36、度偏差應小于其高度的1/1 000,且底部的兩個底排應同步移動,并在門式桅桿下部兩支腿間設置剛性橫梁連接。1.1.15 桅桿拆除主要有下列方法:a)利用已吊裝就位的高大設備滑移法拆除直立單桅桿;b)利用大型吊車整體拆除門式桅桿或直立單桅桿;c)利用已吊裝就位的高大設備扳轉法拆除單桅桿;d)頂部提升分段抽底法拆除直立單桅桿。1.1.16 利用已吊裝就位的高大設備滑移法拆除直立單桅桿應符合下列要求:a)在設備頂部封頭或原設備吊耳上設置提升滑車組,提升滑車組與桅桿吊點聯接;b)在桅桿吊點處設置外奪滑車組;c)在提升滑車組和外奪滑車組完全受力后對影響桅桿拆除的相關拖拉繩可對稱拆除;d)桅桿底座或移動尾

37、排的設置與其滑移豎立的方法相同;e)桅桿底部的移動速度應保持桅桿吊點垂直勻速下落,桅桿底端不得與尾排脫離;f )利用的高大設備強度和穩定性應滿足系統受力要求。1.1.17 大型吊車整體拆除門式桅桿或直立單桅桿應符合下列要求:a)吊點位置應設在門式桅桿的頂梁上部;b)門式桅桿兩支腿下部應設置滑移尾排;c)在主吊車受力后,回松或拆除門式桅桿的拖拉繩;d)過程控制見本標準 8.1.16條的規定。1.1.18 利用已吊裝就位的高大設備扳轉法拆除單桅桿應符合下列要求:a)其拆除方法與桅桿的扳轉法豎立(帶輔助單桅桿)的方法相同,工序相反;b)對所要拆除桅桿的有關底排封溜、耳繩設置、吊點位置及其他要求與輔助

38、桅桿單轉法豎立桅桿的工況基本相同;c)所利用高大設備的強度和穩定性應滿足桅桿扳轉拆除的受力要求。1.1.19 頂部提升分段抽底法拆除直立單桅桿應符合下列要求:a)其提升系統可設置提升滑車組或用大型吊車提升;b)桅桿頂盤上的拖拉繩應隨時調整其松緊程度;c)待拆除的桅桿下段(節)用吊車或滑車組進行拆除;d)依次將桅桿提升并抽去底節,最后將桅桿完全拆除;e)桅桿上的吊點位置應隨下節的拆除及時上移,使被吊上端桅桿的重心處在吊點以下位置。8.2 桅桿滑移法吊裝8.2.1 桅桿滑移法吊裝工藝流程見圖4,其主要特征如下:a)主吊點在設備重心以上;b)提升系統主要由系掛在桅桿頂部的滑車組承擔;c)在設備裙座以

39、下設置一個用于滑移的尾排,使之能在滑移路面上做水平移動;d)在設備裙座上設置牽引和后溜滑車組來控制尾排的行進速度;e)設備在吊裝過程中,在主提升滑車組提升力的作用下使設備抬頭,通過牽引和后溜滑車組的控 制,使尾排開始移動,將設備由原來的平臥狀態逐步轉變成傾斜狀態,在尾排移動到最終位置 后,使設備脫排、回落就位。圖4滑移法吊裝工藝流程8.2.2 桅桿滑移法吊裝大型設備有下列方法:a)傾斜單桅桿滑移法;b)雙桅桿抬吊滑移法;1 )高設備低桅桿抬吊滑移法;2)低設備高桅桿抬吊滑移法;3)高基礎雙桅桿抬吊滑移法;c)門式桅桿滑移法。8.2.3 傾斜單桅桿滑移法吊裝應符合下列要求:a)桅桿傾斜角宜不大于

40、 10。,桅桿底座上應設置封底滑車組,桅桿的起重能力應能滿足吊裝工藝 和空間的要求;b)吊點不在設備封頭中心時,應設置吊裝支撐梁;c)設備完全離開支座后應停止抬頭,檢查提升系統的導向滑車與溜引索具、地錨、桅桿傾斜度及 設備進向;d)尾排溜引速度應與設備提升速度相匹配,不得使提升滑車組形成過大的側偏角;e)設備脫排時,其仰角應小于臨界角,且吊裝系統索具應同時處于受力狀態;f )設置設備就位的輔助機械索具,設備就位時,提升滑車組應對準基礎中心。8.2.4 雙桅桿抬吊滑移法( 桅桿低于設備高度) 吊裝應符合下列要求:a)桅桿高度和起重能力應符合設備吊裝高度和吊裝計算重量要求;b)兩臺桅桿站立位置應與

41、待吊設備基礎中心點對稱;c)桅桿與待吊設備外邊緣之間的凈距以使設備能順利通過為準;d)桅桿底座上應設置封底滑車組,一臺桅桿底座的封底滑車組不得少于4套,且應在底座的相互正交的四個方向設置;e)待吊設備的吊點位置及吊耳應符合下列要求:1 )兩個吊耳應在設備的重心以上位置,吊耳型式宜選用管軸式;2)吊點位置的設備本體應滿足強度和穩定性要求;3)吊裝就位前,提升滑車組應留有不小于2.0m 的凈距;4)吊耳位置的設置應使管孔、人孔、管架及平臺等不妨礙吊裝工作,且便于吊后索具的拆除作業;f )對上部為平面的滑移尾排其寬度應大于設備裙座最大外徑的1/2 ,且尾排剛度應滿足承載受力要求;g)設備裙座裝上滑移

42、尾排時,應與尾排對中,并沿裙座兩側加設木質弧面墊層,避免設備裙座與尾排上平面出現點接觸;h)必要時,應在設備裙座底部內環加設剛性支撐;i )設在裙座上的牽引和后溜滑車組,其縱向中心連線應通過待吊設備的基礎中心;j )在設備裙座環板的上部設置兩個管軸式吊耳,用于后溜滑車組的栓掛點;k)起吊過程中,兩桅桿提升滑車組的提升速度應同步,設備應在臨界角前脫排;l )對影響設備吊裝的兩桅桿內側的相關拖拉繩,在設備吊裝初始(抬頭狀態)應緩慢回松,再移送到塔體下部,并隨著設備的提升及時將回松的拖拉繩收緊;m)必要時,可采取在設備頂封頭處另外加設輔助提升措施;n)尾排的移動可采用滑動式或滾動式,并首選帶有回轉錢

43、鏈的鋼結構尾排;o)使用履帶式吊車進行設備的抬尾遞送,吊車的最大荷載宜不大于吊車額定負荷的80%。2 .2.5 雙桅桿抬吊滑移法(桅桿高于設備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5;a)單吊點設在設備頂部中心法蘭上時,應設置專用吊蓋和配套的平衡吊梁,其連接方式見圖b)設在設備筒體上的雙吊點吊耳可采用管軸式或板式吊耳;c)設在封頭部位的板式吊耳,兩臺桅桿上的起吊滑車組,其吊裝夾角(就位狀態下)應符合板式 吊耳的設計要求;d)對單吊點形式,起吊滑車組的吊裝夾角宜不大于15。;e)其他工藝要求應符合本標準8.2.4條的規定。1一3一* p2L |- 4 ,4避jrp 51 一吊繩;2 一吊軸;3一吊梁;4吊蓋;5

44、設備;6一連接螺栓;7一設備法蘭圖5吊蓋及平衡吊梁連接示意8.2.6 高基礎時,雙桅桿抬吊滑移法應符合下列要求:a)設備在吊裝前地面擺放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設備縱向中心線(設備進向)與兩桅桿之間的中心連線垂直;2)設備最前端與基礎外邊緣之間的凈距不小于500 mm;3)兩吊耳之間的縱向中心線應處于水平狀態;b)吊裝初始,應在后溜滑車組的制動下開始收緊起吊滑車組;c)設備的脫排應符合下列要求:1)盡量減少起吊滑車組的側向偏角;2)尾排至基礎間保持最小距離;3)設備外邊緣與基礎保持 200 mm的最小距離;4)后溜滑車組處于受力狀態;5)吊裝系統各受力部位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d)其他工藝要求應

45、符合本標準8.2.4條的規定。8.2.7 單門式桅桿提升滑移法應符合下列要求:a)單門式桅桿的高度宜為待吊設備高度的1.3倍,門式桅桿寬度應使待吊設備順利進入;b)設備脫排應符合下列條件:1)滑移尾排應移動到設備基礎之上位置;2)兩起吊滑車組應保持在門式桅桿平面內;3)設備的脫排應對裙座采取制動措施;4)兩起吊滑車組的吊裝夾角應相同;c)對細長比較小的短粗設備吊裝,應有控制自由回轉的措施;d)其他工藝要求應符合本標準8.2.4條的規定。8.2.8 雙門式桅桿提升滑移法應符合下列要求:a)雙門式桅桿應與設備基礎對稱站位,設備吊裝前在地面擺放位置應符合本標準8.2.4條規定;b)應配置四吊點平衡受

46、力吊梁。如設置四套起吊滑車組,其兩套起吊滑車組之間保持受力平衡;c)滑移尾排運行的終止位置應靠近設備基礎的外邊緣,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尾排運行的最終位置宜在設備基礎之上;d)其他工藝要求應符合本標準8.2.5條的規定。8.3 桅桿扳轉法吊裝8.3.1 扳轉法工藝特征是在設備自身結構強度和基礎的承載能力滿足吊裝要求的條件下,以設備底鉸為支點并通過設備上的吊點施加扳轉力,使待吊設備由平臥狀態逐步回轉到臨界自轉狀態,再由后溜滑車組將其溜放到直立就位狀態。8.3.2 桅桿扳轉法吊裝有下列方法:a)單桅桿單轉法,其工藝流程見圖6;b) A 型桅桿雙轉法,其工藝流程見圖7;c)門式桅桿推舉法,其工藝流程見圖

47、8。8.3.3 桅桿扳轉法吊裝工藝適用于下列情況:a)低基礎立式圓筒形設備;b)大型構架式塔架;c)桅桿。8.3.4 單桅桿單轉法豎立塔架應符合下列要求:a)在塔架兩下弦主肢底部與基礎之間加設回轉錢鏈,成為扳轉的回轉支點;b)桅桿高度宜不小于塔架高度的1/2,桅桿站立中心應在塔架縱向中心線上;c)桅桿底座的封底滑車組不得少于四套;d)必要時應在桅桿上加設后背繩;e)塔架吊點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吊點位置高于塔架組合重心,且塔架在扳轉過程中其彎曲應力小于許用應力值;2)吊耳形式宜為管軸式吊耳,可設在兩下弦主肢的節點外側;3)塔架的兩吊耳同時可用作后溜繩的系掛點;f )扳轉滑車組應采用一個上滑

48、車和兩個下滑車構成扳轉滑車組,其穿繞形式見圖9;g)扳轉滑車組的穿繞長度以使塔架扳至臨界角為宜。扳轉滑車組的對稱中心應與塔架縱向中心線及后溜滑車組縱向中心線保持在同一平面內;h)扳轉前期,后溜滑車組應保持自由松垂狀態,在將塔架扳轉至臨界角前10。時,該滑車組應處于受力狀態;i )扳轉至臨界角時,扳轉滑車組停止工作,塔架應在后溜滑車組控制下持續轉動,扳轉滑車組應處于自由松垂狀態,直至塔架就位;j )在塔架轉過臨界角度后,應及時放松桅桿上的主拖拉繩或后背主繩。圖6單桅桿單轉法吊裝工藝流程圖7 A型桅桿扳轉塔架吊裝工藝流程圖8門式桅桿推舉法吊裝工藝流程1一上滑車組;2一下滑車組圖9滑車組穿繞示意8.

49、3.5 單桅桿單轉法豎立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a)設備的扳轉工況及桅桿的站立位置見圖10;b)設備底座與設備基礎之間加設回轉錢鏈,并應符合下列條件:1)較鏈轉動靈活,易于裝配,并滿足承載力要求;2)設備扳轉到直立狀態后,便于設備對中就位;3)與錢鏈聯接的設備保持局部穩定,基礎具有抵抗扳轉過程中產生的水平推力的強度;c)吊點位置應在設備的重心以上;d)在設備吊點位置處的兩側向設置耳繩;e)在設備本體上加設角度指示器;f)其他相關工藝要求應符合本標準8.3.4條規定。1一地錨;2滑車組;3后溜滑車組;4一扳轉滑車組;5底座;6一封繩;7一主背繩;8制動滑車組;9設備;10回轉錢鏈;11一桅桿圖10單

50、桅桿單轉法吊裝示意8.3.6 A型桅桿雙轉法扳立塔架應符合下列要求:a) A型桅桿高度不低于待立塔架高度的1/2,桅桿的站立位置和塔架地面組對位置見圖11;b) A型桅桿下端與塔架兩主肢下弦底端應為共用回轉錢鏈,其連接形式見圖12;22SH/T 3515-20031 滑車組;2后溜滑車組;3一扳轉滑車組;4一吊索;5平衡梁;6A型桅桿;7塔架;8一回轉較鏈;9一卷揚機;10拖拉繩;11一地錨圖11 A型桅桿雙轉法吊裝示意1塔架基礎;2一下錢鏈;3一較軸;4A型桅桿底座;5一上校鏈;6塔架下弦主肢圖12校鏈連接形式c)兩校鏈的鍍軸縱向中心線應與塔架縱向中心線成正交,對較鏈底板上的螺栓孔與基礎螺栓

51、之間 的間隙澆鑄銅、鎰、鋅合金;d)帶有錢鏈的兩個塔架基礎應滿足扳轉所產生的正壓力和水平推力的載荷要求,與其他基礎之間 加設水平支撐地梁;e)塔架下端應采取支撐加固措施(見圖13);211一加固桿件;2塔架底段圖13塔架支撐加固示意f)板式吊耳宜設置在塔架的上弦,主吊耳數量不少于2個,其設置位置應在塔架組合重心位置以上;g)扳轉索具在桅桿頂部的連接方式如下:1)固接,前后扳轉索具分別系掛在桅桿旋轉方向的兩側;2)跨接,扳轉索具連成一體,其連接繩索跨于桅桿頂梁;h)主扳轉滑車組宜設置兩套,通過一個受力平衡吊梁與主吊索連接,具體設置方法見圖11;i )在塔架和桅桿頂部之間設置兩套連接滑車組,兩套連

52、接滑車組應用同一走繩穿繞,并且要求至 少有一個平衡輪,使兩走繩能相互串動,以均衡的傳遞扳轉受力。兩套連接滑車組通過扳起索 具與主扳轉滑車組相連;j )在桅桿頂端與塔架上弦主肢節點之間和在桅桿上弦主肢節點之間各加設連接滑車組一套。兩套 滑車組在雙轉中主要控制桅桿與塔架同步轉動。利用塔架將桅桿放回地面位置;k)主扳轉地錨距較鏈的直線距離不小于A型桅桿的2倍高度;l )在塔架重心以上部位的兩下弦主肢節點上,設置兩個管軸式吊耳,用作系掛后溜滑車組。在扳 轉塔架初始,后溜滑車組應處于松垂狀態,當塔架轉至臨界角之前10。時,后溜滑車組開始處于受控狀態,后溜滑車組與地面最大夾角不大于30° ;m)

53、塔架上的各套連接滑車組應與主扳轉滑車組及后溜滑車組保持在同一平面內;n) A 型桅桿的豎立,宜利用已提前豎立起的下段塔架來進行,以桅桿底部和塔架下弦底部的兩個共用鉸鏈為支點,在將下段塔架扳倒的同時,將A 型桅桿扳轉到直立狀態;o)采用固接雙轉法后側的扳轉滑車組與桅桿之間的夾角應大于前側連接滑車組與桅桿的夾角;p)采用跨接雙轉法 A型桅桿兩側的扳轉滑車組和連接滑車組與桅桿夾角應接近;q)吊裝初始,A型桅桿與塔架之間白夾角應保持在89°±0.5°范圍內;r )兩個鉸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1 )水平度應小于或等于2.0 mm/m;2)同軸度應小于或等于1.0 mm;3

54、)垂直度應小于或等于0.5mm;4)按設計規定的把緊力距緊固螺栓。8.3.7 門式桅桿推舉法豎立塔架工藝特點:a)門式桅桿有兩根立柱和一根頂梁組成,門式桅桿柱腳和滑移排子間設置錢鏈;b)門式桅桿工作時,既可作變幅動作,又可通過滑移排子進行水平位移;c)以門式桅桿前側起吊、后側扳轉構成推舉法的主要特征,其吊裝立面示意見圖14。8.3.8 門式桅桿的豎立應符合下列要求:a)門式桅桿的使用高度宜為塔架高度的1/2,門式桅桿的凈寬度不小于塔架底邊的寬度;b)吊裝初始,門式桅桿站立位置宜在塔架重心位置以上的截面處,并以后傾斜形式定位,門式桅桿平面與地面夾角宜為 50°60° ;c)門式桅桿柱腳兩較鏈同軸度偏差不大于10mm,較座中心連線與塔架中心線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0.1° 。8.3.9 門式桅桿推舉法豎立塔架應符合下列要求:a) 塔架上的吊點位置應設在兩下弦主肢上,每側的主吊點不少于兩處,其吊點位置應在塔架組合重心以上,且塔架吊裝時所產生的彎曲應力小于桿件許用應力值;b) 連接門式桅桿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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