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試點概況、業務準備、交易制度與日常交易管理 內容及試習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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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C12004 融資融券業務培訓系列課程之一: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概況、業務準備、交易制度與日常交易管理(本文檔最下面有一套試題)融資融券業務培訓系列課程之一: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概況、業務的準備、交易制度與日常交易管理 課程編號學習期限課程學時有效期是否必修價格C1200490天2學時2012-12-31必修40元課程通過規則1、本課程分為課程講解和課后測驗兩部分,只有通過課后測驗方能取得培訓學時。2、課程講解要求:學員必須按照頁面順序學習完所有課程內容,方能進入課程測驗。3、課程測驗要求:學員應在50分鐘內完成測驗,可測驗次數為3次,任意一次測驗成績達到或超過80分即通過課程測驗,本課程學

2、習即結束。4、學員點擊“開始學習”后,應在90天內完成課程學習并參加課后測驗。如未在規定學習期限內完成課程學習,或未在規定次數內通過課后測驗,則不能獲得培訓學時。課程簡介本課程主要內容包括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基本情況;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前期準備、業務技術系統準備及測試、業務啟動;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管理、交易申報機制及流程、保證金及擔保物管理、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等。通過學習,學員應了解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制度、技術等方面的準備工作,交易所融資融券業務標的證券管理、保證金及擔保物管理、信息披露、風險控制等交易制度安排,以及日常交易管理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學習建議本課程為必修課程。證券公

3、司、基金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從業人員均可學習。建議學員應重點學習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前期準備的風險控制和業務隔離,業務技術系統準備及測試,交易申報機制及流程,標的證券管理制度,保證金及擔保物管理制度,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日常交易管理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等內容。主講:聶慶平,李國勇,唐瑞 聶慶平 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國勇 經濟師,現任交易管理部副總監。曾任交易部經理,市場監察部副總監。唐 瑞 現任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部副總監,分管融資融券、交易制度創新等業務。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4、160;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行交易權限管理。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

5、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準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并在開戶后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

6、險揭示書,并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通過會員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會員為客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應當申報擬指定交易的交易單元號。信用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申請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合約,并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交易。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托,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

7、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盤價。低于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第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后,可通過

8、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客戶融券賣出后,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

9、,須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第十六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第十七條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使用證券之日起計算,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十八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證券買賣。第十九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于參與定向增發、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交易等。第二十條  融資融券暫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

10、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第二十二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第二十三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四條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

11、月;(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于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換手率低于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于5000萬元;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標的證券為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上市交易超過

12、三個月;(二)近三個月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于20億元;(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4000戶。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選取和確定標的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第二十七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13、第二十九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條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一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第三十二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第三十三條  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

14、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被實行特別處理和被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為0%;(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五)權證折算率為0%。 第三十四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并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五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

15、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

16、/(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于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

17、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后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于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于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三十九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第四十條  會員應當對客

18、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并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第四十一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

19、。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二條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后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準,并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規定的標準。第四十五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采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

20、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于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余量等數據。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八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融資融券業務開展情況。 第六章  風險控

21、制第四十九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第五十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范圍; (

22、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條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采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并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四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

23、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及給予處分,并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權限。 第七章  其他事項第五十六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第五十七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

24、,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示意見的,會員不得主動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第八章  附則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一)日均換手率,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

25、日換手率的平均值;(二)日均漲跌幅,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三)波動幅度,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四)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五)異常交易行為,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六)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當日收盤價與當日清算后的份額的乘積。第六十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

26、戶后,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六十一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于”、“少于”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2011年11月25日 深證會201160號) 第一章 總 則1.1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

27、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1.2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1.3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第二章 業務流程2.1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準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準文件;(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

28、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2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進行。2.3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后,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2.4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并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2.5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用于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2.6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

29、券交易委托后,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2.7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2.8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前收盤價。低于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2.9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2.10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后,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

30、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2.11投資者融券賣出后,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2.12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應當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2.13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2.14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證券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2.15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證券買賣。2.16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

31、不得用于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于參與定向增發、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等。2.17 融資融券交易暫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2.18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2.19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強制平倉或融券強制平倉標識等內容。第三章 標的證券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

32、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一)符合本細則第3.2條規定的股票;(二)證券投資基金;(三)債券;(四)其他證券。3.2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三)股東人數不少于4000人;(四)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換手率低于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低于5000萬元;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票發行公司已

33、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3.3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二)近三個月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于20億元;(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4000戶。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3.4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并確定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3.5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3.6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

34、約。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3.7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3.8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3.9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4.1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4.2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

35、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一)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被實行特別處理和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為0%;(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五)權證的折算率為0%。4.3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并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4.4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會員

36、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但會員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規定的標準。4.5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4.6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4.7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

37、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于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

38、15;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后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于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于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4.8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4.9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并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

39、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4.10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二個交易日。客戶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50%。4.11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

40、,但提取后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4.12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準,并向市場公布。4.13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不得低于本所規定的標準。4.14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采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5.1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下列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5.2會

41、員應當于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數據。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5.3 會員應當在每月結束后七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融資融券業務開展情況。第六章 風險控制6.1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6.2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該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

42、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6.3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場公布:(一)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范圍;(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6.4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形采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6.5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并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

43、券交易行為。6.6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6.7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及給予處分,并可視情形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資或融券交易權限。第七章 其他事項7.1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

44、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7.2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示意見的,會員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7.3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第八章 附 則8.1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1)買券還券,是

45、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托會員買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買入的證券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一種還券方式。(2)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托會員賣券,在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一種還款方式。(3)日均換手率,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4)日均漲跌幅,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5)波動幅度,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6)基準指數,是指深證A股指數、中小板綜合指數、創業板綜合指數。(7)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

46、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當日收盤價與當日清算后的場內份額的乘積。(8)異常交易行為,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2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8.2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8.3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8.4本細則所稱“超過”、“低于”、“少于”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8.5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8.6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要求,證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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