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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第一章 國際商法導論1*國際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概念馮大同等定義: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鄒建華等定義:國際商法是調整跨越國界的商事關系以及與此有關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所調整的商事關系不僅包括國家之間、國際組識之間的商事關系,而且還包括不同國家的公司、企業、個人之間的商事關系。 (2)國際商法的特征1)國際商法源于傳統商法,但其調整對象和范圍比后者更為廣泛。2)國際商法中的“國際”不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而是指“跨越國界”。3)國際商法的性質屬于
2、跨國私法。4)國際商法主要是實體法。2國際商法的歷史沿革1、商法的產生:分階段(1)萌芽:1)原因: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2)萌芽:古代羅馬法中(2)產生:商人習慣法:近代歐洲各國商法的來源,十一世紀威尼斯 1)內容: 2)特征:跨國性和民間性2、發展階段:17世紀-二戰 國內法化(1)大陸法系1)法、德、日:民商分立吸收2)瑞士、荷蘭、意大利:民商合一吸收(2)英美法系:英國普通法判例吸收商人習慣法18世紀中葉:大法官曼斯菲爾特3、新發展:二戰后(1)特點:商法的國際性和統一性得到恢復(2)原因:1)經濟的國際化;2)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化;3)國際組織的推動。3國際商法的淵源1、國際商事條約(
3、1)含義(2)分類(3)重要的國際商事條約:2、國際商事慣例(1)含義(2)性質地位作用(3)重要的國際貿易慣例:3、各國有關商事的國內立法41*西方兩大法系的別稱、特點和趨勢(1)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成文法系,是指以羅馬法為基礎,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為典型代表,包括許多模仿它們而制定的其他國家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的主要特點: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性;其法律淵源以成文法為主;法院的組織層次基本相同,各國除普通法院外,還同時存在一些專門法院,如商事法院、親屬法院、勞動法院等。(2)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C
4、ommon Law System)、判例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和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包括英、美以及模仿它們的其他國家的法律的總和。英美法系的共同特點:在法律淵源上都是以判例為主;在法律結構上,英美都將法律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重視程序法;法院組織復雜。(3)兩大法系的發展趨勢:大陸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強;英美法系成文法的數量迅速增多;兩大法系取長補短,逐漸融合。4西方兩大法系結構及特點1、大陸法的結構(1)結構特點: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性 。(2)特點表現: 1)法學上:公法與私法的劃分 2)立法上:成文法律為主;區分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2、普通
5、法的結構(1)英國法的結構特點:二元性與重程序法。 注意:普通法與衡平法不同:1)救濟方法不同;2)訴訟程序不同;3)法院的組織系統不同;4)法律術語不同等。(2)美國法的結構特點:雙二元性:州法的地位42*西方兩大法系比較(1)法律的分類方法不同。大陸法系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英美法系則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為法律的基本分類。(2)法律的表現形式不同。大陸法系在私法方面傾向于編纂法典;而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3)法律思維方式的特點不同。大陸法系的法官審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條文為依據,運用演繹型思維分析案例;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證判例審理案件,運用歸納式思維,注重類比推理
6、。(4)在訴訟程序方面,大陸法系與教會法程序接近,屬于糾問制訴訟;而英美法系則采用對抗制訴訟程序,當事人舉證居于主宰地位。(5)此外,兩大法系在法院體系、法律概念、法律適用技術及法律觀念等方面存在許多差別。網絡版答案:(1)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2)法律適用不同。前者習慣用演繹形式,后者習慣用歸納的形式。(3)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淵源,后者是法(4)法律分類不同。前者分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為普通法、平衡法(5)法律編纂不同。前者傾向法典形式,后者傾向單行法(6)訴訟程序不同。前者的訴訟程序以法
7、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后者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同時還存在陪審團制度。4兩大法系的區別(1)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2)立法途徑不同(3)法的意識不同(法律適用不同)(4)法律重心不同(5)法律結構不同(6)司法機關的作用不同5重要的國際商務制度1、1980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1978 國際貨物海上運輸公約3、200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4、1994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5、1979 英國貨物買賣法6、1952 美國統一商法典7
8、、1807 法國商法典 和1804法國民法典9、1900 德國商法典 和1896德國民法典10、1988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本票公約11、其他領域的國際公約、慣例和各國民商立法等。【案例】0-1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為賣方與廈門華海公司簽訂一份買賣“鰻魚完全配合飼料”確認書,主要內容為:數量I80噸,單價CIF廈門980美元,總值美元,付款條件為買方開具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可分期交貨的90天遠期信用證。因華海公司不具備開具信用證結算貨款的條件,遂于7月28日與中國北方工業公司廈門分公司(下稱“北方公司”)簽訂一份協議。內容為:北方公司代理華海公司進口鰻魚飼料,收貨人為華海公司,北方
9、公司根據華海公司的通知通過廈門國際銀行開具90天遠期信用證。8月I日,北方公司通過廈門國際銀行開出以大成公司為受益人、金額為美元的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可分批交貨的90天遠期信用證,并規定了所需單據。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將I80噸鰻魚飼料分批裝船起運,并按信用證要求提供了所需單據;9月27日,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華海公司對飼料質量提出異議,雙方協商達成降價協議,華海公司將貨物提走。華海公司將商檢通知單交給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該商檢證出具的時間已超過信用證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絕在商檢證上簽字。大成公司發貨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愛爾蘭銀行出口部提出押匯申請并
10、出示按信用證條款要求的除商檢證以外的全部單據;9月13日香港愛爾蘭銀行將信用證押匯文件寄予開證行廈門國際銀行。9月17日廈門國際銀行收押匯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兌,北方公司則以押匯文件與信用證條款上要求的單據不符(即缺少商檢證明)為由拒絕承兌。大成公司在信用證不能承兌的情況下,為追索貨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海公司與北方公司支付貨款及銀行利息并支付違約金和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1)大成公司有無違約行為?答:大成公司在與華海公司簽訂買賣協議后,按時提交貨物,并按要求提交單據并通知華海公司。華海公司收貨后雖向大成公司提出質量異議,但雙方就此問題達成新
11、協議。因此,大成公司作為賣方,己按時、按質、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約定,不存在違約行為。(2)信用證無法承兌的責任何在?答:依據華海公司與北方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北方公司負有開具信用證,并按信用證所引條款規定在商檢證書上背書簽字后交大成公司的義務,但北方公司卻拒絕在商檢證書上簽字。這是造成大成公司無法承兌信用證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稱商檢證書出具的時間已超過信用證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北方公司應對信用證無法承兌負責。(3)大成公司、華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關系如何?答:大成公司與華海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華海公司與北方公司之間系委托關系。(4)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答:作為購
12、貨方和收貨方的華海公司,應依法向大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例】0-2 買賣合同爭議-合同修改與保留索賠權 1996年2月13日,山西某公司(申請人,下稱山西公司)與法國某公司(被申請人,下稱法國公司)簽定買賣合同,由山西公司向法國公司購買玻璃生產設備以轉賣給其國內下家公司。合同總價28萬美元,價格條件為CIF天津新港,付款條件為買方在貨物裝運前6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合同約定貨物的裝船期為1996年5月30日前。申請人于1996年2月28日依據合同開立了以被申請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后被申請人因其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期交貨。雙方經反復協商,申請人于1996年4月20
13、日修改信用證,將交貨期改為1996年7月15前。被申請人于1996年7月13日將合同項下貨物實際裝運,交付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貨物后以被申請人延遲交貨為由,要求被申請人依據合同規定支付遲交貨罰款,并賠償申請人因遲交貨對其下家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損失人民幣18萬元及有關的改證費損失人民幣2萬元。問題:本案如何認定和處理?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信用證獨立于其基礎合同而存在,但信用證畢竟源于其基礎合同。一般說來,對信用證交貨期等主要條款的修改,即視為對基礎合同有關規定的修改。賣方應按照信用證修改后的交貨期交付貨物。當事人在協商修改信用證時可以附條件修改,也可以無條件同意修改。如果當事
14、人一方提出以對方作出某些補償作為其修改信用證的條件,或直接明示保留其就有關損失依據合同規定索賠的權利,該方當事人仍有權向對方索賠。如果當事人一方無保留地同意修改信用證,其便放棄了就有關損失向對方索賠的權利。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庭審中查明的事實表明,申請人在修改信用證時或之前未就延期交貨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過任何索賠,也未就此聲明保留其索賠的權利。申請人已喪失依據原合同規定就延遲交貨向被申請人索賠的權利。被申請人在業經修改后的信用證規定期限內交付貨物,其已履行了按期交貨的義務。被申請人行為并未構成違約。鑒于此,仲裁庭駁回了申請人的所有仲裁請求。第二章 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類1、
15、合同(Contract)的概念:合同就被界定為雙方或者多方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包括商事)財產關系,經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和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內容。3、合同分類(注意分類標準)(1)根據合同間的主從關系,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2)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不同,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3)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4)根據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5)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
16、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6)以訂約人是否僅為設定權利義務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7)根據法律上有無規定一定的名稱,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2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1、當事人之間須以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協議要約(Offer):要約人(Offeror)、受要約人(Offeree)(1)要約的定義: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內容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有當其發價一旦被接受就將受其約束的意思。(2)構成要約的條件:內容必須明確、肯定;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17、;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3)要約的約束力:要約的拘束力,包括對要約人的拘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兩個方面。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表現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即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法律對要約人所加的這種義務,目的在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條件下,法律也允許要約人撤回、撤銷或變更要約的內容。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在理論上又稱為要約的實質拘束力,是指受要約人于要約發生法律效力時,取得依其承諾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它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受要約人以承諾的權利。要約人即使在要約中規定受要約人應通知其是否承諾,受要約人也不受約束,除非雙方有預先約定,如不通知,則視為以默示
18、方式承諾。(4)要約的終止:要約因要約人撤回或者撤銷要約而失效; 要約因期間已過而失效; 要約因拒絕要約或者反要約而失效; 要約因法律原因而失效。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擴展)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承諾(Acceptance):(1
19、)承諾的定義: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按照要約所規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接受的一種意思表示。(2)構成承諾的條件:承諾的主體必須是受要約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承諾須在要約確定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的傳達方式須符合要約所提出的要求;承諾必須送達到要約人。(3)承諾生效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三種主張:“投郵主義”(mail-box rule)“到達主義”(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了解主義”(knowledge 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4)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生效前有權取消承諾
20、。2、當事人須有訂立合同的能力P35(1)自然人訂立合同的能力: (2)法人的行為能力:3、合同必須合意且真實(1)錯誤:中國法、法國法、德國法、英國法、美國法(2)詐欺:中國法、法國法、德國法、英美法(3)脅迫:中國法、法國法、德國法、英美法(4)不正當影響:英美法系4、合同必須合法 (1)中國法(2)大陸法(3)英美法5、合同要有對價或約因 (1)英美法的對價(2)法國法中的約因6、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1)法國法(2)德國法(3)英美法(4)中國法律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5)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有關合同形式的規定3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與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違約認定大陸法
21、采用過錯責任的原則,英美法不采用:(1)合同的履行原則(2)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2、違約的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注意:無過錯方要求解除合同與要求賠償損失的不同(1)英國法:違反條件、違反擔保、違反中間性的條款(2)美國法:重大違約、輕微違約(其他形式-提前違約、履行不可能)(3)大陸法:德國:給付不能、給付遲延(4)中國法: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遲延、不能履行、預期違約(5)公約:根本違約、非根本違約、提前違約例:圣誕節前簽定的火雞買賣合同與普通肉雞買賣合同3、違約的救濟方法(1)實際履行:中國法、大陸法、英美法、公約(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過錯責任原則采用的差異損害賠償的范圍:實際損失
22、和間接損失(3)解除合同:解除權的發生、解除權的行使、在解除合同時能否同時請求損害賠償(4)違約金:大陸法上不同性質的違約金:補償性為主,法國等;懲罰性為主,德國。 我國法律有關違約的規定:補償性為主英美法對違約金的態度:補償性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均可酌情而定4、違約責任免除的法定事由(1)情勢變遷(2)合同落空(3)不可抗力 注意:情勢變遷原則、合同落空、不可抗力發生后的法律后果類似4合同的讓與1、債權讓與何時生效:(1)債權讓與合同訂立時合同生效:德國法、美國法(2)以通知債務人時合同生效:法國法、英國、中國法2、債務承擔合同的成立條件:各國法律都要求必須經債權人的認可方有效3、為第三人利
23、益訂立的合同各國法律認可并加以保護:如為他人訂立的運輸合同、人壽保險合同等5合同的權利與義務終止1、大陸法各國對債的消滅的有關規定:1)清償;2)提存;3)抵銷;4)免除;5)混同;6)時效完成2、英美法有關合同的消滅的方式(1)合同依單方依法終止(2)合同因雙方當事人的協議而消滅(3)合同因履行而消滅(4)合同因違約而消滅(5)依法使合同歸于消滅3、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4、訴訟時效(1)各國法律關于時效期間的規定(2)訴訟時效的計算 1)訴訟時效的起算 2)訴訟時效的中止 3)訴訟時效的中斷 4)訴訟時效的延長或縮短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 6)時效期限屆滿的后果【案例】1-1199
24、6年7月27日我國某公司應荷蘭A商號的請求,報出某初級產品100噸,每噸鹿特丹到岸價格(CIF)人民幣3900元即期裝運的實盤。對方接收到我方報盤后,沒作承諾表示,而是再三請求我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一并延長要約有效期。我方曾將數量增至300噸,價格每噸鹿特丹CIF減至人民幣3800元,并兩次延長了要約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蘭于8月26日來電接受該盤。我方公司在接到對方承諾電報時,發現巴西因受旱災而影響到該產品的產量,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從而我方拒絕成交,并復電稱:“由于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這一說法,認為承諾是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堅持
25、要求我方按要約的條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執行合同,要么賠償對方差價損失40余萬元人民幣,否則將提起訴訟。”問題:(1)如果A商號對我國的這家公司提起訴訟,有無正當理由?(2)雙方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解析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如何認識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般說來,訂立合同必須經過兩個程序,即要約和承諾。一項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應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約所列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對方接受,要約人就愿受其約束。2.原則上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議,僅視為要約邀請。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所謂十分確定,即所標明貨物的名稱、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數量或價格
26、,或者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承諾即受要約人作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要約表示同意。構成一 項承諾也必須具備一定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以聲明或其他行為作出。2.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實質上變更要約的內容,要約人又末在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則該項承諾仍然可以視為有效。3.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送達要約人,如果要約人末規定時間,則必須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送達,對于口頭發出的要約,必須立即作出承諾。承諾一旦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經過推遲的要約有效期是8月30
27、83;日,荷蘭A商號的承諾于8月26日到達,是有效承諾,合同應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違約行為。參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第15條、第23條。【案例】1-21991年11月25日,德國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發出如下要約:Jettish彩色復印機2000臺,每臺漢堡船上交貨價(FOB)4000美元,即期裝運,要約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發出要約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購買該種型號復印機的要約,報價高于A公司發給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約價格。由于當時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對該要約作出承諾,故而A
28、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發出撤銷11月25日要約的通知,而后與巴黎方面的公司簽約。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諾,同意德國A公司的要約條件,并隨之向A公司開出了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約,香港B公司訴諸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A公司的律師辯稱,該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發出的要約已于12月15日被該公司撤銷,該要約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諾沒有效力,購銷合同沒有成立。問題:(1)A公司的辯稱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發出的要約能否被撤銷。(2)A公司與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買賣合同.解析 本案涉及到
29、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問題。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條的規定,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約的通知于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該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該公約第16條的規定,要約是可以撤銷的,但撤銷通知須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送達受要約人。但這項規定有一定限制,根據該公約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銷:第一,在要約中已載明了承諾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銷性。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本著對該要
30、約的信賴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約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銷的。B公司的承諾于有效期內到達,所以合同視為成立。參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條、第16條第2款。【案例】1-3福建省某縣家具廠生產的皮箱式樣美觀,結實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場,很受歡迎,成為當地主要的出口創匯產品。1998年2月,新加坡獅城家具行向該家具廠發出購買皮箱的要約,要求訂購2000只皮箱,并對皮箱的式樣、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還要求皮箱必須在5月4日之前交貨。該家具廠接受了該要約,雙方于2月I0日正式簽約。簽約后,家具廠即按照對方的要求,開始生產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
31、廠收到獅城家具行的傳真,聲稱家具廠是鄉鎮小廠,生產能力極低,不可能按時履行合同,為防止家具廠預期違約,決定對合同宣告撤銷。家具廠收到傳真后,立即給獅城家具行回電話,說明至3月25日已生產出900多只皮箱,按照這個生產速度,截止交貨日,完全可以完成,獅城家具行僅因為推測缺乏證據,因此無權撤銷合同,這種行為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預期違約所作的救濟方式不符。考慮到雙方以往的友好合作關系,希望獅城家具行按雙方簽定的和約履行自己的義務。獅城家具行對此末予答復。4月30日,家具常電告獅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請做好提貨準備。但獅城家具行回傳真說:合同早已撤銷,不準備提貨。某縣家
32、具廠遂于5月15日向北京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問題:獅城家具行是否有權撤銷合同,是否有義務履行合同? 本案的重點是預期違約的問題。所謂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以前,已有根據顯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不會履行其合同義務。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 對預期違約的救濟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來之前,已有明顯證據顯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不僅有權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銷合同。所以,對預期違約須視其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而分別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銷合同這兩種不同的救濟方法。采取撤銷合同必須以對方根本違約為前提,而不能任意為之
33、。 本案中,買方并不了解家具廠的生產能力,而想當然地認為家具廠將預期違約,因而單方面撤銷合同,是不符合公約要求的。根據公約規定,“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來之前,已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銷合同。買方在家具廠對其履約能力作了明確說明后,仍堅持撤銷合同,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在買方對賣方的履約能力產生懷疑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該及時通知賣方。而一俟賣方拿出能按時履行合同的確鑿證據或提供了擔保時,買方就應該恢復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所以,當家具廠說明確能履約后,獅城家具行應繼續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銷合同,該家具行沒有單方面撤銷合同的權利。” 根據以上的分析,家具廠并未構成預
34、期違約,而獅城家具行單方面違約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當履行提貨和支付貨款的合同義務。 參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1條、第72條。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1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法律淵源1、資本主義各國有關貨物買賣的國內法2、我國有關貨物買賣的法律3、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 1)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2)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4、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貿易慣例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華沙牛津規則2國際貨物買賣賣方的基本義務1、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地點、時間交付貨物2、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3、賣方應交付與合同相
35、符的貨物:賣方承擔品質擔保義務4、賣方應對貨物的權利實行擔保:賣方承擔貨物的權利擔保義務注意了解:關于對上述義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3國際貨物買賣買方的基本義務1、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買方必須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支付貨物價款、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續。2、買方接受貨物的義務:作好接收貨物的準備,按合同規定接受貨物。注意: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4國際貨物買賣違約及對違約的救濟方法1、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的救濟方法:注意:前提條件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其合同義務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或對貨物不符合同之處進行修理:根本性違約與時效性3)給賣方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履約寬限期
36、):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履行義務4)撤銷合同:根本性違約5)要求減價:賣方交貨與合同規定不符 6)請求損害賠償:性質、范圍、中國雙倍賠償懲罰制、計算方法7)中止履行合同:不安抗辯權的措施 8)賣方預期違約時:買方可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和請求損害賠償9)當賣方提前交貨時: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收10)當賣方超量交貨時:買方可以收取或拒絕;構成根本違約則可拒絕整批貨物并請求損害賠償。11)當賣方只交付部分貨物時:區分是否構成根本性違約12)當賣方在分批交貨合同中違約時:P119買方可以采取的補救方法:分三種情形看是否構成部分或全部根本性違約處理。2、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方法1)要求買方實際履行其
37、合同義務:支付貨款、收取貨物或履行其他義務2)規定寬限期讓買方履行義務3)撤消合同:買方根本性違約或未在或拒絕在履約寬限期內履行義務4)賣方自行確定貨物規格的權利:當合同中約定由買方提出標的物的具體規格但買方違約時。四種權利之一。三條件:符合所知的買方要求、盡快通知、給予買方確定規格的合理時間。5)要求支付利息:一方拖欠價款等款項。6)中止履行合同7)請求損害賠償8)預期違約救濟等5國際貨物買賣買賣雙方的一般義務1、宣告合同解除無效后雙方互為清償債務的義務: 1)債務人應清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負有返還已受領的利益的義務2、買賣雙方保全貨物的義務: 1)賣方保全貨物的義務的情形
38、:兩種 2)買方保全貨物的義務情形:兩種 3)買賣雙方保全貨物的方法:將貨物寄放在第三方的倉庫或將貨物出售6國際貨物買賣貨物風險的轉移1、貨物的所有權轉移 1)各國貨物買賣法的有關規定: 英國貨物買賣法的有關規定、美國統一商法典的有關規定、法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德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中國合同法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慣例的有關規定2、貨物的風險轉移 1)各國法律有關風險轉移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西方各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 風險轉移所產生的后果、公約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關風險轉移的規則、當買賣合同涉及運輸時風險何時轉移、當貨物在運
39、輸途中出售時風險何時轉移、在其他情況下風險何時轉移、根本違反合同對風險轉移的影響。3、國際貿易慣例的有關規定:ICC2000國際貿易價格術語解釋通則有關風險界限的劃分【案例】2-11993年11月,美國S公司與北京A公司簽訂了購進100噸鉬鐵的買賣合同,交貨條件是天津FOB每噸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貨。合同簽訂后,A公司立即與各生產廠家聯系,但由于當時鉬鐵市場需求量很大,各廠家供貨成問題,A公畝向S公司要求推遲交貨期,遭到S公司拒絕。1994年開始,國際市場鉬鐵價格暴漲,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價格,也遭到拒絕。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貨義務,4月份,國際市場鉬鐵價格已漲到合同簽訂
40、時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據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A公司賠償S公司于6月初補進的100噸鉬鐵與合同價格的差額貨款。問題: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應由哪家公司對末能及時補進貨物而產生的額外損失負責?S公司的請求不合法,應由S公司自行承擔因末能及時補進貨物而產生的額外損失。本案主要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后的損害賠償問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規定,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當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而且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濟方法而喪失。另外公約第74一77條對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和計算方法作了具體的規定。
41、其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責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但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這項規定對買賣雙方都同樣適用,而且適用于因各種不同的違約事項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這里,公約沒有采用過失責任原則,而是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根據公約的規定,當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時,毋須證明違約的一方有過失。只要一方違反合同,并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對方就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另外,根據公約第77條的規定,“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
42、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這項規定適用于買方或賣方的各種違約索賠情況。本案中買方美國S公司明知賣方不能按時履行合同,買方有義務自行及早購買合同標的的替代物,卻不及時采取措施減輕損失,致使損失擴大。所以買方S公司應該自行承擔擴大的損失。 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第77條。【案例】2-2買方中國某公司與賣方英國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簽訂了2項合同,規定賣方向買方供應某貨8000噸,交貨期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貨,裝貨口岸為漢堡、鹿特丹、安特衛普,
43、由賣方選擇。成交以后,買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動提前開出了信用證。此后,買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電函催促賣方發貨。賣方在其四次答復中提到其供貨人未能交貨并對遲延發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II月13日賣方致函買方,以英鎊貶值為由,要求提高合同價格,買方末接受這一要求。合同終于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價格,我方末同意。1994年II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聲明收到該函告后45天內如果再不履行交貨義務,即提請仲裁,要求賠償損失。英方復函,由于買方1992年6月7日開立的信用證已過期,后來又末開立新的信用證,因此解除了賣方的交貨義務。 買方于1
44、995年5月20日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要求賣方賠償買方的損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價計算共英鎊,并要求賣方承擔仲裁的一切費用。問題:買方的請求是否正當?中國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賣方違約時,買方可采取救濟方式的規定。提交貨物和轉移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是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賣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移交貨物和單據,否則就要負違約責任。本案中英國公司在與中國公司簽訂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分批交貨,先是遲延交貨,后是拒絕交貨,應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至于英方辯稱,買方開立的信用證過期,那完全是賣方的違約行為造
45、成的。中國公司在合同訂立后,實際履行期到來之前開出了信用證,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是符合合同規定和國際慣例的。后由于英國公司沒有履行通知對方交貨時間的義務,導致了中國公司開立的信用證過期,也不可能開立新的信用證,貨物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理,一方的違約,必然導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確履行合同,但違約方不能以此為由,認為對方違約,從而免除自己的責任。 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5條;第49條、第53條。【案例】2-3(1)基本案情:1993年1月,Z市天地公司(賣方)以售貨確認為的形式確認A國昌盛公司(買方)提出的交易條件,與其達成5項總價值達717,646.70澳元
46、有服裝買賣。1993年3月12日,昌盛公司開出一份以天地公司為受益人,涵蓋全部貨物的總額信用證。依據信用證,首期24個訂單約13萬件服裝應于1993年4月4日出運。后因天地公司無法如期交貨,昌盛公司應其請求對原定裝運期作了兩度延期。鑒于天地公司首批貨物嚴重遲期,昌盛公司采取了其他補救措施,一方面對天地公司提供的貨物采用空運形式,另一方面向其他出口商購買替代物。此后,因天地公司所交的第一批貨物2萬件服裝的質量未達合同標準,致使昌盛公司的客戶向其提出質量索賠。昌盛公司(申請人)就延遲交貨、購買替代物和貨物品質問題向天地公司(被申請人)提出索賠。(2)雙方的主張:1申請人昌盛公司的索賠請求和理由:
47、依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售貨確認書,申請人昌盛公司如期開出一份以天地公司為受益人,金額為全部貨物總額的信用證。依據該信用證,貨物分四批運出。因被申請人無法如期交貨,申請人應其請求對原定裝運期作了兩度延期。然而,被申請人直至5月底仍未完成首批供貨任務。考慮到被申請人首批貨物嚴重遲期,并已明顯無能力交運以后各批,申請人被迫采取補救措施,一方面對要求被申請人將所提供的貨物采用空運形式,另一方面重新與其他出口商安排生產。此后,被申請人所交的第一批貨物2萬件服裝的質量未達合同標準,致使申請人的客戶向申請人提出質量索賠。被申請人一再延期交貨,且其產品質量低劣,其違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申請
48、人提出仲裁請求為: a 被申請人賠償因其延期交貨改變運輸方式發生的空運費167,946.33澳元; b 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因購買替代物而發生的損失47,466.71澳元;c 被申請人賠償產品修補費51,663.00澳元;d 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及申請人的律師費。2被申請人天地公司的答辯:昌盛公司于1993年1月與被申請人就被申請人向其出口服裝進行了洽淡,申請人提出了有關交易條件,并在售貨確認書上打印了有關的貨物品名、數量、單價和總金額,但并沒有填寫每個品種的數量及具體交貨時間,也沒有規定貨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該售貨確認書經申請人簽字后返還給被申請人。因合同中的主要條款支付條件一項未確定,
49、后又因昌盛公司直至1993年3月12日才開出信用證,被申請人考慮到無法保證按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期交貨,只能按做好一批交一批的方式進行交易。因此,被申請人始終沒有在售貨合同書上簽字,亦未以任何形式表示接受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期。據此,被申請人認為:A 關于合同成立的問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并沒有就本案所涉及的貨物出口達成一致意見,售貨確認書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并沒有約束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僅僅是以事實成交的方式進行貨物買賣。B 關于延期交貨的問題。售貨確認書沒有規定交貨時間,信用證雖然規定了交貨期,但一方面這一期限是申請人單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信用證作為支付工具,與合同是兩個概念,
50、信用證上列明的條款不具備與合同條款同樣的法律意義。信用證受益人不遵守信用證規定,其直接后果是從銀行拿不到該信用證項下的款項,而不能認為是違反合同。因而,本案不存在被申請人延期交貨的合同依據。即使以信用證上的交貨期為基準,因基準已向后延,與被申請人實際交貨期一致,故被申請人未延遲交貨。至于沒有交貨的服裝,因沒有合同,也就不存在必須交貨的義務。C 在于空運費負擔的問題。(1)被申請人因不存在交貨延期問題,故不可能主動多承擔費用向申請人空運貨物。(2)貨物改為空運是在申請人要求下并表示空運費由其承擔的情況下進行的。(3)申請人沒有提供相應的材料證明空運費為167,941.33澳元。(4)申請人要求被
51、申請人賠償其從其他地方購買替代物的空運費更不能成立。(3)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意見反駁:A、關于合同的成立。(1)申請人在1993年3月底,還看到被申請人手中簽過字的合同正本,后被申請人稱遺失了,申請人也未收到合同正本的傳真件。(2)從法律角度講,合同已經成立。被申請人接受訂單時,雙方對此交易就已達成了一致意見。被申請人用其標準格式的合同打印了7份合同,親自交送。其行為已構成了有效的要約,而申請人在上述7份確認書上簽字后,合同即已生效。B、被申請人違約的事實。根據訂單和信用證的規定,第一批交貨是在4月4日,以后分別是4月14日、4月24日、5月24日、6月4日和8月4日。1993年4月4日前應出
52、貨24個訂單,共13萬件服裝。被申請人提出無法如期出貨,結果申請人在與客戶商訂后,同意將出貨其推遲到4月14日和4月24日。但事實上到4月20日,被申請人2萬件都沒有做完。直到5月底,被申請人仍無法將應在4月4日前出運的13萬件服裝出齊。6月、7月份,被申請人仍無力交貨。工廠幾乎不安排生產,便以價格變動為由停止生產出貨。7月份,被申請人在運出最后一批貨后,正式向申請人宣布中止履行合同。7月16日,申請人正式就其所交貨同物提出品質問題,并提出如被申請人不能如期出貨,申請人將取消訂單并索賠。在被申請人聲明不再履行合同并停止出貨后,申請人不得不宣告合同無效,并將剩余訂單轉至其他公司安排生產。C、基于
53、以上事實,申請人認為無論是被申請人履行的部分還是替代物,空運的發生只有一個基本的理由被申請人延誤裝期。而服裝是極具季節性的商品,延誤幾天可能意味著失去整個銷售季節。申請人空運服裝,實質是采取了合理的補救措施,減輕由于被申請人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因此,申請人完全有理由向被申請人索賠因其違約而使申請人額外支出的全部空運費。D、關于申請人購買替代物的法律依據。(1)申請人曾多次給予被申請人額外的寬限期。(2)被申請人在7月份聲明將不在所規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義務。(3)申請人在7月6日正式宣告合同將來無效。(4)購買替代物在當時緊迫的情況下是減少損失的最合理的救濟方式。E、關于申請人提出品質異議和索
54、賠的時間問題,雖然申請人第一次以書面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品質爭議的時間是在1993年7月16日,但在此之前申請人已多次向被申請人提出品質問題。況且,對于分批出運的合同來講,申請人在最后一批貨到港后30天內提出品質爭議,并不違反合同中關于“如買主提出索賠,凡屬品質爭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的規定。(4)仲裁庭的意見:A 關于合同成立的問題。被申請人聲稱未在售貨確認書上簽字,故合同沒有成立,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申請人聲稱,被申請人在售貨確認書上簽過字,只是該簽過字的售貨確認書被被申請人丟失了,故未將原件傳真給申請人。合同首部與尾部均印有被申請人的名稱“Z市天地公司”,且被申請人
55、在接受訂單后用其標準的格式合同打印了7份合同并交給了申請人,此行為構成對申請人的有效要約,申請人在合同上簽字后合同即告成立。仲裁庭認為,盡管雙方當事人都未能向仲裁庭提供由雙方簽字的合同文本,但被申請人是在接受訂單之后,用自己的確認書格式傳真給申請人,申請人在確認書上已簽字,對采用通信方式訂立合同的做法而言,應認為合同已成立。而且,雙方當事人事后在這筆交易中都是按確認書及信用證的規定(包括已作修改的規定)來行事的。因此,根據以上事實和分析,仲裁庭認定,雙方在這筆交易中的實際行為及做法已構成一個合同的存在,那么該合同條款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B 關于逾期交貨的問題。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
56、同公約第33條C款對(合同中)未寫明明確交貨期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賣方交貨時間作了以下規定:“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什么是一段合理時間?在本案中,僅在申請人開給被申請人的信用證中對貨物的交貨期作了規定。后經被申請人的要求,申請人對信用證的裝運期作了后延。之后,被申請人未能在以上延期后的裝運期出運貨物,為了保證被申請人能對延期交付的貨物通過信用證收匯,應其要求,申請人同意再次延長裝運期。 基于以上事實,仲裁庭認為第一次展證后的裝運期應視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同意的裝運期。雖然被申請人未能在該期限內交付貨物,但申請人在被申請人逾期交貨后將貨物裝運期作了后延,使之與實際交貨期相符的行為是對被申請人逾期交貨行為的認可和接受。 C 關于購買替代物。從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中仲裁庭查明:(1)申請人購買的替代物中的有些貨物已由被申請人出運過,如申請人開給替代物的賣方N市天達公司的信用證中規定的4992件號貨號的服裝,被申請人已出運過相同貨號下的服裝給申請人。(2)此外,申請人從不同的賣方購買的替代物中有重復購買的服裝,如開給替代物賣方B市波特公司信用證中的貨物、名稱、數量、價格完全與開給N市億達公司信用證中的第二項貨物相同。(3)申請人購買的替代物與被申請人應交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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