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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國際結算方式信用證一、信用證的定義、基本特征和當事人(一)信用證的定義信用證是一種有條件的銀行付款承諾。具體來講,它是銀行根據買方的要求和指示向賣方開立的,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即期或在一個可以確定的將來日期,兌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UCP600第二條對于信用證的定義為:信用證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即指:1、如果信用證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則即期付款。2、如果信用證為延期付款信用證,則承諾延期付款并在承諾到期日付款。3、如果信用證為承兌信用證,則承兌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并在匯票匯票到期日付

2、款。4、如果信用證為議付信用證,開證行授權另一銀行議付并對議付行進行償付。(二)信用證的基本特征1、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信用證作為一種國際貿易結算方式,不同于托收、電匯等方式,它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不是商業信用。信用證開出即表明了銀行的付款承諾,這種付款承諾是有條件的,即滿足開出的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如果滿足了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或保兌行(如有)將承擔第一付款責任。2、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文件盡管信用證的開立以買賣合同為基礎和前提,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獨立于買賣合同。信用證各當事人在處理業務糾紛時,是以信用證本身的條款規定為依據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因此,信用證是一項與買賣合同分離的獨立文件。

3、3、信用證以單據為基礎信用證的主要作用是銀行提供付款保證和資金融通,以促進買賣雙方交易的順利進行,銀行并不直接參與貨物的買賣過程,而且也不可能去查驗核實各項交易的詳細情況。銀行只負責審慎查核所提交的單據,確認它在表面是否與信用證條款一致,從而憑相符單據付款,而不管交易事實如何。因此,在信用證方式下,受益人要保證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單據,開證行要拒付也必須以單據上的不符點為由。可見,信用證交易與買賣合同中的貨物交易具有本質區別,即信用證是一項單據業務。(三)信用證的當事人在信用證業務仲,最基本的當事人是開證申請人、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受益人四者。信用證的開立、修改或撤銷都必須經過這四者同意

4、方可執行。此外,根據業務需要,還會出現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償付行幾承兌行等當事人。1、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人也稱開證人,是指向銀行申請開具信用證的人,通常是進口商,有時也可能是銀行自己。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信用證指定的唯一享有憑該證交單支取款項權利的人,通常是出口商。如果信用證允許轉讓,則分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往往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是真正的出口商。3、開證行開證行指應申請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開出信用證的銀行。4、保兌行保兌行指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5、通知行通知行指應開證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證的銀行。6、付款行付款行是指在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信用證項下,被開

5、證行指定并授權在單據相符時付款給受益人的銀行。7、承兌行承兌行是指在承兌信用證項下,被開證行指定并授權在單據相符時承兌遠期匯票,并在到期日付款的銀行。8、議付行議付行是指在議付信用證項下,受開證行的委托,應受益人要求對所提交的單據進行審核并付款的銀行。議付行議付后對受益人有追索權。9、償付行償付行是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權按照開證行發出的償付授權書提供償付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方式流程如圖3-5所示。二、信用證的種類信用證的使用范圍極為廣泛,大多數應用于貨物貿易中,也有少部分用于服務貿易中。信用證從其性質、期限及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以分為許多種類。但是,不管哪一類信用證,均必須明確表示其適用于承付(即期

6、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一)跟單信用證與光票信用證根據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單據,信用證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1、跟單信用證跟單信用證是指憑匯票及規定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都是跟單信用證。跟單主要包括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已裝運的貨運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商檢證書、裝箱單、產地證等。2、光票信用證光票信用證指開證行僅憑匯票付款的信用證。光票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應用并不廣泛。(二)付款、承兌、議付信用證按照信用證中規定的開證行確定承諾方式,信用證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1、即期付款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

7、人開立即期匯票,或不需匯票僅憑單據即可向指定銀行提示請求付款的信用證稱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開證行及保兌行(如有)對于即期付款信用證承擔即期付款責任。2、延期付款信用證信用證規定不需匯票,僅憑受益人交來單據,審核相符確定承擔延期付款責任起,延長一段時間,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證稱為延期付款信用證開證行幾保兌行(如有)對于延期付款信用證承擔延期付款責任。3、承兌信用證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對于受益人開立以開證行自己為付款人或以其他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在審單無誤后,應承兌匯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證稱為承兌信用證開證行及保兌行(如有)對于承兌信用證承擔到期付款責任。4、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授權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

8、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想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開證行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償付指定銀行的信用證稱為議付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又可分為限制議付信用證和自由議付信用證。(三)保兌信用證1、定義保兌信用證是指根據開證行的授權,另一家銀行(保兌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即只要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在到期日那天或以前提交至保兌行或指定銀行,與信用證的條款相符,則構成保兌行在開證行以外的付款責任。2、特點保兌信用證給予受益人開證行之外的付款保證。如果信用證的開證行資信不夠,或開證行所在國家存在政治風險等問題,受益人通常要求另一家其信賴的銀行為信用證加具保兌,確保開證行不能履行付款責任時,由

9、保兌行履行該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四)可轉讓信用證1、定義UCP600第三十八規定:可轉讓信用證是指特別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字樣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可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兌用的信用證。2、特點可轉讓信用證產生的背景是由于貿易結算中有中間商的存在,中間商為了達到賺取差價利潤,又不用墊付貨款給賣方的目的,由嗎,買方開立信用證給中間商,中間商作為第一受益人,信用證指定的轉讓銀行修改部分信用證條款講信用證轉開給第二受益人(供貨商),第一受益人替換發票后交單給開證行,發票的差額即是中間商賺取的利潤。信用證的轉讓并不等于銷售合同

10、的轉讓,倘若信用證的受讓人(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第一受益人(合同賣方)仍應對銷售合同規定的賣方義務負連帶責任。(五)背對背信用證1、定義背對背信用證又稱對背信用證、轉開信用證、橋式信用證等,是指中間商收到進口商開來的以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又稱主要信用證)后,以此信用證為擔保,請求銀行依據原始條款,開出的以供貨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2、銀行轉開背對背信用證的注意事項(1)背對背信用證金額不可大于原信用證金額;(2)裝運期、交單期、有效期可以提前,金額、單價可以減低;(3)應以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中間商)作為提單的托運人;(4)如有保險單,原則上以申請人為被保險人;(5)原信用證禁止分批

11、時,背對背信用證也應開出全部金額;(6)銀行應妥善保存原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的比較見表:背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的不用之處背對背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1、背對背信用證是受益人的要求,申請人和開證行與背對背信用證無關1、可轉讓信用證是受申請人的要求,并在信用證中加列“Transferable”字樣2、憑原證開立背對背信用證,兩證同事存在2、可轉讓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出去,該證就失去了轉出部分金額的存在3、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得不到原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3、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可得到開證行的付款保證4、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對受益人承擔保證付款責任4、辦理轉讓信用證的銀行并不

12、構成對第二受益人保證付款的責任(六)循環信用證1、定義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立后,允許信用證不須特別修改,即可恢復至原金額,再行使用的信用證。它與一般的跟單信用證的根本區別在于后者在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可周而復始,知道規定金額的使用次數屆滿或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循環信用證適合進出口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而且貨物比較大宗同意的情況,開立循環信用證可節省銀行費用,對進口商來講,減少了開證手續費。2、循環信用證的類別循環信用證有按時間和按金額循環兩種。不論是按時間循環或者是按金額循環,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證余額,可以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稱為積累循環信用證;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

13、用證余額,不能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稱為費積累循環信用證。按照循環方式,可以分為自動式循環、非自動式循環、半自動式循環。(七)預支信用證1、預支信用證的定義預支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可在裝運貨物前先行開具匯票向指定銀行(通常是通知銀行)收款的信用證,又稱紅條款信用證。2、預支信用證的特點紅條款信用證在東南亞和非洲的茶葉交易和澳大利亞的羊毛交易中用于支付。預支信用證可分為全部預支信用證和部分預支信用證兩種。預支信用證是進口商想出口商提供融資的手段,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開證行墊款預付,另一種是議付行墊款預付。從紅條款的相關條款來開:(1)單據要求簡單,一般只需要提供收款證明、履約承諾、及賠償證明,以上三

14、種證明均由受益人出具,基于商業信用,且未經相關公證,效力較低。(2)基本帶有可電索條款,通常規定在收到議付行電索報文(MT742)后三個工作日內,開證行就要將索匯款項電匯至議付行賬戶,申請人在未收到貨物并轉賣前就要進行付款,落實資金壓力較大。從提供融資的時期來看,紅條款信用證是對賣方發貨前的備貨融資,類似于打包貸款,買方幾買方銀行對賣方的生產情況及融資使用情況跟蹤難度較大,若賣方講資金挪為他用,到期無法發貨,買方將面臨錢貨兩空的風險。由此可見,開證行對于預支信用證嚴控風險、謹慎辦理。三、信用證業務的辦理流程(一)進口信用證業務的辦理流程1、開立信用證申請開證的客戶,要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進

15、出口業務經營權;(2)在當地外匯管理局頒布的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內(或提供進口付匯備案表);(3)服務貿易項下開證的客戶應具備國家外匯管理政策規定的付匯資格。開立信用證首先要審核貿易背景的真實合法性,還要落實保證金或相應擔保措施。申請開證的客戶,除資信審查須提供的基礎資料外,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進口開證申請書、開證協議書、進口合同、代理進口協議(代理進口業務方式下)、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轉口貿易項下,應同時提交進口和出口合同,先支后收轉口貿易項下還需提交出口方向進口方提供的保函或信用證;境外工程承包項下的信用證需提供境外工程承包合同;受益人在保稅區需提供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如貨物起運港為境內

16、,需提供貨物進口報關單。客戶提交的開證申請書內容必須完整、清楚、合理,并符合國際慣例和銀行的要求。審核完畢后,銀行開出信用證。注意,信用證最好以SWIFT MT700格式開立,按照收益人所在地選擇代理行作為通知行,開證條款應與開證申請書中的相應條款保持一致,條款要清晰、明確、合理,符合銀行及申請人利益。2、信用證修改信用證開出后,申請人和受益人有可能對信用證提出修改。申請人應提供修改申請書,做到內容完整,條款清晰;如更改了受益人或貨物描述、金額等內容,還需要提供修改的合同。如果信用證修改涉及增額或增加溢短裝比例,需要落實保證金或相應擔保措施。審核完畢后,銀行發出信用證修改報文,最好以SWIFT

17、 MT707格式對外開出,修改條款要符合國際慣例,條款完整、明確、合理。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上的印章應與開證申請書的印章保持一致。3、信用證項下到單國外交單行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使用版本(UPC500或UPC600)審核單據后,依照信用證的寄單指示將單據寄給信用證指定付款行/承兌行/議付行/保兌行或開證行,指定銀行及開證行應嚴格按照使用版本(UPC500或UPC600)審核單據,按照“單內一致”、“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則對來單進行嚴謹、認真、慎重的審核。4、付款、承兌、拒付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應在國際慣例規定時限內(UPC500項下合理時間,不超多7個工作日

18、; UPC600項下最長5個工作日)辦理付款或承兌手續,不得無理遲付或拒付。申請人落實付匯資金后,銀行可以放單。如果單據存在不符點,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征求申請人是否接受不符點的意見,也可以直接拒付。如果之前做過提單背書、提貨擔保業務則此單據不可拒付。拒付時必須保證銀行持有全套單據。拒付報文最好用MT734發出,如無法發出SWIFT報文,可以采用其他快捷方式(例如傳真方式)拒付,但要保留好證據。拒付時要標明拒付,一次提出全部不符點,并標明單據處理方式。5、結卷或撤證信用證項下金額全部對外付匯后表示信用證項下業務的完成,或信用證雖為未執行完畢但過效期一段時間后,銀行應做結卷處理。如在信用證效期內,申

19、請人或受益人提出撤銷信用證,在征得對方及開證行同意后,信用證可以撤銷。6、提單背書申請人接到單據后,如果提單抬頭是“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銀行在提單背面背書,做貨權轉讓,客戶才能提出貨物。銀行辦理提單背書業務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供提單背書申請書,審核提單、發票及其他單據(如有)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有不符點的單據需要客戶確認接受不符點才能辦理。7、提貨擔保進出口海運航程較近時,申請人已接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發出的到貨通知單,而貨運單據尚未寄到開證行,進口商如能證明該批貨物確是某筆信用證項下貨物,可憑到貨通知單向開證行申請提貨擔保。銀行辦理提貨擔保業務需要

20、審核提貨擔保申請書、海運提單復印件、商業發票、承運公司的到貨通知單、信托收據等資料;應審核信用證是否要求全套貨權單據,非全套物權單據不可辦理;按照審單標準審查單據是否單證相符、單單一致,如有不符點應征求申請人意見,申請人確認接受不符點才能辦理。辦理過程提貨擔保的單據原則上不能再拒付,應要求申請人作出承諾,如來單中存在任何不符點或因先行提貨發生任何貿易糾紛,不得向銀行提出拒付要求或其他對銀行不理的要求。信用證正本單據到單后,申請人應及時到船公司換回正本提貨擔保書退回銀行。(二)出口信用證業務的辦理流程1、來證及修改的通知通知行收到開證行開來的出口信用證或修改后,應首先通過核對印鑒或密押等方式確認

21、信用證的真實性,并審查來證內容,及時準確地通知到受益人。如決定不予通知或不能確信其表面真實性以致無法及時準確地將來證通知到受益人,應立即告知開證行。來證無印押或印押不符的,應立即查詢開證行進行核實。對于大額信開來證,應聯系開證行以SWIFT方式證實,確保信用證的真實性。對于無法確認信用證真實性的,可以先行通知,但應告知受益人印押尚未核符。來證未注明使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或含有不利于受益人的條款,可提請受益人注意并建議其洽開證申請人修改有關條款。對于來證中含有不符合我國強制性法規或帶有歧視性條款的,要立即告知開證行修改,如對方拒絕修改,銀行可以保留不做通知的權利。2、出口單據的審核與處理受益人向交單行遞交出口信用證項下單據時,應提供交單委托書,交單行應審查如下事項:受益人所交單據種類幾份數;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信用證(包括修改)正本;受益人應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對受益人提交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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