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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22修正)法律法規條例制度-學習解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22修正)全文-【頒布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96號【發布日期】2022-04-08【實施日期】2022-04-08【效力級別】部門規章【修改變更】2006年5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2015年12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6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0年7月10
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2年4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信息修改背景首發辦法對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現行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為進一步落實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我會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關
3、修改情況說明一修改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首發辦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在不改變滬深主板實施股票發行核準制的基礎上,為統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關于發行人成立滿3年的規則適用,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本次首發辦法修改后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6章,共59條,修改內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關修改情況說明二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3條。總體而言,社會公眾對刪除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中“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的例外表述無不同意見。有意見提出,建議將擬上市企業持續經營時間從
4、3年提高至5年。經研究,該建議不符合精簡優化發行條件的改革方向,因此未予采納。同時,有意見對首發辦法的其他條款(如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議,我們將在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時統籌考慮上述意見建議。關修改情況說明三目錄Contents 01總則總則02發行發行條條件件03發行程序發行程序04信息披露信息披露05監管和監管和處處罰罰06附附 則則總 則第一章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適用本辦法。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二條首次公開
5、發行股票并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三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四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第五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六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
6、法發行后,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七條發行條件第二章第一節 主體資格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第八條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九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
7、政策。第十一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三條發行條件第二章第二節 規范運行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十四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國證監會
8、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第十六條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第十七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三)最近36
9、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第十九條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
10、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二十條發行條件第二章第三節 財務與會計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第二十一條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二十二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第二十三條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
11、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第二十四條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第二十五條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
12、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中國證監會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第二十六條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二)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三)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第二十九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13、(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三)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四)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第三十條發行程序第三章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
14、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第三十一條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二)發行對象;(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四)募集資金用途;(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六)決議的有效期;(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第三十三條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第三十四
15、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意見。第三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第三十七條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第三十八條股票發行申請
16、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第三十九條信息披露第四章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第四十條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第四十一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第四十二條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第四十三條
17、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3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第四十四條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五條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于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18、。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全文作為作出投資決定的依據。”第四十八條發行人股票發行前只需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并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第四十九條保
19、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并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第五十條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第五十一條監管和處罰第五章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20、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第五十二條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字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五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12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第五十四條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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