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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二章第二章 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系 董明英主要內容1、保險合同概述2、保險合同的主體和客體3、保險合同的內容和形式4、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一、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定義: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它是保險關系雙方之間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即根據當事人的雙方約定,一方支付保險費于對方,另一方在保險標的發生約定事故時,承擔經濟補償責任;或者當約定事故發生時,履行給付義務的一種法律行為。 一般特征: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 3、保險合同必須合法,否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2、 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保險合同的特征:1、保險合同是雙務性合同簽定合同的雙方都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保險人有收取保費的權利,投保人有繳納保費的義務.保險人在約定事故發生后有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被保險人享有此項權利.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2、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險合同在訂立時,投保方交付保險費是確定的,而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取決于偶然的、不確定的事故的發生.但是觀察全部的保險合同,收取保費與保險賠償金 整體上是收支平衡的.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3、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險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需要具備一定的要式行為.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除了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也是解決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4、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險人用擬好的保險合同與投保人簽定合同.原因: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一些專業術語和國際慣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這種附和性合同.并不是所有的保險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些也可采取雙方協商的方式.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5、保險合同是有償性合同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權利,是基于付出一定的代價為條件.保險合同是對價有償合同.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6、保險合同是屬人性合同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并不是財產本身,而是財產所有人的利益.由于個人的稟性,行為將極大的影響到保險標的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和嚴重性,所以,未經保險人同意.,投保
4、人在轉讓自己財產的同時.不能同時轉讓保險標的.第二節 保險合同中的主體與客體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和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1)保險人 (2)投保人 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為限,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投保人.第二節 保險合同中的主體與客體 2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第二節 保險合同中的主體與客體(2)受益人 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5、第二節 保險合同中的主體與客體3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一、保險合同的內容一、保險合同的內容1保險合同內容的構成 狹義保險合同的內容僅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廣義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以雙方權利義務為核心的保險合同的全部記載事項 保險合同的構成主要包括主體部分、權利義務部分、客體部分和其他聲明事項部分。從條款的擬定上看,保險合同的內容的構成(1)基本條款。基本條款是根據保險法必須約定的條款。(2)特約條款。特約條款是當事人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可約定可不約
6、定的條款。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2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3)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體,它是保險利益的載體。(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6)保險價值(7)保險金額(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9)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3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 廣義的特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和保證條款兩種類型;狹義上僅指保證條款。(1)附加條款。附加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另行約定的補充條款。一般采取
7、批注或批單的方式,其效力優于基本條款。(2)保證條款。保證條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就特定事項擔保的條款,即保證某種行為或事實的真實性的條款。4、財產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中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體,它是保險利益的載體。(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6)保險價值(7)保險金額(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9)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5、財產保險條款的類型 (一)基本條款
8、(1)保險責任 (2)除外責任 (3)被保險人的義務 (4)賠償處理 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補充提供。材料齊全后,保險人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天內作出核定。保險人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二)擴展責任條款 例如,投保家庭財產保險的可附加盜竊險條款,投保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水漬險時,可加保戰爭險,投保企財險可附加露堆財產特約條款。 (三)限
9、制責任條款 (四)保證條款 例如,投保倉儲險時,附加“不準堆存特別危險品條款” (五)特別說明條款 例如,在承保銀行的抵押品時,如果被保險人要求指定某銀行優先受益,須附加特別說明條款“茲經通知,本保險單所承保之財產過戶給某銀行,如遇損失時,賠償權利應優先由過戶人享有。”這就保護了受押人的權益。 2、財產保險合同的其他內容 (1)保險標的 (2)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3)承保險別 (4)保險期限 (5)保險費率與保險費 (6)保險金額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二、保險合同的形式二、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保險單、保險憑證和暫保單等。 1.投保單 保險法規定:投保
10、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有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保險單 保險單的內容包括:聲明事項保險事項除外責任條件事項四項內容。 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3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 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與保險單相同,其適用范圍為:貨物運輸保險、汽車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團體保險。如(1)在一張團體保單項下,需要給每個參加保險的人簽發一張單獨的憑證。(2)當用一張保險單承保多輛汽車時,為了向沿途交管部門證明每輛車已經參加了保險而簽發的單車保
11、險憑證。(3)在簽有貨物運輸險預約合同的情況下,需要向每一筆貨運簽發單獨的憑證。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4暫保單 暫保單又稱臨時保險單,是指由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出立的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只載明一些重要事項,有效期一般為30天。5批單 批單(又稱背書)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修改和變更保險單內容的一種單證。批單列明變更條款內容事項,須由保險人簽章。批單的法律效力優于原保險單的同類款目。凡經批單改過的內容均以批單為準;多次批改,應以最后批改為準。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6.預約保險合同 是一種為簡化手續而簽發的長期性保險合同的憑證。 預約保險合同應當訂明預約的保險
12、責任范圍、保險財產范圍、每一保險或地點的最高保險金額,保險費結算辦法等。只要是在此范圍內,所報財產全部由保險人自動承保。 我國保險公司承保各外貿單位的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大多使用這種預約保險合同的形式。這樣可以不必在每批貨物裝運前辦理投保手續,只要使用起運通知書或定期填報起運登記方式將每批貨物情況申報給保險公司即可。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7.其他書面形式 包括保險協議書、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等形式,其中保險協議書主要用于保險標的較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較為特殊的情況。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三、物質財產保險的保險方式三、物質財產保險的保險方式1、定值保險應用情況:(1)市價波動大,
13、如貨物(2)發生損失時,價值確定困難,如古董實行定值保險是不是違背了損失補償?2、不定值保險關于損失的計算英美保險業的慣例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3、重置價值保險 重置價值是以相同或相似質量標準和材料修理、重建和重新置換受損財產所需要的成本。重置價值保險是指保險金額按財產重置價值確定,在確定損失時不扣除折舊,而是按重置價值成本賠償。 換言之,保險價值為重置價值,如果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重置價值的比例進行賠償。 重置價值保險是否違反了損失補償原則?4、第一損失保險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于意思
14、一致而進行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成立,須經過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和保險人同意承保兩個階段,即合同實踐中的要約和承諾階段。 邀約邀請、邀約、承諾二、保險合同的效力二、保險合同的效力1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保險合同通常以交納保險費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普遍實行了“零點起保”的規定。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2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1)保險合同的有效 保險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險合同是由當事人雙方依法訂立,并受國家法律保護。 保險合同有效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保險合同有效,只要所附條件成立,保險合同就
15、生效;保險合同無效,即使所附條件成立,保險合同也不生效。 (2)保險合同的無效 無效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雖然訂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國家不予保護的保險合同。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三、保險合同的履行三、保險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義務的履行(1)如實告知如實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保險標的重要事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保險人作真實陳述。保險標的重要事實是指對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影響保險費率的事實。我國保險法實行“詢問告知”的原則。(2)交付保險費(3)維護保險標的安全(4)危險增加通知(5)保險事故發生通知(6)財產保險的出險施救(7)提供索賠單證(8)協助追償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保險
16、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還規定:“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2保險人義務的履行(1)條款說明(2)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 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的范圍:保險金;施救費用;爭議處理費用;檢驗費用。 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義務的時限 a對于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b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
17、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c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保險人對其賠償或者給付賠償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待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最終數額確定后,支付相應差額。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遵守索賠時效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自動消滅。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3)及時簽發保險
18、單證(4)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密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四、保險合同的變更四、保險合同的變更1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的變更,即保險合同的轉讓。(1)財產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主要有:保險標的所有權、經營權發生轉移;保險標的用益權的變動;債務關系發生變化。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可以不通知保險人的情況:a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的轉讓無需征得保險人同意。b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事先約定,保險標的轉讓可以不通知保險人的,以合同約定執行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2)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主要情形包括: 投保人的變更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
19、核準后方可變更。 被保險人的變更。被保險人與投保人是同一人時,投保人經保險人同意即可變更被保險人。 受益人的變更。依照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2保險合同的客體變更 保險合同客體變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價值增減變化,從而引起保險利益發生變化。3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是指保險合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變更。在保險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不變的情形下,變更合同條款。 4保險合同變更的書面形式主要有:(1)保險人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2)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附貼批單;(3
20、)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變更保險合同的書面協議。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五、保險合同的解除五、保險合同的解除1保險合同解除的方式(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 保險法對解除保險合同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2)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3保險合同解除的后果(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欺詐
21、行為而被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間的保險費不予退還。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六、保險合同的終止六、保險合同的終止1保險合同終止的含義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某種法定或約定事由的出現,致使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 保險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屆滿、履行完畢、主體消滅等法定或約定事由,其結果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2保險合同終止與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區別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七、保險合同的解釋七、保險合同的解釋 1保險合同解釋的含義 保險合同的解釋即指對保
22、險合同條款的說明。 2保險合同解釋的原則(1)文義解釋的原則 文義解釋是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義和保險法律、法規及保險習慣,并結合合同的整體內容對保險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2)意圖解釋的原則 意圖解釋即按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真實意思,對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3)專業解釋的原則 專業解釋是指對保險合同中使用的專業術語,應按照其所屬專業的特定含義解釋。(4)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 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四節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規定3保險合同的解釋效力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條款的出處大致可分為四類: 第一,條款中有一部分條文是直接引用保險法的條款內容; 第二,有一部分條文或者是有些險種的完整的條款是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的; 第三,有一部分條文或有些險種的完整條款是保險公司自己制定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 第四,有一部分條文或有些險種的完整條款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制定的。(1)對第一、第二類條文和條款進行解釋 立法解釋是指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對憲法和法律進行的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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