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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篇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1 安全安全 安全即沒有危險不出事故,是指人的身體健康不受傷害,財產不受損傷保持完整無損的狀態。安全可分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兩種情形。2 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狹義的安全生產,是指生產過程處于避免人生身傷害、物的損壞及其它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危險)的狀態。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危險)通常是指超出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超出了安全生產的方針、目標和企業的其他要求;超出了人們普遍接受的(通常是隱含)要求。廣義的安全生產除了直接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外,還應包括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健康。第六章 安全生產管理及安全生產預控第一節 安全與安全管理概述一、安全與安全管理的概念二、安全生產管理 (
2、一)管理的概念 管理是管理者在特定的環境下,為了實現一定的目標,對其所能支配的各種資源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的過程。 管理的定義包括如下幾層含義: 1、管理是什么?管理是一系列活動過程。 2、由誰來管?即管理的主體是管理者。 3、管理什么?即管理的客體是各種資源,如人、財、物、信息、時間等。 4、為何而管?即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標。 5、怎樣管?即管理的職能是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 6、在什么情況下管?即在特定環境下進行管理。(二)安全生產管理的概念 安全管理就是利用管理的活動,將事故預防、應急措施與保險補償三種手段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以達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專業
3、安全工作者的工作分為四個部分:(1)分析。(2)決策。(3)信息管理。(4)測定。(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含義 所謂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是指為保證建筑生產安全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動,目的在于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的安全與健康,保證國家和人民的財產不受到損失,保證建筑生產任務的順利完成。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建筑活動過程中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活動過程中安全生產的綜合性監督管理;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包括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為保證建筑生產活動的安全生產所進行的自我管理等。(四)建筑工程
4、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形勢 1.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2.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原因安全生產法制不健全安全監管力度不足 安全意識淡漠安全技術落后 企業安全管理方水平低下 安全投入嚴重不足 安全教育方面建筑安全危險預測和評估 “誠信制度”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設 (五)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方針 1.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2.安全與生產的辨證關系 3.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強調預防為主.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國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方針 (六)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 1、人的不安全因素 (1)個人的不安全因素1)心理上的不安全因素,是指人在心理上具有影響安全的性格、氣質和情緒,如急操、懶散
5、、粗心等。2)生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視覺、聽覺等感覺器官、體能、年齡、疾病等不適合工作或作業崗位要求的影響因素。3)能力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知識技能、應變能力、資格等不能適應工作和作業崗位要求的影響因素。(2)人的不安全行為 不安全行為在施工現場的類型,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CB644186),可分為13個大類:1)操作失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設備;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體存放不當;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9)在機器運轉時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為;11)沒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
6、品、用具;12)不安全裝束;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2、施工現場的不安全狀態(1)物的不安全狀態的內容:1)物(包括機器、設備、工具、物質等)本身存在的缺陷;2)防護保險方面的缺陷;3)物的放置方法的缺陷;4)作業環境場所的缺陷;5)外部的和自然界的不安全狀態;6)作業方法導致的物的不安全狀態;7)保護器具信號、標志和個體防護用品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狀態是指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質條件,包括機械設備等物質或環境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2)物的不安全狀態的類型:1)防護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4)施工生產場地環境不良。3、管理
7、上的不安全因素 1)技術上的缺陷;2)教育上的缺陷;3)生理上的缺陷;4)心理上的缺陷;5)管理工作上的缺陷;6)教育和社會、歷史上的原因造成的缺陷。(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特點 1.安全生產管理涉及面廣、涉及單位多 2. 安全生產管理動態性 3、產品的固定性導致作業環境的局限性4、露天作業導致作業條件惡劣性5、體積龐大帶來了施工作業高空性6、手工操作多,體力消耗大,強度高導致個體勞動保護任務艱巨7.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導致安全管理的復雜性8. 安全生產管理的交叉性9.安全生產管理的嚴謹性安全狀態具有觸發性,安全管理措施必須嚴謹,一旦失控,就會造成損失和傷害 (八)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范圍與原
8、則 1.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范圍(1)勞動保護偏重于以法律、法規、規程、條例、制度等形式規范管理或操作行為,從而使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與身體健康,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2)施工安全技術側重于對“勞動手段與勞動對象”的管理,包括預防傷亡事故的工程技術和安全技術規范、規程、技術規定、標準條例等,以規范物的狀態,減輕對人或物的威脅。(3)職業健康安全著重于施工生產中粉塵、振動、噪音、毒物的管理。通過防護、醫療、保健等措施,防止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受到有害因素的危害。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1)管生產的同時管安全(2)明確安全生產管理的目標(3)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3.堅持“四全”動態管理全員、全過
9、程、全方位、全天侯的動態安全管理 4.安全管理重在控制5.在管理中發展、提高(九)危險源、重大風險的識別與判斷1.危險源的概念 (1)危險源的定義 危險源是各種事故發生的根源,是指可能導致死亡、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和環境上的缺陷等。定義包括四個方面的涵義:1)決定性。事故的發生以危險源的存在為前提,危險源的存在是事故發生的基礎,離開了危險源就不會有事故。2)可能性。危險源并不必然導致事故,只有失去控制或控制不足的危險源才可能導致事故。3)危害性。危險源一旦轉化為事故,會給生產和生活帶來不良影響,還會對人的
10、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以及生存環境等造成危害。4)隱蔽性。危險源是潛在的,一般只有當事故發生時才會明確的顯現出來。人們對危險源及其危險性的認識往往是一個不斷總結教訓并逐步完善的過程。 (2).危險源的分類1)按危險源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分類 第一類危險源是指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的載體或危險物質。通常把產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擁有能量的能量載體作為第一類危險源來處理。 第二類危險源是指造成約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生產過程中的能量或危險物質受到約束或限制,在正常情況下,不會發生意外釋放,即不會發生事故。但是一旦約束或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措施受到破壞或失效(故障),則將發生事故。第二
11、類危險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不利環境條件三個方面。建筑工地絕大部分危險和有害因素屬于第二類危險源。2)按引起的事故類型分類 具體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化學爆炸、爐膛、鋼水爆炸等)、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扭傷、跌傷、野獸咬傷等)。在建設工程施工生產中,最主要的事故類型是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事故、機械傷害、坍塌事故、火災和爆炸等。2 危險源、重大風險的識別與判斷(1)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 危險源辨識是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施工現場
12、危險源識別有:專家調查法、安全檢查表法、現場調查法、工作任務分析法、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樹分析、故障樹分析等,其中現場調查法是主要采用的方法。(2)危險源辨識的方法1)專家調查法,是通過向有經驗的專家咨詢,調查,辨識分析和評價危險源的一類方法。其優點是簡便易行,其缺點是受專家的知識、經驗和占有資料的限制,可能出現遺漏。常用的有:頭腦風暴法和德爾菲法。2)安全檢查表法,實際就是實施安全檢查和診斷項目的明細表。 3)現場調查法,通過詢問交談、現場觀察、查閱有關記錄,獲取外部信息,加以分析研究,可識別有關的危險源。第二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建筑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
13、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筑活動的部門法律,它的頒布施行強化了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總計八十五條,通篇貫穿了質量與安全問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影響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較為全面的規范。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提供了四種監督途徑,即工會民主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公眾舉報監督和社區服務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確立了其基本法律制度如:政府的監管制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制度、安全救援制度、事故處理制度、隱患處置制度、關鍵崗位培訓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等。中華人民共和國
14、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 3.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 二、建筑行政法規 建筑行政法規是對法律的進一步細化,是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中的授權條款和管理全國建筑行政工作的需要制定的,是法律體系的第二層次,以國務院令形式公布。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條例確立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基本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明確了政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和建筑法對施工企
15、業的五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規定了建設活動各方主體的安全責任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包括明確規定了建設活動各方主體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明確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明確了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制度。該條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和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的責任等。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主要內容如下: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安全
16、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 該條例明確規定了企業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3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規定指出: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并規定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
17、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俄內容和職責。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規定指出: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規定了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文明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要進入施工現場開展工作,必須經主管部門的同意。還對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的要求。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于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該就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和事故責任做了明確的規定。6.國務院關于特
18、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該規定對各級政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預防、處理職責作了相應規定,并明確了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進行追究的有關規定。其主要內容概述如下:各級政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預防的法律規定、各級政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規定、各級政府部門負責人對特大安全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7.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了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
19、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8.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 國務院于2004年1月9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國發20042號)。 決定共23條,分5部分,包括: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完善政策,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強化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領導,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三、工程建設標準 工程建設標準,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對規范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行為、保障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國
20、家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的技術規范。 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技術規范。1.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內容包括:要有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要有記錄;檢查出事故隱患整改要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所列項目應如期完成。 制定該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科學地評價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情況,提高安全生產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實現檢查評價工作的標準化和規范化。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
21、規范 4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5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 6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7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8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第三節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許可制度 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建設部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于2004年7月指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主要內容如下: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
22、作規程;(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3)設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書;(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以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9)有職業危害防止措施,并為作業
23、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11)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2)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他的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
24、筑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布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消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 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
25、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統一樣式。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安全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應。3、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跨省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的
26、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告遠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違反法定規程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4.法律責任 違反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
27、許可證的;(2)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缺德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4)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務,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教育的基本要求 (1)企業和項目部必須建立安全教育制度。 (2)新工人應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即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來的實習和代培人員,分別由公司進行一級安全教育,項目經理部進行二級安全教育,現場施工員及班組長進行三級
28、安全教育,并要有安全教育的內容,時間及考核結果記錄。 (3)安全教育要有具體的安全教育內容 (4)工人變換工種時要進行安全教育 (5)工人應掌握和了解本專業的安全規程和技能 (6)施工管理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年度培訓(7)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年培訓,年度考核培訓合格才能上崗。(二)教育和培訓時間 根據建設建教199783號文件印發的建筑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如下:(1)企業法人代表、項目經理每年不少于30學時;(2)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于40學時;(3)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于20學時;(4)特殊工種每年不少于20學時(5)其他職工每年不少于15學時;(6)待
29、、轉、換崗位重新上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學時的培訓;(7)新工人的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培訓教育時間分別不少于15學時、15學時、20學時。(三)教育和培訓的內容 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業)、項目(或工程處,施工處、工區)、班組這三級。 (1)公司教育:公司級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為:1)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規章。2)企業及其上級部門(主管局、集團、總公司、辦事處等)印發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工作的目的、意義等。(2)項目(或工程處,施工處,工區)級教育。項目級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項目以后進行的安全教育。項目經理部級安
30、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1)建設工程施工生產的特點,施工現場的一般安全管理規定、要求。2)施工現場的主要事故類別,常見多發性事故的特點、規律及預防措施,事故教訓等。3)本工程項目施工的基本情況(工程類型、施工階段、作業特點等),施工中應當注意的安全事項。(3)班組教育班組教育又稱崗位教育的主要內容是:1)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要求。2)本班組施工生產概況,包括工作性質、職責、范圍等。3)本人及本班組在施工過程中,所使用、所遇到的各種生產設備、設施、電氣設備、機械、工具的性能、作用、操作要求、安全 防護要求。4)個人使用和保管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穿戳、使用方法及勞防用品的基本原理與主要功能
31、。5)發生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如火災、爆炸、設備幾管理事故等,應采取的措施(救助搶險、保護現場、報告事故等)要求。(4)三級教育的要求:1)三級教育一般由企業的安全、教育、勞動、技術等部門配合進行;2)受教育者必須經過考試合格后才準予進入生產崗位;3)給每一名職工建立職工勞動保護教育卡,記錄三級教育、變換工種教育等教育考核情況,并由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雙方簽字后入冊。 (四)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1)建筑企業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包括建筑電工、焊工、建筑架子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人貨兩用電梯司機等。 (2)建筑企業特種作業人員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執行GB5306
32、85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劃及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1999)的有關規定,按國家、行為、地方和企業規定進行本工種專業培訓、資格考核,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上崗。 (3)特種作業人員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應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五)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 1.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的對象(1)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3)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經企業法人授權的項目管理的負責人等。(4)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
33、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六)班前教育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1999)對班前活動提出如下的要求:(1)建立班前活動制度,班前活動,是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提高工人的安全素質,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減少事故發生的有效途徑。班前安全活動是班組長或管理人員,在每天上班前,檢查了解班組的施工環境、設備和工人的防護用品的佩戴情況,總結前一天的施工情況,根據當天施工任務特點和分工情況,講解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預知操作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醒大家注意和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2)班前安全活動要有記錄,每次班前活動
34、均應簡單重點記錄活動內容,活動記錄應收錄為安全管理檔案資料。(七)安全生產的經常性教育 安全生產教育多種多樣,應貫徹及時性、嚴肅性、真實性,做到簡明、醒目,具體形式如下:1.施工現場(車間)入口處的安全紀律牌。2.舉辦安全生產訓練班、講座、報告會、事故分析會。3.建立安全保護教育室,舉辦安全保護展覽。4.舉辦安全保護廣播,印發安全保護簡報、通報等,辦安全保護黑板報、宣傳欄。5.張掛安全保護文藝演出、放映安全標志和標語口號。6.舉辦安全保護文藝演出、放映安全保護音像制品。7.組織家屬做好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工作。(八)安全教育與培訓檢查 1.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教育制度。 2.檢查新入場工人三級安全
35、教育情況。 3.檢查安全教育內容。 4.檢查交換工種時是否進行安全教育。 5.檢查工人對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的熟悉程度。 6.檢查施工管理人員的年度培訓。 7.檢查專職安全員的年度培訓考核情況。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基本要求(1) 公司和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級人員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并要打印成文。(2)各級管理部門及各類人員均要各要認真執行責任制。公司及項目部應制定與安全生產責任制相應的檢查和考核辦法,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應有記錄。(3)經濟承包合同中必須要有具體的安全生產指標和要求。在企業與業主、企業與項目部、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項目部與勞務隊的承包
36、合同中都應確定安全生產指標、要求和安全生產責任。(4)項目部應為項目的主要工種印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應將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列為日常安全活動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并懸掛在操作崗位前。(5)施工現場應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建筑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專職安全員應按規定配置足夠的專職安全員(一般,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5萬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應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論是兼職或是專職安全員都必須有安全員證。(6)管理人員責任制考核要合格。企業或項目部要根據責任制的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督促和
37、要求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制考核都要達到合格。各級管理人員也必須清楚了解自己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2.有關人員的安全職責(1)項目經理的職責: 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整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對所管轄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1) 對合同工程項目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2) 在項目施工生產全過程中,認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結合項目工程特點及施工全過程的情況,制定本項目工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或有針對性的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并監督其實施。嚴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標和安全生產獎懲辦法。3) 在組織項目工程業務承包,聘用業務人員時,必須本著
38、安全工作只能加強的原則,根據工程特點確定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配備人員,并明確各業務承包人的安全責任和考核指標,支持、指導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4) 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續,錄用外包隊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嚴格用工制度與管理,適時組織上崗安全教育,要對外包工隊的健康與安全負責,加強勞動保護工作;5) 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組織并監督項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設備、設施驗收制度的實施;6) 領導、組織施工現場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發現施工生產中不安全問題,組織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對上級提出的安全生產與管理方面的問題,要定時、定
39、人、定措施予以解決;7) 發生事故,及時上報,保護好現場、作好搶救工作 ,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認真落實糾正核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訓。(2)項目技術負責人職責1)對項目工程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2)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規范、標準,結合項目工程特點,主持項目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3)參加或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查施工方案時,要制定、審查安全技術措施,保證其可行性與針對性,并隨時檢查、監督、落實。4)主持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技術措施計劃和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執行,及時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5)及時組織使用項目工程應用新材料、新
40、技術、新工藝及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與安全操作規程,預防施工中因化學物品引起的火災、中毒或其新工藝實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6)主持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的檢查驗收,發現設備、設施的不正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嚴格控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防護設備、設施拖入使用;7)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方面提出整改意見和辦法及時予以消除。8) 參加、配合因工傷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見(3) 施工員的職責: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所管轄單位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2)認證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針對生產任務特點,
41、向作業班組進行詳細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認手續并對規程、措施、交底要求執行情況隨時檢查,隨時糾正違章作業。3)隨時檢查作業內的各項防護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隨時消除不安全因素,不違章指揮。4)配合項目安全員定期和不定期的組織班組學習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安全生產活動,督促、檢查工人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5)對分管工程項目應用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嚴格執行申報和審批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停止使用,并報有關部門或領導。6)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好現場;參與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4)安全員的職責:1)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范標準,做好安全生產
42、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經驗。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檢查、監督的責任。2)深入施工現場,負責施工現場生產巡視督查,并做好記錄,指導下級安全技術人員工作,掌握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協助項目經理組織安全活動和安全檢查;4)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5)組織本項目新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6)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經理報告,遇有險情有權暫停生產,并報告領導處理。7)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調查、處理。8
43、)負責本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務手續的辦理及治安保衛的管理工作。(5)班組長的職責: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合理安排班組人員工作,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2)經常組織班組人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監督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不斷提高自保能力。3)認真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做好班前教育工作,不違章指揮、冒險蠻干。4)隨時檢查班組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上報有關領導。5)認真做好新工人的崗位教育;6)發生因工傷及未遂事故,保護好現場,立即上報有關領導。五、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是安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1)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安
44、全交底制度,并分級進行書面文字交底,并要履行簽字手續。(2)安全技術交底是對施工方案的細化和補充,技術交底必須具體、明確、針對性強。分布分項工程的交底,不但要口頭講解,同時還應以后書面文字交底資料。六、安全檢查制度 1.安全生產檢查的意義:(1) 通過檢查,可以發現施工(生產)中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職業健康不衛生問題,從而采取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產。(2)利用安全生產生產,進一步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安全檢查實質上也是一次群眾性的安全教育。通過檢查,增強領導和群眾安全意識,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提高搞好安全
45、生產的自覺性和責任感。(4)通過檢查可以互相學習、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取長補短,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工作。(5)通過安全生產檢查,了解安全生產狀態,為分析安全生產形式,研究加強安全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據。2.安全檢查制度 (1)安全檢查要有定期的檢查制度。(2)組織領導。(3)要有明確的目的.(4)檢查記錄是安全評價的依據,因此要認真、詳細。(5)安全評價。(6)整改是安全檢查工作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結果的歸宿。七、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與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任務是確定奮斗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實行嚴格的考核和獎懲,以激勵企業員工積極參與全員、全方位、
46、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的奮斗目標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2)項目要制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計劃,經項目分管領導審查同意,由主管部門與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單位簽定責任書,將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納入各單位的生產經營或資產經營目標管理計劃,主要領導人應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計劃的指定與實施負第一責任。八、安全事故處理 1.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
47、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事故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
48、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3)
49、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
50、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7)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8)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
51、故報告和舉報。(10)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3 事故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
52、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4)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
53、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7)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
54、措施;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8)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9)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10)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11)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
55、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2)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13)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4.事故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1)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
56、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
57、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5.法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1)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
58、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2)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59、)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
60、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5)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6)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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