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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文范文題目:論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經濟法論文_法學論文編輯:小小摘 要: 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重要范疇。解決經濟法責任獨立性問題首先需要明確學界關于法律責任分類的標準與依據。不能把以責任的性質為標準和以責任所屬的部門法為標準對責任的劃分相混淆。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在于其所屬的部門法的獨立性, 即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的獨立, 而不在于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式的獨立。關鍵字: 法律責任; 經濟法責任; 獨立性; 劃分標準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 也是經濟法學研究比較薄弱的范疇之一, 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又是經濟法責任中最令人棘手的問題。因此, 深入研究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對
2、于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發展以及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其意義就不僅僅局限在經濟法領域, 對于整個法學界對法律責任問題的研究都會具有一種重要的啟發意義。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是指經濟法責任是不是一個與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并列的、獨立的法律責任。關于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法理學界和其他部門法學界基本上不承認經濟法責任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責任,而在經濟法學界,有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經濟法責任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責任。探討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兩個:第一,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基礎與條件;第二,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具體表現。但要真正解決這兩個問題,還必須從法律責任的含義特別是法律責任的
3、分類入手,因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實質就是法律責任的分類問題。一、法律責任的分類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法律責任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義務, 在此不予論述。關于狹義法律責任, 學界有不同的觀點。擇其要者, 主要有以下幾種: (1) 義務說, 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1 (P122) (2) 后果說, 認為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2 (P505) (3) 責任說, 認為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者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 應該由違法者依法承擔的責任。 3 (P1) (4) 手段說, 認為法律責任是對違反法律上的
4、義務關系或侵犯法定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 是依法強制違法者承擔法定的不利后果, 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手段。4 (P481) (5) 狀態說, 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了法定義務及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定權利(力) , 法律迫使行為人或其關系人所處的受制裁、強制和給他人以補救的必為狀態。5 (P264)綜觀以上關于法律責任的幾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 它們都在某些方面揭示了法律責任的本質, 都有助于對法律責任本質的認識和把握, 但這些觀點又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缺陷與不足, 在解釋法律責任現象上都在某些方面不能自圓其說。本文無意對以上各種觀點對法律責任的定性給以評述,
5、也無意于概括、總結出能克服以上各種觀點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新的觀點。本文所要強調的是,法律責任是人類社會的法律所創造的概念,它沒有什么先天的、固定不變的本質,它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在同一國家的不同法律部門中,其含義往往會發生許多微妙的變化,因此,就需要不同的理論和觀點來進行解釋,離開了具體的法律制度和語言環境,抽象、孤立地談論法律責任的本質是沒有意義的,也是根本找不到這樣一個本質的。法律責任的分類首先要解決的是分類的標準問題, 由于分類的目的不同, 法律責任的分類可以有不同的標準。但本文想著重探討的是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問題具有重要價值的分類標準和方法, 即根據法律責任的內容性
6、質和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所作的分類。(一) 根據法律責任內容性質的分類根據法律責任的內容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是一種重要的分類方法,學者對此也有或多或少的論述,如有學者認為根據責任承擔的內容不同可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6 (P385) 根據法律責任的內容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法理學界對此重視得不夠,沒有進行深入的研究。行政法學和刑法學對此種分類所進行的研究較多一些。在刑法學中,一般把刑罰按其內容性質分為財產刑、自由刑、生命刑和權利刑等。7 (P207 - 223) 在行政法學中,可以把行政處罰按其內容性質分為人身罰或自由罰、財產罰、行為罰或能力罰、申誡罰、精神罰或聲譽罰等。8 (P221
7、 - 224)(二) 根據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的分類根據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的分類是學界對法律責任最通常、最重要的分類。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是指根據法律責任所歸屬的部門法而確定的法律責任的性質。任何法律規范都必須有法律責任, 這是法的強制性的體現和法能夠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作用的前提條件。同樣, 任何部門法都必須有屬于本部門法的法律責任, 否則, 該部門法就只能是書面上的法律,不可能在現實生活中發生強制作用。法律責任本身是不能單獨存在的, 它必須依附于某個部門法而存在。因為法律責任本身只是一種剝奪責任主體的某種權益的形式, 它無法解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要件等問題, 而這些問題的解決
8、必須依賴于具體的部門法的規定。因此, 離開了具體的部門法的規定, 法律責任無法單獨存在。法律責任與其所屬的部門法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根據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訴訟責任和違憲責任等。這是目前學界比較公認的對法律責任的分類。但關于這一分類的標準和結果, 學界尚存在著兩大分歧和一大誤區。分歧之一是關于這一分類的標準問題, 學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標準: 一是違法的性質、程度; 3 (P3) 二是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2 (P513) ; 三是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6 (P383) 四是法律責任所依據的法律部門的不同5 (P269) .第一種標準的缺陷在于
9、: 判斷違法性質的標準不明確; 以違法的程度作為標準不夠準確。雖然從整體來講, 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行為的違法程度是逐漸增加的, 但并不能表明所有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的違法程度都比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的違法程度大。因此, 以此為標準來劃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不準確的。第二種標準存在的缺陷與第一種標準是一致的, 即“行為性質”是一個不明確的概念。第三種標準的缺陷仍是概念的不明確, 什么是法律的性質, 劃分法律性質的標準是什么仍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當然, 從其具體論述可以看出這里所說的法律的性質實際上就是法律的部門法性質。綜上, 最后一種觀點是可取的, 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
10、事責任這一學界最公認的劃分方法的標準是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分歧之二是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為標準, 法律責任所包括的具體種類。對此學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只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3 (P3) 除此以外, 還包括違憲責任; 2 (P513) 另外是除以上四種責任以外, 還包括訴訟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4 (P485)既然我們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為標準對法律責任進行劃分, 那么就必須從部門法的劃分出發, 根據現有的部門法劃分來確定法律責任的具體種類。雖然學界對于部門法劃分的理論尚存在分歧, 但有幾點是公認的: (1) 作為獨立部門法而存在的, 不僅僅包括民法、行政法和刑法,
11、認為法律責任只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觀點是不全面的; (2) 國家賠償責任所屬的部門法是國家賠償法, 而國家賠償法是行政法的一個子部門法, 國家賠償責任屬于行政責任之一種, 不是與行政責任相并列的一種法律責任; (3)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存在已經得到了法學界以及立法界的普遍承認, 因此, 經濟法責任是一個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并列的獨立的法律責任。綜上, 根據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經濟法責任、訴訟責任和違憲責任等。(注:這里只所以加上“等”字, 是因為這里所列舉的并不一定是法律責任的所有種類, 這里不詳細討論部門法的
12、劃分和種類。)一大誤區是指許多學者把根據法律責任的內容性質對法律責任的分類與根據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的分類相混淆, 即認為以法律責任的性質為標準, 只能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而不可能存在其他的責任形式。這一點特別體現在經濟法學界, 如有的學者認為: “確立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 不一定都要另起爐灶, 也就是說, 不一定都要是其他法律責任形式中所沒有的。實際上, 正如各種違法行為之間是密切聯系的一樣, 各種法律責任之間也是有聯系的。”9 (P70) “三種責任形式同時存在于經濟法之中, 這是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具備的。”10 (P121) “根據法律規定, 違反經濟法律
13、、法規應負的法律責任有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11 (P62) “研究經濟法中的責任會遇到兩個問題: 一是, 違反各種法的責任一般規定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形式。” 12 “我國經濟法對違反經濟法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形式。”13 (P166)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依據責任形式的法律性質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14 (P141) 有的學者甚至提出了“經濟法規定的責任”這一概念, 并認為: “經濟法規定的責任, 是指經濟法律、法規中確定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責任形式的總稱。在立法實踐中, 某一部門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并不
14、必然屬于該部門法責任, 有的獨立部門法, 如勞動法、婚姻法等并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15 (P60)為了更好得對以上觀點進行評析, 有必要對依據兩種不同的標準對法律責任的劃分結果作一比較。按法律責任的內容性質和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劃分是兩種不同的劃分方法, 不能相互混淆。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 前者的劃分標準所強調的是法律責任所剝奪的責任主體權益的性質, 后者所強調的是法律責任所歸屬的法律部門, 由于二者的標準不同, 因此兩種責任形式可以互相交叉, 比如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 并不等于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同樣可以采取財產責任的形式, 同樣, 自由責任(如拘留) 也并不
15、是專屬于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訴訟責任同樣可以采取自由責任的形式; (2) 前者的劃分結果取決于對權益所作的分類, 而后者的劃分結果取決于對法律部門所作的分類。對于前者而言, 有什么樣的權益分類, 就會有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類型; 對于后者而言, 有什么樣的部門法分類, 就會有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類型。二者的聯系表現在: 不同的部門法所采取的法律責任的形式均有其特點, 民事責任主要以財產責任為主, 以行為責任和聲譽責任為輔, 一般(而非絕對) 不采取能力責任、自由責任和生命責任的形式。行政責任一般采取財產責任、能力責任、聲譽責任和自由責任, 不采取生命責任。刑事責任則一般采取財產責任、自由責任和生命責
16、任, 一般(而非絕對) 不采取聲譽責任。這里需要著重強調的一點是, 某一部門法中不能規定其他部門法的責任, 比如民法中不能規定行政責任, 行政法中不能規定民事責任, 經濟法中也不能規定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注:某一部門法可以規定其他部門法的責任, 這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就象雞不可能下鴨蛋一樣。)前面所列舉的觀點顯然是把依據兩種不同的標準對法律責任進行的分類相混淆了, 即當他們在談論經濟法責任時, 采用的是部門法性質的標準, 認為經濟法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 而當他們探討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式時, 又采取了內容性質的標準。二、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基礎與條件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基礎和條件主要
17、有兩個, 一是對經濟法責任所依據的法律責任劃分標準的認同, 二是對于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地位的認同。經濟法責任是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為標準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的結果, 而不是以法律責任的內容性質為標準進行分類的結果。這是承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前提條件之一。許多否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學者所持的一個十分有力的理由是經濟法沒有獨特的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責任形式不過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混合體而已。即使是承認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的學者仍認為經濟法責任采取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形式。9 (P70) 甚至有些學者還提出了經濟法上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概念。13 (P171 -
18、191)根據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所關注的不是法律責任所剝奪的責任主體權益的性質, 而是法律責任本身所屬的部門法, 即法律責任的主體、歸責原則、構成要件等決定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的要件是由哪一個部門法所規定的。如果某一法律責任的主體、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均是由經濟法所規定的, 那么這一法律責任無論采取什么形式均屬于經濟法責任, 而不能屬于其他部門法責任。從邏輯上來講, 經濟法不可能規定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同樣, 其他的部門法也不可能規定經濟法責任。當然, 這里所講的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或刑法都是從部門法的角度來講的, 而不是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角度來講的。某一規范性法律
19、文件雖然在整體上一般被視為屬于某一部門法, 但并不等于這一文件中的所有法律規范都屬于這一部門法而不可能屬于其他部門法, 當屬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規范規定了其他部門法的責任時, 這仍然是符合本文所論述的觀點的。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基礎與前提之二是對經濟法獨立性的認同。本文不準備對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論證, 這是一項更為宏偉的課題, 但在本文的探討范圍內, 我們完全可以假定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原因有二: 第一, 經濟法學界和其他部門法學界有越來越的學者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第二, 所有否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學者沒有一個是以否認經濟法的獨立性來否認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的。(注:如果否認經濟法是
20、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那么經濟法責任顯然也就不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三、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具體表現在明確了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基礎與前提之后, 就必須回答一個幾乎令所有的經濟法學者都感到棘手的一個問題, 即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具體表現。經濟法學者完全可以在理論上論證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但如果不能在法律實踐中找到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具體表現則仍無法完滿地解釋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本文試圖對這一棘手的問題作一粗淺的探討。解決這一問題首先需要明確一點, 即經濟法中所規定的責任即使在形式上與其他部門法所規定的責任相同, 它們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比如經濟法中所規定的賠償損失與民法中所規定的賠償損失是否是
21、同一責任? 或者說, 經濟法中所規定的賠償損失是否屬于民事責任? 可能會有許多學者對此作出肯定的回答, 這些學者既包括否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學者, 也包括承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學者。如果從法律責任的內容性質來看, 經濟法中所規定的賠償損失與民事責任中的賠償損失沒有本質的區別, 但從其部門法性質來看, 二者則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責任, 前者違反的是經濟法的規定, 后者違反的民法的規定, 前者的責任主體是經濟法主體, 后者的責任主體是民事主體, 前者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由經濟法規定, 后者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由民法規定。可以說, 二者除了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有些相似外, 在其他方面均有不同, 怎能說二者
22、是同一性質的責任呢?為了更有力地支持本文的觀點, 我們再舉一傳統部門法責任的例子。比如罰款與罰金, 如果不考慮二者在名稱上的區別(注:二者在名稱上的區別不過是一種語言游戲, 雖然這種語言游戲是有意義的。), 完全可以認為二者是同一責任形式, 都是強迫責任主體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但無論是行政法學者還是刑法學者都會特別強調二者的區別, 并且不惜筆墨來探討二者的區別。如有的行政法學者總結出二者的四大區別: 即二者的性質不同、處罰的根據不同、適用主體不同和適用對象不同。16 (P214) 同樣, 刑法學者也總結出了與上述基本類似的四點區別。17 (P249) 由以上學者對罰款與罰金之區別的論述,
23、 可以看出, 二者的區別不在其責任的形式, 而在于二者所屬的部門法之不同。仔細觀察便會發現, 經濟法中的賠償損失和民事責任中的賠償損失之區別與罰款和罰金的區別實質上是一致的, 把以上學者對罰款與罰金之區別的論述用在經濟法與民事責任中的賠償損失的區別上是完全合適的。既然如此, 那么, 為什么在承認罰款與罰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的同時, 卻不能承認經濟法中的賠償損失與民事責任中的賠償損失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 難道僅僅因為罰款與罰金使用了不同的名稱? 如果如此,把經濟法中的賠償損失稱為損失賠償, 是否就可以得到學界的認可呢?法律責任是一個歷史發展的產物, 各種法律責任的形式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
24、逐漸發展起來的, 古代的法律責任與近代和現代的法律責任就有很大的不同, 現代的許多法律責任在近代和古代的法律中是找不到的。但在另一方面, 我們又必須看到由于法律責任的本質就是對責任主體權益的限制或剝奪, 而責任主體能被限制或剝奪的權益的種類又畢竟是有限的, 法律不可能無限地發展出各種不同的責任形式,(注:正如凱爾森所說: “當制裁已在社會上組織起來時, 對破壞秩序所適用的災禍就在于剝奪所有物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參見奧 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 沈宗靈譯,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年版, 第18 頁。)可以說, 法律制度越成熟, 越難以發展出新的責任形式。因此, 當近代和現代的法
25、律制度逐漸成熟以后, 法律所能使用的責任形式就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所“瓜分”完畢, 而且為了表明它們之間的責任形式既不能相互替代, 也不能相互重合, 因此, 便做起了文字游戲, 把許多從責任的內容上來說是相同的責任變成了不同的責任, 上文所說的罰款與罰金就是典型的一例。這種文字游戲是有其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的,那就是使人們明確它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 分別屬于不同的部門法。另一方面, 這種文字游戲的缺陷也是很明顯的, 那就是使人們誤認為法律責任之間的區分是涇渭分明的, 有些責任只能是民事責任或只能是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而且, 當人們看到某一責任形式時, 根本不需去關注其所
26、屬的部門法, 直接就可以從名稱上判斷其部門法性質, 如看到罰款就知道它是行政責任, 看到罰金就知道它是刑事責任。他們沒有看到的是, 這些責任在內容上沒有什么區別, 要判斷其區別就必須探討其所屬的部門法, 但傳統的部門法及部門法學已經通過文字游戲的方式對這些問題給以解決了, 在給人們以方便和效率的同時, 也造成了人們思維上的懶惰與誤解。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部門法, 沒有機會參與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對法律責任的“瓜分”,但作為一個法律部門又不能不規定法律責任, 因此, 經濟法只能大量借用傳統部門法所使用的法律責任, 而且這時已經不能再采用文字游戲的方式來解決經濟法責任與其他部門法責任在名稱上的一致的
27、問題, 再加上本文所指出的傳統文字游戲所導致的人們思想上的懶惰與誤解, 把經濟法責任等同于其他部門法責任的觀點就不難理解了。看到賠償損失, 人們就會直觀地認為它就是民事責任, 而不用去探討其所屬的部門法。傳統的賠償損失之所以是民事責任, 是因為它一般是由民法所規定的責任, 并不是因為它本身就是民事責任。由于傳統的部門法中, 一般只有民法采用賠償損失這一責任形式(注:這里所謂“一般”, 是指在特殊情況下,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均可以采取賠償損失的方式。), 因此, 人們很容易產生把賠償損失等同于民事責任的誤解。實際上,賠償損失不過是財產責任之一種, 它既可以為民法所使用, 也可以為其他法律部門所使
28、用, 當為其他法律部門所使用時, 就屬于其他部門法的責任。比如在行政法中, 許多學者也認為存在賠償損失這一責任形式。其實, 法律責任之間的交叉與重合, 不僅發生在經濟法中, 在傳統的部門法中已經有這種現象, 只是尚未引起學者的重視而已。如有學者認為, 行政責任的形式包括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等。18 (P518 520) 而這些責任如果用傳統的眼光來看, 完全是民事責任。在刑法中, 關于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 除了刑罰以外, 還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方法, (注:有學者可能認為這里所列舉的責任形式不屬于刑事責任, 這其實是對刑事責任的誤解
29、, 不能把刑事責任等同于刑罰, 刑事責任完全可以采取非刑罰的方法。) 而這些責任形式大多是與民事責任相一致的, 但我們很難說刑法中規定的這些責任是民事責任。在民法學中, 學者一般認為民事責任只有十種,其實,民法通則還規定了其他的責任形式, 第134 條第三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 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 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注:不僅我國的民法中有這樣的規定, 其他國家的民法典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如法國民法典第63 條規定: “戶籍官員不遵守前款之規定, 得在大審法院受到追訴, 并對其課處20 法郎以上、20
30、0 法郎以下的罰款。”第176 條規定: “違反以上規定者,書狀無效并且在包含此種無效的書狀上簽字的司法助理人員, 禁止擔任其職務。”按照傳統或流行的觀點, 這里所規定的罰款和禁止擔任同一職務的法律責任, 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民事責任。這里的翻譯選自羅結珍翻譯的法國民法典, 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年版。)根據這條規定, 很難說這一規范屬于行政法規范, 但這里所規定的責任如沒收財物、罰款和拘留卻顯然屬于行政責任(按傳統的觀點) .因此, 傳統的觀點對許多問題是解釋不通的, 也就是說, 不能僅僅以責任的形式本身來判斷責任的部門法性質, 必須根據規定這一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所屬的部門法來判斷其部門法性
31、質。(注:對于某些新興的法律責任形式就更只能從其所屬的部門法來判斷其性質了, 如美國國會1984 年通過了一項法案, 規定各州必須在1986 年以前將合法飲酒的年齡限制提高到21 歲, 否則就會降低他們的聯邦公路經費。這種責任形式恐怕就很難歸入傳統的責任形式中, 而只能根據其所屬部門法來判斷。參見 美 加里? 貝克、吉蒂? 貝克: 生活中的經濟學, 薛迪安譯, 華夏出版社2003 年版, 第170 頁。)有學者指出, 刑法中的某些犯罪和民法中的侵權行為之間其實并不具有截然的區分, 某些犯罪與行政違法之間的區別, 也并不截然, 這種區分只是法律上的專斷的區分, 但目前這些領域的區分變成了一種框框
32、條條。19 (P303 - 304) 這里論述的雖然是違法行為, 但用于論述法律責任, 道理是同樣的。當代著名法哲學家凱爾森甚至認為民事責任與某些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如罰金、罰款在性質上也是相同的。(注:凱爾森認為: “雖然民事制裁總是對某些經濟所有物的剝奪, 但作為一種刑事制裁的罰金, 也是這種性質。”參見 奧 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 沈宗靈譯,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年版, 第54、118 頁。)也就是說單單從責任本身的性質來看, 各種部門法所采用的責任之間不是截然分開的。如果承認本文的論述是有道理的, 那么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具體表現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經濟法中所規定的責任
33、形式, 無論其在形式上與其他部門法所規定的責任形式如何相似, 在性質上都是屬于經濟法的獨立的法律責任。當然, 經濟法作為新興的部門法, 其中也發展出了少量的新的責任形式, 比如雙倍賠償的責任就是傳統的法律責任中所沒有的一種新興的責任形式。有學者還提出了資格減免、信用減等、立法賠償等新興的責任形式。20 但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表性并不是取決于這些個別的特殊的責任形式的, 因為嚴格來講, 雙倍賠償也非什么新生事物, 民事責任中造就有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的區分, 雙倍賠償不過是懲罰性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而已。其他的獨特責任也不過是傳統責任的某種變形, 而且這些責任其他法律部門同樣可以采用, 對經濟法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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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N4PNmEikzHJ1iuD8JDtGuTyN6jiGh0aj=S938P7M_ubHN3o6XrU|Zp6c=2mDnlpf:3Fq3C4_QEfj8SSGtmQkf3cDn9TqJ?qy2zd1p5_aKgJl89?8fxUU8IZeY:5VCrcuqdaxEyQVrTMRCOhga:zzKtN29dqMGqUBXyp_atqrJghE1|DsvndHoXTJizkexa9X:_:zfc9prIIUC=xfKxfBQ7DSJ|6wLd9miFoLIW8qCaB:Ul_xgb_JUOIL39:HPrgHc4djvsjMxbLiQb2yR0xZ6ziWHWuy=Xh4Pqo:P2FIi6m9
39、gK9o2|N1075DK57pMiz6jXqwjV8Oj0BdVLaJ=RHpRrmbQhvNDBResF6sPX801p9r5J:cJjcf4fKifvf5hp8ODmU1wM_?WBTSuJ94DlK2c|uESzhbQn:iH|VMpCNsEjCsMlwz=TsFw?3lWkQN7ikxu4oeWMfv2Vc=y09UBcotvuQCh0ojam7AHXfDzh;3Rr7Qw|PCcW=5uTOQ|x4C|TY0hZaNlA6eWd1MBKZIfUz2URKEmO3fUg?IiWaEsk=9Mg?AkpLXrxCVEuqiUIOXcW4J30pSg=1?;H=Dsa742eWPT8AOFb|WHrl7hDrhtaRe9oLkWGCWoQulr2=nsluGcBOLRFSApG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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