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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xa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XXX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章程(2019年9月日經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社名稱:XXX*耶寸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本社住所:重慶市黔江區XXX*耕寸*組*號郵政編碼:409XX第三條本社是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以行政村區域為范圍,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成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業生產
2、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具體職責為:(一)保護和管理農村集體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園地、四荒地)和水面資源;(二)運營管理農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性資產,組織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拓展物業經營;(三)提供社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四)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和產權制度;(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本社在XXX黨委和*村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經濟活動并接受XXXA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成員第六條成員資格界定遵循“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
3、可”的原則。第七條成員登記基準日XXX杵XX月XX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人員,自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1.本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住居民;2,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計劃生育和非計劃生育的人員);3,基于婚姻關系,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4.本村村民依法辦理子女收養手續且其所收養子女戶口已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5,刑滿釋放后戶口遷回本村的人員。第八條已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下列人員,不因戶口遷出而喪失成員資格:1.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2,解放軍、武警部隊現服役的義務兵和
4、初級士官;3 .正在服刑期的人員;4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未遷出戶口的。第九條本社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1 .死亡的;2 .已納入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序列的;3 .成為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管理人員、正式職工;4 .取得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第十條上述第七條、第八條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員,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第十一條除上述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以外的人員,履行本社章程規定義務,提出申請并經本社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或者保留成員資
5、格。第十二條本社成員享有以下權利:(一)凡年滿18周歲并享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對本社經營管理活動享有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三)享有對本社理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四)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紅的權利;(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本社成員應承擔以下義務:(一)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社章程,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定);(二)關心支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三)根據所持股份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股權設置與管理第十四條本社
6、的資產包括:(一)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資源性資產;(二)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等經營性資產;(三)用于農村教育、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的非經營性資產。第十五條本社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變集體資產共同共有為按份所有,變成員為股東,建立歸屬清晰、權能完整、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第十六條本社清產核資登記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資產總額為*萬元,債權總額*萬元,債務總額*萬元,其中經營性資產為xxx萬元、經營性資產凈額為*萬元。第十七條本社經營性資產金額全部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不設集體股。成員股由下列股種構成:
7、1 .人口股,股權享受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按X股設置,計xxx股;2 .土地股,股權享受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參與二輪土地承包的人,每人按X股設置,計xxx股;3 .扶貧股,股權享受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扶貧開發建檔立卡的人,每人按xx股設置,計xxx股;本社股金總額xxx萬元,總股份xxx股,每股對應資產金額xx元。第十八條本社量化后的股份“生不增、死不減,進不增、出不減”,實行“確權到人、發證到戶、戶內共享、社內流轉”的靜態股權管理模式。第十九條本社股權僅限在本社內部流轉,股權轉讓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和政策,由當事人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同意,轉讓雙方簽訂股權
8、轉讓協議,經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鑒證后,到本社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成員內部流轉須經成員代表大會商議決定,流轉股份可以按程序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或核減本社總股份數。單戶股東持有股份不能超過本集體總股份的5%第二十條因成員登記錯誤或者股權配置錯誤,導致股權多頭享受或者重復享受的,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股權,予以變更或注銷。設置扶貧股的,按照扶貧開發相關政策處理該類股權,需要收回的,予以變更或注銷。第二十一條本社以戶為單位向成員出具股權證書,作為成員占有集體資產股份、參與管理決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憑證。股權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如租、出借、轉讓、出賣和擅自復制。如股權證書的有關內客發生變更,應在一個月內
9、到本社理事會辦理變更手續。如有遺失或損毀,應及時向本社理事會報失并申請補發。第四章組織機構第二十二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第二十三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第二十四條成員大會的主要職權為: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年度收支預決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討論決定理事、監事的報酬: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作出決定;按章程規定的其他討論決定事項。成員大會可以授權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第二十五條成員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
10、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討論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作出決定或決議時,須經全體成員所持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第二十六條成員大會與村委會換屆同步,定期召開。在出現F列情形時,必須召開臨時成員大會:有2/3以上成員提議;理事人數不足章程規定的2/3時;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資本總額1/3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在成員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成員大會授權的事項。但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成員代表必須大會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由成員大會以村民組為單位,每個村民組推選若干名代表方式產
11、生。首屆成員代表由村民代表過渡或者改選產生。第二十八條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成員代表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有1/5以上的成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是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5名理事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決策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是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或決議的執行機構,設理事長1名、理事x名。理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會的工作。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托其他理事主持工作。第三十條理事會的主要職權為:負責召集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制定預決算方案、收益分配
12、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人員、財務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定或決議:決定組織內部經營管理機構設置;決定重大生產經營事項;決定資產管理制度和資產保值增值方案;制定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擬定組織解散方案;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表決。理事會議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第三十二條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定),并檢查決議(定)實施情況;代表理事會定期向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代
13、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三條監事會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的5名監事組成,是本社的監督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負責監事會活動的組織召集工作。第三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為:檢查組織財務;對理事會或經理層成員的違法、違規和損害組織利益行為的,要求其糾正;列席理事會會議;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五條本社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換屆與村委會換屆同步。任期由章程規定,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不得交叉任職。本社有選舉權的成員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戶的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
14、免議案60天內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第五章資產經營與管理第三十六條理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促進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第三十七條理事會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有關職權和程序,采取自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等辦法,進行資產的經營活動。第三十八條理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經濟項目的承包、租賃應進行公開招投標。第三十九條未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不得將集體資產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本社有權拒絕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
15、組織平調、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資產。第四十條本社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做好登記造冊和歸檔工作。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和資源登記簿。每年對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清產核資或評估結果應向全體成員公布并納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建立健全資產清查和定期報告制度。第六章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第四十一條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遵照和執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規范會計核算。第四十二條本社財務實行委托代理制,會計核算委托鄉鎮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向鄉鎮三資委
16、托代理服務中心報賬。第四十三條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做到收支有據,審批有序,資料有檔,賬實相符。第四十四條本社實行財務收支預決算管理,每年初在充分發揚民主,兼顧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堅持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財務預算方案。收支預算編制必須詳實、收支對應,符合政策規定。財務收支預算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三資委托代理中心審批后執行。第四十五條本社的開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長簽名審批;1000元至5000元由理事會討論同意,理事長簽名方可開支;超過5000元的開支,納入年初預算開支計劃,并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
17、,理事長簽名方可開支。第四十六條本社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與證明人共同簽字(蓋章),交監事會集體審核,報經有關負責人審批后,由會計人員記賬。未經監事會蓋章或其成員共同簽字的原始憑證,不得入賬第四十七條本社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按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制度要求進行財務公開,在方便群眾閱覽的地方村黨群服務中心設置社務公開欄和意見箱。年初公布財務計劃;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上季度財務收支情況;每年首季度15日前公布上年度各項財務收支、各種資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財務公布表必須經監事會集體審核蓋章或其成員共同簽字。第四十八條本社實行按股分紅、量入為出、保
18、障公平的分配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與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收益分配的順序和標準為:(1)按照當年收益的xx%提取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包括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公益設施建設和維護;(2)根據上年實際開支額提取應付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等方面開支;(3)外來投資分利;(4)股份分紅,在提取積累后,按照成員股份份額進行分紅。集體年度收益不足x萬元時,暫不分紅,直接結轉下年。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須經過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九條本社接受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審計監督。第五十條本社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制度。第七章變更第五十一條本社組織證明書載明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由理事會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農村水利局申報辦理變更手續。第五十二條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農業農村水利局備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須對本社進行全面清產核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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