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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經濟法概論經濟法概論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n第一節合伙企業法第一節合伙企業法n第二節個人獨資法第二節個人獨資法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一節合伙企業法 一、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 (二)合伙企業的財產 (三)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五)入伙、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三、有限合伙企業 四、合伙企業解散、清算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一)合伙企業概述P75 1、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

2、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一、概述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2、特征 (1)不具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組織 (2)普通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 (3)以合伙協議為基礎 (4)內部關系屬合伙關系(4共) (5)人合性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合伙人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在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須以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連帶任

3、一合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二)合伙企業法概述 合伙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合伙企業法即合伙企業法。該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1997年2月23日通過,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該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適用范圍:1、不適用于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2、不適用于隱名合伙,適

4、用有限合伙企業和普通合伙;3、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做為合伙人,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4、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5、適用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相關知識相關知識普通合伙普通合伙隱名合伙(大陸法系)隱名合伙(大陸法系)有限合伙(英美法系)有限合伙(英美法系)我國修改后我國修改后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法規定普規定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這兩種合伙形式。通合伙和有限合伙這兩種合伙形式。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

5、)合伙企業的設立(一)合伙企業的設立 1、設立條件P76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數量質量(修訂后法人可以做為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 注: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普通合伙人亦可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數量:2人質量: (1)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P76(3)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做為合

6、伙人,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只能成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4)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合伙人合伙人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合伙協議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7、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練習n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下列各項中,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是()。A、國有獨資公司B、國有企業C、上市公司D、公益性的事業單位n【答案】ABCD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2、設立程序(1)訂立合伙協議(2)依約定履行出資義務(3)設立登記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修訂前為3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二)合伙企業的財產(二)合伙企業的財產P77P77 1、構成 兩部分:(

8、1)合伙人的出資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性質 共有財產性質 共有某項財產由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3、管理 按合伙企業法規定和合伙協議約定 (1)分割 清算前不能分割,除非有退伙等法定事由 (2)轉讓 合伙人之間轉讓:應通知其他合伙人 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優先受讓權: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質 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

9、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練習n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仔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A、無須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承擔賠償責任n【答案】BCD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三)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三)合伙企業事務執行1 1、執行方式、執行方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2)各合伙人分別執行(3)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4)授權他人執行注:下

10、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P78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2 2、合伙人在執行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合伙人在執行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務執行權。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的監督權。 合伙人查閱賬簿權。 合伙人提出異議權和撤銷委托執行事務權。 (2)義務 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義務。

11、競業禁止義務。 交易禁止義務。 其他損害行為禁止義務。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3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1)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作出決議(2)按合伙協議中所作的約定作出決議(3)其他的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4、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合伙協議有約定:按約定的比例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注:合伙人的約定不能對抗合伙企業的債權人。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

12、配給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1 1、合伙企業與善意第三人關系、合伙企業與善意第三人關系P79 合伙企業內部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即:合伙企業的任何一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都是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限的限制,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2 2、合伙企業與其債權人的關系、合伙企業與其債權人的關系合伙企業債務清償順序如下:(1)先以合伙企業全部財產進行清償(2)不足清償部分,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清

13、償責任。注:a、清償標的,必須是到期債務。b、清償順序,必須是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只有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清償。c、合伙人的所有可執行財產,均可用于清償。d、債權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清償全部債務。 e、合伙人超出其應承擔份額,有權向其他人追償。合伙人對外承擔無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內限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承擔按份責任。 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練習n甲、乙、丙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該合伙企業向丁借款15萬元,甲、乙、丙之間約定,如果到期合伙企業無力償還該借款,甲、乙、丙并自負責償還5萬元。借款到期時,該合伙企業沒有財產向丁

14、清償。下列關于該債務清償的表述中,正確的有()。A、丁有權直接向甲要求償還15萬元B、只有在甲、乙確實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丁才有權要求丙償還15萬元C、乙僅負有向丁償還5萬元的義務D、丁可以根據符合伙人的實際財產情況,要求甲償還10萬元,乙償還3萬元,丙償還2力元n【答案】AD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3 3、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個人債權之間的關系、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個人債權之間的關系(1)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2)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3)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的,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

15、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練習n甲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乙為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當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乙的債務時,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可以行使的權利是()。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D、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

16、企業的債務n【答案】B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4 4、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并存時的清、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并存時的清償問題償問題合伙人具有雙重身份:合伙人與個人雙重優先原則合伙企業的財產優先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優先清償合伙人個人債務。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五)入伙、退伙(五)入伙、退伙 1、入伙入伙P80P80 (1)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2)入伙條件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全體合伙人同意 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原合伙人全部簽字) (3)新合伙人權利和責任 與原合伙人同等權利、同等責

17、任。如入伙時另有約定則按約定。 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2 2、退伙、退伙P80 (1)概念 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失去合伙人資格的法律事實。 (2)退伙的種類 自愿退伙(又稱聲明退伙) (a)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退伙: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b)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滿足下列兩條件可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得影響;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

18、伙人。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法定退伙 (a)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b)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合伙協議約定

19、的其他事由。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3)退伙的法律后果 合伙企業繼續存在 退伙人對退伙前企業債務繼續承擔連帶責任 退伙繼承P81 情況一:合伙人身份繼承:前提是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合伙協議約定; 情況二:財產份額繼承 退伙結算 退還其財產份額或分擔虧損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 1、概念、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2 2、責任承擔、責任承擔 (1)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

20、結合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3 3、風險管理、風險管理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

21、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三、有限合伙企業三、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P82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一)設立的特殊規定 1、合伙人人數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成為普

22、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人出資方式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P83 (2)有限合

23、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的無權代理)。 P83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三)有限合伙人的特別權利P83 1、自身交易權 2、同業競業權 3、財產份額出質權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四)入伙、退伙的特別規定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企業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企業退伙人對退伙前

24、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企業類型的轉換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類型轉換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為有限合伙人,責任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四、合伙企業解散、清算四、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業解散(一)合伙企業解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P84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5、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二)清算(二)清算 1、確定清算人 (1)組成:全體合伙人、或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或人民法院指定 (2)職責及責任 2、財產的分配 財產按下列順序分配: (1)清算費用 (2)企業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企業所欠稅款 (4)企業的債務 (5)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6)合伙人分配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3、債務清償(1)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三)破產(三)破產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

26、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修訂后增加)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 某合伙企業有4個合伙人,其中甲為法人社團組織,其他3人均為辭職、退職人員。根據合伙協議約定,乙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另外3人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經各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中未約定經營期限。企業設立2年后,丙提出退伙,2個月后,丙私自撤資退伙,于是合伙企業又接納一新合伙人戊入伙。此后,合伙企業一債權人就退伙前發生的債務人民幣20萬元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7、對債權人的要求,甲、丁認為自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在出資之外負無限連帶責任;丙認為其已退伙,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戊認為,自己對入伙前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問(1)上述合伙企業哪些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 (2)對債權人提出的清償要求,各合伙人各自應承擔怎樣的責任?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一、概述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五、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一、概述一、概述(一)個人獨資企業概述個人獨資企業概述1 1、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

28、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2、特征: (1)投資主體的單一性。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 (2)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二為一 (3)企業資格與業主人格的重合性,不具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4)業主對企業承擔責任的無限性。投資者若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則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則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二)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1、概念(1

29、)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2)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該法共6章48條。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2、適用范圍(1)不適用于外商獨資企業(2)不適用于具有獨資特點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一人公司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一)設立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a.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b.有合法的企業名稱;c.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沒有最低限額);d.有固定的生產

30、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e.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 n(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n(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注意: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練習n判斷對或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

31、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二)設立程序1、提出申請2、工商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采取登記制(準則主義),即無須經過政府部門的審批。 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3、分支機構登記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1、投資人的資格限制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下列兩種人員不得舉辦獨資企業: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P22 無民事行為能力

32、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2、投資人的權利(1)對企業財產享所有權(2)可依法轉讓或繼承3、投資人的責任無限責任(區分下列兩種情況):(1)以個人財產出資的(2)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1、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企業事務(2)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管理企業事務。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委托人或者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2、與第三人關系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四、個

33、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P24(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五、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五、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1、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可以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2、程序: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3、清償順序:(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第三章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法4、效力:(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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