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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四章 保險的基本原則最大誠信原則 可保利益原則損失賠償原則近因原則 第一節 最大誠信原則一、最大誠信的含義 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恪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 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保險人的權益第一節 最大誠信原則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1. 重要事實的申報(1)重要事實 對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條件接受某一風險有影響的事實。(2)重要事實申報的要求(3)無需申報的情況第一節 最大誠信原則2. 保證 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保證做或保證不做某事,或者保證某種事態存在或不存在。(1)明示保證 (2)默示保證以條款形式在合同內載明,這種條款作為保險單的一部分

2、,被保險人必須遵守,否則保險人可以宣布合同無效。在保險單上雖然沒有文字記載,但從習慣上或社會公認的角度看應該遵守的保證,如有違背或破壞,保險人可以宣布合同無效。第一節 最大誠信原則三、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的行為和后果1. 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情況(1)未申報 (2)誤告(3)隱瞞 (3)欺詐后果后果 保險人可宣告保險合同無效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節 可保利益原則一、可保利益原則的含義與意義1. 可保利益及其性質(1)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經濟利益。(2)可保利益的性質 保險合同的客體 合同生效的依據 并非保險合同的利益第二節 可保利益原則(3)可保利益原則的意

3、義 防止將保險變為賭博 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限制賠償程度第二節 可保利益原則二、可保利益構成的條件 1. 必須是確定的或可實現的2. 必須具有經濟價值且可以估計3. 必須是合法的第二節 可保利益原則三、各類保險的可保利益1. 財產保險2. 責任保險3. 信用和保證保險4. 人身保險四、可保利益的存在第三節 損失賠償原則一、損失賠償原則的含義與內容1. 含義 在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 2. 內容(1)賠償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2)保險人可以選擇賠償方式。(3)賠償限度(4)被保險人不得通過賠償

4、而額外獲利。 第三節 損失賠償原則二、代位求償1. 含義 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取得被保險人的地位,向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追償。2. 依據 任何損害補償合同,被保險人所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第三節 損失賠償原則3. 代位求償的成立條件(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有損失賠償 的請示權。(2)代位求償權的產生必須在保險人履行賠償 義務之后。第三節 損失賠償原則三、委付 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并請示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權利。第三節 損失賠償原則四、重復保險1. 含義 被保險人如果將同一保險標的向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投保同一風險,且其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可保價值,即構成重復保險。2. 重復保險中的賠償方式(1)順序責任(2)比例責任(3)限額責任第四節 近因原則一、近因的概念 被保風險1. 風險的分類 除外風險 非被保風險2. 近因 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3. 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這兩者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存在才能構成保險賠償的條件。 第四節 近因原則二、近因原則的運用1. 單一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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