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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鄭振玉1提 綱一、司法鑒定的概念、特點及有關的法律法規二、新通則內容概要三、新通則條文釋義及修訂前后對照2一、司法鑒定的概念和特點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行政訴訟法 第五條查明案件事實(證據)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鑒定,技術偵查措施等當事人舉證鑒定:對于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如精神疾病的認定、傷情判定、污染范圍的確定,需要由專業人員作出鑒別和判斷司法鑒定意見是一種證據形式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在訴訟活動中

2、主體是鑒定人目的是解決專門性問題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鑒定人應當提供鑒定意見司法鑒定的特點 法律性:在訴訟活動中 科學性: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 中立性:不對當事人負責 主觀性:鑒定人的個人意見 鑒定的目的是試圖查明真相(有時真相已知,有時未知) 有時能夠查明 有時可能會出錯證據的審查判斷訴訟法: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認定事實)的根據雙重證據資格證明力:證據的真實性、相關性,在經驗上和邏輯上發揮證明作用的能力證據能力:證據的合法性,在法律上能夠為法院所接納的資格和條件 取證主體的合法性(鑒定委托主體,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質,鑒定人回避) 證據表現形式的合法性(鑒定意見書簽名) 取證手

3、段的合法性(鑒定材料) 法庭調查程序的合法性(鑒定人出庭)司法鑒定相關的法律規定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16個地方條例司法解釋規章7刑法(2015刑九)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金融詐騙罪)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對與案件有重大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

4、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司法罪、偽證罪) 刑事訴訟法(2012)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訴訟法(2012) 第一百四十四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啟動、委托) 第一百四十五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

5、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實施) 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10刑事訴訟法(2012)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1112

6、最高法關于適用刑訴法的解釋(2012)第四章(證據)第五節 鑒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7、(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最高法關于適用刑訴法的解釋(2012)第八十五條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的;(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四)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五)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的;(六)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

8、規范要求的;(七)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九)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最高法關于適用刑訴法的解釋(2012)第八十六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民事訴訟法(2012)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

9、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法(2012)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

10、鑒定費用。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

11、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7行政訴訟法(2014)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

12、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1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1. 定義2. 登記管理范圍3. 司法行政負責登記管理4. 鑒定人條件5. 鑒定機構條件6. 審核登記、公告名冊7. 偵查機關,法院、司法行政部門8. 機構之間關系,不受地域限制9. 統一接受委托、業務范圍、回避10. 鑒定人負責制度。獨立11. 出庭12. 遵守法律、法規,道德、紀律13. 處罰14. 行政責任15. 收費16. 制度17. 用語的含義18. 施行日期19最高法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五部門:關于辦理死

13、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五部門: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有很多關于鑒定委托、鑒定程序、鑒定意見審查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20司法部四部規章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21我國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1998年以前公檢法內設鑒定機構人民法院登記鑒定機構鑒定人1993年財政部報告1998年2005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司法行政機關登記鑒定機構鑒定人2004年司法體制改革的意見(司法鑒定五項改革)2005年決定 人民法院 偵查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2008年中政委2號(國家級鑒定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工作情況 基本數

14、字 司法鑒定機構:4924個,四川211個,4%,(12) 純三大類:2163,44% 純三類外:2401,49% 綜合性:360,7% 司法鑒定人:55662名,四川5023名,9%,(1) 機構均鑒定人數,全國11人,四川24人(2) 2015年(1-11月)鑒定業務量:193.4萬件,四川13.2萬,(1) 年增長率14%修訂背景、原則 中央改革要求 修改后的訴訟法 實踐中存在突出問題 經驗和成績25修訂過程 廣泛征求意見 部領導主持修改 征求中央政法部門意見 征求鑒定機構意見 部務會議原則通過 重點問題調研修改 3月2日簽發26二、修訂后通則內容概要共5章60條 第一章 總則(10條)

15、 第二章 司法鑒定委托與受理(7條) 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18條) 第四章 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出具(7條) 第五章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4條) 第六章 附則(4條)27第一章 總則(10條)制定通則的目的、依據(1)有關概念(2)適用范圍(3)有關總體要求遵守法律、尊重科學(4)鑒定人負責制(5)保密(6)回避(7)收費(8)監督(9、10)28第二章 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7條) 鑒定機構統一受理(11) 委托人提交鑒定材料(12) 7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13) 應當受理的情形(14) 不得受理的情形(15) 受理:簽訂委托書(16) 不受理:說明理由,退還鑒定材料(17)29第三章 司

16、法鑒定的實施(18條)選定鑒定人 鑒定機構指定、協商選擇(18) 二名,多名鑒定人(19) 回避情形和程序(20,21)鑒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22)鑒定標準和技術規范(23)鑒定人執業權利(24)對特殊人群實施鑒定的要求(25,26)記錄鑒定過程(27)30日內完成鑒定(28)終止鑒定的情形(29)補充鑒定的情形(30)重新鑒定的情形和要求(31,32)專家咨詢(33)行業協會組織多個鑒定機構鑒定(34)復核程序(35)30第四章 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出具(7條) 統一文本格式(36) 鑒定人簽名(37) 加蓋專用章(38) 鑒定意見書份數,發送方式(39) 解釋、說明委托人的詢問(4

17、0) 補正(41) 存檔(42)31第五章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4條) 應當出庭(43) 鑒定機構的義務協調法院(44)創造條件(45) 鑒定人出庭時的要求(46)32第六章 附則(4條) 不同專業領域可制定細則(47) 辦案機關(48) 訴訟活動之外(49) 施行日期(50)33三、修訂前后對照原通則5章40條第一章 總則 (10條)第二章 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 (7條)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 (16條)第四章 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5條)第五章 附則 (2條)新通則6章50條第一章 總則 (10條)第二章 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 (7條)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 (18條)第四章 司法鑒定意見

18、書的出具 (7條) 第五章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 (4條)第六章 附則 (4條)34新增6條 第41條關于補正的規定 第44,45,46條關于出庭作證的規定 第48條關于辦案機關定義的規定 第49條關于訴訟活動之外鑒定業務的規定經調整、拆分、整合,增加4條35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保障司法鑒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保障司法鑒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

19、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36第二條 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原第二條第二款改為修訂后第三條第二條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37第二條第二款 本通則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活動。第三條本通則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活動。38第三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

20、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第四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39第四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第五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40第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

21、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鑒定事項有關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41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回避。第七條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回避。42第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鑒定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八條司法鑒定收費執行國家有關規定。43第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于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有違反司法鑒定行業規

22、范行為的,由司法鑒定行業組織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第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于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于有違反司法鑒定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司法鑒定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44第十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鑒定人有違反本通則或者所屬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規定行為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第十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鑒定人違反本通則規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45第二章 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

23、定的委托。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46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注:原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改為修訂后第十六條)第十三條第一款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

24、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47第十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

25、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48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

26、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49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二)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注注:原第十六條第二款改為修訂后第十七:原第十六條第二款改為修訂后第十七條條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

27、法鑒定業務范圍的;(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的。50第十二條第三款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第十二條第四款 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

28、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司法鑒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二)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三)委托鑒定的要求;(四)委托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五)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六)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七)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因鑒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鑒定完成后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托人講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認可,并在協議書中載明。在進行司法鑒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委托

29、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屬于重新鑒定、鑒定用途、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鑒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鑒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51第十六條第二款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第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鑒定材料。52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第十三條第二款 委托人

30、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53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委托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的委托鑒定

31、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54第二十條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注注:原第二十條第二款改為修訂后第二十:原第二十條第二款改為修訂后第二十一一條條第三十一條 進行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一)有本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二)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的;(三)在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第二十條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司法

32、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55第二十條第二款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實行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56第

33、二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技術規范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傳遞、檢驗、保存和處置,建立科學、嚴密的管理制度。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技術規范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57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二)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

34、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可以采用所屬司法鑒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一)國家標準;(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58第二十四條第四款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第二十四條司法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

35、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59注: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內容改為修訂后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注:原第二十四條第四款內容改為修訂后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第二十五條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

36、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鑒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60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司法鑒定人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需要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第二十六條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采取必要措

37、施保護其隱私。61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鑒定檔案。62第二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

38、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

39、入鑒定時限。63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一)發現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鑒定材料耗盡、損壞,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七)委托人撤銷鑒定委托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鑒定的;(八)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九)司

40、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二)鑒定材料發生耗損,委托人不能補充提供的;(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四)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六)其他應當終止鑒定的情形。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41、64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鑒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二)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三)委托人在鑒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鑒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65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

42、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66第三十條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

43、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第三十二條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67第二十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

44、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第三十三條鑒定過程中,遇有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應當簽名,并存入鑒定檔案。68第三十三條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涉及多個鑒定類別的鑒定事項,辦

45、案機關可以委托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69第三十二條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70第四章 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出具第三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

46、,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71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第三十七條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72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第三十八條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73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司

47、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文書。第三十九條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意見書。74第三十七條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第四十條委托人對鑒定過程、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或者說明。75第四十一條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后,司法鑒定機構發現司法鑒定意見書有下

48、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補正:(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對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76第三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鑒定文書以及在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第四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有關資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77第五章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第七條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

49、項有關的問題。第四十三條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78第四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到出庭通知后,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確認司法鑒定人出庭的時間、地點、人數、費用、要求等。79第四十五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為司法鑒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條件。80第四十六條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應當舉止文明,遵守法庭紀律。81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本通則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規則,不同專業領域的鑒定事項對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從其規定。第四十七條本通則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和

50、采用的一般程序規則,不同專業領域對鑒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據本通則制定鑒定程序細則。82第四十八條本通則所稱辦案機關,是指訴訟案件的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和審判機關。83第四十九條在訴訟活動之外,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相關鑒定業務的,參照本通則規定執行。84第四十條本通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發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司發通2001092號)同時廢止。第五十條本通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7年8月7日發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第107號令)同時廢止。85新通則詞匯頻率統計共計4705字(含標點符號)司法鑒定:145次司法鑒定機構:57次,出現在36個條款中,占72%司法鑒定人:48次,出現在33個條款中,占66%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11次鑒定材料:22次(材料24次,比對樣本材料、案件材料)委托人:31次辦案機關:5次訴訟當事人:5次86對鑒定機構的要求(多數條款)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保密 接受監督 監督鑒定人 統一受理委托 接收鑒定材料,并審查 決定是否受理 簽訂委托書 選定鑒定人(決定回避) 管理鑒定材料 決定終止鑒定 決定是否延長鑒定時限 組織咨詢專家 對鑒定意見和鑒定程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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