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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已經2009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駱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簡稱事故信息),
2、是指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第四條事故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設立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信息報告和舉報。第二章事故信息的報告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
3、分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第一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書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一)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三)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前款規定的逐級上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第八條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在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隨后補報文字報告;鄉鎮安監站(辦)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越級直接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第九條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
5、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在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隨后補報文字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用電話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隨后補報文字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國務院總值班室,隨后補報文字報告。第十條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
6、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第十一條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
7、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當日續報。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事故信息舉報后,應當立即與事故單位或者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系,并進行調查核實。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事故信息舉報核查通知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并在2個月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
8、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對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事故情況進行初步查證,并將事故初步查證的簡要情況報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詳細核實結果在2個月內報告。第十三條事故信息經初步查證后,負責查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第十四條
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之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應當建立有關事故信息的通報制度,及時溝通事故信息。第十五條對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統計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事故信息的處置第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事故信息處置責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實、跟蹤、分析、統計工作.第十七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立即研究、確定并組織實施相關處置措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10、、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派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一)發生一般事故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三)發生重大事故的,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11、后,應當隨時保持與本單位的聯系。有關事故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向本單位或者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事故信息.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根據事故信息報告的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第四章罰則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較大涉險事故是指:(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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