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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的規范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增強財政資金的拉動放大效應,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統籌管理、用于扶持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第三條根據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號)文件精神,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下設子項目,每年子項目及額度由市政府審議確定。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
2、金管理暫行規定(中府2010119號)等文件規定,采用公開的競爭性分配方式,遵循公開透明、突生重點、擇優扶持、強化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請、專家評審和績效評價制度。第五條市科技局負責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擬定有利于全市科技發展的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提由年度專項資金的總預算及子項目預算,編制子項目專項資金使用辦法,受理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制定專項資金分配計劃;跟蹤項目的實施及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第二章扶持對象、范圍及方式第六條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是:在我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方
3、向,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和研究開發能力的自然人(只適用于專利專項資金)、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第七條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范圍:(一)重大科技專項、企業研究開發費補助和科技金融;(二)LED示范工程項目;(三)產學研公共創新服務平臺、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含專業鎮公共服務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其他類型公共服務平臺等;(四)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五)專利資助、市專利公共服務平臺、知識產權試點學校;(六)在裝備制造及相關領域,實施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項目孵化、公共平臺建設項目等;(七)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項目。第八條專項資金采用有償與無償、事前與事后相結合的扶
4、持方式。第九條有關專項資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第十條專項資金各子項目資金的申報條件、扶持對象、資助標準具體按照各子項目專項資金使用辦法執行。第三章資金申報、審批及撥付第十一條同一年度、同一企業只能在本專項資金各子項目中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申請,項目不得多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或經過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市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可以承擔2個在研項目,其他單位只能承擔1個在研項目。第十二條每年市科技局通過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將各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各子項目通過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統一申報,打印申報材料交鎮(區)科技主管部門或項目承
5、擔單位的主管部門簽署初審意見。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各子項目的申報材料、審批程序、撥付方式、驗收程序詳見各子項目資金使用辦法。第十五條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或審核,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審核結果提由擬扶持項目名單,在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審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擬定專項資金安排方案上報市政府批準。第十六條市科技局將經市政府批準的專項資金安排方案下發至項目所在鎮(區)或相關部門,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核定有關資料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
6、后,應按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進行財務處理。第十八條項目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批準下達的項目內容、項目期限、績效目標、專項資金使用用途。第十九條項目的承擔單位應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市科技局及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在項目驗收時上報資金詳細使用情況及單據憑證,市科技局重點對項目進展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企業申報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進行跟蹤管理。第二十條項目完成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將作為以后年度該項目單位、所在鎮(區)申請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中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
7、通知(中科發201273號)廢止。附件:1.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使用辦法2 .中山市LED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3 .中山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專項資金使用辦法4 .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使用辦法5 .中山市專利專項資金使用辦法6 .中山市裝備制造工業研究院專項資金使用辦法附件1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使用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全社會科技創新能力,根據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號)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科技計劃項目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支
8、持重大科技專項、企業研究開發費補助和科技金融等科技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一)重大科技專項:結合我市科技工作的目標和重點任務,立足重點產業以及重點領域,通過扶持重大科技攻關、科研成果轉化、戰略產品開發等重大項目,集中資源、重點突破,做大做強優勢企業。(二)企業研究開發費補助:旨在豉勵我市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積極性,通過財政補助引導企業加大研發費用的投入力度,提升技術創新能力。(三)科技金融:促進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結合,采取股權投資、委托貸款、科技保險補貼、科技貸款風險補償金、科技貸款貼息等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自主創新,提高科技型企業的競爭力,推動科技型企業的快速發
9、展。第三條為保證資金專款專用,資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項目以外的任何費用,只用于項目承擔單位在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具體分直接費用(主要指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人員費、專家咨詢費等)和間接費用(承擔單位現有的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關管理發生的補助支由)。第四條市科技局是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資助方式及標準第五條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使用方式主要采用事前資助和事后補助方式。重大科技專項屬事前資助;企業研究開發費補助和科技金融屬事后補助。第六條資助標準:(一)重大科技專項標準。
10、按項目投入經費一定比例資助,資助額度為50-300萬元。(二)企業研究開發費補助標準。企業獲得的補助按該事項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和當年安排市財政補助資金總額多少確定。上年度研發費用小于200萬元的企業不予補助。每個企業獲得的研究開發費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三)科技金融經費補助標準。科技保險補貼資金采取總額限制方式。根據企業申請的險種給予不超過50%的科技保險費補貼。每個企業當年科技保險費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股權投資和委托貸款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財政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1354號)執行。第七條撥付方式:(一)重大科技專項
11、經費撥付方式。資金撥付方式采用分期撥付,首期撥付總額度的70%,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資金。(二)企業研究開發費補助、科技金融經費撥付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撥付。第三章申報與受理第八條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在調研相關科技領域的基礎上,結合市政府批準的年度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編制并發布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第九條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申請條件和要求、中報時間和方式以及項目的組織形式。第十條項目申報主體按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在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上申報。項目資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窗口統一受理并對項目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報材料不符合的項目及時通知申報主
12、體補充完善。第十一條申請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主體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在中山市依法注冊的獨立法人;(二)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三)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積累;(四)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五)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六)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重大科技專項項目的主體除符合第十一條基本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一)上年度企業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二)已建立市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發中心;(三)申請的重大科技專項項目預計研發投入不低于300萬元。對于市委、市政府當年重點扶持項目和農業領域重大科技專項項目,上述條件可適當降低。第十三條申請采取股權
13、投資方式扶持的重大科技專項項目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財政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1354號)執行。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或經過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市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可以承擔2個在研項目,其他單位只能承擔1個在研項目。一個項目負責人只能承擔1個在研項目。第十五條項目申報單位不得多頭申報,同一年度、同一企業只能申報一個科技計劃項目類別。已獲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在研項目研究開發費不在補助范圍。豉勵企業通過產學研合作開展協同創新。第十六條項目必須按照規定渠道和時限進行申報。申報項目需經主管部門或所在鎮(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和推薦。第十七
14、條申請不同類別的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主體需提供相應的材料。(一)申請重大科技專項項目資助應填寫及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任務)書;2、組織機構代碼證件、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復印件;3、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4、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5、合作協議復印件(如有合作單位)6、查新報告;7、申請報告中涉及的知識產權證書、檢測報告、獲獎證書等技術水平證明材料復印件;8、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材料。(二)申請企業研究開發費補助項目應填寫及提供以下材料:1、中山市企業研究開發費補助資金申請表;2、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3、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材料。(三)申請科技金融經費
15、補助項目應填寫及提供以下材料:1、中山市科技保險補貼資金申請表;2、科技保險合同和科技保險費發票復印件;3、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4、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或高新技術產品證書或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5、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申報審查。市科技局將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申報項目將進入年度市科技計劃項目候選項目庫;如項目申報單位違反第十七條或申報材料不符合申報指南要求,不安排該項目入候選項目庫。第四章評審與立項第十九條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項目立項的基本程序為: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市科技局審核、公示、市政府審批、下達通知。第二十條
16、市科技局邀請相關專家對進入候選項目庫的中報項目采取現場評審和核定二種方式之一進行論證。(一)重大科技專項項目采取現場評審方式進行。(二)企業研究開發費補助項目和科技金融項目采取核定方式。第二十一條所有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應從中山市產業扶持專項資金評審專家庫中遴選。第二十二條市科技局在專家評審結果的基礎上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提由項目資金安排方案,并在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批。第二十三條獲市政府批準的資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發至項目所在鎮(區)或相關部門,申報主體可通過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查詢項目審批結果。第二十四條事前資助類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項目下達后10天內與市科技局簽訂中山
17、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事后補助項目無需簽訂合同書。第五章實施管理與監督第二十五條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合同書的各項約定,按時完成項目任務。第二十六條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監察等部門以及科技特約監督員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合同書的各項約定使用專項資金和投入經費。在對項目實施專項檢查時,項目承擔單位須如實提供項目實施進度、研究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等信息。第二十七條對于重大科技專項項目,承擔單位每年1月前提交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經所屬鎮(區)科技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交市科技局,作為項目中期績效評價依據。績效評價主要考察項目資金使用情
18、況和按進度完成目標情況等。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遇項目實施時間延長、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并提由延期完成、修改(調整)完成、終止執行或撤銷項目等調整申請報告。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反饋申請單位。第二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不按期糾正或問題嚴重的,項目資金主管部門或市財政部門視情況輕重給予警告、暫停財政資助,依法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助款,并且在五年內不予批準納入科技計劃項目資助計劃:(一)項目不按計劃進行研究和開發或無故停止項目研究和開發;(二)不配合
19、項目資金主管部門以及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反映的項目情況不真實,經多次提醒未改正的;(三)其他違反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第六章結題與驗收第三十條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完成后,必須進行驗收,按照中山市產業扶持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中財工201324號)及中山市科技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中科發20132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原關于印發中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科發201273號)中的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使用辦法廢止。附件2中山市LED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第一條資金使用依據:為推
20、動我市LED產業發展,根據印發中山市關于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中府2010111號)精神,結合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現狀,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資金定義及使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的LED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專門用于支持我市LED產業的科技研發及產業化、共性技術平臺建設、科技強企支撐計劃、示范工程等科技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第三條資金管理主體:根據市政府批準設立,專項資金額度由市政府審議確定,市科技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資金管理與使用的基本原則:LED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及2011-2015年中
21、山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號)等規定。遵循公開、透明、擇優扶持、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第五條資金扶持對象:(一)LED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在中山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LED產業相關產品的設計、制造或為產業發展提供科技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ED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不予支持:1、知識產權有爭議的項目;2、項目申請單位近3年內因違法被有關部門查處;3、項目申請單位違反中山市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正在接受財政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二)LED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具體支持以下5種科技計劃:1、發展戰略研究計劃:旨在為我市LED產業發展的戰略決策提供支撐
22、,為我市LED產業提供前瞻性、創新性和可行性咨詢服務。2、科技研發及產業化計劃:旨在支持LED產業發展中具有實用價值的科學技術的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研究,攻關技術難題,為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提供技術支撐。3、共性技術平臺建設計劃:旨在重點支持LED產業重大共性技術平臺、專業鎮技術創新和服務平臺、各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和以提供各種科技服務為目的的各類科技中介機構、公共檢測平臺、公共實驗室等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進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4、科技強企支撐計劃:旨在立足我市LED產業的重點企業,強化重大科技專項計劃的組織和實施,集中財力支持龍頭企業研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
23、支持重點企業的重大科技活動,做大做強產業龍頭企業,充分發揮對產業發展的帶動和引領作用。5、示范工程支持計劃:旨在對參與我市“綠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設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給予資金資助或補貼,加快示范工程項目的實施。第六條資金具體使用范圍:為保證資金專款專用,資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項目以外的任何費用,只用于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承擔單位在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儀器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調研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第七條資金使用績效目標:通過大力支持LED產業的科技攻關、公共創新服務平臺、重大科技專項、示范工程等科技活動,努力構建L
24、ED產業完善的研發、中試、產業化創新鏈條,健全產業公共創新和服務體系,力爭突破一批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打造一批龍頭企業和創新服務平臺,取得一批優秀科技成果和核心技術專利權,帶動LED產業優化升級,帶動社會資金加大研發投入,使每個承擔單位配套資金達到市級資助經費的25倍,或所有資助項目的平均新增產值達到所獲資助額的50100倍。第八條資金申報條件:所有申報項目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承擔單位在中山市注冊,有一定科研基礎條件,有相對固定的研發團隊,運行機制良好,能夠按計劃落實自籌資金。(二)同一個負責人只能承擔1個在研項目。(三)國家級、省級創新型企業可以同時承擔在研項目總數不超過4個;高新技術企
25、業或已成立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的企業可以承擔在研項目總數不超過2個;其他單位只能承擔1個在研項目。(四)申報單位須提供以下附件:1、企業營業執照;2、企業財務報表;3、查新證明;4、其他相關證明(專利證書、檢測報告、列入國家或省級計劃文件或證書、企業資質證書及近期獲獎證書等);5、申報“科技強企支撐計劃”的單位還必須提供近期財務審計報告、資金匹配承諾書、詳細的可行性分析報告等材料。第九條資金資助標準:(一)針對LED產業的戰略研究、科技攻關與產業化、平臺建設、科技強企支撐計劃等子計劃項目:1、重大項目,是指在LED產業的戰略研究、科技攻關與產業化、平臺建設等子計劃中,具有投入大、涉及面
26、廣、影響深遠等特點的重大科技項目,包括“科技強企支撐計劃”等科技專項,重點解決LED產業的重大關鍵、共性技術難題,或完善全局性、跨行業、跨地區的平臺建設,支持金額為100-500萬元(含100萬元);2、重點項目,是指在戰略研究、科技攻關與產業化、平臺建設等子計劃中,著力解決我市LED產業中熱點、難點技術問題,且科技成果轉化與市場應用前景良好的科研項目,或建設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產業集群共性技術平臺,支持金額為30-100萬元(含30萬元);3、一般項目,是指著力開展LED產業應用技術研究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推廣價值的科技攻關或戰略研究項目,或建設具有單一或某些服務功能的創業基地、中介機構、實驗室
27、、企業技術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等產業集群共性技術平臺,支持金額為30萬元以下。(二)示范工程支持計劃按照“綠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設的相關協議或規定,市、鎮(區)兩級地方政府對綠色照明示范工程給予15%的資金補貼。第十條資金的申請及審批程序:(一)申請程序1、按照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市科技局每年組織編制、發布當年的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2、申報企業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填寫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中報(任務)書;提交書面材料時要交由鎮(區)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提由初審意見。3、項目受理采取“一個窗口、全年受理”的方式,由受理窗口(中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統一受理項目的申報,并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審查并匯
28、總后提交市科技局。(二)審批程序1、項目評審采用專家評審制度,對申報發展戰略研究計劃、科技攻關計劃、共性技術平臺建設計劃(除組建工程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之外)、科技強企支撐計劃的項目進行專家評審。申請示范工程支持計劃的項目,已經過國家、省有關部門組織批準或認可的,不再重復評審。2、根據中山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府2007106號)規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依據專家意見擬定扶持項目及資金安排計劃,并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批。第十一條資金撥付方式:由市科技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在指定期限內簽訂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并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根據
29、資助資金額度的大小,資金撥付方式分一次性撥付和分期撥付,資助額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撥付;資助額超過20萬元的,首期撥付總額度的70%,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資金。第十二條項目的跟蹤管理及驗收:(一)跟蹤管理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財經規章制度的規定,安排和使用資金,自覺接受市財政、審計、監察以及各級科技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二)項目驗收資金使用單位提交驗收申請書,由市科技局有關科室依照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的有關要求對項目進行驗收。對示范工程支持計劃和資金配套支持計劃資助的項目,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要求進行驗收,市科技局不再組織驗收工作。市科技局在相關范圍或媒體
30、向社會公眾公布項目驗收的有關消息。(三)其他事項項目績效評價、驗收等詳細程序參照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使用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責任追究:資金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不按期糾正或問題嚴重的,資金主管部門視情況輕重給予警告、暫停財政資助、追回資助款,或在五年內不予批準納入政府資助計劃等處罰:(一)上報材料具有虛假內容;(二)項目不按計劃進行研發或無故停止項目研發;(三)項目資金未能專帳管理,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范圍,挪作他用;(四)不配合專家評審和驗收;(五)不配合資金主管部門以及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四條附則: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
31、之日起實施。原中山市LED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科發201182號)廢止。(注:中山市LED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為2012年制定,本次未作修改)附件3中山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專項資金使用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創新體系,優化區域創新服務平臺布局,加強和規范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山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是指面向我市產業的共性和關鍵技術創新需求,集聚和整合區域內外創新資源,為全市范圍內各類創新主體提供創新服務和產業技術支撐的創新載體。本辦法所指的科技服務創新平臺主要包括:產學研公共創新服務平臺、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含專業鎮公共服務平臺)、科技企業
32、孵化器和其他類型公共服務平臺等。第三條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專項資金在市科技發展專項經費中予以安排。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指南編制、申報、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二章產學研公共創新服務平臺第四條產學研公共創新服務平臺是指由政府部門主導,與高校院所聯合共建,提供公共創新服務和技術支撐的創新載體,包括公共研發服務平臺、科技信息服務平臺、檢驗檢測服務平臺、科技發展服務平臺和人才培訓服務平臺等。第五條產學研公共創新服務平臺采取事前資助和事后補助兩種支持方式。第六條事前資助范圍包括:政府部門與高校院所簽訂協議承諾予以資助支持的;通過驗收且成效顯著的產學研公共創新服務平臺開
33、展的后續擴建;其他產學研公共服務平臺可持續發展的費用支持等。對后續擴建的,需提供具體的擴建方案;對申請平臺可持續發展費用支持的,需提供上年度運營費用支由情況及合理性報告。第七條事后補助重點支持產學研公共創新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研發服務、科技信息服務、檢驗檢測服務、科技發展服務和人才培訓等專業性服務,單個項目同一年度內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申請事后補助的產學研公共創新服務平臺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備法人資格,有專職服務人員3人以上,本科以上學歷從業人員占全體人員的60%以上;(二)上年度財務規范或財務運行狀況良好,收費標準合理;服務方向明確,持續性開展公共服務;服務基礎和服務能力較好,
34、服務的中小企業不少于30家;服務總體滿意度較高(提供客戶滿意度相關證明材料);上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開展的公共技術服務收入須占營業總收入的60%以上(提供相應的服務合作協議及憑證)。第三章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第八條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含專業鎮公共服務平臺)是指圍繞我市特色和優勢產業轉型升級需求,以企事業、行業或專業鎮為依托,為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包括技術創新、檢驗檢測、信息咨詢、電子商務、工業設計、企業融資、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的法人單位。第九條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采取事前資助和事后補助兩種支持方式。第十條事前資助重點支持以下兩類平臺:(一)市鎮(區)明確重點建設的項目。(二)已具備或申報年度起
35、兩年內具備下列條件:1、總投入不少于2000萬元(含2000萬元);2、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3、具有明顯的公共服務功能,具備與服務內容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專業技術人員和所必需的儀器、設備等;4、管理與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比50%以上、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占比20%以上;5、建設單位每年可為平臺提供足夠的運轉經費。第十一條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單位根據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活動的實際投入申請事前資助,經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后,市財政按照不超過建設單位實際投入資金的30%比例配套資助,最高為500萬元,資金安排根據項目進度滾動支持。第十二條
36、事后補助主要用于:(一)對平臺建設單位為拓展平臺服務范圍和提升平臺服務能力的新增投資予以補助,補助額度不超過新增投資總額的30%,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二)對平臺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研發設計服務、檢驗檢測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技術工程化服務、技術培訓服務和技術創業輔導等公共服務開支予以補助,每個平臺同一年度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申請事后補助的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本條件參照本辦法第七條執行。第四章科技企業孵化器第十三條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
37、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的創新載體。第十四條豉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它投資主體等創辦孵化器。新建(在建)孵化器可申請建設啟動資金事前資助,按申報主體與科研創新活動直接相關的實際投入總額給予不超過20%的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第十五條申請事前資助的新建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二)孵化器場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且已基本建設完成;(三)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不低于200萬元;(四)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的其它要求。第十六條對已建成并運行一
38、年以上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采取事后補助的形式予以支持。申報主體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在我市注冊的法人單位;(二)管理機構設置合理,大專以上學歷的管理人員占70%以上;(三)可自主支配的企業孵化場地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四)孵化器已設立100萬元以上的孵化資金或有可靠的投資渠道;(五)孵化器內已入駐的孵化企業超過20家;(六)必須是以培育初創階段或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具有明確的建設發展目標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確的企業入駐條件;(七)有較為完善的孵化服務功能,可為入駐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人力資源、技術開發與交流等孵化服務。第十七條
39、孵化器事后補助主要用于:(一)公共服務設施補助。根據建設單位的可供開放使用的公共服務平臺、通用研發技術平臺、共享數據庫和專用實驗儀器設備等公共設施的實際投入,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二)新認定省級以上孵化器補助。對新認定為國家、省級的孵化器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和30萬元的建設補助,一次性撥付。(三)公共服務補貼。支持建設單位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咨詢、培訓輔導和技術交流以及金融、管理、法律、商務、市場和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服務個案不低于在孵企業數的30%;服務總體滿意度較高(提供客戶滿意度相關證明材料),上年度服務性收入占總收入的15%以上(提供相應的服務合作協議及憑證),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
40、。第五章申請、審批與資金撥付第十八條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請一種資助方式。第十九條事前資助類平臺項目申請、審批與資金撥付:(一)市科技局每年發布申報指南,申請單位根據申報指南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科技局提交項目申報書,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書復印件,同時還應根據申報項目類別提供包括建設投入資金、人員、場地、服務功能以及反映服務績效的相關內容和運行服務成本等情況的證明材料等。項目資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窗口統一受理并對項目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報材料不符合的項目及時通知申報主體補充完善。(二)市科技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按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提由項目資金安排方
41、案,并在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批。(三)項目承擔單位根據下達的項目立項計劃與市科技局簽訂合同書。(四)項目實施的過程管理按中山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管理辦法執行。(五)資金撥付。項目額度在30萬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撥付;資助額度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首期撥付總額度的70%,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資金。第二十條事后補助類平臺項目申請、審批與資金撥付:(一)市科技局每年發布申報指南,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科技局提交項目申報書,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書復印件,同時還應根據申報項目類別提供包括建設投入資金、人員、場地、服務功能以及反映服務績效的相關內容和運行服務成本等情況的
42、證明材料等。(二)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定,并提由項目資金安排方案,在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批。(三)資金撥付。對完成報批的事后補助類項目,補助資金給予一次性撥付。第二十一條其他類型的公共服務平臺參照上述辦法或按當年度申報指南執行。第六章驗收與監管第二十二條事前資助類平臺項目實施完成后,必須進行驗收,按照中山市產業扶持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中財工201324號)及中山市科技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中科發20132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平臺建設單位對平臺建設和運行經費應嚴格按照平臺建設實施方案和項目合同書要求開支,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43、,確保建設和運行經費按規定用途使用。平臺建設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科技經費等行為,將取消平臺資格,停止一切支持。第二十四條項目執行期內,項目承擔單位應于每年12月向市科技局提交書面平臺建設進展情況。市科技局每年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對未達到合同要求、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暫緩撥付項目剩余資金;對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平臺,停撥未撥付的項目資金,項目單位五年內不再納入中山市科技發展專項經費資助對象。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附件4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使用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科技型中小
44、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市創新資金)的管理,提高市創新資金的使用效益,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和發展的良好環境,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市創新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扶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項目資金。第三條市創新資金由市科技局管理,專項資金額度根據當年產業扶持資金方案的要求和預算,報市政府審議確定。第四條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號)等規定,遵
45、循公開、透明、擇優扶持、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第五條作為資金主管部門,市科技局遵照中山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履行資金管理職責。具體職能為:(一)根據中山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行業發展規劃,擬定專項資金的使用規定;(二)向市財政部門提由年度專項資金的總預算以及分項預算,編制經費年度決算;(三)受理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請,審核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編制年度項目扶持計劃,組織項目評審、招標、驗收和評估;(四)跟蹤項目的實施及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第六條市創新資金的扶持對象:(一)市創新資金扶持的對象是在中山市依法登記注冊,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46、實收資本不低于30萬元,主要從事高新產品的開發、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1、申報企業的基本條件:(1)上一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2)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申報前一個月凈資產不低于30萬元。(3)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并有持續創新的意識(4)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2、申報項目的基本要求:(1)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
47、創新項目是指尚未形成有效產品銷售,仍處于研究開發階段的項目。(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以及國家、省當年度發布的創新基金項目指南的要求。(3)技術水平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在制造工藝技術改進、材料替代應用、產品性能提高、技術服務模式推廣或解決行業關鍵技術等方面有較大創新。(4)項目執行周期為2年。對于一類新藥研究開發項目執行周期可放寬至3年。(5)項目自籌資金不低于申請資助金額的2倍以上。同等分數下,優先支持產學研合作項目、科技人員和海外留學人員創業的高新技術項目。(二)參加全國創新創業大賽并進入廣東賽區決賽的項目。第七條創新資金不支持的項目:(一)不符合國家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及產業
48、政策的項目、無自主創新的項目、低水平重復項目、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和一般加工工業項目。(二)知識產權不清或有權屬糾紛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三年的項目、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以及對社會和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三)當年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中明確不支持的項目。第八條市創新資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中試及產業化階段的必要補助。第九條資金使用績效目標: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學、完善的項目管理制度,挖掘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較高、產業前景好的科技項目,扶持和豉勵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做大做強,提高我市中小企業的競爭力。第十條市創新資金扶持項目的申
49、請程序:(一)市科技局根據國家和省發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制定創新資金項目年度重點支持范圍并發布申報指南。(二)申報單位根據指南要求,登陸在線申報系統填報,鎮(區)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提由推薦意見。(三)市創新資金的申請時間以當年申報指南為準。項目采取“一個窗口”的受理方式,申報項目經過窗口部門形式審查后,匯總提交市科技局。第十一條市創新資金扶持項目的審批程序:(一)項目評審采用專家評審制度。項目評審可采取自主評審和委托評審兩種方式:自主評審是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網上評審或會議評審;委托評審是委托第三方機構集中評審。專家聘任辦法及相關制度參
50、照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家評審工作規范要求的有關規定執行。(二)對達到立項分數的項目,將對企業進行現場考察核實,如發現企業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取消其立項資格。(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鎮(區)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推薦意見及現場考察情況提由擬立項項目建議,經市科技局領導班子會議審核,確定市創新資金擬立項項目及資助額度。(四)市科技局在網上發布市創新資金擬立項項目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接受社會監督。(五)公示無異議,報市政府審核批準后下達年度創新資金項目計劃。第十二條市創新資金的分配辦法及撥付方式:(一)市創新資金采取無償一次性資助的方式。1、立項項目要求財務分不低于60分。滿足財務分要求
51、的,按技術分由高到低排序,擇優立項,給予20萬元資助,資助額不超過企業申請額度,支持總額不超過當年預算總額。2、參加全國創新創業大賽并進入廣東賽區決賽的項目給予5萬元資助,推薦進入國家賽區的項目給予10萬元資助,在全國總決賽中獲獎的項目給予20萬元資助。項目資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資助,不影響企業申報市創新資金。3、項目申報單位不得多頭申報,同一年度,同一企業只能申請一個市創新資金項目,如發現企業已在其他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子項目中立項將取消市創新資金立項資格。已獲得過市創新資金立項的企業必須在項目驗收通過后才能再次申請。(二)市創新資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由市科技局與立項項目承擔企業、推薦
52、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列示項目資助額、支持方式,并確定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驗收指標等條款。第十三條資金扶持項目驗收及跟蹤管理:(一)市創新資金項目的驗收按照中山市產業扶持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中財工201324號)及中山市科技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中科發20132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二)同時獲得國家或省創新基金立項的項目,國家或省級的驗收結果可同時作為市創新資金項目驗收結果。第十四條資金的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一)創新資金資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只能用于承擔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其中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
53、、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由科目。(二)項目承擔企業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財經規章制度及項目合同的規定,合理、高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并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三)承擔企業需對項目的目標、進度和經費等進行調整或承擔企業變更的,應向市科技局提由書面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批后方可執行。(四)為保證市創新資金項目規范、有效地實施,市科技局將對已簽訂市創新資金項目合同書的項目進行跟蹤和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理)市創新資金項目按照中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要求進行項目的監理。(五)市科技局按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績
54、效自評報告市創新資金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并接受市財政局監督。第十五條責任追究:(一)資金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不按期糾正或問題嚴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視情況輕重給予警告、依法追回項目的市財政資助款,并且在五年內不予批準納入政府資助計劃:1、上報材料具有虛假內容;2、項目不按計劃進行研究和開發或無故停止項目研究和開發;3、項目經費未能專賬管理,違反項目經費使用范圍,挪作他用;4、不配合專家評審和驗收;5、不配合審計、科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6、其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二)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
55、真相、同項目承擔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市創新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原關于印發中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科發201273號)中的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使用辦法廢止。附件5中山市專利專項資金使用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我市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促進我市專利事業的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山市專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利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專門用于
56、促進我市專利事業發展的項目資金。第三條專利專項資金是由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管理,資金額度由市政府審議確定,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專款專用。第四條專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財政有關規定,遵循公開、透明、擇優扶持、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專利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用途調整、增加或減少資金數額安排必須經市政府批準。第五條專利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的職責:(一)根據中山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行業發展規劃,擬定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辦法;(二)向市財政部門提由年度專利專項資金的總預算以及分項預算,編制經費年度決算;(三)編制年度項目扶持計劃,受理專利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請,審核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組織項目評審、招標、驗收、評估;(四)跟蹤項目的實施及監督檢查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第六條專利專項資金扶持對象是在本市從事專利相關領域工作或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一)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二)有關機關單位;(三)自然人;(四)承擔我市項目的外地相關機構。第七條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一)專利資助,包括:1、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2、涉外專利授權和申請PCT專利資助;3、專利代理機構和新考取專利代理人資格資助;4、專利保險資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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