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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文件陜建監總發(2003)056號簽發:申善強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關于印發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管理辦法、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程(試行)和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報告編制統一規定的通知各人工地基檢測站: 根據現行法規、規范、規程的規定,現將再修訂后的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管理辦法、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程(試行)和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報告編制統一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從即日起開始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原陜建監總發(200
2、2)044號文件同時作廢。 2003年12月5日附件1: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管理辦法1 總 則 1.1 為規范及加強我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質量監督檢測工作,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制訂本辦法。 1.2 本省境內的建設工程中凡采用換填墊層法、預壓法、強夯法和強夯置換法、振沖法、砂石樁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樁法、夯實水泥土樁法、水泥土攪拌法、高壓噴射注漿法、渣土樁法、土及灰土擠密樁法和其他各類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簡稱人工地基)、鋼筋混凝土灌注樁(含人工挖孔灌注樁、毛石混凝土灌注樁)、鋼筋混凝土預制樁(以下簡稱樁基)以及其它各類地基處理方法處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質量均須進行質量
3、檢測。 1.3 本省境內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委托無“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的單位進行上述內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 1.4 為確保檢測結論的公正性,檢測站不得檢測本單位(含隸屬單位)設計、監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級質安站、專業質監站要按工程質量監督導則的要求,加強對地基基礎工程質量及其檢測質量的監督、檢查、驗收。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設工程,無人工地基檢測報告或檢測報告未加蓋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總站)“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人工地基檢測報告備案專用章”(以下簡稱“備案專用章”)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設、監理單位不得驗收,建設行政
4、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1.6 各人工地基檢測站要按省建設廳、省財政廳陜建施發 (1998)495號文件的規定,向省總站上繳管理費。2 檢測單位及個人的資質管理 2.1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的單位,不分隸屬關系,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審查合格者,須試檢一年。年后,經復查合格,發給“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以下稱“資質證”),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檢測工作,未經復查的單位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開展試檢工作。 2.2 “資質證”有效期為四年。省總站每兩年復查一次,有效期截止前三個月可申請復審,合格者持證繼續開展檢測工作。持證單位要將承攬檢測
5、工程的情況、存在問題、處理結果等每半年向省總站書面報告一次。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要及時報告。 2.3 外省、市、自治區的檢測單位進入本省境內承擔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任務時,須先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資質審查合格后,發給“資質證”,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相應的檢測工作。其出具的檢測報告亦須加蓋省總站的“備案專用章”,否則,檢測報告無效。 2.4 凡具有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業務上受省建設廳領導,具體工作委托省總站實施。 2.5 所有人工地基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末取得“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的人員,不得參加人工地基的檢測試驗、
6、審核、審定以及檢測業務的承攬工作。 2.6 “上崗證”的有效期為四年。省總站每年要對持證的檢測人員進行審查,主要審查其對工作紀律的遵守及對檢測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審查合格者,方可繼續工作。 2.7 檢測站要不斷完善檢測質量保障體系,要嚴格按質量程序進行外業檢測及內業資料數據的整理及處理工作,做好檢測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確保質量體系的正常運行。3 檢測項目的實施 3.1 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合同應采用省總站統一格式,由本單位持“上崗證”的法定代表人或持“上崗證”法人的委托人負責簽訂。 3.2 人工地基檢測站承接到檢測任務后,應按國家、行業、地方有關技術標準、規程等制訂檢測方案。 對于地基設計等級
7、為甲級、地質條件復雜和檢測合同額超過八萬元的綜合檢測項目以及未列入標準的地基處理新工藝的檢測項目,其檢測方案均須到省總站備案。 3.3 對本站承接的所有人工地基檢測工程,有關檢測站應在檢測工程進行前及時以書面或以網絡的形式向省總站報告檢測工程的名稱、地點、地基類型、檢測進度計劃、檢測人員組成情況等,以備省總站隨時現場抽查,不按時向省總站報告的工程不予備案。 3.4 各檢測站應建立經常性的現場檢查制度。對大型復雜檢測工程項目,單位技術負責人應至少到現場檢查一次;單項工程技術負責人應全過程的現場檢查,并應在原始記錄上簽字。 3.5 各檢測站在檢測工作中要認真執行現行國家、行業和本省有關規范、標準、
8、規程、技術規定,切實做好抽樣、檢驗、計算、分析、評價、結論等工作,并對檢測報告負責。有責任提出檢測中發現的勘察、設計、施工及巖土工程環境變化等問題,并應指出后續施工及使用期間的注意事項。 3.6 人工地基現場檢測應由持“上崗證”的技術人員主持。每個檢測現場持“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嚴禁持“操作證”的人員單獨進行現場檢測工作。 3.7 各檢測站所出具的檢測報告,均應采用省總站統一印制的封皮,按內容要求和格式編制,并由本站技術負責人簽發、蓋章,再報省總站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為有效。 3.8 當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時,由建設單位組織
9、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研究解決,并應將結果報省總站備案。 3.9 各檢測站應按國家、行業和本省規定的取費標準收費。不得隨意壓價、抬價,不許持“上崗證”人員代替非持證人員簽訂檢測合同,更不允許采用變相手段賄賂有關人員。為保證檢測質量,維護正常的檢測工作環境,檢測報告備案時,省總站要監督收費標準是否與工作量一致。 3.10 檢測報告的備案時限為三個工作日(法定假日除外,以下類同),重大工程或復雜工程不超過七個工作日。各檢測單位要將檢測報告書及時送省總站備案,不得積壓。對備案中發現的工作行為及檢測報告存在的問題,以人工地基檢測質量問題通知單通知檢測單位,經檢測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字認可后返
10、回省總站存檔。4 其 它 4.1 無“上崗證”人員不得從事人工地基的檢測及業務承攬工作;為保證檢測質量及技術發展,各檢測站不得在承攬業務時低價惡性競爭;不得偽造、篡改檢測記錄及數據。 4.2 對于在檢測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單位及個人將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同時,按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的程序及內容進行處理。4.3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附件2: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程(試 行)一、 總 則 為確保我省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的質量,統一檢測方法, 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特制定本試行
11、規程。 本規程依據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有關標準、規范、規程之相關條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編制而成。 本規程所稱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系指整體人工地基和樁 基工程施工中和完畢后,對其工程質量進行的檢測與評價,不包括設計 階段的試驗性檢測及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監督與質量自檢。 本規程適用于本省境內各種樁基和地基處理工程的檢測。 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的有關標準。二、基本規定檢測單位在進行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時,應具備下列資料: 1.本工程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書及該工程地基基礎(以及上部結構)設計資料; 2.經業主和監理單位簽字認可的施工技術資料(施工中執行的技術
12、標準、使用的機具性能、質量控制手段及質量指標、施工順序、施工記錄及異常情況說明、施工自檢表)。 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技術方案應根據建筑場地地質條件、工程特點、施工工藝的不同分別編制;對施工質量有異議時,應適當增加檢測數量和檢測手段,并保證檢測質量真實可靠。 采用高應變動測法確定承載力時,應具有可靠的、同等條件的動靜對比驗證資料,且動靜對比驗證的樁數不少于3根。 當對動測法的檢測結果有異議時,應以靜載荷試驗、抽芯等其它原 位測試方法的檢測結果為準。 低應變檢測法提供的承載力不能作為評定質量的依據,只能 作為估算值或參考值提出。 各類基樁(含人工挖孔樁、毛石混凝土灌注樁等,以下類同)以及旋噴樁、后
13、壓漿樁、攪拌樁、高壓注漿樁等,其樁身質量評價,可采用動測法或其它有效方法進行檢測。 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質量檢測的樁(片)數量應滿足有關規定要求,檢測時如有10的樁(片)未達到設計要求時,應加倍抽檢;如仍有10的樁(片)未達到設計要求時,應認定該整體人工地基質量不符合設計標準,必須進行補救處理,然后,再按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檢測。 2.對各類基樁的施工質量(承載力)有異議或進行全面評價時,應采用單樁靜載荷試驗或可靠的高應變法進行檢測,抽檢數量由設計、監理和檢測單位共同確定,單樁靜載荷試驗數量般應不低于1且不少于3根,高應變法檢驗數量一般應不低于5且不少于5根。 3.對以消除地基濕陷
14、性和地基液化為主要目的的檢測工程,當有少量測試數據不能滿足規范或設計要求時,可根據建(構)筑的類別和抗震設防類別,結合場地和地基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 各種復合地基承載力測試值,當極差超過平均值的30時,應分析超值產生的原因或增加測試點數進行補測。 對測試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室內試驗確定土壤濕陷性等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時,每個天然土層不得少于6組; 2.以標準貫入試驗評價砂土液化時,每一主要土層的試樣個天然土層不得少于6組; 3.用載荷試驗確定承載能力特征值時,在同一條件下,不得少于3根(片)(50根以內不少于2根),以高應變動測法試驗時,在同一條件下不得少于5,并
15、不得低于5根。 各種土工試驗、載荷試驗(如單樁浸水、抗壓、抗拔、水平、淺層、深層、復合地基試驗等)、動測法、抽芯法及其它檢測方法的測試,均應符合有關規范、標準、規程的規定。 檢測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在計量檢定周期的有效期內且合法有效。 外商在中國銷售的計量器具,應有省級以上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型式批準及計量檢定合格證明。 進行高應變承載力檢測時,重錘應材質均勻、形狀對稱、錘底平整,高徑(寬)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鑄鐵或鑄鋼制作。錘重應根據預估單樁極限承載力按下表(預估承載力與錘重對照表)選用:預估承載力與錘重對照表預估極限承載力Qu(kN)錘的重量與預估極限承載力的關系Qu3000錘重> Q
16、u ×1.03000< Qu4000錘重> Qu ×1.14000< Qu5000錘重> Qu ×1.35000< Qu7000錘重> Qu ×1.5 檢測點應具有代表性。除鉆孔灌注樁的成孔質量的檢驗外, 其它地基處理或基樁的檢測應在達到有關規定的間隔時間后進行。 檢測手段及抽樣率應根據建(構)筑物類別、重要性、場地復雜程度、樁型、成樁機具、施工工藝和成樁的質量及可靠程度等綜合確定。 檢測單位應對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進行全面評價。在檢測中 發現的勘察、設計、施工問題,應在檢測報告中指出,并應提出相應補 救處理措施、建議和
17、有關注意事宜。三、各類樁基工程的檢測數量和手段 對單位工程內且在同一條件下的工程樁,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采用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靜載試驗進行驗收檢測: 1.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 2.地質條件復雜、樁的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3.本地區采用的新樁型和新工藝; 4.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擠土效應。 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3根;當總樁數在50根以 內時,不應少于2根。 對于大直徑(樁徑大于800mm的圓樁或長軸大于800mm的橢 圓樁)挖孔混凝土灌注樁,凡具備下列條件之時,應采用鉆芯法檢測樁身的完整性和抗壓強度以及樁端持力層的承載力和穩定性; 1.設計對基樁完整性、混凝土質量有特殊要
18、求。抽檢數量為總樁數的10且不少于10根; 2.設計對基樁承載力有要求,且終孔后未進行樁端持力層核驗的。檢測數量為總樁數的10且不少于10根; 3.基樁反射波法低應變動測曲線雜亂無章,不能正常有效地進行樁身完整性分析判定時或低應變反射波法檢測中不能明確完整性類別或完整性類別為類的樁,對這部分樁應全部檢測; 4.低應變反射波法檢測中樁底同向反射信號強烈,樁端持力層的巖土性狀(承載力和穩定性)有可能較差時,對于這部分樁應全部抽檢;類的樁,應全部檢測; 6.鉆孔抽芯法的樁體巖心采取率不低于90。 樁徑大于800mm的人工挖孔擴底灌注樁、嵌巖樁,其承載力可根據終孔時施工單位提供的樁端持力層巖性報告結合
19、樁身質量檢驗報告校核,也可于施工前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附錄D的要求進行深層平板載荷試驗確定端承力參數。抽樣數量為總樁數的10,且每個柱承臺下的單樁抽檢數量不得少于一根。 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有試樁資料時按試樁結果,無試樁資料時按設計要求)小于10000kN的非端承樁、非擴底樁,滿足下列條件并滿足高應變法適用范圍時,可采用高應變法進行基樁承載力檢測:條規定條件以內的工程樁除應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靜載試驗外,在取得本地區相近條件的對比驗證資料后,可采用高應變法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以此作為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靜載試驗的補充。抽檢數量不少于5根且不
20、少于總樁數的5; 2.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第條規定條件以外的預制樁,可采用高應變法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抽檢數量不少于5根且不少于總樁數的5; 3.對于在低應變法檢測中發現的樁身完整性有問題或接頭存在裂隙的預制樁,可采用高應變法驗證樁身完整性: 4.作為與抗壓極限承載力靜載荷試驗動靜對比的樁。 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乙級的建筑物以及地質條件 復雜、成孔質量可靠性低的特殊工程,當混凝土灌注樁樁長20m時, 應進行成孔質量檢測(含孔徑、孔斜、沉渣厚度等),檢測數量不少于20。 混凝土灌注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的抽檢數量應符合下列規 定: 1.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于1根。
21、 2.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基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 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 他樁基工程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或地基條件較為復雜的樁徑 大于800mm的人工挖孔灌注樁、嵌巖樁的樁身質量檢驗應采用鉆孔抽芯 或聲波透射法進行,抽樣數量為總樁數的10,且每個樁承臺下的單樁 抽檢數量不得少于一根;鉆芯法巖芯采取率不少于90。 對地基設計等級為甲級且承受抗拔力和水平力較大的基樁 工程,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單樁豎向抗拔、水平承載力檢驗。 對于夯實擴底灌注樁(復合載體)、后壓漿灌注樁(含樁側、 樁端后壓漿
22、)等未列入國家規范標準的基樁工程,工程樁施工前應按有 關規定進行試驗性試樁,試樁數量為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于3根(50 根以內為2根),其完整性檢測可采用低應變動測法檢測,抽檢樁數不 應少于總樁數的30,且不應少于20根:其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均 應采用靜載荷試驗,工程樁的檢驗樁數在同條件下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1,且不應少于3根。四、各類墊層地基工程的檢測數量和手段 對土或灰土墊層地基、砂和砂卵石墊層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水墜砂地基、預壓地基等,地基承載力的載荷試驗檢測數量,根據基礎形式、地基處理面積分別按以下條件選?。?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增加1點,不足300
23、m2按300 m2計,且每單體工程不應少于3點;3000 m2以上,且上部荷載較小的單層排架結構的般工業廠房,每超出1000m2至少增加1點,不足1000m2按1000m2計。且每單體工程不應少于3點; 對于土或灰土墊層地基、砂和砂石墊層地基,應分別采用跟蹤檢測土或灰土墊層的壓實系數和輕型動力觸探、干密度檢測和重型動力觸探等檢測墊層的施工質量。檢測數量應根據基礎形式、地基處理面積不同,按以下條件選取: 1.整片換填地基處理(大基坑)工程,每100m2至少應有1點,且單體工程每匹土不少于3點; 2.整片換填地基處理(大基坑)工程,地基處理面積3000 m2以上工程,且上部荷載較小的單層排架結構的
24、一般工業廠房,每300m2至少應有1點,且單體工程每匹土不少于3點; 3.獨立基礎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 4.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土或灰土墊層壓實系數檢測可采用環刀法,取樣點應位于每層厚度的2/3深度處;對砂和砂石墊層地基、礦渣墊層可采用重型動力觸探。并均應通過現場試驗以確定設計壓實系數所對應的貫入度以檢測墊層的施工質量。壓實系數也可采用環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它方法檢驗,檢測數量可參照土或灰土墊層地基檢測工作量。 對于強夯地基,應采用兩種以上的檢測方法進行平行對比試驗,具體可參照土或灰土墊層地基的檢測手段、檢測數量進行檢測,其取樣手段可采用開挖探井的方法,探井深度應達到地基處理
25、深度,取樣間距不應大于。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工程,應增加數量,必要時增加檢測手段。五、各類復合地基工程的檢測數量和手段 對水泥土攪拌樁復合地基、高壓噴射(旋噴)注漿樁復合地基、砂樁地基、振沖樁1,且單體工程不少于3處,地基處理面積在500m2以上的工程,每超出300m2至少增加1處,不足300m2,按300m2計。按上述規定確定的單體工程檢測數量超過9處時,可將試樁階段承載力檢測數量包含于檢測數量之中。 各類復合地基中的樁身強度以及樁間土巖土性能檢測應根 據增強體的類型按下述條款分別采用取樁身試樣、動探、標貫以及低應 變動測等方法檢測樁身壓實系數、密實度和樁身完整性以及樁間土的擠 密效果、濕陷性
26、消除情況等: 1.旋噴樁工程: 當按樁基對待時樁體強度或完整性檢測數量及方法與混凝土灌注 樁相同;當按復合地基考慮時,低應變樁身完整性檢測數量不少于總樁 數的2。 2.水泥土攪拌樁工程: 水泥土攪拌樁的施工質量檢驗在成樁28d后,可采用低應變動力檢 測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檢測工作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且不少于10根。 經載荷試驗和基樁低應變動力檢測檢驗后對樁身質量有懷疑時,應在成樁28d后用雙管單動取樣器或其它辦法鉆取芯樣作抗壓強度試驗,檢驗數量為0.5%且不少于3根,每根取樣部位為樁中心2/3處,取樣間距不應大于,同時,每主要土層不得少于6組。 3.灰土及素土擠密樁工程: 應檢測全部處理深度
27、內的樁身及樁間土的干密度,并將其分別換算為壓實系數c和樁間土平均擠密系數c,評價樁間土擠密效果、濕陷性消除情況等。 檢驗的數量:對于一般的工程不應少于樁總數的1;對重要工程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甲、乙級)不應少于1.5。樁身、樁間土取樣間距不得大于,樁間土取樣點應位于各擠密單元的形心部位。每探井剖樁數不宜少于3根。 4.振沖碎石樁: 應采用動力觸探、靜力觸探、標準貫入試驗等原位測試方法進行樁身及樁間土的檢測,有條件時應對樁間土處理前、后的效果進行對比,抽樣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5且不少于5孔(點); 5.對于振沖密實法處理的砂土地基,宜采用標準貫入試驗,動力觸探試驗及其它測試手段,抽樣率按振沖
28、點數的1.5且不少于5孔(點)。 6.砂石樁工程的質量檢驗:對樁體可采用動力觸探試驗,對樁間土可采用標準貫入、靜力觸探或其他原位測試等方法進行檢測,樁間土質量的檢測位置應在等邊三角形或正方形的中心,檢測數量不應少于樁孔總數的2。 7.CFG樁復合地基: 樁身結構完整性質量檢測宜采用低應變動力試驗,在同一條件下,檢測數量不得少于20,且不少于10根。 8.碴土樁(柱錘沖擴樁)工程: 碴土樁(柱錘沖擴樁)施工結束后7-14d內,可采用動力觸探試驗對樁身密實度進行檢驗,樁間土擠密效果、濕陷性消除情況,應采用開挖探井的方法取樁間土試樣檢驗樁間土的干密度,并換算成擠密系數以及濕陷系數,評價樁間土的壓實程
29、度及濕陷性消除情況。其抽查數量為總樁數的2,且每單體工程樁身及樁間土總檢驗點數不應少于6點。 9.灰土井工程: 當灰土井井徑小于80cm時,應檢測灰土無側限抗壓強度、干密度、 灰土攪拌均勻性等。檢測試樣可采用井探、鉆孔抽芯等方法,其抽樣率 應不低于10,且不少于5個,必要時,應進行載荷試驗。當井徑大于80cm、形狀不規則以及靜載試驗所需外荷大于2000kN時,可在樁后37天內,檢測樁身灰土無側限抗壓強度、干密度、壓實系數以及灰土攪拌程度等,檢測數量為井樁數量的10且不少于10根,取樣部位應位于樁徑的2/3處,并沿樁身每50cm一點平行取樣。 在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未出臺前,樁身灰土無側限抗壓強
30、度平均 值暫按3:7灰土是否達到500kPa、2:8灰土是否達到400kPa評定灰土井 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要求。 對暫未列入本規程的地基處理類型,尚應按有關規范、標準 或檢測理論結合當地經驗與設計單位共同確定檢測方案。六、基坑支護工程 對于基坑支護結構的檢測及監測可按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 程及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相關條款執行。七、附 則 本規程由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陜西省建設工程人工地基質量檢測報告編制統一規定(暫 行)1 總 則 為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列、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標準及其他現行有關標準,統我省建設工程人工地
31、基質量檢測報告基本技術要求,保證檢測報告質量,規范檢測報告編寫格式和內容,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報告,系指人工地基施工 結束后的質量檢驗檢測的技術報告,施工前的試驗性技術報告原則上也 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編制人工地基質量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除執行本規定外,尚應滿足國家、行業以及本地相應規范、規程的要求。2 基本規定 檢測報告應客觀公正地反映建筑場地地基處理情況,勘察設 計中存在的影響建筑物安全使用的問題和應采取的補救措施以及注意 事項等。 檢測報告應做到資料齊全、真實準確、數據無誤、圖表清晰、 結論有據、便于使用、宜于長期保存,并應因地制宜,重點突出,有明確的工
32、程針對性。 檢測報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圖表部分和附件部分組成。 文字部分其內容應簡明實用,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前言; 2.工程概況; 3.自然地理環境和場地水文、工程地質條件; 4.地基處理目的和設計要求; 5.施工概況及自檢情況; 6.檢測依據; 7.檢測手段及檢測工作量; 8.檢測原理、方法簡介;分析與評價; 10.檢測結論。 檢測報告圖表部分應包含下列內容: 1.檢測點平面位置圖(示意圖); 2.各種原位測試測試成果圖、表; 3.各種動力測試原始曲線、分析成果圖(表); 4.各種成孔質量檢測曲線、成果圖表。 檢測報告附件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1.委托任務書、設計變更資料; 2.擊實試驗
33、報告; 3.施工自檢資料、各種自檢表; 4.檢測設備、計量器具檢定報告; 5.本工程參加人員結構及上崗證號碼表。3 文字部分 前言: 應說明任務來源、承擔檢測單位、委托日期、檢測日期等。 工程概況: 應交待工程名稱、建筑規模(層數、高度)、建筑用途、結構類型、基礎形式、采用人工地基種類、地基處理面積。 自然地理環境和場地水文、工程地質條件: 應寫明建筑場地自然地理位置、工程勘察單位、勘察時間以及場地的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條件,有無不良地質現象,如斷層、地裂縫,有無濕陷性及濕陷等級、砂土液化及其等級、地下水類型及水位埋藏深度等。 地基處理目的和設計要求: 地基處理目的及采用的地基處理方法,采用樁基
34、時,應交待樁頂標高、樁徑、樁長、混凝土強度等級、總樁數、有無擴大頭及擴大頭設計參數、主要樁側及樁端地層性質、承載力情況。采用各類換填地基時,應敘述換填材料、換填厚度、頂面及底面標高、開挖深度,下臥層情況(是否存在軟弱地層、承載力指標)。指出設計要求達到的具體指標(如強度、承載力、密實度等)。外放尺寸以及是否滿足規范要求等。 施工概況及自檢情況: 施工單位及其在施工中執行的技術標準及條款、使用機具的名稱及鑒定情況、按設計要求的布樁情況(樁體錯位數、錯位率、垂直度偏差情況等)、施工中的質量控制手段、方法及指標(如對振沖樁來說,其指標為密實電流、填料量、留振時間)、施工順序(平行線逐點進行或間隔進行
35、等)及施工中出現的異常情況說明(以上內容須經業主、監理、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3.0.6 檢測依據: 檢測中所遵循的規范、規程、規定以及版本編號等。 檢測手段及檢測工作量: 檢測中根據地基處理目的、設計要求結合檢測依據具體條款所采用的檢測方法和檢測工作量。 檢測原理、方法簡介: 所采用的檢測方法原理簡介以及采用的檢測儀器、設備、計量器具、檢測器具工作前后工作狀況、計量檢定情況以及訓量器具編號、檢定證書編號等。 檢測資料的分析與評價: 全面完整地敘述各種檢測方法、檢測數據分析、處理的過程、各種指標的統計結果(統計個數、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標準差、變異系數)、各參數物理性質直觀觀察情況,所
36、引用的各種圖、表應準確無誤。 檢測結論: 檢測結論應簡明扼要、重點突出,重點說明各檢測指標能達到的具體指標,并明確是否滿足設計、規范規程的要求,以及判定所依據的規范、規程的具體條款:針對設計、勘察、施工中存在的有可能影響到建筑物安全使用的問題,應在結論中予以提出,以引起有關方的高度重視;同時,對于后續施工及建筑物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有必要提出建議。4 圖表部分 檢測點平面位置圖(示意圖): 檢測場地長、寬以及外放尺寸應正確標明;檢測點相對坐標(標明尺寸)。 各種原位測試成果圖、表。 各種動力測試原始曲線、分析成果圖(表)。 各種成孔質量檢測曲線、成果圖表。5 附 件 委托任務書、設計變更資料。
37、 擊實試驗報告。 施工自檢資料、各種自檢表。 檢測設備、計量器具檢定報告: 各種檢測儀器、計量器具計量檢定證書。檢定證書應由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授權的檢定部門檢定,生產廠家出廠檢定以及非省以上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授權的檢定部門的檢定無效。外商在中國銷售的計量器具,應有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的形式批準及計量合格證明。 本工程參加檢測人員結構表: 本工程參加檢測人員結構表中應列出本工程所有參加人員的姓名、性別、職(稱)務、崗位、上崗證、操作證編號等。 檢測報告封皮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統一印制,各級責任人簽名均應手寫。加蓋檢測單位公章和左上角加蓋CMA章后方可送省總站備案。6 附 則 本規定由陜西
38、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陜西省建筑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范補充規定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7-2002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J 220-2002補充規定:1. 對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等,地基承載力的載荷試驗檢測數量,每單體工程不應少于3點,地基處理面積1000以上工程,沒超出300至少增加1點,地基處理面積3000以上,上部荷載較小、單層排架結構的一般工業廠房,每1000至少1點,不足3000按3000計。
39、2. 對土和灰土墊層地基、砂和砂石墊層地基,應分別輔以跟蹤檢測壓實系數和輕型動力觸探、干密度檢測和重型動力觸探等檢測墊層的施工質量,檢測數量,每單體工程每匹土不少于3點,1000以上工程,每超出100至少應有1點,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應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土和灰土墊層壓實系數檢測可采用環刀法,取樣點應位于每層厚度的2/3深度處。3. 對于強夯地基,可參照土和灰土墊層地基的檢測手段、檢測數量檢測地基的施工質量,其取樣手段可采用開挖探井的方法,探井深度應達到地基處理深度,取樣間距不應大于1.0m。4. 對水泥土攪拌樁復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復合地基
40、、砂樁地基、振沖樁復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等,其承載里檢驗應采用單樁(多樁)復合地基靜荷載試驗或根據樁型(增強體)不同,分別采用動力觸探、靜力觸探、標準貫入試驗、低應變動測、樁身取試塊進行抗壓強度試驗等方法,分別檢測樁體、樁間土承載力,由此計算符合地基承載力,檢測數量為總樁數的0.5-1%,但不少于3處,但復合地基靜荷載試驗檢測數量,每單體工程不少于3處,地基處理面積在500以上的工程,每超出300至少增加1處。按上述規定確定的檢測數量超過9處的,則試樁階段承載力檢測數量可含于檢測數量之中。5. 對于一、二級建筑物及體形復雜、成孔質量低的特殊工程,當混凝土灌注樁樁長20m時,應進行成孔質量檢測(含孔徑、孔斜、沉渣厚度等),檢測數量不少于20%。6. 對于地基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或地基條件較為復雜的樁徑大于800的人工挖孔灌注樁、嵌巖樁的樁身質量檢驗應采用鉆孔抽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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