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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條文理解及設計常見問題的處理強制性條文0.105年版高規中的有黑體字的條文是05年修訂時所修改過或增加的強制性條文。0.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一一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關高規的條文內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規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強制性條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分告第361號文所列出的經修訂后的強制性條文一樣,必須嚴格執行。0.3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相關法律、法令內容: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2、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0.3.2國務院令第293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1) 項目批準文件;(二)城市規劃;(3)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4) 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0.3.3建設部令第81號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0.3.4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性質已屬于建設工程的最嚴格的法規,違反強制性條文會導致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 總則1.0.3.0本條文主要闡述高規0
3、5年版的適用范圍:1.0.3.1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附圖一) 居住建筑以層為計算單位,并非以建筑高度為計算單位,建筑高度超過24m的9層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層建筑。 高規條文解釋中,對于住宅以層數計算,除考慮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國大多數的地方消防車供水能力之外,高層住宅的數量約占高層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個單元間防火分區面積均不大,并有較好的防火分隔,火災發生時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較少,故作區別對待。 本條條文與第2.0.17條有矛盾,本條文中括號內“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一句的意思應是“包括首、二層設置符合第2.0.17
4、條規定的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因此,高規P75頁上部第4點的提法也同樣不符合規范關于商業服務網點定義的修訂精神,應予以刪除。關于住宅層數的計算:一、住宅建筑規范第9.1.6條:住宅建筑的防火與疏散要求應根據建筑層數,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注:1.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2.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附圖二 注1的意思是當同一幢建筑物中同時存在住宅及其他功能用房時,不能只按住宅的層數
5、來確定其是否屬于高層建筑。在住宅首層及二層布置商業服務網點時,應將首、二層與住宅層數疊加計算總層數以確定其是否高層建筑。而當建筑中存在其他使用功能時,則根據高規第2.0.7條及2.0.8米判定其屬于綜合樓或商住樓,并采用建筑高度來判別其建筑防火設計類別。 注2的意思很明確,將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的總高度除以3,余數大于1.5時,則需將在除了得出的整數結果上加上1作為建筑的計算層數。二、以下使用空間不計入住宅建筑層數: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頂板高出室外設計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設置的層高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建筑屋面上突出的局部設備
6、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三、住宅建筑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時,其頂層的躍層不計入層數內,其它各層的躍層及頂層中多于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附圖三一)1.0.3.2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此問題大部分情況下容易制定,但亦存在一些難以確定的實例:a)某體育館(附圖四)層數為二層,大坡度斜屋面(造型設計特點),斜屋面局部高超過24米。建筑四周布置了環形車道,對大部分在24米以下的屋面登高撲救不存在問題。建筑的疏散及使用上仍然屬于多層建筑的性質??膳卸ㄆ錇槎鄬咏ㄖ挥脠绦懈咭?。2 某劇院(附圖五)某劇院座落在平臺上,通過臺階進入觀眾廳,采用大跨度網架結構(觀眾廳),平臺下部為設備機房以及設備管
7、道層。觀眾廳人員疏散與底層的設備層不發生關系,可直接從門廳及觀眾廳兩側的休息兼走廊經臺階直接向室外疏散。底層設備層人員可直接向室外疏散。疏散人流互不干擾。消防車環道滿足要求。這種情況下,雖然其主體層數為兩層,建筑高度超過24米,仍可按多層進行消防設防。但需經過專項的消防審核論證,以確保設計上的消防處理及消防撲救措施保證建筑物的防火安全。3 某會議中心(圖六)該會議中心中心會議廳為劇場式,與中心'會議廳緊鄰還帶有總高度超過24m的小會議室、辦公、后勤等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中心會議廳為超過24米的單層建筑,但按其附屬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及高度計算,則應屬于高層建筑。這種情況下,中心會議廳采用防火
8、墻、防火卷簾及防火門與其周邊的使用空間進行了防火隔斷,使火災發生時,中心會議廳能與其余功能空間做到防火隔斷,同時中心會議廳的人員疏散能完全自行在本分區內解決,則中心會議廳部分可按建規進行防火設防設計,其余部分則執行高規。這類情況亦需經專項的消防審核來落實。1.0.5對于超過250m的建筑物,本條文作出了規定。條文的具體意思是,對超過250m的建筑物,設計上應提出特殊的防火處理措施,并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由其組織研究,證論后并通過后,才可以進行設計工作及建設工作。1.0.6除本規范的規定外,各類單項建筑設計規范亦有相應的防火設計內容,這些內容在設計時也需同時執行。當現行單項建筑設計規范中相應的
9、條文內容與現行高規的要求不符合時,設計處理上一般按頒布時間較晚的條文執行(目前大部分單項設計規范中防火設計的條文均早已05版高規協調)。2術語2.0.1裙房 與建筑相連是指空間相連通,使用功能相連通的意思。 在空間不相連通,使用功能與高層建筑沒關系且與高層建筑之間用實體墻緊鄰分隔開的高度不超過24m的建筑是否算作高層建筑裙房,應以高規第4.2.2條來判斷。當高層建筑與較低建筑相鄰一面的外墻符合高規第4.2.2條的要求時,較低的不超過24m高度的建筑物的防火設計按建規執行。否則需按高層建筑裙房設計。(附圖七)實例:(附圖八)某居住區商業中心其側上部為兩幢28層的住宅,分兩期報建。4層高的商業中心
10、高度在24米以下,住宅布置了單獨的疏散樓梯。在住宅投影部分的2-3層為商業中心的倉庫,與商業中心有門相通。設計單位設計時將商業中心作為二期報建,防火設計按建規執行。因為商業中心2-3層與高層住宅建筑所處的投影平面空間連通,同時住宅高于商業中心且與商業中心貼鄰的外墻無法執行高規第4.2.2條,因此設計單位的防火設計處理措施是錯誤的,此命名的商業中心屬于高層裙房,設計應遵守高規。 05年版高規與建規01年版的建筑高度定義不一樣,但將發行的新修訂建規已與05年版高規統一。 平屋面時建筑高度算到屋面面層,坡屋面時則用檐口高度計算。(附圖九、十、十一、十二) 當屋面除布置了機房、梯間、水箱等構筑物以外,
11、還布置了辦公、會議、休息接待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間時,建筑高度應從室外地坪計算到最頂層具使用功能的房間屋面面層。2.0.7綜合樓2.0.8商住樓 綜合樓的概念包括了商住樓。此概念只是功能屬性的劃分,并不太嚴格。在高規的防火處理措施上,綜合樓嚴于商住樓。 綜合樓在任一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m2就屬于一類建筑。 商住樓在任一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m2時屬于一類建筑。 如一幢建筑內,既有商業營業廳,也有辦公樓,上部還布置了居住建筑,則屬于綜合樓。2.0.11高級住宅此條文應取消,因05版高規已無“高級住宅”的提法。2.0.13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 如何判定何為“重要的”,規范定義較為模糊。方法有
12、兩個,一是查相關的專項建筑設計規范,如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25-2000第1.0.3條,將檔案館分成特級,甲級、乙級三個等級,其中的特級和甲級屬于耐火等級一級的重要的檔案樓。二是根據火災發生后的社會影響,經濟影響,由業主、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消防主管部門和設計人員協商決定。2.0.15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定義是指人員到達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散時間內是確保人員安全的。 本定義中,應該包含兩個意思:一是在地上樓層或地下室,相對此類平面而言,符合規范要要求的封閉樓梯間門口,室外疏散樓梯出口,防煙梯梯間前室門口,均可作為安全出口;在建筑首層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平面連接或通過符合規范
13、要求的步級、臺階連接)的外門,是安全出口。二是疏散用的樓梯應最終應能在首層直達室外地面,才能算作安全。規范中亦規定了超過100米的公共建筑需每隔約15層布置避難層(間),疏散樓梯必須在避難層轉換。但經轉換后的疏散樓梯間仍需不改變方向,直達室外地面。 “安全出口”與“疏散出口”的異同:“安全出口”的重點在于“安全”,在高規的條文規定中,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才能算作“安全出口”。而“疏散出口”主要是指某空間中,可用來迅速通過人員的口部,人員經過此口部可通過疏散走道到達安全出口。各類房間的門均可視作疏散出口。如會議室的門口,營業廳的門口,觀眾廳內通向可供疏散用的走道、門廳的門口等?!鞍踩隹凇笨勺?/p>
14、為“疏散出口,但“疏散出口”并不等于“安全出口”。在設計上如將“疏散出口”與“安全出口”混淆,則會引起防火安全設計上的隱患。(附圖十三)2,.0.17商業服務網點 有別于商住樓中的商業營業空間,主要是指為居住小區或社區服務的,滿足城市規劃及社區服務要求的小型商業用房。 要點是:不超過兩層,且該空間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0h同時不開門窗洞口的隔墻與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該空間與住宅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兩層面積合計不大于300m2。(附圖十四)出現的問題:一、按現規范條文,如住宅的首、二層均為滿足規范要求的商業服務網點用房組成,是可行的,規范條文中并無限制
15、這樣的設計布置;二、商業服務用房的每個分隔單元如為兩層高,需要布置的樓梯是否不應少于兩部。商業服務用房首、二層合計的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面積較小,且與其余房間采用了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和2.0h的隔墻分隔,自身形成了一個防火分隔單元,可有效阻隔火災蔓延。同時,商業營業廳的最遠疏散距離規范的要求是30m,而商業服務網點的人流數量應少于商業營業廳。因此,在商業服務用房內最遠一點到達首層安全出口的距離(包括通過樓梯梯段的距離)不超過30m的情況下,兩層的商業服務用房可設一部敞開樓梯。否則,應設兩部敞開樓梯。建規中的相類似條文是第5.3.1條第二點表5.3.1,耐火等級為二、二級的二、三
16、層民用建筑,當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且第二和第三層人數之口不超過100人時,可設一個1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即將頒布的修訂版建規此內容基本一致)。三、商業服務用房首層應設幾個出口。應按高規第6.1.8條,商業服務用房總建筑面積首、二層合計不超過60m2時,首層可設一個安全出口;超過60m2,首層應設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以上安全出口的門凈寬應不小于1.0m。四、現住宅設計中在底層經常布置了用戶的公共休閑功能用房,如健身室、棋牌室、文娛室等,應如何確定其建筑類別,是否應算作商住樓或者綜合樓。這種設計布置方式在居住小區中是常見的;是提高居住生活服務質量的措施之一。此類功能用房主要看其是否屬于
17、經營贏利性質的。如非經營贏利性質,屬于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則不應將建筑性質確定為商住樓或綜合樓。且此類用房往往面積不大,同時是結合底層架空層來處理的實例較多,因此結合相應的防火規范條文處理就基本滿足使用安全要求。如此類用房面積較大,且屬于商業經營性質的,則不屬于商業營業網點,也不能算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而應該將建筑物定性為商住樓或綜合樓。五、從本條文的定義看,05版高規的總則第1.0.3.1條表述不正確,其括號內文字應參考將頒布的修訂版建規,去掉“首層”兩字。3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3.0.1及表3.0.1 關于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樓層的建筑面積超過1000m2的綜合樓:部分建筑的功能布置十分復雜,
18、如一些開發商出于經濟目的,在建筑中設置了各類商業、娛樂、旅業、辦公、居住等功能,造成建筑在防火設計上處理復雜且功能不合理的設計布置,這樣的建筑使用上也極為不便,因此應嚴格控制(圖十五)圖示是某建筑的示意圖。按其使用功能應可確定建筑分類應為一類綜合樓,防火設防應以一類高層建筑進行設計。此種類型的建筑火災危險性高,使用不合理,城市規劃也不合理,且存在一定的社會管理及安全管理的不便。如確實按這樣的布置設計建設,建設投資者是需要付出一定代價的。 高層醫院,不論其內部是否布置病房,也不論其功能類別的多寡,均應屬于一類高層建筑。 高層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建筑總高度在50m以下,在24
19、m以上時,存在著面積超過1000m2的樓層,或商住樓建筑總高度在50m以下,在24m高度以上存在著面積超過1500m2的樓層,因為使用上的需要,此樓層用防火墻分隔成兩部分,防火墻中間不開設任何門窗洞口,同時兩部分各自的面積均不超過1000m2或1500m2。這種情況下,雖然建筑平面因功能需要用防火墻完全分隔,但建筑作為一個整體結構是密不可分的,其設備管道、管線都互相連通,因此這樣的建筑不能按兩幢緊貼鄰的二類建筑處理,仍應按規范所要求的一類建筑進行消防設計。(規范組解釋)。另外,一類、二類建筑的消防設防是不一樣的,這樣的建筑如按二類設防,建筑的防火安全設計措施及自救能力均較弱,造成消防撲救的難度
20、增大(實際上撲救時需同時兼顧整幢大樓的消防撲救及組織,人員疏散),因此,應按一類建筑進行防火設防。當裙房上塔樓分隔布置,其間距大于13米,每幢塔樓的任一層最大面積不超1000m2(綜合樓)或1500m2(商住樓),但各幢塔樓24m高度以上任一層面積相加超過1000m2(綜合樓)或1500m2(商住樓)時,在建筑總高度不超過50的情況下,塔樓之間火災曼延影響的危險性較低,消防撲救及安全疏散組織的難度均低于塔樓連體的建筑,因此可按二類高層建筑設計。這樣的實例在商住樓中較常見。(附圖十六)。對商住樓:規范編制組宣貫時強調:“商住樓商業部分防火措施應適當加強,住宅部分適當放寬?!?設計中常出現以下的情
21、況:因建設用地的限制,建筑物兩側分別處于不同標高的室外地面上(附圖十七)如圖示的辦公建筑,原則上應按處于低處的室外地坪面到建筑屋面面層來計算建筑高度確定建筑分類。但有時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當建筑兩側的臺地高差小于24m時,同時較高臺地側的建筑高層落地面邊長滿足高規的要求,且本落地范圍內疏散樓梯能直通室外,較高臺地以上的建筑使用人員不用通過較低臺地可直接在較高臺地滿足規范要求疏散到室外地面,而下部建筑使用人員亦可按規范的要求直接疏散到較低側的室外地坪上,疏散樓梯在上部平臺平面處按高規第6.2.8條作出分隔處理,則建筑可按二類建筑進行防火設防,高側平臺以下的建筑按裙房處理。此問題可以派生出較多的建
22、筑設計形式,而且在目前也逐漸常見。如坡地的高層建筑,臨海岸或河岸的高層建筑,防火類別及設防處理上要具體分析。建筑大部分需用防火論證或防火專項審查的形式確定其防火分類及防火處理措施。(附圖十八)表3.0.2 吊頂除判斷其耐火等級是否符合本表的要求外,還需要根據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1999年局部修訂)的相關條文確定其燃燒性能等級(A級:不燃性;B1級:難燃性;B2級:可燃性;B3級:易燃性)。設計上所采用的吊頂構造及其飾面材料必須同時符合耐火等級以及燃燒性能等級的要求。 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同樓板。因規范未明確,因此易引起理解上及耐火等級確定上的差異。在設計行業內,未另加表述
23、時,屋面板是等同于樓板的。3.0.3金屬承重構件主要是指破壞后會引起結構主體及部分結構構件如樓(屋)面、梁、柱等損壞坍蹋造成人員傷亡的構件。建筑設計及室內設計上因設計造型需要而設計的裝飾金屬構件,以及用于固定吊頂,墻身的室內裝飾材料的金屬構件不屬于金屬承重構件。幕墻本身的結構體系是金屬結構,如死板地按規范的要求,其承重構件也需要符合表3.0.2的要求。但是在幕墻構件上做到設置防火保護層是有較大難度的。幕墻是附著于主體結構體系中的,等于建筑的外皮,且其破壞并不會造成對主體建筑結構的破壞,同時幕墻絕大部分處于建筑的室外,火災引起整體幕墻損壞的機會較少,因此目前對幕墻的金屬結構體系沒有提出防火保護及
24、耐火極限的要求。3.0.7建筑物因使用功能的需要,會布置一些庫房、儲物間等,同時建筑設計人員也經常將因平面設計時未能使上的或不滿足正常使用功能的房間注上庫房、儲物間等。這類房間應在設計文件中說明存儲物品的名稱,火災危險性分類如為可燃物時,存放物品的荷載限制等要求。(相關的本規范條文還有5.2.8條)3.0.8.2此條文的理解及具體構造經常引起爭論。從條文的文字描述以及條文解釋中關于防止火災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的目的,以下幾種做法在設計中均是可行的。(圖十九二十四)3.0.8.3條文中對封堵材料的耐火極限沒有要求,一般來說其厚度與墻體或樓板相等時(目前大多幕墻工程的做法),其耐火極限應達1.00
25、h以上。關鍵的構造處理在于封堵材料的承托節點構造上。封堵材料的節點承托構造應能保證封堵材料火災情況下達到耐火極限前不會先行破壞。幕墻承建商應提供必要的檢測資料,以保證其節點滿足以上要求。4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般規定4.1.1 建筑設計總平面圖應針對以下內容提供消防設計一、周邊城市道路情況,建設基地及建筑物場地內消防車道布置設計,以及消防車的基地主要出入口。二、擬建建筑物周邊及鄰近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名稱、層數等。三、擬建建筑物與周邊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城市設施的間距。四、擬建建筑物的消防登高場地范圍及登高用地的大小,轉彎半徑,建筑室外配套設施等,并應說明此場地內有無影響登高撲救操作的障礙
26、物。4.1.2 目前規范條文所列出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用房,常常因用地的限制而多數設在高層建筑內部,這種情況下,此類設備用房應嚴格按本條文執行防火設防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宜選用危險性較低的如電氣鍋爐等設備。4.1.3 .3本條文在設計中有人經常將其與4.1.2.4條混淆。4.1.2.4條是指設在高層建筑內部的燃油鍋爐房內的儲油間,其儲存量不應大于1.00m3,而本條文是指柴油發電機所用的發電柴油,根據建筑規范及使用特點,其8.00h的用量有時會超過1.000m3.4.1.4本條文未對消防控制室與建筑內其它部位相連通的門提出要求。因最早期的高層建
27、筑消防規范條文中曾參考建規對消防控制室的隔墻提出過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要求,因此,大部分設計單位到目前為目,均將消防控制室與建筑其他部位相連通的門設計為甲級防火門。建筑01年版第10.3.3條有如下文字:(消防控制室)應采用耐火極限分別不低于3h的隔墻和2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但此條文與第7.2.11條有矛盾,7.2.11條墻為5.2.5h,樓為1.5h),且7.2.11明確了隔墻上的門為乙級防火門。06年建規修訂版第7.2.5條已將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作了內容與高規相同的修改,并確定了隔墻上與其他部位相通的門采用乙級防火門。因此,現在看來,高層建筑內消防控制室隔墻上與其它部位相
28、連通的門可采用乙級防火門。相關的其他規范條文: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8.3.422)條: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宜設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或2h的樓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05版高規并未對配變電用房的房間門提出防火要求,但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中,在第8.3.2條提出了如下設計布置要求:8.3.2配變電所防火門的級別應符合下列要求:1、設在高層建筑內的配、變電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耐火極限不低于1.5h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隔開;2、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通
29、向配電室或變壓器室之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3、配變電所內部相通的門,宜為丙級防火門;4、配變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為丙級防火門。關于柴油發電機房,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別有如下要求:(第8.3.3條):4、發電機出入口的門應向外開啟;發電機間控制室或配電室之間的門和觀察窗應采取防火措施,門開向發電機間;此條文中所謂的“門和觀察窗應采取防火措施”一句,結合高規的相關條文及通則中上下文的意思,可能理解成應布置甲級防火門及甲級防火窗。觀察窗亦可用防火卷簾作分隔。上述電氣用房在設計及建設中常常遇到以下問題:在國內的很多地方,配、變電用房的施工,使用管理及審批權限往往由供電管理部門負責,而供電管理部門經常指
30、定使用帶通風口的電氣用房間門作為配、變電用房的門,設計方、施工方以及業主對這種行政壟斷式的手法是無能為力的。這樣給建筑的防火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因此在消防監督上應對此加強審查和管理。4.1.5.2條文中的“安全出口”:應為“疏散出口”4.1.5A條文中“放映廳”與4.1.5條中的“觀眾廳”在概念及判斷中如何理解。按高規規范組的解釋,“觀眾廳”是指空間較大,有固定座位的,且使用上可同時兼顧如電影、會議、小型演出的多功能廳有要求的。而“放映廳”是指純娛樂性的,并一般與其它娛樂場所布置在一起的廳室。目前設在高層建筑中的電影放映廳較常見,因商業經營的需要,多布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經常引起其屬性難以確定
31、的問題。遇到此類情況,可召開專項的消防審查會議或論證會議決定。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每個廳、室之間的隔墻及樓板同樣不應低于2.00h和1.00h,房間門為乙級防火門,不論其門的裝飾式樣如何,其防火級別不能低于乙級。4.1.5B.2地下商業營業廳的庫房所貯存的物品應在圖紙上注明,并需確定其符合本條文的要求。4.3.3 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在高層建筑的首層安全出口,應設置防火挑檐。4.3.4 此條文的執行在設計及建設上常遇到以下問題:一、高層建筑物“落地”消防撲救面是否一定要連續,如何不連續分段對計算時,每段邊長應大于多少才符合要求。從高層建筑撲救的要求來看,高層建筑周邊也連續落地有
32、利于消防車的登高撲救,從規范條文及條文解釋來看,亦表達出同樣的意思。但條文及其解釋并未明確強調高層建筑的“落地”周長必須是連續的,在設計實踐及建筑實例分析中,高層“落地”面不連續的情況并非不能滿足消防撲救的要求,有時也存在著更為有利的情況。(附圖二十五)。高層建筑“落地”面不連續時需滿足下列條件:(一)“落地”總長度應超過高層建筑總周長的1/4且不得少于一個長邊的長度;(二)高層建筑塔樓及裙房周邊應布置環形消防車道;(三)用于消防車登高撲救的高層建筑每段“落地”長度應大于15m。(主要是消防車的最小轉彎半徑為15m),且供消防車登高撲救及回轉的位置不應布置影響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四)用作消防
33、登高面的高層建筑“落地”面與鄰近建筑及障礙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高規第4.2.1條關于間距的要求(另詳下述)二、高度建筑的登高撲救面場地要求在規范上設有詳述,應該如何判定。消防車屬于大型車,有關停車用地的坡度相關規范條文如下: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98第4.2.9條:斜樓板式汽車庫其樓板坡度不應大于5%。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83-99第7.0.4條:廣場豎向規劃除滿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應與相鄰道路和建筑物相銜接。廣場的最小坡度應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區應為1%,丘陵和山區應為3%。上述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中所列的斜樓板停車最大坡度適用于普通車,作為大型車,且能夠在消防撲救時能停放安
34、穩并滿足消防操作的要求,其停車場地坡度應小于普通停車場(庫)的要求。參考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的上述條文,并總結設計實際工程的經驗,可確定高度建筑登高撲救面的場地坡度應小于3%是合理的。同時,據廣州市消防局提供的數據,消防車登高撲救時,前后輪的高差不應大于0.15m,登高停車操作場的坡度為3%時,消防車的前后輪距最大為5m,其本符合國內常用的消防車的要求。(但大型消防車有一定的問題。一般的這類規定只能限制其最低要求。特殊情況應在設計及審查時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要求)消防登高操作場地大小在規范中也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而且消防登高操作場地的大小同樣是制約消防車登高撲救是否順利的重要因素。4.
35、2.1條的條文解釋第一點可知,防火間距的規定,其中的一個目的是為了滿足消防撲救的需要,因此,消防撲救登高場地的寬度應當是:(一)當消防登高撲救場地處于消防環道時,距高層建筑外墻9m的距離內不得布置高度超過24m的障礙物,且此范圍的撲救場內應能承受消防車的荷載,從高層建筑主體“落地”面的室外地坪標高計起24m高度以上,距離高層建筑“落地”面外墻13m以內不應布置障礙物。(二)當消防撲救場地為盡端式布置時,其消防撲場地寬度應從高層建筑落地面外墻起計不小于15m。(圖二十六)各地可根據當地消防設施的情況,對高層登高撲救做出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要求,如深圳消防部門的規定是:建筑高度在45米以上時,消防登
36、高撲救面的寬度不少于16m(車道距建筑外墻不少于5m,大型消防車的操作面寬11m,兩者相加)。消防登高場地的坡度不大于2%,這是深圳市根據其擁有的大型消防車輛體制改革需要的操作條件做出的規定。廣州市是根據建筑用地的實際情況,分別對各項工程單獨做出針對性規定的。三、住宅平面尤其是常見的“井字形”平面較為復雜,開口天井的周邊長度如何計算,若只按外邊計算周長,則各大的開口天井才計算。常見的“井”字形住宅開口天井一般開口寬度為2.46.0m左右,消防車是無法開進去進行消防撲救的,這種情況下,有效的登高撲救面應該是建筑外立面中不包括開口天井部分的建筑外周邊墻面。當開口天井的寬度大于12m,同時天井大于1
37、2m的進深小于8m時,消防車是可以開進去進行撲救的,此時應該將天井內的寬度大于12m,進深少于8m的外墻面周長計算進建筑物總周長中。開口寬度12m,進深8m的確定依據是:(一)消防車撲救時距建筑物外墻距離宜大于5米;(二)消防車道最小寬度為4米;(三)消防車的車身長度一般為810m(大型車除外)。(一)、(二)兩項數據相加,再加上必要的操作空間,所以將開口寬度確定為12m;(三)的依據主要是消防車伸入天井內進行操作,因此開口天井寬12m外的進深取8m,同時考慮到住宅的使用特點及人數特點,其操作面與公共建筑相距略為簡單。因此,開口天井寬度取12m而與上文的13m略有不同。此種情況下,開口天井的地
38、面不應布置影響消防車行駛的建筑構件及設施,建筑上空亦應按規范要求不應布置影響登高撲救的突出物。此問題在實際設計中有時情況更為復雜,必要時亦需進行消防會審未確定。用于消防登高撲救的建筑立面上各層必須有可進入建筑內部的門窗洞口。5.1 防火間距5.1.3 只有滿足本條文的要求,高層建筑與高層建筑之間或高層建筑與單、多層建筑之間才可以貼鄰相建。5.1.4 此條文的防火措施是實施在較低的一座建筑中。5.1.5 較高的建筑物必需在相鄰外墻開設門、窗、洞口時,本條文規定了其中的防火處理措施,以及最小間距。這類建筑物在國內一些中、小城市較常見,而經常忽略規范所要求的防火隔斷措施。5.1.6 城市建設中經常遇
39、到的與本條文有關的問題是市區內建設的加油站。同時執行的相應規范還有汽車加油站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02注意此規范與高規的區別,兩規范應同時執行。其防火間距如存在沖突,應執行較嚴格的條文。此問題如處理不好,會有產生法律糾紛的可能。5.1.7 本條文表述不嚴密,沒有列出高層建筑與甲、乙類(廠)庫的間距要求,只在條文說明中提到“高層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類廠房附近”,未有更明確的要求。目前城市開發發展的速度較快,難以保證目前不會碰到相關的問題,此時應及時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并經專項的防火論證會來確定規劃及建筑設計方案是否可行。5.2 消防車道5.2.3 本條文對原條文作了修訂,修訂扣
40、的條文包括以下兩重意思:一、高層建筑周圍,原則上首先考慮設置環形消防車道;二、高層建筑周圍布置環形消防車道有問題時,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車道,在這種情況下,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附圖三十)當建筑總長度超過220,按規范的要求設置了穿過建筑的車道后,如沿街建筑部分仍大于150,這種情況不用再設穿超建筑物的車道,因為已形成了半環。(規范組解釋)(圖三十二)本條文中的內院或天井與中庭的區別是中庭有頂的,且其外維護結構往往只有通風、排煙口或以門窗形式與室外相通。而內院及天井一般是露天的,在其上用頂棚作遮陽或遮雨時,頂棚四周無
41、圍蔽,室內外空氣可自由流通。(附圖三十三)5.2.6 消防車的豎向設計及轉變半徑本規范沒有作出明確要求。關于行車坡度相關規范有如下規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第5.3.1.2條,要求建筑基地機動車的縱坡不應小于0.2%,亦不應大于8%,坡長不應大于200m,在個別路段可大于11%,坡長不應大于80mo因此,基地內的消防車道亦應執行此規定。消防車屬于大型車,根據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GJ100-98表4.1.9的相關規定,以及高規對第4.3.5條的條文解釋,可確定消防車行道的最小轉彎半徑不少于12m(以彎道內側輪計)在設計圖紙中,按國家有關設計文件深度要求的規定,需要繪出并注明上述的車道設計要素。此條文主
42、要是指通行消防車的道路,而登高撲救面的要求在4.1.7條已作論述。1 此條文的要求應有建筑設計總平面圖及建筑首層平面圖上反映出來。5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1 關于防火分區的劃分,除本條文外,尚應執行相關的單項建筑設計規范。如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就對閱覽室、藏書庫單獨作出防火分區的劃分要求。高層建筑的地下車庫,應按現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在設計上應單獨設立防火分區,不應與地下室內的其余用房混合布置在同一防火分區中。但在實際工程中,經常因為用地及使用功能的原因,需在將地下車庫與別的用房各自獨立設置防火分區有困難,需合為一防火分區更為經濟合理。這種情況下,防火分區的最大面積不應
43、單獨按車庫的防火規范執行,應采用按比例計算各項能防火分區面積的方法來確定其最大允許防火分區面積。例如:設備用房面積為S1,在設計布置了自動滅火系統時,規范限定的最大防火分區面積為1000m2,則其與汽車庫布置在同一防火分區時,汽車庫的面積應為(m2):S2=40000-4000-S1/1000=4000-4S1(式中4000是指布置了自動滅火系統時,汽車庫防火規范所規定的常規地下停車方式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因此,此時地下車庫與其采用房在同一防火分區時的最大允許面積,在布置了自動滅火系統的情況下,應為:S=S1+S2=40000-S3(m2)其余具有不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的房間混合布置在同
44、一防火分區時,其最大防火分區允許面積應參照上述的計算方法計算。如目前較多見的首層商場空間與地下商場相連通的設計方法。一一單獨為車庫、商場等大空間服務的小型設備機房如排風、排煙、通風機房、配電房等不用另外分區,可包括在所服務的功能空間的防火分區內并以歸入所服務的功能空間所應遵守的防火分分區最大面積計算范圍。單邊外走廊建筑的防火分區分隔(附圖三十四)1.6 應以高層建筑主體外圍護結構外邊線或結構主體外邊線與裙房屋面板相交接的投影線在平面上劃分高層建筑與初房的范圍。(附圖三十五)。條文的主要對中庭的上下層面積疊加計算后,防火分區面積超過5.1.1條的要求時,應實施的防火處理加強措施。中庭周邊回廊或走
45、馬廊,亦即圍繞中庭均為大空間建筑室內時,5.1.5.1條難以執行,應執行5.1.4條目前中庭越做越大、越高,其室內高度往往甚至達到超過24m以上,這類情況應進行專項消防論證。例:某高層建筑如圖三十六,天井有一遮陽光棚,天井四周為室外走廊圍線。房間與室外走廊的隔斷采用了防火墻,墻上所開的門口采用了甲級防火門。從這樣的布置方式看,走廊因用防火墻及防火門隔開,且為室外走廊,無可燃物,可以作為火災危險性較低的疏散走廊。但設計人在處理進概念不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辦法,在室外回廊四周均設計了防火卷簾,不但造成不必要的投資增加,而且也造成了火災危險發生時,防火卷簾落下后,形成的疏散走道的疏散條件反而差于不設
46、防火卷簾時,也造成了排煙設備的布置不合理。防火墻,隔墻和樓板U.L型內轉角上設有防火墻的情況外墻居多,此類墻上產生問題的往往是窗,因此條文只對窗提出了要求。個別情況要設門時,可采用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條文中“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門、窗不通,應為“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窗或能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目前在此兩條條文的執行過程中,有很多審查單位或設計人要求疏散樓梯的窗也執行上述兩條文。從條文的文字敘述看,該兩條文強調的是防火墻鄰近的門窗、洞口,也就是說位于轉角處相對的或防火墻水平兩側的分別處于不同防火分區的門、窗、洞口。高規表3.0.2已表述了防火墻的耐火極限,為3.00h,而樓梯間的隔墻耐火極限是2.
47、00h,未達到防火墻的要求。因此,除非樓梯間的隔墻同時也是分隔防火分區的隔墻,否則疏散樓梯間的窗、洞口與相鄰的門、窗、洞口的間距不用執行高規5.2.1條和5.2.2條。目前,對樓樟間窗、洞口的間距提出要求的,只有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第9.4.2條;樓梯間窗口與套房窗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間距不應小于1.0m。防火墻上的甲級防火門有利火災危險時的緊急疏散。因此,設計上必須保證防火墻上開設的甲級防火門在火災發生時能開啟自如,并符合自行關閉的要求。設計及施工中常見的問題是高層建筑內的隔墻常常只砌到天花底,天花內部是整個可通的。隔墻的定位應在建筑設計圖紙中清楚表明,并應在設計說明中及
48、構造表中注明墻材以及厚度。隔墻主要是指各使用房間以及走道、樓梯等墻體。房間內部的不到頂輕質隔斷不包括在內。但輕質隔斷不能改變房間的空間功能布局,且不應對房間的疏散組織造成障礙?,F設計中,往往因為使用空間分隔未能確定而對一些平面難以做出房間分隔的設計,如一些商場、展廳、租售用的辦公樓,這些功能空間需要待業主招商后才能確定。設計人在這種情況下應對平面分隔做出示意,并注明防火設計要求,才能滿足消防設計的要求。隔墻防火構造違規往往出現在二次裝修設計上,應加強對二次裝修設計的管理及審查。施工出現的類似問題也較多。設計中經常出現錯、漏的地方。電梯井和管道井如普通客梯、電梯不是每層都???,則按電梯安全標準的
49、要求,每隔三層左右應在被封堵的電梯門相對應的位置,布置安全應急門。此應急門應為乙級或乙級以上的防火門(附圖三十七)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卷簾在設計及建筑使用中,因安全防護和管理的要求,還需要設置平時常閉的防火門。這類防火門當發生火災時,應有能自動開啟,供人員疏散的功能,同時也應有信號反饋的功能(另詳6.1.16條)地下人防工程的密閉門及防護密閉門,其防火性能沒問題,但是是用人力難以啟閉的。當設計中出現平時消防疏散口部與戰時口部合并使用時,密閉門及防護密閉門平時應常開,在平時疏散口部設置防火門,戰時再拆除防火門,關上人防密閉門。人防密閉門有門檻,設計時應注意采取技術措施,不得讓門檻影響平時的消防疏
50、散。跨越變形縫的防火門易因房屋變形而造成啟閉困難。目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防火卷簾品種極多,但使用時應檢驗其防火性能及耐火極限是否符合國家要求,并屬于防火卷簾中的何種類別。(特級防火卷簾的稱謂出現于本條文的條文解釋中,現已在很多地方成為專用名詞)。現市場上有帶逃生門的防火卷簾,部分人士及生產廠家認為可以用來代替開有甲級防火門的防火墻,以及可用在疏散通道以及如疏散樓梯門及前室中代替防火門。這種產品的可靠性未得到證實,且其構造較為復雜,相關的操作檢驗及可靠性檢測未見有更詳細的資料,因此,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標準未明確時,不建議采用帶逃生門的防火卷簾代替防火墻及防火門。防火墻是防火分區分隔最有效的分隔
51、構造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均應采用防火墻作為防火分區的分隔墻。屋頂金屬承重構件和變形縫5.5.2金屬承重構件在條文中表示可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規范中未明確設計原則以及設計方法,用水量計算等。因此,采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作為金屬屋頂承重構件防火保護措施時,應提交詳細可行的設計處理辦法,并經專項消防審查或論證,確定是否可行。望板:鋪設在屋架檀條上,以形成平面方便屋面面層構造鋪設的平板層。6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一般規定關于本條文的常見問題:本條文多年來困擾業內人士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界定塔式住宅單元式住宅。關于塔式住宅以及單元式住宅的相關規范定義: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2.
52、0.20條:單元式高層住宅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單元均設有樓梯、電梯的高層住宅。第2.0.21條:塔式高層住宅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第2.0.3條:住宅單元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筑部分,該部分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第2.0.4:套由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綜合上述規范的有關術語定義,兩幢以上的塔式住宅連接在一起組合成一幢整體住宅建筑時,應屬于單元式住宅。(附圖三十八)按規范組的解釋,塔式住宅對水平火災蔓延危險性不大,同時其樓梯間為防煙樓梯間,人員利于疏散。而單元式住宅則相反??吭谝黄鸬倪B體建筑應根據
53、具體情況分析確定,設計上有采用增加水平防火隔離墻的處理加法,以按可設一個樓梯間的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進行設計。但這種做法雖已有先例,仍需經過消防審查或消防論證才能確定其是否可行。(附圖三十九)二、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有關住宅消防安全疏散的相關條文:住宅建筑應根據建筑的耐火等級、建筑層數、建筑面積、疏散距離等因素設置安全出口,并應符合下列要求:(略去第1點)2、10層及10層以上但不超過18層的住宅建筑,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3、19層及19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安
54、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4、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5、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安裝有門禁系統的住宅,應保證住宅直通室外的門任何時候能從內部徒手開啟。對于上述住宅建筑規范的條文,結合高規的本條文,應這樣理解:單元式住宅符合住建規9.5.1.2條可設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時。可按此條文執行,亦即將單元式住宅每單元視作塔式住宅,此條文意思基本與高規6.1.1.1條相同,只不過高規6.1.1.1條對戶數作了規定,而住建規無戶數的限定。當18層及18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不能滿足住建規可設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但滿足高規6.1.1.2條的規定時,每個單元也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55、當住宅建筑超過19層時,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2個住建規9.5.1.條的規定時,每個住宅單元可每層只設一個安全出口。因為高規的此條文首先要求18層以上部分每層相鄰單元樓梯通過陽臺或凹廊連通(屋頂可不連通),等于18層以上每個單元均有兩個疏散方向,同時對單元之間的墻、戶門、窗間墻、窗檻墻等作了加強防火措施的要求,而且,19層以上的單元住宅還需按高規6.2.3.3條和6.3.1.3條的要求在每個單元布置防煙樓梯間及消防電梯,以加強對使用人員的消防安全保護因此,高規的表述并無與住建規矛盾之外,只是作了更詳細更專業的防火設計要求,并提供了更為細致的消防措施。(附圖四十)(注:圖中的戶門與前
56、室設的短廊主要是遵守高規6.1.3條及6.2.5.1條的要求。其實在此平面所示的實例中,因戶門已為甲級防火門,直接開向前室是可行的,不會對防火安全產生影響,但因規范條文的要求,因此戶門全部直接開向前室的做法需經專項審查)。6.1.1.3表6.1.1在實際工程設計中,實用性較差。其實表6.1.1是對防火分區只設一個安全出口的限制,防火安全要求不宜一個分區只設一個安全出口。塔式住宅平面一般較為緊湊,因此確有困難時可用剪刀樓梯作疏散樓梯。6.1.2.3剪刀樓梯段之間用墻體分隔后形成了空間互不相通的兩個樓梯,其前室應分別設置才能滿足兩個安全出口的要求。(附圖四十二),但現實中大部分都“確有困難”。此條文與8.3.4條結合起來有難以理解的地方。8.3.4條:“剪刀樓梯間可合用一個風道,其風量應按二個樓梯間風量計算,送風口應分別設置?!卑匆幏督M的解釋,按8.3.4條執行即滿足本條文的要求,即風量按兩梯間計算,風口分別設置,只用同一風道已視作分別設置加壓送風系統。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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