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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淺談基層派出所治安調解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淺談基層派出所治安調解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淺談基層派出所治安調解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近日,筆者在深入基層派出所指導、監督“執法規范化建設”活動中發現, 基層派出所在日常接處警過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約有80%勺案件起因為民間糾紛,符合法律規定的調解處理條件,基層派出所在實際工作中也對這些符合法定 調解條件的案件進行了調解結案。但在治安案件調解過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些問題,不僅影響了 “執法規范化建設”進程,有的甚至影響了警民關系和諧。 為此,筆者對當前我局基層派出所在治安調解案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簡單的分 析和總結,以期對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和構建和諧警民關

2、系起到積極作用。一、當前基層派出所在治安調解中存在的問題及危害筆者通過幫助基層派出所進行個案分析、同基層一線派出所辦案民警聊天 和回訪調解結案當事人等多種形式,對當前我局基層派出所在治安調解案件中存 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和分析。認為主要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非自愿調解。個別民警違反自愿原則,在沒有充分做好雙方當事人思想 工作、糾紛雙方還沒有自愿達成協議的前提下,未經當事人請求、同意,強行進 行調解。這種情況一般是發生在當事人一方或是雙方情緒比較激動,執意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對方當事人。而此時辦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審時度勢, 一味地要求 雙方調解處理。這不僅無益于糾紛的及時解決,而且容易引起當

3、事人對公安機關 要求調解工作的誤解,認為是對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機關領導或辦案民警與對 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不正當的交易,無形中為案件的最終處理增加了阻力。2、人為擴大調解范圍。個別民警擴大調解的范圍,以調解代替治安處罰, 造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擊不力,案件降格處理。如對尋釁滋事、雇兇傷害 他人、為泄私憤公然損壞財物等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進行調 解,超越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的可以調解的范圍,導致群眾對法律 的曲解,甚至認為只要賠了錢,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3、不注重治安調解的程序。多數民警接到需治安調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 不走程序。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個別民警在處理“糾紛

4、”類報案時, 存在著思 維定式,認為此類案件最終必是調解,沒有進行及時、詳細的調查取證,形成材 料。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由于沒有認真調查取證,無法用事實和證據來 說服當事人,造成調解成功率低。一旦調解工作失敗,公安機關決定對違法治安 管理行為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時,由于案件事實沒有調查清楚、證據收集不到位, 無法有效裁決。4、調解工作方法簡單。有些民警在調解過程中不注重靈活運用方式方法, 不分青紅皂白,對當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時甚至因為調解方法的不當、或 不注重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的方式,導致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非但沒有得到緩解, 反 而當著民警的面越演越烈,甚至會發展到雙方當事人或在場群眾將

5、矛頭轉向辦案 民警,將問題歸咎于公安機關辦事不力。即使公安機關做了大量工作也未能獲取 當事人的認可和理解,甚至影響了警民關系的和諧。5、辦案超期或拖拉現象嚴重。個別民警在辦理治安調解案件時,還存在著 積極性、主動性不高等問題。當事人不急、不催,就不會主動、及時地設法幫助 雙方協調、解決問題,一門心思在“拖”字上下功夫,直到拖得當事人失去耐心, 心力憔悴,最終草草處理了結。特別要引起注意的是,有些案件甚至長達一年的 時間也沒有給當事人解決,結果形成了上訪案件。6、調解卷宗不規范。筆者在對基層派出所調解案件卷宗進行規范化指導工 作中發現,基層派出所普遍存在著調解案件雖多,但形成的規范化調解卷宗卻很

6、 少,常常是幾張紙便是一本調解卷宗。 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調解卷宗,卷宗也不規 范,一本調解卷宗中最常見的都會存在 5至10個程序問題,沒有按照我局“執 法規范化建設”要求,對所有調解案件均形成規范化卷宗,等到各級執法檢查時 才慌了手腳,加班加點的進行整改,影響正常工作。二、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針對當前治安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就解決這些問題的 對策進行深入研究,以促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不斷深入開展, 為創建”和諧 警民關系”奠定基礎。1 .嚴格遵守自愿調解原則。自愿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應當 始終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參加調解, 在互相理解的基礎 上達成

7、共識。在實踐操作中,民警對糾紛類治安案件調查取證時,應在材料中突 出反映當事人雙方是否是自愿調解, 如有一方不愿意調解則不能走調解程序。 在 調解過程中,公安機關只是以組織者和調解人的身份出現,其行為不具有強制性 質,整個過程只表現為一種外在力量的疏導與教育、 勸解與協調,而最終結果的 作出則是基于當事人不受威脅、欺詐的真實意思表示。2 .正確理解治安調解案件的范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 一百四十五條對治安調解案件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下淺談基層派出所治安調解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第2頁列行政案件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因民間糾紛造

8、成他人財物 損毀,情節輕微的;其他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筆者認為:首先,涉案糾紛必須是民間(親友之間、鄰里之間、單位同事之間、 在校學生之間等)特定人群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才可適用治安調節,非民間糾紛 引起的(如流氓結伙斗毆、尋釁滋事、雇兇傷害他人等)行為,不能適用調解處 理;其次,涉案行為必須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包括打架斗毆、損毀他人財物 和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于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只能是 普通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 理。在執法實踐中,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基層公安機關調解案件的監督、檢查, 將治安調解案件質量

9、納入執法質量考評的范圍,落實監督考評的長效機制,重點杜絕不該調解而調解、超范圍調解現象的發生,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3 .依照法定程序調解。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治安行政 案件的一個組成部分,在處理過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進行受案、調查 取證,然后再進行治安調解,切不可因適用治安調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隨意。受案和調查取證,是確保辦案程序和所取證據合法的需要, 也是查清案件事實、分清 是非、明確當事人各方的責任,確保治安調解結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 因治安調解不成而進行治安處罰時程序違法和證據不足的需要。4、合理運用調解方法。在治安調解中要注意運用適當的方法,以求達到事

10、半功倍之效果。我們在辦理各類治安調解案件時,不論是接報案件進行現場處理, 還是調查案情到組織調解,在各個環節上都必須正確使用方法,進行疏導教育, 直至化解矛盾,達到調解成功,促進雙方和好團結的目的。我們常說的“三宜三 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結、宜和不宜激、宜寬不宜嚴,是長期治安調解的經驗總 結。依據這一經驗,我們在調解中應主動控制局面,維護和睦共商的調解氣氛, 避免和及時制止雙方互相指責的現象,切忌把組織調解轉變成組織吵架。要做到 控制調解局面,調解時要根據當事人各方的意見、 態度等變化隨機應變,不斷調 整和變更方法策略。要通過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既能達到調解目的,又 能確保調解工作的依法

11、進行。5.嚴格執行治安調解的期限。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 明確規定:“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可以適用治安調解的 案件,對不需要進行相關鑒定的應當在案件受理后 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 要進行相關鑒定的案件應當在鑒定結論出具后的 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一次 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在 實際工作中,我們應嚴格按照公安部的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治安調解案 件。對于調解不成的,或調解后未履行協議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對相關違法 行為人作出治安處罰,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6、規范調解案件卷宗。嚴格按照“執法規范化建設”的

12、要求,重視調解案件卷宗的整理歸檔工作,將此項工作納入到我局“執法規范化建設”日常工作中 來,要求基層所隊在案件調解結案后,辦案民警在一周內將調解卷宗按照“執法 規范化建設”要求,形成規范化的調解卷宗,并上交本單位內勤統一集中保管, 以存檔備查,避免因當事人履行完調解協議后又反悔要求公安機關重新處理時, 公安機關無據可查,形成被動的工作局面。三、依法調解的幾種方法為了有效推動治安調解在“執法規范化建設”中的作用,達到法律效果與 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筆者對我局當前在治安案件調解過程中經常使用的方法進 行了簡要歸納,僅供基層民警在治安案件調解工作中參考。1、快查快辦,一氣呵成。即快刀斬亂麻。基層派出

13、所在日常受理的治安案 件中,許多因糾紛引起的案件起因簡單,發生突然,且情節后果一般都不嚴重。 有些案件民警在接處警過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清案件事實, 分清責任。對于 這類案件,能當場調解的要盡可能在現場調解,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指出當事人 雙方的各自錯誤,讓有過錯或過錯大的一方向對方賠禮道歉或賠償一定數額的損 失。并將調解情況按照市局的要求依法記錄在現場調解書上,做為公安機關 處理案件的證據。“快刀斬亂麻”調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避免案件當事人親屬 或朋友的“亂參謀”現象,避免本來簡單的案件復雜化。2、依法依理,以理服人。說理式調解法是建立在民警有較高綜合素質基礎 上的。民警要懂方針政策、懂法律

14、法規、懂相關業務知識、懂民情風俗、懂當事 人的言行舉止與心理活動之間的,要有淵博的知識。只有在這些“懂”的基礎上, 才能從法律角度分析問題,讓群眾了解矛盾是怎樣產生的,幫助他們分析各自的 錯處,進而檢討自己,從而達到雙方隔閡逐漸縮小、緩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 說理式調解法不僅能夠充分體現民警的綜合能力和素質, 也是辦案民警向涉案當 事人宣講法律的一個平臺,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在案件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 處。在實踐中,要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調解民警必須出以公心,平等 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權勢,不徇私情,針對事實和當事人紛爭的焦點,將其行 為納入法律或政策的軌道進行法律適用的解說, 對事情進

15、行剖析,并提出具體適 用的條款。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才能讓當事人信服,從而最終促 成調解協議的達成。3、講求策略,藝術調解。無論是在糾紛發生時還是糾紛調解階段,民警的 言語運用必須恰當,不僅能夠消除糾紛當事人的對抗情緒和戒備心理,而且還能 增強當事人對民警的信任感和親切感。 要達到三個效果:一是定心丸。讓當事人 覺得調解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對象,這是糾紛調解成功的前奏曲、切入點。 二是打圓場。圓場話是糾紛調解成功的潤滑劑、聯結點。三是搞活氣氛。在僵持的氣氛下適當說些風趣話,寓哲理于談笑中,可以為糾紛調解奠定一定的基礎。 通過此種方法調解的案件,能夠使老百姓切實感受到公安機關辦理案

16、件所遵循的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也能理解公安機關的工作,從而進一步拉近警民關系, 達到警民關系和諧。4、耐心細致,苦口婆心。在現場調處案件時,當事人往往情緒比較激動, 說話可能沒有分寸,甚至會把無名怒火撒到警察頭上。 針對這種情況,調處民警 必須保持頭腦冷靜,予以對方充分的理解,盡量避免產生對立面,等當事人情緒 平靜了,理智清醒了,再充分發揮“說得過”的本領,耐心細致做工作。有時候 群眾口頭上接受了,但易于反復,剛出門心里又后悔而不去履行, 這時民警應認 識到距離成功僅有一步之遙,切忌心情急躁而出語不遜,要耐心地進一步向當事 人闡明不履行協議的利害關系,努力協助其履行,同時向當事人說明如果不按照 約定履行協議,公安機關將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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