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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廣州市總部企業獎勵補貼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強化廣州國家中心城市功能,加快建設現代產業體系,壯大提升服務經濟,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發展總部經濟的實施意見(穗府2010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州市總部企業獎勵補貼資金是指我市財政預算安排,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給予的獎勵、補貼資金(以下簡稱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第三條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實施意見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權利、義務、責任對等原則。第四條市經貿委、外經貿局和

2、金融辦按照財政預算編制規定,分別編制內資、外商(含港、澳、臺,下同)投資和金融總部企業年度總部獎勵補貼資金支出計劃;牽頭會同市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國土房管局和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分別對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的材料進行初審,在批復的年度總部獎勵補貼資金預算內,擬訂總部獎勵補貼資金使用計劃。擬訂的年度總部獎勵補貼資金支出計劃和使用計劃統一報送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匯總編制年度總部獎勵補貼資金支出計劃,送市財政局納入市財政預算;在經批準的年度總部獎勵補貼資金預算內,審核、匯總各牽頭認定部門報送的年度總部獎勵補貼資金使用計劃,提交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

3、組審定;根據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意見,會同各牽頭認定部門和市財政局下達年度總部獎勵補貼資金計劃。市財政局負責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的財政、財務管理,根據經市人大批準的預算,撥付總部獎勵補貼資金;會同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牽頭認定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各區(縣級市)財政局負責做好總部獎勵補貼資金區(縣級市)財政分擔部分的預算編制和年終專項結算工作。第五條總部獎勵補貼資金主要用于:(一)總部企業落戶獎;(二)總部企業經營貢獻獎;(三)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貼。第六條總部企業獎勵補貼資金按以下辦法計算確定:(一)總部企業落戶獎。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冊設立、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

4、,按認定當年繳入市、區(縣級市)庫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合計的50%計算,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二)總部企業經營貢獻獎。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包括現有和2010年及之后認定的總部企業),自認定當年起,對上一年度繳入市、區(縣級市)庫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合計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且年環比新增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每年按照該新增量的30%給予獎勵或補貼,獎勵或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連續5年獲得500萬元獎勵或補貼的總部企業,另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的獎勵或補貼。對繳入市、區(縣級市)庫的增值稅、營業

5、稅、企業所得稅合計年環比新增稅收名列全市總部企業前10名的企業,以市政府名義給予其1位主要負責人稅后100萬元獎勵。(三)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貼。2010年及之后從外市遷入廣州市,經認定為總部企業并進駐實施意見第(八)項規定的總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該示范基地的自用辦公用房,認定當年按市國土房管部門公布的該辦公用房所在區域房屋租金參考價的30%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租金補貼。2010年及之后在廣州市注冊設立,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購置自用的辦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購置之月起3年內,每年按該房產實際入庫的房產稅地方分成部分的30%計算給予補貼。每家總部企業享受的辦公用房補貼原則上不超過

6、500萬元(含500萬元),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轉讓),不得改變用途。第七條申請總部企業落戶獎的總部企業,應于認定次年4月底前向牽頭認定部門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廣州市總部企業獎勵補貼資金申請表;(二)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頒布的總部企業認定文件(以下簡稱總部認定文件);(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四)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法人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明(由金融業企業提供);(五)上年度納稅證明材料,包括相關稅收完稅證明和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稅收匯算清繳報告;(六)牽頭認定部門和市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申請總部

7、企業經營貢獻獎的總部企業,每年4月底前向牽頭認定部門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廣州市總部企業獎勵補貼資金申請表;(二)總部認定文件;(三)上年度納稅證明材料,包括相關稅收完稅證明和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稅收匯算清繳報告;(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五)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法人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明(由金融業企業提供);(六)牽頭認定部門和市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的總部企業,按以下辦法向牽頭認定部門申報:(一)申報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的總部企業,應在申請認定總部企業時一并申報,并提交廣州市總部企業獎勵補貼資金申請表,總部認

8、定文件,經市國土房管部門備案的辦公用房租賃合同,租金發票以及牽頭認定部門、市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申報新建成或購置自用辦公用房補貼的總部企業,應在辦公用房新建成或購置當年及之后2年應繳房產稅入庫后30個工作日內,向牽頭認定部門申報,并提交廣州市總部企業獎勵補貼資金申請表,總部認定文件,辦公用房產權證明(包括房地產證或經市國土房管部門預告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立項、規劃、用地、竣工驗收等批準文件,房產稅完稅證明以及牽頭認定部門、市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按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中的相關證照、合同、發票、完稅證明和認定、批準文件,均須提供由總部企業加蓋公章證實與原

9、件一致的復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驗原件。第十一條牽頭認定部門組織市國稅局、地稅局和國土房管局等相關部門對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加具審核意見后統一報送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齊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財政局核算當年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第十二條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匯總年度總部獎勵補貼資金使用計劃,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后,會同市財政局和各牽頭認定部門下達使用計劃。第十三條各牽頭認定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總部獎勵補貼資金使用計劃,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向市財政局辦理總部獎勵補貼資金撥付手續。第十四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

10、外,總部獎勵補貼資金應按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處理。其中,總部企業經營貢獻獎勵或補貼可由總部企業自行分配給企業經營決策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也可作為財政撥付給總部企業擴大再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支持資金。第十五條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由市本級和總部企業納稅所在區(縣級市)分擔,市本級財政先行支付。各區(縣級市)財政應分擔的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按財政體制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別計算確定,年終與各區(縣級市)財政進行專項結算。第十六條申請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的企業必須對其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各認定、審核部門應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總部企業的政務服務、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騙取、挪用、截留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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