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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實用標準文案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反措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1992年原能源部關于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項重點要求頒發后,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方面收到明顯效果。在電網容量增加、系統不斷擴大的條件下,各項事故普遍呈下降趨勢,其中鍋爐滅火放炮、汽輪機超速、開關損壞、互感器爆炸、系統穩定破壞等事故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隨著我國電力工業快速發展和電力工業合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高參數、大容量機組不斷運和高電壓、跨區電網逐步形成,尤其是現代計算機技術不斷應用于電力生產,在安全生產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些事故已大大減少,但有些頻發性事故

2、至今仍有時發生,并且有的變得越來越突出,新的事故類型也不斷出現。近來,發生了多年來未曾發生過的重大事故,如軸系斷裂事故、鍋爐缺水事故、電纜著火事故以及全廠停電事故。為了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于 “堅持為主,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生產”的要求,更好地推動安全生產工作有目標、有重點地防止重大惡性事故,國家電力公司在原能源部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項重點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防止樞紐變電所全停重大環境污染、分散控制系統失靈、熱工保護拒動、鍋爐尾部再次燃燒、鍋爐滿水和缺水等事故的重點要求,制定了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各單位應密切聯系本單位本部門

3、的實際情況,把各項重點要求落到實處,防止特大、重大和頻發性事故的發生。1 防止火災事故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應逐項落實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DL 5027 93)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并重點要求如下:1.1 電纜防火1.1.1 新、擴建工程中的電纜選擇與敷設應按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9 1996)和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中的有關部分進行設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完成各項電纜防火措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1.1.2 主廠房內架空電纜與熱體管路應保持足夠的距離,控制電纜不小于 0.5m,動力電纜不小于 1m。1.1.3 在密集敷設電纜的主控制下電纜夾層和電纜溝內,不得布置熱力

4、管道、油氣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著火的管道和設備。1.1.4 對于新建、擴建的火力發電廠組主廠房、輸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宜選用阻燃電纜。1.1.5 嚴格按正確的設計圖冊施工,做到布線整齊,各類電纜按規定分層布置,電纜的彎曲半徑應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夠的人行通道。1.1.6 控制室、開關室、計算機室等通往電纜夾層、隧道、穿越樓板、墻壁、柜、盤等處的所有電纜孔洞和盤面之間的縫隙(含電纜穿墻套管與電纜之間縫隙)必須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1.1.7 擴建工程敷設電纜時,應加強與運行單位密切配合,對貫穿在役機組產生的電纜孔洞和損傷的阻火墻,應及時恢復封堵。1.1.8 電纜豎井和電纜

5、溝應分段做防火隔離,對敷設在隧道和廠房內構架上的電纜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1.1.9 靠近高溫管道、閥門等熱體的電纜應有隔熱措施,靠近帶油設備的電纜溝蓋板應密封。1.1.10 應盡量減少電纜中間接頭的數量。如需要,應按工藝要求制作安裝電纜頭,輕質量驗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將其封閉。1.1.11 建立健全電纜維護、檢查及防火、報警等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定期巡視檢查,對電纜中間接頭定期測溫,按規定進行預防性試驗。1.1.12 電纜溝應保持清潔,不積粉塵,不積水,安全電壓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雜物。鍋爐、燃煤儲運車間內架空電纜上的粉塵應定期清掃。1.2 汽機油系統防火1.2.1 油系統應盡量避免使用法

6、蘭連接,禁止使用鑄鐵閥門。1.2.2 油系統法蘭禁止使用塑料袋、橡皮墊(含耐油橡皮墊)和石棉紙墊。1.2.3 油管道法蘭、閥門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準有明火,必須明火作業時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熱力管道或其他熱體的保溫應緊固完整,并包好鐵皮。1.2.4 禁止在油管道上進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進行焊接時,必須事先將管子沖洗干凈。1.2.5 油管道法蘭、閥門及軸承、調速系統等應保持嚴密不漏油,如有漏油應及時消除,嚴禁漏油滲透至下部蒸汽管、閥保溫層。1.2.6 油管道法蘭、閥門的周圍及下方,如敷設有熱力管道或其他熱體,這些熱體保溫必須齊全,保溫外面應包鐵皮。1.2.7 檢修時如發現保溫材料內有滲油

7、時,應消除漏油點,并更換保溫材料。1.2.8 事故排油閥應設兩個鋼質截止閥,其操作手輪應設在距油箱5m 以外的地方,并有兩上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輪不允許加鎖,應掛有明顯的“禁止操作”標志牌。1.2.9 油管道要保證機組在各種運行工況下自由膨脹。1.2.10 機組油系統的設備及管道損壞發生漏油,凡不能與系統隔絕處理的或熱力管道已滲入油的,應立即停機處理。1.3 燃油罐區及鍋爐油系統防火1.3.1 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項要求。1.3.2 儲油罐或油箱的加熱溫度必須根據燃油種類嚴格控制在允許的范圍內,加熱燃油的蒸汽溫度,應低于油品的自燃點。1.3.3 油區、輸卸油管道應

8、有可靠的防靜電安全接地裝置,并定期測試接地電阻值。1.3.4 油區、油庫必須有嚴格的管理制度。油區內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明火工作票,并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對消防系統應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試驗。1.3.5 油區內易著火的臨時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1.3.6 燃油罐區及鍋爐油系統的防火還應遵守第1.2.4、 1.2.6、1.2.7條的規定。1.3.7 燃油系統的軟管,應定期檢查更換。1.4 制粉系統防火1.4.1定。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有關鍋爐制粉系統防爆的有關規1.4.2及時消除漏粉點,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時,應杜絕明火。1.4.3磨煤機出口溫度和煤粉倉溫度應嚴格

9、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出口風溫不得超過煤種要求 的規定。1.5 防止氫氣系統爆炸著火1.5.1 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中“氫冷設備和制氫、儲氫裝置運行與維護”的有關規定。1.5.2 氫冷系統和制氫設備中的氫氣純度和含氧量必須符合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GB5962 85) 。1.5.3 在氫站或氫氣系統附近進行明火作業時,應有嚴格的管理制度。明火作業的地點所測量空氣含氫量應在允許的范圍內,并經批準后才能進行明火作業。1.5.4 制氫場所應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按時檢查和試驗。1.5.5 密封油系統平衡閥、壓差閥必須保證運行靈活、可靠,密封瓦間隙必須調整合格。1.5.6 空

10、、氫側備用密封油泵應定期進行聯動試驗。1.6 防止輸煤皮帶著火1.6.1 輸煤皮帶停止上煤期間,也應堅持巡視檢查,發現積煤、積粉應及時清理。1.6.2 煤垛發生自燃現象時應及時撲滅,不得將帶有火種的煤送入輸煤皮帶。1.6.3 燃用易自燃煤種的電廠應采用阻燃輸煤皮帶。1.6.4 應經常清掃輸煤系統、輔助設備、電纜排架等各處的積粉。1.7 必須有完善的消防設施和建立訓練有素的群眾性消防組織,加強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時發現,及時撲滅;并使當地公安部門了解掌握電業部門火災搶救的特點,以便及時撲救。1.8 在新、擴建工程設計中,消防水系統應同工業水系統分開,以確保消防水量、水壓不受其他系統影響;消防泵

11、的備用電源應由保安電源供給。1.9 發供電生產、施工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正壓式空氣呼吸器,以防止滅火中人員中毒和窒息。2 防止電氣誤操作事故為了防止電氣誤操作事故的發生,應逐項落實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防止電氣誤操作裝置管理規定(試行) (能源安保19901110 號 )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并重點要求如下:2.1 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兩票制度標準化、管理規范化。2.2 嚴格執行調度命令,操作時不允許改變操作順序,當操作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報告調度部門,不允許隨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許解除閉鎖裝置。2.3 應結合實際制定防誤裝置的運行規程及檢修規程,加強防誤閉鎖裝置的運行、維護管理,確

12、保已裝設的防誤閉鎖裝置正常運行。2.4 建立完善的萬能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誤閉鎖裝置不能隨意退出運行,停用防誤閉鎖裝置時, 要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短時間退出防誤閉鎖裝置時,應經值長或變電所所長批準,并應按程序盡快投入運行。2.5 采用計算機監控系統時,遠方、就地操作均應具備電氣閉鎖功能。2.6 斷路器或隔離開關閉鎖回路不能用重動繼電器,應直接用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的輔助觸點;操作斷路器或隔離開關時,應以現場狀態為準。2.7 對已投產尚未裝設防誤閉鎖裝置的發、變電設備,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劃,確保在1年內全部完成裝設工作。2.8 新、擴建的發、變電工程,防誤閉鎖裝置應與設備同時投運。2.9 成套高壓開

13、關柜五防功能應齊全,性能應良好。2.10 應配備充足的經過國家或省、部級質檢機構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護用具。為防止誤登室外帶電設備,應采用全封閉(包括網狀)的檢修臨時圍欄。2.11 強化崗位培訓,提高人員的技術素質,要求持證上崗。3 防止大容量鍋爐承壓部件爆漏事故為了防止大容量鍋爐承壓部件爆漏事故的發生,應嚴格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督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督規程( DL 612 1996) 、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DL 647 1998) 、火力發電廠金屬技術監督規程( DL 438 91)以及其他有關規

14、定,把防止鍋爐承壓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項措施落實到設計、制造、 安裝、 運行、 檢修和檢驗的全過程管理工作中,并重點要求如下:3.1 新建鍋爐在安裝階段應進行安全性能檢查。新建鍋爐投運1 年后要結合檢查性大修安全性能檢查。在役鍋爐結合每次大修開展鍋爐安全性能檢驗。鍋爐檢驗項目和程序按有關規定進行。3.2 防止超壓超溫3.2.1 嚴防鍋爐缺水和超溫超壓運行,嚴禁在水位表數量不足(指能正確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數量) 、安全閥解列的狀況下運行。3.2.2 參加電網調峰的保護,運行規程中應制定有相應的技術措施。按調峰設計的鍋爐,其調峰性能應與汽輪機性能相匹配;非調峰設計的鍋爐,其調峰負荷的下限應由水動力計

15、算、試驗及燃燒穩定性試驗確定,并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3.2.3 對直流鍋爐的蒸發段、分離器、過熱器、再熱器出口導汽管等應有完整的管壁溫度測點,以便監視各導汽管間的溫度偏差,防止超溫爆管。3.2.4 鍋爐超壓水壓試驗和安全閥整定應嚴格按規程進行。3.2.4.1 大容量鍋爐超壓水壓試驗和熱態安全閥校驗工作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升壓速度過快或壓力、汽溫失控造成超壓超溫現象。3.2.4.2 鍋爐在超壓水壓試驗和熱態安全閥整定時,嚴禁非試驗人員進入試驗現場。3.3 防止設備大面積腐蝕3.3.1 嚴格執行火力發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 GB12145 1999) 火力發電廠水汽化學監督導則(

16、 DL/T561 1995) 、 關于防止火力發電廠凝汽銅管結垢腐蝕的意見( 81)生技字52 號 和防止電廠鍋爐結垢腐蝕的改進措施和要求( 88)電生字81 號、基火字 75 號 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化學監督工作。3.3.2 凝結水的精處理設備嚴禁退出運行。在凝結器銅管發生泄漏凝結水品質超標時,應及時查找、堵漏。3.3.3 品質不合格的給水嚴禁進入鍋爐,蒸汽品質不合格嚴禁并汽。水冷壁結垢超標時,要及時進行酸洗,防止發生垢下腐蝕及氫脆。3.3.4 按照火力發電廠停(備)熱力設備防銹蝕導則( SD223 87)進行鍋爐停用保護,防止爐管停用腐蝕。3.3.5 加強鍋爐燃燒調整,改善貼壁氣氛,避免

17、高溫腐蝕。3.3.6 安裝或更新凝汽器銅管前,要對銅管全面進行探傷檢查。3.4 防止爐外管道爆破3.4.1 加強對爐外管道的巡視,對管系振動、水擊等現象應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措施。當爐外管道有漏氣、漏水現象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與系統隔離進行處理時,應立即停爐。3.4.2 定期對導汽管、汽連絡管、水連絡管、下降管等爐外管道以及彎管、彎頭、聯箱封頭等進行檢查,發現缺陷(如表面裂紋、沖刷減薄或材質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3.4.3 加強對汽水系統中的高中壓疏水、排污, 減溫水等小徑管的管座焊縫、內壁沖刷和外表腐蝕現象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3.4.4 按照火力發電廠金屬技術監督規程(

18、 DL438 91) ,對汽包、集中下降管、聯箱、主蒸汽管道、再熱管道、彎管、 彎頭、 閥門、 三通等大口徑部件及其相關焊縫進行定期檢查。3.4.5 按照火力發電廠汽水管道與支吊架維修調整導則( DL/T616 1997)的要求,對支吊架進行定期檢查。運行達 100kh 的主蒸汽管道、再熱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要進行全面檢查和調整,必要時應進行應力核算。3.4.6 對于易引起汽水兩相流的疏水、空氣等管道,應重點檢查其與母管相連的角焊縫、母管開孔的內孔周圍、彎頭等部位、其管道、彎頭、三通和閥門,運行100kh 后,宜結合檢修全部更換。3.4.7 要加強鍋爐及大口徑管道制造和安裝質量監督、檢查。 電站管

19、件制造本單位應持有有關的資質證書。3.4.8 要認真進行鍋爐監督造、安全性能檢驗和竣工驗收的檢驗工作。3.4.9 加強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藝質量的評定。杜絕無證(含過期證)上崗和超合格證允許范圍施焊現象。焊接工藝、質量、熱處理及焊接檢驗應符合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火力發電廠焊接篇) ( DL 5007 92)有關規定。3.4.10 在檢修中,應重點檢查可能因膨脹和機械原因引起的承壓部件爆漏的缺陷。3.4.11 定期對噴水減溫器檢查,防止減溫器噴頭及套筒斷裂造成過熱器聯箱裂紋。3.4.12 加強鍋爐安全監察工作,鍋爐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須到有關部門進行注冊登記辦理使用證。3.5 防止鍋爐四管

20、漏泄3.5.1 嚴格執行防止火電廠鍋爐四管爆漏技術導則(能源電19921069 號) 。3.5.2 過熱器、再熱器、省煤管發生爆漏時,應及早停運,防止擴大沖刷損壞其他管段。大型鍋爐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采用漏泄監測裝置。3.5.3 定期檢查水冷壁剛性梁四角連接及燃燒器懸吊機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動或燃燒器與水冷壁鰭片處焊縫受力過載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3.6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機組和設備,必須按規定對主設備特別是承壓管路進行全面檢查和試驗,組織專家進行全面安全性評估,經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3.7 按照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督規程( DL 612 1996)要求,加強司

21、爐工的培訓,持證上崗;200MW 及以上機組的司爐須經模擬機培訓,并考試合格。3.8 火電廠、火電安裝單位應配備鍋爐壓力容監督工程師,并持證上崗。4 防止壓力容器爆破事故為了防止壓力容爆破事故的發生,應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DL612 1996) 、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并重點要求如下:4.1 防止超壓4.1.1 根據設備特點和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每臺壓力容器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應明確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理方法,確保在任何工況下壓力容器不超壓、超溫運行。4.1.2 各種壓力容器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校驗和排放試驗。4.1.3 運行中的

22、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閥、排污閥、 監視表計、聯鎖、 自動裝置等)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設有自動調整和保護裝置的壓力容器,其保護裝置的退出應經總工程師批準,保護裝置退出后,實行遠控操作并加強監視,且應限期恢復。4.1.4 除氧器的運行操作規程應符合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定(能源安保1991709 號)的要求。除氧器兩段抽汽之間的切換點,應根據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程進行核算后在運行規程中明確規定,并在運行中嚴格執行,嚴禁高壓汽源直接進入除氧器。4.1.5 使用中的各種氣瓶嚴禁改變涂色,嚴防錯裝、錯用; 汽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液瓶必須水平放置;放置液氯、液氨鋼瓶、溶解乙炔氣

23、瓶場所的溫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氣瓶者必須配置防止回火裝置。4.1.6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嚴禁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4.1.7 壓力容器上使用的壓力表,應列為計量強制檢驗表計,按規定周期進行強栓。4.1.8 結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或檢修,每兩個檢驗周期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4.1.9 檢查進入除氧器、擴容器的高壓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擴容器超壓的可能。推廣滑壓運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進入除氧器。4.1.10 單元制的給水系統,除氧器上應配備不少于兩只全啟式安全門,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動調壓和報警裝置。4.1.11 除氧器和其他壓力容器安全閥的總排放能力,應能滿足其在最大進汽工況下不超壓。

24、4.2 氫罐4.2.1 制氫站應采用性能可靠的壓力調整器,并加裝液痊差越限聯鎖保護裝置和氫側氫氣純度表,在線氫中含氧量監測儀表,防止制氫系統爆炸。4.2.2 對制氫系統及氫罐的檢修要進行可靠地隔離。4.2.3 氫罐應按照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DL647 1998)的要求進行定期檢驗,重點是壁厚測量,封頭、筒體外形檢驗。防止腐蝕鼓包。4.3 在役壓力容器應結合設備、系統檢修,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DL612 1996)的規定,實行定期檢驗制度。4.3.1 火電廠熱力系統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時,應對與壓力容器相連的管系檢查,特點應對蒸汽進口附近的內表面

25、熱疲勞和加熱器疏水管段沖刷、腐蝕情況檢查,防止爆破汽水噴出傷人。4.3.2 禁止在壓力容器上隨著開孔和焊接其他構件。若必須在壓力容器筒壁上開孔或修理,應先核算其結構強度,并參照制造廠工藝制定技術工藝措施,經鍋爐監督工程師審定、總工程師批準后,嚴格按工藝措施實施。4.3.3 停用超過2 年以上的壓力容器重新啟用時要進行再檢驗,耐壓試驗確認合格才能啟用。4.3.4 在訂購壓力容器前,應以設計單位和制造廠商的資格進行審核,其供貨產品必須附有“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和制造廠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監檢機構簽發的“監栓證書”。要加強對所購容器的質量驗收,特別應參加容器水壓試驗等重要項目的驗收見證。4.3.5

26、 對在役壓力容器檢驗中,安全狀況等級評定達不到監督使用標準(三級)的,要在最近一次檢修中治理升級。檢驗后定為五線的容器應按報廢處理。4.4 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須按照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辦理注冊登記的壓力容器,嚴禁投入使用。1982 年 4 月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頒布前制造的老容器,若設計資料不全、材質不明及經檢驗安全性能不良者,應安排計劃進行更換。5 防止鍋爐尾部再次燃燒事故5.1 鍋爐空氣預熱器的傳熱元件在出廠和安裝保管期間不采用浸油防腐方式。5.2 鍋爐空氣預熱器在安裝后第一次投運時,應將雜物徹底清理干凈,經制造、施工、建設、生產等各方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5.3 回轉式空氣預熱

27、器應設有可靠的停轉報警裝置、完善的水沖洗系統和必要的堿洗手段,并宜有停爐時可隨時投入的堿洗系統。消防系統要與空氣預熱器蒸汽吹滅系統相連接,熱態需要時投入蒸汽進行隔絕空氣式消防。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在空氣及煙氣側應裝設消防水噴淋水管,噴淋面積應覆蓋整個受熱面。5.4 在鍋爐設計時,油燃燒器必須配有調風器及穩燃器,保證油槍根部燃燒所需用氧量。 新安裝的油槍,在投運前應進行冷態試驗。5.5 精心調整鍋爐制粉系統和燃燒系統運行工況,防止未完全燃燒的油和煤粉存積在尾部受熱面或煙道上。5.6 鍋爐燃用渣油或重油時應保證燃油溫度和油壓在規定值內,保證油槍霧化良好、燃燒完全。 鍋爐點火時應嚴格監視油槍霧化情況,一

28、旦發現油槍霧化不好應立即停用,并進行清理檢修。5.7 運行規程應明確省煤器、空氣預熱器煙道在不同工況的煙氣溫度限制值,當煙氣溫度超過規定值時,應立即停爐。利用吹灰蒸汽管或專用消防蒸汽將煙道內充滿蒸汽,并及時投入消防水進行滅火。5.8 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出入口煙風擋板,應能電動投入且擋板能全開、關閉嚴密。5.9 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沖洗水泵應設再循環,每次鍋爐點火前必須進行短時間啟動試驗,以保證空氣預熱器沖洗水泵及其系統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具備隨時投入條件。5.10 若發現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停轉,立即將其隔絕,投入消防蒸汽和盤車裝置。若擋板隔絕不嚴或轉子盤不動,應立即停爐。5.11 鍋爐負荷低于25額定

29、負荷時頻連續吹滅,鍋爐負荷大于25額定負荷時至少每8h吹灰一次,當回轉式空氣預熱器煙氣側壓差增加或低負荷煤、油混燒時應增加吹灰次數。5.12 若鍋爐較長時間低負荷燃油或煤油混燒,可根據具體情況利用停爐對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受熱面進行檢查,重點是檢查中層和下層傳熱元件;若發現有垢時要堿洗。若有存掛油垢或積灰5.13 鍋爐停爐1 周以上時必須對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受熱面進行檢查,堵塞的現象,應及時清理并進行通風干燥。6 防止鍋爐爐膛爆炸事故為防止鍋爐爐膛爆炸事故發生,應嚴格執行大型鍋爐燃燒管理的若干規定、 火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 DL 435 91)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并重點要求如下:6.1 防止鍋

30、爐滅火6.1.1 根據火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 DL 435 91)中有關防止爐膛滅火放炮的規定以及設備的狀況,制定防止鍋爐滅火放炮的規定以及設備的狀況,制定防止鍋爐滅火放炮的規定以及設備監督、混配煤、燃燒調整、低負荷運行等內容,并嚴格執行。6.1.2 加強燃煤的監督管理,完善混煤設施。加強配煤管理和煤質分析,并及時將煤質情況通知司爐,作好調整燃燒的應變措施,防止發生鍋爐滅火。6.1.3 新爐投產、鍋爐改進性大修后或當實用燃料與設計燃料有較大差異時,應進行燃料調整,以確定一、二次風量、風速、合理的過剩空氣量、風煤比、煤粉細度、燃燒器傾角或旋流強度及不股油最低穩燃負荷等。6.1.4 當爐膛

31、已經滅火或已局部滅火并瀕臨全部滅火時,嚴禁投助燃油槍。當鍋爐滅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氣、制粉乏氣風)供給,嚴禁用爆燃法恢復燃燒。重新點火前必須對鍋爐進行充分通風吹掃,以排除爐膛和煙道內的可燃物質。6.1.5 100MW 及以上等級機組的鍋爐應裝設鍋爐滅火保護裝置。加強鍋爐滅火保護裝置的維護與管理,防止火焰探頭燒毀、污染失靈、爐膛負壓管堵塞等問題的發生。6.1.6 嚴禁隨意退出火焰探頭或聯鎖裝置,因設備缺陷需退出時,應經總工程師批準,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熱工儀表、保護、給粉控制電源應可靠,防止因瞬間失電造成鍋爐滅火。6.1.7 加強設備檢修管理,重點解決爐膛嚴重漏風、給粉機下粉不均勻

32、和煤粉自流、一次風管不暢、送風不正常脈動、堵煤(特別是單元式制粉系統堵粉)、直吹式磨煤機斷煤和熱控設備失靈等缺陷。6.1.8 加強點火油系統的維護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漏入爐膛發生爆燃。對燃油速斷閥 要定期試驗,確保動作正確、關閉嚴密。6.2 防止嚴重結焦6.2.1 采用與鍋爐相匹配的煤種,是防止爐膛結焦的重要措施。6.2.2 運行人員應經常從看火防監視爐膛結焦情況,一旦發現結焦,應及時處理。6.2.3 大容量鍋爐吹灰器系統應正常投入運行時,防止爐膛沾污結渣造成超溫。6.2.4 受熱面及爐底等部位嚴重結渣,影響鍋爐安全運行時,應立即停爐處理。7 防止制粉系統爆炸和煤塵爆炸事故為防止制粉系統爆

33、炸和煤塵爆炸事故,應嚴格執行火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 DL 435 91)有關要求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并重點要求如下:7.1 防止制粉系統爆炸7.1.1 要堅持執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爐前煤粉倉空倉制度。7.1.2 根據煤種控制磨煤機的出口溫度,制粉系統停止運行后,對輸輸粉管道要充分進行抽粉;有條件的,停用時宜對煤粉倉實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護。7.1.3 加強燃用煤種的煤質分析和配煤管理,對燃用易自燃的煤種應及早通知運行人員,以便加強監視和巡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7.1.4 當發現粉倉內溫度異常升高或確認粉倉內有自燃現象時,應及時投入滅火系統,防止因自燃引起粉倉爆炸。7.1.5 根據粉倉的結構特

34、點,應設置足夠的粉倉溫度測點和溫度報警裝置,并定期進行校驗。7.1.6 設計制粉系統時,要盡量減少制粉系統的水平管段,煤粉倉要做到嚴密、內壁光滑、無積粉死角,抗爆能力應符合規程要求。7.1.7 熱風道與制粉系統連接部位,以及排粉機出入口風箱的連接,應達到防爆規程規定的抗爆強度。7.1.8 加強防爆門的檢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應有足夠的防爆面積和規定的強度。防爆門動作后噴出的火焰和高溫氣體,要改變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離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損壞設備和燒損電纜。7.1.9 定期檢查倉壁內襯鋼板,嚴防補板磨漏、夾層積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倉應清倉,并檢查粉倉的嚴密性及有無死角,特別要注意倉頂板KK

35、 大梁擱置部位有無積粉死角。7.1.10 粉倉、絞龍的吸潮管應完好,管內通暢無阻,運行中粉倉要保持適當負壓。7.1.11 制粉系統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積粉著火點,采取針對性措施消除和積粉。必要 時可改造管路。7.2 防止煤塵爆炸7.2.1 消除制粉系統和輸煤系統的粉塵泄漏點,降低煤粉濃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時,應杜絕明火,防止煤塵爆炸。7.2.2 煤粉倉、制粉系統和輸煤系統附近應有消防設施,并備有專用的滅火器材,消防系統水源應充足、水壓符合要求。消防滅火設施應保持完好,按期進行試驗(試驗時滅火劑不進入粉倉) 。7.2.3 煤粉倉投運前應做嚴密性試驗。凡基建投產時未作過嚴密性試驗的要補做漏風試

36、驗,如發策有漏風、漏粉現象要及時消除。8 防止鍋爐汽包滿和缺水事故8.1 汽包鍋爐應至少配置兩只彼此獨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計和兩只遠傳汽包水位計。水位計的配置應采用兩種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證在任何運行工況下鍋爐汽包水位的正確監視。8.2 汽包水位計的安裝8.2.1 取樣管應穿過汽包內壁隔層,管口應盡量避開汽包內水汽工況不穩定區(如安全閥排汽口、汽包進水口、下降管口、汽水分離器水槽處等),若不能避開時,應在汽包內取樣管口加裝穩流裝置。8.2.2 汽包水位計水側取樣管孔位置應低于鍋爐汽包水位停爐保護動作值,一般應有足夠的裕量。8.2.3 水位計、水位平衡容器或變送器與汽包連接的取樣管,一般

37、應至少有1:100 的斜度,汽側取樣管應向上向汽包方向傾斜,水側取樣管應向下向汽包方向傾斜。8.2.4 新安裝的機組必須核實汽包水位取樣孔的位置、結構及水位計平衡容器安裝尺寸,均符合要求。8.2.5 差壓式水位計嚴禁采用將汽水取樣管引到一個連通容器(平衡容器),再在平衡容器中段引出差壓水位計的汽水側取樣的方法。8.3 對于過熱器出口壓力為13.5MPa 及以上的鍋爐,其汽包水位計應以差壓式(帶壓力修正回路)水位計為基準。汽包水位信號應采用三選中值的方式進行優選。8.3.1 差壓水位計(變送器)應采用壓力補償。汽包水位測量應充分考慮平衡容器的溫度變文檔大全實用標準文案化造成的影響,必要時采用補償

38、措施。8.3.2 汽包水位測量系統, 應采取正確的保溫、伴熱及防凍措施,以保證汽包水位測量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正確性。8.4 汽包應地水位計的零位應以制造廠提供的數據為準,并進行核對、標定。隨著鍋爐壓 力的升高,就地水位計指示值愈低于汽包真實水位,表 8-1給出不同壓力下就地水位的正 常水位示值和汽包實際零水位的差值Ah,僅供參考。表8-1 就地水位計的正常水位示值和汽包實際零水位的差值A h汽包壓力(MPa)16.14 17.6517.66 18.3918.40 19.60A h(mm)76-102-1508.5 按規程要求對汽包水位計進行零位校驗。當各水位計偏差大于 30mm時,應立即匯報,并

39、查明原因予以消除。當不能保證兩種 類型水位計正常運行時,必須停爐處理。8.6 嚴格按照運行規程及各項制度,對水位計及其測量系統進行檢查及維護。機組啟動調 試時應對汽包水位計安裝、調試及試運專項報告,列入驗收主要項目之一。8.7 當一套水位測量裝置因故障退出運行時,應填寫處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應寫明故 障原因、處理方案、危險因素預告等注意事項,一般應在 8h內恢復。若不能完成,應制定 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允許延長工期,但最多不能超過24h,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8.8 鍋爐高、低水位保護8.8.1 鍋爐汽包水位高、低保護應采用獨立測量的三取二的邏輯判斷方式。當有一點因某種原因須退出運行時,應

40、自動轉為二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并辦理審批手續,限期(不宜超過8h)恢復;當有二點因某種原因須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一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應制定 相應的安全運行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限期( 8h以內)恢復,如愈期不能恢復,應立即 停止鍋爐運行。8.8.2 鍋爐汽包水位保護在鍋爐啟動前和停爐前應進行實際傳動校檢。用上水方法進行高水位保護試驗、用排污門放水的方法進行低水位保護試驗,嚴禁用信號短接方法進行模擬傳動替代。8.8.3 在確認水位保護定值時,應充分考慮因溫度不同而造成的實際水位與水位計(變送器)中水位差值的影響。8.8.4 鍋爐水位保護的停退,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8.8.5 汽包鍋爐水位保

41、護是鍋爐啟動的必備條件之一,水位保護不完整嚴禁啟動。8.9 對于控制循環汽包鍋爐,爐水循環泵差壓保護采取二取二方式時,當有一點故障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一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并辦量審批手續,限期恢復(不宜超過8h) 。當二點故障超過4h 時,應立即停止該循環泵運行。8.10 當在運行中無法判斷汽包確實水位時,應緊急停爐。8.11 高壓加熱器保護裝置及旁路系統應正常投入,并按規程進行試驗,保證其動作可靠。當因某種原因需退出高壓加熱器保護裝置時,應制定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并限期恢復。8.12 給水系統中各備用應處于正常備用狀態,按規程定期切換。當失去備用時,應制定安全運行措施,限期恢復投入備用。

42、8.13 建立鍋爐汽包水位測量系統的維修和設備缺陷檔案,對各類設備缺陷進行定期分析,找出原因及處理對策,并實施消缺。8.14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值班紀律,監盤思想集中,經常分析各運行參數的變化,調整要及時, 準確判斷及處理事故。不斷加強運行人員的培訓,提高其事故判斷能力及操作技能。9 防止汽輪機超速和軸系斷裂事故為了防止汽輪機超速和軸系斷裂事故的發生,應認真貫徹原水利電力部防止20 萬千瓦機組嚴重超速事故的技術措施和防止國產200MW 機組軸系斷裂事故暫行措施,并提出以下重點要求:9.1 防止超速9.1.1 在額定蒸汽參數下,調節系統應能維持汽輪機在額定轉速下穩定運行,甩負荷后能將機組轉速控

43、制在危急保安器動作轉速以下。9.1.2 各種超速保護均應正常投入運行,超速保護不能可靠動作時,禁止機組起動和運行。9.1.3 機組重要運行監視表計,尤其是轉速表,顯示不正確或失效,嚴禁機組起動。運行中的機組,在無任何有效監視手段的情況下,必須停止運行。9.1.4 透平油和抗燃油的油質應合格。在油質及清潔度不合格的情況下,嚴禁機組起動。9.1.5 機組大修后必須按規程要求進行汽輪機調節系統的靜止試驗或防真試驗,確認調節系統工作正常。在調節部套存在有卡澀、調節系統工作不正常的情況下,嚴禁起動。9.1.6 正常停機時,在打閘后,應先檢查有功功率是否到零,千瓦時表停轉或逆轉以后,再將發電機與系統解列,

44、或采用逆功率保護動作解列。嚴禁帶負荷解列。9.1.7 在機組正常起動或停機的過程中,應嚴格按運行規程要求投入汽輪機旁路系統,尤其是低壓旁路;在機組甩負荷或事故狀態下,旁路系統必須開啟。機組再次起動時,再熱蒸汽壓力不得大于制造廠規定的壓力值。9.1.8 在任何情況下絕不可強行掛閘。9.1.9 機械液壓型調節系統的汽輪機應有兩套就地轉速表,有各自獨立的變送器(傳感器),并分別裝設在沿轉子軸向不同的位置上。9.1.10 抽汽機組的可調整抽汽逆止門應嚴密、聯鎖動作可靠,并必須設置有能快速關閉的抽汽截止門,以防止抽汽倒流引起超速。9.1.11 對新投產的機組或汽輪機調節系統經重大改造后的機組必須進行甩負

45、荷試驗。對已投產尚未進行甩負荷試驗的機組,應積極創造條件進行甩負荷試驗。9.1.12 堅持按規程要求進行危急保安器試驗、汽門嚴密性試驗、門桿活動試驗、汽門關閉時間測試,抽汽逆止門關閉時間測試。9.1.13 危急保安器動作轉速一般為額定轉速的100±1。9.1.14 進行危急保安器試驗時,在試驗條件下,主蒸汽和再熱蒸汽壓力盡量限低值。9.1.15 數字式電液控制系統(DEH )應設有完善的機組起動邏輯和嚴格的限制起動條件;對機械液壓調節系統的機組,也應有明確的限制條件。9.1.16 汽機專業人員,必須熟知DEH 的控制邏輯、功能及運行操作,參與DEH 系統改造方案的確定及功能設計,以確

46、保系統實用、安全、可靠。9.1.17 電液伺服閥(包括各類型電液轉換器)的性能必須符合要求,否則不得投入運行。運行中要嚴密監視其運行狀態,不卡澀、不泄漏和系統穩定。大修中要進行清洗、檢測等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更換。備用伺服閥應按制造廠的要求條件妥善保管。9.1.18 主油泵軸與汽輪機主軸間具有齒型聯軸器或類似聯軸器的機組,定期檢查聯軸器的潤滑和磨損情況,其兩軸中心標高、左右偏差,應嚴格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安裝。9.1.19 要慎重對待調節系統的重大改造,應在確保系統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進行全面的、充分的論證。9.1.20 嚴格執行運行、檢修操作規程,嚴防電液伺服閥(包括各類型電液轉換器)

47、等部套卡澀、汽門漏汽和保護拒動。9.2 防止軸系斷裂9.2.1 機組主、輔設備的保護裝置必須正常投入,已有振動監測保護裝置的機組,振動超限跳機保護應投入運行;機組正常運行瓦振動、軸振應達到有關標準的優良范圍,并注意監視變化趨勢。9.2.2 運行100kh以上的機組,每隔 35年應對轉子進行一次檢查。運行時間超過 15年、壽命超過設計使用壽命的轉子、低壓焊接轉子、承擔調峰起停頻繁的轉子,應適當縮短檢查周期。9.2.3 新機組投產前、已投產機組每次大修中,必須進行轉子表面和中心孔探傷檢查。對高溫段應力集中部位可進行金相和探傷檢查,選取不影響轉子安全的部位進行硬度試驗。9.2.4 不合格的轉子絕不能

48、使用,已經過主管部門批準并投入運行的有缺陷轉子應進行技術評定,根據機組的具體情況、缺陷性質制定運行安全措施,并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9.2.5 嚴格按超速試驗規程的要求,機組冷態起動帶25%額定負荷(或制造要求),運行34h 后立即進行超速試驗。9.2.6 新機組投產前和機組大修中,必須檢查平衡塊固定螺絲、風扇葉片固定螺絲、定子鐵芯支架螺絲、各軸承和軸承座螺絲的緊固情況,保證各聯軸器螺絲的緊固和配合間隙完好,并有完善的防松措施。9.2.7 新機組投產前應對焊接隔弧的主焊縫進行認真檢查。大變形量不得超過軸向間隙的1/3。大修中應檢查隔板變形情況,最文檔大全9.2.8 防止發電機非同期并網。9.3

49、 建立和完善技術檔案。大小修后的調整試驗、常規試驗和9.3.1 建立機組試驗檔案,包括投產前的安裝調試試驗、定期試驗。9.3.2 建立機組事故檔案,無論大小事故均應建立檔案,包括事故名稱、性質、原因和防范措施。9.3.3 建立轉子技術檔案。9.3.3.1 轉子原始資料,包括制造廠提供的轉子原始缺陷和材料特征。9.3.3.2 歷次轉子檢修檢查資料。9.3.3.3 機組主要運行數據、運行累計時間、主要運行方式、冷熱態起停次數、起停過程中 的汽溫汽壓負荷變化率、超溫超壓運行累計時間、主要事故情況的原因和處理。10 防止汽輪機大軸彎曲、軸瓦燒損事故為了防止轉子彎曲和軸瓦燒損事故的發生,應認真貫徹防止2

50、0 萬千瓦機組大軸彎曲事故的技術措施( 85) 電生火字87 號、 基火字 64號 等有關規定,并提出以下重點要求:10.1 防止汽輪機大軸彎曲10.1.1 應具備和熟悉掌握的資料。10.1.1.1 轉子安裝原始彎曲的最大晃動值(雙振幅),最大彎曲點的軸向位置及在圓周方向的位置。10.1.1.2 大軸彎曲表測點安裝位置轉子的原始晃動值(雙振幅), 最高點在圓周方向的位置。10.1.1.3 機組正常起動過程中的波德圖和實測軸系臨界轉速。10.1.1.4 正常情況下盤車電源和電流擺動值,以及相應的油溫和頂軸油壓。10.1.1.5 正常停機過程的惰走曲線,以及相應的真空和頂軸油泵的開啟時間。緊急破壞

51、真空停機過程的惰走曲線。10.1.1.6 停機后,機組正常狀態下的汽缸主要金屬溫度的下降曲線。10.1.1.7 通流部分的軸向間隙和徑向間隙。10.1.1.8 應具有機組在各種狀態下的典型起動曲線和停機曲線,并應全部納入運行規程。10.1.1.9 記錄機組起停全過程中的主要參數和狀態。停機后定時記錄汽缸金屬溫度、大軸彎曲、 盤車電流、汽缸膨脹、脹差等重要參數,直到機組下次熱態起動或汽缸金屬溫度低于150為止。10.1.1.10 系統進行改造、運行規程中尚未作具體規定的重要運行操作或試驗,必須預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再執行。10.1.2 汽輪機起動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否則禁止起

52、動101.2.1 大軸晃動、串軸、脹差、低油壓和振動保護等表計顯示正確,并正常投入。101.2.2 大軸晃動值不應超過制造廠的規定值,或原始值的±0.02mm。101.2.3 3 高壓外缸上、下缸溫差不超過50,高壓內缸上、下缸溫差不超過 35。101.2.4 4 主蒸汽溫度必須高于汽缸最高金屬溫度50,但不超過額定蒸汽溫度。蒸汽過熱度不低于50。10.1.3 機組起、停過程操作措施10.1.3.1 機組起動前連續盤車時間應執行制造廠的有關規定,至少不得少于24h,熱態起動不少于4h。若盤車中斷應重新計時。10.1.3.2 機組起動過程中因振動異常停機必須回到盤車狀態,應全面檢查、認

53、真分析、查明原因。當機組已符合起動條件時,連續盤車不少于4h 才能再次起動,嚴禁盲目起動。10.1.3.3 停機后立即投入盤車。當盤車電流較正常值大、擺動或有異音時,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當汽封摩擦嚴重時,將轉子高點置于最高位置,關閉汽缸疏水,保持上下缸溫差,監視轉子彎曲度,當確認轉子彎曲度正常后,再手動盤車180°。當盤車盤不動時,嚴禁用吊車強行盤車。10.1.3.4 停機后因盤車故障暫時停止盤車時,應監視轉子彎曲度的變化,當彎曲度較大時,應采用手動盤車180°,待盤車正常后及時投入連續盤車。10.1.3.5 機組熱態起動前應檢查停機記錄,并與正常停機曲線進行比較,若有異常

54、應認真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處理。10.1.3.6 機組熱態起動投軸封供汽時,應確認盤車裝置運行正常,先向軸封供汽,后抽真空。停機后,凝汽器真空到零,方可停止軸封供汽。應根據缸溫選擇供汽汽源,以使供汽溫度與金屬溫度相匹配。10.1.3.7 疏水系統投入時,嚴格控制水系統各容器水位,注意保持凝汽器水位低于疏水聯 箱標高。供汽管道應充分暖管、疏水,嚴防水或冷汽進入汽輪機。10.1.3.8 停機后應認真監視凝汽器、高壓加熱器水位和除氧器水位,防止汽輪機進水。10.1.3.9 起動或低負荷運行時,不得投入再熱蒸汽減溫噴水。在鍋爐熄火或機組甩負荷時, 應及時切斷減溫水。10.1.3.10 汽輪機在熱狀態下,若主、再蒸汽系統截止門不嚴密,則鍋爐不得進行打水壓試驗。10.1.4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即打閘停機10.1.4.1 機組起動過程中,在中速暖機之前,軸承振動超過0.03mm。10.1.4.2 機組起動過程中,通過臨界轉速時,軸承振動超過0.10mm 或相對軸振動值超過0.260mm,應立即打閘停機,嚴禁強行通過臨界轉速或降速暖機。10.1.4.3 機組運行中要求軸承振動不超過0.03mm或相對軸振動不超過0.080mm,超過時應設法消除,當相對軸振動大于0.260mm 應立即打閘停機;當軸承振動變化±0.015mm 或相對軸振動變化土 0.05mm,應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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