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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稅法案例一、國際專利技術轉讓中的國際稅法甲國的 A 公司將其專利技術轉讓給乙國的巨公司, 獲技術轉讓費 10 萬美元。乙國依其本國稅法和與甲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之規定,征收 A 公司預提稅 1 萬美元,后甲國政府也就該技術轉讓收益征收 A公司 1 萬美元之所得稅。問: 1本案例涉及幾個國際稅收關系?具體是哪些關系?2 本案例中的國際稅法主體是誰?3本案例中的國際稅法客體是什么?其涉及的具體稅種是預提稅還是所得稅?知識點:國際稅收關系,國際稅法主、客體,稅種答案:1本案例涉及 3 個國際稅收關系。 它們分別是乙國政府與 A 公司之問的稅收征納關系,甲國政府與 A公司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 以及甲國
2、政府和乙國政府之間的稅收權益分配關系。2本案例中的國際稅法主體是甲國,乙國及A 公司。3本案例中的國際稅法客體是跨國所得,即A 公司來源于乙國 B 公司的 10 萬美元特許權使用費收益,其涉及的具體稅種是所得稅,而非預提稅。二、麥德隆訴國家財政部長案麥德隆是美園一家船船公司的船長,經常往返于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航程。并且在加拿大境內擁有 1 幢住宅,每年攜夫人來此度假兩周。 1950 年,加拿大政府要求麥德隆就其境內外收人納稅,麥德隆不服,遂訴至法院,這即是有名的“麥德隆訴國家財政部長”案。問: 1加拿大政府要求麥德隆納稅的依據是什么?2加拿大法院應如何判決這一案件?3. 加拿大法院判決這一案件
3、的依據是什么?知識點:居民稅收管轄權答案: 1依加拿大稅法規定, “居所”是確定居民納稅人的重耍標準之一。本案中,加拿大政府認為麥德隆船長在加拿大境內擁有住宅,是構成“居所”的客觀標志。2加拿大法院應判決麥德隆不具有加拿大的居民納稅人身份。3. 依照居民稅收管轄權理論,一國居民納稅入必須向居住國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郡所得繳納所得稅。而“住所” 、“居所”等通常是各國認定居民納稅人身份的重要標準,但采用什么樣的客觀標志來確定住所、居所,又往往發生爭議。本案中,加拿大法院認為僅擁有一幢往宅,而不在境內經常生括,不足以構成對“居所”的認定。三、 R 公司納稅案M 國 R 公司,某一納稅年度末,其
4、設在甲國的分公司獲利 10 萬美元;設在乙國前子公司獲利 50 萬美元,從稅后利潤中向 R 公司支付股息 20 萬美元問: 1、在該納稅年度中, 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應繳納哪些稅收?2、在上述納稅中,哪些屬于國際重復征稅?3、在上述納稅中,哪些屬于國際重疊征稅?知識點:征稅范圍,重復征稅與重疊征稅答案: l R 公司在甲國的分公司應就其該分公司的 10 萬美元利潤向甲國繳納公司所得稅;乙國的子公司應就其 50 萬美元向乙國繳納公司所得稅; R公司應就其總公司所獲的全部利潤,包括甲國分公司的 10 萬美元和乙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 20 萬美元,向 M國繳納公司所得稅。此外, R 公司還應就從
5、乙國子公司所收取的 20 萬美元股息向乙國繳納股息預提所得稅。2甲國分公司所獲10 萬美元,在納稅中存在國際重復征稅,這10 萬美元既向甲國納稅,又向 M國納稅; R公司就其從乙國子公司所獲取的 20 萬美元股息在向 M國納稅時,存在國際重復征稅。3.R 公司就其從乙國子公司所獲取的 20 萬美元股息在向 M國納稅時,對已向乙國繳納的預提所得稅而言,存在國際重疊征稅(對子公司向乙國繳納的公司所得稅而言)。四、雷集團跨國公司避稅案1雷集團是一個跨國公司,其在甲、乙、丙三個國家分別設立有A、 B、 C 子公司, A 公司主要從事空調零部件的生產, B 公司主要從事空調整機的組裝,C公司則是一家從事
6、空調零部件及整機銷售、運輸的綜合性公司。甲國、乙國和丙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0、20和 10。2001 年 3 月, A 公司以 300 萬美元的成本生產了一批空調零部件,本應以360 萬美元的市場價格直接售給B 公司,經 B 公司組裝后投放市場。但是,為了規避稅收,A 公司先與 C 公司訂立合同,將該批零部件以300 萬美元的成本價賣給C 公司, C 公司轉手再以360 萬美元的價格賣給 B 公司, B 公司組裝后將整機投放市場。問: 1雷集團 A、B、C三個關聯公司的上述行為在國際稅法屬于何種性質?2通過上述做法,雷集團減少納稅多少?3. 請具體分析雷集團規避納稅的數額。知識點:避稅,
7、納稅數額答案: l 上述行為在國際稅法屬于避稅性質。2上述做法,雷集團減少納稅 12 萬美元。3. 具體分析如下: 按正常交易,銷售零部件, 應當納稅(360-300 )*30%=18萬美元,本案 A 公司按成本價賣給C 公司,應納所得稅額為0,C 公司賣給 B 公司,應當納稅(360-300 )*10%=6萬美元,共避稅 18-6=12 萬美元。五、某企業經濟稅收案某電視臺與美國 ABC衛星公司簽訂 數字壓縮電視全時衛星傳送服務協議 該協議有效期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1997 年 10 月 19 日雙方對協議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并簽訂修正案入根據協議及修正案規定, ABC衛星
8、公司向該電視臺提供全時的、固定期限的、不可再轉讓( 除優先單獨決定權外 ) 的壓縮數字視頻服務,提供 27MHz帶寬和相關的功率所組成的轉發器包括地面設備。 ABC 只傳送該電視臺的電視信號該電視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許中國省級以上的廣播電視臺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在 ABC提前許可下該電視臺也可以允許非中國法人的廣播電視臺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來傳送電視信號。協議還規定: A電視臺支付季度服務費和設備費; B訂金 ( 此訂金用于支付服務期限的頭三個月和最后一個月的服務費 ) ;C為確保電視臺向 ABC支付服務費和設備費電視臺將于 1 四 6 年 5 月 3 日向 ABC支 4 寸近 200 萬美元
9、的保證金保證金將在協議最后服務費到期時使用。協議簽訂后,電視臺按約定向 ABC支付了訂金和保證金;此后定期向 ABC支付季度服務費和設備費, 總計約 2200 萬美元。 1999 年 1 月,主管稅務稽查局向該電視臺發出 001 號通知,要求該電視臺對上述費用繳納相應稅款。 ABC對此不服向對外分局提出復議申請,并按包括訂金和保證金在內的收入總額的 7繳納了稅款合計約 150 萬美元。同年 8 月對外分局做出維持 001 號通知的行政復議決定。 ABC據此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題: 1、本案例涉及的當事人有那些?2、雙方爭論的焦點有哪些?3、本案判決是否應該遵循國際通用的原則和慣例
10、?知識點:訴訟中的國際稅收答案: 1、本案例涉及三方當事人:美國ABC衛星公司、某電視臺及其稅務主管部門。2、雙方爭論的焦點有:ABC衛星公司收到的是特許權使用費還是營業利潤這是否是“使用” ?誰是衛星的“使用者” ? 本案判決是否應該遵循國際通用的原則和慣例 ?3、中國與美國于 1984 年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均規定: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2我國稅務當局對ABC衛星公司征稅首先適用的是中美稅收協定。ABC衛星公司認為跨國征稅應該
11、遵循國際慣例。所得稅協定是兩個主權國家達成的協議,必須按照締約國雙方的意圖和預期來解釋。而雙方的預期和解釋只能參照獲得全球范圍內一致認可的國際稅收與協定的原則和實踐確定。而稅務當局認為不應該遵循 ABC衛星公司堅持的所謂國際慣例。出租衛星通訊線路有復雜的國際背景根本沒有形成國際約束或慣例。六、國際逃稅案伊迪南是意大利亨得爾服裝公司駐北京辦事處的代表,1998 年 2月到京任職,同年6月到稅務局辦理了納稅手續。2003 年稅務局在納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總部出具的納稅收入證明只列明伊迪南每月收入為人民幣2.3萬元, 2001 年后上漲為人民幣2.5萬元。經調查發現,除上述列明的收入外,伊迪南每月還
12、有駐京補貼人民幣3000 元,職務津貼人民幣4500 元,家屬補助人民幣1萬元。問題 1 、伊迪南在本案中有何種行為?2、這種行為屬于什么行為?3、本案中伊迪南采用何種方式進行國際逃稅?知識點:國際逃稅行為的認定答案: 1、伊迪南在本案中有隱瞞收入的行為2、這種行為在國際稅法上屬于國際逃稅行為。3、本案中伊迪南采用隱瞞收入的方式進行國際逃稅。七、國際避稅案A 國某跨國公司甲,在避稅地百慕大設立了一個子公司。甲公司向 B 國出售一批貨物,銷售收入 2000 萬美元,銷售成本 800 萬美元, A 國所得稅稅率為 30%。甲公司將此筆交易獲得的收入轉入到百慕大公司的賬上。因百慕大沒有所得稅,此項收
13、入無須納稅。知識點:國際逃避稅問題 1 、按照正常交易原則,甲公司在A 國應納公司所得稅是多少?2、結合本案例,說明避稅地的好處。3、國際逃稅與國際避稅的區別何在?答案:1、按照正常交易原則,甲公司在 A 國應納公司所得稅為 : (2000 萬 -800 萬 ) 30%=360(萬元)2、按照正常交易原則,甲公司在 A 國應納公司所得稅為 360 萬元,而甲公司通過 虛設避稅地營業 ,并未將此筆交易表現在本公司 A 國的賬面上。百慕大的子公司雖有收入,也無須繳稅,若該子公司利用這筆賬面收入投資,獲得收益也可免繳資本所得稅;若該子公司將此筆收入贈與給其他公司、企業,還可不繳納贈與稅。這就是避稅地
14、的好處。3、避稅和逃稅,雖然都是違反稅法的行為,但二者卻有明顯區別: (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后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范。 ( 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后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為;后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稅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稅罪八、母子公司抵
15、免法納稅案甲國母公司 A 擁有設在乙國子公司的 B50 茗的股份。 A 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 100 萬元, B 公司在同一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 200 萬元,繳納公司所得稅后,按股權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繳納頂提所得稅。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30%,乙國頂提稅率為 10%。試分析:( 1)根據 A、B 兩公司的組織形式,甲國A 公司應當采用何種抵免方式?3(2)計算 A 公司在甲國的抵免額。(3)A 公司應向甲國繳納稅額。知識點:抵免納稅答:(1)由于 A、 B 兩公司是母子公司關系,故應當采用間接抵免法( 2) B 公司繳納乙國公司所得稅: 20030
16、%=60萬元 B 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后所得: 200-60=140 萬元 B 公司付 A 公司毛股息: 14050%=70萬元乙國征收預提所得稅: 70 10%=7萬元 A 公司承擔的 B 公司所得稅: 20030 名 70/140=30 萬元 A 公司來自 B 公司所得: 30+70=100萬元 A 公司在甲國的抵免限額: 10040%=40萬元,因為 A 公司實納乙國稅額為 37 萬元 40 萬元,故只允許抵免 37 萬元(3)A 公司應納甲國稅額為:( 100+100) 40%-37=43萬元九、分國限額法納稅案我國某公司 1999 年在中國境內經營取得應納稅所得額500 萬元,稅率 3
17、3%;其中 A 國的分公司當年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折合人民幣200 萬元,A 國規定的公司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5%,當年該公司還從 A 國取得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所得50 萬元, A 國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當年該公司從B 國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折合人民幣110 萬元,其中租金收入35 萬元,利息所得50 萬元,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所得25 萬元, B 國課征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5%.該公司的境外所得均已在當地納稅。(1)計算 A 國所得稅抵免限額(2)計算 B 國所得稅抵免限額(3)計算境內外所得額依據我國稅法應納稅額知識點:分國限額法答:(1)82.5 萬元( 2) 82.5 萬元( 3) 283.
18、8 萬元十、商品進口量計算假定一國某種商品的需求曲線為D=40-2P,供給曲線為 S=10+3P,自由貿易時的世界市場價格為 2。1、試問自由貿易下S 值是多少?2、自由貿易下該國的進口量是多少?3、當該國對該種商品征收 50%的從價關稅時,試問征收關稅后該國的進口量是多少 ? 知識點:征收不同關稅時進口量的計算答案: 1、自由貿易時: S=10+3P=10+3 2=162、自由貿易時: S=10+3P=10+3 2=16D=40-2P=20-2 2=36進口量 =D-S=36-16=203、征收關稅后: P=2 (1+50%)=3S=10+3P=10+3 3=19D=40-2P=40-2 3
19、=34進口量 =D-S=34-19=15十一、紡織廠 10 年納稅案某紡織廠利用 10 年時間自我積累資金 1000 萬元,擬用這 1000 萬元購進設備,投資收益期為 10 年,年均盈利 200 萬元,該紡織廠適用 33%的所得稅率。問題: 1、10 年應納所得稅總額是多少?2、若該廠不用自我積累的資金,而是采取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方式融資。假設企業從銀行取得 1000 萬元的貸款,年息支付 15 萬元;企業年均盈利仍為 200 萬元,則企業每年應納所得稅額是多少?3、在上題的前提下, 10 年應納所得稅總額是多少?知識點: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4答案: 1、該廠盈利后每年應納所得稅額:
20、200 33%=66萬元10 年應納所得稅總額為 :66 萬 10=660萬元2、企業每年應納所得稅額為:(200 萬一 15 萬) 33%=61.05萬元3、實際稅負為 :61.05 萬十 200 萬 100%=30.5%10 年應納所得稅總額為 :61.05 萬 l0=610.5 萬元十二、某制衣有限公司納稅案某制衣有限公司系香港 A 公司在我國設立的子公司,投入資本為 500 萬元;以信貸形式提供資金 800 萬元,年利率為 10%。假設該制衣公司年收入額為 220 萬元,其生產成本為 100 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 33%,利息預提稅率為 20%。知識點: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問題: 1、該
21、制衣公司應稅所得額是多少?2 、如果 A 公司不是以信貸形式,而是將 800 萬元作為投資投入該制衣公司,則應納所得稅額是多少?3、從以上兩個問題中可以得出什么結論?兩次計算所得稅差額為:39.6 萬 29.2 萬 =10.4 萬元實際上,該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該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 逃避了一部分稅收。答案: 1、年收入額 - 生產成本 - 利息 =220 萬-100 萬 -800 萬 10%=40萬元該制衣公司應納所得稅額=40 萬 33%=13.2萬元香港 A 公司應納利息預提稅 =(800 萬 10%) 20%=16萬元13.2 萬十 16 萬=29.2 萬元2、應納所得稅額為
22、: 總收入 - 扣除費用 -500 10%+500 5%=(2300 800) 50010%+5005%=(220 萬 100 萬) 33%=39.6萬元3、兩次計算所得稅差額為:39.6 萬 29.2 萬=10.4 萬元實際上,該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該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逃避了一部分稅收。國際稅法案例分析案例十三公司組織形式與繳稅的關系A 公司設在甲國, B 公司設在乙國, A 公司是母公司, B 公司是 A 公司的子公司,且 A 公司擁有 B 公司 50%的股份。雙方根據公司章程約定了相關事項。經過幾年的經營后, A 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 100 萬元,B 公司在同一納稅年度
23、在本國獲利 200 萬元,A 公司和 B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公司所得稅后, B公司按股權比例向母公司( A 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繳納預提所得稅。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4O,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30,乙國預提稅率為10。問題:(1) A、 B 兩公司的組織形式有什么特點?(2)甲國 A 公司應當采用何種抵免方式?(3)計算 A 公司應向甲國繳納稅額?分析:( 1)A、B 兩公司是母子公司關系,母公司合資公司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采用間接抵免法5( 3) B 公司繳納乙國公司所得稅: 200x30 =60 萬元B 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后所得: 20060=140 萬元B 公司付 A 公司
24、毛股息: 140x50=70 萬元乙國征收預提所得稅: 70x10=7 萬元A 公司承擔的 B 公司所得稅: 200x30 名 x7014O=30萬元A 公司來自 B 公司所得: 70+30=10O萬元A 公司在甲國的抵免限額: 1OOx40 =40 萬元因為 A 公司實納乙國稅額為 37 萬元 40 萬元,故只允許抵免 37 萬元A 公司應納甲國稅額為: (100+10O)x40一 37=43 萬元相關知識點:1. 構思組織形式劃分,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公司可以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2. 抵免法的概念及基本類型。指居住國按本國居民納稅人在世界范圍內的所得匯總計算其應納稅
25、款,但允許其將因境外所得而已向來源地國繳納的稅款在本國稅法規定的限度內從本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1)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直接抵免( Direct Credit ):居民國允許本國同一居民納稅人用在外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沖抵在本國就全部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間接抵免( Indirect Credit ):適用于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一種抵免方法。3. 國際稅收計算公式。案例十四關聯企業之間的國際避稅雷集團是一個跨國公司,其在甲、乙、丙三個國家分別設立有A、B、C子公司, A 公司主要從事空調零部件的生產, B 公司主要從事空調整機的組裝,C公司則是一家從事空調零部件及整機銷售、運輸的綜合性公司
26、。甲國、乙國和丙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0、20和10。 2001 年 3 月,A 公司以 300 萬美元的成本生產了一批空調零部件,本應以 360 萬美元的市場價格直接售給 B 公司,經 B 公司組裝后投放市場。但是,為了規避稅收, A 公司先與 C 公司訂立合同,將該批零部件以 300 萬美元的成本價賣給 C 公司, C 公司轉手再以 360 萬美元的價格賣給 B 公司, B 公司組裝后將整機投放市場。問題:( 1)雷集團 A、 B、 C三個關聯公司的上述行為在國際稅法屬于何種性質?(2) 防止這種行為的國內法措施有哪些?(3) 通過上述做法,雷集團減少納稅多少?分析:( 1)上述行為在
27、國際稅法屬于避稅性質。(2) a、防止通過回避稅收管轄權以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b、防止跨國聯屬企業運用轉移定價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c、防止利用避稅地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d、防止濫用稅收協定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3) 按正常交易,銷售零部件,應當納稅( 360-300)*30%=18萬美元,本案 A 公司按成本價賣給 C公司,應納所得稅額為 0,C公司賣給 B公司,應當納稅(360-300 )*10%=6萬美元,共避稅 18-6=12 萬美元。相關知識點:1.國際避稅的定義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以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跨越稅境,通過課稅主體與客體的轉移或不轉移來減輕國際稅負的行為。對于國際避稅,
28、一般需要通過有關國家為國內稅法或稅收協定作出相應的補充規定,完6善稅收法規或增強管理手段等措施, 來杜絕稅法漏洞, 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的出現。2. 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一)回避稅收管轄權(二)運用轉移定價(三)利用避稅地(四)稅收協定濫用(五)弱化資本3. 國際避稅的計算方法案例十五不同抵免法之間的差異A 公司位于甲國,是甲國的企業,B 公司位于乙國,是甲國A 公司的分公司, C 公司位于丙國,是甲國 A 公司的分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約定了相關事項。甲國的企業 A 公司某納稅年度內有來源于居住國境內所得 2000 萬元,甲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40%的比例稅率;另有來源于乙國的 B 分公司的利潤
29、 200 萬元和丙國的 C 分公司的利潤 400 萬元,乙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 50%的比例稅率, 丙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 30%的比例稅率。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問題:( 1)如果甲國采取分國抵免法,A 公司該年度最終應向其繳納所得稅是多少?(2)如果甲國采取綜合抵免法,A 公司該年度最終應向其繳納所得稅是多少?(3)非公司的法律地位特點是什么?分析:(1)分國法乙國收入已納稅 200*50%=100,按本國稅率應納稅 200*40%=80,不用補稅。丙國收入已納稅 400*30%=120,按本國稅率應納稅 400*40%=160,應補稅 40。 最終應向甲國納稅 2000*40
30、%+40=840(2)綜合法兩國收入已納稅 100+120=220,本國稅率應納稅600*40%=240,應補稅 20。最終應向甲國納稅2000*40%+20=820相關知識點:1綜合抵免限額 亦稱 全面抵免限額。 分國抵免限額 的對稱。指居住國政府對居民計算抵免限額時, 把其所有來自國外的所得匯總計算 1 個抵免限額。 計算公式為:綜合抵免限額 = (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國外應稅所得額 / 國內外應稅所得額2. 在居住國所得稅稅率為比例稅率的情況下,綜合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還可以簡化。因為國內外應稅所得額之和與公式中的分母是一致的,因此,按照計算規則,這二者可以相互約掉。簡化后的計算公式
31、如下:綜合抵免限額國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2. 綜合抵免限額的計算方法比較簡單、方便。按綜合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可計算納稅人所有來自國外 ( 來源國 ) 的所得的稅收抵免限額,與納稅人在這些所有外國 ( 來源國 ) 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進行比較,確定出 1 個可抵免數額。在此基礎上進行實際稅收抵免, 即所確定的可抵免額必定是經比較后的較小者,并以其較小者 ( 允許抵免額 ) 從抵免前按國內外的全部應稅所得額計算的應繳本國所得稅中扣除。當跨國納稅人在一個外國納稅超過了限額,在另一個外國的所得稅不足限額的情況下,采用綜合限額抵免方法,對跨國納稅人來說是有利的。因為他 ( 它) 可以用一國的不足限額 (
32、即差額稅額 ) 去彌補另一國的超限額,使一部分甚至全部超限額的外國所得稅,也能在當年得到抵免。這7種好處是其他限額抵免方法不具備的。但是,綜合限額抵免方法對一主權國家來說,在上述情況下,會影響該國的財權利益。這是因為,納稅人在某一外國的超額部分可以由另一外國的不足限額部分拉平沖銷,即用一國不予抵免的超額部分彌補另一國不足限額應補交部分, 即使公式中的分子項目增大,導致可抵免數額增加,從而減少了該國的稅收收入。另外,如果跨國納稅人在某一個非居住國的經營有所得 ( 即有盈余 ) ,而在另一個非居住國經營有虧損的情況下,采用綜合限額抵免法,就會把來自非居住國的所得總額沖銷一部分,使公式中的分子、分母
33、同時減少相同數額 ( 即虧損額 ) ,從而使抵免限額減少,這對跨國納稅人是不利的,而對居住國政府則是有利的。案例十六帕瓦羅蒂涉稅案分析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著名歌唱家帕瓦羅蒂, 1935 年生于意大利北部的摩德納鎮, 1983 年宣布移居摩納哥的蒙特卡洛。 1996 年以來,帕瓦羅蒂涉稅麻煩不斷。 1996 年,意大利稅務部門在檢查中發現, 1989 年 1991 年,帕瓦羅蒂的音樂唱片銷量劇增,他本人因此獲得了大筆收入,但未向稅務部門繳納分文稅收。于是,帕瓦羅蒂家鄉摩德納所屬的博洛尼亞大區稅務部門認為,他是通過 “假移民” 手段逃避意大利稅收, 因此將這位歌唱家告上了法庭。2000年 7 月,
34、帕瓦羅蒂和稅務部門達成庭外協議,帕瓦羅蒂一次性向稅務部門補繳稅款250 億里拉(約合 1250 萬美元)。2000 年 4 月,帕瓦羅蒂又被指控有騙稅行為。2001 年 2 月,帕瓦羅蒂第三次受指控。檢察機關說他在 1989 年 1995 年,未申報的應稅收入在 350 億 400 億里拉之間,約合 1660 萬 1900 萬美元,因此又一次把帕瓦羅蒂告上法庭。帕瓦羅蒂自己說:“我一直以為把在意大利賺的錢弄到國外才算逃稅,可我是個在國外工作的意大利公民,我把從國外掙的錢帶回意大利,我怎么會和逃稅扯上關系呢?這樣審判我認為真是太不公平了! ”帕瓦羅蒂堅稱自己一直遵紀守法,從來沒有逃過稅。“我是一
35、個足跡踏遍整個世界的藝術家,所以我只向我演出所在地的政府繳稅。我在意大利演出,我就向意大利交納稅款;如果我在紐約演唱,我就要向紐約交納稅款。我想這是一件很符合邏輯的事情,而且我認為很快就會有這方面的法律出臺。但是在稅款問題上,各家報紙實際上是在質疑我的誠實,所以就象我說過的那樣,我將停止斗爭并且繳清稅款雖然我認為自己是絕對正確的。那可是一大筆錢,哈!我希望你會同意我的觀點。無論如何,我損失了一筆錢,但是我維護了自己的名譽,對我來說這才是最重要的。 ”問題:( 1)國際逃稅的方式有哪些?( 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定義?( 3)帕瓦羅蒂是不是意大利的稅收居民,他在世界各地獲得的收入要不要向意大利稅務
36、部門繳納所得稅?分析:( 1)(一)匿報應稅所得(二)虛構成本費用扣除(三)虛報投資額(四)偽造賬冊和支付憑證(五)濫用稅收優惠措施(2)國際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稅法領域中的表現,是一國政府行使主權征稅所擁有的管理權力及其范圍。(3)首先,按意大利法律,被檢舉的納稅人負有證明其是哪國居民的舉證責任,而帕瓦羅蒂不能提供其每年在摩納哥居住滿6 個月的充分證據,所以帕瓦羅蒂不能算蒙特卡洛居民,仍是意大利稅收居民。其次,在住所判定上,雖然帕瓦羅蒂說他的永久住所在蒙特卡洛,而且在那里有一棟價值 20 萬英鎊、占地 100 平方米的公寓式房屋, 但他在意大利的摩8德納也有一套豪華住宅,其中包括15 個
37、公寓和個花園,價值200 萬英鎊,由帕瓦羅蒂和前妻共有。同時他在意大利的佩薩羅還有一間別墅,其中包括3 棟小公寓,個可以停放6 輛車的車庫,個游泳池,價值120 萬英鎊。按國際慣例,如果一個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同時有住所,應該認為與其個人經濟關系更密切的住所是永久住所。本案中,帕瓦羅蒂的主要房產在意大利,因此按住所標準,帕瓦羅蒂也應當被判定為意大利稅收居民。再次, 1999 年意大利通過的一項反避稅法案規定,從1999 年納稅年度開始,如果意大利居民移居至被認定為避稅地的國家,即使其名字已從意大利市政戶籍登記處刪除,但仍被認定為意大利居民。而摩納哥正在意大利政府列出的避稅地名單中,因此,帕瓦
38、羅蒂被認為意大利稅收居民是確定無疑的。他應該就其在全世界范圍內取得的收入向意大利稅務當局繳稅。相關知識點:1.稅收管轄權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內的體現。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自主決定對什么人征稅、征收什么稅和征收多少稅的權力。源于國家主權的稅收管轄權主要包括:(1)收入來源地管轄權, 即國家有權對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征稅,納稅人只就其所得負有限納稅義務。(2)居民稅收管轄權, 即國家有權對本國稅法規定的居民所得征稅,納稅人負有無限的納稅義務。(3)公民稅收管轄權,即按照自然人的國籍確定納稅人的身份。2. 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國際法上的屬人原則在國際稅收上的反映,是指不論跨國的應稅所得來源于境內或
39、者境外,只要是本國居民取得的收入,其居住的所在國就有權對其征稅。這種征稅權效力及于一國居民的全部財產和所得,因此,納稅人承擔的是無限納稅義務。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國際法上的屬地原則在國際稅收上的反映,是指不論跨國納稅人是哪個國家的居民或公民,收入來源國有權對其發生在該國境內的收益或所得征稅,這種征稅權的客體限于其本國境內的收益或所得,納稅人承擔的是有限納稅義務。在帕瓦羅蒂涉稅案中,由于意大利同時實行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基于居民稅收管轄權,只要是意大利的稅收居民,就要對其取得的所有收入向意政府納稅,不管這些收入來自國內還是國外。3. 關于居民身份的認定在國際稅法理論上, 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核
40、心問題也是居民身份的判定。 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只對本國居民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 因此判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是該國征稅的前提。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有以下幾種標準: 一是住所標準,以自然人在征稅國是否擁有住所這一法律事實來判定其是否為征稅國的居民,而不問該自然人的國籍。對于何為住所,各國的規定不一。法國稅法規定,凡在法國境內擁有永久性或經常性住所的個人, 均為法國稅法上的居民。有的國家還結合自然人的定居意愿來判定其是否為居民納稅人。 荷蘭就是這么規定的,自然人在荷蘭有家庭、住處或有長期居住意向就為荷蘭的居民納稅人。二是居所標準,以自然人在征稅國是否擁有居所這一法律事實來判定其是否為征稅國
41、的居民,居所是指自然人經常居住但又不具有永久性居住性質的場所。大多數國家采用居所與居住時間相結合的標準來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案例十七國際重復征稅與國際重疊征稅某跨國公司 M公司的總部位于甲國,其在乙國設立有一專門負責產品銷售的分公司,在9丙國擁有一家全資的子公司。在 2002 納稅年度,該公司在甲國的收入利潤是 970 萬美元,乙國分公司的年收入是 200 萬美元,丙國子公司的利潤收入是 780 萬美元。是年,乙國分公司向乙國政府納稅 60 萬美元;丙國子公司向丙國政府繳納企業所得稅 320 萬美元,稅后利潤中的 230 萬美元用于支付 M公司當年的股息。現甲國欲對 M公司來源于國內和國外的
42、全部利潤收入及來自于丙國的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1)丙國政府的稅收征收管轄權是如何行使的?(2)請指出在本案例中存在的國際重復征稅與國際重疊征稅現象。( 3)乙國政府對 M 公司在該國的分公司所得所進行的稅收征收行使的是哪種稅收管轄權?分析:( 1)丙國政府對 M 公司在該國的子公司所得所行使的稅收征收是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表現。( 2)甲國與乙國同時對 M 公司在乙國的分公司所得進行企業所得稅征收,是國際重復征稅 ; 丙國對 M公司在該國的子公司所得進行稅收征收,售后利潤以股息的方式支付給 M 公司,甲國對 M公司所收的股息進行稅收征收,這是國際沖的征稅現象。( 3)乙國政府對 M 公司在
43、該國的分公司所得所進行的稅收征收行使的是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相關知識點:1. 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范圍(一)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內課征相同或類似的稅收。包括以下五項構成要件:1 、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征稅主體2 、存在同一個納稅主體3 、課稅對象的同一性4 、同一征稅期間5 、課征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2. 經濟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亦稱為國際重疊征稅或國際雙層征稅, 是指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不同的納稅人就同一課稅對象或同一稅源在同一期間內課征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除不具備同一納稅主體這一特征外,同樣具有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的其余四項構成要件。
44、3. 法律性國際雙重征稅的解決(一)沖突規范的運用1 、單邊沖突規范的解決方式2 、雙邊沖突規范的解決方式(二)免稅法( Method of Tax Exemption)指居住國對本國居民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財產免于征稅。案例十八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的異同福林公司位于甲國,大雨公司位于乙國,大雨公司為福林公司的子公司,大雨的 50%的股份為福林公司所有,福林公司的睡前所得是 40000 美元,按 45%的公司所得稅向東道國納稅 18000 美元,其稅后所得的 22000 美元中,以股息的形式付給母公司 11000 美元,母公司居住國所得稅率為 40%。福臨公司納稅是按照間接抵免的方式進行的,在同一
45、納稅年度內,由于福林公司進行公司專制,大宇公司由原來的子公司變為了福林公司的分公司,雙方就這一10納稅年度如何抵免產生了爭議。問題:( 1)什么是間接抵免?( 2)什么是直接抵免?( 3)針對本案例,請計算在間接抵免的情況下,福林公司的“視為納稅額”能否全部抵免?分析:( 1)直接抵免( Direct Credit ):居民國允許本國同一居民納稅人用在外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沖抵在本國就全部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 2)間接抵免( Indirect Credit ):適用于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一種抵免方法。( 3)1. 視為納稅額 =(1100022000) 18000=9000美元2. 母
46、公司來自國外的應納稅所得額 =11000+9000=20000美元3. 間接抵免額 =20000 40%=8000美元。可見,視為納稅額高于間接抵免額,故有 1000 美元不能抵免。相關知識點:1.直接抵免: 適用于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的稅收抵免方法。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包括同一跨國自然人和同一跨國法人的總分支機構。直接抵免一般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總公司所屬的外國分公司所繳納的外國政府公司所得稅,允許總公司在應繳本國政府的公司所得稅內給予抵免。根據法律規定,分公司與總公司是同一法人,總公司設在國外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的地位。分公司所交納的外國政府所得稅也就可以被看作是總公司直接繳納
47、的, 因而就可以直接從總公司匯總繳納本國政府所得稅額中扣減。直接抵免的范圍較廣,包括總公司設在國外的分公司所直接繳納的外國政府公司所得稅,納稅人在國外繳納的預提所得稅,以及個人在國外繳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所得稅。在實際應用中,直接抵免可以分為全額抵免和限額抵免兩種。2.間接抵免適用于跨國母子公司直接的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母公司來自外國子公司股息的相應利潤所繳納的外國政府所得稅,允許在應繳本國政府所得稅內進行抵免。3. 國際雙層征稅: 指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不同的納稅人就同一課稅對象或同一稅源在同一時期內課征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國際重疊征稅又稱“國際雙層征稅”,是指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不
48、同的納稅人就同一課稅對象或同一稅源在同一期間內課征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國際重疊征稅現象, 主要表現在兩個國家分別同時對在各自境內居住的公司的利潤和股東從公司獲取的股息的征稅上。從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東是各自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納稅人。公司通過經營活動取得的營業利潤和股東從公司分配獲得的股息,也是分屬于兩個不同的納稅人的所得。因此,一國對屬于其境內居民的公司的利潤征稅和另一國對其境內居住的股東從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征稅,從法律上講均屬合法有據,并非對一個納稅人的重復征稅。但從經濟角度看,公司實質上是由各個股東所組成,公司的資本是各個股東持有股份的總和。公司的利潤是股東分得股息的源
49、泉,兩者是同一事物的兩個不同側面。因此,一方面對公司的利潤征稅,另一方面又對作為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股息再征稅,這明顯是對同一征稅對象或稱同一稅源進行了重復征稅。而且從經濟效果上講,對公司利潤征收的所得稅,最終還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個股東身上承擔。這與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的重復征稅實質上并無區別。11案例十九國際稅收中的歧視待遇甲國與乙國訂立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規定: “締約一方不應對另一方的產品征收任何形式的超過其國內類似產品直接或間接承受的國內稅負, 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 ”在稅收協定生效后 6 個月,甲國政府決定對汽車征收特別消費稅,但是計算方法是依汽車是本國生產還是進口有所不同,國產汽車一
50、出廠價作為計稅依據,而進口汽車按出廠價加一定的比例稅率征收附加稅。甲國是乙國汽車的主要進口國,由于該特別消費稅的征收,乙國汽車出口數量下降。乙國向甲國發函,認為甲國違反了雙方之間的稅收協定,要求加過立即取消對進口汽車的歧視待遇。問題:( 1)什么是非歧視待遇?( 2)甲國的做法是否構成對進口汽車的歧視待遇?為什么?( 3)法律性國際雙重征稅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分析:( 1)非歧視待遇又稱無差別待遇,是 WTO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 WTO成員方在實施某種優惠待遇和限制措施時,不要對成員方實施歧視待遇。非歧視待遇由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體現出來。( 2)甲國的做法構成了對進口汽車的歧視待遇
51、。根據甲乙兩國間的稅收協定,雙方互相給予產品稅收的國民待遇(無差別待遇)。稅收國民待遇 (無差別待遇) 原則是國際稅法領域中最主要的原則,它是指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負擔稅收或有關條件,不應與該締約國國民在相同情況下負擔或可能負擔的稅收或有關條件不同。( 3) 1、單邊沖突規范的解決方式2、雙邊沖突規范的解決方式相關知識點:1. 最惠國待遇的基本含義是:成員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成員方在貿易上的優惠、豁免和特權,也同樣給予成員方對方。2. 國民待遇是指成員方保證另一成員方的公民、企業和船只在本國境內享受與本國公民、企業和船只相同的待遇。3. 新貿易壁壘的概念。所謂新貿易壁壘,是相對
52、于傳統貿易壁壘而言,是指以技術壁壘為核心的包括綠色壁壘和社會壁壘在內的所有阻礙國際商品自由流動的新型非關稅壁壘。 傳統貿易壁壘指的是關稅壁壘和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如高關稅、配額、許可證、反傾銷和反補貼等。區別傳統貿易壁壘與新貿易壁壘的根本特征是: 前者主要是從商品數量和價格上實行限制,更多地體現在商品和商業利益上,所采取的措施也大多是邊境措施;而后者則往往著眼于商品數量和價格等商業利益以外的東西, 更多地考慮商品對于人類健康、安全以及環境的影響,體現的是社會利益和環境利益,采取的措施不僅是邊境措施,還涉及國內政策和法規。案例二十美國轉讓定價案葛蘭素史克公司分析葛蘭素公司( GlaxoSmithK
53、line ,作為葛蘭素集團公司的統稱)是全球最大的以研究開發為基礎的制藥企業之一 , 在新藥開發技術方面居世界領先地位。葛蘭素公司的總部設在英國,以美國為業務營運中心。葛蘭素公司在世界39 個國家擁有 99 個生產基地,產品遠銷191 個國家和地區 , 在全球擁有 10 萬余名掌握專業技能的員工。現在的葛蘭素公司是由葛蘭素威康( GlaxoWellcom)和史克必成( SmithKlineBeecham )兩家公司強強聯合 , 于 2000 年 12 月成立的。葛蘭素威康公司和史克必成公司均在英國。 從功能上分析,葛蘭素英國母公司承擔了研發職能,擁有葛蘭素公司的傳統醫藥產品的商標及專利權。在 20 世紀 70 年代,葛蘭素公司的前身葛蘭素威康公司在美國成立子公司GSK,主要負責裝藥、成品工作以及在美國市場上營銷、分銷傳統醫藥產品的功能。GSK從英國母公司12處得到許可證,并向英國母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一開始為了使 GSK盈利,特許權使用費率較低, 1987 年才根據獨立交易原則提高了特許權使用費率。 GSK做了一些和產品有關的臨床試驗,費用都從英國母公司處得到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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