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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個典型的“不存在結合啟示"的0A答復案例在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中,審查員經常會通過引用兩篇或兩篇以上的對比文件,然后以對比文件1與其它對比文件存在結合啟示為理由來否定本發明的創造性。在審查意見通知書的陳述中,具體表現為,對比文件1公開了本發明的XXX技術特征,與對比文件1相比,本發明的區別在于XXX,實際解決XXX技術問題,然后說其它對比文件公開了XXX技術特征,該技術特征與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XXX,因此對比文件XXX給出了將XXX技術特征應用于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XXX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因此本發明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創造性。針對此類審查意見

2、,我們這里只討論在審查員說得“非常有道理”的前提下(例如,假設本發明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為技術特征A+B,審查員引用了兩篇對比文件,其中,對比文件1的確公開了A,對比文件2公開了b,且b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與B在本發明中所起的作用也的確相同),該如何進行答復。下面結合一個案例進行說明,權當拋磚引玉。現有技術中,與光纖光柵傳感器連接的電線需要通過釘扣固定在墻面上,固定電線時會增加工作量,測量后還需要將釘扣一個個取下,非常浪費時間,為解決現有電線固定方式費時費力的技術問題,本發明權利要求1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1、一種基于光纖光柵建筑施工用傳感器安裝結構,包括第一固定塊(1)、光纖光柵傳感器本體

3、(3)、螺栓(4)和橫桿(7),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纖光柵傳感器本體(3)兩端均套裝有第二固定塊(2),兩個所述第二固定塊(2)底端均開設有第二通孔(11),所述第一固定塊(1)正面開設有螺孔(10),所述螺栓(4)穿過第二通孔(11)擰進螺孔(10)內,兩個所述第二固定塊(2)頂端均開設有第一通孔(9),所述橫桿(7)一端穿過第一通孔(9),所述橫桿(7)底端固定有掛環(6),所述光纖光柵傳感器本體(3)兩端均連接有電線(5)oPS:該權利要求的撰寫質量不在本次文章的討論范圍。本發明附圖對比文件1附圖對比文件2附圖在第一次審查意見中,審查員提供的對比文件1是一種能夠準確測量索體的應變數據的基于

4、光纖光柵傳感技術的索體應力測量裝置,審查員認為本發明相對于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在于:兩個所述第二固定塊(2)頂端均開設有第一通孔(9),所述橫桿(7)一端穿過第一通孔(9),所述橫桿(7)底端固定有掛環(6)。對比文件2公開了橫桿和橫桿端固定有掛環的技術特征,該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的作用與其在權利要求1中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用于固定電線。利用孔和桿相配合的方式進行固定也是本領域的常規設置。為了便于懸掛線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上述公開的內容和實際需要可以想到,對對比文件1進行改型,在兩個所述第二固定塊頂端均開設有第一通孔,所述橫桿(7)端穿過第一通孔(9),所述橫桿(7)底端固定有掛環(6),

5、即,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相關技術特征結合于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相應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首先,必須承認,筆者一開始在著手處理這個案子時,也是沒有什么頭緒,畢竟審查員說得“非常有道理”,然后此時只能先上網先查查相關資料(在百度、知乎、微信搜索框上輸入關鍵詞搜索相關文章,畢竟關于如何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這類文章還是比較多的),看看同行兄弟姐妹是如何答復此類“存在結合啟示”的審查意見的,試圖能夠從中找到一些答復思路。然后發現答復這類審查意見,最有效的答復思路是往“是否有結合動機”、“是否存在結合障礙"、“如果強行結合會怎樣”這些方向進行答復。基于上面的答復思路,筆者反復研讀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

6、技術方案,試圖從中找出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無法結合的蛛絲馬跡,然后在對比文件1的說明書發現了以下內容描述:1、本裝置加入定位底板,通過其定位功能可以保持索體上夾具的平行對稱,進而保證光纖光柵傳感器相對于索體平行設置及測量數據的準確性。2、本實施例的工作原理如下:使用時先將兩個下夾塊通過第一螺釘鎖固在定位底板表面,然后用下夾塊上的第一弧形凹槽緊貼索體下側面,接著在索體上側面通過第二弧形凹槽貼合安放上夾塊,并通過第二螺釘與下夾塊鎖固,由于兩個夾緊部對稱設置在固定底上,所以兩個夾緊部上的第三弧形凹槽位于一直線上,安裝方便,不會出現兩個夾緊部偏轉不在一直線,導致光纖光柵傳感器傾斜夾設,測量時無法得出

7、準確數值,并且可以手持定位底板后鎖固第二螺釘或第三螺釘,著力點大,安裝省力。安裝好光纖光柵傳感器后,將定位底板拆除,即完成安裝,安裝糖度完全符合檢測要求。安裝好之后即可在靜止情況下檢測到無張拉狀態下的各個參數數值,作為對比初始數據。基于上述發現,筆者突然醪悟:如果強行在兩個夾緊部的端部上設置帶有掛環的橫桿,對比文件1將無法準確測量數據(即,對比文件1中的技術問題將無法解決)。此時,答復的底氣就有了,感覺該專利授權的勝利曙光迎面照來。筆者具體的陳述意見如下:一、修改說明:1、將從屬權利要求4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加入到權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獨立權利要求1,并刪除從屬權利要求4。此處Ps:在實際操作中,

8、即便代理人有底氣反駁審查員的觀點,但基于“不修改會增加駁回的概率”的原則,建議在實際操作中,還是要對權利要求1進行修改,具體可在權利要求1中加入一些“可有可無,不會明顯影響權1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如下:1.一種基于光纖光柵建筑施工用傳感器安裝結構,包括第一固定塊(1)、光纖光柵傳感器本體(3)、螺栓(4)和橫桿(7),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纖光柵傳感器本體(3)兩端均套裝有第二固定塊(2),兩個所述第二固定塊(2)底端均開設有第二通孔(11),所述第一固定塊(1)正面開設有螺孔(10),所述螺栓(4)穿過第二通孔(11)擰進螺孔(10)內,兩個所述第二固定塊(2)頂端

9、均開設有第一通孔(9),所述橫桿(7)一端穿過第一通孔(9),所述橫桿(7)底端固定有掛環(6),所述光纖光柵傳感器本體(3)兩端均連接有電線(5),所述電線(5)穿過掛環(6)。以上修改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且未超出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記載范圍,符合專利法33條及實施細則51條3款的有關規定。二、陳述意見:(一)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三步法走起)1、就審查員所提供的對比文件而言,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對比文件。2、本申請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而言,至少存在如下區別技術特征:區別技術特征A:所述光纖光柵傳感器本體(3)兩端均套裝有第二固定塊(2),兩個所述第二固定塊(2)底端均

10、開設有第二通孔(11),所述第一固定塊(1)正面開設有螺孔(10),所述螺栓(4)穿過第二通孔(11)擰進螺孔(10)內。區別技術特征B:兩個所述第二固定塊(2)頂端均開設有第一通孔(9),所述橫桿(7)端穿過第一通孔(9),所述橫桿(7)底端固定有掛環(6),所述光纖光柵傳感器本體(3)兩端均連接有電線(5),所述電線穿過掛環(6)。基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根據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可以實際解決現有技術中與光纖光柵傳感器連接的電線需要通過釘扣固定在墻面上,固定電線時會增加工作量,測量后還需要將石丁扣一個個取下,浪費時間的問題,獲得的方便固定電線,節約安裝工時的技術效果,而這些技術問題根據對

11、比文件1所公開的內容根本無法實現,因此也就無法取得相應的技術效果。具體地:對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A,審查員老師認為:對比文件1公開的定位板1相當于本申請的第一固定塊(1)。對此,申請人并不認同:根據對比文件1說明書第0017、0029-0032段公開的內容以及附圖1-2可知,對比文件1中的定位板的作用在于定位,保證光纖光柵傳感器相對于索體平行設置,而且在安裝好光纖光柵傳感器后,定位底板需要拆除;而在本申請中,第一固定塊的作用在于方便與第二固定塊進行固定,以將光纖光柵傳感器固定在墻面上,而且卮續并不需要拆除第一固定塊。由此可見,本申請的第一固定塊與對比文件1的定位板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即,對比

12、文件1并未公開本申請的第一固定塊。此處Ps:認為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說得不對的其它地方也要指出來,以豐富答復的內容,畢竟答得越多越好對授權是有幫助的(一些前審查員前輩說的)。對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B,審查員老師認為:對比文件2公開了橫桿和橫桿端固定有掛環的技術特征,該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的作用與其在權利要求1中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用于固定電線。利用孔和桿相配合的方式進行固定也是本領域的常規設置。為了便于懸掛線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上述公開的內容和實際需要可以想到,對對比文件1進行改型,在兩個所述第二固定塊頂端均開設有第一通孔,所述橫桿(7)端穿過第一通孔(9),所述橫桿(7)底端固定有掛環

13、(6),即,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相關技術特征結合于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相應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對此,申請人并不認同:首先,根據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的可知,對比文件1并不存在需要將與導致光纖光柵傳感器相連接的電線進行支撐固定的技術問題,若強行將對比文件2中設有掛環的橫桿安裝于兩個夾緊部上,無疑只會徒增物料成本和相關工作量,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任何動機將對比文件2中“帶有掛環的橫桿”的技術特征應用于對比文件1中;此處Ps:“對比文件1不存在xxx技術問題,強行結合其它對比文件xxx技術特征只會帶來xxx弊端”,也是一個很好的答夏思路,雖然筆者認為此處還不足以說服審查員授權。其次,根據對比文件1說明書

14、第0017、0029-0032段公開的內容以及附圖1-2可知,對比文件1為達到準確測量數據的目的,需要避免兩個夾緊部出現偏轉而導致光纖光柵傳感器傾斜夾設的情形,若強行將對比文件2中設有掛環的橫桿安裝于兩個夾緊部的端部上,在橫桿自身重力的作用下,勢必會導致兩個夾緊部出現偏轉而不在同一直線上,進而會導致測量時無法得出準確數值的結果,即,若強行在兩個夾緊部的端部上設置帶有掛環的橫桿,對比文件1將無法準確測量數據(即,對比文件1中的技術問題將無法解決),因此,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存在結合上的障礙,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本沒有動機將對比文件2的“帶有掛環的橫桿”與對比文件1所提供的技術方案進行結合。基于上述

15、答復,筆者非常有信心地認為可以說服審查員一通后授權,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結果還是來了個二通,在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沒有正面回復上面關于“沒有結合動機”的陳述點,而是對上述第一個陳述點“對比文件1公開的定位板1與本申請的第一固定塊(1)的作用不相同"進行了以下回應:權利要求1中體現不了“第一固定塊的作用在于方便與第二固定塊進行固定,以將光纖光柵傳感器固定在墻面上”,其次也沒有對“第一固定塊嵌入到墻面內等''做出具體的限定,再次對比文件1公開的定位板1相當于本申請的第一固定塊(1)。此時,筆者不是很明白審查員的意圖,于是打電話與審查員溝通聯系,討論的結果是:審查員老師認同上述關于“沒有結合動機”的陳述點,表明目前的兩個對比文件已經無法用于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然后讓申請人對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再限定清楚,后面的審查結果可能是引用新的對比文件來駁回本專利或者二通后授權。此處PS:在實際代理中,及時與審查員老師溝通相關問題,了解審查員的意圖是非券必要的。根據電話的溝通,筆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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