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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進出口食物查驗檢疫監督治理方法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保證進出口食物的質量平安和衛生,愛惜人類和動植物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查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增強食物等產品平安監督治理的專門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條(治理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查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物查驗檢疫監督治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查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查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進出口食物查驗檢疫監督治理工作。第三條(適用范圍)查驗檢疫機構和進出口食物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方法。第
2、四條(人員要求)查驗檢疫機構從事進出口食物查驗檢疫監督治理的人員應當通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第五條(企業要求)進出口食物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老實、守信,并對其生產經營的進出口食物質量平安和衛生負責。國家質檢總局和查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物生產經營企業實施“優良企業名單”和“違規企業名單”制度。第六條查驗檢疫機構在依法履行進出口食物監管職責中有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利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平安重
3、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第二章入口食物查驗檢疫監督治理第七條(查驗檢疫標準)入口食物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和我國與出口國家或地域簽定的協議、議定書規定的查驗檢疫要求。我國尚未制定國家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入口食物,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標準。第八條(風險評估)國家質檢總局對第一次入口的具有動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的食物進行風險評估,對出口國家或地域的食物質量平安和衛生治理體系進行評估。對風險能夠同意的入口食物,能夠與出口國家或地域政府主管部門簽定查驗檢疫議定書,確信查驗檢疫要求。第九條(國外企業注冊記錄)國家認證認可監督治理委員會依照入口食物國外生產企業注冊治理規定的規定
4、,負責實施向中國出口食物的國外生產、加工、寄存企業衛生注冊記錄的評審和注冊等工作。取得衛生注冊記錄的國外生產企業生產的食物方可入口。第十條(檢疫審批)入口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審批名錄內食物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第十一條(指定口岸入境)對存在動植物疫情疫病風險的入口食物實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并對外發布。第十二條(中文標簽)入口預包裝食物的中文標簽應當符合我國關于食物標簽標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他國家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查驗檢疫機構負責就預包裝食物的標簽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查驗。第十三條(報檢)入口
5、食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報檢企業應當依照國家質檢總局報檢規定,持合一樣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入境口岸查驗檢疫機構報檢。第十四條(查驗檢疫)查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后,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期限內,依照相應的工作標準、規程和查驗檢疫類別對報檢的入口食物實施查驗檢疫。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查驗檢疫機構應當依照規定抽樣并將樣品送符合伙質條件的檢測機構檢測,同時,應當明確相應的檢測項目和檢測要求。檢測機構應當依照要求實施檢測,并在規按時刻內出具檢測報告。第十五條(指定場所寄存)入口食物在取得查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寄存在查驗檢疫機構指定的監管場所,未經查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離、銷售
6、、利用。第十六條(合格與不合格處置)入口食物經查驗檢疫合格的,由查驗檢疫機構出具合格證明,入口食物須取得查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查驗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銷售、利用。對經查驗檢疫合格的入口食物,查驗檢疫機構能夠依照需要,依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加施查驗檢疫標志。入口食物經查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查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平安、健康、環境愛惜項目不合格的,由查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出具退貨處置通知單并書面告知海關,海關憑退貨處置通知單辦理退運手續。其它項目不合格的,能夠在查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置,經從頭查驗檢疫合格后,方可銷售、利用。第十七條(收貨人備案)查驗檢疫機構對入口食物的收貨人實施備
7、案治理,入口食物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入口食物流向,記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條(分類治理)查驗檢疫機構依據企業的誠信度和質量治理水平和入口食物風險評估的結果,對入口食物及生產企業實施分類治理。具體方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第十九條(平安監控)國家質檢總局對入口食物實行質量平安監操縱度,依據風險評估和查驗檢疫實際情形制定重點監控打算,確信重點監控的入口食物種類和項目,由查驗檢疫機構實施監控。國家質檢總局依照監控結果對入口食物采取相應的查驗檢疫監督治理方法。第二十條(已進入市場銷售的入口食物)國家質檢總局能夠依照國內外食物平安情形,組織對已進入市場銷售的入口食物進行抽查。第二十一條(非貿易
8、性物品)入口用作樣品、禮物、贈品、展現品等非貿易性的食物,入口用作免稅經營的、使領館自用的食物,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二條(違規企業名單)查驗檢疫機構發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入口食物時,能夠將不符合法定要求入口食物的進貨人、報檢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存在違規問題的,能夠將其列入違規企業名單,并采取相應方法。第三章出口食物查驗檢疫監督治理第二十三條(查驗檢疫標準)出口食物應當符合入口國或地域的標準或合同要求。出口食物生產企業生產產品所利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第二十四條(治理模式)出口食物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做立嚴格的質量治
9、理體系,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入口國或地域的標準或合同要求。出口食物生產加工企業所用的原料必需來自于符合規定要求的種植養殖基地,種植養殖基地應當依照農業標準化要求種植或養殖。第二十五條(基地備案)查驗檢疫機構對用于生產出口動植物源性食物的原料種植、養殖基地實施備案治理,實施備案治理的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發布。應當備案而未取得備案的基地生產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食物?;貍浒赣沙隹谑澄锷a企業向基地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基地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要求對申請備案的種植、養殖基地進行考核,符合條件的給予備案,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通報。第二十六條(對備案基地的日常監督)備案基
10、地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備案基地實施日常監督治理,對基地向出口食物生產企業提供的原料出具原料供貨證明,并及時向出口食物生產企業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通報監管情形。生產企業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向備案基地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通報入口國家或地域對食物的要求和基地提供原料的質量平安和衛生情形。第二十七條(對備案基地的疫病疫情監測)備案基地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備案基地實施疫病疫情監測,依照監測結果要求備案基地采取相應的防疫方法,避免疫病疫情的發生。第二十八條(農藥獸藥殘留監控打算)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并發布年度出口動植物源性食物農藥獸藥殘留監控打算,依照食物種類和風險確信監控項目。查驗檢疫機構應當依照
11、監控打算對本轄區內出口食物實施監控,依照殘留監控的結果對出口食物采取相應的查驗檢疫監管方法,并將殘留監控結果向本地政府通報。第二十九條(出口食物生產企業注冊記錄)國家認證認可監督治理委員會依照出口食物生產企業衛生注冊記錄治理規定的規定,負責實施出口食物生產、加工、寄存企業衛生注冊記錄的評審和注冊等工作。取得衛生注冊記錄的生產企業生產的食物方可出口。第三十條(自控體系)出口食物生產企業應當做立完善的質量平安和衛生操縱體系和出口食物質量平安追溯體系,提高自檢自控能力。第三H"一條(添加劑備案)出口食物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如實報告生產出口食物利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
12、情形。第三十二條(派駐查驗檢疫人員)依照需要,查驗檢疫機構能夠向風險較高的出口食物生產企業派駐查驗檢疫工作人員,對出口食物生產企業的原料來源、生產加工、裝運出口等實施監督治理。第三十三條(報檢)出口食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報檢企業應當依照國家質檢總局報檢規定,持合一樣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出口食物生產企業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報檢。第三十四條(查驗檢疫)查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后,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期限內,依照相應的工作標準、規程和查驗檢疫類別對報檢的出口食物實施查驗檢疫。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查驗檢疫機構應當依照規定抽樣并將樣品送符合伙質條件的檢測機構檢測,同時應當明確相應的檢測項目和檢測要求
13、。檢測機構應當依照要求實施檢測,并在規按時刻內出具檢測報告。第三十五條(合格與不合格處置)出口食物經查驗檢疫合格的,由查驗檢疫機構依照規定出具通關證明。入口國家或地域對查驗檢疫證書有要求的,應當依照要求同時出具有關查驗檢疫證書。出口食物經查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查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證明。依法能夠進行技術處置的,應當在查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置,經從頭查驗合格后,方準出口;依法不能進行技術處置或經技術處置后從頭查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第三十六條(加施查驗檢疫標志)出口食物生產企業應當在運輸包裝上注明生產企業名稱、衛生注冊記錄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查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具的證單中注明上述信息
14、,以確保貨證相符,便于追溯。對經查驗檢疫合格的出口食物,查驗檢疫機構能夠依照需要,依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加施查驗檢疫標志。對從產地運往口岸的經查驗檢疫合格的出口食物,查驗檢疫機構能夠采取監視裝載、實施鉛封、加施電子鎖和利用全世界定位系統等方式實施監督治理。第三十七條(口岸與產地協作)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物實施產地查驗檢疫和口岸查驗相結合的治理方式。經產地查驗檢疫機構查驗檢疫合格的食物,口岸查驗檢疫機構依照20%的比例實施抽查查驗。口岸查驗發覺貨證不符或經抽查查驗不合格的,除該批食物不得出口外,負責查驗的查驗檢疫機構應當于24小時內報告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預警,將該食物生產企業、報檢人
15、、代理報檢企業報檢的所有出口食物的查驗比例提高到50%o再次發覺貨證不符或不合格的,查驗比例提高到100%o只有當持續90天或持續50批次查驗全數符合要求,方可恢復到正常查驗比例。國家質檢總局能夠依照需要決定提高或降低口岸查驗比例。第三十八條(口岸查驗不合格處置)出口食物經口岸查驗不合格的,依照本方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置。第三十九條(適載查驗)對裝運出口易腐臭變質食物、冷凍品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裝運前向查驗檢疫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臧、密固等適載查驗;未經查驗或經查驗不合格的,不準運裝。第四十條(非貿易性物品)出口用作樣品、禮物、贈品、展現品等非
16、貿易性的食物,出口用作使領館、我國企業駐外工程隊等自用的食物,符合出口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四十一條(分類治理)查驗檢疫機構依照出口食物風險和出口食物生產企業的質量平安和衛生治理水平,實行分類治理。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出口食物實施批批查驗、抽查查驗、免驗等不同的查驗檢疫監督治理方式。具體方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第四十二條(優良企業名單)查驗檢疫機構在對出口食物查驗檢疫和監督治理中,對具有完善的質量平安和衛生自控體系,信譽良好,質量長期穩固的出口食物生產企業,能夠將其列入優良企業名單,并給予相應的優惠方法。第四十三條(違規企業名單)查驗檢疫機構在對出口食物查驗檢疫和監督治理中,
17、發覺出口食物生產企業、出口企業或其代理人、代理報檢企業存在違規問題的,能夠將其列入違規企業名單,并采取相應方法。第三章風險預警與快速反映第四十四條(風險預警與快速反映機制)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食物成立風險預警與快速反映機制。進出口食物發生質量平安和衛生問題,或國內外發生食物質量平安和衛生問題可能阻礙到進出口食物平安時,國家質檢總局和查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啟動風險預警機制,采取快速反映方法。第四十五條(信息搜集)國家質檢總局和查驗檢疫機構應當做立信息搜集網絡,搜集和整理食物平安信息,要緊包括查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物實施查驗檢疫和監督治理時發覺的不合格信息,國際組織、國內外政府機構、社團發布的和消費
18、者反映的食物不合格信息、風險預警信息和其他食物平安信息。第四十六條(信息整理、上報)查驗檢疫機構負責對搜集到的食物平安信息進行核實、整理、歸納、分析,并依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第四十七條(風險評估)國家質檢總局對上報的食物平安信息進行核查和分析,組織對食物平安信息進行風險評估,確信風險的類型和程度。第四十八條(快速反映方法)國家質檢總局能夠依照風險類型和程度,決定并發布采取以下快速反映方法:(一)有條件地限制進出口,包括周密監控、加嚴查驗、責令召回等;(二)禁止進出口,當場銷毀或作退運處置;(三)啟動進出口食物平安應急預案。查驗檢疫機構負責快速反映方法的實施工作。第四十九條(臨時
19、性或應急性的快速反映方法)對不確信的風險,國家質檢總局能夠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在未經風險評估的情形下直接采取臨時性或應急性的快速反映方法。同時,及時搜集和補充有關信息和資料,進行風險評估。第五十條(解除警示)對進出口食物平安風險已不存在或己降低到可同意的程度時,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解除警示。第五十一條(召回)關于發覺進入我國國內市場銷售的入口食物存在平安隱患,可能或已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平安造成損害的,食物入口企業應當主動召回。食物入口企業應當當即將有關信息向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報告,查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即組織核查,并依照產品阻礙范圍發布警示信息。同時,食物入口企業應當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通知
20、批發、銷售者停止批發、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利用,主動召回食物,并做好召回食物情形記錄;批發、銷售者應當當即停止批發、銷售該食物,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查驗檢疫機構對召回實施監督治理。關于發覺出口的食物存在平安隱患,可能或己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平安造成損害的,食物出口企業應當主動召回并當即向所在地查驗檢疫機構報告。查驗檢疫機構對召回實施監督治理。食物進出口企業拒不實施主動召回的,查驗檢疫機構可向其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要求停止入口、出口相關食物,提示消費者停止消費該食物,或采取其他幸免危害發生的方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二條(法33條)將必需經查驗檢疫機構查驗的
21、入口食物未報經查驗而擅自銷售或利用的,或將必需經查驗檢疫機構查驗的出口食物未報經查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查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法35條)入口或出口屬于攙雜攙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物或以不合格進出口食物冒充合格進出口食物的,由查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入口或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法36條)偽造、變造、生意或盜竊查驗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懲罰的,由查驗檢疫機構責令更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22、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銷售、利用經查驗檢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入口食物,由查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銷售、利用,沒收違法所得、入口食物,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組成非法經營罪或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生產、出口經查驗檢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物,由查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出口食物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
23、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組成非法經營罪或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生產者生產出口食物利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查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峻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消許可證照;組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八條對進出口食物未辦理報檢手續,逃避查驗檢疫的,由查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食物貨值金額5%以
24、上20%以下罰款;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口食物的生產經營者不如實提供出口食物的真實情形,取得查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由查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和食物,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入口食物的進貨人、銷售者不如實提供入口食物的真實情形,取得查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由查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和食物,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入口食品的報檢人、代理人,不如實提供出口食物的真實情形,取得查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由查驗檢疫機構取消報檢資格,并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第五十九條利用偽造、變造的查驗檢疫證單、印章、標志、封識、貨物通關單的,由
25、查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條擅自調換查驗檢疫機構抽取的樣品或查驗檢疫機構查驗檢疫合格的進出口食物的,由查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第六十一條入口或出口國家實行衛生注冊記錄治理而未取得衛生注冊記錄的生產企業生產的食物的,由查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入口或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食物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已取得衛生注冊記錄的進出口食物生產企業,經檢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或查驗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入口食物,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
26、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整改仍未達到規定要求或有其他違法行為,情節嚴峻的,撤消其衛生注冊記錄證書。造成嚴峻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消許可證照。組成非法經營罪或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者再也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撤消許可證照,并在本地要緊媒體上公告被撤消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名單;組成非法經營罪或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二條提供或利用未經查驗檢疫機構適載查驗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裝運易腐臭變質食物、冷凍品出口的,由查驗檢疫機構處10萬元以下罰款。提供或利用經查驗檢疫機構查驗不合格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裝運易腐臭變質食物、冷凍品出口的,由查驗檢疫機構處20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三條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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