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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增值稅自查報告篇一:XX公司經營情況分析及自查報告(增值稅稅負自查) XX公司經營情況分析及自查報告 納稅人識別號(加蓋企業公章): 法人:XXX 聯系電話: 財務負責人:XXX聯系電話: 一、經營情況總體介紹 (一)生產的產品:有哪些產品、各項產品的主要銷售對象,若產品屬于工業產品(非消費品),請說明產品有什么用途。 (二)耗用的主要材料 (三)主要工藝流程 二、產品的理論稅負 分析產品的定額成本(需要耗用哪些原材料、各種材料的單價及耗用量),其中哪些成本項目可以作進項抵扣,從而計算增值稅理論稅負。可參照以下表格進行表述: 上表的單價用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的加權平均價。若有多種產品

2、,且成本構成差異較大的,需要分別說明。并參照下表計算企業整體理論稅負: 三、實際稅負與理論稅負差異的原因分析 是庫存變化的影響?是不合理損耗?是期間購進可以抵扣的固定資產(請列出具體資產)?或是其他原因? 四、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是否有未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銷售收入,滯后反映銷售? 2、是否有未申報邊角料銷售收入? 3、是否有其他隱瞞銷售收入的情況? 4、是否有抵扣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繳款書等增值稅扣稅憑證? 5、是否有將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無償贈送或投資等而未作視同銷售處理? 6、是否有將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而未作進項

3、轉出,或者進項轉出金額不準確? 7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或相關的應稅勞務未作進項轉出,或者進項轉出金額不準確? 8、有否有抵扣不得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或不屬于固定資產抵扣而進行抵扣的項目? 9、是否有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而辦理作減免稅處理? 10、是否有瞞報享受財政補貼收入而沒有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 11、是否有存在其他隱瞞收入、多列成本等少報或漏報應納稅所得額的行為? 日期 篇二:增值稅自查報告主要內容及自查依據 增值稅自查報告主要內容及自查依據 一、自查的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部分銷項稅額的自查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自查1有無將已開票的收入未及時申報納稅。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有無將

4、收到銷售款未作銷售收入處理。 3采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貨物,有無人為調減當期銷售,延期辦理托收手續。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有無將發出商品未作銷售收入處理。 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細則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

5、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

6、)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二)銷售額申報情況的自查 1有無賬面已記銷售,但賬面未計提銷項稅額,未申報納稅。 2有無賬面已記銷售、已計提銷項稅額,但未申報或少申報納稅。 3有無將以物易物不按規定確認收入,未計提銷項稅額。 4用貨物抵償債務,有無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5有無未按規定沖減收入,少報銷項稅額。 以物易物:稅法規定同,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細則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

7、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 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

8、)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收取價外費用的自查 1有無將向購貨方收取的應一并繳納增值稅的各種價外費用,未計算繳納增值稅。 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

9、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利用關聯企業轉移計稅價格的自查 1有無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低于同行業其他企業同期的銷售價格。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

10、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五)以舊換新、還本銷售的自查 1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有無按減除還本支出后的銷售額計稅。 還本銷售:指銷貨方將貨物出售之后,按約定的時間,一次或分次將購貨款部分或全部退還給購貨方,退還的貨款即為還本支出。 稅法規定: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國稅發1993154號) 2采用以舊換新銷售方式銷售貨物,有無按實際收取的銷售款項計稅(金銀首飾除外)。 以舊換新銷售貨物:是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折價收回同類舊貨物,并以折價款部分沖減貨物價款的一種銷售

11、方式。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國稅發1993154號) 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財稅字199674號) (六)機構間移送貨物的自查 1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有無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 用于銷售,未作銷售處理。 (七)出售、出借包裝物的自查 1隨同產品出售單獨計價包裝物,有無不計或少計收入。 2有無將包裝物押金收入不按規定申報納稅。 包裝物押金計稅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

12、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超過12個月)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應納增值稅(逾期押金/1稅率)×稅率押金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并入銷售額征稅時要換算對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啤酒、黃酒押金按是否逾期處理。 (八)殘次品、廢品、邊角廢料等銷售的自查 1有無將銷售殘次品、廢品、材料、邊角廢料等直接沖減原材料、成本、費用等賬戶,未計提銷項稅額。 (九)應稅固定資產出售的自查 1出售應稅固定資產,有無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或按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關于全國實施增值

13、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1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二)小規模納稅人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國稅函200990號) (十)以貨物對外投資業務的自查 1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對外投資時,有無未作視同銷售處理。 (十一)兼營非應

15、稅勞務的自查 1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有無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1)含義: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特點: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3)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十二)混合銷售行為的自查 1有無將屬于應征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中的非應稅勞務作為營業稅項目申報繳納了營業稅。 2屬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

16、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有無未按規定申報納稅。 混合銷售行為(1)含義:即在同一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3)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幾項特殊規定(1)運輸行業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電信單位(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

17、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新增:林木銷售和管護的處理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營業稅。 行為判定稅務處理混合銷售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二者有從屬關系依納稅人經營主業,只征一種稅兼營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二者無直接從屬關系依納稅人核算水平

18、1.分別核算:征兩稅2.未分別核算:征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1)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

19、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以上所稱建筑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業勞務價款為準。 (國稅發2002117號) (2)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筑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 本通知所稱自產貨物是指: 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國家稅務總

20、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3)本通知中所稱納稅人是指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國稅發2002117號) 二、進項稅額的自查(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自查23有無將專用于非應稅項目、減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24有無將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等項目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25對改變用途的固定資產,有無將其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未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6有無將屬于不動產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細則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

21、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細則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27有無將代購代建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28有無將2008年12月31日前(擴抵企業為2007年6月30日前)實際發生并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項目,在2009

22、年1月1日(擴抵企業為2007年7月1日)以后申報進項稅額抵扣的;或者將2008年12月31日前(擴抵企業為2007年6月30日前)實際發生,在2009年1月1日后(擴抵企業為2007年7月1日后)取得開具的發票并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 29有無將作為房屋及構筑物的配套設施并與其構成一體的設備的進項稅額(包括: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等設備)申報抵扣。 30外商投資企業有無將購進的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國產設備的增值稅額申報抵扣。 (二)購進存貨的進項稅額的自查31有無將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32有無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的進項稅未作進項稅額轉出。 33有無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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