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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為,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規范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 生產安全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本條例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注冊安全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本條例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是指依照本條例設立并經工商

2、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管理,技術,咨詢等相應服務的安全生 產中介機構第五條【監督管理】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考試,注冊和執業實施統一指導,監督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安 全工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執業準則】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進行執業第七條【行業協會】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依照本條例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第二章考試與注冊第八條【考試組織實

3、施】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制度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分為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和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 實施第九條【報考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一)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7年;或者具有其 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9年的;(二)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5年;或者具 有其他專業大學專

4、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7年的;(三)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3年;或者具有其 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5年的;(四)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 2年;或者 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3年的;(五)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1年;或者 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2年的第十條【報考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一)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中專學歷,

5、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4年;或者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5年的;(二)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2年;或者 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3年的;(三)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1年;或者 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2年的第十一條【免考條件】 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安全工程類或者其他相關工程類專業高級技術職 稱的人員 ,可以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第十二條【注冊許可】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注冊制

6、度.未經注冊的 ,不得從事執業活動.取得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可以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注冊 .取得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可以向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注冊 .第十三條【注冊條件】申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 )受聘于一家生產經營單位或者一家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三 )無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不予注冊情形.第十四條【不予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 )受過刑事處罰 ,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

7、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三 )被吊銷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 ,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四 )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 )在兩個以上單位申請注冊的 ;(六 )國務院安全生產管理管理部門規定其他不宜注冊條件的.第十五條【受理程序】受理注冊申請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查 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 .準予注冊的 ,頒發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注冊安 全工程師執業證書 ;不予注冊的 ,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有異議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 ,依法申請復議 .第十六條【注冊有效期】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五年.

8、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的 ,應當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注冊的 ,應當在期滿前 三個月內辦理延續注冊手續 .第十七條【兼職注冊】高等院校 ,科研機構中從事安全工程教育 ,研究工作的人員 ,取得注冊安 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經所在單位同意 ,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 二條 ,第十三條的程序和條件 ,申請兼職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 .第十八條【撤銷注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辦理注冊的部門或者機構注銷其執業證書 :(一 )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受刑事處罰的 ;(三 )受吊銷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四

9、 )自行中止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活動兩年以上的;(五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其他不宜繼續執業的.當事人對注銷執業證書有異議的 ,可以自收到注銷執業證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第三章 執 業 第十九條【執業范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 )安全生產管理 ,技術 ;(二)安全評價 ,咨詢,檢測 ,檢驗 ;(三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八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十條【執業領域】 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在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 所執業 .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在除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 ,經營

10、,儲存等高危行業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資質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第二十二條【履行義務】注冊安全工程師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 ,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實事求是 ,客觀公正執業 ; 保證執業成果質量 ,并承擔相應責任 ; 接受繼續教育 ,不斷提高執業能力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二十三條【執業準則】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 同時在兩家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注冊安全工程事務所注冊執業 ; 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 ,或者冒用他人名義

11、執行執業業務 ; 出具與本人執行業務無關或者不符的報告,或者提供虛假報告 ;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私自接受委托 ,收取費用 ,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公司性質】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實行有限責任公司制度 . 第二十五條【設立條件】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注冊資金 200 萬元以上 ;(二 )有自己的名稱 ,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章程 ;(三 )有十名以上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主要負責人有三年以上從事安全評價,咨詢,檢測 ,檢驗等中介服務的經驗

12、 ;(五)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設立批準】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作出審查決定 ,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制定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 第二十七條【服務準則】依法設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按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中介技術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 . 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提供技

13、術服務活動,依照國家規定收取相應的費用 .第五章 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第二十八條【協會性質】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自律性組織.全國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 ,省 ,自治區 ,直轄市設立地方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第二十九條【協會職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支持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 ,維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 ,交流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經驗 ;(三) 擬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準則,規則,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四) 組織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準則教育,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情況 進行監督檢查;(五)

14、調解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條【入會要求】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自愿加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加入地方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的會員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和事務所違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未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處十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資格證書第三十二條【違反注冊規定】以不正當

15、手段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的,由原發證部門或者機構吊銷其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依照前款規定被吊銷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第三十三條【無證執業】未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 ,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違法執業】注冊安全工程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務所違法執

16、業】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六條【事務所賠償責任】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七條【連帶賠償】注冊安全工程師違法執業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與其所在的執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執法主體】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決定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收費】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境外人員規定】獲

17、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人員,符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四十一條【實施前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在重新申請辦理注冊時,分別變為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 業資格證書第四十二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冊安全工程師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為,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規范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 生產安全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

18、范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 ,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本條例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并經注冊從事安全生產管理 ,技術 ,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 注冊安全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 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本條例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是指依照本條例設立并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管理 ,技術 ,咨詢等相應服務的安全生 產中介機構 .第五條【監督管理】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人力資

19、源行政主管部門 ,依照本條例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考試 ,注冊和執業實施統一指導 ,監督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安 全工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執業準則】注冊安全工程師 ,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進行執業 .第七條【行業協會】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依照本條例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 . 第二章 考試與注冊第八條【考試組織實施】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制度.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分為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和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 .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

20、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 實施.第九條【報考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一)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 ,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9年的 ;(二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5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 ,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7 年的;(三)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 ,從事安全

21、生產相關業務滿 5 年的;(四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 2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 ,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3 年的;(五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1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 ,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2年的 .第十條【報考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一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中專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4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 ,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5 年的;(二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大學專

22、科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2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 ,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3年的 ;(三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1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 ,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2年的 .第十一條【免考條件】 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安全工程類或者其他相關工程類專業高級技術職 稱的人員 ,可以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第十二條【注冊許可】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注冊制度.未經注冊的 ,不得從事執業活動.取得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可以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

23、請注冊 . 取得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可以向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注冊 .第十三條【注冊條件】申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 )受聘于一家生產經營單位或者一家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三 )無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不予注冊情形.第十四條【不予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 )受過刑事處罰 ,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三 )被吊銷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 ,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四

24、 )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 )在兩個以上單位申請注冊的 ;(六 )國務院安全生產管理管理部門規定其他不宜注冊條件的.第十五條【受理程序】受理注冊申請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查 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 .準予注冊的 ,頒發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注冊安 全工程師執業證書 ;不予注冊的 ,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有異議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 ,依法申請復議 .第十六條【注冊有效期】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五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的 ,應當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注冊的 ,應當在期滿前 三

25、個月內辦理延續注冊手續 .第十七條【兼職注冊】高等院校 ,科研機構中從事安全工程教育 ,研究工作的人員 ,取得注冊安 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經所在單位同意 ,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 二條 ,第十三條的程序和條件 ,申請兼職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 .第十八條【撤銷注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辦理注冊的部門或者機構注銷其執業證書 :(一 )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受刑事處罰的 ;(三 )受吊銷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四 )自行中止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活動兩年以上的;(五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其他不宜繼續執業的.當事人對注銷執

26、業證書有異議的 ,可以自收到注銷執業證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第三章 執 業 第十九條【執業范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 )安全生產管理 ,技術 ;(二)安全評價 ,咨詢,檢測 ,檢驗 ;(三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八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十條【執業領域】 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在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 所執業 .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在除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 ,經營 ,儲存等高危行業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資質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

27、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第二十二條【履行義務】注冊安全工程師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 ,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實事求是 ,客觀公正執業 ; 保證執業成果質量 ,并承擔相應責任 ; 接受繼續教育 ,不斷提高執業能力 ;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二十三條【執業準則】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 同時在兩家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注冊安全工程事務所注冊執業 ; 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 ,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執行執業業務 ; 出具與本人執行業務無關或者不符的報告,或者提供虛假報告 ;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28、 ;私自接受委托 ,收取費用 ,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公司性質】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實行有限責任公司制度 . 第二十五條【設立條件】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注冊資金 200 萬元以上 ;(二 )有自己的名稱 ,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章程 ;(三 )有十名以上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主要負責人有三年以上從事安全評價,咨詢,檢測 ,檢驗等中介服務的經驗 ;(五)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二十六條【設立批準】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

29、理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作出審查決定 ,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制定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 第二十七條【服務準則】依法設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按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中介技術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 . 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提供技術服務活動,依照國家規定收取相應的費用 .第五章 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第二十八條【協會性質】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是社會

30、團體法人,是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自律性組織.全國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 ,省 ,自治區 ,直轄市設立地方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第二十九條【協會職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支持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 ,維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 ,交流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經驗 ;(三)擬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準則 ,規則 ,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四 )組織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準則教育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 )調解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六)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入會要求】注冊安全工

31、程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自愿加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加入地方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的會員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和事務所違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未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處十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資格證書第三十二條【違反注冊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的,由原發證部門或者機構吊銷其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依照前款規定被吊銷注

32、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第三十三條【無證執業】未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 ,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違法執業】注冊安全工程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事務所違法執業】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

33、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六條【事務所賠償責任】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七條【連帶賠償】注冊安全工程師違法執業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與其所在的執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執法主體】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收費】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境外人員規定】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人員,符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按照

34、本條例規定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第四十一條【實施前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在重新申請辦理注冊時,分別變為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 業資格證書.第四十二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冊安全工程師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為,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規范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 生產安全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本條例所稱注冊安

35、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本條例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是指依照本條例設立, 并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管理 ,技術 ,咨詢等相應服務的安全生 產中介機構 .第五條【監督管理】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依照本條例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考試 ,注冊和執業實施統一指導 ,監督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

36、理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安 全工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執業準則】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進行執業 .第七條【行業協會】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依照本條例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協會 . 第二章 考試與注冊第八條【考試組織實施】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制度.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分為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和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 .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統一考試辦法 ,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門制定 .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

37、 實施.第九條【報考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一)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7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 ,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9年的 ;(二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5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 ,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7 年的;(三)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3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 ,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5 年的;(四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2

38、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 ,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3 年的;(五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1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 ,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2年的 .第十條【報考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一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中專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4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 ,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5 年的;(二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 ,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3年的

39、 ;(三 )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 年 ;或者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 ,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 2年的 .第十一條【免考條件】 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安全工程類或者其他相關工程類專業高級技術職 稱的人員 ,可以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第十二條【注冊許可】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注冊制度.未經注冊的 ,不得從事執業活動.取得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可以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注冊 .取得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可以向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

40、的機構申請注冊 .第十三條【注冊條件】申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 )受聘于一家生產經營單位或者一家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三 )無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不予注冊情形.第十四條【不予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 )受過刑事處罰 ,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三 )被吊銷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 ,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四 )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 )在兩個以上單位申請注冊的 ;(六 )國務院安全生產管理管理部門規

41、定其他不宜注冊條件的.第十五條【受理程序】受理注冊申請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查 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 .準予注冊的 ,頒發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注冊安 全工程師執業證書 ;不予注冊的 ,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有異議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 ,依法申請復議 .第十六條【注冊有效期】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五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的 ,應當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注冊的 ,應當在期滿前 三個月內辦理延續注冊手續 .第十七條【兼職注冊】高等院校 ,科研機構中從事安全工程教育 ,研究工作的人員 ,取得注

42、冊安 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經所在單位同意 ,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 二條 ,第十三條的程序和條件 ,申請兼職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 .第十八條【撤銷注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辦理注冊的部門或者機構注銷其執業證書 :(一 )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受刑事處罰的 ;(三 )受吊銷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四 )自行中止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活動兩年以上的;(五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其他不宜繼續執業的.當事人對注銷執業證書有異議的 ,可以自收到注銷執業證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第三章 執 業 第十九條【執業范圍】注

43、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 )安全生產管理 ,技術 ;(二)安全評價 ,咨詢,檢測 ,檢驗 ;(三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八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十條【執業領域】 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在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 所執業 .二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在除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 ,經營 ,儲存等高危行業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資質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 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 第二十二條【履行義務】注冊安

44、全工程師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 ,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 實事求是 ,客觀公正執業 ;保證執業成果質量 ,并承擔相應責任 ; 接受繼續教育 ,不斷提高執業能力 ;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執業準則】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 同時在兩家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注冊安全工程事務所注冊執業 ; 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 ,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執行執業業務 ; 出具與本人執行業務無關或者不符的報告,或者提供虛假報告 ;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私自接受委托 ,收取費用 ,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45、 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公司性質】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實行有限責任公司制度 . 第二十五條【設立條件】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注冊資金 200 萬元以上 ;(二 )有自己的名稱 ,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章程 ;(三 )有十名以上一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主要負責人有三年以上從事安全評價,咨詢,檢測 ,檢驗等中介服務的經驗 ;(五)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二十六條【設立批準】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作出審查決定 ,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制定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 第二十七條【服務準則】依法設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 ,按受生產經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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