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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四章   自然人引導案例:張某在1998年特大洪水中失蹤,張某的失蹤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對于張某的失蹤,其家屬應在法律上如何處理?本案例的解讀即包含了自然人制度的有關原理。申請宣告死亡應具備什么條件和程序?其法律后果如何?以及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等有關原理,也是本章應學習的內容。本章學習應注意的法條和司法解釋:1.民法通則第9條至第25條;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0條。3.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等。一、 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自然人 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

2、主體地位的人。自然人與公民不是一個概念。自然人是私法中的概念,公民是公法中的概念。自然人與公民有一定聯系,但兩者不是一個概念。公民是具有一國國籍的人。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注:自然人的范圍更大)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體之一。二、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 概念即民法賦予自然人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注:抽象的法律資格)。(二) 特征1. 法律賦予性。2. 具有平等性。3. 具有普遍性。所有的自然人,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為了賦予所有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資格。我國民

3、法通則第8條規定,在我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 具有終生性。(注:即始于出生,終于死亡)5. 與自然人本人年齡、智力程度、精神狀態的無關性。(注意與民事行為能力相區別)6. 具有不可剝奪性、不可拋棄性和不可轉讓性。(與其人身不可分離!)注: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成為民事權利主體必不可缺少的條件。(三)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1. 聯系民事權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權利的資格和前提,它為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提供可能性。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憑借民事權利能力,并通過自己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結果,是民事權利能力得以實現

4、的具體表現。2. 區別其一,民事權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資格的兩方面內容;民事權利內容是單方面的,不包括義務性。其二,民事權利能力是民法賦予自然人的一種抽象資格,不體現為具體的民事利益。民事權利是已經取得的現實權利,具有實際民事利益內容,但期待權除外。其三,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由民法予以規定,不存在差別性;民事權利的內容取決于多種因素,具有差異性。其四,民事權利能力具有終生性;而民事權利具有一定的期限性(法定或約定)。其五,民事權利能力具有不可剝奪性、不可拋棄性和不可轉讓性;而民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可以被剝奪、拋棄和轉讓。如大多數財產權可以被剝奪、

5、拋棄和轉讓,但人身權不得被剝奪、拋棄和轉讓。其六、自然人享有現行法律和將來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而自然人只享有現行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三、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一) 開始大多數國家的民法都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但對于出生的標準,主要有幾下幾種學說:即陣痛說、露出說、哭泣說、臍帶斷說、獨立呼吸說等。一般說來,出生應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與母體相分離;其二,必須活著出生。但是,對于尚未出生的胎兒的利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

6、繼承辦理。(二) 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為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我國法律規定以醫學上公認的死亡標準衡量自然人是否死亡。宣告死亡,是法律推定的死亡。死亡是一種自然事件。自然死亡的認定標準,主要有心臟停止跳動說、呼吸停止說、腦電波消失說等。死亡的法律后果其一,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其二,在財產權方面,發生繼承;其三,在身份權方面,死亡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消滅。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 概念民事行為能力, 即民法賦予的自然人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大多數學者認為,廣義上的民事行為能

7、力包括民事責任能力。民事責任能力, 自然人對其民事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有的學者認為,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是并列的不同概念。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是一致的,但兩者并不完全等同,即有時有民事行為能力,卻不一定有民事責任能力。(二) 特點1. 法律賦予性;2. 非平等性、非普遍性、非終生性;3. 與自然人年齡、智力發育程度、精神狀態的相關性;4. 依法定條件和程序,能夠被剝奪或者被限制。(三)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1. 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的資格;而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以

8、自己獨立行為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2.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具有相同性;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具有差異性;3.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不可剝奪性、不可轉讓性和不可拋棄性;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能夠被剝奪。4.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終生性;而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終生性;5.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以其意思能力為基礎;而民事行為能力以意思能力為基礎。6.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制度價值在于賦予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的制度價值在于確保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獨立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即實現意思自治原則。(四) 自然人

9、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1. 達到法定年齡,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經驗;2. 精神正常,能夠理智地進行民事活動。(五) 制度價值1. 保護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他們因其輕率行為而蒙受損害或者侵害;2. 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五、 我國民法通則對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我國民法通則根據自然人的年齡、智力發育程度、精神狀態、財產狀況等因素,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以下三類:1.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自然人具有完全的以自己獨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民事行為能力的內容具有完全性、充分性、不受限

10、制性。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的條件:其一,成年;其二,精神正常;我國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的類型:其一,年滿周歲,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但若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金由撫養人或者監護人墊付。其二,周歲以上不滿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即自然人具有部分以自己獨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民事行為能力內容具有部分性、受限制性、受輔助性的特點。我國享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的類型:其一,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即間歇性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發育程度、精神健康狀態

11、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行為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否則無效。3. 無民事行為能力即不具有任何以自己獨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類型:其一,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但在司法實踐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人實施的純粹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民事利益而不負擔任何義務的行為,應認定為有效,不能認定為無效。六、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即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經向人民法院申請而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制度。其一,被宣告人確為精神病人。以醫院的證明即可

12、。其二,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其三,須經人民法院宣告。七、 監護制度(一) 概念監護 是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民法制度。其中,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護人監督、保護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監督和保護的權利,稱為監護權。但監護權在性質上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職責,是權利和義務的有機統一。(二) 監護與親權親權,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以教養、保護為目的的、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總和。(三) 監護成立的條件 監護人須是具有監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3、人或者有關組織、單位; 被監護人須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通常存在著某種身份工作或者某種行政關系。(四) 監護的類型1. 未成年人的監護包括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注:指定監護,即法律范圍內指定的單位或個人。)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其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其二,未成年人的父母雙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或者被取消監護資格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

14、部門。(注:體現了行政因素與非行政因素相結合的特點。)2. 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五) 監護人的職責1. 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限于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3. 教育、監督、管理被監護人;4. 

15、;對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小學爆炸傷害案件。(注意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六) 監護人的確定和指定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確定監護人,并由該被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或者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七) 監護人的民事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八) 

16、監護人職責的轉移1. 監護人職責的協議轉移監護人經與他人協商一致,可將監護職責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2. 監護人職責的法定轉移我國尚無監護人職責法定轉移的規定。即民通解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九)監護關系的消滅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監護關系,可能基于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人精神恢復正常、監護人或者被監護人死亡等原因而消滅。八、&#

17、160;宣告失蹤(一) 含義自然人離開其住所或者其居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制度(二) 制度價值 保護失蹤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側重前者。 結束失蹤人失蹤后而產生的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注:對于人身關系涉及較少)(三) 條件 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者居所下落不明已滿年。下落不明 即自然人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并且該狀況應持續而不間斷地達到年。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戰爭期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起算。 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

18、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須由人民法院以判決形式宣告。(程序性條件) 受理案件后,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公告期為個月。公告期滿后,失蹤人仍無音信的,法院應作出自然人失蹤的判決。 (四) 法律后果 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即失蹤人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清償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和債務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3.被宣告失蹤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不消滅。九、 宣告死亡

19、(一) 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失蹤人已經死亡的制度。(注: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推定死亡的制度)(二)制度價值 1. 徹底結束失蹤人長期失蹤或者同意因意外事件失蹤后而遺留下來的民事法律關系長期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 2.。宣告死亡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蹤主要是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是兩個獨立的制度。前者不是后者的必經程序。(二)條件自然人出現了下落不明的事實。但對于在我國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申請宣告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期限。分以下幾種情況:其一,一般

20、情況下下落不明應達到年;其二,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滿年;其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年;其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注:在我國一般為公證處)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其死亡;對此,該法沒有對期限作出規定。須經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條、第條的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不僅有特定的范圍,而且存在先后順序。具體說: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由人民法院以判決形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后,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其為個月。民法通則意見第36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三)法律后果原則上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其一,財產發生繼承;其二,婚姻關系終止。但不完全相同。最明顯的一點是,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事實上沒有死亡,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四)死亡宣告的撤銷及其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其死亡宣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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