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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文檔合同編號: 光 伏 電 站 EPC 總 承 包 合 同發包方承包方:年 月 日目 錄第一章 合同書 第2頁第二章 通用條款 第4頁第三章 專用條款 第36頁附件一 履約保函格式 第43頁附件二 施工安全管理協議 第44頁附件三 建設工程廉政合同附件四 技術規范文件 第51頁附件五 設備材料清單及備品備件清單 第52頁附件六 保密協議 第53頁附件七 分項報價單 第55頁附件八 工程范圍 第56頁附件九 性能保證指標 第57頁精選文檔第一章 合同書合同名稱:EPC總承包合同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就 光伏電站EPC總承包工作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約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

2、恪守。一發包方委托承包方按本合同書要求承擔光伏電站EPC總包任務。1.1工程名稱: 光伏電站。1.2工程范圍:(詳見附件八)。1.3工期: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總工期 個自然日。1.4本工程項目合同總額人民幣: 元整(大寫: 整)。1.5工程的質量標準:如存在國家標準的,工程應符合國家標準,如還存在電力行業、光伏行業的行業標準的,該工程還應符合相應行業標準,該工程如屬于金太陽工程項目的,該工程還應符合金太陽工程的相關標準,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相關標準的,該工程還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如上述標準內容不一致的,發包方可按有利于發包方的原則進行解釋和采用相關標準。1.6安全目標

3、杜絕人身死亡事故;杜絕重大機械設備事故;杜絕重大火災事故;杜絕主要設備的損壞事故;杜絕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杜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杜絕重大垮(坍)塌事故;避免和嚴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為:2.1合同書及附件;2.2中標通知書;2.3合同專用條款; 2.4合同通用條款;2.5投標書;(含承包人在標前澄清會和評標期間遞交和確認并經發包人同意的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資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2.6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補遺書,如果有);2.7標準、規范和有關技術文件;2.8 其他有關文件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三、承包

4、商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范圍內的工作。四、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提交合格有效的履約保函后生效。五、合同正本二份,合同雙方各持一份;副本12份,發包人7份,承包方5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地址: 地址:電話: 電話:郵編: 郵編:傳真: 傳真: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本合同簽于 年 月 日簽約地點: 第二章 通用條款 1 定義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合同中應首先要求的是施工承包方針對該項

5、目建立的項目部(機構設置、人員等),施工總承包組織管理。1.1 “發包方”是指,包括該法人的繼任人和法人的受讓人。1.2 “承包方”是指,包括該法人的繼任人和法人的受讓人。1.3 “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內容。1.4 “合同價格”是指本合同范圍的暫定價格。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正式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工程質保期結束之日止。1.6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中設計、工程、設備及其與本工程相關的設計、制造、監造、檢驗、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

6、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件),和規定的用于光伏電站正確運行和維護的文件。1.7 “合同設備和材料”是指承包方根據合同范圍所供應的部分設備、材料、見本合同供貨范圍。1.8 “監理”是指發包方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在本合同工程總包階段對承包方的建設行為實施的監督。工程承包方在總包合同的條件下,對所承包的工程、設計、設備材料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負責。1.9 “質保期”是指光伏電站簽署預驗收證書后進入質量保證期的時間。具體的質保期時間見第25條。1.10 “最終驗收”是指質量保證期結束時的驗收,由發包方向承包方簽發最終驗收證明書。1.11 “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天”是指2

7、4小時;“周”是指7天。1.12“光伏電站”是指 光伏電站工程。1.13 “技術服務”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土建、安裝、調試、試運行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1.14 “現場”是指光伏電站工程現場,為發包方實施本項目工程所在地。以及可能在本合同中被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1.15 “備品備件”是指根據合同要求由承包方提供的滿足光伏電站工程安裝、調試、試運行、質保期內的備用部件,見供貨范圍。1.16 “試運行”是指調試結束后,預驗收證書簽署前電站的運行。1.17 “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書、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名的文件。1.18 “

8、分包商”或“供貨商”是指經發包方同意由承包方將合同工程、設備和材料范圍內部分的工程、設備、材料分包給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人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人。1.19 “設備缺陷”是指本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元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中的要求。1.20 “開工日”系指合同中規定的日期。1.21“工期”是指本工程開工至全部光伏組件并網發電的時間。1.22“預驗收”是指光伏組件安裝完成、且調試全部結束,通過試運行,進入質量保證期的驗收。預驗收證書是表明發包方接受驗收結果的證明,證書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簽字。1.23 “停工待檢點”是指承包方在本工程土建/安裝過程中,按照質量控制

9、計劃必須要對前面的土建/安裝工序進行檢查合格后,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裝的工序點。1.24 “不適用”系指本合同條件中雖然有標題或旁注,但其內容不適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也不給予合同雙方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在對本合同條件進行解釋時,應不予考慮。1.25 法律、法規和語言法律、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地方政府制定頒布的法規、行業協會頒布的規定。語言是指中文。2 合同標的本合同標的為 光伏電站工程包括設計、設備、土建相關的采購及施工、設備安裝、調試及技術服務、質保等。3 設備供貨范圍本工程施工范圍內除電池組件、實驗室設備、生產車輛、工器具、辦公及生

10、活家具,其余本工程建設所需的全部設備及材料的采購、供應、運輸、驗收、功能試驗及現場保管發放等均由承包人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及生活用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向相關單位支付費用。承包方使用發包方提供的水源單價為: 元/噸。根據發包方設立的水表計量收費。主要設備材料清單見附件八。4 合同價格4.1本合同金額為合同專用條款標明的價格。本合同價格包括設計、勘察、合同設備(含合同規定的各種材料、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工程施工、技術資料、設備技術人員培訓,現場技術服務、調試、土建施工、設備安裝、總承包管理等費用,還包括相應的稅費、運雜費(含接卸、運輸、倉儲保管等)、保險費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費用。設備、建筑

11、安裝、其他費用的具體金額為合同專用條款標明的價格。5 付款方式5.1 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5.2 付款方式:銀行匯票或銀行電匯。其他發包方認可的方式。5.3 合同設備款、建安工程費、其他費用的支付見合同專用條款第4條。6 交貨和運輸6.1本合同設備(含合同材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設計、工程建設、設備安裝等進度計劃和順序的要求。6.2交貨地點: 光伏電站工程施工現場。發包方指定的其他地點。7 發包方的責任和義務7.1發包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規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

12、施工條件。 (2)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及合同約定的開工條件,并提供立項文件。(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4)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關于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實施工作提議、修改和變更,但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5)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6)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7.2發包方將上述7.1條某項工作委托承包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

13、經濟支出并支付承包方相應的費用。7.3發包方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項。 7.4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委派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的義務,但發包人代表無權修改合同。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井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范圍和事項,向承包人發出的書面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應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代表可以將其承擔的任何一種職責委托給助理、專業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并可隨時撤回這類委托。除非本合同條款中明確說明,發包方代表無權免

14、除本合同對承包方規定的任何一部分職責、義務或責任。發包方代表的任何建議、檢驗、檢查、試驗、同意、批準或類似行動(包括沒有否定),均不能免除承包方的任何責任,包括承包方對其錯誤、遺漏、不一致等的責任。7.5監理人7.5.1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1)對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工程勘測成果進行審查,提出監理意見;(2)參加初步設計、施工圖的方案討論,提出合理化建議;參加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的審查,提出監理意見;按照審查會議確定的原則督促承包人實施;(3)在施工圖出版前,根據設計工作的特點,組織或委托有資格的單位或人員進行施工圖設計評

15、審,并督促承包人按照評審意見完善施工圖紙;(4)參加承包人組織的施工圖交底,組織施工圖紙會審,提出監理意見,并監督實施;(5)審核承包人提出的設計變更、設計優化方案,提出監理意見,并監督實施;(6)對建設過程出現的設計問題,提出變更設計的意見;(7)組織審查總體設計單位與外圍、附屬工程設計圖紙的接口配合,并督促實施;(8)組織審定施工圖交付進度計劃,并督促實施;(9)審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圖,并督促按計劃移交發包人;(10)審查承包人提交的物資供應計劃,并督促承包人按計劃組織實施;(11)審查確認承包人提供的設備、材料、構件供應分包商的資質、業績,提出監理意見;(12)審查承包人編制的設備、材料

16、采購的招標文件和技術規范書,參加承包人組織的設備及主要材料的招標、評標、合同談判工作,并提出監理意見;(13)審查承包人與供應分包商簽訂的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及其技術協議,并提出監理意見;(14)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設備監造規劃、設備監造實施細則、質量控制計劃、監造過程資料和監造結果資料,提出監理意見;(15)督促承包人提交設備、材料到貨計劃并審查,督促、檢查和協調設備、材料及時到貨;(16)組織檢查和驗收進入施工現場的全部設備、材料、構件,并督促及時收繳相關技術資料和證件,對檢查、驗收結果提出監理意見,督促承包人及時將不合格的設備、材料、構件清理出場;(17)督促承包人執行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實施專

17、項監督、檢查;(18)組織審查設備、材料的現場入庫、保管、領用、跟蹤等管理辦法,監督檢查現場設備、材料的管理狀況,提出監理意見,并督促實施;(19)對檢驗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及施工中發現或產生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督促承包人進行處理。(20)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關鍵工序的技術方案、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安全、健康、環保、文明施工措施,提出監理意見,并督促實施。(21)審查承包人選擇的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商、調試單位的資質和業績并提出監理意見。(22)審查承包人編制的建筑、安裝、調試等工程分包方案和分包工程的招標文件,參加承包人組織的分包工程招標、評標、合同談判工作,并提出監理意見。(23)審查

18、承包人與分包商簽訂的施工、調試合同,并提出監理意見。(24)審查承包人編制的一級網絡計劃提出監理意見,審查并確認承包人編制二級網絡計劃與月、季、年度施工計劃,并監督實施。(25)對承包人未按時完成一級網絡進度計劃,向發包人提出控制工期的整改措施和對承包人的處罰意見。(26)組織并主持分項、分部工程的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評。組織土建工程交付安裝、設備系統啟動條件、發包人接收工程條件的檢查驗收,并督促落實。(27)監督、檢查承包人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職業教育及培訓等制度。(28)參與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管理,參與制定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并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

19、全文明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安全文明生產有關規定的措施,遇到威脅安全的重大問題時,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29)按月組織召開安全、質量、進度專題會,總結分析上月工程安全、質量、進度實施狀況,提出改進措施并監督實施;向發包人提出對總包商和分包商的獎罰建議,明確當月工程計劃目標及主要措施。督促落實有關設備、材料、圖紙和其它外部條件,參與工程進度、交叉施工等方面的協調工作;協助發包人解決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監理意見并監督實施。(30)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報告。(31)審查承包人質保體系文件和質量保證手冊,并監督實施。(32)檢查現場施工人員中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檢查現場施工機械安

20、全、精度、證件等狀況,并監督實施。(33)審查承包人編制的“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表”,并督促實施。(34)負責編制“施工質量檢驗項目劃分表”,明確重點部位的見證點(W點)、停工待檢點(H點)、旁站點(S點)的工程質量監理計劃,并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35)將承包人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項按處理、停工處理、緊急處理三種方式,以提出、受理、處理、驗收四個程序實行閉環管理,對不合格項跟蹤檢查并落實。(36)審查調試計劃、調試方案、調試措施、調試報告。組織設備、系統調試前條件確認;對調試過程全程監督、確認、簽證;組織調試過程中相關問題分析專題會、臨時應急分析會,提出處理方案;對調

21、試的各項性能、指標進行把關、確認、簽證等。(37)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單位工程、單項工程驗收申請報告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圖和其它竣工資料,協助發包人組織單位、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參加工程總體驗收。(38)審查確認承包人提交的設計變更,審核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及變更預算。(39)根據本合同,提出有利于降低建設投資或運營成本的合理化建議和優化設計方案。(41)審查承包人對發包人提出的各類索賠事項和竣工結算,提出審查意見;(42)參加合同工程的驗工計價,核實承包人提交的月、季、年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報表,審核承包人的工程款和設備款申請,提出審查意見。(43)負責本工程在保修期間保修事項認定、處理和結算工作。

22、(44)對承包人提出的質保金支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45)檢查、督促承包人建立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網絡,收集、發送和反饋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46)除合同中規定和監理規范賦予的權利外,如果發生非常緊急情況,監理工程師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工程或臨近的財產或從發包人的權益考慮須立即采取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被授權發布處理這種危機狀況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應實施一切工作或按監理工程師的命令竭盡全力去處置或減輕危機狀況。盡管監理工程師的命令未事先征得發包人的批準,但承包人仍應立即執行這些命令。7.5.2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

23、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和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7.5.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7.5.4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應提前 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寫明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8 承包方責任和義務8.1承包方的責任:負責完成光伏電站本合同范圍內的設計、設備制造(含現場制作設備)及材料供貨、監造和催交、運輸、保管和發放、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服務、調試及配合整套系統的啟動和售后服務,并根據本工程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保修,工程應能滿足合同規定的預期目的。應認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已進行了現場考察,對現場

24、和其周圍環境以及可得到的有關資料進行了察看和核查,已經查明以下方面: (1) 現場的地形地貌和特征;(2) 現場進場道路、通信、水、電供應條件,現場施工場地條件,承包人人員食宿條件,現場可利用設施情況、廠外運輸條件等;(3) 廠區缺土取土場與棄土場位置與狀況;(4) 工程所在地的法規、程序和勞務慣例;(5) 為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以及修復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與貨物的范圍和性質;(6) 當地的鄉規民約和風俗習慣。承包人應被認為通過發包人提供資料和現場考察,在簽訂合同前已取得可能對工程產生影響或作用的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及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并對所有相關事項已感到滿足要求。承包人認為已取得了對合同工程

25、可能產生影響或作用的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在合同執行期間,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對于可預見到的外界障礙、自然條件、廠址條件和所有的困難有充分的認識,無論承包人是否有其經歷和經驗,對于可預見而承包人未預見到的上述困難和費用,承包人均應承擔其相應職責和費用。8.2 承包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按約定向發包方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2) 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并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承包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3) 向發包方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

26、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4) 采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應由發包方會同承包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5)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發包方之前,由承包方按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承包方自費予以修復;(6) 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7) 保護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發包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8)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

27、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中發現的缺陷;8.3項目經理8.3.1項目經理,應是當事人雙方所確認的人選。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的員工,承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由此影響工程進度或發生其它問題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項目經理應常駐項目現場,且每月在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它項目的項目經理。

28、項目經理確需離開項目現場時應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8.3.2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8.3.3承包人部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 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

29、。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8.3.4發包人有權以書而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應說明更換因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新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通用條款第8.3.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8.4 工程質量保證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等各項工作的質量,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質量保修責任書的形式約定保修范圍、

30、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8.5 安全保證8.5.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8.5.2承包人全面負責其施工場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進入施工場地的人員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負責。8.6 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防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相關法律和標準規定。8.7 現場保安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

31、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9 工程分包9.1承包方需分包的內容應征得發包方同意批準。發包方批準后,承包方應選擇合格的分包商,此分包商應具備與分包內容相適應的資質和業績,并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發包方。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9.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承包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承包方的違約或疏忽。當分包商未按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則發包方有權發出整改通知。承包方和分包商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應在不危害其他可能的補救的條件下,采取

32、一切合同范圍內的合理措施來補救該項缺陷的工作。9.3承包方對分包商的選擇應采用招標方式確定。除非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方與分包單位結算。9.4承包方須按經發包方確認的進度計劃進行設備、材料的招標采購。承包方應在設備、材料招標前將所有入圍投標廠家資質、業績、資金保證、制造能力報發包方審查并通過確認。 9.5 由于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間的糾紛由雙方之間自行解決,分包方由于沒有支付工程款等事項給發包方引起訴訟、糾紛的,分包方應負責解決爭議,并賠償由此給發包方造成的一切損失。9.6發包方有權指派工程師參與承包方的招標工作,并且提出合理意見,承包方必須采納。9.7承包方設備、材料采購合同技術條款部分中

33、的技術要求、技術參數、性能要求、性能保證及性能保證考核條款、監造條款、技術資料條款、現場服務及售后服務、交貨進度、供貨的技術等級必須經過發包方審查確認。9.8總承包商必須嚴格管控好下屬分包方,因其分包方未按照項目現場施工管理規定而造成與發包方有糾紛發生導致施工現場混亂及延誤工程進度的,每發生一次,承包方應承擔罰款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伍拾萬元整)。10 現場保衛、文明施工和環境、安全、健康保護10.1承包方在現場應遵守所有現行的有關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10.2 除非另有協議,在履行本合同的全過程中,承包方應承擔如下條款的責任:10.2.1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他人的安全及方便,承包方提供并維

34、修在其駐地區的照明、護欄、圍墻、警告標志及守衛設施等。10.2.2承包方負責其工作人員及勞務人員健康和安全的費用,并遵守如下義務:(1)遵守有關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的各項法律規定。(2)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承包人應在現場開工前或約定的其它時間內,將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提交給發包人。該計劃的管理、實施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發包人應在收到該計劃后15日內提出建議,并予以確認。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的建議自費修正.(3)承包人應確保其在現場的所有雇員及其分包人的雇員都經過了足夠的培訓并具有經驗,能夠勝任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工作。(4)承包人應為現場開工部分的工程

35、建立職業健康保障條件、搭設安全設施并采取環保措施等,為發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提供條件。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許可的批準推遲,造成費用增加或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5)承包人應配備專職工程師或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監督、指導職工職業健康、安全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的行為負責。(6)承包人應隨時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機構、發包人、監理人的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檢查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并為此提供方便。10.2.3.1現場職業健康管理(1)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職業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約定(包括對雇用、職業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規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健康和保護。(2

36、)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勞動法規,保護其雇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并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溫用品、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和安全生產設施。(3)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規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定提供防止人身傷害的保護用具。(4)承包人應在有毒有害作業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發包人及其委托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保護器具,進入該作業區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和費用。(5)承包人應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職業健康的隱患。(6)承包人應采取衛生防疫措施,

37、配備醫務人員、急救設施,保持食堂的飲食衛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維護施工人員的健康。10.2.3.2現場安全管理(1)因承包人原因,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試驗和(或)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定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2)雙方人員應遵守有關禁止通行的須知,包括禁止進入工作場地以及臨近工作場地的特定區域,未能遵守此約定,造成傷害、損壞和損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項約定的一方負責。(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負責現場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現場。對有條件的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應根據工程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部分編

38、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維護安全、防范危險和預防火災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應商及其運輸單位)應對其現場內及進出現場途中的道路、橋梁、地下設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損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未按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損壞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5)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安全操作規程交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說明,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6)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區域和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作業時,應對施工現場及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的損害采

39、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開始前承包人須向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提交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的認可,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7)承包人實施爆破、放射性、帶電、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作業(含運輸、儲存、保管)時,應在施工前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并提交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的認可,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8)安全防護檢查。承包人應在作業開始前,通知發包人代表和(或)監理人對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現場安全設施搭設、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對周圍環境安全可能帶來的隱患等進行檢查,并

40、根據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議自費整改。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的檢查、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10.2.4現場的環境保護管理(1)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保護現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進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包人,并在未能得到發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2)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并負責控制和(或)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發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3

41、)承包人及時或定期將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運到發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及對作業的影響。因違反上述約定導致當地行政部門的罰款、賠償等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0.2.5事故處理(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員,在現場作業過程中發生死亡、傷害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立即報告發包人和(或)救援單位,發包人有義務為此項搶救提供必要條件。承包人應維護好現場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應措施。(2)對重大傷亡、重大財產、環境損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立即通知發包人代表和監理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

42、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設備保證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因承包人原因發生員工食物中毒及職業健康事件的,承包人應承擔相關責任。10.2.6 承包方負責其合同范圍內的施工區及生活區的保安、保衛和消防工作。配備保衛、保安人員,安裝安全防火標志,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以保證工程安全,防止設備、材料被盜、被毀。10.2.7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方應遵守發包方保衛消防的有關規定。10.2.8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方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10.2.9對現場保潔應制定相應的制度,做到區域劃分、責任到人、定期檢查。10.2.10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

43、方應將其施工區域的生產臨建、生活臨建及剩余的材料、設施等撤走,并經發包方驗收合格。10.2.11承包方負責協調合同范圍內與工程有關的各方關系。10.2.12承包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發包方,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發包方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承包方采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10.2.13承包方不得將與施工無關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帶入施工現場。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區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時,承包方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存

44、放、保管和使用。如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當對承包方自身、第三者及環境造成的危害,由承包方承擔全部責任。11工程的照管在履行本工程合同的全過程中,承包方應全權負責且對應負有照管責任的工程材料、設備、在建及已完尚未驗收移交工程本身負照管的責任。12施工組織、開工及工期12.1進度計劃 承包方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項目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采購進度計劃、施工組織(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提交發包方。發包方對于承包方提交的項目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承包方應按發包

45、方同意的項目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設計、采購、施工,接受發包方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發包方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發包方批準后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承包方應報請發包方審核批準后實施。 12.2 延期開工 12.2.1 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天之前,向發包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12.2.2 承包方延期開工未征得發包方書面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12.3竣工日期12.3.1承包項目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

46、際竣工日期:1)根據合同約定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12.3.2承包項目的實施階段不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1)根據合同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

47、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且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12.4工期延誤 12.4.1 本工程必須在規定的工期內完成建設并實現并網發電。對以下發生的情況,經發包方確認,承包方應在保證工程竣工工期的前提下與發包方協商解決。 (1) 工程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設計發生重大變更; (2) 合同中未提及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不可預見的其它情況。12.4.2 承包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2天內,就相關情況及解決方案向發包方提出報告,發包方應在承包方提出報告后3天內給予回復意見。12.5工期提前 12.5.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

48、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提前的時間; (2) 承包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 發包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 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12.5.2承包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發包方批準后執行。發包方在承包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后5天內給予批復。13設計、 放樣13.1 設計13.1.1發包人的義務(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法律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

49、筑造型等,發包人應組織專利商或第三方設計單位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3)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13.1.2承包人的義務(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第三方設計單位)應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13.1.1款第(1)項提供與設計有關的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錯誤、疑問,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

50、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其中,對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承包人有義務約定實測復驗的時間并糾正其錯誤(如果有),因承包人對此項工作的延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關鍵路線延誤,由承包人承擔。(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國家有關部門、行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工程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

51、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13.13遵守標準、規范(1)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范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范,承包人應嚴格遵守,發包人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的標準、規范,發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2)依據適用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工程物資采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13.14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提交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方提交的設計文件的知識產權歸屬發包方,如

52、該設計文件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方負責解決爭議,并賠償給發包方造成的一切損失。13.1.5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存在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應自費修復、彌補、糾正和完善。造成設計進度延誤時,應自費采取措施趕上。13.1.6 設計階段審查(1) 發包人負責組織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并承擔會議費用及發包人的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行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

53、解釋其設計文件,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3)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設計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及發包人增加的組織會議費用,由承包人承擔。(5)發包人有權在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進行預審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預審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

54、人的合同責任和義務。13.2發包方職責:發包方應以書面形式提供承包方關于本工程測量控制網的基準點(水平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經雙方現場確認、驗收、簽字后,作為本工程的基準網。13.3承包方職責:13.3.1根據發包方書面給定的建筑施工控制網資料,首先對測量控制點進行復核校對,然后對工程進行精確放樣。13.3.2正確布置本標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并應仔細保護使用的基準點。13.3.3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錯誤,承包方在發包方的要求下,應由承包方負責糾正。14施工安全14.1 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安全

55、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生產)管理制度、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全面質量管理辦法等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14.2 承包方應設專職安全員,負責施工安全管理;發包方設專職安全監督管理員,承包方應服從其對施工安全的監督。14.3 承包方全面負責工地施工人員的安全,并辦理施工人員的安全保險,保證工程安全施工,以避免發生人身、設備事故及火災事故。14.4 承包方應在事故發生后的當日內將其詳細情況報告發包方和監理工程師。如果出現人員致死或其他嚴重事故,應立即通知發包方和監理工程師,由發包方負責按程序上報上級有關部門。承包方按規定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在事故原因未調查清楚和防范措施未制定之前,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開工。14.5安全措施14.5.1承包方應該:(1) 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規章;(2) 保證與本工程相關、進入現場人員的安全;(3) 及時清理現場排除隱患,避免造成人身傷害;(4) 提供工程的圍欄、安全警示標志、照明、防護及看守,直至竣工和移交;(5) 采取相應措施,保證不因工程施工給臨近的道路的正常通行帶來不便 。14.5.2承包方應采取各種措施,以防止以下五種事故的發生:(1) 重大人身傷亡事故;(2) 重大施工機械和設備損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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