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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財務管理制度中地大京發2001105號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校財務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下屬各單位。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原則是:符合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本著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時性、和明晰性的原則,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中的各種經濟關系以及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第四條 財務
2、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執行“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原則。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合理編制學校年度財務預算,加強內部經費管理,嚴格預算的嚴肅性;科學配置學校現有的資源,增收節支,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建立和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真實記錄和反映學校的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經濟狀況并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第一章 財務管理體制第五條 校內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第六條 我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主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協助校長全面管理學校的財經工作。第七條 學校設立財經處,在校長和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
3、各項財經工作。財經處的主要工作職責:1、 認真貫徹執行以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為主體的各項財務制度。2、 建立和健全、修正和統一內部財經規章制度、規范學校的經濟行為、財務收支活動、財經紀律。3、 在廣泛調查、細致工作的基礎上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學校各項經濟活動計劃,提供學校資金運作和籌集辦學資金的建議,負責學校的籌資和融資工作,認真做好資金調度工作。4、 編報學校各項財務收支報表,定期對學校的各項經濟指標進行分析。搞好財務預、決算及相關報表的編制。5、 負責學校資產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防止資產的浪費和流失。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的數據管理、
4、統計工作。6、 負責有關財政部、財政局有關票據的收、發的登記工作和監督票據的合法使用,各項收費項目的申報、審批和年檢工作。7、 負責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管工作。8、 對學校各類財會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會計電算化、網絡化建設,提高會計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財務管理水平。9、 對學校的資本運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分析;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校二級單位各項教育資金的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校辦產業資產、負債和損益、基建項目、辦學效益、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等進行管理和監督;對經濟活動中的問題提供咨詢服務。10 對會計核算機構實施業務管理,監督其執行學校制定的財經政策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5、,并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11 負責校內各二級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第八條 學校設立會計核算中心及校屬獨立核算的二級單位設立核算機構。其業務接受校財經處的統一管理、監督和檢查。會計核算機構的主要職責:1、 嚴格遵守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強化財會法制觀念。2、 貫徹執行學校各項經濟政策和財經制度。3、 嚴格按照學校年度預算控制各項支出。4、 按會計法規定,依法建帳,對各項經濟業務從事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5、 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準確性。6、 定期及時提供相關會計信息資料,為學校決策提供依據。7、 按稅法規定及時編報有關稅務報表并依法納稅。8、 嚴
6、格按照國家有關票據管理的規定,在規定的收費范圍內開據各種票據,杜絕亂開、混開、虛開票據的現象。9、 對核算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制止和糾正,必要時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10、保證各種會計資料的安全與保密,按規定對會計資料進行歸檔保存。11、加強對現金及有關銀行票據的保管,確保賬賬、賬款、賬實相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第九條 校內設立的會計機構,應配備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調入、調出、業務培訓、考核、獎懲、繼續教育由校財經處、商人事處及相關部門協同辦理。第十條 校內二級核算單位的會計人員實行校委派制度。第二章 學校預算管理第十一條 學校預算是根
7、據學校的各項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預算由校級預算和校內所屬各級預算組成,并經校務會通過。第十二條 學校預算編制的原則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一要吃飯,二要發展;科學決策,確保重點;切塊使用,定額與專項相結合;增收節支,嚴格預算的嚴肅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第十三條 預算編制實行“兩上兩下”的編制方法,年度預算的編制要在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當年上級下達的預算額度收支增減因素以及我校當年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需要與財力的可能進行編制。其校級和所屬各級預算必須各自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第十四條 學校所屬各二級單位在當年12月15日前將下
8、年度財務預算報財經處。財經處根據上級核定的預算控制數和本年度學校的發展計劃以及各二級單位收支計劃,按照國家預算的編制要求編制本年度預算。預算經黨委會批準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第十五條 財經處按照上級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學校內的年度預算,經職工代表大會、校務會審議批準后下達給各二級單位實施。第十六條 學校預算一經通過確定,必須維護其嚴肅性,不得隨意調整,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的,需經校務會批準,落實資金后方可執行。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七條 收入是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通過各種形式、渠道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
9、收入等。第十八條 學校的收入包括:一、 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按核定的預算和經費由財政部門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轉撥的財政預算資金。它是學校完成事業計劃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1、 教育經費撥款,即學校從中央和地方財政取得的教育事業撥款,包括經常性經費和專項性經費。2、 科研經費撥款,即學校從各級財政獲得的科學研究經費撥款,通常指縱向科研經費。包括中央和地方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科學事業費 、科技三項費用和其他科研經費撥款等。3、 其他經費撥款,即學校除教育、科研經費撥款外,從財政取得的其他事業經費撥款,包括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政府特殊津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等。財政補助收入的取得,需遵照國家有關
10、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二、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專項補助和非專項補助。三、 事業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專項收入和非專項收入,是學校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辦理各項業務和開展各項事業活動的財力保證。具體包括:1、 教育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培養費、學費、住宿費收入,以及符合國家收費標準的其他收入等。2、 科學事業收入,是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所取得的
11、收入,科學文獻資料翻譯和復印,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等。按照國家規定,上述事業收入中應當繳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及時足額上交,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計入事業收入。四、 經營收入,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以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是學校各項業務支出和發展事業所需資金的必要補充。五、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學校所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或比例繳納給學校的各項收入。附屬單位歸還由學校墊付的費用,如工資、水電、房租、公積金等不屬于附屬單位上繳款項范圍。六、 其他收入,是指不包含在上
12、述各類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包括對校內所屬校辦廠等的投資收益,其他對外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出租以及按國家規定取得的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賦予了高等學校具有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獨立法人實體的地位。因此,在組織辦學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正確規定,規范業務活動行為,保證收入來源正當、合理、合法。一、 在國家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充分利用自身所具有的知識、技術密集型的優勢和國家對教育的優惠政策,將現有的人才、技術和設備等資源有機地結合,向社會提供服務,開展各種形式的創收活動。二、 拓寬辦學渠道,增加辦學資金,將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地結合起來,確保資
13、金來源渠道暢通,增強學校辦學整體財力。三、 學校取得的各項收入要保證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是指各項收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收取的,其來源是正當的。合理性是指從我校實際出發,收費標準得當,用之合理。第二十條 收費管理工作是學校財務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工作,收費工作管理的好壞影響到學校和社會安定問題。為此,學校的各項收費要分類立項按照國家有關收費政策,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擬定收費標準并按規定程序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后,嚴格執行批準的收費范圍和標準,非經批準不得自立章程亂收費。一、 嚴格控制非獨立核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充分發揮校內核算中心服務與監督的職能作用。防止私立賬戶,截留或
14、轉移學校資金。二、 收取的費用要使用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建立和健全票據領發、驗收制度。監督基層單位是否按規定收費,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確保收入足額入賬。三、 為了調動校內各部門和教職工組織收入和工作的積極性,制定和修訂有關經濟利益和物質分配的政策,建立激勵機制,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第二十一條 學校及其所屬二級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經營收入,要依法繳納各項稅、費。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需由財務部門授權的有關財會人員收取,全部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各單位不得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標準,自制票據。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各項收費票據歸屬校財經處統一管理,財經處按照國家有
15、關票據管理規定領購、登記、保管、使用票據,并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統一印制或監制校內結算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領購、買賣、代開、轉借和銷毀票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法人企業,要開展正常的經濟業務,需用的票據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購買,并保存好,不得以收據代替發票使用。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各項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財經處根據校內有關單位申報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審核后上報上級部門進行審批。并按規定進行檢查和年審。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是指學校從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獲得的用于特定用途的,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撥款。包括:修購資金、獎貸資金、科研發展資金、“211”建設資金等。專項資金的核算與管理
16、要遵循“專款專用、按時列報、單獨核算、專項結報、講求效益”的原則。1、 修購資金的使用需由有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經校務會批準后執行。2、 獎貸資金的使用需由有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經校學工領導小組審定執行。3、 科研發展資金的使用需由有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經校務會批準后執行。4、 “211”建設資金的使用需經“211”辦審核后執行。第二十六條 學校各項收入的來源渠道不同,其核算科目也不同,因此為考核各項收入預算的執行情況,需劃清:1、 基本建設投資與事業經費的界限;2、 財政補助收入與上級補助收入的界限;3、 事業收入與經營收入的界限;4、 經營收入與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的界限;5、 預算外資金收入
17、與其他事業收入的界限。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七條 支出是指學校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上繳上級支出、結轉自籌基建等。一、 事業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并取得合法報銷憑證,體現事業效果的支出。二、 學校的事業支出包括教育事業支出和科研事業支出。它反映學校的事業支出結構、資金運用去向。事業支出包括:教學支出、科研支出、業務輔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學生事務支出、離退休人員保障支出、其他支出。三、 事業支出按照國家預算支出“目”級科目,分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
18、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它費用和業務招待費。四、 經營支出是指學校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支出項目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它費用和業務招待費。五、 對附屬單位補助,是指學校支付給所屬單位用于完成事業計劃或某項特定任務的資金。包括轉撥上級單位撥來的財政補助收入,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的補助。六、 上繳上級支出,是指學校按規定標準或比例從學校的自有資金中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不包括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和退回上級補助收入或財政補助收入。七、 結轉自籌
19、基建支出,是指學校經批準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學校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應在保證事業支出的需要,保證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并隨年度預算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開展各項教學、科研和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費用應按其核算的科目不同,列入相應的費用當中。需劃清:1、 基本建設支出與事業支出的界限;2、 經營支出與事業支出的界限;3、 教育事業支出與科研事業支出的界限。 第二十九條 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費用,應當按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與經營收入相匹配。第三十條 加強各項預算支出的管理和控制。支出預算是學
20、校年度內用于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的支出計劃,是對學校有限資源的分配。支出預算必須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第三十一條 國家規定的各項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是支出管理的基本行為規范。學校及其所屬各二級單位的各項經濟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遵守學校內部財務規章制度 ,嚴格按照預算執行數控制支出,對違反規定或超出預算范圍的支出,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其經濟業務。第三十二條 加強管理,不斷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健全各項財務開支的審批制度,明確審批權限,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各項支出要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能以計劃數和預算數列報。第三十三條 專項
21、資金是事業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專項資金在核算與管理上要單獨進行反映。凡非指定用途和項目的支出,均不可在專項資金列支。年度結余結轉下年由原項目使用,并向主管部門上報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正確反映本年度的經營活動的成果,劃清事業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按照收支匹配的原則對年度經營活動的收支進行配比。即經營支出應與經營收入相匹配。第五章 結余及其分配第三十五條 結余是學校在開展教育、科研以及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年度會計期間內總收入與總支出相抵后的差額。第三十六條 學校的結余包括:事業結余、經營結余、專項資金結余等。一、事業結余,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等專業活動以及相關的輔助活動所形成的結余。包括
22、學校在一定期間內除經營收支、未完專項項目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余額,已完專項教學、科研項目的收支結余,事業收入減去事業支出的差額。二、經營結余,是學校在一定期間內從事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最終成果。即經營活動的經營收入與經營支出相抵后的差額。三、專項資金結余,是指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在當年尚未完成的項目而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形成的結余。第三十七條 學校可供分配的結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學校統一管理,主要用于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提高教職工生活待遇,彌補以前年度收支的差額。第三十八條 學校內部的分配辦法由學校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分配辦法,并經學校批準實施
23、。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等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第四十條 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等。一、 修購基金,是指學校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二、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以及按其他規定提取轉入所形成的專用基金。主要用于集體福利事業、文化生活設施、職工困難補助等。三、 學生獎貸基金,是指按照規定提取的用于發放學生獎學金和貸學金的資金。四、 勤工助學金
24、,是指按照規定從教育事業費和事業收入中提取的,專門用于在校內勤工助學活動中支付給學生的勞務報酬。五、 住房基金,是指學校擁有的由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經費撥款等資金組成的專用基金。用于職工住房建設、向職工發放住房或購房補貼。六、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除上述基金以外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基金。七、 專用基金提取后應確保專款專用。專用基金的修購基金僅限于固定資產的維修及購置,不應用于基建項目。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金應用于發放學生獎學金、貸學金、困難補助和勤工助學金。第四十一條 專用基金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要重視專用基金的管理,要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針對不
25、同的項目的專用基金,制訂學校各項專用基金的管理辦法。 一、按有關規定需要在相關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的必須足額提取,并按專門的用途和范圍使用,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二、專用基金統一由學校財務部門進行管理和核算,其提取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財務部門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校的專用基金管理辦法。設置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做到先提后用,專款專用。 第四十二條 專用基金提取比例和標準,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和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超比例或超標準提取專用基金。第七章 資產的管理第四十三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資產的管理與核算是學校財務會計工作的
26、重要內容。第四十四條 按照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將資產劃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一、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材料等。二、 非流動資產,是指不能或者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分為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1、 對外投資,是指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對校辦產業投資和其他對外投資等。2、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學校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版權、商譽等。第四十五條 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要建立和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條列和銀行結算辦法辦理現金和銀
27、行存款的結算。第四十六條 學校內各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單位,經有關部門或學校批準需要開立銀行賬戶的,需在校結算中心開立賬戶、辦理結算業務。特殊情況需在金融機構開設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第四十七條 建立和健全現金管理制度,實行錢帳分管,做到帳實相符。保證現金的安全,防止現金的丟失和被盜,杜絕違法亂紀行為。第四十八條 嚴格遵守現金的使用范圍,不得坐支現金。要在以下范圍內使用現金:1、 職工工資、津貼;2、 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以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3、 根據國家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4、 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5、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
28、的差旅費;6、 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7、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第四十九條 加強對銀行存款戶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1、 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嚴格遵守國家銀行的各項結算制度,接受銀行監督;2、 銀行存款戶僅供本單位使用,不準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3、 需有足夠的資金保證銀行的支付,加強對支票的管理,不得開據空頭支票;4、 各種收付款憑證必須如實填寫款項的來源、用途,不得弄虛作假,嚴禁利用賬戶搞非法活動;5、 重視與銀行的對帳工作,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第五十條 應收及暫付款是學校應收未收、暫時墊付或預付給各有關單位或
29、個人而形成的一種停留在結算過程中的資金,它是對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一種債權。第五十一條 加強對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制定應收及暫付款的內部管理辦法,遵循預算控制、按時清理及結算、公款公用的原則。第五十二條 材料,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財產物資,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物資、設備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材料的管理。建立和健全材料的采購、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明確各個環節的崗位職責,盡可能地降低材料的庫存和消耗,合理制定庫存定額,保證存貨的安全,提高財產和物資的使用效益。第五十四條 建立和健全對材料的清查和盤點制度。學校有關部門應對財產和
30、物資進行定期的盤查和清點,保證賬實相符。對于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規定予以調整或處理。第五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第五十六條 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由學校統一管理。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責任制。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固定資產種類繁多,為加強管理和核算,由校財經處制定相關的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并經校務會通過。第五十八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和要求按照
31、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執行。第五十九條 無形資產,是指學校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版權、商譽等。第六十條 無形資產作為學校的一個新的課題,學校要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制定相應的政策,遵循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入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經過評估后按評估價入賬。第六十一條 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及其他單位的投資。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對外投資應立足于學校的教育事業的發展,以不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科研等工作為前提,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校務會通過,由學校財經部門統一實施。一、 學校以實物、
32、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以國家規定為依據,進行資產評估后,由學校財經管理部門按程序統一辦理。二、 學校對校辦產業的投資而取得的收益,計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對其他單位投資所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章 負債管理第六十三條 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第六十四條 負債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它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和代管款項等。第六十五條 借入款項,是指學校因借貸行為而形成的負債。包括金融機構向學校提供的貸款。如科技開發貸款、科技項目借款、基建借款、校辦產業周轉金等。學校在申請借款時必須堅持慎重穩妥的原則,嚴格控制借款的規模,加
33、強對借入款的管理。第六十六條 應付及暫存款款項,是指學校在日常結算中,因未及時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結清有關債務而形成的負債。學校及其所屬二級單位,對應付及暫存款應及時清理和結算,財務有關部門要制定出相應的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 應繳款項,是指學校按照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稅務及主管部門的各類款項。包括應繳財政專戶款、應繳稅金等。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各類應繳款項,不得無故拖欠、截留和坐支。第六十八條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項資金。包括黨費、團費、學生會會費、工會會費、各類協會會費、學會的款項。代管款項的收、支要具有其合法性、合理性,要控制代管款項的范
34、圍,防止出現不合規的行為。第九章 年終清算與結賬、撤銷與劃轉第六十九條 在年度終了前,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校內的各 項收支賬目、往來款項、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面清理和結算。第七十條 年終清理包括:一、 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額,即年終前,對上級主管部門及其他單位核撥的款項,對所屬單位的上繳、下撥款項逐筆進行清理結算;二、 確定年度收支范圍,即應屬本年的各項收入是否及時入賬,各項應繳專戶款和上繳款是否全部上繳;三、 清理往來款項。各項往來款項應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不能結轉的要進行分析說明。四、 核對銀行存款和庫存現金,及時與開戶銀行進行對帳,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明原因。五、 進行財產清查,年終前學校要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清理盤點,對盤盈、盤虧的財產物資查明原因,按規定予以處理。六、 年終結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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