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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導則(試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09年6月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導則目 錄一、總則1二、控制單元劃分22.1 劃分目的22.2 劃分原則22.3 劃分成果3三、現狀調研4四、控制內容54.1 主導功能和土地使用54.2 道路交通設施規劃64.3 市政設施規劃64.4 綠地規劃74.5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84.6 公共安全設施規劃84.7 開發建設用地和開發強度控制94.8 城市設計控制94.9 地下空間利用規劃10五、規劃成果10六、附 則12附圖則參考格式3一、總則1.0.1 為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內容和技術深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河

2、北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技術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導則。1.0.2 本導則適用于我省城市和縣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本導則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依據城市和縣城總體規劃,對城市和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的主導功能和開發建設控制原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規模,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1.0.3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1)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意圖,覆蓋規劃建設用地全部范圍,保證城市協調發展;(2)突出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體現公共政策屬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3)合理控制城市各種開發建設活動,有效運用市場機制,集約、節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導城市合理、有序發展;(4)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加強城市公共空間和景觀風貌控制引導,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觀藝術水平和環境品質;(5)嚴格落實規劃的剛性要求,充分考慮規劃彈性和可操作性,積極探索新思路、運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1.0.4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術路線,明確組織方式和主要工作內容,針對重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作為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依據。1

4、.0.5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對規劃區域內的人口分布、各類建筑質量、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道路交通、景觀綠化、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詳細調查研究。1.0.6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統一圖紙繪制標準,建立規范化和標準化的數據信息。二、控制單元劃分2.1 劃分目的2.1.1 為有序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合理進行總量分解和綜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規劃成果和系統的規劃控制體系,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前,應當依據城市的空間布局和功能區劃,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并結合城市行政管理單元,將規劃建設用地劃分為若

5、干控制單元,作為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單位。2.1.2 為有效落實城市總體規劃或城市設計的景觀風貌要求,在控制單元劃分中,可以將城市中心區、歷史文化街區、高層建筑集中區、濱水地區等劃定為重點風貌區。2.2 劃分原則2.2.1 地域完整,功能明確。控制單元應具有明確的主導功能和完整的地域邊界,并覆蓋規劃建設用地的全部范圍。相鄰控制單元之間,應做到相關要素協調、范圍無縫銜接、不相互重疊。2.2.2 界線穩定,編碼統一。控制單元應綜合考慮城市行政管理單元、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區劃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礎設施、城市空間景觀組織、社會組織等要素確定,其“四至”界線應明確、穩定。為建立城市控制性詳

6、細規劃信息統計系統,加強對規劃實施的適時監控,對控制單元應進行統一編碼。2.2.3 規模適宜,設施配套。綜合考慮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等設施的配置標準和服務要求,規模較大的城市可以在分區的基礎上劃定控制單元,規模宜為24平方公里。規模較小的城市可以直接劃分控制單元,規模宜為12平方公里。新建區和功能較單一的區域可適當擴大,舊城改造區和功能較復雜的區域可適當減小。2.3 劃分成果2.3.1 結合城市總體規劃,繪制反映控制單元界線、城市干道系統、河流等自然和人工界線的控制單元劃分圖,編制控制單元匯總表,標明各控制單元的名稱、編碼、面積和“四至”界線。市(縣)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單元匯總表控制單元

7、名稱編碼面積(公頃)“四至”界線單元2.3.2 控制單元范圍如需調整,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進行。邊界調整時,相關控制單元邊界也應作相應調整,以確保不重疊和無縫銜接。三、現狀調研3.0.1 采用現勢數據和圖紙,對各控制單元范圍內土地權屬和使用情況、建筑使用情況、人口分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以及自然人文資源等現狀進行分析與評價。對已拆未建、已發選址、已批未建、已批在建及近期可開發用地等用地情況,必須進行核查統計分析。3.0.2 調研的主要內容包括:1、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對本控制單元的規劃要求,相鄰地段已批準的規劃資料。2、土地現狀使用性質和面積,用地分類至小類。3、土地權

8、屬調查,標明國有劃撥、出讓用地及集體建設用地、集體農用地的使用權屬界線和面積。4、人口分布現狀,包括控制單元內人口規模、構成、主要社會活動、出行方式,對公共交通的需求,出行是否方便等。5、建筑物現狀,包括建筑用途、面積、層數、建筑質量、保留建筑及已批未建建筑等。6、公共服務設施現狀,包括行政辦公、商業金融、文化娛樂、體育、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社會福利等設施的規模、分布和建設水平。7、給水、排水、供電、通信、燃氣、供熱和環衛等市政設施的現狀規模、分布、完好程度及使用水平。8、道路交通設施現狀,包括道路紅線、坐標、標高、斷面及公交站場、公共停車場等交通設施的分布、面積和使用水平等。9、規劃審批情況

9、,包括控制單元內已發選址、已批在建、已批未建、已拆未建等項目建設情況。10、所在城市及地區的歷史文化傳統、建筑特色及環境特征等。11、自然資源情況,主要對地形地貌與自然資源、風險避讓、文物及古樹名木等的調查,確定需要保護和控制的類型和范圍。12、所在控制單元內單位、居民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綜合意見及規劃設想。四、控制內容4.1 主導功能和土地使用4.1.1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空間布局和功能分區,明確各控制單元的主導功能、土地使用原則和用地布局,提出不適合本控制單元的功能。土地使用性質宜劃分到中類或小類。4.1.2 根據控制單元主導功能發展需要,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結合相關專項規劃,綜合分析交通、公

10、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環境等綜合承載力,確定主導功能用地、近期保留和可開發用地的規模和建筑總量,明確可容納的人口規模。4.1.3 各控制單元應按照保護區、改善改建區、新建區等主導類型提出開發控制要求。以保護為主的控制單元重點是保護風貌特色、城市形態和街區格局,劃定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紫線保護范圍,提出紫線保護控制要求。以改善改建為主的控制單元重點是完善配套設施和提升環境品質,以改善為主的控制單元重點是提出配套設施補建要求;以改建為主的控制單元重點是按照提升環境品質的要求明確開發建設的具體控制要求。以新建為主的控制單元重點是按標準進行各項建設,明確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

11、施以及空間環境等具體控制要求。4.1.4 各控制單元應明確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提出藍線的保護和控制要求。4.2 道路交通設施規劃4.2.1 明確高速鐵路、國鐵正線、支線、專用線和鐵路站場的用地和規劃控制要求。4.2.2 完善深化主次支路道路系統,明確城市主次干道的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主要控制點坐標和標高,提出紅線控制要求;明確支路建設要求。4.2.3 合理布局社會停車設施,積極發展立體停車(停車樓或地下停車庫),明確社會停車場數量、規模、位置和布局。提出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標準和要求。4.2.4依據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或線網規劃落實公交線路,對道

12、路通行條件與公交線路布置要求應進行校核,提出解決措施。明確公交換乘樞紐、首末站、中心站、停車場、保養場等設施的數量、位置、規模和用地面積,并提出控制要求。4.2.5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根據專項規劃落實加油(氣)站的數量和布局。明確加油(氣)站設施位置、規模、用地面積及其對周邊建(構)筑物的要求。4.3 市政設施規劃4.3.1 確定水廠、儲水庫(池)、給水增壓泵站等各類給水設施的具體位置、設計標準、建設規模和用地規模,明確給水工程干管的管徑。4.3.2 確定污水處理廠、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排放口等各類污水設施的具體位置、建設規模和用地規模。提出雨水泵站、容蓄水池、雨水排放口等各類雨水設施的具體位置

13、、建設規模和用地規模,明確污水和雨水工程干管的管徑。4.3.3 明確35KV等級以上高壓線的走向,提出線網入地和架設要求,對確需在地上架設的高壓線標注高壓走廊控制距離。確定各級變電站的具體位置、建設規模和用地規模。4.3.4 設置郵政局所、交換局所、有線電視網絡中心、移動通信機房等設施,明確布點要求、容量規模、用地需求,確定微波通道的控制要求,明確有關線網入地和架設要求。4.3.5 明確燃氣氣源、供氣方式、調壓方式及場站設置原則。確定燃氣調壓站、儲氣站等設施的位置、用地規模、用地范圍和防護距離。4.3.6 明確居民生活和工業的供熱方式、熱源。確定熱源廠的位置、用地規模、機組容量、供熱能力、供熱

14、范圍和各熱力站的位置、規模、用地。4.3.7 明確環衛設施的布局和配建標準。確定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車輛清洗站、環衛車輛停(修)車場等環衛設施的位置、規模、用地和防護要求。4.4 綠地規劃4.4.1 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綠地布局,明確城市各類公園綠地的位置和規模,劃定綠線范圍,標定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提出控制單元內綠地總面積,明確綠線控制要求。4.4.2 結合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術規定及相關技術規范,明確居住用地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綠地率等指標要求。4.4.3 合理確定控制單元內街頭綠地的數量和規模,明確大致位置和控制要求,街頭綠地的布置應綜合考慮服務半徑,并與公共服務、公共交通站點等設施相

15、結合。4.5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4.5.1 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社會福利、行政辦公等各類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和規模,對現狀保留與規劃新建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提出規劃建設控制要求。4.5.2 控制單元內的居住區或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要按合理服務范圍綜合配置,明確數量、位置和規模。暫時不能確定的設施,要在控制單元圖則中提出設置要求和大致位置。4.5.3 提出各類設施的建設類型(保留、擴建和規劃)以及建設方式(合建或獨立建設),新建區配套服務設施應綜合設置,以集約使用土地和提高服務效率。4.5.4 居住區或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一般應在本控制單元安排,確實困難的,可以跨控制單

16、元配置,但應符合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術規定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4.6 公共安全設施規劃4.6.1 提出城市消防、防洪、防震、人防、避難場所等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服務半徑、服務人口規模和布點要求。提出各類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要求。4.6.2 規劃和改擴建的公園、學校、體育場等可作為應急避難場所的項目安排,應依據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和有關規范,明確類型、面積和需要配置的應急設施內容。4.7 開發建設用地和開發強度控制4.7.1 根據控制單元主導功能用地布局,分類確定可開發建設用地的主要用途。在不影響城市功能,不造成污染,不與相鄰用地性質發生沖突的條件下,允許開發建設用地有一定的兼容性。根據控制單元的不同

17、區位和功能,確定不同的用地兼容比例。4.7.2 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結合綜合承載力分析,研究確定控制單元內住宅、商業、工業等可開發建設用地的開發強度,明確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標。居住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應分別根據人居環境要求和道路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承載能力,確定上限控制指標;工業用地和倉儲用地應根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原則,確定下限控制指標。4.8 城市設計控制4.8.1 落實總體城市設計要求,把握城市整體空間結構、開敞空間、城市輪廓、視線走廊等各類空間環境特征,研究各控制單元的空間形態和景觀特色,對控規單元的整體空間格局和重點街區提出空間尺度要求,對開敞空間、景觀節點、標志性

18、建筑的位置和建筑高度提出控制要求。4.8.2 城市重點風貌區應首先編制城市設計,運用城市設計理念,對控制單元整體空間格局、景觀特色、建筑高度與體量、風格、形式、色彩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規劃控制要求,作為確定重點風貌區開發強度和空間環境指標的基本依據。4.8.3 明確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提出藍線的保護和控制要求。4.9 地下空間利用規劃4.9.1 地下空間利用以建設地下公共交通設施、地下市政設施為主,適度建設地下公共服務設施。4.9.2 明確地下空間資源利用的功能和規劃布局,提出地下通道、商業街、停車場等設施的控制要求。4.9.3 提出控制單元內地下人

19、防設施的控制要求。五、規劃成果5.0.1 規劃成果包括文本、圖則和附件。規劃文本應以規范、簡練、明確的條款格式,闡述、表達規劃意圖和目標,并對規劃有關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圖則包括規劃圖則和“五線”控制圖則,重點風貌區還應包括城市設計控制圖則;規劃說明書、規劃圖紙和基礎資料收入附件。5.0.2 規劃文本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第一章 總則。說明規劃編制的背景、指導思想、目標、原則、重點內容、范圍和控制單元劃分等內容。第二章 主導功能和用地布局。明確各控制單元的主導功能、用地布局、開發建設用地規模和人口容量,提出不適合本控制單元的功能。第三章 道路交通設施規劃。完善深化主次支路道路系統,確定公交場站、

20、社會停車場、加油站等交通設施的規劃內容。第四章 市政設施規劃。確定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燃氣、供熱、郵政、環衛等主要市政設施的規劃要求。第五章 綠地規劃。確定控制單元內各級各類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其他綠地的規模和控制要求。第六章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確定控制單元內教育、文化、體育、醫療、社會福利等各類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說明各類設施的建設類型(保留、擴建和規劃)以及建設方式(合建或獨立建設)。第七章 公共安全設施規劃。確定消防、防洪、防震、人防、避難場所等規劃內容。第八章 開發建設用地控制。根據控制單元主導功能用地布局,分類確定可開發建設用地的主要用途,明確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指標的控制要求。第九章 城市設計控制。明確控制單元空間形態和景觀特色,提出開敞空間、景觀節點、標志性建筑的位置和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等內容。第十章 地下空間利用規劃。提出重要地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布局規劃,明確地下人防設施的控制要求。第十一章 規劃實施措施。提出建設時序、土地儲備、住房保障和村莊搬遷安置等實施規劃管理的政策建議。第十二章 附則。明確規劃解釋權以及其他(規劃執行時間等方面)要求。5.0.3 規劃圖則應符合下列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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