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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試析共同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共同賠償作為一種特殊的司法賠償,由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共同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一、法律規定    共同賠償,規定在國家賠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條款中。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四款二項規定:二審改

2、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這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指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該解釋對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為不同人民檢察院,明確由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最高人民

3、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答復第三條規定: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的,一審人民法院在重新審理期間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一審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該條款對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共同賠償的兩種情形,作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錯捕錯判共同賠償國

4、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四款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賠償案件。    二、共同賠償的三種情形    根據以上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承擔共同賠償義務的情形有三。    (一)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    這即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二審改判無罪,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

5、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還規定: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    (二)二審發回重審,一審改判無罪    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答復第三條規定的“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情形。這種情形下,一審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三)二審撤銷一審有罪判決發回重審,人民檢察院

6、撤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答復第三條規定: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一審人民法院在重新審理期間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一審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以上三種情形下,一審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共同對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7、錯誤職權行為,共同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四)共同賠償中人身自由外權利的救濟    司法賠償中的共同賠償,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侵權行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共同賠償只就限制人身自由作出。共同賠償案件中就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的賠償,不適用共同賠償的規定,應由侵權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就此作出專門規定:共同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因生命健康權、財產權遭受侵害同時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另案辦理,由侵權機關負責確認和賠償。賠償案件的辦理機關不是侵權機關

8、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侵權機關申請確認和賠償。    三、確定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依據    我國國家賠償法建立共同賠償制度,其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原則為二:侵權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侵權責任共擔二原則。    (一)侵權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原則    侵權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為國家賠償中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第一個原則。國家賠償依據侵權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原則,確定具體的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其目的是,便于賠償請求人行使國家賠償的請求人,便于賠償決定的取證和作出,便于國家賠償的及時解

9、決;便于賠償義務機關增強自我約束力,提高嚴肅執法、公正司法的水平。共同賠償案件中,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為限制賠償請求人的侵權機關。    共同賠償案件中,一審作出錯誤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因其錯判有罪的行為,延長了賠償請求人的羈押期限,是對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行為的認可,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基于這一理由,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二)侵權責任共擔原則    侵權責任共擔原則,是指由兩個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司法機關同時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當刑事訴訟中實施侵權行為

10、的機關為兩個,且過程清晰、責任明確,最后一個司法決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時,該兩個機關同時為賠償義務機關。    在共同賠償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對無罪的賠償請求人批準逮捕,其侵權行為明顯,為當然的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有罪判決,也是對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侵犯,并且,該判決行為使不應被無罪羈押的賠償請求人的羈押延期,對賠償請求人造成了損害。雖然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有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其作出的一審有罪判決并未發生法律效力,處于效力不確定的狀態。當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無罪,或者發回重審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后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賠償請求人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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