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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2、;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

3、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4、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5、60;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6、;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

7、160;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

8、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9、0;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

10、#160;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

11、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

12、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13、;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

14、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

15、160;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

16、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

17、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

18、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19、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

20、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

21、#160;第三十一條  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

22、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23、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

24、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25、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 

26、0;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27、。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28、60;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

29、160;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

30、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

31、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

32、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

33、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

34、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

35、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

36、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

37、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

38、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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