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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甘 肅 省 地 方 標 準甘肅省城鎮規劃管理技術規程(試行)DB62/T25-3048-2010目 次1、 總則(1)2、 建設用地(1)3、 建筑間距.(8)4、 建筑退讓(12)5、 建筑高度和景觀(14)6、 道路交通及綠化(16)7、 附則(18)1 總 則1.1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和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規范詳細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1.2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編制詳細規劃涉及用地和建筑管理的,除滿足國家
2、有關規劃編制標準和強制性條文外,還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要求。 因故暫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地方,確需進行建設的,規劃許可時,應以項目為單元,按照總體規劃和本規程確定相應的控制要求和指標。1.3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和建設項目實際,制定技術標準和規劃條件;但除本規程特別內容外,相關規定不應違反本規程。1.4 規程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2 建設用地2.1 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單宗建設用地面積未達到下表規定的最小面積的,不應進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表2.1 建設項目基地面積下限表(m2)建設項目類型居住非居住低層多層中高層高層低層多層高層建設用地面積500100015002000100030
3、00對未達到表2.1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后進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一) 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二) 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2.2 零星開發的單個土地權屬人用地或形狀不規則、周邊角用地多的建設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土地等有關部門統籌制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征得相鄰權益人同意后進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保證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環境和公共利益。2.3 占地面積在30000m2以上的成片開發區,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工礦企業等綜合功能區,應編制修建
4、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作為其占地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2.4 建設用地根據其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分類,其分類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2.5 建設項目專用的機動車停車場(庫)及其他交通集散場地、消防通道、綠地等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在建設用地范圍內統籌解決。2.6 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應符合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則,其用地使用應保證總體規劃確定的主要功能,并按照表2.6規定的適建范圍進行配置。表2.6 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序號 用 地 類 別建 設 項 目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一類R1二類R2三類
5、R3商貿辦公C1C2教科文衛C3C6一類M1二類M2三類M2普通W1危險品W2G1G21低層獨立式住宅2其他低層居住建筑3多層居住建筑4高層居住建筑5單身宿舍6居住小區教育設施(中小學、幼托機構)7居住小區商業服務設施8居住小區文化設施 (青少年和老年活動層、文化館等)9居住小區體育設施10居住小區醫療衛生設施 (衛生站、街道醫院)養老院等)11居住小區市政公用設施(含出租車汽車站)12居住小區行政管理設施(派出所、居委會等)13居住小區日用品修理、加工廠14小型農貿市場15小商品市場16居住區級以上(含居住區級,下同)行政辦公建筑17居住區級以上商業服務設施18居住區級以上文化設施(圖書館、
6、博物館、美術館、音樂廳、紀念性建筑等) 19居住區級以上娛樂設施(影劇院、游樂場、俱樂部、舞廳、夜總會)20居住區級以上體育設施21居住區級以上醫療衛生設施22特殊醫院(精神病院、傳染病院)需單獨選址23辦公建筑、商辦綜合樓24一般旅館25旅游賓館26商住綜合樓27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28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學校和業余學校29科研設計機構30對環境基本無干擾、污染的工廠31對環境有輕度干擾、污染的工廠32對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的工廠33普通儲運倉庫34危險品倉庫35農、副、水產品批發市場36社會停車場、庫37加油站、加氣站38汽車修理、專業保養場和機動車訓練場39客、貨公司站場40施工維
7、修設施及廢品場41污水處理廠、殯儀館、火葬場42其他市政公用設施注: 為允許設置;為不允許設置; 為有條件允許設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確定。2.7 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不符合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不符合表2.6的適建性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應作出規劃許可。但因進行重大基礎設施或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確需變更規劃建設的,應當按程序修改相關的規劃并報請批準后作出規劃許可。2.8 各類建筑項目的建筑密度、容積率上限按表2.8的規定進行控制。表2.6 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建設類別建筑密度容積率住宅建筑低層 1 3 層35%1.1多層 4 6 層30%1.7中高層7 9 層28%2.0高
8、層 10 層以上25%3.5辦公建筑低、多層40%2.2高層35%5.0商業建筑低、多層45%2.5高層40%5.5注: 綜合類建筑按不同性質建筑面積比例折算。不同類型住宅混合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標,按不同類型住宅面積所占比例折算。舊城改造中,單個建筑項目,符合詳細規劃,且滿足日照間距、綠地率、停車率等要求的,可以突破容積率控制指標。本表不計入地下部分建筑面積。3 建 筑 間 距3.1 各類建筑物的建筑間距除應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抗震、工程管線、建筑保護和城市空間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時符合本規程。 3.2 住宅建筑(含參照住宅套型設計的各類“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文教衛生建筑,下同
9、)的日照一般應通過與其正面相鄰建筑的間距控制予以保證。不能通過正面日照滿足其日照標準的,對住宅建筑日照間距的控制不應影響周邊相鄰地塊和未開發地塊的合法權益(包括建筑高度、容積率、建筑物退讓等)。3.3 低層、多層正南北向條式住宅的日照間距系數低限值按表3.3執行。表3.3 建筑日照間距系數參考表城市緯度(al)大寒日日照間距系數冬至日日照間距系數日照2h日照3h日照1h日照2h日照3h蘭州36.017°1.441.6171.683天水34.583°1.3501.5281.587嘉峪關39.800°1.7131.8981.983酒泉39.767°1.711
10、1.8951.980張掖38.933°1.6541.8271.906金昌38.400°1.6171.7851.862武威37.917°1.5871.7491.823白銀36.567°1.5041.6551.721定西35.383°1.4361.5761.640慶陽36.083°1.4761.6231.688平涼35.417°1.4381.5791.642隴南33.383°1.3221.4571.513臨夏35.617°1.4491.5921.656合作34.916°1.4111.5481.609
11、敦煌40.133°1.7381.9252.013玉門40.267°1.7461.9392.024夏河35.200°1.5321.5651.628碌曲34.600°1.4961.5291.589瑪曲34.000°1.4611.4931.550注城市人口50萬人以上采用大寒日日照2h標準,50萬人以下采用大寒日日照3h標準:夏河縣、碌曲縣、瑪曲縣屬于VI類氣候地區,執行冬至日1h標準。本表按沿緯向平行布置的六層條式住宅(樓高18.18m,首層窗臺距室外地面1.35m)計算,最小掃略角15°,最小連續日照時間0.5h。表中各地區(縣)緯度取
12、值參考建筑設計資料集、采暖空調氣象資料集。3.4 低層、多層正南北向條式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間距,按下列公式計算(對于山區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校核):建筑間距:L=iX(H-h)L=建筑間距I=日照間距系數H=遮擋建筑遮陽點與被遮擋建筑地坪的相對高度h=被遮擋建筑低層窗臺面高度,一般取0.9m。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間距折減系數可按表3.5換算。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減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
13、方位角。L為當地正南向建筑的標準日照間距本表僅適用于無其他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建筑之間。3.6 中高層、高層住宅建筑和舊城區分散建設的多層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間距,采用日照分析軟件進行日照分析計算時,日照時間可累計計算,但連續日照時間小于0.5h的時間段不應計入累計值。3.7 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臥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的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院,中小學半數以上的教師,應滿足冬至日2h日照標準。托兒所、幼兒園教室的主要生活用房應滿足冬至日3h日照標準。 3.8 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8的規定表3.8 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m)高層(遮擋)多層、中高層(遮擋)低層(遮擋)平行布
14、置垂直布置山墻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墻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墻兩側單側或無兩側單側或無兩側單側或無高層(被遮擋)302513618151361296-多層(被遮擋)30209615109-12-6-低層(被遮擋)30206-15106-6-注:“遮擋”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時,該住宅建筑為遮擋建筑,“被遮擋”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時,該住宅建筑為被遮擋建筑。“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東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東西向垂直布置。“兩側”是指相對兩側山墻均有窗戶、陽臺或開門;“單側或無”是指相對山墻一側無或兩側都無窗戶、陽臺或開門。“-”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時,山墻
15、之間有公共道路的,山墻間距不應小于6m;山墻之間無公共道路的,山墻間距不應小于3m。山墻寬度大于15m,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間距控制。3.9 非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9的規定表3.9 非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m)高層多層、中高層低層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墻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墻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墻兩側單側或無兩側單側或無兩側單側或無高層2015136131396999-多層1313961296-666-低層(999-666-666-注裙房高度小于10m(含10m)時,按低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10m、小于24m(含24m)時,按高層間距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間距,可按消
16、防間距的規定控制。3.10 住宅建筑與非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當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側或東西側的,其最小間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控制,當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側的,其最小間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間最小間距控制。3.11 建筑平行布置時,當相互夾角小于60°,其最窄處建筑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間距控制;當相互夾角大于60°,其最窄處建筑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控制。4 建 筑 退 讓4.1 沿建設用地邊界和沿城鎮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應符合本規程,并同時符合消防、環保、防災減災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建設用地邊界一側是規劃黃線、綠
17、線、藍線、紫線以及廣場等開場空間的,還應符合相關規劃規定的退讓要求。4.2 建筑物退讓建設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一)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線不應小于12m;但用地南側臨城市道路時應按退讓道路紅線控制距離控制。(二)界外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須同時符合日照間距的有關規定。(三)退界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四)其他情況下各類建筑的退讓建設用地邊界距離,按表4.2規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數控制,但不應小于最小距離。表4.2 建筑物退讓建設用地邊界距離住宅建筑其他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數最小距離(m)建筑物高度的倍數最小距離(m)主要朝向低層-3-3多層0.58-6高層0.
18、25120.159次要朝向低層-3-3多層-4.5-4.5高層0.1256.5-6.5注:主要朝向為非南北向時,折減系數參見表3.54.3 地下建筑退讓建設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應小于3m。4.4 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按表4.4控制;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應同時滿足交叉口行車視距的要求。表4.2 建筑物退讓建設用地邊界距離道路紅線寬度建筑高度小于24m24-50m大于50m30m以上5101520m以上-30m3干路10,支路51520m以下35104.5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大
19、型建筑,如影劇院、展覽館、大型商場、體育館、游樂場、火車站、汽車站等,以及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企事業單位建筑,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應當按照詳細規劃確定,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應小于15m。4.6在住宅建筑中配建兩層以上餐飲、娛樂、商業功能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紅線距離應當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應小于10m。4.7 建筑物的圍墻、基礎、臺階、陽臺、和附屬設施,嚴禁逾越道路規劃紅線。在規定的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不應設置零星建筑物。4.8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路段兩側,按后退道路紅線要求執行;在其余路段兩側
20、,其后退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國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縣道不少于10m。其他道路不少于5m;沿高速公路的建筑物,后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外緣30m,后退互通立交隔離柵外緣和高架橋50m。4.9 鐵路沿線的建筑物,后退鐵路臨建筑物最近一道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高速鐵路不少于30m,鐵路干線不少于20m,鐵路專用線不小于15m。5 建筑高度與景觀5.1同一地塊或同一項目建筑群的控制高度應通過編制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進行視線分析和景觀設計后,確定高度控制要求,同時符合以下規定:(一)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同高度、同體量的建筑連續布置一般不應超過規劃總幢數的5
21、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應小于6m;地塊或建筑群規模較大時,其同高度、同體量的建筑連續布置不應超過5幢。(二)建筑高度大于60m,其同高度、同體量的建筑連續布置一般不應超過規劃總幢數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應小于15m;地塊或建筑群規模較大時,其同高度、同體量的建筑連續布置不應超過3幢。5.2 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除滿足有關規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規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
22、高層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L-建設用地沿道路規劃紅線長度,W-道路紅線寬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離。建筑物臨兩條以上道路的,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5.3建筑物的面寬,應當由詳細規劃確定,同時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不大于80m。(二)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100m,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不大于70m。(三)建筑高度大于100m,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超過60m,應當通過專門的城市設計,進行視線分析和景觀設計后確定。5.4 在歷史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
23、建筑保護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5.5 在有凈空高度控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建設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3 道路交通及綠化6.1 各類建設用地應當與支路想連接;公共建筑建設用地可以與次干道相連接。支路系統不完善的舊城區,建設用地出入口位置符合法定詳細規劃的,可以突破上述規定。6.2 各類建設用地的出入口位置距離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m,距離次干道(或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m,距橋隧坡道的起止線不宜小于30m。基地位于兩條以上道路交叉口處的,出入口應設置在級別較低的道路上。6.3 各類建設用地的主要出入口不應采用過街樓型式,建設用地的消防通道不應全部采用過街樓型式。6.4 各類新建建筑均應配建相應的停車場(庫),高層建筑應設置地下停車庫,停車場(庫)的停車位(以小汽車計算)最低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4的規定。表. 6.4 各類建筑停車位最低控制指標項 目指標單位機動車自行車住 宅一 類車位/100m20.70.5二 類車位/100m20.41.0辦 公車位/100m20.457.5商業、金融、服務業、市場等車位/100m20.457.5體育、文化、娛樂車位/100m20.33.6醫 院車位/100m20.31.5注: 城市人口20萬以上的城市,各類建筑的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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